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中叶,欧洲大陆各国商品经济发展很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在萌芽和成长,封建生产方式和政治制度开始解体,正迅速由封建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这时中国新的生产关系也开始在江南地区若干手工业部门萌芽,如苏杭和江宁的丝绸、景德镇的瓷器、松江的棉布,驰名中外。在丝绸行业中出现占有生产资料的手工业主和靠出卖劳动为生的雇佣工人“两者相资为生”的情况。然而这种萌芽始终没有冲破封建主义的严重束缚。就其原因,除封建中央集权制的专制政策外,明代的厂卫制度也是摧残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在若干地区若干行业中开始兴起,社会经济逐步繁荣。采矿和冶炼技术的提高,推动了其他各行业的发展,商业也趋繁荣,这就引起了明朝统治者的贪婪和不安,他们横征暴敛,派大批太监抽税和监督丝绸、棉纺、毛纺等行业的生产,激起了各大都市的市民运动。这种经济和制度的变化,严重地影响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内部变化,地主阶级内部分裂出一部分代表新的工商业利益的“东林党”。这些变化无疑要与封建中央集权发生矛盾,封建的生产关系必然要千方百计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新生的资本主义萌芽进行压制和摧残。当时,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桎梏进步势力最凶恶的工具,就是厂卫。历朝宦官干政,阻挠社会发展进程,危害国家,使封建政权愈益腐败,明代尤甚。本文拟探讨明代厂卫是怎样对资本主义萌芽进行抑制和破坏的。
一
明代厂卫是统治阶级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重要工具。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的。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推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使市场不断扩大。由于市场扩大,商业资本积累不断增多,必然要逐渐渗透到广大农村,造成农村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结构的解体,从而动摇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说,“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是人类文明的开端”。马克思也曾说,“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前提”。〔1 〕然而,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虽然始终存在,却难以摧毁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为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地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农民则很少占有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在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下,形成的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生产经济,就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这样的封建经济基础,也就产生了与它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必然对封建社会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竭力摧残扼杀。