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黑哨”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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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司法介入”正名
  “司法介入”已然成为足球界的一个流行语。
  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加强行业自律机制,是预防和遏制足球“黑哨”的主要手段。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仅凭行业管理或自律是很难解决问题的。而且,裁判受贿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司法机关不能坐视不管。再者,目前足球“黑哨”问题的调查呈现一种“群众运动”加“媒体炒作”的态势,在轰轰烈烈的表象下面藏匿着混乱无序的隐患。这种作法不仅混淆视听,而且容易造成真实证据的灭失。而司法机关的调查既有权威性和规范性,又有客观性和公正性,“证人”面对司法机关的正式询问,往往也不敢轻易编造谎言。一言以蔽之,司法应该介入。
  然而,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那些裁判都要被判刑。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只有当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之后,法院才能判被告人有罪。如果证据不充分(这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那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办案人员都有可能终止“司法介入”,宣布被告人无罪。
   二、司法介入足球“黑哨”问题的法律依据
  明确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司法如何介入。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国内人士的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
  (一)裁判吹“黑哨”的行为可以构成受贿罪。
  (二)裁判吹“黑哨”的行为可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三)裁判吹“黑哨”的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四)裁判吹“黑哨”的行为可以构成赌博罪。
  (五)裁判吹“黑哨”的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
  (六)裁判吹“黑哨”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受贿罪的主体与职业足球联赛裁判员身份的确定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裁判员能否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也是当前人们在“黑哨”问题上争论不休的焦点。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仅就裁判工作而言,他们是否属于《刑法》中界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由于全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裁判是由中国足协选派的,所以在研究裁判的主体资格问题时,首先要明确中国足协的性质。根据中国足协的章程,中国足协属于“社团法人”,但同时又是管理全国足球竞赛的单项体育协会。
  在此,我们可以借用公司法中的一个术语——“揭开公司的面纱”,来揭开中国足协的“面纱”。中国足协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它的另一个名称是“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单位。其实,中国足协的工作人员拿的都是“国家俸禄”。由此可见,中国足协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它是社会团体;另一方面它是“国有单位”。这是中国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特色产物”。但是从本质上看,中国足协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对特定行业的国家公共管理权。这种管理权显然属于“公权力”,而非“私权力”。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察中国足协的性质。一个组织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是法律或法规授权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那么它也就具有了行政机关的性质。按照这些规定,中国足协应该属于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
  明确了中国足协的性质,足球裁判的主体资格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半,剩下的一半是裁判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公务”。众所周知,足球裁判是绿茵场上的执法者,其职责是代表中国足协行使对具体赛场的管理职能,以保证足球比赛的公平顺利进行。裁判的这种活动显然具有“公务”的性质。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足球“黑哨”问题上的适用
  “罪刑法定”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在足球“黑哨”的问题上,学者们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而在于法律对于裁判受贿的行为有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已有明文规定。
  首先,《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其次,《体育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最后,关于犯罪主体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并非要求法律必须明确地列举出足球裁判员,只要法律规定的内容足以包括足球裁判,就是“明文规定”。根据笔者前面的分析,《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完全可以包括职业足球联赛的裁判员。另外,《德国刑法典》第331条第2款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列举裁判员,但是并不影响德国的司法机关依据该条法律对足球裁判员定罪量刑。
  诚然,为了司法实践的便利,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对《刑法》第93条的规定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由于当前法学界在足球裁判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问题上有不同观点,所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来明确法律规定的内涵,很有必要。另外,通过在本次足球“黑哨”事件中享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的“个案介入”,来启动司法解释,也不失为一条解决问题的便捷途径。
法学杂志京15~18C8新思路何家弘20022002 作者:法学杂志京15~18C8新思路何家弘20022002

网载 2013-09-10 2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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