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共有利益与国际秩序的稳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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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 8832(2006)6期0041-06
  〔完稿日期〕2006年8月
  一、理解要素
  国际秩序既包括力量对比(权力),也包括国际关系或体系的应然理想(制度建设)和可以通过各自的互动或相处而建构的含义(身份)。但是,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在解释当前国际秩序或东亚秩序形成或重构的和平性时,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显得苍白无力,更是难以回答国际秩序如何在转型期间保持稳定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看,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取决于“共有利益”或“分享利益”。“共有利益”在国际体系中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是一个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关键要素,它的价值在于能够调节或平衡权力、制度与身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它与这三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
  具体要求而言,即权力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秩序安排的结构之中,但是追求权力的本质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包含规范行为的成分和抑强扶弱的道义感,它所强调的合作或行为规范同样是为了增进自身的利益,可以说是主观上拓展自身的利益,客观上也增进别人的利益。身份认同的驱动力在于组成一个相同身份、话语相同的团体或集合体,即在同一身份团体中,成员均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或者其利益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护,不必担心其利益受到损害。但上述三者都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其他因素,“共有利益”则有助于克服现实主义对国际权力的垄断,约束自由主义对制度的张扬,弥补建构主义对共同身份认定的缺失,而重视对公共利益的关注。
  那么,如何界定“共有利益”呢?它与利益或共同利益又有何区别?“共有利益”对国家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共有利益”与通常所说的“利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利益”即“好处”。②它只是一个较中性的描述性概念,不涉及利益本身的属性、偏向或价值取向。但在现实生活中,在谈论利益时往往暗示“自我利益”或私有利益的含意。因此,它在本质上又是一种“消极利益”或“自私利益”。这在国际关系中更是如此。通常在言及国家利益时,暗含“我的国家利益”、“你的国家利益”或“他的国家利益”,其排斥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看待国家利益呢?国家利益的来源是什么?在国际关系中,以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主体的国家利益是一基本考量,包括国家安全、生存的逻辑需求,也包括国家对外部发展环境的需求。不同国家对利益的理解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往往体现为国家之间的冲突或者排斥。目前占主导的国际关系理论,如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对国家需要什么提出了简略的假设。国家被假定为需要权力、安全和财富。③对国家利益的不同认知、界定甚至获取其利益的方式的差异,可能导致国际体系中的冲突或矛盾。与冲突利益不同, “共有利益”强调的是两者或两者以上利益相重叠的部分或交叉部分,即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或关联程度。它所体现的是一种非“零和”性,非排他性和多边性,而是共赢或多赢理念,因此它是一种与“自私利益”或“消极利益”相对的“积极利益”。
  “共有利益”(shared interests)与“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也不相同。后者是指静态的利益汇合;前者既包括静态利益的汇合,又包括动态利益的汇合,而动态利益的汇合在这里更加重要,它是指行为主体自愿、有意识地增进与对象的利益交汇。
