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的陷阱 第四章 中国当代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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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中国当代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源分析 
  ※ 寻租活动的社会根源
  转型期的中国尚处于模拟市场经济阶段,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目前还不具备。由于政府在配置资源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作用,就使得政府成了各利益集团寻租的猎物。当前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几个“点”上: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
  
  ※ 关系网----寻租活动的神经网络
  中国现阶段,存在着一个既不同于计划体制,又不同于规范化市场的资源配置系统,在承担着现阶段的资源配置功能。寻租活动的展开,主要就是通过一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这种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由于能够牵动诸多资源的流动,影响其流向,因而成为一种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资源,并进而成为寻租者逃脱法律制裁的依仗和凭藉。
  
  ※ 历史上的“贪渎文化”与今日寻租活动的文化继承关系
  人是历史文化的沉淀,追溯历史,就会发现,利益交换在我国古代就被赋予一种“道德”含义,现在的腐败现象只是中国古老的贪渎文化的一种延续。也正因有如此文化背景,大规模的腐败现象在我国出现,才没有遇到文化上的反抗。不仅如此,前些年还出现一种看法:经济发展和社会平等、公正有冲突,二者是鱼和熊掌的关系;而“腐败”有助于消解体制内不利于改革的阻力,从而降低改革成本。这种看法无疑对腐败现象的滋生起了辨护的作用。
  
  ※ 寻租活动的社会成本
  腐败的泛滥使社会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这种“成本”首先表现在对政府机能的侵蚀和对社会资源的巨大耗费上。权钱交易进一步剌激了官本位意识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畸型发展。事实表明,权力垄断社会生产要素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分配缺陷危害更大。这种体制繁生出大量官商、官倒及依附于权力阶层的“中介人”。各级政府都有人不遵守政府的规章和指令,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换取一已的私利;其次则表现在意识形态方面。在与政治、经济权力共生的庞大“关系网”笼罩下,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已成为社会风气,人们对提高个人收入的“灰色行为”甚至“黑色行为”采取了惊人的默许和宽容,全社会性的道德败坏,可以说前所未有。
  
  本章将集中讨论当代中国各种利益集团开展的寻租活动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产生的影响及其途径。毫无疑问,这17年改革当中,拥有庞大国有经济部门的政府及各种由政府掌握的资源,一再成为各利益群体寻租的猎物;而政府部门中的不法分子则将企业以及其权力所辖范围视之为其“索贡”的对象。在对历时17年的经济改革作出评价时, 最让国民在道德情感上不能接受的社会变化之一就是腐败行为的泛滥。在前十多年, 还有人认为腐败只是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特产”,因为在这一地区,几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的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中国第一贪”的“桂冠”在几年之间己数易其主:首先由中信实业银行行长高森祥夺得;未几又落到深圳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理曾利华头上;不到半年又冒出了一个贪污1300万元的巨贪-----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这一纪录旋即又被深圳市建设银行职工梁健云以两千万之巨加以刷新。但是无锡邓斌、北京王宝森与陈锡同一案,以及贵州阎健宏案又使中国人认识到:一向被视为首善之地的京都和以贫穷着称的贵州,贪污腐败之风也未遑多让。而这些己曝光的还仅仅只是贪官污吏中的一部分,事实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所一再指出的那样:卷进经济犯罪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增长,其中还包括一些高级干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问题严重;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携巨款潜逃情况突出;内外勾结、 共同作案和跨地区、跨国犯罪的情况突出。这种大面积的腐败行为己使改革的声誉大大受损,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危及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
  
  寻租活动的社会根源
  这种腐败行为,中国学术界原来称之为 “权力经济”,或曰“权钱交易”;政府的法律用语则统称为“经济犯罪”。在国际经济学界,自安.O. 克鲁格在70年代创立“寻租”理论以来,有关由于政府行为而产生的腐败现象,统统被纳入这一范畴加以讨论。最近一两年以来,有关寻租的讨论在中国经济学界己成为一个最富剌激性和最具挑战性的研究领域。只是这种较分散的讨论和中国目前的大面积腐败比较起来, 就显得力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按照通常的说法,寻租行为就是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寻租主要是通过政府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竭力改变法律规定的权利来实现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寻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和国有资产,寻租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得到占有“租金”(即“超经济暴利”)的特权,所以寻租活动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这种寻租活动只耗费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或者说它只是一种为单个企业创造利润而不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寻租活动的泛滥,为任何进步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容忍。
  
