试论郭店楚简的抄写时间与庄子的撰作时代  ——兼论郭店与包山楚墓的时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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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五月,文物出版社发表了湖北省荆门市郭店一号墓所出竹简的照片和释文,在国内外学界引起了热烈的反应。人们已注意到这些竹简中的《老子》三种与儒书多篇的重要性,就此展开了讨论。而对这些竹简与《庄子》的关系,罕见有人注意。其实,由这些竹简引述《庄子》而引出的问题,是应当首先加以探讨的,因为迄今尚未考定的郭店楚墓下葬时代问题以及郭店楚简的抄写时间问题,有望通过研究这些竹简与《庄子》的关系而获得澄清。而至关重要的《庄子》内外杂篇的撰作时代问题,亦可由此获得更为圆满的解决。
  我们知道,郭店一号墓所出竹简及其他物品不见有可供断代的确切纪年资料,目前学界多说此墓下葬于战国中斯后段,不过是根据墓葬形制与出土器物的风格而作出的推测,而这种推测尚难以令人信服。考古界鉴于郭店一号墓的墓葬形制与包山二号墓相似,遂根据包山二号墓的年代推断郭店一号墓的下葬年代不得迟于公元前300年。其实, 包山二号墓的年代考辨也没有确切的材料为依据,商榷的余地是很大的。学界鉴于郭店一号墓具有明显的楚文化风格,又都以为秦将白起拔郢之后荆门郭店地区不应再有楚风格的墓葬,遂推断郭店一号墓的下葬时间不得迟于拔郢之年(公元前278年)。其实, 荆门地区在白起拔郢之后究竟有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文化变异,本是很可怀疑的,研究的余地也是很大的。今试就《庄子》外篇“十二世有齐国”一句略加考辨,并研究《庄子》内七篇的篇名及其与外杂篇的关系,可以推断《庄子》的撰集和郭店楚简的抄写都在白起拔郢之后,约在齐襄王末年以前, 在公元前278年与公元前265年之间。而郭店楚墓的下葬,也在同一时期。
      一、郭店楚简与《庄子》外杂篇的关系
  郭店楚简有一节文字,与《庄子》外篇中的《qū@②箧篇》大致相同。对这情况,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以为这段文字是楚简的抄写者从《庄子·qū@②箧篇》摘录下来的;其二,以为这段文字是抄自一部佚失的着作,这部着作是楚简与《qū@②箧篇》共有的资料来源;其三,以为《qū@②箧篇》的这段文字是抄自郭店楚简。目前学者多以为后两种解释较为合理,以为第一种解释可以排除。而我以为,正确的看法应当与此相反,在三种解释当中只有第一种解释是可以成立的。
  请看郭店楚简《语从四》当中的这一节有争议的文字:
  “窃钩者诛,窃邦者为诸侯。诸侯之门,义士之所存,……”《庄子》外篇《qū@②箧篇》则说:
  虽重圣人而治天下,则是重利盗跖也。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何以知其然邪?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
  《qū@②箧篇》后面数句,与楚简《语丛四》的引文略同。楚简“邦”字在《庄子》作“国”,当是由于《庄子》抄于西汉而避汉高祖刘邦之讳。楚简“义士之所存”,在《庄子》作“仁义存焉”,而据《庄子·盗跖篇》中相似的一节:“小盗者拘,大盗者为诸侯,诸侯之门,义士存焉”,可见《庄子·qū@②箧篇》“仁义存焉”四字应校订为“义士存焉”,意谓义士效力于诸侯之门,故而大盗将诸侯门下义士所奉行的“仁义”也一并窃为己有了。这样看来,楚简所谓“窃钩者诛,窃邦者为诸侯,诸侯之门,义士之所存”,与《庄子·qū@②箧篇》的相应文字应是出自同一部着作。它的原出处当然不会是郭店楚简,因为楚简《语丛》四篇的文字多是抄录先秦流行的各种着作,或抄自《论语》,或抄自儒家礼书。《郭店楚墓竹简》一书的《前言》指出,《语丛》各篇“体例与《说苑·谈丛》、《淮南子·说林》相似”,而《说苑·谈丛》和《淮南子·说林》也都是抄录杂揉当时流行的各种书籍而形成的。排除了《庄子》抄录楚简的可能性,我们便只能在楚简抄录《庄子》和两者抄录他书两种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了。
  进一步说,《庄子·qū@②箧篇》提及“窃钩者诛,窃邦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是为大盗之窃取仁义圣知作铺垫,“仁义存焉”在这里不过是论据,下一句“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也只是初步的结论,再往下的“绝圣弃知”、“攘弃仁义”才是主要的结论。“绝圣弃知”、“绝仁弃义”的命题见于《老子》通行本,不见于郭店竹简《老子》甲本,可见战国中期流行的《老子》传本并无“绝圣弃知”、“绝仁弃义”的字样。这一对命题的首次出现,应当是在《庄子·qū@②箧篇》。《qū@②箧篇》所说的“绝圣弃知,大盗乃止”及“攘弃仁义,而天下之德始玄同矣”,措辞与上文“窃国者为诸侯”一节一脉相承,与通行本《老子》所说的“绝圣弃知,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相比较,更少雕饰,更为自然古朴。“绝圣弃知”、“攘弃仁义”的命题以及指斥大盗“窃仁义圣知”的文句,既是最先出现于《qū@②箧篇》,那么为这命题和文句充当论据的“窃钩者诛”等四句自然也是如此。可以肯定,历史的真相是楚简《语丛四》抄录了《庄子·qū@②箧篇》,而不会是相反的。
