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法律人的故事 凤凰网读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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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失踪”在法律上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术语,“宣告失踪”意味着一种不确定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牵带权利义务的变动,但陈新宇教授《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一书中的“失踪”意不在此。晚清民国是一个大师层出不穷的年代,胡适之、王国维、张爱玲,这些名字或多或少已被后人过于浪漫化,我们要讲述的晚清民国法律人却与浪漫无缘,他们被遗忘、被忽视,“半世浮萍随逝水,一宵冷雨葬名花”。

本期读书会,三位嘉宾从他们的专业角度出发,用“大历史”的叙事方式介绍了清末民初章宗祥、董康、汪荣宝、徐道隣、潘汉典等被遗忘了的法律人故事,并由此延伸到关于器物、制度跟文化的深刻探讨。相对于制度变迁的冰冷无情,人的故事有血有肉,见证并书写了法治中国的百年历程。




本期嘉宾:

陈新宇(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孙家红(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主题图书:寻找法律上的失踪者


陈新宇
“失踪”是一个隐喻,同时寄寓着使其变为常识的期待


首先我围绕着这本书的书名来做一个解题的汇报。这个部分分为三点,第一点就是为什么要选择晚清民国这个时间段?关键词有两个:一个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另外一个就是所谓“化学反应”。


近代以降李鸿章形容中国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他这段话其实同样也适用于晚清民国的法律史,不同于传统以往朝代的更替、在固有的中华法系律学传统之下的法律变革,1902年以降的法律改革乃是中华法系的逐步解体,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制与法学开始在中国生根发芽,与国家、社会发生各种互动的过程,所以就有了不同法系之间、法律跟社会之间的各种化学反应的问题。到了20世纪的20-40年代,六法全书,也就是《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陆续完成,标志着近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但1949年以降中共中央跟华北人民政府先后颁布指令和训令,宣布将其废除。


当时废除的这套法律体系,今天仍然在我国台湾地区实施,随后大陆有很长一个时间段因为意识形态因素,晚清民国的这段法制历史的成绩被轻易地否定,经验被过于简单地忽视,时代中的法律人也多遭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所以在书里,我用了纳兰性德的一句话“半世浮萍随逝水,一宵冷雨葬名花”。


在这种情况下,今天对它的研究,其实我觉得可以视为当代中国的法治续根,这是重建史实,还以历史公道,同时又能从这些法律人的故事里面,窥得思想与学术的传承,领会它的文明与文化的碰撞,体察到国家跟社会的转型,感悟人生与人心的变迁。


第二点,为什么是法律人,为什么来研究人这个问题?关键词有两个,第一个是规律与人心,第二个是移情式的理解。我觉得人是特别有意思的研究对象之一。所谓的大时代与小人物,人的身上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同时每个人又是独一无二的研究个体,有着他自身的个性与人生的轨迹,甚至反过头来会拨弄、影响这个时代。


近代法作为一个舶来品,古今中西的问题在这个时间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通过对近代法律人群体的观察与研究,可以发现这段精彩纷呈的法律史的规律与人心,可以移情地理解这段法律史。这是我研究法律人的原因。


至于为什么选择这十个法律人呢?从因缘的角度来讲,我觉得有两点,一个是学缘,另外一个是校缘。


就学缘而言,当时我正好是跟李贵连先生读博,李先生是中国近代法律改革之父--沈家本的隔世知己。在北大的三年耳提面命,我希望可以去追随导师的研究足迹。我们知道沈家本作为清末法律改革的主持者,但他肯定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周围围绕着一批一批年轻的法律人。在这种见贤思齐之下,我就有了对董康、章宗祥、汪荣宝这三个人物的系列研究。


从校缘这个角度来讲,我本科跟硕士读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北大,工作在清华,待过和目前正待着的这三所学校都是近代法律精英荟萃的地方。所以对燕树棠、邵循恪、端木正、瞿同祖、何炳棣、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有一种亲切的感觉,这是情感的因素。