  在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中国当前寻租活动的性质,即这种寻租行为是属于“事前寻租”还是“事后寻租”。“事前的寻租活动”是指各种利益集团付出努力和资源来影响各种政策的出台;“事后的寻租活动”是指各种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政策空隙寻找租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策出台这种事前的寻租活动目前还很少;更多地是利用各种政策缝隙来寻找租金。只不过由于中国转轨时期的体制漏洞非常之多,所以寻租活动的伸展天地相当广阔。
  
  中国的经济改革,从体制上来说就是变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目前只能说我国尚处于模拟市场经济阶段,因为市场经济所具备的基本要素:由市场配置资源,目前在我国还不完全具备。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尤其是在稀缺资源的配置中,远不止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在对目前这种财富分配格局起决定作用的几次大的资源配置当中,如价格双轨制、股份制改造、以及后来的房地产热中,都是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代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职能,进行资源配置,从而造成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功能严重紊乱,使部分人得以利用手中权力,在这几次改革中进行着肆无忌惮、大规模的寻租活动。
  
  从这几年中国各地不断公布的案例来看,当前的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这种以权力型经济犯罪为主的寻租活动的肆虐,严重阻碍改革开放的进程,使社会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并引起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的恶性畸变。
  
  关系网──寻租活动的神经网络
  近十年来,中国出现了一批以非常速度积累了大量财富的富豪。但仔细推究起来,就会发现一个特点:这些富豪当中的相当部分,都是通过非市场手段致富。
  
  且不去讲那些有资格直接参予资源分配的掌权者,侵吞国有资产致富的企业“内部人”,以及那些在价格双轨制下、股份制改造活动中和房地产热中富起来的那一批人,仅仅以那些从表面上看来和权力似乎毫无关系、在改革中获得异乎寻常发展的民营企业为例来加以研究,就可以明白非市场手段在现阶段的重要性。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似乎都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发展,但只要仔细深究内幕,就会在其中发现寻租活动的种种痕迹。这些乡镇企业从无到有的壮大,固然有赖于乡镇企业家们的眼光和勤奋,但更有赖于大量资源的投入。而大量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等资源,又是怎样聚集到这些民营企业中去的呢?
  
  答案是明显的:既不是通过计划调拨,因为这些民营企业处在计划体制之外;也不是通过市场,因为在目前这种尚缺乏法律规范保障的市场上,这些民营企业如果真是通过市场获得原材料、技术、设备和资金,恐怕遑论发展,维持下去都属不易。事实是:存在着一个既不同于计划体制,又不同于规范化市场的资源配置系统,在承担着现阶段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在我国寻租活动的展开,主要是通过一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的。这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乡、血亲、姻亲、朋友和同学等关系。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说在80年代,这关系网尚有一点人情味在里面的话,那么到了90年代,这种人情味就几乎没有了。一方面,即便是上述关系,也还需用金钱努力编织,否则很快就会被从关系网中抛出来;另一方面,只要有金钱开路,即便不是上述关系,也能将其编进关系网中。因此所谓“关系网”,在目前的中国,其实就是进行权钱交易的神经网络。许多国有资产事实上就是通过“内部人”和关系网的作用而流入私人手中,这一点在前面几章已经谈过。这种用金钱编织的“关系网”参予作用的领域极为广泛,包括建厂、联营、转产、获得业务项目、购买原材料、产品销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非正式社会关系资源由于能够牵动诸多资源的流动,影响其流向,因而它早己不仅仅只是一种有经济意义的资源,而是一种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资源。可以说当代中国的企业经理们,无论是身在国营企业,还是身在乡镇企业,没有一个人不明白非正式社会关系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至于为官者,自然更明白在致富的道路上“官商结合”的必要性。“公共关系”这个词在我国近年来频频使用,其社会背景就是如此,只是其内涵和它在发源地的内涵己大大不同,成了请吃请喝、送礼行贿、美色“攻关”等诸种拓展非正式社会关系活动的代用语。从单个企业来说,运用非正式关系获得资源,交易成本较小,可以使自己在同侪中脱颖而出。但是从全社会来说,利用这种非正式社会关系分配资源的结果是使社会付出了无法用统计数字计量的巨大财富──社会道德和政治责任。
  