  《语丛四》还有两节文字值得玩味,一节说:
  “言以词,情以旧。非言不酬,非德亡复。言而苟,墙有耳。往言伤人,来言伤己。言之善,足以终世。三世之福,不足以出芒”。(注:文中多为异体字、俗省字或借字,今一律写为简体。下面引文亦同此例。)
  另一节说:
  “口不慎而户之闭,恶言复己而死无日”。(注:文中多为异体字、俗省字或借字,今一律写为简体。下面引文亦同此例。)
  裘锡圭先生的按语指出,《管子·君臣下》提到:“古者有二言:墙有耳,伏寇在侧。”与《语丛四》中的两节意思相同。《诗经·小雅·小弁》提到“君子无易由言,耳属于垣。”则可能是《语丛四》这两节的思想来源。先秦时期战乱频繁,政乱不断,“墙有耳”的说法一定十分流行。不过当时人们主张“慎言”,警惕“墙有耳”,多是着眼于政治阴谋,懂得事以密成,语以泄败。先秦儒、墨、名、法、阴阳、黄老诸家若是警惧“墙有耳”,一定都是本着积极救世的精神,非仅限于私人的安危。当时只有杨朱、庄子等少数的流派,完全从个人的境遇出发来思考问题。《庄子·人间世》、《德充符》两篇描述社会上种种的祸患,如同陷阱,而如何逃避“阴阳之患”与“人道之患”,竟成为《人间世》的主题。《汉书·艺文志》所着录的道家着作,有《关尹子》、《列子》、《长卢子》、《王狄子》、《公子牟》、《老莱子》、《黔娄子》等,其中或有类似于《庄子·人间世》的篇章,但不会多。《语丛四》的文字强调“往言伤人,来言伤己”,指出“口不慎”的后果是“恶言复己”,与《庄子·人间世》篇的内容相似,即非出自《庄子》佚篇,也应出自与《庄子》思想接近的着作。
  从这情况来看,郭店楚简抄录了《庄子·qū@②箧篇》已是可以肯定的。《庄子》内篇的撰作早于外篇和杂篇,《qū@②箧篇》在外杂诸篇当中又为时较晚,由此又可推断,郭店楚简抄写者一定是处于《庄子》外杂篇初期流行的时期。
      二、从“十二世有齐国”看《庄子》外杂篇的撰作时代
  《庄子·qū@②箧篇》提到田成子“十二世有齐国”,这句话被今人公认是推断《庄子·外杂篇》撰作时代的最有力的依据。不过,关于“十二世有齐国”这句话,争议很多,不能不加以考辨。
  《qū@②箧篇》说:
  “然而田成子一旦杀齐君而盗其国,所盗者岂独其国邪?并与其圣知之法而盗之。故田成子有乎盗贼之名,而身处尧舜之安,小国不敢非,大国不敢诛,十二世有齐国。则是不乃窃齐国,并与其圣知之法以守其盗贼之身乎?”
  文中“十二世”三字,各本均无异文。有些学者根据《史记》,以为齐国从田成子到战国之末的齐王建,仅有十世,遂断定田成子不曾“十二世有齐国”,而生出种种的曲解。如《经典释文》以为“十二世”应当从田完开始,至齐威王止;俞樾以为“十二世”是“世二”的误写,近人严灵峰先生以为“十二世”是“专”字之误。另一些学者则根据古本《竹书纪年》的佚文校订《史记》的错误,考证出田成子至齐王建正是十二代,于是作出《qū@②箧篇》作于齐王建时期的结论。今列学界所归纳的田成子以下的田氏世系如下:
  一世:田成子常
  二世:田襄子盘
  三世:田庄子白
  四世:田悼子
  五世:田太公和
  六世:田侯剡
  七世:齐桓公田午
  八世:齐威王田齐
  九世:齐宣王辟强
  十世:齐@③王地
  十一世:齐襄王法章
  十二世:齐王建
  今考这一世系,似仍有遗漏。《史记·田完世家》说:“(田)和卒,子桓公午立。”司马贞《索隐》说:
  “《纪年》:齐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春秋后传》亦云:田午弑田侯及其孺子喜而兼齐,是为桓侯”。
  古人征引古书多是义引,司马贞之征引《竹书纪年》尤为如此,如从齐康公五年跃至二十二年,中间的史事全被删略,可见今人以为司马贞所引述的是《纪年》原文,乃是错误的看法。确切地说,引文中“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一句,不是抄录《纪年》文字,而是司马贞概括性地介绍《纪年》的内容。所谓“孺子”,从表面上看,是指田侯剡的幼子。然而我们知道,春秋以来有一个传统,即是根据《尚书》中周成王一度称“孺子”的先例,多称年幼的君主为“孺子”。如《史记·齐太公世家》说:“(齐)景公卒,太子荼立,是为晏孺子。”文中还提到“晏孺子元年”的纪年称号,《史记·卫世家》也提到“齐田乞弑其君孺子”的事件,可见在田成子即位之前四年,“孺子”是在位齐君的正式称号。凑巧的是,王莽为田成子之后,也仿效过尊立孺子的先例,如《汉书·王莽传》记载,汉平帝时,刘庆建议:“周成王幼少,称孺子,周公居摄。今帝富于春秋,宜令安汉公行天子事,如周公。”平帝去世后,王莽果然“立宣帝玄孙婴为皇太子,号曰孺子”。按这传统,可知《竹书纪年》所提到的“孺子”绝不是童子的泛称,而是幼年君主的称号。司马贞未注意这一点,用“弑其君及孺子喜”的措辞来概述《纪年》内容,竟使《纪年》佚失以后的学者难窥齐国历史的原貌了。
