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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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研究》编辑部与辽宁大学法律系于今年7 月底在辽宁省沈阳市联合发起主办了“20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近20个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刊物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了研讨,并对研讨主题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正如有学者指出,这不仅在于人类社会行将进入新的一百年;重要的是过去的一百年,中国法学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值得认真总结;还在于在新的世纪中国法学将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因而无论回顾还是前瞻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回顾与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20世纪中国法学发生和正在发生两个重大的转变:20世纪初中国法学开始从传统走向现代;而到20世纪末,中国法学正在由幼稚逐步走向成熟,至少目前已开始走出幼稚。另一种观点认为,由19世纪中期始至今,中国法学似乎一直处于启蒙阶段,很多重大问题上的结论与一、二百年前西方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和本世纪初向西方学习的中国思想家所介绍与推崇的法治思想几乎无甚两样;并且,很多问题的讨论和结论是重复性的,常常周期性地“旧话重提”。第三种分析和评价则与时代主题相关,有学者以夺取政权的政治革命是中国20世纪的时代主题为分析基点,将20世纪中国法学的总体特征概括为“革命法学”。指出进入20世纪后,中国一直处于革命中,其集中表现形式为战争或暴烈行动,和平稳定的时期较少,革命需要政治家,而稳定才需要法学家。直到今天,中国仍未完全实现革命向建设的转变。这位学者对“革命法学”的特征即革命性、批判性、工具性、简略性、浓厚的强制性和政策性等作了概括和分析。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法学与法律,后者先于前者,革命需要的是暴力,不需要法律,当然也就没有法学。后20年转入建设时期,发生了“立法继受”到“学说继受”的过程,但仍没有产生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一位国际法学者也认为,至少目前我国在国际法和国际贸易法学科领域,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和流派。但也有学者不同意20世纪中国没有自己的法学这一评价。另有学者提出进行总体评价的尺度和框架是支配、左右、影响中国法学发展的三个传统,即自由主义传统、儒学传统和马克思主义传统,其中三个传统间又相互影响;中国法学一百多年来发展的基本取向和特征是现代化,但这种现代化是否就是西方化或马克思主义化或本土化,应当说都不完全是。
  在总体评价之外,有学者提出,总结的重点应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这20年。这位学者指出,近20年,许多在法治发达国家作为ABC 的理论常识问题,在中国被提出和阐述往往需要相当的理论勇气和锲而不舍的精神,常常是几经周折,几经反复。这当中法学内在和外在的障碍与阻力是很值得思索的,其中极“左”势力的影响及其历史教训更值得认真正视和总结。另有学者对我国80年代法学研究的状况作了这样的评析: 1、研究观点上的本质主义倾向泛滥(如把法的本质只归纳为阶级本质);2、学术上缺乏规范性;3、方法论上的贫困和政治上的盲目趋上心理。针对这位学者提出的本质主义倾向问题,有学者指出,本质是个过程,是个整体,存在多个层次,法的本质,绝非一个阶级性就能全部涵盖,更不应该把它作为打人的棍子。也有学者指出:目前的研究考证表明,最先提出法的阶级性的,并非是马克思,而是资产阶级学者,仅仅坚持法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就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因此不可把阶级性作为法学的看家本事。
   与总体评价和重点阶段总结的大笔勾勒相对应的, 是一些学者对20世纪中国法学发展的细部描绘和分析。一位学者以“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为题,论述了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的产生、特点、政治态度及在法制和法学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指出,活跃在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和法学研究舞台上的法学留学生,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个群体,他们在政治态度(即对当权者的态度)上有三种类型:正统型、同质批判型和异质批判型。他们的作用,一是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律启蒙运动的发展,同质批判型和异质批判型留学生的作用主要在此;二是促进了近代“六法”的形成与完善,正统型留学生直接参与了这一过程。因而,从某种角度上说,中国近代法制与法学的历史就是他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还有学者以法学界对待国家与社会关系之态度的几次转折作为中国百年法学变迁史的一个侧面,揭示了国家——社会关系这一理论模式与中国法学百年命运的相关关系,指出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理论及思维模式对于未来中国法学发展的影响和意义。还有学者以罗马法学家与罗马法、罗马法学发展的关系为参照和座标,分析了中国法学家与法制、法学的关系。也有学者对现代比较法学在中国的产生过程及其作用和意义作了详细的分析。一位学者特别指出,回顾与前瞻,回顾应是主要的,前瞻需以回顾为基础,它应是研究出来的结论,而非想出来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回顾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对中国百年法学历史作局部、细部的分析研究,也许更具有学术价值及意义。
   二、前瞻与思考
  对世纪之交乃至下个世纪中国法学的前瞻引发的是对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审视与思考。