  如果仅仅将关系网的作用理解成只在资源配置中起作用,那也是对中国现在的国情一种很不到家的认识。这些年来,中国总是在腐败积累到一定程度,民众愤怒也积蓄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来上那么一场“反腐败运动”。在这些运动中也总有那么一些人落入法网,被传媒大曝特曝其腐败事实,以作为反腐败的实际斗争成果。但时隔不久,腐败之风又卷土重来,或者就在反腐败之时,也还有人顶风作案。究其原因,其实倒也不是“杀鸡猴不怕”,这些人有前赴后继、不怕杀头的勇气,而是在庞大的关系网保护下,不少腐败分子根本就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1995年1月《中国青年报 . 经济蓝讯》有一篇题为《基层央行执法乏力病因透视》的报道,就很好地说明了在关系网作用的笼罩下,人情渗透行政执法过程中,社会惩罚变得软弱无力的社会现实。这篇报道说,对基层专业银行进行稽查监督是各基层央行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许多基层央行在履行这些职能时,往往软弱无力,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央行与专业之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裙带关系,结成了撕不开、 扯不破的人际关系网”,在央行和专业银行之间,利用职权互相代为安排子女、亲属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关系网笼罩下,一查出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否处理、处理轻重又自然而然成了挠头的问题”。至于各地关于一些地方恶霸依赖关系网保护逃脱法律惩罚的事情,更是时常见诸报端。
  
  中国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一法规言之凿凿地花了第十二章整整一章的篇幅规定了“回避”,如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检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第六十二条则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六十三条则规定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等等。其实深谙中国国情者都知道这一条例在不少地方都形同虚设,最能表明中国这种“人治的法制”之特点的是安徽“史青峰事件”。
  
  安徽省阜阳地区涡阳县史青峰,其关系网相当庞大,“三亲家”都是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史氏家族在当地任职科级以上干部的就有40多人,县级以上干部有近10人。正因为史青峰拥有如此丰厚的“人际关系资源”,才能在该县为所欲为。史青峰原来是该县审计局的干部,一次发怒砸了其顶头上司审计局长的办公桌,抢走了公章,使全局的工作陷入瘫痪,转而当上了县法院的审判员。此后的某一天,史青峰伙同另一个干部强奸了一个21岁的未婚女子。案发后受害者亲属一直告了5个多月的状却毫无结果。直到上级领导下定决心,重新调整了涡阳县委、县公安局的领导班子,史青峰才在潜逃三年后被捕归案。在史潜逃的过程中,他在县公安局当干部的弟弟曾暗暗地给他送过钱,告诉他朝哪个方向逃跑;史的哥哥是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也与其有过联系。这些人都是国家干部,但他们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而且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但此案暴露的事实更让人关心的是在史氏家族那40多名科级以上干部和10名县级干部中,有多少人在任职方面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当地人事局和组织部门在考察他们时,为什么对他们那并不隐瞒人的亲属关系视而不见?而安徽史氏家族其实只是无数此类事例中的一个,在全国来说,这种事情绝对不是个别,而是带普遍性的问题,如周北方在首钢其父亲辖下工作,首钢党委副书记想将其调走都难遂愿就是一例。这类将法律条文视同无物的事情表明,以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即便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那也只是“人治的法制”,绝对不是“法制的法治”。(1)
  
  正因为关系网在中国的作用是如此强大,一个人如果成年以后, 没有编织好一些“关系网”,其亲族及社会上对这个人就很难看重,这个人在有困难的时候也很难得到别人的帮助。
  
  历史上的“贪渎文化”与今日寻租活动的文化继承关系
  上述情况的形成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有一定关系,轻视公德重视私人关系是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一个特点,“礼尚往来”这一诫律使人际关系中的利益交换具有一种道德含义;“千里做官为求财”则说明中国人心灵深处对在政府任职的一种世俗看法 (“经世济民”只是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而不是中国人,尤其不是普通民众的普遍理想);“法不责众”一方面使人们在犯罪之时有了从众的心理基础,另一方面使社会惩罚失去效力。正因为如此,近十多年来关系网的形成,腐败行为的大量滋生,在我国都没有遇到文化上的反抗。更糟糕的是社会现在已出现了不以腐败为耻,反以腐败为荣的风气。在沿海一些城市的人才招聘广告里,公开出现这样的词句:与政府部门有良好关系者优先录用。这一广告后面所隐藏的东西耐人寻味: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甚至深谙中国国情的部分港台商人,都必须贿赂各有关政府部门官员以及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人员,否则经济活动会遇到重重障碍。试图保持正常商业规范的公司,往往会发现自己是在和采用大量行贿手段的其它公司展开不平等竞争。这种从上到下都将政府公共权力视为“资本”,并千方百计以其谋取超经济暴利的腐败行为,使不少社会公众产生了“在经济发展时期,腐败不可避免”的思想,其结果是助长了人们的玩世不恭,弱化了人们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抵制。
  
