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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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近年来,随着分子生物学、生物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命伦理学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在我国,学术界也对生命伦理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生命伦理学的定义
  生命伦理学又称生物医学伦理学,是二十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1971年,波特(v.p.potter)出版《生命伦理学:通往未来的桥梁》一书,第一次提出了生命伦理学一词,那么,究竟什么是生命伦理学呢?
  邱仁宗先生认为:“生命伦理学是运用种种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和跨文化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维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动、政策,进行系统研究”。[1]
  也有学者把生命伦理学定义为:“希望从事生物科学,医学研究和实践的人,能与伦理学家,哲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一道以崭新的伦理道德观念对人类所面临的,由生物科学高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难题作出正确的反应”。[2]
  还有的学者认为:“生命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迫问究竟什么是对生命的正确态度。这也就决定了关于人的生命价值、生命质量的任何讨论都不仅仅是与医学专业有关,而且也涉及到伦理、政治和法律等诸多领域”。[3]
   二、生命伦理学的原则
  在生命伦理学的原则问题上,学者们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认为主要有:1、无伤和有利的原则。不论是器官移植,还是人类基因的研究,都必须保证受试者、病人不会受到伤害,进而对其有利。尤其是由于这些生物技术的复杂性,因此,在动物实验模型中要有安全、有效的治疗效果;临床实验和临床应用前都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对这些生物技术的使用要慎重,不要轻易地直接应用于病人身上。2、尊重原则。首先是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自主权或自我决定权,不顾当事人的反对而强迫对其使用这些生物技术,这是不道德的。对于这些生物技术的使用,还应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必须向受试者,病人及其利益相关的人员提供使用性质、风险、效益等各种信息,并能使之理解。在知情基础上取得其同意才能进行。对病人的隐私应保守秘密,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向任何人提供有关病人的任何信息。3、公正原则。本着救死扶伤的目的,对一切需要运用这些生物技术的人,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要公正对待,不能因个人关系而有所区别对待,要使他们获得治疗和预防,这是唯一的目的。
  还有的学者认为,生命伦理学原则主要是生命神圣原则、生命价值原则和公正原则,其中还包括人道原则,自主原则,保密原则和效用原则等。这些也都是维护当事人和相关者的利益的。
   三、生命伦理学的热点问题
  随着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国内外不论是生物科学工作者,还是社会各界,对实践中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进行着广泛的争论。从对于生死的观念认识,到克隆技术的使用再到器官移植,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生与死的精确定义
  邱仁宗先生认为:“生物学技术进步引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生和死的两端”。[5]在传统的伦理学中,生与死的界限是非常明确和简单的。但是,现代科技的发展,已经否定了人脑结构的形成和脑活动的开始为同一过程的结论,也区分了脑活动的结束和身体细胞的死亡。于是,人生死定义向两边延伸了,人的生死界限也变得模糊了,这就必须重新对人的生死概念进行精确定义。
  有人认为,人的生命是从其诞生开始的,即具有了感觉、意识,是一个活生生的看得见的婴儿时,这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而有的人认为人的生命是在母体内孕育时便开始了。胎儿也是完全意义上的生命。人们无权对胎儿进行处置,那些人为流产,引产等堕胎现象与故意杀人没有本质的区别。关于人的死亡问题,传统伦理学认为,心脏停止了跳动即为死亡。可是,人们很快便发现,诸如像“溺水、电击”这样受到意外伤害的人,呼吸可能停止、心跳也可能停止,但只要进行及时的人工呼吸,他们就完全可能“活”过来。因此,心脏跳动与否不能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后来,有人把脑死亡作为判定的标准,但由于脑死亡与身体细胞死亡的分离,使得在脑死亡的情况下,利用医疗器械仍能维持包括心脏在内的体细胞的成活,形成所谓的“植物人”。可见,随着科学的发展,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这些死亡标准已经不符合现代人类之生死现状了。但可以确定的是,人的死亡是一个过程而非短暂的瞬间。随着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死亡的标准会逐步地精确起来。
