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第六章 1789-1792:卢梭思想从背景走向前台 二、“法兰西制宪之父”——西耶士转述卢梭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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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兰西制宪之父”——西耶士转述卢梭教义

  卢梭思想与冉森主义合流后的声势,在下级教士、第三等 级代言人西耶士的宣传小册子中强烈表现出来。

   西耶士,网球场誓约的起草者、人权宣言的作者,后来又是1791年宪法、1799年宪法的设计者,人称“法兰西制宪之父”、“头号政治设计师”。他最成功的宣传宪政的作品,是1789年1月发行的那本小册子——《第三等级是什么?》,两个月内行销3万册,确曾轰动人心。西耶士自称“完成了政治这门学科”,“我们革命的重大发展都是根据这部教材行动的”。④

   让我们看看这本法兰西革命教科书中,浸透有多少卢梭思想的汁液。

   第一,否定英国宪政制度。

   西耶士在此书有限篇幅中特意安排两节(第六节、第七 节)回答这一问题。可见在当时各种街头演讲,沙龙辩论中,有 关英国宪政制度是否可以借鉴,确实成为一个尖锐的争论热 点,扰攘人心,不容回避。

   西耶士的态度十分鲜明。第六节发问,题为:“有人提议仿效英国宪法”,第七节回驳,题为“仿效精神不会把我们引向正确道路”。西耶士的反驳基本上是从笛卡儿——卢梭式的原理至上出发,并带有浓厚的法国文化自我中心主义色彩:

   我很怀疑,这个被人吹嘘以如此厉害的杰作能否经 得住按照真正的政治秩序的原则来做的公正检验。也许 我们会承认,它是偶然性和机遇的产物。

   将立法权分为三部分,其中只有一部分被认为是国 民的代言人,这种想法是否从真正的原则汲取来的? 我在英国宪法中并未看到井然的秩序,而只发现为 防止混乱而建立的叠床架屋式的提防设施。

   从外表看,它很接近社会组织的正确原则。这是一个判断各种进步的善和美的模式。对这个社会技艺方面的模式,不能说我们今天比1688年的英国人更不熟悉。然而,若是我们有了真正的善的典型,为什么非要仿效一个复制品不可呢?让我们立即树立雄心壮志,把我们自己变成各国的榜样吧!⑤

   第二,道德共同体至上,个人意志不容存在。

  西耶士如卢梭一样,置道德于政治之上,置道德共同体于个人意志之上。只不过名词上稍有变化,卢梭的“公共意志”变为西耶士的“共同意志”而已。但是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与推演,西耶士与卢梭并无二致。公平地说,在当时,西耶士借助这概念是想创造一个“多数优势”,迫第一、第二等级的少数特权者就范,确也收到了短期社会功效。但是这一概念逐渐沉淀为具有长期效力的宪政观念,其负面因素则随着时期的推移,愈益突出:

   他们把社会事务中的公正和自然的手段看得无足轻重,唯独重视人为的、或多或少不公正的、或多或少复杂的手腕(此处指英国式的制度性操作性安排,同时也指旧式政治中的种种权术谋略——本书作者)……至于我们,我们决不离开道德;道德应当调节人与人之间与其个别利益、普遍利益或社会利益相联系的各种关系。应由道德告诉我们应该做些什么,而且归根结蒂,只有道德才能告诉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回到简单的原则,因为这比一切天才的努力更有力量;

   共同体必须要有共同意志;没有意志的统一,它便根本不能成为有意志、能行动的一个整体。……个人意志始终是其本源,并构成基本成分;但是若分开来考虑,他们的权力便化为乌有。

   在这里,个人利益应该毫无影响,事实也正是如此,因为个人利益各不相同,结果都不能发生影响。⑥

   第三,以公共利益取消社团党派的存在。

  西耶士如卢梭一样,推演人心中有三种利益:第一种利益使人们彼此相似,它给公共利益规定适当范围;第二种利益使个人仅与若干他人联合,此即集团利益;最后,第三种利益使每个人自我孤立,只考虑自己,此即个人利益。故而西耶士说:

   最大的困难来自那种使一个公民仅与若干他人相一致的利益。这种利益促进人们共同商议,结成联盟;由此策划出危害共同体的计谋;由此形成最可怕的公众的敌人。

   因此,社会秩序严格要求普通公民不组成行会,甚至要求那些势必组成真正集团的受命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在他们任职期间,不谋求被选为立法代表,……

   没有其他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利益支配个人利益。

   必须按照一个不允许议会养成集团意识并蜕化为贵族的计划,建立代议制议会本身。⑦

   第四,民众意志产生宪法,但高于宪法、不受制于宪法。这是西耶士思想在当时最能博得大众欢迎,因而也是最危险的部分:

   很明显,宪法只同政府相联系。国家通过规章和宪法来约束其代理人,因此,设想国民本身要受这些规章和宪法的制约,这是荒谬的。……国民惟有通过自然法形成。政府则相反,它只能隶属于人为法。