他们感到新的社会形态,新的生产方式,新的社会势力,即使是处于萌芽状态,对封建地主经济,封建专制政体也是很大的威胁。因而“重农抑商”一直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传统政策。明王朝也和历代王朝一样,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或绝大部分来自田赋,同时还通过直接剥削、无偿征发和调拨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他们就千方百计地维护封建社会的传统政策。朱元璋说过:“人皆言农桑衣食之本,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先王之世,野无不耕之民,室无不蚕之女,水旱无虞,饥寒不至。自什一之途开,奇巧之技作,而后农桑之业废,一农执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织而百夫待衣,欲人无贫得乎?朕思足食在于禁末,足衣在于革靡。”〔2〕这就是明王朝制定整个经济政策的依据。
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的专制政治制度,使皇权不断加强。朱元璋为了确保朱家王朝的长治久安,废除丞相制,把中书省职权分散到六部,使之互相牵制,由自己总揽其内外。洪武15年(1382年)建立了特务组织锦衣卫,专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到了永乐时,朱棣为了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权势,除继续使用锦衣卫外,又增设了东厂,由宦官主治。这样“厂与卫相倚”〔3〕,成为皇权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 封建皇帝直接派出厂卫的宦官到各地监察军队镇守四方的同时,还借助宦官干予经济,巩固皇权。这样厂卫不仅是效忠于皇帝的别动队,而且也是他们推行“重农抑商”的重要工具。
朱元璋虽然也知道宦官操纵政权弊多利少,重用宦官,很可能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导致朝政大乱,甚至重演东汉末年和晚唐的悲剧,对社会造成严重恶果。对宦官的防范也十分严密,明确规定:“内臣不得干予政事,犯者斩。”〔4〕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是重用宦官。洪武十年(1377年),当户部疏奏天下税课司局,征商不如额者,百七八十处时,朱元璋便打破自己定的不准宦官干政的禁令,“遣中官、国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核实,立为定额”〔5〕。二十五年(1392 年)“命聂庆童往河州敕谕茶马”〔6〕, 这就是明代宦官在皇帝委派下干预财政的开始。到永乐时,厂卫不仅有“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大权”〔7〕,而且在事关国家命脉的钱粮赋税上, 也取得了重要的地位。永乐十九、二十年,又分别派遣中官会同廷臣核天下库藏和粮仓出纳之数。正统年间(1436—1449年),经理仓场,提督营造,珠池、银场、市舶、织造,无处不有宦官染指。成化二年(1466年),“中官欲出领抽分厂”〔8〕, 这便是宦官企图直接管理税务的滥觞。封建国家正是通过这些来直接干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不允许商品经济在自由气氛中发展。农村的纺织业要受课役的盘剥和干扰,盐铁等矿业基本上是控制在封建国家手中的。嘉靖二十九年(1556年)规定:“盗掘矿砂,系山洞捉获,持仗拒捕者及聚众三十人,分矿三十斤以上者,以充军论处”〔9〕。万州素称发达的冶铁业,万历年间, 明政府“厉禁不已”〔10〕。明朝后期,封建政府基于田赋收入日低,不断在商税上设法补救,加紧对商人的剥夺,故使商税机关遍设各地。及至万历(1573—1620年)矿监税使遍布天下,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二