  这“孺子”大概就是“田侯牟”。《庄子·则阳篇》说:“魏@④与田侯牟约,田侯牟背之。”魏@④即魏惠王姓名,人们着眼于魏惠王的时代,一致推断与魏@④盟约的田侯牟即是田侯午,以为这是“牟”、“午”形似致误。然而这种看法的根据是很脆弱的,“牟”字从牛,字形与字义都与“午”字不同。“牟”属幽部,“午”属鱼部,分属明母与疑母,字音也不相同。如果说“牟”、“午”少有通假的可能,那么“牟”与“髦”的通用却是顺理成章的,这两个字声韵接近,《左传》中的王孙牟,即是《系本》和《春秋世族谱》中的王孙髦。由此看来,《庄子·则阳篇》中的田侯牟,即是田侯髦。这里的“髦”可能是人名,也可能是儿童的泛称,若是推断这位田侯髦即是田侯剡之后的田孺子,当是可以成立的。
  史书所提到的齐幽公,也应当是田孺子。《史记·田完世家》“齐威王初立”句下,司马贞《索隐》说:“按《纪年》,齐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索隐》的另一节注文说:“案《纪年》,梁惠王十二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过去人们都以为齐幽公十八年即齐桓公田午十八年,“幽”为“桓”字之误。然而细玩《索隐》某年当某年的措辞,都不是照录《纪年》原文,而是司马贞根据《纪年》而作出的推断,可见“梁惠王十二年当齐桓公十八年”不是《纪年》的文字,“齐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才是大略地引述《纪年》之文。“幽”是先秦恶谥,谥为幽的君主如周幽王、鲁幽公、郑幽公,都是被杀之君;赵国有幽穆王,是亡国之君。齐桓公田午绝非被杀而死,而且业绩斐然,确应谥“桓”而不应谥“幽”。倒是被田午所弑的田孺子,谥为幽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凑巧的是,田午当政本为十八年,《史记》却说为六年,误差如此之大,原因在于田午弑田侯剡之后,并未直接即位,而是扶立田孺子为傀儡,经过十多年的酝酿,才杀田孺子,成为正式的齐国君主。《史记》与《纪年》关于桓公田午在位时间的不同记载,正好显示出在田侯剡与田午之间,还有田孺子一代。
  据《史记》所载,田午在位仅六年,他应当是在即位的前一年杀掉田孺子,这一年应当是田孺子十一年,按《纪年》的说法应当是齐桓公田午十一年,而《史记·田完世纪》司马贞《索隐》正好记载:
  “《纪年》云:齐桓公十一年弑其君母,宣王八年杀王后”。
  有的学者根据《仪礼·丧服传》,认为《纪年》所谓“君母”是指庶子对父之正妻的称谓。这种解释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庶子称父之正妻为君母,只是族内之称,《纪年》为魏国史书,使用齐国田氏族内称谓并不合乎古代的礼法。如《尔雅·释亲》说,妇人称公公为君舅,称婆婆为君姑,而“君舅”、“君姑”之称在史书当中极为罕见。在《索隐》所节引《纪年》的文字当中,“君母”、“王后”对文,可见此处“君母”即国君之母,具体说来应即田孺子之母。国君若是孺子,极易出现君母与大臣争权之局,故而“弑其君母”成为田午当政期间的重要事件,竟见载于魏国的编年史书。田午当政的第十一年既杀田孺子,又杀君母,足证田孺子拥有“君”的身分。对这两起杀戮事件,《纪年》都称为“弑”,如此措辞乃是关于田孺子的国君名分的承认。
  加上田孺子,从田成子到齐王建便不是十二世,而是十三世。其中的第十二世不是齐王建,而是齐襄王法章。《庄子·qū@②箧篇》指称田成子“十二世有齐国”,是以齐襄王的时期为背景,介于公元前283 年至公元前265年之间。不过,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 法章成为真正的或公认的齐国君主,是从公元前279年开始的。 法章本为齐@③王太子,齐@③王受燕、楚及三晋等五国攻伐,出亡而死,当时齐国全境除莒、即墨二城之外,都处于燕人的占领之下。法章受莒人拥戴,立为齐王,是为齐襄王元年(公元前283年)。但在这时, 莒城以外的人们并未承认法章的王的名分,列国君臣都以为齐国濒于灭亡。直到齐襄王法章五年(公元前279年),田单在即墨大破燕军,收复失地, 迎法章入临淄,法章才真正地成为“有齐国”的君主。《庄子·qū@②箧篇》既称田成子“十二世有齐国”,撰作时间不得早于齐襄王五年(公元前279 年),不得迟于齐襄王末年(公元前265年)。 《qū@②箧篇》不用问答体,文字风格在《庄子》现存各篇当中为时较晚,再考虑到《吕氏春秋》已大量引述《庄子》各篇的文字,《荀子·解蔽》篇已对庄子学派作了评论,可以推断《庄子》外杂篇的绝大多数篇章与《qū@②箧篇》类似,也作于齐襄王五年至末年之间(公元前279年至公元前265年)。郭店楚简既抄录了《qū@②箧篇》的文字,也应作于齐襄王五年(公元前279 年)之后。如此推论,会引起强烈的反对意见,因为在这一上限的次年即有白起拔郢的事件发生。这一事件与郭店楚墓有复杂的联系,对这联系不能不作仔细的考辨。