所以规律与人心、移情地理解、学缘校缘就是我选择法律人的研究视角与这十个法律人的重要原因。


第三点,就是为什么叫做“失踪者”。我觉得失踪者这个问题,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历史定位的问题。历史定位意味着某些法律人--比如说本书里章宗祥这个人,其实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但在大家心目中他更多是一个卖国贼的形象,是被标签化的一种人。大家可能忽视了他在清末民国的时候,都是在重要的法律机构里面长期任职,而且参与了众多法律的制定。


另外一个关键词就是时代因素。因为时代的变迁之下,可能以往很多的法律人,被我们所忽视所遗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失踪”其实是一种隐喻,意味着其作为法律人的身份与经历不为国家、社会、同行甚至家人所熟悉。比如说沈家本,现在法学院的同学觉得沈家本是一个常识性的人物,但是上世纪刚刚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时候)沈家本是谁,只有少数人才知道。现在经过这么多年的研究的推动,至少在法学圈里,甚至可以说法学圈之外,沈家本基本上是一个常识性的人物了。所谓失踪,是一个演变的过程,因为时代的特殊因素,即便对于他们的子女来说,他们知道他作为一个父亲的存在,但作为法律人的经历就未必了解得清楚,未必了解得深刻。


比如说书中谈到的,非常有传奇色彩的一个人--徐道隣先生。很特别的一个机缘,我通过微信跟他的女儿--徐小虎老师联系上。徐小虎老师是一个艺术史专家。当时我把自己研究她父亲的两篇文章发给她,她看完以后,才知道原来她的父亲作为一个“法律人”这样特别的履历。台湾如此,大陆的话可能更是如此。比如说像燕树棠先生的哲嗣,由于那个时代的特殊因素--法律在当时是被批判或打倒的对象,所以并不是很清楚作为法学家的燕树棠的履历。今天他们重新搜集资料来做这个研究,我特别佩服他们愿意去从事这样的搜集与整理工作,也谢谢他们对我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多的帮助。


所以为什么叫失踪者,失踪其实是一个隐喻,更寄寓着使其变为常识的期待。


以上三点就是我围绕着我这本书《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为什么是晚清民国时期、为什么以人为研究视角、为什么要叫做失踪者,做一个简短汇报。


孙家红
中国的法律学术传统严重断裂常识的期待


刚才陈新宇先生解读说,“失踪”是一种隐喻。而我想说的是,我们不管是学法律的,还是没有学过法律的,大概都知道法律中有所谓“宣告失踪”的规定。在法律上,“失踪”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术语,有相对确定的内涵,包括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哪些人来申请,以及宣告失踪后,连带会有哪些权利义务的变动。


据我个人的理解,其实所谓“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可以换一种说法,就是那些被遗忘或者是被忽略的法律人。这样的概念转换,作者未必同意,可能会有自己独特的理解。但不得不说,这本书中所列举的,有些是法律人,是法学教授或法学专家,而有些人其实并不是法律专家。比如说,何炳棣是历史学家,在世界历史学界是鼎鼎大名、霸气十足的一个人物。另外,说到潘汉典先生,其实也没有“失踪”,现在仍然健在,并时常以着名法学家的身份参与到一些学术活动当中。所以,如果说他被人遗忘或被忽略了,从概念上讲,我觉得似乎有一点理解和逻辑上的问题。当然,我们很理解作者在这里使用“法律史上失踪者”这个概念,主要在于强调或者说是提醒大家,应该对这些学术先贤们花更多的时间,给予更多的关注,对他们所做的事业、对他们的学术贡献,应该有充分的肯定,而不应该忽视他们的存在。