  这种“共有利益”可以塑造或培育国家行为偏好,这种偏好可以为国家带来更多的好处,这种好处可以增进国家利益、使国家行为获得更大认可,提高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受承认或被接受的程度。实际上,国家利益是根据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和理解——什么是善的和合适的——来定义的。“国家‘嵌入’在稠密的跨国组织和国际社会关系网中,它们塑造了国家对世界的认识及其在世界中的地位。国家被国际社会社会化后,去获得某种东西,国家和国家中的人生活在这个国际社会中。”④这样的预期可以使国家行为体更多地选择相互合作与协调。因此“共有利益”不是排他的,它具有相当宽广的包容性:不是人的冲突,而是更大程度的兼容与合作。它要求树立一种新的思维模式:把一国的利益与他国的利益紧密相连,而不是把自身的利益凌驾于其他国家的利益之上,或在追求自身利益时牺牲或损害他国的利益。
  成功追求“共有利益”的奥妙在于摒弃利益私有化思维,尽量拓展利益的公共部分,使之越大越好。即使就“利益”而言,也并非完全是与生俱来的,或一成不变的,其实越来越多的“利益”是后来生成的或建构的,但这一点往往被忽视。换言之,利益有物质性和社会性,既有客观存在的成分,也有社会建构的成分。从建构主义视角来看,“利益并不是‘放在那儿’,等着去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建构的。尽管国家要避免侵略、毁灭和经济崩溃,但对大多数国家而言,这些消极利益大部分时间没有缩小可能需要的范围,仍有很多目标和价值需要国家在广泛的外交政策领域中维护。”⑤
  同时还要注意到利益的可变性。由于国家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国家的利益也在发生变化。导致这种变化的因素很多,如国家自身情况的变化,或实力消长,或国内政治的变动,或学习或偏好的演变以及国家所处的时代、国际环境等,这些都将对国家利益的形成与塑造发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建构主义就认为,“国际体系能够改变国家所需要的东西。国际体系是构成的、生成的,为行为体建立新的利益和价值。它不是通过约束具有既定偏好的国家的行为,而是通过改变偏好来改变国家行为。”⑥正因为如此,寻求“共有利益”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
  “共有利益”并不能完全以“平等”或“均等”的量化标准来测定或衡量,也就是说,A和B所享有的“共有利益”不一定是完全等量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得到双方的自愿认可,如果A认为某种安排或某种关系只对B有利,而对自己无惠时,反过来,如果B认为这种关系只对A有好处,而对自己无益时,这时候“共有利益”就不存在。正如市场决定价格一样,“共有利益”也在一定意义上由国与国之间界定,尽管各国的国力、地位千差万别、所处环境也不尽相似。什么是最公平的划分呢?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标杆,最公平的界定只能是谈判双方均能接受的尺度。因此只要双方或多方均能自愿达成一个契约,认为双方或多方都能够享有“共有利益”,那么“共有利益”就是存在的,并能发挥其效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共有利益”的物质部分是重要的,它的社会认同同样重要。“共有利益”的建构同时基于物质形态和社会形态,更重要的是又要超越这两种形态,获得相关行为者的一致的认同,并为其生成与培育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从而维护国际秩序或地区秩序的和平与安全。
  “共有利益”是决定秩序是否稳定的关键,这一结论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判断。
  首先,“共有利益”范式在秩序转型过程中居于中心位置。它是国际关系理论三大范式中最容易找到的汇合点和重叠点,它可以平衡或调节权力范式、制度范式或身份范式。虽然对于利益的追求或描述早已有之,从无政府状态的前提出发,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对利益的强调也很普遍,但是它们所强调的利益是“私有化利益”。而在本研究中,所说的利益是“共有利益”,或共享利益,是非零和式的,而是双赢或多赢的好处。如果说私有化利益意味着相互排斥,那么共享利益就意味着相互合作协调和吸引。“共有利益”是新型国际秩序建构的主线。
  “共有利益”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制度利益等,也可从时段上分为长远利益、中期利益与近期利益。从生成次序看,它既包括原生的,又包括相互建构的。一方面,“共有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如地缘关系、社会制度、文化、宗教等方面的接近性或相似性;另一方面,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相互建构的重要性和关联性越来越突出。“共有利益”分配体系将决定国家在秩序建构中的行为规范。
  其次,“共有利益”的多寡决定秩序的稳定与否。秩序转型或转型期的秩序稳定与否,或是否有助于国际秩序的和平转型,不在于权力的大小或者增减,不在于制度是否健全,也不在于是否有身份的认同,而取决于“共有利益”或共享利益是否能有效地拓展或最大化。
