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台湾民众的民主训练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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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在日据时期就已争取地方自治了。败退台湾的国民党,为了巩固政权,不得不回应民众早已觉醒的自治诉求,实施有限的地方自治。此后,在台湾民众不断争取下,地方自治不断深化。那么,这一深化过程究竟是怎样的?它给台湾社会带来哪些影响?

台湾自治运动渊源和动因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由于此前台湾民众已对自治有强烈意愿,失利失势的国民党,不得不回应民众的自治诉求,收揽民心。国民党还借此建设“三民主义模范省”作为“反攻大陆”一个利器.

光复初期:台湾省参议会再三提请议案实施自治

现代台湾自治运动可以追溯至日据时期。被日本控制下的台湾民众,以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等迫使日本颁布“台湾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设立州、市议会,争取了部分自治权。台湾民众也借选举自治积累了参与管理地方经验。台湾省光复后,已有自治经验的台湾民众,对地方自治的诉求甚为强烈。但在光复初期,台湾地方自治程度依然十分有限,除了乡镇县辖市区长外由民选,省、县市行政首长都不是民选产生,而是自上而下派任的。

在当时,台湾民众要表达诉求,只能通过省参议院,但它只是政府的咨询机构,没有真正的话事权,听不听,台湾行政机关(省府)说了算。即便如此,当时省参议员依然秉持民意提请议案,大胆地一而再再而三提请议案,要求尽快实施地方自治。

 

1948年7月,省参议会第五次大会,参议会员韩石泉提案,要求立法院制定“省县自治通则”。“省县自治通则”的制定是根据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议,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省自治法,省设省议会,由省议员由省民选举”,但这一规定一直停留在纸面,未见付诸实现。

韩石泉的理由为:

“行宪伊始,各种选举告一段落,立法院现正集会着手制定,根据宪法的各项立法,地方自治的施行刻不容缓,而省县自治通则及地方自治的基本法律为尊重民意,谓立法院急速着手制定省县自治通则公布施行。”(高小蓬,台湾省参议会推动地方自治之研究(1946-1951))

同次大会,参议员黄纯青也提出询问

“训政结束,开始行宪,省长、县长、市长民选、时机已到,期待地方自治通则公布,省长、县市长民选即时施行,此乃六百五十万省民所要求也,关此,欲问当局有积极的准备乎?何时施行有具体的计划乎?(高小蓬,台湾省参议会推动地方自治之研究(1946-1951))

光复初期:台湾省行政首长推动自治

由于台湾省实施地方自治符合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地方分权思想,体制内外对于实施地方自治有共识,所以体制外参议员的推动,得到体制内回应。当时台湾省主席陈诚推动成立地方自治研究会,开展地方自治实施的准备工作。地方自治研究会自1949年8月成立起,经过四个月时间,完成自治主要方案和法规,有《本省调整地方行政区域方案》、《台湾省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草案》、《台湾省县市议员选举罢免规程草案》等送交台湾省府参考。(李汝如,《台湾省通志·卷三政事志·地方自治篇》,P5)

不过,体制内外关于自治进程存有分歧。体制外认为实施自治的条件已然成熟,但是体制内则认为仍需考虑其他因素和条件。台湾省主席吴国桢(1949年-1953年任)就曾表示:

“实行地方自治,为百年大计,希望事前应有周密的准备,件件事均应考虑到,实行时才能收预期的成效。”(高小蓬,台湾省参议会推动地方自治之研究(1946-1951))

国民党败退台湾,借实施地方自治收揽民心,建“三民主义模范省”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由于此前台湾民众已对自治有着强烈意愿,失利失势的国民党,不得不回应台湾民众的自治诉求,收揽民心。蒋介石曾下达陈诚手谕:“勤求己过,用人自辅,此为补救吾人过去燥急骄矜,以致今日失败之大过”。蒋介石不仅指示陈诚要“收揽人心”并亲自聆听台湾人的心声:“蒋介石还在阳明山上召见台籍政界人士,听询地方民情及粮食情形。”(高小蓬,台湾省参议会推动地方自治之研究(1946-1951))

除了为收揽民心被动回应自治诉求外,国民党还借此建设“三民主义模范省”作为“反攻大陆”一个利器,诚如陈诚宣布筹备实施地方自治时所言:

“本席接主省政以后,即提出‘人民至上、民生第一’这两句话,以为施政的总目标,要在台湾真正实行三民主义的理想,本年增加精食生产,实行三七五减租,并发展各种经济建设,即为‘民生第一’的实行。今天成立地方自治研究会,即为实行地方自治,以求达到‘人民至上’的目的。今后我们如能在政治经济上胜过共匪,就可立于不败之地了。”(庞俊峰,《国民党执政时期的台湾地方自治》)


共和国辞典 2012-03-28 0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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