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中介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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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业保险中介
  (一)基本情况
  1.市场化程度高
  保监会始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中介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坚持行政审批的常态化、规范化,监管透明度较高,初步建立起优胜劣汰的保险中介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
  2.业务持续稳定增长
  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实现的保费收入由2001年的14.1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235.5亿元,年平均增长率75.6%。2006年,代理和经纪渠道实现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4.1%,公估市场估损金额已占全国总赔付金额8.7%。
  3.经营状况明显好转
  2006年首次实现全行业盈利,其中经纪公司盈利超过一个亿,公估公司盈利1 526万元,代理公司减亏34%。
  4.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
  从行业内部来看,众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与中介渠道的战略性合作,将展业和理赔的一部分或全部业务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实现双赢。国内外风险投资通过调研,越来越看好保险中介领域,如风险投资机构鼎辉投资向广东南枫保险代理公司注入1.5亿元人民币发展资金,美国最大的风险投资基金红杉基金通过中国众合有限公司向北京联众保险代理公司注资1 000万美元等。
  (二)主要问题
  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的主要问题是保险专业中介的发展与保险市场的发展不适应。国内的保险市场发展整体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而由于保险中介市场起步更晚,发展的时间更短,其发展水平又远远落后于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的主要矛盾是供不应求,即保险中介服务的有效供给,特别是优质中介服务的有效供应不足,不能满足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需求。市场初期,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求比较多,比较广泛。对专业水准的要求,可能不如对“关系”的要求。这样,造成保险中介市场竞争不充分,多数主体竞争力不强。具体到三个市场,又有不同表现。
  1.代理领域
  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尚未成熟。保险代理市场的突出问题就是整体上没有与保险公司形成成熟的合作模式和和谐的合作关系,双方短期行为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险市场没有形成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健康成熟的评价标准,导致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选择上有一定的盲目性,过分注重价格甚至返佣比例;另一方面是尽管保险公司对保险专业代理渠道越来越重视,但是保险公司,主要是总公司并没有形成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健康成熟的管理模式和评价标准,保险公司面对1 000多家代理机构,往往由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作出判断和选择,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市场上虽然出现了中英、瑞泰等保险公司探索的专业保险中介销售模式,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的合作关系仍然停留在“交单、付费”的简单的保单销售层面。这一问题,随着保险代理市场的扩大和保险市场对保险代理市场需求的增加,将越来越突出。
  2.经纪机构
  专业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是保险经纪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随着保险经纪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保险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很快,但两极分化现象突出。一些有股东背景的中介机构,成立后很快获得利润,但专业和服务水平没有明显提高。整体上看,保险经纪的专业水平仍然不高。当前,一些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主要依靠“关系”、“背景”。但这种“关系”业务不能保证经纪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会弱化市场竞争的作用,形成“专业不重要,关系最重要”乃至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市场导向。
  3.公估市场
  公估服务的公正性有待改进。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发展晚于保险市场,目前市场需求旺盛。处于起步初期的保险公估机构为了追求利润和发展,容易形成对保险公司的过度依赖。在保险公估活动中,保险公估机构的公估费主要由保险公司支付,委托人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保险公司只关注公估费高低和赔付率,对公估的诚信、专业缺乏考核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很容易丧失公正的立场和信誉,偏向保险公司一方。“公估不公”不仅会使保险公估行业的声誉受损,而且会破坏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从根本上阻碍这一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对策建议
  1.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形成竞争有序的专业中介市场
  保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增加监管透明度。坚持保险中介市场化的准入和退出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保险中介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改进保险中介服务专业化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享有高质量、低价格的保险保障和中介服务。
  2.引导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形成和谐健康的合作关系
  充分调动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社会机构的积极性,形成监管、自律、商业运作几方面合力。加强信息披露,建立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的公正、透明、健康、和谐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渠道,形成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市场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成熟格局。鼓励专业中介探索多种发展模式,鼓励发展小业主代理、专属代理等模式,鼓励专业中介集团化发展。
  3.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保险中介市场环境
  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严肃处理保险中介侵害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保险公司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和保险公司对销售渠道、理赔处理的管理、评估制度。同时,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对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