      三、郭店楚墓及其竹简与白起拔郢一事的关系
  田成子以后的第十二世齐襄王法章,在他即位之后的第五年开始“有齐国”,而在此年之后的一年,即公元前278年, 秦将白起攻破了楚国的郢都,使郢都周围地区变成了秦国的南郡,楚王则被迫向东北迁都于陈城。《庄子·qū@②箧篇》提到田成子“十二世有齐国”,应在法章实有齐国以后,似不会早于白起拔郢的时间(公元前278年)。 郭店楚简抄录了《qū@②箧篇》的文字,抄写时间应在《qū@②箧》撰成并成为流行着作之后,一定不会早于白起拔郢之年。楚简当然是先抄写才会入葬,因之郭店一号楚墓的下葬时间当在白起拔郢之后。这一结论,与目前考古界的成说发生了冲突,考古界的多数学者认为,郢都或江陵地区被白起攻陷以后,一定受到秦文化的深重的影响,当时当地的墓葬形制及出土器物,都应改而具有明显的秦文化的风格。这一公论的影响如此之大,竟成为楚地考古类型学的基点之一。这种学说将郢地或江陵地区的楚墓按其类型排出了先后次序,白起拔郢之年构成了这一楚墓系列的终点,很多人相信,此年以后的鄢郢地区只会有秦墓或显示出秦文化风格的墓葬,不会有楚文化风格较为突出的墓葬。郭店楚墓的形制和随葬品都有明显的楚文化风格,出土的竹简多数是用楚文字抄写,这样的墓葬和竹简竟会产生于白起拔郢之后,使考古界的学者们难以置信。然而,人们对郢地文化在被攻陷以后的演变情况的描述,实际上低估了楚文化的生命力。在秦人的兼并过程中,楚人的抵抗最为英勇。郢都沦陷以后,当地楚人仍能坚持使用楚文字和楚历,维护楚文化的传统。今以云梦秦简为主要证据,参以其他史料,来说明郭店楚墓下葬于白起拔郢之后的可能性。
  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为秦人墓葬,下葬于秦始皇三十年之后。墓中出土了大量竹简,均用秦文字抄写,其中包括《南郡守腾文书》。文书始于“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显示出这部文书发布于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 发布者为秦国新置的南郡长官,名为腾。参照《史记·秦始皇本纪》和云梦秦简《编年记》,可知这位名为腾的人物在秦始皇十六年为韩国南阳郡的“假守”,在始皇十七年成为秦国的内史,率军灭韩。在秦始皇十九年或二十年,这位名为腾的官员出任南郡的郡守,发布这部文书训斥南郡的吏民。文书说: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避,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佚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避淫佚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于罪。今法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避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
  关于文中“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诸句,只能有一种解释,即在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以前, 南郡或秦占领下的鄢郢地区并未真正地或成功地推行任何的秦国法律。与此文书同出于睡虎地十一号墓的《秦律》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等,都为南郡或鄢郢地区的吏民所“莫用”。南郡吏民既然抵制了秦国在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令”,自然更不会容忍文化方面的秦国“法律令”。睡虎地十一号墓的主人曾担任安陆令史、鄢令史等职,于秦始皇十二年在鄢城“治狱”,同墓所出的秦律即是他治狱时所凭藉的条文,这些条文不见有文化方面的规定,显示出当时秦人尚无暇干预南郡吏民的文化生活,当时南郡地区在政治、经济方面的秦化尚且难以实现,在文化上的秦化自然更不会成为现实。
  文书中“别书江陵,布以邮行”两句尤值得注意,这两句表明南郡治所不在江陵,故而“别书”。据近年史界的研究成果,可知秦汉时期的江陵即为郢都的旧址。秦人拔郢之后,对郢地居民不敢信任,遂另建治所。郡守在这新的治所发布文告,必须“别书江陵”,才能“布以邮行”,可见江陵或郢都故地的政治中心的地位虽未得到秦人的承认,却仍是不容否认的都会。学界曾有人说郢地居民被秦军杀光了或逃散了,这说法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南郡守腾文书所指斥的“邪僻淫佚之民”,首先是指郢都故地的居民;文书所谓“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首先是针对郢都故地仍保持楚风俗和楚文化的情况而论。
