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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苏争吵的年代,在华苏联专家的工作条件问题是一个经常的话题。苏联人抱怨其专家在中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仅在华苏联专家和总顾问多次反映,就连苏联政府也出面请求中国各级政府机构保证为苏联专家提供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破坏关于苏联专家工作条件的协定绝不是地方行政部门的专横妄为,而是中国高层领导人有意识贯彻实施的方针的结果,这一方针反映了中国的总的政治路线。[1]中国人则认为苏联专家在工作中有大国主义表现,看不起中国,苏联专家工资过高,是中苏关系不平等的表现。[2]
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中苏关于苏联专家工作条件的协定是否平等,苏联专家在华工作是否缺少正常的条件,苏联专家的工作条件是否构成破坏双方关系的重要因素,中国政府是否因负担专家开支而感受到巨大的经济压力呢?笔者拟依据来自中俄双方大量的档案文献和口述史料,回答这些问题。
关于苏联专家来华工作条件的谈判
1949年夏刘少奇访苏时,斯大林曾表示派往中国的专家,其待遇只须与中国的优秀专家相同即可,其余部分则由苏联政府补贴。[3]
根据这一原则,刘少奇曾指示陈云和薄一波,“苏联专家临时薪资,暂订最高标准为2500斤小米”,另外适当规定食堂饭食价格并设特别商店,对专家给予照顾。[4]刘少奇还在公众大会上特别提到,苏联专家只领取和中国同等工程师一样的薪资,而不是如英、美工程师一样,领取很高的薪资。这是苏联人民国际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5]
但在1950年初毛泽东和周恩来访苏时,特别是中方提出要签订中长铁路等新协定后,情况有了变化。[6]苏方提出,在支付专家工资之外,中国还应支付一笔费用,作为对专家以前工作单位的补偿,为此,中国政府应按每人每月2000-4000卢布交付给苏联政府。中方对此感到难以接受。周恩来强调说,这笔费用相当于每月10000至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长只有2800斤小米。此外,中国希望以提供各种食品和商品的方式作为补偿金,而不要支付美元。[7]然而,周恩来在莫斯科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来的谈判中,苏方同意将补偿金降到1500-3000卢布,但坚持应以外汇(卢布)结算。在3月8日双方关于苏联专家来华工作条件协定的会谈中,为了减少外汇的支出,中国驻苏大使王稼祥又提出,根据一些在华专家的要求,是否可以将补偿金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在中国的多子女专家本人。苏联外贸部长葛罗米柯对此予以否定,同时,苏方还要求把在华苏联军士的报酬提高到低级专家水平,即每月应为他们支付1500卢布的补偿费用,甚至对普通士兵也要支付补偿金。王稼祥指出,在苏联顾问中,军士占相当大的部分,而他们在苏联每月收入只有500-600卢布,因此不应该把对专家的条件扩展到军士身上。况且,从目前中国的财政状况来看,这样的标准也太高了。葛罗米柯则认为,苏方的立场“是以许多恰当理由为基础提出的”。尽管王稼祥后来暗示在协定中暂时不要提出军士和士兵的支付问题,但苏方坚持己见。[8]
实际上,在此之前周恩来已经决定基本接受苏方的协定草案。3月6日周恩来通知,关于中苏专家协定草案,除少数属文字的修改意见外,全部同意。3月19日中共中央再次致电李富春、王稼祥、伍修权电:关于专家协定的条款“不必再争,即照苏联政府所提条件办理,我们由此取得经验,加紧学习,谨慎工作,以便第二年精减专家”。[9]此后,苏联领导人对中方提出的要求也有所考虑。3月22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修改了苏联部长会议的有关决议,除了增加该协定“应适用于以前到华工作的全部苏联专家”的条款外,将给苏联政府的军士补偿金降为每人每月1000卢布,并接受中方对协定第3款的修改意见,即中国政府“将以中国货币支付苏联专家固定工资,其数额与中国同等级别和专业的专家现行工资及以后相应的变动保持一致。在其他方面,保证苏联专家享有与中国专家同样的待遇,包括对专家食品和日用品的补贴”。[10]
3月27日苏联专家在华工作条件协定签字,10月25日双方又签署了关于对技术专家报酬条件的协定。根据这两个协定,中国应向苏联专家支付相当于中国专家工资水平的工资,另外再支付出差补偿费用,按每人每月1500-3000卢布计。[11]1950年底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议,批准将1950年有关专家薪金的决议延长一年。[12]1957年12月28日双方政府又签订的关于互派专家的新协定,其中对于双方派遣专家规定了对等的条件。[13]考虑到中国为苏联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服务的人员大大少于苏联来华的专家,[14]可以说这一协定主要还是为苏联专家制定的。不过,这至少在形式上反映了双方平等的原则。
在原则上确定苏联专家领取与中国专家同等的工资,这当然是合理的,也是中方乐于接受的。至于补偿金,首先,出国工作人员领取双份工资恐怕是通行的惯例;其次,本单位人员出国为他国工作,自然也需要得到经济补偿;最后的问题主要在于苏联的工资水平高于中国,再加上对派遣专家单位的经济补偿,使得中方对付出高额外汇补偿金感到为难,但从道理上讲,这种代价的付出并无不合理之处。引起中方不快的原因,关键在于中苏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在斯大林看来,中国是苏联的一位盟友,但毕竟是另一个国家,而且是一个他并不了解的民族。而中国领导人则以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标准看待苏联老大哥,认为革命先成功的国家帮助后来者是理所当然的,没有想到苏联领导人会在具体谈判中斤斤计较。