对于这一点,我个人比较赞赏,并且此前也做过一些研究。我们讲,中国近代法律人千千万,出名者万万千。而本书所涉及者,一共是十个人物--当然他们都是“人中龙凤”,但在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律人群体当中,这十个人只是一点点,连“冰山的一角”可能都谈不上。整体来看,近代法律史上失踪者的数量应该是很大的;或者说,近代的绝大部分法律人仍然处于一种失踪或被人遗忘的状态。据我个人研究发现,近代以来,大家印象比较深的国学大师,一般都是胡适、钱穆等人物。看看他们的知识背景,看看他们所处的学术领域,更会发现:“大师”基本上都属于文史哲领域,而在法律领域、政治领域、经济学领域,很少有专家学者能够获得“大师”这样的名号。我觉得,这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现象。换句话说,近代以来中国在社会科学领域(包括法学、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的大多数人物,都处于一种“被失踪”的状态。


今天,这本书之所以能够引起我们的重视,引起这么多读者的阅读兴趣,恰恰因为我们对于这段历史遗忘太多。甚至对于他们的名字,我们很多人都已经不知道了。我们不妨就此追问:为什么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人会有这么多“失踪者”?“失踪”的原因何在?从这本书所涉及的这些人物中,我们略可以发现一些端倪。


首先,有时间的因素。因为毕竟这些人是历史人物,不是我们现当代的法学专家,它不属于我们这个时代。从广义上讲,尽管他们都属于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着名人物,但是近现代也有几十年,也有好多代际的划分。所以,我们对以往的这段历史、对这些法律人的了解有限,或者研究不足,似乎在情理当中,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我觉得根本原因,可能恰恰不在于时间的因素,因为我们知道,在近代史上被我们记住的像胡适、钱穆等人,他们和本书中所讲的法律人差不多生活在同一时代。


更主要的原因,或许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政治方面,另外一个是学科本身。从政治方面来讲,我们可以看到书中所涉及的,如章宗祥、董康这两个人,大家都知道他们曾经做过“卖国贼”,政治上被判了“死刑”的;而汪荣宝呢,他是清末的官僚,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治来讲,早是已经过气的人物。再比如燕树棠和邵循恪,他们作为旧时的法学教授,到了新社会之后,是要被改造的,不能再去讲课,不能再向学生传播法学知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他们已经没有机会传达自己的声音,把自己的学识传承下去了。


像徐道隣先生,他首先选择去台湾,后来又到美国任教。因为政治原因,孤悬海外,这也导致他的学术影响在海外影响很大,长期以来对于国内学术界的影响却十分有限。直到今天,我觉得可能只有法律史专业的人对徐道隣先生感兴趣,而其他法学部门的人未必对徐道隣有多少了解。


当然从学科的角度来讲,不可否认,法律学是一个新学科,一个舶来品,并不是传统学科。由此,我们说,中文、历史、哲学这三个专业更容易在中国的传统学术中找到根基,找到它赖以存续的学术脉络;而政治、法律、经济之类的社会科学,在中国传统当中很难找到一个可以延续的学术脉络。


现在有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或者说一种莫名其妙的原因,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学这三个学科,对于中国传统的相关内容的研究和探索明显缺乏兴趣,甚至有一定的排斥。所以,对于这个学科所赖以存在的“传统文化”,或者知识传统的基础,明显是很缺乏的。因此说,有人讲法学幼稚,不像文史哲那样有深厚根基,应该是比较客观的描述。


另外,我觉得学术难免受政治的深刻影响。在1949年之后,首先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基于这个旧法存在的旧法律人员,很快就沦为被改造对象,甚至有些人要从肉体上进行消灭。当年出版《元照英美法词典》的时候,《南方周末》曾有一篇轰动一时的文章,讲到了东吴的那一批法律精英在1949年之后的一些凄惨遭遇,很令人感慨!