厂卫是充当矿监税使的忠实鹰犬。明代的厂卫直接受皇帝指挥,不必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不必办理正常的法律手续,就可以随便伺察和监视任何人的行动,随便捏造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就可以成批地抓人押人,对被抓人进行审讯,并施以各种酷刑,直到大批杀害。厂卫这种特殊地位,使它的权势远远超过了其它任何部门。掌管厂卫的宦官们便在张牙舞爪的龙旗下,不仅在政治上肆无忌惮,穷凶极恶,而且在经济领域里也巧立名目,滥征苛捐杂税。特别是对工商业横征暴敛,使整个生产力受到摧残,社会经济凋敝。正德年间,大太监刘璜通过“日进鹰犬、歌舞、角dǐ@①之戏,导帝微行,帝大欢而乐之”〔11〕, 取得了皇帝的宠信,以至使武宗”日与嬉游,茫不知悟”〔12〕,刘便“权擅天下,威福任性”,恢复了明中叶建立的西厂,命谷大用执掌,又令党徒邱聚掌管东厂。他还把一些原来停征的赋税重新征收,“横征之弊复起”〔13〕。此外,在苏州地区还恢复了织造官职,这些都严重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起,皇帝派出大批厂卫宦官,充当各地的矿监税使。这些宦官是一群乌合之众,他们与外官存在着利害冲突,皇帝怕外官染指经济上的利益,所以充分信任宦官。这些“矿监”、“税使”到各大城镇、交通要道,巧立名目,肆意诛求,“筹算至骨,不遗锱铢”〔14〕。长江沿岸,三四百里间,设税卡五十六处。不仅“米、盐、鸡、豕皆令输税”,而且“征权之使,急于星火,搜刮之命,密如牛毛”〔15〕,甚至“船只往返过期者,指为罪状,辄加科罚”,“商客资本稍多者,称为殷富,又行劝者,有本课银十两,科罚,劝借二十两,稍有不从,轻者痛行笞责,重者坐以他事,连船折毁”〔16〕。据余懋衡奏疏,陕西省“税监梁、永,残杀人命,无辜而毙死于敲诈鞭笞之下者数愈千百,皆历历所指”,“膏脂吸尽全陕,威福敢盗至尊”〔17〕。万历三十六年五月,辽东税监高淮“恃宠恣横,吏民小拂意,父子老弱系累相属于道,征税私赋倍之”〔18〕。明朝政府对工商业的敲诈勒索,严重地摧残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逼使大批工商业者倾家荡产,闭门歇业。万历二十九年太监孙隆到苏州后,擅自加征“妄议每机一张,税银三钱”。又规定:“凡缯之出市者,每匹纳银三分,方许市”。对“机户牙行,广派税额”,于是“机户皆杜门罢职,而织工自分饿死”〔19〕,万历三十年,户部尚书赵世卿的奏疏中指出:在河西务关,则称:“税使征敛,以至商少,如先年布店计有一百六十余家,今止存三十余家矣。”在临清关则称:“往年伙商三十八人,皆为沿途税使盘验抽罚,贾本尽折,独存两人矣。”在淮安则称:“南河一带,剥来货物,多为仪真,徐州税监差人挟捉,各商畏缩不来矣”〔20〕。工商业部门的纷纷倒闭,使大量工人失业。矿监的掠夺手段也很凶残,他们以皇帝的特别诏令为据,如狼似虎,与盗无异。太监陈增在浙江地区声称:“奉旨搜金银,募人告密,诬大商巨室藏违禁物,所破灭者什百家,杀人莫敢问。”〔21〕在山东益都一带“诬富民盗矿,三日捕系五百人”〔22〕。他们不仅到处声称“民间丘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23〕,讹诈人民,而且还干着“水沮商舟,陆截贩贾”,“剽劫行旅”〔24〕的无耻勾当。当时许多省份都开金银场、炉局,由宦官担任矿监,负责收税。但这些矿、局对国家好处甚少。开矿收入“入帑者不及什一”,而“其私充囊橐,十得八九”,肥了宦官。太监王彦等开黑山金场,“督夫六千人,三阅月,止得金八两”。〔25〕。成化中开湖广金场、武陵等十二县凡二十一场,岁役民夫五十五万,死者无算,得金仅五十二两。”〔26〕其实并非开不出矿,而是被宦官捞跑了。矿监税使为了弄钱随意指定某人房屋下面有矿,势必毁房拆屋,房主为了保护房产,只好花大量金银贿赂。正如冯琦在奏疏中所指出:“疮痍未起,呻吟未息,而矿税之议已兴,貂dāng@②之使已出。不论地有与无,有包矿、包税之苦;不论民愿与否,有派矿派税之苦。”〔27〕经过这一番浩劫,工商业呈现一派凋零破败的景象。大学士朱赓说:“自开采不止,地无余骨,而处处包矿,则苍黎之骨髓也。自征权不止,尚无余资。”〔28〕此外,矿监税使对农民的搔扰也是十分恶劣的,有的田去税存,有的额外增租。万历二十四年,更是无处不开矿,良田、美宅、坟墓被任意指为“有矿”而被敲诈勒索。