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法律分析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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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公布的《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指出,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在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微生物性食物中毒的占28%,有毒性动植物中毒的占24%(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占9%,不明原因食物中毒的占39%。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基础设施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增强预防食物中毒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本文选取了一些常见的中小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供校长们参考。
  例1 某小学800多名师生吃了食堂的白菜炒粉,一个多小时后,一些学生开始恶心、呕吐,个别教师也出现中毒迹象。到了中午,中毒人数急剧上升,中毒者被陆续送往医院抢救。据了解,这次中毒事件是由于装米粉的容器不干净,产生了致病性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该菌是一种致病性的微生物,污染食品后产生毒素,而人食用后,会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病状。
  另外,学校的食堂已承包给了合同制工人李某某,并且承包合同约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食品中毒事故均由李某某承担责任,与学校无关。
  [分析]
  案例中,师生中毒的原因在于食品加工环节不符合卫生要求,即装米粉的容器不干净。那么,学校和食堂承包人谁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37项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说,学校的卫生安全注意义务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学校向其他采购者采购,并直接提供给学生,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向根本不具备资质的小作坊购买食品提供给学生,或者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因此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学校购买的是合格厂家的产品或外观合格的产品,发生了中毒事故,则学校没有责任。因为对所购食品、饮用水实际质量的判断已超过了学校注意能力和义务的范畴。二是学校对食品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则学校对内部涉及食品卫生安全部门和工作环节都负有管理的职责。
  承包、租赁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普遍实行的经营方式。按其性质可分为企业内部承包、租赁经营和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前者是指对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后者是以整个企业为标的的承包或租赁经营方式。案例中涉及的就是学校内部食堂的承包经营。无论是内部承包、租赁经营还是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被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的法律地位本身并未因此而改变,只是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方式。承包人或承租人在承包或租赁期间是以企业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原来的企业享有和承担。实践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切债务由承包方或租赁方承担,这种约定只能约束承包或租赁双方,对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因为合同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的这种约定只是确立了合同双方之间的责任关系,而不能以此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案例中,学校与食堂承包人李某某虽然有“在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食品中毒事故均由李某某承担责任,与学校无关”的约定,但这一约定只能约束学校与食堂承包人李某某,而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中毒学生。因此,学校对该中毒事故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李某某追偿。
  [建议]
  学校要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具体把好人员关、采购关、储藏关、卫生关、加工关、销售关、制度关。
  (1)学校食堂要严格把好食品的质量关,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2)要加强对学生用餐的管理,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有毒的食品进入学校。生熟食品及成品与未成品必须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消毒,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3)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体检及卫生培训工作,增强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法制意识,做到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实行全面体检,无健康证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食堂工作。
  (4)学校自办出售食品与饮料的小卖部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购进和出售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5)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健康知识宣传,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6)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堂、厕所、宿舍等区域以及学生饮用水等设施,建立学校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种卫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7)为防止一些承包人为牟利出售劣质食品给学生,危害学生身体健康,学校要加强对承包食堂的监督。
  例2 某日下午,某校学生赵某突然感到头晕、眼花、肚子痛、呕吐、四肢无力,被老师和同学送往医院。接着又有12名学生,在不到一个小时内出现了相同的症状,都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经专业人员的检测和化验查出,13名学生就餐饭店经理薛某某制卤肉用的食品添加剂中亚硝酸钠含量不符合标准。调查得知:薛某某制卤肉的添加剂是从冯某某、郭某某的干菜调料门市部购进的,而郭某某、冯某某出售给薛某某的卤肉添加剂是李某某自己生产配制的。
  [分析]
  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例2中,李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的卤肉用的食品添加剂中亚硝酸钠含量不符合标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造成13名中小学生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
  李某某、郭某某、冯某某、薛某某4人明知生产、销售的卤肉用的食品添加剂中亚硝酸钠含量不符合标准,却仍进行生产销售,对造成13名学生食物中毒存在共同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学生中毒事故是在校外就餐时发生的,学校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1)要坚决制止无证、无照摊贩在学校附近设摊摆点、出售食品。对于学校门口附近的食品摊点,学校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由工商、卫生等部门出面处理。
  (2)学校要加强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尽量提高饭菜质量和种类,吸引学生在校内就餐以确保饮食卫生。
  例3 某小学组织教职员灭鼠。该小学炊事员李某把拌有有毒氟乙酰胺的爆米花放到学校伙房的轧面条机下。由于看管不严,致使两名学生张某和赵某进入伙房,误食中毒。赵某经抢救转危为安,张某则不治身亡。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以过失投放危险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分析]
  例3中,李某在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两名小学生误食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罪。
  李某是在学校的组织下灭鼠,其过失投毒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学校应对李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食堂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清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一定要稳妥、适当,不能因此而伤及学生。

中小学校长京65~66G30中小学学校管理解立军20082008
解立军,山东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律研究员、律师。
作者:中小学校长京65~66G30中小学学校管理解立军20082008

网载 2013-09-10 20: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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