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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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定位,即确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对可持续发展实质的理解,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确定和模式的选择,关系到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效果。
   一
  对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定位问题,在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探讨中多有涉及。从讨论的情况看,在此问题上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定位于人的发展还是定位于自然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定位问题缘起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近代以来,尤其是20世纪以来,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创造了日益丰富的物质财富和发达的物质文明。但与此同时,人类的活动也造成了一系列问题:严重地污染了环境,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过度消耗了自然资源。这些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既影响当代人的生存发展,又破坏了后代人生存发展的条件。
  作为对环境资源问题的回应,西方一些有识之士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反思。20世纪20年代,法国思想家施韦策提出建立一种扩展到自然界一切有生命对象的伦理学,认为人和自然应得一种特别亲密的互相感应的关系。30年代,美国科学家利奥波德进一步提出了“大地伦理”的概念,认为人必须把道德权利的概念扩展到大自然的一切实体和过程中去,确认自然物持续存在的权利,并认为人应与自然建立伙伴关系而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这些论述,潜在包含着承认自然价值的思想。
  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环境资源问题的日趋严重,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得到展开,对自然价值的探讨进一步深入。其中,美国人罗尔斯顿的探讨颇具代表性。他在《哲学走向荒野》一书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观点,他着重对价值与人相联系的观点进行了辨驳,指出,把价值看作人类利益得到满足时的产物的范式,是“在价值论上过分的人类中心主义。”[1]那种认为只有人类的生命才有价值,其他所有的生命形式都从属于人类利益的观点,“是自称为‘客观硬科学’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私。”[2]为了驳诉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他提出并讨论了“自然中的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一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主观价值论”进行了重新审视和批驳。他指出,价值并不是纯主观的,自然并非因为人才有价值,自然的价值是其自身进化的结果,“我们宁可不相信价值是一种完全特殊的创造,不相信价值的后成说,而愿意相信价值是逐渐进化而来的。”[3]在肯定自然价值客观自为性的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4]并认为“‘内在的自然价值’这一概念在价值主观论到价值客观论的转化中起了主导作用。”[5]
  上述学者对自然价值的肯定,特别是罗尔斯顿提出并阐述的“自然的内在价值”观念,对当代生态主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正是在此基础上,一些生态主义者进一步提出了“生态价值”、“资源价值”等新概念,确立了生态伦理学。
  生态伦理学等理论的提出,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和遵义上的支持,但与此同时带来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对自然价值的阐释中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解。一些生态主义者无限夸大自然价值的独立性,将自然主体化,将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相并列。更有甚者,将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对立起来,认为自然具有自身的利益和权利,人无权为了自己的发展而损害其他生命的存在,甚至主张人根本就不应当改造自然。这种观点不仅为西方一些生态主义者所倡导,而且也在我国产生了一定的反响,因而有必要作一些分析。
  首先是自然价值与人的关系问题。主张自然价值与人无关的主要根据是,自然价值具有客观性。诚如罗尔斯顿所说,自然的价值具有客观性,而并非詹姆士等人所认为的纯粹是观察者心智的产物,可以由人随心所欲地赋予。但是,自然价值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与人无关。价值的客观性,是指价值有其产生的客观基础,必然与客观及其性质相联系,某一自然物是否有价值及其价值之大小,首先取决于该事物是否有某种特定的性质。然而,这并不是说价值完全与人无关。就自然物而言,其某种客观性质构成为价值的基础,却并非就是现实的价值,而只是潜在的价值。潜在的价值要在与人的关系中才能转化为现实的价值。自然物的某种属性所以成为潜在的价值,是因为它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正是自然的某些性质有价值而另一些性质没有价值的缘由所在。如果价值与人不相干,那么势必将自然物的性质等同于其价值,势必将自然物的所有性质都视为有价值的,这显然会陷入混乱。自然的价值固然不能由人随意赋予,但也不能仅仅由自然生出,而只能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产生。离开了人,离开人的需要和人的视角,自然的所谓内在价值只能由其自身来确定,而我们迄今尚无法想象自然如何确定自身的价值,更无从知晓自然对自身价值确定的状况。
  其次是自然的利益和权利问题。一些人从自然的价值独立性直接推导出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认为不仅人类,而且其他自然物——从生物物种到生态系统,都有其自身的利益和不容否定的发展权利。他们认为,如果只承认人的生存发展权而否认自然的同等权利,许多破坏自然的行为都可能在保证人的生存发展的理由下正当化和合法化,也就是说,只有承认自然的权利才能保护自然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自然权利的概念。权利是一个社会的概念,自然的权利即或是生物的权利是难以理解也难以确定的。在自然界中,哪种生命是有权利的,哪种是没有权利的?如果每一种生命都有生存发展的权利,那么这些权利有无大小高低之分?如果所有生物的权利是同等的,那么自然界的生存竞争,物竞天择是合理的吗?岂不违反了生物权而应加以制止?二是生物的生存发展权和人的生存发展权能否同日而语。答案应是否定的。一方面,假定站在自然的角度,人作为自然界一员与他物的关系只能是物竞天择,结果显然是人驾驭其他自然物。在人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即使去保护自然,也只是或主要是基于自己的需要——物质方面的需要或精神方面的需要(如对某些高级动物的怜悯心)。另一方面,人只能站在人的立场,以人的眼光,从人的利益出发去衡量人的权利与自然“权利”之轻重,结果当然是不言而愉的:人的权利高于其他生物的“权利”。三是人类对自然的破坏并非由于只承认人的权利而没有承认自然的权利,而在于其他的原因——以往主要是认识上的原因,现在主要是价值选择方面的原因。