同样遗憾的是,我觉得从学术或学科的角度来讲,清末至民国时期,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中国的法学或者法律并没有形成良好的学术传统。从一个批评者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这与法律人的主观方面是密切相关的。比如说,有些人趋于功利、攀附政治,缺乏学术思想的独立,尤其缺少一种“为学术而学术”的专业钻研精神。这导致了学术研究水平的低下,导致学术发展延续不下去。作为法律人,首先应该自我检讨。


另从客观方面来讲,法律、政治、经济这样的学科,产生的时间比较短,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过短短几代人的努力,很难形成一种传承有绪、学风优良的学科或者学术传统。这是客观上没有给它足够的条件,让它去正常发展。所以一旦有一些政治方面的变动,清末民国几十年所积累起来的一点东西,往往是极度脆弱、不堪一击的。


在1947年,当时有个着名的法学家叫蔡枢衡,专门写了本书叫《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是当时河北省第一监狱出版的。在这本书里,他批评当时中国的法学用了四个字--“质低量微”,就是质量低微、不值一提。当然,蔡枢衡先生的批评可能有点“愤青”或过激,但他对于中国当时法学的“愤激之言”,对一些弊端的严厉批评意见,很值得今人警醒。


我们再想想,在1949年后,经过30多年,尤其经历过“文革”浩劫,中国的法理、法学和法制重新起步时是什么样的状况?当时竟然有一些法学专业的人士,对什么是“标的”都不知道;甚至人治、法治这样的问题,都要经过讨论才能决定取舍。同样,直到今天,比如人治、德治这样的问题,也经常会有一些一流的专家学者要写文章来讨论。这些都证明了--按以前的话来讲,就是中国的法学是蛮幼稚的;或换个角度来看,就是中国的法律学术传统其实断裂得相当严重!


经历“文革”后,从1976年到现在,又有将近四十年的时间。这几十年,我们看到中国的法律、法制和法学方面产生很多重要成果,同时有一些媒体或者学者,已经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和法制的成就,并且常常津津乐道于某些院校法律专业的黄埔一期、黄埔二期,还经常会从他们中评选出一些杰出代表。同时看到,他们俨然已经形成了一股巨大势力,在当今的政界和学界占据显要位置,掌握着各种各样的资源。可以预计,这样的情况至少将延续十数年或者数十年,因为很多人现在还处于壮年时期。但是,我们若从传统中国立功、立德、立言这“三不朽”来看,如果说今天所谓的黄埔一期、黄埔二期这些人,已经开宗立派、创立了良好的法律学术传统,我觉得还为时尚早,还需要时间去检验。另一方面,当代这些法律人,即使再优秀,但从客观上看,他们与清末民国以来的学术传统之间,其实是很割裂的,几乎都没有直接的师承关系。推而广之,如果谈到当代这些法律人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了解,那就更是可怜了。所以说,如果今天没有法史学者来研究和揭示清末民初以来这些法律史上的重要人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些中国法律史上的失踪者还要继续“失踪”下去,很多人还是不会被我们所知。


于是,我们进一步追问:今天揭示这些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它的意义何在?我觉得这是可以进一步往下思考的问题。我很同意作者在自序中所讲的,包括作者在刚才阐释解题的时候谈到的,即我们首先是发现和揭露这段真实的历史。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是充满温情和敬意的,也表达出我们某种社会情怀。而且,我们也会获得一种独特的心灵或心理上的愉悦感。在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我们把这些重要人物揭示出来,对于今人来说,毫无疑问是一项贡献。


