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第六章 1789-1792:卢梭思想从背景走向前台 一、革命初期的宪政观念——冉森主义与卢梭思想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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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1789-1792:卢梭思想从背景走向前台

   一、革命初期的宪政观念——冉森主义与卢梭思想合流

  二、“法兰西制宪之父”——西耶士转述卢梭教义

  三、“公意”钳制下的宪法辩论

  四、代议制度——“剧场”里的风雨飘摇

  五、主权在民——“广场”上的山呼海啸

   眼看着专制制度走向灭亡和真正的主宰正在觉醒,眼看着四面八方乌云翻滚,风暴即将来临……我愿踏着您那令人肃然起敬的足迹前进。

   ——罗伯斯庇尔

  历史在召唤,上有让·雅克,下有罗伯斯庇尔。1789年至1792年的法国,是大革命的初期阶段,也是卢梭思想从背景走向前台,从书斋走向广场的发展阶段。道德理想国的精神氛围、外部环境在革命危机中不断加温,逐渐成熟。

  一、革命初期的宪政观念——冉森主义 与卢梭思想合流

  1789年5月5日,法国三级会议开幕。法兰西大革命在民情汹涌中拉开了它的序幕。

  1789年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因久等第一、第二等级合厅议事不果,自行组成国民议会。6月20日,国民议会代表在网球场宣誓:“不制定法国宪法,决不解散。”6月23日,米拉波对奉命前来驱赶的王室司仪官说:“去告诉你们的主子,我们代表民意在些开会,要我们离开,除非你们动用刺刀。”7月9日,国民议会改为制宪议会。

   从此,法国的立法机构始终旋转在制宪旋涡里,短短15 年里制定了五部宪法: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 法,1799年宪法和1804年宪法。这样频繁的宪法产出率,在 大革命之后也难以停歇。19世纪有1814年宪章、1830年宪 法、1842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法兰西第一帝国宪法、 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20世纪则有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 法、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至今200年内,总计12部宪法, 平均每16年产生一部,换言之,平均每一代人一生中要经历 三次以上的宪法危机。这一历史现象,与美国革命一锤定音, 首创1787年宪法,二百年不变,一以贯之,形成强烈反差。反 过来说,亦同英国革命一次定向,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却能保 持200年宪政体制稳定不变,也构成令人奇异的对比。

   1794年,作家尚福尔因雅各宾专政通缉而自杀。死前留有一句名言,似乎点破法国人的宪政困境:“英国人重法而轻权,法国人重权而轻法。”然而此言既公平,也不公平。法国革命不正是从改变重权轻法这一民族顽症开始的吗?上述1789年6月20日的网球场誓约,真诚地说明了这一点。三级会议一变为国民议会、二变为制宪议会,也真诚地说明了这一点。革命确实想改变民族的政治重心,把权力重心转向立法重心。问题在于:这一重心转移之后,为何长久处于风雨飘摇之中,难以稳定?除了外部环境恶劣社会危机频频发生这一“硬件因素”之外,法国宪政的“软件因索”——法兰西人的宪政观点、宪政心态在起步之初是否就发生了某些有待调整的偏差?对此,当代法国年鉴学派对长时段社会心理因素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鉴。

   法兰西近代宪政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期冉 森教派的活动,以及这一教派发展到大革命前夕与卢梭政治 哲学的合流。

   冉森派17世纪初起时,尚有天主教色彩,并曾强烈反对加尔文派“分裂教会”的新教活动。但是,它在“恩宠论”、“先定论”以及道德世界中“正义”与“邪恶”势不两立的二元对抗观等问题上,却深得加尔文派要旨。此外,在哲学渊源上,冉森教派与卢梭哲学的前身笛卡儿理论具有内在的联系。专门研究法国资产阶级史的雷吉娜·佩尔努认为:“冉森教派代表着的倾向与笛卡儿理论中所表现出来的物理学必须与形而上学彻底决裂的倾向,是一回事”。发展至18世纪,冉森派教义尚披有神学外衣,内里却出现可为世俗政治间接引用的直接民主制观点,如:教会是信徒的议会,所有信徒都有权参加这一议会的管理;任何教会所作出的决定只有在取得教民一致同意 的情况下方能生效;——这就是着名的“一致性”原则。这一原则,与卢梭政治哲学的“公意说”、“公意不会错误说”、“主权在民说”已经非常接近了。