一般老百姓家里为油盐柴米小事打架,或彼此之间争鸡骂狗的琐碎事情,往往都被作为陷害的借口,如正德三年(1508年)端午节,江西南康“吴登宪等戏竞渡龙舟”欢度佳节,被诬以“擅自制造龙舟”罪,将其逮捕,“身死家籍”,“造成冤狱”〔29〕。明代臣民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无不诚惶诚恐,“远州僻壤,见鲜衣怒马作京师语者,转相避匿,有司闻风,密行贿赂。”〔30〕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宦官在替皇帝扩充皇庄的同时,也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占夺土地,不仅吞噬民田,而且也刮及屯田。弘治时,李广在畿甸侵夺民田,以致激起民变〔31〕。谷大用占民田万余顷〔32〕。刘璜占田更不用说,光为了扩充玄明宫地,先后拆毁官民房屋1900余间,挖掘民坟2500余冢〔33〕。天启年间,魏忠贤等人,莫不如是。这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加速了农民革命战争的爆发。
三
明代后期,以魏忠贤为头子所形成的“阉党”,利用昏庸的熹宗和庞大的特务机构,肆虐外廷,用权势和武力裹胁朝臣,打击进步力量。魏忠贤从小与恶棍为伍,目不识丁。入宫以后,凭着“猜恶阴毒好谀”的本领,“引帝为娼优声伎,狗马射猎”〔34〕而大得宠信,因此权势显赫,嚣张一时。明熹宗天启时,他以司礼秉笔太监掌东厂,“用卫使田尔耕,镇抚许显纯之徙,专以酷虐箝内外,而厂卫之毒极矣”〔35〕。民间俗语或触忠贤,辄被擒戮,甚至剥皮、刮舌,所杀不可胜数〔36〕。魏忠贤的专权,不仅在政治上造成了白色恐怖,而且在经济上也加重了对人民的剥削。《明史纪事本末》卷74说:“自万历以来,矿税既行,骚然苦之。继而魏忠贤擅权,敲骨剥髓,天下重足而立。”他派亲信太监总督京师和通州仓库,对官吏进行搜刮。又派太监提督漕运河道,派税监搜刮民财,“南京内库所藏金银珍宝,魏忠贤矫旨取尽,盗窃一空”〔37〕。数年之间魏忠贤所敛之财,如果“籍还太府,可裕九边数年之饷”〔38〕。天启五年(1625年),魏忠贤主持修建明宫三大殿,谒天下之物力,最后佐成三殿,他自己以此而受到上公之爵,但人民却被推到了“搜不可搜,刮不可刮”的绝境。当时全国水旱天灾频繁,田赋不仅不减,而且每年都在增加。仅关税、 盐课、 杂税三项增加额就达239万余两。加上田赋合计加派达759万余两。结果“商困役扰,民不聊生”。这不仅使广大农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而且使刚刚破土而出的资本主义萌芽也受到极大的摧残,社会经济濒临崩溃。
明代矿监税使以及魏忠贤等的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使“贫富尽倾,农商交困”,“天下之势如沸鼎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39〕。在这种形势下,以江南中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政治集团“东林党”人,他们代表工商业地主的利益,痛击时弊,主张改革。如李三才、顾宪成、张翰等,他们提出要广开言路,改良政治,反对阉党对江南地区实行的残酷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天启二年(1622年),周宗建公开攻击魏忠贤,谓其“目不识丁”。而熹宗毫不知觉,反“日与相亲,一切用人行政堕于其说,东西易向而不知,邪正颠倒而不觉”〔40〕。李三才启奏:税监们“孤人之子,寡人之妻,拆人之产,掘人之墓,即在敌国仇人有所不忍”〔41〕,并且提出“民莫不急于衣食,而衣食所出在农与商,今农病于包赔矿税,商病于抽分重累,急宜免罢,以更生农商”〔42〕的要求。但朝庭对此无动于衷。后来又联名提出“罢矿税三疏”,也无济于事。大批东林党人和反对贵族大地主的一些人掀起了争取停矿税的斗争高潮。他们指出:当时的紧张形势很可能造成“一旦众叛土崩,小民皆为敌国”和“家为仇,人为敌,众心齐倡,而海内以大溃”〔43〕的结局。虽然东林党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稳定地主阶级的统治,但他们的要求,客观上符合当时全国人民尤其是城市市民工商业者的利益。