  中国的腐败现象之严重,已为世界所注目。1995年,德国的哥汀根大学在一项评估报告中列举了全世界41个国家的清廉度,中国大陆被排名于第40位,最末一位则是印尼,也就是说贪污程度被排在第二位。 《经济学人》1995年5月27日报道,香港“政治经济风险顾问公司”发表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在亚洲地区11个国家和地区的贪渎情况的评比中,中国大陆被排在首位。
  
  这里且不去讨论中国应不应该被排在第几位的问题,那是政治家的事情。但国际上这种看法却很值得国人注意。如果考虑到台湾、香港在这排名上分别被列入第4位及第16位,就得考虑中国传统贪渎文化对今日的影响。这份报告至少应引起这样的联想:为什么我国历朝历代都经历这样一种重复,即每一朝代建国之初,都有那么一段励精图治、廉洁节俭的清明时期,而一到几十年以后,就无一例外地陷入了贪污腐化的泥淖之中?为什么凡是和中国文化有关的区域,贪污腐化就成为难以根治的社会公害?及至细细分析中国当前关系网的形成与其在资源分配中的作用,就能粗略把握到上述一些文化脉络,因为人毕竟只是历史文化的沉淀。
  
  翻开一部《二十四史》,就会发现贪污之事例几乎每朝每代都有, 尤其是王朝末期尤甚。以与我们时距最近的清王朝为例,这一时期的贪污就非常有名,俗称“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些情形在清代谴责小说如《儒林外史》、《官场现形记》、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描写得淋漓尽致。当然这还只是国人的看法,如果将这一时期英国人写回国去的信件相对照,就更清楚我们的贪渎文化是怎么一回事了。一些英国商人在他们的信件中说,他们踏上中国之后,最头痛的是贪渎情形十分严重,无官不贪,不行贿就几乎办不成任何事情。官员们索贿手段有明有暗,明的公然索取酬金,间接的贿赂则需要双方的默契与技巧。他们必须先学习解读这种既特殊又微妙的贪渎文化,才能在中国打开局面。写信的英国商人还提到他的“诀窍”,就是先买通卸职的政府官员,再通过这些卸职的官员打点在任的官员,等等。这信件所言可算是外国人对晚清贪渎文化的一种直接的经验性体验。至于以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贪渎文化,更是人所皆知。
  
  如今中国这“关系网”,可推溯至“文革”后期落实政策时期, 那时大家要落实政策,不少人就借助于“关系网”之威力。更兼当时经济濒临崩溃边缘,物资缺乏,表面上是按计划分配,而实际上“灰色分配”即关系网的功能在经济生活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走后门”这个词就是那时候的产物。所以如果将现在的“内部人控制”及种种“寻租”活动看作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至少持此论者没有看到这样一个事实:现在的腐败现象只是中国古老的贪渎文化的一种延续,只是转型期既有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巨大遗产,又有非常多的制度漏洞,才给一些人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手中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
  
  也正因为历史上有贪渎文化的传统,因此大规模的腐败行为在我国肆虐,才根本没有遇到文化上的反抗。而我国的实际情况还远比没有遇到文化上的反抗更为糟糕,不少人在腐败行为如洪水泛滥之时,不仅没有看到这后面隐藏的巨大危机,反而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腐败有助于消解体制内不利于改革的阻力,从而降低改革成本。最有代表性的是前几年流行的一种看法:在改革中,经济发展和社会平等、公正有冲突,二者是鱼和熊掌的关系,要想达到经济发展,必须牺牲社会公正。 并引经据典地用美国、日本等国的例子来说明,在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初期,都有过一段非常腐败的时期,以此来证明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无可避免,是改革必须付出的社会代价,甚至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直到现在,大量事实非常确切地证明了腐败只耗费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并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由于腐败行为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导致了分配的不平等和收入的集中化,最后阻碍了以保护和促进民众利益为目标的改革的有效进行,并强烈地影响了民众参予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才有部分理论界人士开始探讨“人或为盗贼”的社会道德大滑坡局面对改革的负面影响。
  