我们注意到,在最近十来年的图书市场上,涌现出一股重塑清末民国历史的潮流。其中不乏有一些作者语不惊人死不休,甚至大有“拨乱反正”的意思。原来教科书上怎么讲的,他一定要反着去讲。原来的东西,他都觉得是有问题的。而这些书真正是有一些新奇的想法,很容易引起讨论。在一些媒体或经销商的操作下,往往也是大卖。在这其中,其实还有一类有关教育方面的书籍异军突起,例如关于西南联大的作品。在清末民国以来中国的教育史上,西南联大是一个不朽的神话,大家往往惊讶于:西南联大为何在那样八年异常艰难困苦的时间里,竟然出了那么多学术大师、那么多着名学者,有那么多重要学术成果出现,为什么会培养出类似李政道、杨振宁这样的诺贝尔奖得主?--当然,还有其他领域一些重要的学者或着名人物。为什么我们今天会对西南联大的历史这么重视?对这段历史,我们又为什么经常反反复复地津津乐道?我觉得,它反衬了我们今天的高等教育中,有很多难以言说的,或者说难以解决的一些弊端。正因为我们今天存在的问题太多,所以我们倾向从历史当中寻找一种经验;甚至在这样一种重塑、追溯历史的过程中,试图找到当前或者未来中国教育的合理出路。--不排除有很多人有这样的动机。不管这种目标能否实现,大家通过历史的阅读,至少可以丰富我们自身的阅读体验,可以使我们变得不那么无知。另外,还能感受昔日的学人风骨,激励我们这些后学更加努力工作。


依我看,这本书之所以能在这么短时间内热销,除满足了一些读者的猎奇心理外,与西南联大这样的书籍的热卖,其实有异曲同工之妙。它反衬出我们对于清末以来中国的法律史、对于清末以来的法律学人处于一种普遍的无知状态。同时,又折射出一部分人的心理,试图通过历史的阅读,弥补我们知识上的缺陷。甚至发现百余年来中国的法学、法律和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经验和教训,进而着手探究中国未来的法学和法治之路。我觉得,我们阅读历史,大都是“立足当下”,都在思考未来中国应该怎么样去发展,这是我们共同的一种心理。所以说,陈新宇教授这本新书,与其说通过几篇文章讲了十来位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人的奇妙的人生故事,讲了他们的一些学术成就,不如说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话题,引发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


车浩
晚清民国主张变法者欲以法建国,于法律而言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说到新宇兄的这本书,就刚才说的四个方面,我也跟着谈四点小的感想吧。


第一个也就是从这本书的题目来讲,这些法律人为什么会成为失踪者?新宇兄和家红有一个共同的解释是说,是由于时代的一些变化以及政治的原因。在1949年之后废除了“六法全书”,这些旧法旧人物都被打倒,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这当然是一个原因,导致这样一批人失踪,甚至连今天我们这些学法律的也不会太关注他们。但是另外,我觉得即使没有1949年之后的这个变化,那个年代的这些人也必定会失踪。其实1949年之后跟之前的是一脉相承的,他们之所以会失踪是因为他们从事的这个行业。就是说我们法律人啊,都希望把自己的职业说得非常有意义,非常崇高,而且在整个社会历史变革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实际上在我看来,在晚清民国这段时期,法律或者说法治不可能在整个社会变革当中占据一个很重要或中心的位置。那个舞台不是属于法律人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又回到新宇兄提到的那个时代,李鸿章的说法是“三千年未有之变局”,还有很多人在讲“五千年未有之变局”或者是“智勇俱困之秋”。大家都知道,19世纪末中国的大门是被泰西的坚船利炮给撞开了,从而进入到近代化以至现代化的进程当中,中国选择了自强不息。在这个过程当中,整个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一个字--“变”,直到今天这个速度才稍微放缓,但仍然是围绕“变”这个主题的,从改良、维新、变法、革命、战争到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一百多年来中国基本上就是在寻求一个变,都在不停地寻求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的变化。


在这样一个以改变为特征的历史背景当中,法律会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法律就是把世俗的东西神圣化。而这个神圣化的过程最重要的变量就是时间,它需要时间才可以被神圣化,不管是这个制度,还是从事跟这个制度有关的事业的人。而在那样的一段时间里面,最困难的就是没有充分足够的时间使中国社会形成一个比较像样的、稳定的法律制度体系,或者法制秩序。


晚晴民国的几十年间战乱频繁,法典一部接着一部地立和废,《大清新刑律》颁布不到一年多清政府就完了,之后又不断地立法不断地变。所以,从制度建设层面的时间来看,变法的这个“变”和法治本身就存有内在的紧张关系和冲突。像苏力老师说过的,这种变法本身就意味着一个全面的打破,然后不断地重建,这是一个整体性的、结构性的变迁。这与法律人本身所从事的事业有着根本性的冲突。