  (一)挑战与问题。一位学者指出,中国法学未来面临的挑战是多方面的:1、时代的挑战。2、法制实践的挑战。立法、执法、司法等实践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变化,它们所引发的问题使法学应接不暇、难以招架;3、国际法学发展的挑战。 必须正视中国当代法学与国际法学话语系统和思考点上的差异,注意沟通和寻找对话途径;4、 国内法学学科发展的挑战。这包括法学研究中大量包容性、交叉性、边缘性问题的出现,以及法理学与法史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研究的兼容问题和部门法学的法理学发展趋向问题等等。5、圈外人的挑战。 法学外其他学科的研究人士人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对法律的解释、分析和研究,显示出特有的职业优势,构成对圈内研究的催逼和挑战;6、 圈内人的挑战。包括学术性的争论和非学术的纷争,前一种于法学发展有价值和意义,后一种则往往阻碍法学发展的进程,常常导致出现进两步退两步的周期状态。这位学者指出,面对挑战,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法学在其发展中作出回答。另一位学者认为,未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必须解决好五个方面的关系:1.洋与中的关系。2.法与政的关系。3.义与利的关系。4.官与学的关系。5.“左”与右的关系。从学术角度讲,法学的落后并非仅仅在于“左”,而在于既无“左”也无“右”,既能“左”也能“右”,上面“飘”什么,下面跟什么。另有学者指出,前瞻与思考必须认真面对这样两个问题:第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下个世纪中国法学仍将起指引作用,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究竟是什么,必须认真搞清楚;第二,西方法学思潮的影响会继续发生,法学作为学术研究,借鉴是免不了的,但这种借鉴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和背景。有学者认为法学要少谈些主义,多研究些问题。但也有学者认为,问题和主义都要谈,在中国,主义往往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谈什么主义。还有学者指出,十四大提出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和时代精神相结合,这种对时代精神、时代特征的强调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学术与政治。关于法学的独立性及其与政治、实践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学以致用”似乎成了中国法学家的一个政治情结,似乎研究成果只有为当政者立即采用,研究才有价值,这是一种狭隘的实用主义,注定会使法学丧失学术性和相对独立性。另一位学者认为,法学领域的每一次热闹都与新的立法或政治决策相关的事实表明,法学的学术功底不足。法学应具有工具性,但应首先具有科学性、学术性、独立性。学以致用,首先要有“学”,然后才谈得上“用”。也有学者指出,强调学术性是对的,但法学必须要为实践服务,不为实践服务不能成为学问。还有学者指出,法学对政治可有三种态度:参与、干预、服从。参与和干预是必要的,服从则要视情况而定。有学者指出,学术不可能与政治绝缘,问题在于是什么样的政治,法学讲的政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学为政治服务,首先意味着对现实政治的评析从而为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服务。
  关于法学的学术规范性。有学者指出, 法学的学术规范性包括:1、学术平等。2、学术自由。3、学术的目的在于评判现实,超越现实。4、成果表达形式应有统一标准,学术水平的衡量应有科学标准。5、学术批评应坚持学术标准,不得以政治帽子压人。有学者认为不仅学术研究、学术批评要有规范,学术研讨会也应遵循规范。
  关于法学的多元化。有学者认为,法学的多元化即多学派,是一种必然的学术趋势,主张从实证化入手,揭开流派的序幕,要见人、见着作、见观点,使法学研究得以由于实证化而获得推动和深入。
  (三)法学与法学家。有学者从法学的科学性角度对“中国法学”、“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概念提出质疑。他认为:1、 法学作为科学,有其超国界的最基本的概念、范畴、原理,有其作为科学、学问的最一般的规律性的东西,中国的法学研究不可脱离它们。至少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自己特有的概念、范畴。法学与法制不同,只有学派之分而无国别之分;2、 中国的法学研究当然要以研究本国法律问题为重点,但这种研究必须是独立、自由、平等和多样化的,由此形成多种学派和学派间的平等对话。而要建立的学派,当然要有中国特色。也有学者分析,强调法学的中国特色,在于从中国当代实践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中总结出有一般规律性的东西和对社会现象的法理把握上提出有中国特色的特殊范畴与概念,而不仅仅是从政治上考虑,套用政治说法,否则对学术的发展毫无意义。如果从学术角度分析,“中国特色的法学”并非地域概念,而是文化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特色意识反映了中国的一种文化情结:因被西学压得喘不过气来,迫切希望本土化。实际上这大可不必,特色是一种状态或结果,不必强作主观追求。还有学者认为,所谓特色不可当作棍子使用,也不应把中国特色作为掩盖自己落后、抵挡先进的借口。
  法学的发展当然离不开法学家的努力,有学者提出了法学家的贡献问题。对这一问题,诸多学者的表述可归纳为如下方面:1、 中国法学工作者的贡献不可能是普适主义的,但应追求在自己的文化土壤上根据自己的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2、法学家应是学问的化身, 学问的人格化,只有站在独立的学术立场上才能留给后人值得称道的学术积累和成就;3、学者的精神必须是自由的,才能进行创造性的研究, 这仰仗于学者的争取和政治上的宽容;4、法学学者既要为自己喝彩, 又要耐得住寂寞和清贫;5、启蒙性研究和国际接轨性研究同样重要, 各层次的法学工作者是一整体,应相互合作、补充;6、 法学的发展不能只凭靠法学或法学家自身,它还仰仗于市场经济的成熟、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整个社会的深刻变革。
  应当说,这是一个远未完结的讨论。这样一个跨世纪的论题,将会是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中国法学研究的兴奋点、关注点。然而,讨论的意义也许并不在于作出一致认同的结论或预测,不在于讨论结果,而在于讨论本身。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法学只有把自身作为研究对象的时候,才有可能从盲目走向自觉,从幼稚走向成熟。法学对自身的审视、省思带来的将是法学的不断提升和自我超越。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律系〕
   (责任编辑:饶方)*
  
  
  
中国法学京114-116D410法理学、法史学孙莉19971997 作者:中国法学京114-116D410法理学、法史学孙莉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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