  寻租活动的社会成本
  认为用腐败来消解旧体制的力量,在所有的改革方式中“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其实是种误解。许多事实都证明,腐败的泛滥使社会付出了昂贵的“成本”,而且这种“成本”怎样评价都不过份。这种成本首先表现在对政府机能的侵蚀和对社会资源的巨大耗费上。各级政府都有人不遵守政府的规章和指令,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换取一己的私利。他们与企业界、商业界的人士串通一气,使不少经济发展的收入和财富进入了他们个人的腰包。在掌握公共资源的部门,这种侵蚀显而易见。如前所述,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贪污受贿大案、要案都出在这些部门,就是明显例证。这即意味着, 在企业界人士通过关系网进行种种非市场交换,也就是权钱交换的同时,人民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些代价包括:公共服务质量低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这几年在建筑行业中出现的大量问题。由于不少发包者的贪污行为,使许多不合格的建筑队能拿到项目,最终结果是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房屋倒塌,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许多意在改善人民生活的改革措施,不少最后都没有达到原定目的。最可以用来说明问题的例证就是第二章谈到的“圈地热”,从理论上来说,在我国,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土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而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性,所以在土地管理上,要求国家从源头上高度垄断土地;在土地市场运行中,政府必须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平等。但是在实际运行中,非正式社会关系在土地市场中所起的作用,使实践结果极大地偏离了这个模式,甚至连这次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低目标──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和解决城市居民的居住困难都没有达到。大量资金在中间环节流失,肥了和土地有关的贪官污吏的私囊,而政府今后数年内却将为解决这两大问题的后遗症:资金饥渴和住房紧张而付出代价。
  
  要言之,权力参与分配的直接后果是:少数执掌权力和接近权力中心的人通过“按权分配”在短期内积聚起巨大的财富,其财富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利润率较稳定的发达国家,导致收入高度两极分化。一位名叫陈宗胜的研究者专门研究过党政官员经济犯罪对中国收入分配的影响,并列出下表:
  
  党政官员经济犯罪对中国收入分配的影响  党政官员
  
  犯罪率(%)
   占总人口
  
  比重(%)
   基尼系数 上升数 上升率(%) 
  5 0.07 0.298 0.0019 0.64 
  10 0.14 0.2998 0.0037 1.25 
  15 0.21 0.3016 0.0055 1.86 
  20 0.27 0.3033 0.0072 2.43 
  25 0.34 0.3051 0.009 3.04 
  30 0.41 0.3069 0.0108 3.65 
  
  陈宗胜指出,根据1987年统计年鉴的数据,当年城镇科处级以上干部正常的合法收入平均每年1000多元,处于当年的中上水平。从该收入档次对应的人口比重上减去犯罪人员的人口比重,加在人均收入4000元(等于1000元正常收入加上3000元非法收入)所对应的人口比重上,然后计算各收入层次的收入比重和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得出如上表列出的结果。表中数据表明,若以最低犯罪率5%测算,将使收入分配差别扩大0.0019,上升率为0.64%;若按较保守的10%计,收入分配差别将扩大0.0037,上升率为1.25%;若按30%计,将使收入差别扩大0.0108,上升率为3.65%。(2)
  
  必须注意的是,这里列举的只是在贪污腐败面远不如今天这样大的1987年的统计数据,而到了90年代以后,权力寻租活动早已不象当年那样“犹抱琵琶半遮面”,行贿受贿数额也早已不是当年那样“小儿科”。但上述表格至少可以为权力市场化导致收入差距扩大提供一个统计学意义上的参考。
  
  这种“成本”其次表现在意识形态方面,具体一点讲就是社会成员是非感的丧失。在错综复杂、互相利用牵制、 与政治经济权力共生的庞大的“关系网”体系的笼罩下,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风尚, 人们对提高个人收入的“灰色行为”甚至“黑色行为”──亦即种种利用职务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采取了惊人的宽容和默许。不仅谋私者心安理得,而且还不用受到舆论的认真谴责,因为这些行为并不直接侵害到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从1996年曝光的山东泰安市以市委书记胡建学为首的分利集团的所作所为中,就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官员们如何结党营私,肆无忌惮地谋取私利。而且这种例证并非“孤证”,几乎每个省都有。上行下效,流风所及,我国社会风气空前败坏,群体犯罪现象相当严重。一些集体为了谋取私利,结成团伙行贿受贿;一些地方为了狭隘的地方利益,集体制假售假、 盗挖古墓、集体走私、贩卖人口、开办妓院、集体抢劫偷盗──这种情况在农村尤其严重,往往一个地方的居民或一个家族的成员就构成了一个犯罪集团。(3)这种全社会性的道德败坏,可以说是前所未有,有人形象地将之概括成“有肉的卖肉,有灵魂的卖灵魂”。
  