   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 于它必须实施的法律,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 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 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 应受制于宪法,这仍无异于说它不受制于宪法。

   什么叫与自己缔结契约?既然双方均属同一意志,这 个意志便可随时解除所谓的契约。

   当国民还能做到时,它不应该将自己置于人为形式的束缚之中。这样便会使自己面临永远丧失自由的危险 ……我们应该将世界上的各国国民理解为身处社会联系之外的个人,或像人们所说,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他们行使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不牵涉任何民事组织。⑧

   无可否认,西耶士上述主张反映着革命前夕和革命初期法国民众的普遍心里:对特权等级在议会活动中集团倾向的正当警惕,对政府由来已久的不信任心理,以及渴望永久扞卫自由以防政府扩张侵权的真诚愿望。这些主张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具有情境逻辑⑨的合理性,否则就难以解释西耶士这本宣传作品何以赢得那样广泛的拥护支持。然而危险就在于,法国民众政治性格的特征总是表现在这种地方:把情境逻辑中的具体应对,超拔为抽象的原则、原理,反过来指导并贯彻于后来已经变化了的具体情境,形成超具体情境的先验要求,形成先验高于经验、抽象高于具体的高迈格局。这种格局一旦发生,情境与逻辑之间的合理性很快失落,走向逻辑高悬于情境之上的高调局面。法国革命后来的种种危险、曲折,很大一部分就是这种高调悬空居高不下的局面造成的。

   除此以外,西耶士上述主张,即使从逻辑本身而言,也有 种种令人不安的成份,而这些令人不安的成份,恰恰是与卢梭 思想的影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首先,西耶士对卢梭思想的复述,尽管有所取舍,如他坚持设代表代议制,但他在另一些方面则大大发展了卢梭。如宪法只约束专制权威,不约束人民;政府行为处于·社·会·状·态,接受法理限制,人民行为处于自然状态,不接受法理限制等主张,是卢梭意中所属然而笔下尚无的大胆结论。依此逻辑,人民和政府缔约制宪的过程,无异于强迫政府接受一份“不平等条约”的过程。这样的政治逻辑,对于法国民众形成健康合理的宪政观念极为不利。这一点,不仅在法国1789年革命中不断表现出它的危害,而且在1871年的巴黎公社原则中也有所流露。它几乎形成了某种政治传统,对于法国民众在以后的政治生活中轻言革命动辄起义的积习,有着相当程度的历史影响。

   其次,西耶士在此所言,预示了法国革命社会政治心态中一个深刻矛盾:一方面视宪法为须臾不可离的根本保障—— 法国革命的序幕即在呼唤立宪声中开幕,另一方面又要在宪法之上再凌驾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威——法国革命的整个过程都不断发生宪法危机,发生人民对宪法的冲击事件,以至越益呼唤宪政,宪政越益不得稳固。高毅先生所发现的那一病症 ——”“当时的法国人虽然对宪法寄予无限的愿望,可在还未得到一部宪法之前,他们就已莫明其妙地对这种宪法的功能表现出了一种隐隐约约的不信任感”D E,这个“莫明其妙”的病 根,观念方面的原因可能就在这里。

  其三,西耶士此处所开列的政府与人民关系模式,是典型的法国式自由模式。自由固自由矣,激进固激进矣,却是一个无法整合、因而也难以持久的自由模式。社会不可能在一部分人处于社会状态、另一部分人处于自然状态的分裂状况中长久运转。西耶士思想中的乌托邦成分,使他的另一部分宝贵思想——设代表代议制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既预示了他在制宪辩论的第一回合(后文将述)处于尴尬处境;也预示了他在革命大潮汹涌而来后的被迫沉默;最后,甚至预示了他在革命后期复出,终于转向拿破仑,要求在权威之上,再加“一把利剑”——拿破仑军事专政。这是西耶士的多变,也是西耶士的无奈。法国式自由的历史进程,恐怕正是通过西耶士个人多变的角度,折射出更为宏观的内容,折射出这场革命以自由始以专制终的诡谲命运。

   大革命失败后,托克维尔仔细阅读包括西耶士上述作品 在内的1789年民间宣传品、陈情书沉痛说道:

   当我把所有这些个别的要求汇集在一起时,我惊恐地发现,人们所要求的乃是同时而系统地废除所有现行的法律和惯例;我立即看列,这是有史以来一场规模最大最为危险的革命。那些明天就将成为牺牲品的人对此全然不知;他们认为,借助理性,光靠理性的效力,就可以毫无震撼地对如此复杂、如此陈旧的社会进行一场全面而突然的改革。这些可怜虫!他们竟然忘掉了他们先辈四百年前用当时朴实有力的法语所表达的那句格言:谁要救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D F


朱学勤 2013-08-20 15: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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