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第六章 1789-1792:卢梭思想从背景走向前台 三、“公意”钳制下的宪法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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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意”钳制下的宪法辩论

  革命未始,1789年5月5日,卢梭“公共意志”论就在首发事件——三级代表合厅议事这一事件上打下了它的烙印。

   按历史惯例,三级会议开幕后三个等级的代表应分别议事;三个等级中,各省代表亦应分组讨论。这一惯例被第三等级代表认为是对“公共意志”的分割,理应否定。5月5日当晚,第三等级从分组讨论中首先得出了一个“一致同意”的决定:为了服从全国公意之故,旧日等级之分已不存在;因此,须邀请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来共同审查代表资格;在此之前,第三等级拒绝组成英国式的下院。同时则规定:议会如集会,当不设秘书处,办不需纪录,只需一个议长来主持议程;英国式议会的技术性安排是束缚代表反映民意的繁文褥节,统统排除在外。

   于是三级会议尚未议事,首先在议事程序上陷于僵持。第三等级等待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来合厅议事,遭到拒绝。五个星期的等待、调停皆无结果。西耶士建议第三等级宣布,最后一次邀请对方合作,并于6月12日单方面开始对三个等级的代表委任状审查。6月17日,经过审查获得通过的第三等级代表宣告,他们已是法兰西民族的代表;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未受审查前,不予承认;第三等级代表单独组建国民议会。在既成事实胁迫下,两天之后,第一等级内部经过激烈辩论,终于决定加入第三等级,即加入国民议会。贵族等级除了反抗,以及随后的大流亡,已别无出路。第三等级坚持“合厅议事”,坚持“公共意志”不可分割,初战胜利。卢梭的教导,帮助他们打赢了第一个回合。

   值得注意的还有下一个动作。合厅议事的国民议会,通过首项决议就宣布:“立法权不可分”。在当时阶级冲突氛围中,此决议有现实考虑:把特权阶级限制于第三等级的意志之下,不得分裂。若从法国近代宪政发育的角度看,此举则可认作卢梭政治哲学的深入一步:主权不可分割,维持公共意志的一致同意,各阶级、阶层利益不得分殊;因而,也就堵死了利益分殊在宪政制度层面上的安排:英国式的上、下两院制。

   自此以后,从1789年6月20日网球场誓约“不制定宪法,决不解散”,至1791年9月30日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终告诞生,国民议会始终处在卢梭政治思潮与孟德斯鸠、伏尔泰政治思潮的左右牵制下,左顾右盼,前后徘徊。两年零三个月内,制宪过程风雨飘摇、险象环生。

   制宪第一个辩论焦点是“国王否决权”。

  正是在这一辩论中,大革命完成了它在塑造法兰西风格政治文化过程中的一个世界性创举。他们不同意按阶层利益的分殊,划议院为二元横向对待——上、下两院,而是坚持合厅议事;与此同时,则同意按政治观点的激进与否,把一元性的合厅议事纵向地划分为内战式的对峙局面——反对国王拥有否决权者坐在议长左边,赞成否决权者坐在议长右边,左、右分列。这就是后来世界各国政治生活中惯用的“左派”、“右派”分类法的起源。这种合厅议事下的内战格局,暗含着卢梭哲学中这一道德政治的概念:政治营垒的分列表现着道德判断上的分列,一方代表“正义”,另一方代表”“邪恶”,两者间的关系是摩尼教式的光明与黑暗的关系,你死我活,不能兼容。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只能是一元性的纵向 “压倒”,不能是二元性的横向“并立”。这种道德化的政治划分,塑造了后来法兰西政治文化的基本性格,并超越法国一国界限,蔓延至近代各国,对后来近、现代各国政治生活甚至国际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国王否决权,牵涉到主权结构的问题,在当时的英 国,王权与立法权是横向排列:王权代表行政权,设在立法机 构之外,与立法权对峙,互相制约平衡。但在法国,由于分权学 说始终受到卢梭思潮、冉森教义、西耶士理论的抵制,王权不 可能安置于立法权外,只能归属于统一的行政、立法一院制内 安排。1789年8月14日,议员凯斯努瓦首先提出了这一问 题:王权在立法方面是否拥有否决权?是有限否决,还是无限 否决?如此提出问题,说明法国人的宪政建设,一开始就走歪 了路,以后只能越走越窄。