  最有警世意味的是一些靠吃国有资产或钻体制缝隙挖国有资源发家、后来开办自有企业一展“鸿鹄之志”的私营企业主们,现在也在为自己如何约束下属行为在发愁。笔者认识好几位这样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自办企业以后,业务越做越大,必须找人管理经营,但就是找不到办法有效地约束其下属的行为。如某“红帽子”私营公司委任一位经理去做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一直只听到那边捷报频传,说是赚了多少,两年以后,却发现贷的3000万全花没了,只留下这位经理花出比购买时市价高出不少的几套房子和一个期货交易所的席位,买时的价钱比一年后的市价高出差不多三分之二,除了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损失之外,其余的都成为“回扣”等费用被不明不白地吃掉了。这位被委任的分公司经理精通法律:现有法律中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他不适用,因为他拿的是“红帽子”私营企业的钱。这家公司在内地与别的企业合作开办的另一家企业,用了当地一位政府官员做经理,这位经理上任时两手空空,经营三年多,等自己家中有了豪宅、私家车时,注入企业的上千万资产和贷款也都已消耗得差不多。这位经理看看没有什么油水了,就递上辞呈,准备回归自己原在政府中的职位上去,私下里还这样对别人说,“他(指董事长)有什么好来说我的?他起家还不是靠这样,我拿的哪比得上他拿得多。”笔者将这些靠“灰色行为”起家,但又败在别人的“灰色行为”手下的现象称之为“多年打老鹰,却被鹞子啄瞎眼”,可算是“成也腐败,败也腐败”的一种“天道循环”。(4)
  
  如果说社会为此付出的经济代价在今后几年中多少可以得到弥缝和矫正的话,那么要摆脱目前这种道德无秩序状态,并建立一种新的社会道德秩序,就比修复经济要艰难得多,往往是穷数代人之努力也收效甚微。腐败行为泛滥成灾,最大的受害者其实只是人民。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对腐败问题持掉以轻心的态度,并以一种短视的功利态度将它使某一集体、某一个人获利作为腐败有利无害的依据,论证它在中国经济体制转换中所起的作用是“成本最小,效益最大”,最终只会使为害己烈的腐败渗透民族灵魂,成为难以治愈的社会顽症,每个人都会身受其害。
  
  建立道德和政治责任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在瓜分计划经济体制庞大遗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寻租活动,使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严重偏离本应达到的社会目标。发达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历史表明:新生资产阶级总是先有了经济实力,再争取经济权力。鉴于此,在80年代初期,许多知识分子曾充满希望地想象:随着民间经济力量的日益壮大,以经济权力来削弱非经济权力,会使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加快。但严酷的现实却没有按照人们的想象发展,生活中大量权钱交易活动,使得人们不得不认知这一现实:有权才能有钱,这样反而进一步剌激了官本位意识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畸型发展。国际经验和中国的现实均证明,权力垄断社会生产要素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分配缺陷危害更大。这种体制繁生出大量官商、官倒及依附于权力阶层的“中介人”。这些人共同谋取财富,其相互勾结使权力结构更加强化,成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最大的阻力。
  
  关于腐败产生及如何克服腐败的问题,人类历史中一直都有一些杰出的思想家穷毕生之力加以探讨,被誉为“政治学之父”的马基雅弗里就是世界上第一个深入研究腐败问题的思想家。他在分析了15世纪意大利的社会情况以后,认为产生腐败的原因有几个,包括社会的不平等,人的私欲,权势者为满足自己一已私利的权势欲,等等。针对当时意大利的社会情况,他提出了消除和防止腐败的办法,如依靠领导者的自律为公民作出良好的榜样,依靠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依靠有效的监察制度,依靠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等等;最重要的是他还提出了依靠改革来防止腐败的思想。马基雅弗里明确指出,国家政权如果长期不予更新,必然会走向腐败堕落,“因为随着时光的流逝,德性必然腐化,如果不加以治疗,这种德性的腐化必然会导致政体的毁灭”。因此他主张经常革故鼎新,为国家注入新的生机,通过种种兴利除弊之举来克服腐败,使国家历久不衰。马基雅弗里对腐败危害性及其根源的认识,不仅震撼了他的同代人,使人们开始正视腐败的灾难性后果,还为后来西方国家的政治学说开创了新的研究方向。此后以自然法三权分立学说为理论基础,以反腐败为主要目的的西方廉政思想,以及“廉洁政府”理论的盛行,溯其思想源流,都会看见马基雅弗里的思想光芒在闪烁。
  