  有趣的是,南郡守腾所谓“废主之明法”的人,不但包括民,还包括吏,即所谓“吏民犯法”、“吏民莫用”。吏和民竟然一同抗拒秦法,这使我们有理由怀疑此处的官吏究竟是否为秦人。据《史记·秦本纪》,秦昭襄王二十九年,白起拔郢。秦昭襄王三十一年,白起伐魏。可见白起军队拔郢两年之后,即移师北上,并未停留于楚郢地区。《韩非子·初见秦篇》载谋士对秦王说:
  “秦与荆人战,大破荆,袭郢,取洞庭、五湖、江南,荆王君臣亡走,东服于陈。当此时也,随荆以兵则荆可举。……而谋臣不为,引军而退,复与荆人为和,令荆人得收亡国,聚散民,立社稷主,置宗庙,令率天下西面以与秦为难,此固以失霸王之道一矣”。
  可见拔郢之后,白起大军没有扩大战果,而是引军而退,与楚讲和。在这种情势之下,秦人不大可能在鄢郢地区实行严厉的政策,使鄢郢秦化显然是不大可能的。又据《秦本纪》,秦昭襄王巩固占领区的办法,是“赦罪人迁之”,意即赦免秦国的犯人,使迁徙到占领区,以加强占领区内秦人的势力。值得注意的是,秦昭襄王在兼并安邑、南阳、鄢、邓等地之后,都曾“赦罪人迁之”,唯独拔郢之后没有这样的举措。其所以如此,当是由于郢地的情况较为特殊。《战国策·中山策》载白起总结拔郢的胜利原因:“是时楚王恃其国大,不恤其政,而郡臣相dù@⑤以功,@⑥谀用事,良臣斥疏,百姓心离,城池不修,既无良臣,又无守备,故起所以得引兵深入,……楚人自战其地,咸顾其家,各有散心,莫有斗志,是以能有功也。”可见秦人竟能攻克鄢郢,是由于利用了楚国的内部矛盾。那么,在拔郢之后,秦人更会藉重楚人的力量,用以楚人治楚的办法来征服这一南方的大国。实际上,帮助秦国扩充势力的商鞅、张仪、甘@⑦、范雎都不是秦人。统率秦军兼并韩国并俘虏韩王的将领,恰是原韩国南阳地区的假守腾。举用白起、主持当时对楚战争的秦国主政大臣,恰是楚国贵族的后人魏冉。在穰侯魏冉这位楚人的安排下,秦军先后攻取楚国的宛、叶、鄢、邓、郢、巫、黔中诸地,使楚国失去振兴的可能。帮助秦始皇扩充势力的,恰是楚人李斯以及楚国的贵族昌平君与昌文君。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设想拔郢之后的南郡之吏竟都换上秦人了呢?可以肯定的是,在秦始皇二十年,南郡守腾所公然斥责的“吏民”都是楚人,正由于是楚人,才会抵制秦人的“明法”。
  睡虎地十一号墓所出的竹简,还有《秦楚月名对照表》。此表为墓主人喜生前在南郡之时所用,而墓主人喜之为秦国派驻鄢郢地区的秦人这一点,已得史界确认。这样的秦人定要使用此表以对照秦楚月名,无疑是以鄢郢地区沿用楚国历法的事实为背景。其对照的动机,显然不在于变更楚历,而在于使这位习用秦历的秦国官员适应楚历。在中国古代文化里,历法的变化较为频繁,文字的改变则较少发生,如汉武帝、王莽、曹丕的改制,都曾改变历法而不改变文字。秦始皇实现统一之后,始采取措施以“书同文字”,而在此以前致力于兼并战争,对历法尚且无暇更动,哪里顾得上文字的统一呢?可以肯定,在白起拔郢之后,秦始皇平定六国之前,鄢郢地区仍通行楚人旧有的历法和文字,只是在这一地区的秦人墓葬里,才会有秦简和秦文化风格的随葬品。
  当今的学者喜欢根据墓葬风格来鉴定墓葬时代,凡具有楚文化风格的,便划归白起拔郢之前;凡有秦文化风格的,便归入白起拔郢之后。而基于本文的上述研究结果,可以知道秦楚两种风格的墓葬,可同时存在于公元前278年至公元前221年之间。这段时期的鄢郢地区的墓葬,可分别具有楚文化风格、秦文化风格和秦楚文化融合的风格。被南郡守腾所指责的吏民多是楚人,其墓葬应有单纯的楚文化风格;秦国派驻南郡的军政人员多为秦人,其墓葬应有秦文化的风格;秦国委任的南郡官吏也有韩人、魏人等,其墓葬可能兼有秦楚的风格。在江陵地区已发现的墓葬中,楚墓超过90%,秦墓不足10%,这正是合理的比例。郭德维先生在着名的《楚系墓葬研究》一书中,就此作出激烈的论断:
  “楚墓为什么这么多,秦墓为什么这样少?当然一个原因是楚在这里统治时间长,秦统治时间短。然而仅仅这一点尚不足以完全说明问题。如果拿江陵跟其他一些地方去进行比较,有些现象就更明显了。如在湖北宜城、鄂城以及在湖南长沙等处的一些墓地,在楚国墓葬之后,接下来还有秦汉墓葬,它们从时代上可以延续下来,当中并没有间断。而在江陵就不一样,如在雨台山墓地,共发掘了558座墓, 时代虽有早有晚,却全是楚墓。也就是说,公元前278年以后,就没有人去埋葬了。 又如在张家山墓地,这里共发现、发掘了几百座墓葬,楚墓占绝大多数,也有西汉及其以后的墓葬,但没有发现秦墓。在别的几十处墓地中,除凤凰山一处以外,其他墓地亦均未发现秦的墓葬。这一现象只能说明,江陵一带原来非常密集的人口陡然地减少了。”(《楚系墓葬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34—335页)