   (二)“克隆”技术
  克隆(无性繁殖),在一般意义上指用无性生殖产生个体有机体或细胞的遗传拷贝。克隆可分为动物克隆和人的克隆。动物克隆已通过科学家的努力变为现实。人的克隆研究成功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大。1993年3月国际人类基因组伦理委员会关于克隆的声明将人的克隆按照克隆的目的细分为生殖性克隆、基础性研究和治疗性克隆。[6]当代有关克隆人的伦理争论可体现在以下个方面:
  1、克隆是否就是百分之百的复制。即无性生殖产生的个体是否与本体具有相同的遗传结构这一问题,一些科学家给出了答案。克隆技术充其量也只是能制造出一种类似的复制品,说克隆是“百分之百的复制”是不严谨的。克隆出来的只是与他或她的本体相同的基因组,特定的人格是不能复制的。
  2、关于生物进化法则与克隆人。有人认为,完全意义上的“克隆”复制以及人的“克隆”尚有一定难度和相当长的距离,从无性生殖到有性生殖是进化的结果,无性生殖破坏了每个人具有的“独特基因型”,使之单一化,同一化。复制人科技把人类生殖机械化,把生命的孕育与两性契合完全剥离。无性生殖“克隆”人不仅造成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不清,导致伦理辈份关系的混乱,而且违背生物进化过程,是生殖进化的倒退,应当坚决反对“克隆”人。另外一些科学家及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可以通过克隆技术来促进人类向更为有利的方向变异。在生物基因或人类的种族繁衍上,两性生殖与无性生殖并无二致,都是人类生命的延续而已。后者可以补充传统生殖的不足。
  3、关于克隆人的运用。有人建议把克隆人的生命伦理问题搁置一旁,以现阶段的科技安全为由禁止克隆人,其理论根据是不以伤害他人作为道德底线。也有人认为,除非有足够证据显示克隆人的行为会对他人构成伤害,否则和克隆人类有关的科研活动是不应完全受到禁止的。也有专家认为,要善待克隆技术,它对人类认识生物品种以及药物试验应用,保护濒危物种,提高人的生存质量,是有积极意义的。克隆技术的实验已经成为现实,克隆品种本身的生命过程和变异早衰等还是一个未知数。阻挡科学研究是没有意义的:要化解克隆技术与传统观念的冲突,崇尚科学而又不违背理性,坚持正确的价值准则,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和法规,以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三)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指摘除一个身体的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个体(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或不同部位。[7]器官移植学半个世纪以来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使得成千上万的终末期患者重获新生。近年来,器官移植愈来愈受到关注。与器官移植有关的伦理学问题日趋凸现,主要集中在器官的来源,器官的分配等等。
  1、器官移植的来源。在世界范围内,器官的来源总的来说都很缺乏。在中国,由于人们的传统观念等原因更是稀有。有人认为,同种器官移植固然好,但它也存在非优因素(如采源不足,鲜活性保存不易及免疫排斥等),异种器官移植则由于可通过转基因动物和免疫训练等途径而具有优越性(如可缓和器官来源的不足)。但把动物器官引入人体会产生其它心理和伦理问题,所以异种器官移植非优因素决定了它作为“桥接”技术的过渡性质。也有人认为虽然是用动物进行异种器官移植会引起伦理问题,如动物的保护,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及某些宗教观念的不容等,但异种器官移植可以作为解决器官来源不足,缓解供求矛盾的有效手段,为患者等待合适的器官争取到更多的时间,并坚信随着观念的更新,异种器官移植会蓬勃发展。
  为了增加器官来源,有人提出可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对此我国学者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证,支持的可能论据是:这样做可就治因器官衰竭而死亡的人;并不构成对死刑犯的伤害,反之也算是一种赎罪的表现。反对的可能论据是:死刑犯处于弱势的地位,很难真正地做到知情同意;为保持处决后的器官可供移植,医生在行刑前可能参与操作,这可能使医生道德滑坡,为以后进一步推广到严重精神病人和严重痴呆症打下伏笔;虽可一时缓解器官的短缺,但使开辟正常器官来源的工作得不到重视。权衡来看,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在伦理学上不能通过辩护。[8]
  2、器官的来源能否商品化。关于器官的来源能否商品化的问题,理论上一直有争议。反对者认为,器官来源商品化,会引起不公平买卖、社会犯罪、性器官商品化等道德滑坡现象以及贫富差距。赞成者认为,在移植器官来源如此缺乏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进行自愿器官买卖可解决器官不足的问题,而且不违反伦理原则。尽管争论始终存在,但现实中器官买卖经常发生。为了不使器官移植走向商业化轨道,有学者建议:为增加活体的器官来源,可以采取如下措施:①鼓励有遗传关系的亲属之间相互移植。②给自愿者以较大的自由决定权。③鼓励利他主义的陌生人群。④鼓励双胞胎中的一个为另一个作器官供体。为增加尸体器官的来源,可以①通过推定同意的方法克服家庭在此问题上同意的障碍。②重新考虑无心跳的供体。③给供体器官通气等。也有人认为,器官买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器官捐献渠道不通畅。国内几家大医院相继建立了器官捐献中心。