  瑞典经济学家、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冈纳 .缪达尔在对南亚诸国进行了长达十五年的实地考察之后,出版了他的姐妹篇名着《亚洲的戏剧》与《世界贫困的挑战》。在这些着作中,他提出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软政权化和分利集团。他认为,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都属于“软政权”,这种“软政权”有几大基本特征:这种社会缺乏立法与具体法律的遵守实施,对法律的解释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松弛性,各级公务员普遍不遵守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常常和他们本应管束其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与集团串通一气;社会成员之间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资源,在违反和抵制法规的基础上,为一已私利进行交换,亦即存在反法制的互利性;这种以贪污、腐败为基本行为模式的软政权行为有着互诱性和积累效应,对包括下层阶级在内的各社会阶层有着很强的渗透性。萧功秦曾长期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问题,针对上述现象,他指出,在这种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软政权”模式下,很容易形成各种分利集团,而这种分利集团一旦形成,必然会利用自己垄断的各种资源,通过种种寻租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而这些寻租活动又必然导致这些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软政权化。“如此恶性循环,一旦这种恶性循环发展到一定程度,一个国家的政府将面对这两大陷阱的相互沟通而无能为力。”(5)从中国现在的实际状况看来,这种分析正好切中要害。
  
  如何遏制腐败,防止进一步“软政权化”,阻止分利集团与政治结盟,在中国目前其实己经是关系到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正是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已经泥足深陷:由于在政府和企业这两大科层组织中拥有权力的大小决定了获得财富的多寡,所以不少政府公务人员不是去考虑如何加强为社会及公众服务,企业负责人不是去考虑如何增多社会产品,而是花费大量精力去进行权力的角逐。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基本单元的工作动机,侵蚀了人们的社会道德和政治责任感。
  
  有人根据新加坡的经验总结出,中国目前腐败成风,主要是因为公务员的工资太低,“便宜没好货”,“贪污受贿、谋取各种特权和好处便成了低工资的一种虽然不合法但却合理的必然的补充”。言外之意, 当然就是说只要对公务员实行了高工资制,贪污腐败之风就会得到遏制。
  
  对这一看法,作者不敢苟同。因为中国目前的腐败之风并不是依靠对“人民公仆”实行高工资制就可以解决的──须声明的是,笔者绝对不是反对给公务员高工资,在这里谈的只是高工资制能不能遏止贪污的问题,而不是应不应该给公务员高工资的问题──历史上清代的“养廉银”制度也没有养出几个清官就是明证。再则欲望无止境,近几年频频曝光的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上亿元的贪污案,证明这些人依靠贪污所获得的财产之巨,即便是享受高薪的新加坡公务员们也无法望其项背。这也就说明在中国实行公务员高工资制,恐怕也无法遏止公务员们的贪欲,所以这不是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继马基雅弗里之后,法国着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这一被西方社会认同的公理,中国人在不再侈谈“共产党员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以后,似乎也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这一公理。这些年“阳光法”等法律不断在出台,检察部门、监察部门、纪检部门、反贪局等“意在用权力约束权力”的机构也在不断成立,但贪污腐败之风却越演越烈,成了一种蔓延全社会的“政治之癌”,其关键就在于中国还是“人治的法制社会”,向“法治的法制社会”演进正处在步履维艰的阶段。
  
  如何才能遏止目前这种贿赂公行,腐败成风的局面?笔者认为,这不仅有赖于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还有赖于在社会公众中建立现代化的道德和政治责任感。现行制度的不健全比较容易理解,如前所述, 中国目前寻租活动的猖獗,从制度上来说,主要是源于资源分配大权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权力腐蚀人,极端的权力极端地腐蚀人”,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建章立制,让制度来约束人,使人们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则是要尽快使政治权力从经济活动中退位。否则掌权者中就会出现“前车”不远,“后车”又覆的现象:北钢杀掉了管志诚,管的继任者紧接着步其后尘:贵州阎健宏尸骨未寒,接掌位置的向明序又走上她的老路。(6)用时下流行的话来说,这是“硬件”建设,这方面各国都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然而最困难的问题却不在这方面,而是在“软件”方面,即如何建立道德和政治责任感的问题。再好的制度也必须依赖人去执行,人的素质在许多情况下,往往是关键。以制度创新和明确财产关系为主要观点的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士、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在观察了东欧和我国的经济改革以后,认为迄今为止,人们尚未找到一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有效药方。但通过己有的经验研究,这样几个方面是很重要的:第一,建立有效的经济市场;第二,建立有效的政治市场,即政治体制;第三,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的有效协调;第四,宏观经济政策与政治市场、经济市场的互相协调。这里所谈的四点其实就是一点:制度建设。与此同时,他还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路径依赖。这一观点非常强调一个国家在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习惯因素产生的影响。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知道自己过去从何而来,不知道自己面临的现实制约、传统影响以及文化惯性,就不可能知道未来的发展方向。
  