  这一论断的前提,是相信江陵地区在白起拔郢之后只能有秦墓,不能有楚墓了。这一前提既已证实不能成立,郭先生的论断便发生了动摇。进一步说,郭先生对秦国派驻楚地的人数,似估计过多。据《史记·王翦列传》,王翦的大军有六十万人,已是“空秦国甲士”;李信的军队有二十万人,也是努力凑集的。白起军队的人数更少,如《战国策·中山策》载应侯对白起说:“君前率数万之众入楚,拔鄢郢,焚其庙,东至竟陵”,即可见白起拔郢之际秦军仅有数万人。在秦始皇二十三年(公元前224年)以前,王翦的六十万人尚未征集, 李信的二十万人遭到溃败,驻于楚地的秦军人数,只有白起所率的数万人。这数万人攻至竟陵以后,又移师伐魏,留守楚地的秦军人数恐不足万人。现在证实白起拔郢之后的郢地楚人仍用楚国的文字与历法,那么这一时期的江陵墓葬中楚墓远多于秦墓,便是合理的现象。再说,项羽攻入咸阳之后曾焚秦陵墓,如《水经注·渭水注》追述秦陵的遭遇:“项羽入关,发之,以三十万人三十日运物不能穷。”楚人发掘秦始皇陵,是对秦军“烧夷陵”之事的报复,他们对咸阳附近的陵墓尚且不能容纳,对楚国旧都周围竟有秦人墓葬的情况如何能容忍?史称项羽封共敖为临江王,治江陵,则楚人对郢都周围的秦人坟墓定会尽力掘除。江陵或郢都周围地区的秦墓本来不多,经过掘除,自然是少之又少了。
  以上种种,可证从公元年前278年白起拔郢开始,到公元前227年南郡守腾发布文书为止,鄢郢地区仍有众多的楚人居住,仍通行楚文字和楚国历法,保持楚文化的传统。这一地区在当时的墓葬,绝大多数应具有楚文化的风格,故而郭店一号楚墓极有可能是下葬于这一时期。
      四、从包山楚墓的年代推断郭店楚墓竹简的时代
  郭店一号墓与包山二号墓的位置接近,墓葬形制与出土器物的文化风格亦多类似,考古界普遍以为两墓时代相距不远,郭店一号墓略晚于包山二号墓。有趣的是,如何判断包山二号墓的年代,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这问题的研究成果,可构成推断郭店一号墓的时代的依据。
  包山二号墓所出的竹简,有许多纪年资料,其中有一句是:“大司马@⑧@⑨以将楚邦之师徒以救@⑩之岁,……”
  此处的“救@⑩之岁”,即是包山二号墓的下葬年代,因为墓主人正是在这一年患病不治而死。此句当中的大司马@⑧@⑨,当是楚国灭越的功臣淖滑,关于这一点,学者们已提出许多证据,可视为定论。句中的人物姓名和事件是如此清楚,而“救@⑩之岁”究竟为何年却是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说这是公元前292年,有人说是公元前303年,有人说是公元前316年。诸说相互驳难,莫衰一是。其中说为公元前292年的意见最不足取,这种意见以为此年秦国攻楚,取宛。因宛、吕两地接近,吕、@⑩两字古通用,故而楚人救@⑩即是此年救宛之举。其实,此年秦军取宛并非攻楚,而是攻韩,此时宛非楚邑,而是韩邑。上述以为“救@⑩之岁”即公元前292年的意见将楚邑与韩邑混淆, 显然是不能不放弃的。以为包山二号墓下葬于公元前303年的意见也不足取, 这种意见以为新蔡为吕国故地,吕国又称@⑩国,故而楚人救@⑩即是援救新蔡。然而包山二号墓所出竹简屡见“下@⑩”一名,即“下蔡”的异体字,可见当时通行上蔡、新蔡、下蔡的地名系列,新蔡的地名在这时是不能用“@⑩”字来代替的。以上诸说所以致误,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即诸说都以为“@⑩”是楚国地名。而事实正好相反,包山楚简提到“@⑩客”,是指外来的使节。对于楚国人名,楚简多不称客,而称“下蔡人”、“上新都人”等等。楚简当中,@⑩客与东周之客、秦客、燕客、魏客、宋客、越客并列,约在“东周之客无呈归祚于栽郢之岁”前后,亦即公元前317年前后,当时宋、越两国尚存。 “@⑩”字既然不是楚国地名,对于“救@⑩”的事件和时间便不能不另作考察。我以为,“@⑩”字或是“莒”的借字,或是“毫”的借字,“救@⑩之岁”即是楚人干预齐@③王与燕、魏、赵等国战争的时间。
  为说明这一点,需要从陈伟先生的一则新说讲起。陈伟先生注意到《战国策·赵策三》有关于淖滑或@⑧@⑨的记载:
  齐破燕,赵欲存之。乐毅谓赵王曰:“今无约而攻齐,齐必仇赵,不如请以河东易燕地于齐。赵有河北,齐有河东,燕赵必不争矣,是一二国亲也。以河东之地强齐,以燕以赵辅之,天下憎之,必皆事王以伐齐,是因天下以破齐也。”王曰:“善。”乃以河东易齐。楚、魏憎之,令淖滑、惠施之赵,请伐齐而存燕。陈伟先生见淖滑有伐齐存燕的图谋,又见陈璋壶的铭文提到齐人“伐燕毫邦”,亳、@⑩两字可通假,遂推断淖滑的“存燕”即“救亳”或“救@⑩”,以为“救@⑩之岁”即是燕国陷于内乱之年,并考证此即公元前316 年(见陈伟着:《包山楚简初探》第一章,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然而,陈氏的议论虽精,却忽视了各种事件的时间上的间隔。《史记·乐毅列传》记载,在“齐大败燕”之后,燕昭王即位,经过“先礼郭隗”的宣传,才使乐毅从魏国“使于燕”,“委质为臣”。“久之”,经过齐@③王“破宋,广地千余里,与秦昭王争重为帝”的一系列的变故,乐毅才出使赵国,“约赵惠文王”,渐使诸侯“皆争合从与燕伐齐”。淖滑伐齐存燕的图谋显然要晚于《乐毅列传》所记的一系列的事件,是诸侯“争合从与燕伐齐”的表现之一,是乐毅游说赵王而产生的效果。上述《战国策·赵策》引文所谓的“齐破燕”发生于齐宣王六年(公元前314年), 引文所说的“乐毅谓赵王”一事则在齐@③王号称东帝和“灭宋”之后,不得早于灭宋的时间,即齐@③王十五年(公元前286年), “以河东易齐”的举措是乐毅游说赵王的直接后果,淖滑的伐齐存燕则为时更晚。可以肯定,淖滑图谋伐齐存燕的时间绝不像陈伟先生所说的那样是发生于公元前316年,而要晚得多,是在公元前286年“灭宋”之后。