   更为重要的是,冉森派到18世纪以后大部分转向法律界、司法界活动,出现在西欧其它各国近代宗教改革运动所不曾出现的特点,影响至为深远:“冉森教派在法律资产阶级身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直到19世纪末,还能感觉冉森教派的影响。”①

   1727年,冉森派反对教皇克莱芒11世《乌尼詹尼图斯谕旨》失败,转向巴黎高等法院结盟,试图利用这一世俗机构干预宗教裁判所的专横,保护本教派的存在。从此,冉森派卷入巴黎高等法院与法国国王之间的斗争,并从自己的教义中吸取法律灵感,为高等法院塑造限制王权的立宪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法国有本土宪政资源,即法国古宪法;高等法院反王权的斗争自有合法性渊源;国王只不过是一种在政治上对民族而不是对上帝负责的“代理人”、“被委托人”。表达这一观点的冉森派律师勒佩日《关于高等法院基本职能的史学信札》(1752—1753)流传极广,影响巨大。全国的青年法官几乎是 “人手一册,每日必诵”。直到1788年,它的一些主要论点还是政治辩论中的热门话题。

   1771年,掌玺大臣莫普逮捕、放逐高等法院130名成员,解散巴黎高等法院、里昂高等法院。这一事件迫使冉森教徒脱去神学外衣,公开投入世俗政治,到启蒙思想中去寻找新的同盟。冉森派律师出入于各种启蒙沙龙,冉森派教宗教语言寻找与世俗启蒙语言联盟的契合点。然而,就在这一关键时期,冉森教派受到启蒙运动伏尔泰阵营的激烈抵制。伏尔泰毕生反对冉森教派,抵制它的道德清教色彩。②这一立场使启蒙运动的主流未能与冉森派合流,失去了最后一次吸收、整合法国社会宗教资源的机会,造成了本书在前一章总结部分提出的那种悲剧性后果。

   卢梭哲学与启蒙主流对抗,与冉森教派有天然的亲和力。前者的世俗面貌与后者的救赎立场互为需要,互为呼应,一拍即合。到70年代初期,冉森教派在语言上已频频使用卢梭式的政治哲学概念:“自然状态”、“人性本善”、“尘世幸福”等。1772年,梅伊神父等人出版《法国公法原理》,开始大段采用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③这一事件,标志着冉森主义与卢梭哲学的正式合流。

   冉森主义与卢梭哲学合流,具有深远意义:

   1、在此之前的卢梭影响多在文学界和道德层面,在此之 后,卢梭思想向法律界、司法界渗透,并直接进入法哲学层面, 与其他因素一起,塑造法国革命初起阶段的宪政观念。法国民 众在宪政观点上的共识:直接民主制、一致同意、政治公开、国 民至上不受法律约束等,在卢梭思想、冉森教义两方面得到互 相映证,更加强烈,并积淀为大革命中以及大革命后长久左右 法国政局动荡不安的政治文化要素。

   2、宪政观念的另一来源为英美外来资源:重经验理性, 轻先验原理;重制度安排和惯例养成,轻理想争辩。启蒙哲学 的主流皆在这一层面活动,难以寻找与本土宪政资源的结合 部、支援点,呈悬空孤立状态。冉森主义挟本土资源而来,与启 蒙主流交臂而过,与卢梭思想合二而一,在这种情况下,启蒙 主流则更显英美资源的舶来烙印,单薄无力,难为法国文化自 我中心主义所容。这一层面在冉森主义、卢梭思想两面夹击 下,在本土资源迟迟寻不着落脚生根的支援点、结合部,逐渐 落潮而去。


朱学勤 2013-08-20 15: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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