苏联专家的待遇和中国的实际支出
中国为聘请苏联专家所需支出分为三部分:专家本人在华工资,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补贴费用,以及为弥补专家原单位损失而付给苏联政府的补偿金。
从实际情况看,中国政府规定的苏联专家在华工资在一开始就普遍高于中方同等人员的工资。据1952年2月18日陈云等关于苏联专家工薪标准问题给周恩来的报告所说,虽然合同规定苏联专家的工薪待遇比照中国同等职务和能力的专家现行标准执行,但实际上支付的工薪是高于国内标准的。该报告完全参照现有苏联专家工资标准制定了即将来华进行设计工作的专家的工资标准,按照当时计算工资的工作分值,来华专家工资分为七级:一级设计总工师2900分,二级设计组负责人2800分,三级设计组工程师2600分,四级主任工程师2300分,五级工程师2000分,六级主任工程师1600分,七级技术员1500分。[15]作为对比,这里举出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颁发的中国各级行政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包括补贴在内):国家主席、副主席4280分,政务院总理、副总理3580分,部长最高2260分,司局长最高1470分;一级工程师最高1360分,一般技术员最高560分。[16]从分值看,苏联专家的平均工资水平大抵与中国的部长相同,而远远高于一级工程师。如公安部总顾问伊万诺夫的工资就比罗瑞卿部长的工资高。[17]
此外,笔者还在大连市档案馆发现一份1951年7月26日大连市苏联专家服务局副局长林志新和苏联专家小组负责人乌宪科商定的当地苏联专家的工资表,大体情况是主任医师160万元(旧币,下同),医师140-150万元;高级教师150-160万元,教师100-140万元;工程师150万元,会计、技术员和实验员110-120万元,还有少数专家的工资定为200-230万元。[18]没有找到同期中国相应人员的工资数据,但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制改革后确定的标准(旧币1万元等于新币1元):卫生部门分11类21级,最高类别最高级377元,最高类别最低级32.5元,最高类别平均约139.2元;高等院校教师分11类12级,最高类别最高级390元,最高类别最低级70元,最高类别平均约182.6元。如果考虑到工资改革后全国工资水平平均增长了39%,而苏联专家的工资分值1954年1月从原来的每分人民币1200元(旧币)提高到1400元,那么以上两项数据相比,当时中国同等人员的工资显然大大低于苏联专家的工资水平。[19]另一个可以作为参考数据的材料是,1955年底国务院规定,编制在华苏联专家工资预算的标准按每位专家(限顾问和教师)每月平均350元计算,[20]可以看出,苏联专家的平均工资与中国同类人员最高工资相差无几。至于军队系统聘请的苏联顾问,其工资待遇大约要比非军事专家高15%。[21]
其实上述比较还省却了一个因素,即中国人员(高级干部除外)的工资一般包含了个人的所有开销,而苏联专家的工资中尚未包括其日常生活费用——这些开支都是由中方另行负担的。1955年12月国务院通知,因过去苏联专家经费预算标准偏高,故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日常费用标准平均每位专家每天规定为:招待费(节日宴会费、礼品和纪念品费等)0.5元,文娱费(书报购置和文娱、体育所需费用)0.25元,住宿费(租金、家具、房屋修缮、煤火费、水电费、卫生杂品费和服务人员工资)13.5元,交通费(油料消耗、汽车维修、司机工资及管理费用)7.5元。此外还有由财政部统一支付的专家医疗费和警卫费用等等。[22]如此算下来,这笔费用(超过652.5元)要大大高于工资本身,而且实际开销往往是难以计算的。仍以公安部为例,那里共有苏联专家30多人,每人配备一部专车,一个翻译。所有专家都住在原恭王府(公安部宿舍)院内,每人一栋单独住宅,有4-5个警卫日夜看守。据说,那时为专家服务的编译处用钱非常方便,只要说明是为专家开销的,从来都畅通无阻。[23]
中方为专家支出的第三笔费用是给苏联政府的补偿金。1950年协定规定补偿金为每人每月1500-3000卢布,1957年的新协定拉开了支付标准的档次,即咨询专家2400卢布,总工程师2200卢布,主任工程师2000卢布,工程师1700卢布,技师和工长1300卢布,熟练工人900卢布。[24]笔者没有找到此后苏联援华人员结构的统计资料,但仅从1958年1月18日中苏科技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看,1958-1959年苏联到中国讲学和提供咨询的学者、专家375人,而进行技术援助的学者、专家只有111人。[25]由此可以判断,新协定很可能进一步增加了中国政府在补偿金方面的负担。
上述情况表明,苏联专家来华工作的收入是丰厚的。据接受采访的专家本人反映,尽管很多人最初来到这个陌生的国度时有些不情愿,甚至是迫于政治压力,但几乎没有人在以后的日子里对此感到后悔。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政府对他们在华的工作给予了很好的补偿,有些人得到的报酬至少是其平常在苏联工资的5倍。[26]
