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第三章 道德理想国的发生逻辑:自由之沉没 五、第三者统治与第四种法律——内心统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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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三者统治与第四种法律——内心统治法

   在这一节里,我们将讨论第一节抽出的这一问题:那个可疑的牧羊人——“敢于为一国人民创制者”;并回答前一节留出的那一问:公共意志不具制度形态,又将以什么形态出现,依靠什么法律进行统治?

   将这两个问题并联,并不仅仅是本书作者的人为安排,而是清理卢梭逻辑脉络的客观结果,而一旦这两个问题并联在一起,无庸本书赘言,卢梭在社会契约推演过程中所模糊的RP3——第三者,将在实践中出场,其人格化的面目,也就从朦胧中逐渐显现出来。

   第三者的需要,首先来自公意从众意中产生这一过程的 神秘性。公意与众意的区别,卢梭说得清楚。但是公意如何产 生,产生后既高于众意、甚至对立于众意、然而最终又能为众 意接受?卢梭语焉不详。他宁可进入神秘状态,也不愿进入英 国学派的技术状态。

   能够解决神秘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者,必是天赋神性者,至少是一个先知型半人半神者。这样的人物俯视众生,只听从内心的天召(calling)。而他个人的内心声音经过广场放大,却能对全社会产生暗示性催眠效果,使众生在集体催眠中进入入巫麻痹状态。用卢梭的话来说,就是“不知道德的道德状态”。这样的人物只能是韦伯理论所分析的奇理斯玛型统治者。

   卢梭当时尚不知奇理斯玛。但是,在他对“公意立法者”的具体描述中,一个奇理斯玛人物原型已呼之欲出:

   1、奇理斯玛的必要:

   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

   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清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个人看得到幸福却又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导……正是因此,才需要一个立法者。总之。简直是需要一种神明,才能为人类制订良好的法律。[29]

   2、奇理斯玛的地位:

    立法者是非凡人物。这一职务创造了共和国,但又决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就像是一个牧人对他的羊群具有优越性那样”。[30]

   3、 奇理斯玛的职责

   公共权威取代父亲地位,并履行父亲的重要职责,通 过履行他们的责任,获得他们的权力。[31]

   政治实体来自个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是有生 命的,类似人的生命一样。主权力量代表着头脑,公民则 是身体和组成部分,使得这一机构能够运转、有生气,并 且工作。[32]

  这就是卢梭最满意的第三者统治,一个在公共意志中时隐时现的奇理斯玛。它依靠什么进行有效统治?奇理斯玛的内在逻辑排斥制度层面的操作规范,促使卢梭走到18世纪通行的法律三分法后面,再摸出一个第四种法律,即政治法、刑法与民法后面的“内心统治法”——“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 ……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者·代·替·那·些·法·律。……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按:指孟德斯鸠)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33](着重号我加的)

   所谓舆论,就是社会成员不自觉的道德状态。1764年科西嘉人要求卢梭给他们制定一部宪法,卢梭的回答是:“我不向他们鼓吹道德,我也不强令他们服从道德,然而,我将使他们置于这一状态——他们服从道德,却对道德一词不知不识”。[34]

   这种“不知不识”的道德状态,是政府调控舆论的产物。卢梭《致达朗贝尔信论观赏》中说:“通过什么手段,政府才能掌握道德行为?我的回答是,通过公众舆论。如果说,我们在隐居状态下的习惯来自于我们自己的天良,那末在社会状态下,我们的习惯则来自于公共舆论。”[35]

   在《论政治经济学》中,卢梭说得更为露骨:“如果说,能够按照人们本身的状态去驱动人们是高明的话,那末,能够按照需要他们成为的样子去驱使人们,则更高一筹。最高的权威是能穿透人们内心的权威”。[36]反过来,针对英国政治学派和英国政治制度,卢梭鄙夷地说,只有道德崩溃,统治者才“不得不求助于他们称之为国家制度和内阁的诀窍种种不足道的卑劣伎俩”。[37]

   卢梭显然认为,统治权力的合法范围不能局限于公民外在行为的约束,而应深入一步,深入公民内心深处,管理公民内心的道德活动。第四种法律是软性法、不成文法,但是它比前三种硬性法、成文法更为重要。从消极意义说,它是奇理斯玛得以存在的根本大系,是安危所系之生命法、根本法;从积极意义而言,它似乎又是一场统治形式,统治范围的革命,革 “政治”的命——它第一次把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公民良知的道德批准上,它第一次把统治领域从公民的外在行为扩及到公民的内心状态,把“政治统治”改变为“道德统治”…… 卢梭的这一步深入,是他政治哲学越界筑路所迈出的步伐中最为冒险的一步,意味着他与英国政治学的根本决裂:前者是道德政治学,后者是行为政治学;前者涉指人的内心世界,后者仅限于人的外在规范;前者之国家改造社会,后者之国家“看守”社会;前者要求政、教合一,后者要求政、教分离。按照泰纳的说法,卢梭的国家“是一个世俗的寺院”,“在这个寺院里,个人一无所有,而国家则掌握一切”[38]:国家管教育、管信仰、管观念、管精神世界发生的一切,直至接过教皇、教会的所有管辖范围,重建一个不穿袈裟、不设主教的教会。所有这一切的恶果,我们将会在第二部分罗伯斯庇尔悲剧般的实践中看到。历史证明,政治哲学的这一步冒险,在理论上可以看作是有审美价值的飞跃,在实践中却恰恰是它走上自杀阶段的开始。


朱学勤 2013-08-20 15: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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