  以上论述表明,独立于人、与人无关的自然价值是难以理解的。矫枉过正地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固然有助于提高人们对自然重视的程度,但毕竟存在着理论上的破绽,不足以科学地说明可持续发展问题,甚至将对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措施的确定产生误导。
   二
  可持续发展从表面上看缘起于环境和资源的危机,从本质上看则是人对自身生存发展前景的担忧。可持续发展的直接目标是保护自然,而其根本目的则是保护和改善人的生存发展条件。因此,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人的问题,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定位于人的生存发展。
  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定位于人的生存发展,有两个问题应予回答:一是人与自然何者地位优先;二是如何理解“人类中心主义”。
  人与他物何者地位优先,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康德在其目的论哲学中曾有所论及。康德认为,世间万物相互联系而构成为一个目的论体系,其中任一事物既是他事物的手段又是另事物的目的。然而,在这个目的论体系中,又有其最终目的或最后的目的,“一个最后的目的就是这样一个目的,它的成为可能是不需要任何其他目的作为条件的。[6]”这个目的就是人,“人就是现世上创造的最终目的。”[7]人所以成为万物的最终目的,除了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能力并是唯一适用于道德律的存在物之外,关键就在于“人乃是世上独一无二的能够形成目的概念的存在者,能够从一大堆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借助于他的理性,而构成目的的一个体系的。”[8]康德的观点虽不无可议之处,但他提出的人不依赖于他物而自足地成为目的的思想,对于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却是有启发性的。
  人的一切自觉行为,包括可持续发展在内,都是有目的的,人必须也只能根据自己生存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自己的目的,因此,人的自觉活动的前提是从自身的目的出发去理解和确定他事物的价值。也就是说,在人的活动中,人在价值上具有优先的地位,人在价值上高于其他事物,人的价值是无须证明的第一性的价值,其他事物的价值却要通过人生存发展需要的满足,人的价值的实现来证明。
  与人相比较,自然的价值是第二位的,自然物之有价值,是因为它对人有用,能满足人的需要。就可持续发展而言,这一点非常明显。在可持续发展中,在环境、生态保护中,人们对自然物并非不加区别地对待,并非顺其自然、任其发展,而是要有选择地加以保护,人们要保护的,当然是有益于人的自然物,至于有害于人的自然物,无疑应予消除,即使有所保留,也是为研究或保持生物多样性之需要。对于某些迄今尚未能判定其价值的自然物,则应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加以对待。上述几种情形虽各不相同,但其根本上的一致性则是根据人的需要来对待自然。进一步说,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人们不是为了保护自然而保护自然,而是为了保持自己生存发展的条件而保护自然。保护自然的理由不在自然本身,而在人自己,无论古代的“不杀生”观念还是现代的环境保护,都不是自然本身的选择,而是人的选择。在可持续发展中,人是根本的出发点。
  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定位于人的发展,势必被指责为“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是一些生态主义、环境主义者的热门话题。他们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资源问题最深刻的原因,要保护环境,走向持续发展道路,就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
  对于人类中心主义,已有一些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宇宙的中心,主张一切以人为中心,以人为尺度,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仔细分析便不难看出,这一界定实际上包含着两种不同范畴的含义,因而对人类中心主义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
  人是宇宙的中心,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这个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世间万物就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而言,既无高低贵贱之分,亦无中心外围之别,人不是也不可能是宇宙的中心或主宰。认为某物是宇宙的中心或主宰,只能是神学的说法,因为它必以造物主的存在为前提。一切以人为中心,从人的利益出发,是一个价值判断,意指人的一切活动应以人为中心来进行。这一判断与前一判断的含义是大相径庭的。前一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无疑应“走出”,后一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则既是必需的,也是必然的。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是必需的,因为人的活动只有从人的利益出发,才能体现出合目的性,才能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而且人越是进步,其活动的目的性就越明显。人的活动以人为中心实在是天经地义的,否则,人的活动便会丧失目的性和主体性,人和社会就不会进步。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又是必然的,因为人只能以人的尺度,人的眼光和人的方式去把握和规范他物,舍此而站在他物立场上,只能是一种想象,只能是一种将自然物拟人化或将人拟物化的说法,只能是代自然言或代动物言。
  以上分析表明,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走出怎样的人类中心主义必须具体地分析和确定。我们要走出以人为宇宙中心的误区,否定人是宇宙主宰及随心所欲地对待自然的观念和做法,正确理解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确立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9]的观念,尊重自然规律,充分考虑自然发展的要求;我们又要坚持以人为中心,从人的生存发展要求出发理解可持续发展,确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规范可持续发展的行为。离开了这个基本点,可持续发展就可能失去其本义而走入误区。