当然,如果说苏联专家的工资偏高就是大国沙文主义的表现,就不符合平等的原则,不免有些言过其实,也不尽合理。首先,从客观上讲,无论付出怎样的代价,大批专家来华最终受益的是中国。毛泽东对此看得很清楚,他在1958年曾经对下面的干部说过:“你们不愿意请顾问,我反正是要请的。”[27]其次,对于到苏联学习和培训的中方人员,苏联实行的是优惠政策。根据1951年12月6日关于中国公民在苏联进行生产技术实践的条件的协定,中方只需向苏联支付讲课费和指导者工资的10-20%。根据1952年9月1日关于中国公民在苏联高等学校学习的协定,中方仅向苏联政府支付书本费、公用事业费和助学金的50%。[28]这无疑将抵销一部分中方的开支。最后,按苏方的计算,苏联收取的费用大大低于各种科学技术援助的国际价格水平,中国支付援华苏联专家的补偿金只是国际标准的1/3-1/4,而支付培训中方人员的费用则只是国际标准的1/6,此外,苏联还向中国无偿提供了大量科技文件和图纸。[29]当然,作为个人行为,苏联专家也有超出协定范围滥用由中方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现象。为此,联共(布)中央曾责令外交部授权第一远东司司长库尔久科夫就地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这一现象。[30]
不过,对于贫穷落后的新中国来说,这项开支的确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据1951-1955年对苏非贸易外汇收支计算表,仅行政顾问和专家费一项开支:1951年5604万卢布,1952年4069万卢布,1953年3260万卢布,1954年3295万卢布,1955年4912万卢布,合计21140万卢布。[31]与中国首次向苏联贷款总共才12亿卢布的数字相比,这笔费用的确是惊人的。因此,作为全国的大管家,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从一开始就强调尽量少聘请苏联专家。1951年1月7日周恩来致电王震和赛福鼎并告各大行政区和中央财经委:“凡我们自己能够找到的专门技术人员就不要再从苏联请人来”。1月18日就苏联在大连的企业移交中国后苏方人员的留用和薪俸等问题,周恩来又致电高岗转欧阳钦、韩光:“你们应将必须聘请的人数减至最低限度”。[32]1957年以后中国在聘请专家方面实行“少而精”的原则,[33]除了政治上的考虑以外,与减轻巨大的经济负担也不无关系。
有一点需要指出,造成在聘请专家问题上经济负担过重,实际上并非完全是因为对苏联专家的高待遇,中国人本身在一些问题上也是有责任的。支付给苏联专家的工资超过了协定标准,是中国政府主动为之,表明了中国人的诚意和待客之道,但不可取的是一些中国地方官员讲排场和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这也在很大程度了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如招待服务人员过多,随便为专家举行宴会和给专家送礼,宴会时陪客人员过多,给予专家各种不必要的额外补贴,经常在专家住室内摆设纸烟、糖果等等。如有的企业将专家的房间布置得花花绿绿,用最好的床单做桌布,在屋内喷香水。以宴请专家为名大吃大喝是经常的事情,个别单位甚至每日必宴,有时宴请一位专家,中方的陪客竟有二三十人。专家出差时中方随员过多也是个问题,被专家戏称为游行队伍。[34]有些做法连苏联人自己都看不过去。如天津音乐学院和南开大学邀请苏联专家游览泰山,途中遇雨,陪同游览的负责人劝告专家家属及孩子乘坐山轿,而且自己也坐轿陪同。事后,苏联使馆认为影响极坏,提出将有关专家调回国内进行严肃处理。[35]
[1] М.И.Сладковский,История торговоэкномических отношении СССР сКитаем,1917-1974,Москва,1977,л.269。
[2] 笔者采访李越然记录,李越然在50年代曾任中央财经委员会、外国专家局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俄文翻译;李海文整理:《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46-447页。
[3] 1949年6月27日斯大林与中共代表团会谈纪要,АПРФ,ф.45,оп.1,д.329,л.1-7。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5]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第69-74页。
[6] 关于中苏外交谈判的情况可参见沈志华、冈察洛夫:“《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愿望和结果”,《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2期;沈志华:“中苏条约谈判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
[7] 1950年2月12日维辛斯基给斯大林的报告,2月12日罗申与周恩来会谈纪要,АВПРФ,ф.07,оп.23а,п.18,д.234,лл.64-69、70-74。
[8] 1950年3月8日葛罗米柯与王稼祥会谈纪要,АВПРФ,ф.0100,оп.43,д.8。лл.36-40。
[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9页。
[10] 1950年3月22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议第73号记录摘录,РЦХИДНИ,ф.17,оп.3,д.1080,л.6。
[11] Л.В.Филатов,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ое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о между СССР и КНР(1949-1966),Информационныйбюллетень советско-китайские отношения,1995,No.65,лл.8-9。