  第三,“共有利益”还有拓展和平缔造者的作用,它可以牵制国家使用武力的偏好。“共有利益”越多,意味着各方之间所重叠的利益面越大,国家之间的合作面越大,合作的愿望更强烈,维护和平的动力就越大。因此,东亚秩序的转型是否会和平地实现或保持稳定,这与该地区各国力量的增减无关,而取决于各种力量之间能否有效地增进与扩大“共有利益”,寻求利益的重叠与交叉。对于一个崛起的大国而言,除了更多地寻求与区域内其他力量的“重叠利益”之外,还要考虑利益的扩散,即把自身的利益与区域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利益联在一起,寻求它们之间的利益切合点,并与区域内国家一道成长、互利、共赢。“共有利益”的扩散和福利化将确保转型期秩序的和平与稳定。
  第四,增进“共有利益”的前提条件与有效途径,是建构相互依赖与国家偏好。国家利益的偏好来源于国内,是国家内生和固有的,是国家行为的原动力。然而,国际间的互动也能塑造和建构国家偏好,国家偏好不是自变量,而是一个因变量。国家往往在经过长时间的相处与培养、经过多次博弈之后,逐渐认识到合作实际上是自身能力的延伸,因为它能帮助国家获得更多、更大的好处,意味着“共有利益”得到扩展,可以分享更大的利益。这由于相互依赖向国家提供了互相学习的过程。这种利益获得预期又反过来增强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减少国家行为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消除因制度变迁或力量对比变化引起的担心和恐惧。
  这对于构建一个稳定的国际秩序是必不可少的因素。特别是当国际秩序处于转型期,更应当考虑这种对国家偏好的塑造。从建构主义的观点看,国家偏好来自于国家之外,并不植根于国内需求和国内条件。国家偏好具有“伸展性”。国家可能并不总是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也不容易被告知采取什么行动是合适的和有益的。⑦特别是在充满了不确定性的国际体系中,国家像大多数行为体一样,受到有限制性的约束。不确定环境中的有限制性行为体经常到其他的明显成功的行为体所尝试的解决办法中,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里,模仿常常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战略。⑧因此,敏于偏好的学习意味着国家的社会特性比国际关系理论所公认的要多。它意味着国际环境不是一个限制国家行为的“台球”。它意味着国家“镶嵌”在社会结构之中,被“社会化”到这样的程度:比较传统的国家概念不能说明它。国际组织的“教师”角色同样意味着它们更积极和更具有因果关系。大多数国际关系理论具有强烈的国家中心色彩。国际组织可以通过提供游戏规则、提供信息、监督行为或创造透明度来促成国家互动。⑨
  作为国际体系中一只“看不见的手”,“共有利益”随时随地都承担起调节国际关系的重任。当“共有利益”得到遵守或限制在某种可以接受的边界内,国际秩序就大体上保持稳定;反之如果“共有利益”萎缩或得不到遵守,国际秩序就出现波动甚至演化为冲突或战争。战争之后,又开始新一轮的“共有利益”的塑造与追求。
  “共有利益”是合作的最好基础与愿望,合作则可以生成更大的“共有利益”预期。地区合作也正是建立在地区“共有利益”预期的基础之上。当然,承认地区“共有利益”,并开展卓有成效的合作并不简单,往往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有时可能出现反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虽有许多精英人物认识到欧洲只有走联合自强之路才能获得和平与繁荣,然而,还是经历了漫长而艰辛的寻觅、付出巨大的努力,运用极高的智慧,才达成共识,形成受到各成员认可的“共有利益”。欧洲联盟的成长、发展、扩大的过程,就是一个寻觅、界定、培育、拓展“共有利益”的过程。这一过程至今仍在继续。因此一开始时并不需要每一个成员都认识到“共有利益”,可以从部分成员的合作开始,随后推而广之。只要让区域内其他成员看到“共有利益”的确在发挥作用,有利可图,它们就会毫不犹豫地登上这列承载“共有利益”的快车。欧盟的一体化过程也是从一开始时几个国家参与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发展到“欧洲经济共同体”,再到“欧洲联盟”,成员国也一再增加,到 2004年5月1日扩展为25个国家。其合作的三大支柱也不断加强,即在实现三大“共有利益”基础上的联合——经济联合、共同安全、法律和社会事务的联合。地区联合、合作和一体化的过程,就是不断追寻“共有利益”的过程,也是生成、塑造、合成“共有利益”的过程。
  二、关键变量
  在现实国际政治中,“共有利益”可以制约或调节制度、身份或权力,从而起到一个十分重要的规范作用。这四者的关系宛如交叠的三个圆型:制度、身份、权力是三个圆,“共有利益”是三个圆交叠之处。交叠处“共有利益”越大,秩序越稳定;反之,则越不稳定。
  为了便于分析,在本单元的研究中,并不考虑非交叉部分的变化,只是把它设定为一个静止的常量,而非变量。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非交叉的部分也是可变的,它们有可能变得更大,也可能变得更小,而且与交叉部分变化的速度与方向也可能是不确定的。这种变化带来的可能性是:交叉部分,即“共有利益”的变化可能与非交叉部分,即非“共有利益”部分的变化同时、同速成正比发生,也可能是逆向转化。但这些变化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
  在图中,用P表示权力,用I表示制度,用C表示身份,以N表示利益。当P、I、C三者相交时,获得一个交汇面,即N,这个N就是“共有利益”。N越大,秩序越稳定,如图2所示;反之,如果N越小,秩序越不稳定,如图1所示。还有一种情况是三个圆根本就没有交叉,这时候国际秩序就根本谈不上稳定,如图3所示。
  图1