而以魏忠贤为头子的厂卫特务“扬毒焰以快其私,肆无忌惮”〔44〕,大批正直官员惨遭迫害,特别是东林党倍受打击,不少人被荼毒致死。据史料记载:“自(天启)四年十月迄熹宗崩,毙诏狱者十余人,下狱谪戌者数十人,剥夺者三百余人,革职贬黜者不可胜数。”〔45〕天启四年(1624年)六月,东林党首领之一左副都御史杨涟奏劾魏忠贤24大罪。魏忠贤于天启五年(1625年)三月,遣侦骑逮捕东林党着名首领杨涟、左光斗、袁化中、魏大中、周朝瑞、顾大章等。这些人在狱中受尽了残酷迫害,“此时累累跪阶前……创痛未复……复加榜掠。后讯时皆不能跪起,荷桎梏平卧堂下,见者无不切齿流涕。”〔46〕其残忍之状,是惨不忍睹的。天启六年(1626年)二月,魏忠贤又捕杀东林党着名首领高攀龙、周启元、周顺昌、缪昌期、李应升、周宗建、黄尊素等。尔后又继续依照阉党徒王绍徽的《东林点将录》、魏广徽的《缙绅便览》、阮大钺的《百官图》、崖呈成的《东林同志录》等提供的黑名单,杀害东林党人,以至“善类为之一空”〔47〕。魏忠贤又编造《三朝要典》一部,披露天下,妄图将东林党人定下铁案,使其永不能翻身。在这种白色恐怖的形势下,也有许多有志之士,不忍矿监税史之殃民,挺身而出,与阉党进行斗争,为民请命,但往往遭到杀身之祸。厂卫特务“以扰矿扰税之告,无不朝请夕逮,一系狱至数十年。宰相台谏论谏之章数十上,永不予报,至其为阉党所迫,未入狱而已。发愤自尽者累累也”〔48〕。这一切严重地损害了新兴工商业者的利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
注释:
〔1〕《马恩全集》卷23第167页。
〔2〕《明实录》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条。
〔3〕《明史》卷95刑法三。
〔4〕《明史》卷304宦官一。
〔5〕《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税》。
〔6〕《明史》卷74职官三。
〔7〕《明史》本纪成祖三。
〔8〕《明史》卷185《徐恪传》。
〔9〕《明会典》卷157《罪名三》。
〔10〕许联枢:《禁煅文笔山记》。
〔11〕《明史·刘瑾传》。
〔12〕《明史·蒋钦传》。
〔13〕《明史·食货志》。
〔14〕倪岳《钞关疏》、《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30 《杂税部》。
〔15〕〔18〕《明史纪事本末》卷15。
〔16〕倪岳:《钞关疏》。
〔17〕《恶dāng@②荼毒乞正国法疏·又编》卷471。
〔19〕《明神宗实录》卷361。
〔20〕《明神宗实录》卷376。
〔21〕赵翼:《廿二史zhā@③记》卷35。
〔22〕《明史》卷237《吴宗尧传》。
〔23〕《明史》卷237《田大益传》。
〔24〕孟森:《明清史讲义》第五章。
〔25〕《明史·彭之宜传》。
〔26〕《明史·食货志》三。
〔27〕《皇朝经世文编》卷440, 《为灾旱异常备陈民间疾苦恳乞圣明函救以收人心以答天戒疏》。
〔28〕《皇朝经世文编》卷436。
〔29〕〔30〕《明史》卷95《刑法志》。
〔31〕《@④州史料》前集卷13《中官考三》。
〔32〕《明史》卷194《林俊传》。
〔33〕谢@⑤《后鉴录》上卷。
〔34〕《明史·魏忠贤传》。
〔35〕《明会要》卷67刑四。
〔36〕《明史·宦官传二》。
〔37〕《明史》卷79。
〔38〕《明史》卷233。
〔39〕《明臣奏议》卷33,沈鲤《请罢矿税疏》。
〔40〕《明史》卷245《王允成传》。
〔41〕《明史纪事本末》矿税之弊。
〔42〕《明神宗实录》卷386,万历31年7月条。
〔43〕《明史》卷232《李三才传》,《明臣奏议》卷33 《田大益陈矿税六害疏》。
〔44〕《明史》卷245。
〔45〕《明史》卷306。
〔46〕《明史纪事本末》卷71。
〔47〕《明史》卷231。
〔48〕孟森:《明清史讲义》。
(作者单位: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是左角加右氐
@②原字是左王加右当
@③原字是左答加右刂
@④原字合加升
@⑤原字草头加责
四川文物成都65-69F7经济史蜀石19961996 作者:四川文物成都65-69F7经济史蜀石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0: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