  4.转变监管理念,进一步提高监管服务意识
  从促进市场发展的角度,研究进一步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范围和时机。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逐步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强保险中介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上来。
   二、保险营销制度
  (一)基本情况
  保险营销制度是目前国际寿险市场运用最广泛、市场占有率最高、也是最有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1830年,美国纽约人寿与信托公司首次使用寿险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后来这一模式迅速发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经过近200年的发展,在北美、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等发达寿险市场,部分保险营销员已经由传统的寿险产品推销服务发展到以金融财务规划为主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当前保险公司不断拓宽专业中介、银保、电话直销等销售渠道,保险销售渠道呈现多元化趋势。但由于保险营销渠道具有成本低、业务质量高、客户忠诚度高等优势,目前仍然是这些发达寿险市场最主要的销售渠道。
  保险营销渠道是我国寿险业的第一生产力,是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和核心竞争力所在。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引入保险营销制度以来,该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代理佣金制为基本特征的保险营销制度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提高了效率,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对保险的了解。保险营销制度对于满足经济转轨时期人们的保障需求发挥了巨大作用。可以说,正是由于保险营销员深入千家万户推销寿险产品,才使得在短短的十余年时间内,约有1.3亿的人群获得了商业保险的保障。目前保险营销渠道所产生的内涵价值占到寿险业内涵价值的90%以上。
  截至2006年底,保险营销渠道实现保费收入2 650.8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比重高达47%。
  保险营销监管不断加强,保险营销稳定发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为保险营销规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近年来中国保监会采取狠抓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落实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保险营销队伍诚信建设,加大保险公司管控责任等措施为保险营销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取得一定成效。2006年以来,保险营销员数量重现上升势头,年底达155.8万人,创历史新高。
  2006年寿险营销队伍的总产能和人均产能在上年增长35%和24%的基础上分别增长13.93%和10%。保险营销员持证率连续10个季度稳步提高,2006年底达95.43%。保险营销员社会形象有所好转。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的“寿险公司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在对寿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产品、服务等各项客户满意度评价中,保险营销员的客户满意度最高,达到74%。
  目前保险营销制度基本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要求。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一般消费者难以理解,国外寿险业流行“保险不是买的,而是卖出去的”说法,形象地说明了保险产品要比一般商品销售更加困难。近年来,虽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个人寿险产品的销售模式上进行探索和创新,但相当长时期内,保险营销渠道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寿险主要销售渠道的地位难以被其他销售模式所取代。
  (二)主要问题
  近年来,保监会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缓解突出矛盾,稳定营销渠道。但面临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有待解决。
  1.2001年的投连险误导风波对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信誉造成了深刻的危害,其影响还将长期存在
  2001至2003年,受金融、资本市场影响,加上很多保险公司在推出投连产品时做出了不负责任的投资收益估计和宣传。众多消费者在实际投资收益远低于购买时的预期时,通过投诉、新闻媒体等渠道要求退保,而当时不少保险公司为退保设置障碍,还以“非公司员工”的理由将误导责任推卸给保险营销员,这使得保险营销员信誉严重受损,至今不良的社会影响仍然广泛存在。
  2.保险公司营销管理粗放,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管理服务的不满往往会转嫁到保险营销员身上
  随着主要保险公司股改上市,公司管理机制得到很大改善,保险产品结构调整的内在需求更加紧迫。近年来,保险公司已经意识到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加大对保险营销队伍的投入。但国内保险公司尚没有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完善营销模式。如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价格高;又如管理粗放,没有针对不同产品和客户群进行差异化管理服务;基层公司追求短期利益,质量让位于规模,效益让位于速度;仍然采取粗放的“人海营销策略”;还有对营销员准入把关不严,后续培训管理投入不足;售前售后两张脸;理赔服务效率较低等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最终,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产品、管理服务的不满,往往会转嫁到保险营销员身上。
  3.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与营销职业的贡献不匹配,影响了保险营销职业吸引力
  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是决定营销从业人员素质高低、服务质量好坏的根本因素之一。目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佣金比例、首期佣金最高支付标准和支付年限严格限制。国内营销员的首期佣金率远低于国外水平,寿险公司核定的续期佣金的发放年限一般为4年,而国外大部分保险公司在保单的第二年至第十年支付续期佣金,并从第十一年起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覆盖整个保单期间。
  另外,由于我国灵活就业者缺乏有关法律制度的保护,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渠道不畅,如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在税收方面,保险营销员既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仍高于工薪阶层等等。
  4.受传统思想影响,人们对非劳动合同制的灵活就业制度认同度不高,而保险营销的职业特性需要得到公众更高的信任度
  国际知名的营销专家罗纳德·B·马克斯在《人员推销(Personal Selling)》一书中指出:“很少有哪个职业会像销售那样被人误解,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销售人员都是那些油嘴滑舌的人,他们善于引诱人们购买其并不需要的东西,也就是说,他们是一些不受信任的人,尽管大部分销售人员是充满智慧、积极热情、乐于奉献的人。”保险营销员每天向大量陌生人群推销的保险产品又是一种无形的、长期服务的高消费金融产品,客户对营销员的专业诚信服务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三)对策建议
  稳定保险营销制度,反对误导,提高保险营销员素质是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监管政策。
  1.督促保险公司落实管理责任,提升保险营销服务质量