  看到这一时间上限,读者定会想到,公元前286 年以后的“伐齐”之事,不正是公元前284年五国伐齐的战争么? 真实的情况正是如此,《六国年表》正好有公元前284年“ 五国共击(齐)@③王”的记录。对照《史记·燕世家》、《田完世家》和《乐毅列传》的文字,可知伐齐的五国包括三晋、燕、楚,燕军统帅是乐毅,楚军主将则不见于文献记载。但一种可能是显而易见的,淖滑既在公元前286年与公元前284年之间出使赵国,“请伐齐而存燕”,他不正好可以充当五国联军中的楚军主将?假如包山楚简所写的“救@⑩”即是淖滑的“救亳”,那么“救@⑩之岁”一定是公元前284年。不过应注意的是, 此年楚军的救援行动颇为复杂,除上述的“存燕”或“救亳”之外,还有救莒的举措。
  请看《史记·田完世家》关于五国伐齐战事的记载:
  “燕将乐毅遂入临淄,尽取齐之宝藏器。@③王出亡,之卫。卫君辟宫舍之,称臣而共具。@③王不逊,卫人侵之。@③王去,走邹鲁,有骄色,邹鲁君弗内,遂走莒。楚使淖齿将兵救齐,因相齐@③王。淖齿遂杀@③王,而与燕共分齐之侵地卤器”。
  楚人本是“伐齐”的,为何却又“救齐”呢?《史记·乐毅列传》解释了其中的原委:“乐毅于是并护赵、楚、韩、魏、燕之兵以伐齐,破之济西。诸侯兵罢归,而燕军乐毅独追,至于临zī@①①。”原来,赵、楚、韩、魏四国参与伐齐的动机,是不愿看到齐国的过分强大。在破齐之后,齐已削弱,四国军队已完成本国的使命,便都“罢归”。在乐毅攻入临淄之后,齐地“皆为郡县以属燕,唯独莒、即墨未服”(《乐毅列传》),对于楚国来说,这时的危险已不是齐国的过于强大,而是燕国过于强盛,楚国于是又“使淖齿将兵救齐”,以维持燕齐两国势力的均衡。而淖齿为何又杀齐@③王呢?这一定是由于齐@③显得过于衰弱,已不可挽救。《战国策》记载淖齿责斥齐@③王:“天地人皆以告矣,而王不知戒焉,何得无诛乎?”由于意识到“救齐”已是无谓之举,“淖齿遂杀@③王而与燕共分齐之侵地卤器”(《田完世家》)。这些情节的先后联系是如此合理,则楚将淖齿救莒一节之为史实,已是确凿无疑的。认识到这一层,便不能不作出进一步的推测:淖齿救莒一事就是包山楚简所记淖的“救滑”。
  今人都知道“莒”读为“举”,与“甫”、“@⑩”通假的情况颇为罕见。然而齐楚方言的差异,竟使这通假成为可能。《说文解字》说:“莒,齐谓芋为莒,从草,吕声。”可见在齐语当中,莒、吕两字是同音的。《孟子·梁惠王章句下》引《诗经》“以遏徂莒”一句,其中的“莒”字在《毛诗》作“旅”,“旅”、“吕”同音。孟子平生主要是在齐国讲学,则《孟子》此例也证明在齐语当中,莒、吕两字是同音的。而吕、甫两字同韵部,学界公认可以通假,现存古代文献中吕、甫通用之例又有很多,吕字在包山楚简写为“@①②”,甫字在包山楚简写为“@⑩”。战国时期齐语中“莒”字既与“吕”字同音,与甫、@⑩两字自然也可以通用。试想齐@③王在危亡之际派人向楚人求救,楚人所听到的@③王所在地名的读音一定与“吕”字相同。为避免与楚地吕邑混淆,楚国文吏定把齐国使节所说的莒县写成了“甫”或“@⑩”。此时齐国仅有莒与即墨二城尚未沦陷,二城又不相统属,在这种情况下,“救齐”与“救莒”完全是同一件事,写于楚国史书,便成了“救@⑩”。
  人们由于相信“滑”字音“骨”,可能不会同意上述淖滑即淖齿的论断。然而淖滑之名在包山楚简另有写法,此名出现十余次,十次写为“@⑧@⑨”,其余或作“@⑧@①③”,或作“@⑧@①④”。其中“@⑧@⑨”当是原本的写法,“@①③”字从心,是“@⑨”字的省文。“@⑨”字从骨,志声,与“齿”定同韵部,声相近,齐人闻“@⑨”之音,书为“齿”字是在情理之中的。淖齿之名在《史记》见于《田完世家》,不见于《楚世家》;在《战国策》多次见于《齐策》,不见于《楚策》,可见书为“淖齿”乃是以齐国文献为依据。若是依据楚国的文献,便应当写为“@⑧@①④”了。
  不论@⑧@①④所救的@⑩地是莒还是亳(薄),都会导致同样的结论:包山二号墓的下葬之年即是五国破齐之年, 亦即公元前284年。论定这一年代,意义很大,例如在古代历法研究领域,战国楚历的原貌如何是个难题,过去学者们只能根据云梦秦简《秦楚月名对照表》、长沙楚帛书及望山楚简的零星纪年资料,进行初步的推测。现在证实包山二号墓的下葬时间及包山楚简所记“救@⑩之岁” 都在公元前284年,则包山楚简中的数条纪年资料便使楚历研究有望获得重大的进展。而如此断定包山二号墓年代的直接后果,是可以推断为时稍晚的郭店一号墓下葬于公元前284年以后。 这对于上节关于郭店一号墓下葬于白起拔郢(公元前278年)之后的结论,可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关于《庄子》内篇年代的推断