  3、器官的分配。器官的分配,也就是医药资源的微观分配问题。可供移植的器官、能够胜任的外科医生和护士,医院的设备总是有限的,这种限制很难全部消除,那么谁应该接受移植术?这给医生提出了伦理学难题。受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会的重托,武汉同济医科大学的有关专家起草了《器官移植伦理原则》,其中,受体选择的参考项目为:社会价值、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支付能力、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关于活体移植,出于自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受者的得益与供者的损伤应有恰当的比例,得要大于失;关于从尸体上摘取器官和组织,最好由死者生前自愿捐献的书面或口头遗嘱,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推定同意等原则。还有学者认为器官移植的原则应以医学标准、年龄、个人的应付能力、社会行为、社会应付能力、病人对他周围人的重要性、病人对社会的意义等为参照。
   (四)基因技术
  基因技术又叫转基因技术,或生物工程技术,是一种改变生物的遗传物质,通过遗传改性培育新的物种的技术。基因技术使人获得一种改变生物遗传性状,创造生物物种的能力。有了基因技术,人类就可以按照人的意愿,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创造生物新种,大大地加快生物进化速度,改变生物进化方向。这是一次伟大的革命:同时基因技术也带来了一定的伦理问题,诸如基因资源的专利、遗传信息的隐私权和获知权、利用基因技术犯罪等等。这就需要人类共同遵守遗传资源管理的规章条例,防止基因技术的负效应,使基因研究和治疗造福于人类。
   四、生命伦理学引发的思考
  在我国,生命伦理学是一个比较新的学科,它建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它的发展速度之快是有目共睹的。“大概没有一个学术领域能像它那样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受到人们如此热烈的关注”。[9]当代生命伦理学一经产生,就成为医学家、哲学家、生物学家、社会学家、宗教界人士、立法者、决策者和公众共同关心的问题。近三十年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果。同时,生命伦理学引发的问题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
  首先、生命伦理学引发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理论和现实生活结合的重要性。当代生命伦理学,就是在医学面临新的难题并对传统的伦理观念提出新的挑战,为了解决这类难题和回答这种挑战而产生的。生命伦理学的产生,使伦理学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更加凸现出来。它密切关注现实生活中人的生、老、病、死问题,对人的关怀具体化,直接化,实现了伦理学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作为规范学科的生命伦理学,重点在于探究行为的规范,通过“规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不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如何做。这就使得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具有了操作性,诸如,对医生医德的培养,使其负有社会责任感,能在治病救人的同时关心社会的和谐和公正。
  其次、生命伦理学引发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伦理学学科的多元性特征。生命伦理学的出现,一方面为伦理学的多元性特征作了注解,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伦理学的这种多元性特征。生命伦理学的问题涉及面广,渊源复杂,不可能是一两种理论所能解决了的,需要多种理论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共同规范,这一特征正迎合了当代伦理学的多元发展。同时生命伦理学的这一特征,使不同的伦理学派之间相互交流,彼此借鉴,促进了伦理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实际上,每一门学科都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这就需要研究者具有多元的知识结构,以适应学科发展的特点。
  最后、生命伦理学引发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科学技术与道德的关系。科学技术作为人类的工具,它不是价值中立的,它是为人类利益服务的。但是,在用它服务于人的利益时,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用于为善,也可以用于做恶。科学技术在本质上是一种革命力量。如果科技成果的应用使许多人受益,而且对他人不造成损害,对自然环境不造成损害,它就是符合道德的;如果它仅使一些人受益,同时对他人或自然环境造成了损害,那么就要制定一定的伦理规范对这种行为加以约束。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进步,必然对传统道德规范产生巨大冲击。科学与道德的矛盾冲突会不断发生,在科学技术成为强势文化的今天,处理好技术上的“可能”与伦理上的“应该”,以及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坚持科学研究的宗旨,为人类的生存,幸福和发展,坚持行善避恶、趋利避害、公正的原则,促使科学与道德协调发展。
江西社会科学南昌9~11,45B8伦理学宁团红20022002宁团红 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研究生 作者:江西社会科学南昌9~11,45B8伦理学宁团红20022002

网载 2013-09-10 20: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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