   9月4日,议员穆尼埃代表宪法委员会提出报告,声称: “为了保证行政权力不受任何立法权力的任何侵犯”,“最好的办法是使其成为立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应规定议员们的决议在成为法律以前,必须经国王批准。”这一立场,比6月17日国民议会宣布国王不得否决议会通过和将要通过的一切决议,是一大倒退,至少是向着起点以前的一次徘徊:议会是为了限制王权专横才召集起来,为的是制定宪法,然而宪法尚未制定,怎么又辩论起如何维护王权对立法权的最高地位呢?

   但是,这一倒退要求却暗含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理 论构想,或者说能够与卢梭式的激进抗英政治思想主张建立 一种奇异的支援关系:英国式的分权制是割裂主权的横向排 列,王权代表行政权,议会代表立法权;但在道德理想国内,主 权不能分割成横向分列,应该呈纵向叠加,议院代表立法权, 但在立法权上,还要凌驾一个不露声色的最高主宰,拥有在议 会幕后的最后一手:否决权。用这一派议员的话来说,国王不 能创议,但是国王能够否议!

   西耶士当时显然还未醒悟到对方的立场中也有卢梭意识。9月7日,西耶士起来痛斥这一主张:“任何否决权,延缓的也好,绝对的也罢,在我看来只能是一道专横的命令,一封对付民族意志和整个民族的密札。”

   然而在9月11日的表决中,议会仍以673票对325票的多数议案,通过了“这一封密札”,继以728票对224票的多数,否定了国王否决权只有一届议会有效期(两年)的议案,通过了两届议会有效期(至少四年)的决定。

   与国王否决权有关的另一个辩论焦点,是“一院制”还是 “两院制”问题。

   9月4日,同一个穆尼埃在提出国王否决权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美国式的两院制方案:“眼下这个议会,肩负着确定权力组织和建设自由大厦的使命,应当是一个单一的机构,为的是更有力量一些,办事更快一些。但这种力量,若是在制定了宪法之后仍保持下去,最终会把一切都给毁了的……而分别议事的两院呢,则可以保证各自作出理智的决定,并能使立法机构按其必要的凝重而庄严的步调行事”。D G但是这一次穆尼埃遭到了失败。尽管他当时想绕着矛盾走,提出一个富于平民色彩的美国两院制以代替富于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避免刺激法国议员普遍存在的“抗英情结”,但是他的美国式方案还是洗刷不了舶来色彩,避免不了法国文化自我中心主义的反对。在9月10日的表决中,他的两院制方案经激烈辩论,仍以849票对89票(122票缺席)的压倒多数,惨遭否决。结果,1795年的宪法还是保持了一院制的议会结构。

   穆尼埃议案一胜一败,从表面上看,似乎无一致逻辑可 寻。但究其内里,不难发现,成也卢梭,败也卢梭,胜败皆可从 卢梭思想的两方面影响找到某种统一性解释:国王否决权得 以通过,反映了卢梭在公共意志之上需有半神半人最高主宰 之主张;两院制方案被否决,则反映了卢梭对主权不可分割的 执拗立场。

   从1789年至1792年,革命初期各种思想错综复杂,交相 呈现,但是卢梭影响则在多种思潮中越来越占上风。它不仅能 在左派议员的声音中高唱主旋律,甚至能从对立的另一方也 得到回应。这种历史现象,在后面发生的各种事件冲突中,我 们将会不断看到。


朱学勤 2013-08-20 15: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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