   基于上面的论述, 可以断定郭店楚简的抄写时间不会早于公元前278年白起拔郢之时。郭店楚简《六德篇》说: “父圣,子仁;夫智,妇信;君义,臣忠。圣生仁,智率信,义使忠。”《六德》明显是儒家作品,篇中这些贬低仁、信的议论,不见于荀子言论和荀子以前的儒家,当以白起拔郢之后秦文化的影响扩及韩、楚诸国的情况为背景。至于郭店楚简所抄录的《庄子·qū@②箧篇》,上文已说明是作于齐襄王五年至末年之间。由于郭店楚简抄写时间的上限与《qū@②箧篇》撰作时间的上限相同,而郭店楚简的抄写时间又与包山楚简的抄写时间接近,在公元前284年之后不久,故而可以推断, 《qū@②箧篇》应撰于齐襄王“有齐国”或白起拔郢之后,在齐襄王中期以前,是公元前278年至公元前274年的作品。如此缩短《qū@②箧》撰作时间上下限的距离, 对于《庄子》全书的研究当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应指出的是,学界长期流行的《庄子》内篇早于外杂篇的成说,可由郭店楚简再次得到证明。通行本《老子》有“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的命题,这命题在郭店楚简《老子》甲本写为“绝智弃辩”、“绝伪弃诈”,于是人们由此获得启迪:原初的《老子》并不反对仁义圣智,这部书对孔子和儒家的态度本来不是敌对的,而是温和的。到了战国晚期,法家思想兴盛,秦国的影响扩大,遂使当时的抄写者修改《老子》的文句,制造出“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的命题,使《老子》变成一部激烈地反对孔子和儒家的书。注意到《老子》由郭店甲本到今本的这种变化,会使我们想到《庄子》内篇与外杂篇之间的差异,《庄子》内篇对孔子的态度较为温和,外杂篇则屡有讥斥孔子的言论。这一思想歧异是学界早已注意到的事实,长期未获圆满的解释,如今看到郭店楚简《老子》甲本与今本的异文,便会想到《庄子》内外杂篇的歧异也是如此,《庄子》内篇对孔子持温和态度,这可以代表庄周本人的思想立场。《庄子》外杂篇激烈反孔,当是庄周后学者的手笔。
  《庄子》内七篇为《逍遥游》、《齐物论》、《养生主》、《人间世》、《德充符》、《大宗师》、《应帝王》,这种三字的篇题与纬书名称相似,在战国时代罕见,故而成为内七篇晚出的证据之一,至今未获很好的解决。有人说这些篇名为刘向所加,然而考察刘向所编校的《管》、《商》、《荀》、《韩》诸书,以及他所编写的《说苑》,绝大多数的篇名都是两个字。那么,若把《庄子》内七篇的三字标题归因为刘向的杜撰,恐是难以成立的。我以为,《庄子》内七篇的标题原来不是三个字,而是两个字,例如唐代元康的《肇论疏》提到《庄子》内篇中的《养生主篇》以及外篇中的《知北游篇》,分别称为《庄子内篇养生章》和《庄子外篇北游章》。又如杂篇中的《庚桑楚篇》,在高山寺所藏的南朝《庄子》写本原作《庚桑》,今本《庄子音义》说:“本或作《庚桑楚》”,可见陆德明所见的《庄子》流行写本多作《庚桑》,没有“楚”字。又如《世说新语》提到《逍遥游篇》,只称为《逍遥篇》,没有“游”字;《经典释文》所引的崔zhuàn@①⑤注释对于《齐物论》第七章,只称为《齐物》七章,未提“论”字。如此种种,足证《庄子》内七篇的篇名原为两个字,今列七篇原名及今名如下:
  《逍遥篇》,后改为《逍遥游篇》。
  《齐物篇》,后改为《齐物论篇》。
  《养生篇》,后改为《养生主篇》。
  《人间篇》,后改为《人间世篇》。
  《德充篇》,后改为《德充符篇》。
  《宗师篇》,后改为《大宗师篇》。
  《帝王篇》,后改为《应帝王篇》。
  今辨明《庄子》内七篇的篇名原为二字,而非三字,则《庄子》内篇早于外杂篇的结论便更无疑义了。
  《庄子》外篇中的《qū@②箧篇》撰于齐襄王五年之后不久,而齐襄王元年至五年为六国大战时期,不是适于从事撰作的时代,那么可以推断,早于《qū@②箧》的《庄子》内七篇应当撰于齐襄王元年以前,完成于齐宣王、@③王的时期,其为齐@③王时期作品的可能性,应是最大的。《庄子》外杂篇中有些为时较晚,如《盗跖篇》提到周武王“后世绝灭”,不得早于秦昭襄王五十二年(公元前255年), 此年周朝九鼎入秦,可称为绝灭。而《庄子》外杂篇的绝大多数,时代应与《qū@②箧》接近,都作于齐襄王时期。
哲学研究京18~29B5中国哲学王葆@①19991999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作者:哲学研究京18~29B5中国哲学王葆@①19991999

网载 2013-09-10 2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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