即使从长期来看,“变”是有利于整个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的,但至少在那一段时期内,它对于法律这个行当来说是不利的,因为不可能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就在这样一个急剧转型的社会当中,这种普遍长期性的社会动荡、社会变革本身就意味着法秩序的形成非常困难。因此,在这个行当中,这些人不管是作为研究者,作为修律者,还是作为法官等各种身份,在我看来,在那个历史背景下,他们都不可能成为那个时代的主角和中心人物。


历史总是这样的,如果你说能够特别记住谁,他只有是那个时代的主角才有可能被记忆。法律人现在又变得很金贵了,我们这个行当现在变得重要一点了,这是因为1979年之后到现在,中国经过一段狭窄的湍流后,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航道当中。


比如刑法典,从1979年制定到现在,几十年来虽然一直缝缝补补出台各种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啊,但是哪像晚清民国期间前后多少部刑法典那样的巨变啊。所以今天我们大概可以谈谈法治,大概可以谈谈这个时代当中的法律人啊,十大法治新闻啊,这就属于今朝富贵了。然后,我们就可以回过头来修修祖坟,将在历史上被淹没的值得纪念的先人往事挖掘出来祭拜一下,缅怀一下,这就是我理解的关于失踪者这件事情。


我个人的第二个感想,还是以新宇兄这本书为例,比如说他在第一篇讲章宗祥的时候,提到说在法律近代化的过程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通过反法治的手段,去构建近代法制体系的问题。我觉得新宇兄这本书的好处,在于它会有很多具体的细节、很多人物,栩栩如生地让我们去触摸这些道理。


在晚清民国那段时间,变法修律有很大的工具主义色彩。它基本上是一个功利主义基调的历史进程。法律在那时的作用,不像今天。今天改造社会我们主要靠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法律秩序主要是把经济改革、政治改革的很多成果予以稳定化确定化,这是法的功能。可在那个时代里呢,主张变法的那些人的心态,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话讲,是把法律当作一种建国的方略而不是治国的方略。


但是这对于法律来说,是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就法律本身而言,其功能和本质其实基本上是治国的。治国的前提首先是国得建起来,只有这个国家稳定下来,才能谈怎么来治理。如果在这个国还动荡不安的时候,想要依靠法律来建国,其实是很勉为其难的。但是,当时的变法的确就有这样的功利主义基调,它承担着强国的使命,对于那个时代的知识分子和士大夫来说,每个人身上都有这种使命感。


当时我们变法修律,主要是以日本为师。为什么学习日本呢?说穿了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快和容易,就是事半功倍。那个时候号召学习日本主要有两个人物,一个是张之洞,一个是梁启超。张之洞在1898年写《劝学篇》的时候,特别提到“从洋师不如通洋文,译西书不如译东书”。在他看来,西方的各种东西日本都已经翻译得差不多了,而且我们学习日本文字又快,所以直接去学日本人的东西就可以了。


而且那个时候,日本“脱亚入欧”之后发展得那么快,特别是甲午之后,中国人受到了很大的屈辱,于是将目光都聚集到日本怎么会变得这么强的问题上,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梁启超当时也提到这些,说日本维新之后已经翻译了大量的西洋的书,与其说到西洋去留学,不如到东洋去留学。于是,认准学习对象之后,当时基本上请的都是日本的学者,修《刑法典》《民法典》所参照范本,也基本上都是日本的法典,所以这在当时就有一种很强烈的工具主义基调。