   三
  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定位于人的发展,有助于正确理解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两者的协调发展,是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目标,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怎样理解人与自然的和谐,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却是有待探讨的。通常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二者协调发展的理解是:人与自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方面,自然的发展有利于并促进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的发展有利于并促进自然的发展。这一理解固然不错,但只描述了一种理想状态的结果,而问题的关键却在于如何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及协调发展。
  在现实中,人的发展与自然的发展不仅难以自然而然地协调,而且往往是矛盾的。从自然方面看,它不可能自动满足人的需要,大多数自然物不能现成地为人所利用;从人的方面看,人要在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就必须对其加以改造,而要改造自然,必然要干预自然的发展进程,改变自然物的原有形态或性质,要对自然的发展产生影响。这就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只要人以人的方式生存和发展,这种矛盾就不可避免,人与自然就存在着不和谐性。因此,人与自然本来是不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只是相对的、动态的、具体的;人与自然的和谐要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使自然适应于人和使人适应于自然。由于人与自然的矛盾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调整的具体内容应因时、因事而定。但是,就总体上而言,这种调整是有方向的,总体方向应是自然适应于人而不是人适应于自然。调整的目标,是以自然适合于人的生存发展为前提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及协调发展。
  以自然适合于人作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总体方向和目标,不仅是因为人相对于自然而言具有价值优先性,还因为自然适应于人内在地包含着人适应于自然。要使自然适应于人,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就必然要求人尊重自然规律,充分考虑自然发展的要求,保障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反之,破坏了自然,就破坏了人的生存发展条件,就背离了人自身的利益。进一步说,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活动中,有利于人的行为也应是有利于自然的,破坏自然的行为也将危及人的利益。因此,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最基本的、第一的原则应是有利于人的发展。
  只要人存在着,就不会也不应当停止对自然的改造,这本是常识。然而这一常识在某些生态主义者眼里却成了问题。在他们看来,改造自然就是对自然的破坏,放弃对自然的改造和干预才是对自然最大的尊重和保护,这实在是对人与自然关系、对可持续发展的莫大误解。
  对于自然不满足于人,人要生存发展,就必须改造自然,这是人改造自然最充足的无可置疑的理由。除此之外,还有一层理由:不改造自然就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在当前,自然环境特别是生态系统已遭受巨大破坏,只有加以人力的干预,如筑坝引水、绿化荒山等,才能使之较快地趋于平衡、恢复生机。讨论人应否改造自然。还有一个问题应当弄清楚,即如何理解自然状况之好坏。判断自然状况之好坏,固然应从自然本身的方面去考虑,看其是否有利于自然物的生存发展,但更应从人的方面来考虑,看其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这是衡量自然状况最根本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有利于人生存发展的自然状态便是好的,不利于人生存发展的自然状态便是不好的。一般说来,有利于人生存发展的自然状态亦应有利于自然物的生存发展,但有利于自然物生存的自然状态(如自然的原生态)则未必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因而人类要对自然进行改造,要开垦土地、兴修水利、筑路造屋等。
  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既不应讳言改造自然,更不能停止对自然的改造。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是通过自然的持续发展而保障和促进人的持续发展,因而不能仅仅着眼于自然的状况而顺其自然,而应通过对自然的改造,使之朝着有利于人的方向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并非对自然、生态、环境、资源原生态或现有状态的维持,而是着眼于发展——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我们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不是消极无为的顺应自然,而是积极有为的持续发展。
  确立以人的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积极的可持续发展观,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巨大发展,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综合国力还不够强,人民的生活水平还有待提高。只有加快发展,才能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只有加快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和资源,才能提高保护自然的能力,才能使广大群众真正享受到可持续发展的成果,理解可持续发展的意义,自觉地支持和参与可持续发展实践从而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新视野L京61~63B2科学技术哲学陈新夏20022002陈新夏(1957-),男(汉族),湖南桃源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北京市,100089。 作者:新视野L京61~63B2科学技术哲学陈新夏20022002

网载 2013-09-10 20: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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