  针对目前误导等不规范营销服务行为仍较为突出的问题,督促保险公司完善保险营销管理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树立长远发展战略,加大对保险营销渠道的培育和投入,避免短期和近视行为。推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引导保险公司规范保险营销服务标准,提升保险营销服务质量。
  2.改善保险营销员收入待遇,完善营销员权益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保险营销员整体收入偏低,分配盘子较小的情况,以及寿险公司基层机构普遍存在挤占、克扣营销员佣金和管理费用的问题,保监会应当加强调研,提出措施建议。通过行业协会引导保险公司为营销员提供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商业保险保障。
  3.探索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制度,促进保险营销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考虑到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存在较大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针对投资型保险、健康保险等复杂产品建立更高层次的销售资格要求。在农村地区探索农村保险营销员分类资格管理制度。同时引导行业协会推出多层次、多元化的行业资质考试。鼓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状况和品牌战略,提出并执行高于行业要求的标准。引导保险公司为保险营销员提供更好的职业生涯规划,留住高素质人才。
  4.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
  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全国联网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落实营销行为监管。加大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加大社会信息披露力度,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促进保险营销诚信文化建设。
  5.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完善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法制建设,改善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待遇,减轻税收负担。
  6.表彰保险营销员先进典型,树立寿险营销行业的新形象
  在保险业内推出一批品德正直、素质过硬、吃苦耐劳、社会公信力强的保险营销先进人物,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加强对寿险营销大军的正面宣传和引导。
   三、保险兼业代理
  (一)基本情况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方面具有简便易行、成本较低、方便客户等优点,一直是重要的保险销售渠道。
  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2万家。2006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 59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8%。保险兼业代理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1 204亿元,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0%;实现产险保费收入390亿元,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25%。其突出特点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托主业的优势日益突出,银邮代理业务发展迅速。银行、邮政兼业代理已成为众多寿险公司迅速扩张业务的重要途径。2006年,全国银邮代理保费收入超过本公司保费收入50%的寿险公司就有21家,超过上报业务数据的寿险公司总数的一半。截至2006年底,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9.4万家,占全部兼业代理机构的67%;银邮渠道实现保费1 175.5亿元,占全部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的74%。目前,绝大多数寿险公司都开展了银邮保险代理业务。如2006年中国人寿通过银邮渠道实现保费523.5亿元,占其全部保费的28%;长城人寿的银邮代理保费为6.4亿元,占其实现保费的80%。
  (二)主要问题
  1.兼业代理与保险公司之间还没有形成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保险公司为了弥补分支机构和网点不足的缺陷,广泛与银行、邮政等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这种合作方式比美国还早,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由于当时保险公司和银行、邮政等国有企业内部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这种合作关系停留在简单的保险产品代理销售层面,没有得到深入发展,并且容易受银行、邮政机构自身政策调整的影响。目前,银行、邮政等机构的体制和机制改革还没有完成,银、邮保险代理业务的波动性仍很大,合作双方还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保险公司缺乏专门针对兼业代理后台支持,如广告宣传、产品设计、业务培训、组织管理,造成银保业务容易上规模,但业务合作主要以手续费为纽带,内涵价值不高,远远低于个人营销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贡献。
  2.许可证管理不严格
  一是无证代理。有的保险公司委托没有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代理业务并支付手续费;有的保险公司没有将代领的许可证下发给兼业代理机构,导致一些机构无证开展兼业代理业务。二是有证无业务。由于申报兼业代理不负担任何成本,一些机构在申报许可证时十分盲目,导致许多兼业代理机构领证后长期没有业务,浪费监管资源。三是兼业专做。有些机构成立没有主营业务的空壳公司,以其名义申请许可证,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不严,对市场产生了不好的导向。甚至一些已经设立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注销资格,重新申请兼业代理许可证开展业务。
  3.经营管理不到位
  一是业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兼业代理机构没有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代理业务台账;一些建立了业务台账的兼业代理机构,台账管理混乱,真实性、完整性得不到保证。二是手续费结算方式不规范。有的兼业代理机构坐扣手续费,有的在账外核算代理手续费。三是保费结算不及时。个别兼业代理机构存在拖欠、挪用保费的现象。
  4.市场行为不规范
  一是超范围代理。有的兼业代理机构超出监管部门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代理保险业务。二是垄断经营。一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行政权力招揽业务,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三是协助保险公司走账。一些保险公司为谋求小集团利益,与一些兼业代理机构串通,利用兼业代理的名义走账套取手续费,或制造虚假赔案洗钱。
  5.兼业代理监管效率较低
  保险兼业代理一直是保险中介监管的“软肋”。究其原因,一是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多、分布广,准入和违规成本低,主动接受保险监管的意识不强。二是兼业代理监管规章有待完善。三是监管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低,难以实施日常化、广覆盖的动态监管。四是缺乏联合监管机制。
  (三)对策建议
  1.实行分类监管,加强对兼业代理的管理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内控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将所有的兼业代理机构分成A、B、C三类,对不同类别的兼业代理机构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给予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的兼业代理机构更多的自主经营空间,鼓励其加快发展;对内控水平不高、管理不到位的兼业代理严格监管,促进优胜劣汰,从而在市场上形成较为鲜明的政策导向。