  D7R401.JPG
  图2
  D7R402.JPG
  图3
  D7R403.JPG
  因此可以设定,N因素将是某一个国际秩序是否稳定的决定性因素。一个国际秩序要稳定,就要扩大或拓展N,只有让N得到充实与丰富,才能保持该秩序的稳定。与之相比,无论是权力对比的变化,还是制度建设的变化以及身份的变化都是次要的。按照这种假定的逻辑,无论是什么国家,在这个体系范围内,只要注意增进“共有利益”N,便可获更大的合作空间,抵消成长或发展的阻力。因为“共有利益”有抑制冲突的作用,有张扬合作的功能。所以,是否能构建一个稳定的秩序,关键问题是如何增进“共有利益”,如何使“共有利益”生成、增殖、扩散或福利化。
  那么,从图1至图2的变化动力是什么呢?这就是“共有利益”的扩展,国家在交往中如果认为合作可以带来更大的利益,更有利于实现其利益,那么它就将致力于合作,而不是选择冲突甚至战争手段来追求自身利益。换言之,如果是采取冲突或对抗的方式,它所受到的损害或要付出的成本将远远大于采取合作所能获得的利益。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国家才可能寻求更多的合作与协调,当越来越多的国家生成这样的共有意志,并采取实际行动时,“共有利益”就有了基础和条件,就有了进一步扩展和积累的空间和诉求。
  国家的行为是基于理性的分析和判断的,它必然要求国家寻求主观的效用最大化。对自身效用的期待值还将涉及对他国能力和意图的预测和分析。尤其是在大国之间,信任是稀缺物。因此未来稳定的国际秩序将建立在各方“共有利益”最大化,特别是大国“共有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包括通过某些国际机制的建立或利用,对相互的核心利益保持敏感性,以及对各个政治实体的利益的关照,并从中寻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
  “共有利益”如何保持秩序的和平与稳定?首先,提供“公共物品”。“共有利益”虽然自身也是另一种形式的“集体产品”,但同时,它又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功能。也就是说,它是国际关系行为体共同享用并有助于提高其国际交往能力的资源、组织、模式和途径。其次,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使良好信息的数量与质量都得到提高,有助于缓解“囚徒困境”。第三,可以发挥某种“缓冲带”的作用。“共有利益”为各行为者提供了一定的“公共空间”,这在危机发生时显得更重要,它可以起到减压、减震或舒缓矛盾的作用。第四,增加承诺和安全预期。由于“共有利益”的生成与获得是建立在多边机制或网络之中,它有利于规范行为者的行为,塑造承诺的遵守,强化结果预期,并保持国际关系的延续性、稳定性与和平性。
  三、塑造与扩展
  从“共有利益”的组成上看,主要包括两部分:即物质的和社会的;从其生成方式看,它包括原生的和建构的两大部分。在全球化时代,后者的重要性大于前者,即相互建构“共有利益”越来越重要。寻求“共有利益”的扩大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问题是如何塑造,又如何扩展呢?
  其一,更主动地、更有意识地认识和评判“共有利益”,寻求最大的利益汇合面。“共有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如同处一个地区的国家由于地缘政治因素而在安全、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自动”享受共有利益。这种“共有利益”是与生俱来的、固有的、非选择性的。在此情况下,这种共有利益就是一个超越领土的跨国的“认知区域”,这使身处其中的国家具有多种身份:处于这个关系网中,实际上被组织或被网络在区域里,成为“认知区域”的一部分;同时,它又是一个更广泛的安全共同体或利益共同体的一部分。这时,已经很难想像它们的关系能够与无政府体系中的国家关系类似。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它不可能单方面掠取自己的最大利益,而是必须同时承认或看到别人的利益,在顾及别人利益的情况下或在对别人无害的情况下,获取自己的利益,这种双赢的结果就是对“共有利益”的合成。这种合成产生的结果将是1+1大于2,它使更多的行为体看到“共有利益”可能产生的利益增值放大效应。
  其二,通过制度建设来促进“共有利益”。利益的分配及其磨合必须建立在规则和秩序之上,没有秩序、不讲规则,就会损害各方利益,也会失去自身利益。因此,遵守规则、建立秩序是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最佳选择。由于制度的建立是基于某种共同需求和共识,因此制度建设的过程也是一个积累或培育“共有利益”的过程。“国际制度不仅提供了监督能力,帮助国家发现新的共同利益领域。通过促进建立、形成和传播可接受的合法行为规范,国际制度一般也鼓励精英和民众将自身看作是区域的一部分,并由此建立一种共同体意识并塑造国家的行为。”⑩关于国际机制对于国家行为的影响,江忆恩有一个较全面的论述。(11)他归纳说,当前关于国际机制如何影响国家行为的理论流派主要有三个:唯物的现实主义、契约的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第一种理论认为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通过动员内部力量或结盟来寻求安全与自治权的最大化。结盟这种机制可以团结起来共同对敌,又可以被强国用来制约弱小的盟国。国际间可以通过提高透明度与建立互信来避免安全困境。第二种理论认为除了安全与自治权外,国家还关心民众的经济生活水平。国家通过向机制让渡部分权力来制约国内政客的行为。最后一种理论认为机制能够通过倡导标准与规则来影响国家的行为,国际机制通过说服、社会影响和模仿,使参与国接受这些标准与规则。因此不论从哪一种理论的视角看,它们各自在通过建立国际机制来追求其目标时,也在塑造“共有利益”。