[12] 1950年12月13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议第79号记录摘录,РЦХИДНИ,ф.17,оп.3,д.1086,лл.176、208。
[13] 1958年1月22日国务院外专局关于中苏政府签订的互派专家条件协定的通知,福建省档案馆,全宗136,目录10,卷宗275,页码108-112。
[14] 据苏联的统计资料,根据中苏科技合作委员会决议,1958-1960年到苏联参与共同研究和提供援助的中国专家只有3人。Филатов,лл.94、107.
[15]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业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778-780页。
[16]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382-384页。
[17] 笔者采访赵明记录。赵明时任公安部办公厅编译处副处长,负责管理专家工作。
[18] 1951年5月20日关于大连市苏联专家工资标准的协定,大连市档案馆,全宗2,目录2,卷宗309,页码43-46、53、58。
[19] 《1953-1957年经济档案》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第526、515、568页;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关于调整苏联专家工资分值的通知,辽宁省档案馆,全宗ZA31,目录2,卷宗429,页码22-23。平均值为笔者计算所得。
[20] 1955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苏联专家所需经费的预算标准及开支掌管办法的通知,辽宁省档案馆,全宗ZE1,目录2,卷宗83,页码12-15。
[21] 笔者采访王亚志记录。王亚志历任中央军委作战部参谋,彭德怀和周恩来的军事秘书,国防科委司令部办公室主任等职。
[22] 1955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苏联专家所需经费的预算标准及开支掌管办法的通知,辽宁省档案馆,全宗ZE1,目录2,卷宗83,页码12-15。
[23] 采访赵明记录。赵明时任公安部办公厅编译处副处长,负责专家工作。
[24] 1958年1月22日国务院外专局关于中苏政府签订的互派专家条件协定的通知,福建省档案馆,全宗136,目录10,卷宗275,页码108-112;Филатов,л.31。
[25] Филатов,лл.93-94。
[26] Deborah Kaple,Soviet Advisors in China in the 1950s, Odd ArneWestad ed.,Brothers in Arm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Sino-SovietAlliance (1945-1963),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26。显然,赫鲁晓夫关于苏联专家在中国“受折磨”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参见赫鲁晓夫:《最后的遗言——赫鲁晓夫回忆录续集》,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407页。
[27] 1958年6月1日陈毅在军委扩大会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见采访王亚志记录。毛泽东的看法还可参见他1958年7月22日与尤金的谈话,中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
[28] Филатов,л.9。
[29] Филатов,л.73。关于苏联提供技术资料的费用问题,详见沈志华:《中苏同盟的经济背景:1948-1953》,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2000年,第3章。
[30] 1951年9月1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议第83号记录(摘录),РЦХИДНИ,ф.17,оп.3,д.1090,л.6。
[30] Филатов,лл.8-9。
[31]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917页。
[32] 《周恩来年谱》上卷,第113-114、119-120页。
[33] 详见沈志华:《对在华苏联专家问题的历史考察:基本情况及政策变化》,《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
[34] 1956年12月8日国务院秘书厅关于检查1956年接待外国专家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档案馆,全宗136,目录9,卷宗294,页码35-37。1956年7月1日关于全国外国专家招待工作会议情况的汇报,辽宁省档案馆全宗ZE1,目录2,卷宗138,页码7-14。
[35] 1957年10月12日国务院关于在泰山组织苏联专家家属乘坐山轿错误的通报,福建省档案馆,全宗136,目录9,卷宗294,页码45-46。
沈志华 2013-08-28 1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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