  2.严格许可证管理,规范兼业代理行为
  借助信息化手段,规范兼业代理审批流程,清理无证代理的行为;建立保证金制度,收取监管费,完善许可证管理;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公布兼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落实兼业代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持续教育等制度,强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和管控责任。
  3.努力探索银行、邮政与保险公司之间深层次合作的途径和方式
  落实银保合作有关保险中介的政策措施,稳定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实现兼业代理功能和效率的最大限度发挥。
  4.优胜劣汰,鼓励符合条件的兼业代理机构转变为专业代理机构
  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竞争,宏观调控兼业代理机构的数量,实行精兵战略,保留一批直接面向客户、有固定场所、有合格人员、管理规范、窗口服务功能强的兼业代理机构,逐步淘汰业务规模小、经营成本高、管理水平低的兼业代理机构。
  5.规范业务、财务管理,严格落实台账制度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财务实行动态监管,全面及时掌握兼业代理的经营情况。尽快出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确保台账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6.实施联合监管
  同银行、邮政、铁路等主要兼业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建立情况通报、联合检查等工作制度,实施联合监管。特别加强同税务部门的合作,加强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落实和监督工作,规范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的手续费结算行为。
   四、保险中介监管
  (一)基本情况
  1.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一是专业中介制度基础已经建立。保监会已经初步完成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修改工作。二是营销员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于2006年6月正式颁布。该《规定》的出台,弥补了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缺失,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有利于市场对营销制度建立信心。三是兼业代理探索建立分类管理体系。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保监会已下发《关于下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和辽宁两地开展以分类监管为核心的兼业代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2.监管信息基础建设
  保监会积极推进中介监管信息基础建设。2006年3月初,启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工作,目前正在加紧开发,预计2007年年底以前可在全国推广实施。
  在此基础上,保监会还于2006年下半年启动了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中介现场检查系统和专业中介机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等三个保险中介信息子系统的建设工作,成立了需求书编写课题小组。目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系统的业务需求书已经完成,专业中介机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需求书已将于近期完成。
  上述五个信息化系统完成后,我国的保险中介监管基本能够实现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
  3.专项检查协同工作机制开始形成
  作为保险市场专项检查的一部分,保险中介专项检查开始运行。通过专项检查,保险中介监管力度得到加强,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同时,形成了保监会、保监局协同检查的机制,为今后做好现场检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4.服务经济社会的平台开始建立
  为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保监会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服务社会各行业的优势,组织编写了《中国风险管理报告》,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提出了风险管理的思路与政策建议,受到包括世界银行专家等社会各界的好评。同时,保监会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系统内资源,自2005年开始,已经连续两年组织编写出版了《中国保险中介发展报告》,社会反应良好。
  (二)主要经验
  总结近几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主要经验,归纳起来,就是“坚持一个原则,打好两个基础,树立三种意识,把握四个方向”。
  1.坚持一个原则,即科学发展观
  保险中介发展始终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新时期促进保险中介发展的根本原则,坚持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保险中介发展和监管中去,促进中介市场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一是要从实际出发,制订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二是明确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中介监管的重点和首要目标。确保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2.打好两个基础,即制度基础和信息化基础
  我国保险中介起步晚,底子薄,必须把基础制度建设放在首位。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和分析,为中介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可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近年来,保监会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中介行业的持续和谐发展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3.培育三个意识,即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保险中介发展要服务两个大局:一是服务保险业发展大局;二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更好地服务各行各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上面来,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保险中介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保险具有社会辅助管理功能,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性质,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中介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把满足国家、社会、人民的需要看成自己的责任,勇于面对风险、挑战风险、征服风险。保险中介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保险中介对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的价值,最终要通过其专业化服务来体现。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4.把握四个方向,即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