  其三,发展是增进“共有利益”的有效路径之一。发展意味着带来一国内部的繁荣,对外部世界的信赖与需要随之增加。无论是原料还是市场都越来越离不开外部地区或世界的支持。同时,国家的发展促使其更多地向世界开放市场,为其他国家的新产品提供更大空间。当然国家由于发展对外部世界的依存度增大,这将使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注稳定。只有一个稳定的国际环境才能更有利于它的发展。因此该国的行为也将受到这种预期的规范和引导,使之更有意识地维护国际环境的稳定。
  其四、重视与各种不同的主体交往。与传统的国际关系不同,现在一方的利益不再局限于一国的领土之内,而是越来越多地越出边界,体现在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与交往之中。无论是国家层面、非国家层面、或非国家行为体,都在生成与培育“共有利益”方面肩负着责任。正是各种各样的行为体在争取自身的利益、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博弈的同时,在特定的范围内对国际政治和社会历史产生影响。它们左右着国际政治的运动轨迹,影响着未来国际秩序的建构与发展方向。一定意义上,正是许多单个意志的相互冲突与碰撞,产生出特定的“历史”。扩大和加强与不同行为体的交往,有助于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资源为塑造“共有利益”服务。
  四、小结
  本文提出了“共有利益”分析范式,认为它在维护国际秩序转型的和平与稳定方面可以填补权力、制度和身份三大国际关系理论范式中的不足。“共有利益”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原生的和建构的。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后者的重要性大于前者,即相互建构“共有利益”越来越重要。一个秩序的稳定与否或稳定程度取决于“共有利益”的广度与深度。因此,如何增进“共有利益”至关重要。在这里有两点很重要:一是共同发展:一是制度建设。发展意味着可以相互提供更多的资源,促进“共有利益”,使“共有利益”的汇合面和空间越来越大。制度建设的过程就是建构或培育“共有利益”的过程。因此发展与制度建设均可塑造和规范国家行为,使之更加注重追求“共有利益”,国家从中可以获得奖励,有助于国家形象塑造,可以获得国际社会对该国家形象的认可。这样最终将可以通过塑造更为稳定的国际秩序来回报国际社会,使之享有一个和平、稳定、繁荣的国际环境。
  注释:
  ①本文选自《国际秩序的转型与东亚和平——共有利益的塑造与拓展》一书(阮宗泽着),该书即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②参见《辞海》,1999年版,普及本,上海辞书出版社,第4929页。
  ③〔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袁正清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④同注③,第2页。
  ⑤同注④,第2页。
  ⑥同注③,第7页。
  ⑦〔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13页。
  ⑧同注⑦,第13-14页。
  ⑨同注⑦,第16页。
  ⑩〔英〕提莫·邓恩、密切尔·考克斯、肯·布斯主编:《80年危机——1919-1999年的国际关系》,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
  (11)〔美〕江忆恩:《简论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12期。

国际问题研究京41~46,58D7国际政治阮宗泽20072007
共有利益/国际秩序
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看,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取决于“共有利益”。它在国际体系中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其价值在于能够调节或平衡权力、制度与身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共有利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使良好信息的数量与质量都得到提高,有助于缓解“囚徒困境”。“共有利益”为各行为者提供了一定的“公共空间”,可以起到减压、减震或舒缓矛盾的作用。它还能增加承诺和安全预期。由于“共有利益”的生成与获得是建立在多边机制或网络之中,它有利于规范行为者的行为,塑造承诺的遵守,强化结果预期,并保持国际秩序转换的稳定。
作者:国际问题研究京41~46,58D7国际政治阮宗泽20072007
共有利益/国际秩序

网载 2013-09-10 21: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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