第三点感想,关于新宇兄这本书里边的两篇文章,一篇是讲董康,“向左转还是向右转”;还有一篇是讲汪荣宝的。他讲这两个人物的时候,其实是在讲授这两个人物人生前后两端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像董康这样的,他原来是沈家本阵营当中的一个很得力的干将,一开始他主张向国外学习,移植法律,修的是大陆法系,但是到后期他就说要改学英美法。为什么会转而要学英美法呢?当时中国学习国外法律的第一期的确是英美法,是由传教士带来的,但是从晚清开始国家主导变法修律之后,我们的目光始终就集中到日本这样的大陆法系中。那为什么像董康这样的,弄完日本法又转向英美法?他提到的原因其实很多,有一点很有意思:像大陆法,今天学法的人都知道它很讲究法典化和构建理性,而英美法常常讲经验主义、经验理性以及判例法这样的东西,新宇兄书里的董康就会觉得英美法这套很对,因为它根植于那个民族的自然的民族生活,跟它的历史是脱离不开的,所以觉得中国应该像那样去改。这个过程背后折射的其实是董康本人对于中国历史传统的一些回归,他不再像早期那样很激进地说一定要完全学习西方。所以英美法的这个路子暗合了他这样一种心态,包括新宇兄书里面另外一篇文章谈汪荣宝,也是这样的一个问题。


这一点很有意思,但是没法展开太多,但我觉得法律人这个不是个案,是那个年代一个普遍性的两难的情结。之前我看到杨国强先生写曾国藩,说曾国藩包括后来的李鸿章在义理和事功之间的那个心态纠结。我觉得这点上跟董康都有异曲同工之妙。


曾国藩是以镇压太平天国起家的,他为什么要镇压太平天国呢?其实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他是以扞卫传统这样的一个身份出现的。曾国藩认为他是扞卫传统,不能乱了人伦纲常,诗书礼教,而太平天国要把这个东西搞乱,这不是普通的朝代更替,而是要直接打翻这一套几千年的传统。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这是曾国藩在为他的杀人如麻做正当化的解释。但至少他是以此自居,而且也赢得了士林名望。这样一个扞卫传统出身,而且铸就名望的人,在镇压太平天国的同时,遇到西方进来的不同的“夷”的时候,就会遇到很大的困扰。面对已经签的这些条约,跟西方打交道之后,他有一个很痛苦的抉择,这样的问题是他必须去承担和解决的。他既要扞卫传统,又觉得可以在把西方的东西引进来一些的情况下仍然保留这个传统。


曾国藩一开始说要办上海机器制造局,后来又说要学会人家怎么修船筑大炮。要怎么去学呢?首先要学会人家用什么机器来修船筑大炮的,于是你就要学会制器之器。本来一开始觉得就学点兵器就好了,但兵器制造还要学习制造兵器的那些更原初的基本的机器;要学那些机器的原理你就得翻译,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发现基本原理还是不通,于是就得派一些幼童出去慢慢地一点点地学习。那时候跟容闳的观念就不约而合。我记得杨国强先生的书里说得很有意思,就是一个本来是以扞卫传统自居的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一点一点地冲破传统。所以说他始终处在这样的焦虑和矛盾之中。回到新宇兄书里面的董康和汪荣宝,我觉得,那个时代中的人,可能多少都会有这样的心态。


最后一点,就是期待新宇兄的书将来出续集,晚清民国那段时间失踪的不仅仅是这些人,正如刚才提到的,其实还有很多“洋鬼子”也对中国这个法律进程作出了莫大贡献。那个时候请了很多日本人,比如说像冈田朝太郎是搞刑法的,还有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以及小河滋次郎等等。这几个日本人帮助当时的中国人修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和诉讼法典,真是厥功至伟。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框架,就是在那个时代开始瓦解,整个法律体系开始逐渐地演变成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这个样子。


我觉得这些日本人,以及其他的一些参与到晚清民国变法进程的外国人,也都被淹没在历史中了。而且相较于新宇在书上讲的这些中国法律人,其实对这些外国法律人的了解更少,所以就特别企盼新宇兄这样的高手,将来再把这些人的故事再挖出来,我们也来多来欣赏一些。



凤凰读书 2015-08-23 08: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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