  一是市场化方向。保险中介机构以技术和服务求生存、求发展,决定中介监管必须最大限度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市场竞争,才能提高中介机构的技术实力和服务水平。这就要求建立市场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一个能进能出、优胜劣汰、良性循环的市场。二是专业化方向。专业化是保险中介安身立命的根本。保险中介的专业化包括组织管理和业务技能的专业化。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运作有序;保险中介必须具备业务技能过硬的专业人才,能够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三是职业化方向。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市场公认的、严格的执业行为规范,不断提升保险中介的职业水准、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从而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四是国际化方向。我国保险中介起步晚,但具有后发优势:没有历史包袱,便于与国际接轨。学习借鉴国际保险中介业的成功经验,有利于加速我国中介市场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尽快成长壮大起来。
  (三)今后一段时间中介监管的重点
  1.进—步加强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的基础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中介制度建设。力争尽早出台新修订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为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2007年下半年正式发布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兼业代理监管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工作,开发“保险专业中介审批管理系统”,组织推动“保险专业中介现场检查系统”的建设,力争年内初步建立起完整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2.注重诚信建设,努力提高中介队伍素质
  一是要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实现诚信教育的制度化、常规化。二是建立失信行为的发现和惩戒机制,发挥惩戒机制的警示作用。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机制,重视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四是研究引入社会资信评估机构,建立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相互评价制度和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形成第三方独立公正的外部评估机制,推动保险中介机构重视和维护自身的信誉和形象。
  3.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审批流程,提高中介监管效率
  一是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审批时限处理许可事项,不能行政不作为,更不能行政乱作为。二是严格执行保监会和保监局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监会要加强宏观政策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对保监局行政执法的督导、检查和评估;保监局具体负责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三是严把准入关,各派出机构要认真做好中介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验收工作,对于发现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的要严肃处理。四是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重点查处销售误导、虚假批退、制作假保单或伪造保险合同、公估不公等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查处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继续打击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协助制造假赔案、骗赌、非法挪用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以虚假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要坚决清理出市场。
  4.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分类监管
  一是全面实现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在全国普遍推行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加强从业信息的社会披露,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坚决打击欺诈、误导等破坏市场信心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统一部署,试点和推广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考试制度。四是加大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力度,进一步提升保险营销队伍和中介从业队伍的综合素质。
  5.培育市场,推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
  一是引导保险公司加快基层分支机构经营转型,逐步缩小和剥离一部分展业、服务和理赔职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保险产业链中的作用,让消费者得到低价高效的专业化服务。鼓励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直接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展业、服务和理赔。二是推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引导、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中介渠道和业务的管理,支持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专属代理公司和相关经代渠道。三是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全国性销售和服务网络。支持保险中介机构探索建立保险中介集团,支持中介机构市场化重组与并购。四是促进服务创新。建立保险中介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引导保险中介逐步建立相关服务标准,促进中介服务优质优价。五是扩大保险中介市场特别是保险代理市场和保险公估市场的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保险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提高我国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6.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搭建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平台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中介优势,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依托保险中介机构,整合保险业及社会力量,搭建全社会风险管理平台,继续做好《中国风险管理报告》的研究编制工作,推动风险管理研究的制度化。

保险研究京11~17,38F62金融与保险王建/吕宙20072007
王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任;
  吕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北京 100032。
作者:保险研究京11~17,38F62金融与保险王建/吕宙20072007

网载 2013-09-10 21: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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