  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建章立制,许多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法律要从纸上的文字变成现实,看来还有一段漫漫长路。而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所谓制度建设其实也就是一种文化建设。基于此,在中国进行经济改革与建立各种法规法律的同时,如何在国民中,尤其是在政府公务员中建立道德和政治责任感,至少和经济改革、建章立制同等重要。
  
  对中国的思想家们来说,还有一个要倾注全力研究的问题则是:考察中国现时所依赖的“路径”,即历史文化源流,中国究竟有没有可能成为一个“法治的法制社会”,而不是一个“人治的法治社会”。因为这两种社会的治理方法完全不是一回事。可以说,解决好这一理论问题,是解决现在中国所有问题的基本认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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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注释: 
  1、《报刊文摘》(1996年11月18日,解放日报社主办)。 
  2、《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陈宗胜着。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月新1版。 
  3、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安徽省涡阳县茅庵赵村拐卖人口团伙犯罪一案,该案共有62人被判死刑、死缓、无期、有期。由于这一案非常典型地揭示了中国时下社会道德败坏到什么程度,将其大要录之如下:
  茅庵赵村位于河南省永城县、安徽省涡阳、濉溪两省三县交界之地,自1989年该村村民赵金方、赵明、赵良才等人开始进行买卖人口的犯罪活动以来,不断有村民加入这一犯罪活动,至案发时为止,据查有80%的村民参与拐卖妇女。他们或者兄弟联合,或是夫妻携手,或合家出动,或内外勾结,形成了以赵村为中心的拐卖妇女“专业批发市场”,周围6个村、镇及与其接壤的河南省、江苏省、山东省的部分县、市都涉足其中,形成了贩卖、接送、中转、收买的“网络服务”,每天都有好几批被拐妇女送入赵村,这些被拐卖的妇女,大多数都是被人贩子强奸后再卖掉。人贩子拥有自制的土枪、双管猎枪等杀伤性武器和吉普车,气焰十分嚣张。7年来,赵村俨然成了“拐卖妇女的自由王国”,该村有钱有势的人都是靠出卖灵魂拐卖妇女起家,人称“中国第一卖人村”。(原载《江南晚报》,转摘自《深圳法制报》1996年8月25日。)
  类似赵村这样的拐卖人口专业村,在中国还破获了好几个。 
  4、这个股份公司因是笔者介绍的项目,故后来该公司的职工向董事长反映这位经理的问题时,是托笔者转交的非匿名检举信。因是财务人员与副总经理以及一些业务人员共同检举,故对每笔钱的来龙去脉及如何消失都讲得很清楚。 
  5、萧功秦:“‘软政权’与分利集团化:中国现代化的两重陷阱”。《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1期。 
  6、仅靠严刑重罚似乎已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的蔓延。以贵州省为例,阎健宏尸骨未寒,其继任者又因受贿被逮捕。1993年9月,阎健宏因贪污受贿被抓,当时贵州省派了厅局级干部中专业学历最高的向明序接任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一职,谁知1995年1月就有人向有关方面检举向有受贿嫖娼等劣行。这件事的出现令贵州省的领导“大为震惊”,原以为杀了阎多少有点震慑作用。其实仔细一想,就知道这是因为该位置实在是离钱太近,手中用钱的权太大,一般人在那一位置上很难把握住不受诱惑。所以换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笔者就曾亲耳听过几位手握大权的官员在酒醉饭饱以后发表如此高论:“政府从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只应该让一个人在一个位置上坐两年。因为第一年刚去,还没摸准路子,不敢放手捞,第二年就捞得够了,而第三年恰恰是最容易出事的一年,胆也大了,事也多了,保不住哪一单事留下一些手尾,就很容易翻车。”深圳市从1996年开始已在一些重要的位置上实行轮换制,其效果还有待检验。 

何清涟 2013-08-22 20: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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