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题要:1.辩证逻辑也必须承认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之间是“反变律”而不是“正变律”;2.把范畴分为一些是流动的,另一些是固定的,这种划分是不科学的。辩证逻辑应用的也是相对确定的范畴,是用相对确定的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3.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因而表述它们的公式是不一样的,不能把“P并且非P”作为辩证矛盾的公式;4.不能仅从语形上识别一个语词表达的是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应当结合语义和语用来识别。为此,必须通过充分揭示概念内容的一系列判断,才能给我们提供识别某一语词表达的是何种概念的可靠依据。
近十几年来我国辩证逻辑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研究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某些问题直接涉及到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研究者们对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些观点在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本文仅就以下几个问题作些探讨并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间的关系
概念内涵的多少(即一个概念反映事物属性的多少)与概念外延的大小(即一个概念反映事物的范围的大小)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在形式逻辑看来,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之间,存在着内涵和外延的反变规律,即概念的内涵愈多,它的外延就愈小;反之,概念的外延愈大,它的内涵就愈少。这条规律可简称为“反变律”。但是许多从事辩证逻辑研究的同志却认为:在辩证逻辑看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是正变关系,即概念的外延愈大,它的内涵就愈多、愈丰富;反之,概念的外延愈小,它的内涵就少、愈贫乏。这种观点可简称之为“正变律”。我们认为“正变律”的观点是有问题的:一是它把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对立起来;二是一些同志实际上并没有把他们的这一观点坚持到底。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先明确形式逻辑关于“种属关系”的概念。形式逻辑认为,如果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被包含于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只构成它的外延的一部分,则二者间的关系就是种属关系。形式逻辑把外延小的概念叫“种概念”,把外延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并认为,从内涵上看,种概念的内涵多于它的属概念的内涵,从外延上看,属概念的外延大于它的种概念的外延,这就是上面所说的“反变律”。那么,用辩证逻辑的观点来看,这个“反变律”能否成立呢?我们认为是能够成立的。因为辩证逻辑也必须承认概念的内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中所有对象的共同本质,舍弃了这些对象各自的特殊本质,正因为如此,它才适用于该类中的所有对象。从种属概念间的关系来说,属概念的内涵是对它下面所有种概念的共同内涵的概括,在属概念的内涵中不能包括各个种概念的特殊内涵,但在各个种概念的内涵中除了包括它们的属概念的内涵外,还各有自己的特殊内涵,它们反映的是对象的特殊本质。比如“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这两个概念就是种属关系。后者是属概念,它的外延比前者大,包括了人类历史上所有的唯物主义哲学(也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它的内涵反映的是一切唯物主义哲学的共同本质,即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前者是种概念,它的外延比后者小,但内涵比后者多,如认为事物内部包含矛盾,矛盾推动了事物的变化和发展,等等。如果认为在“唯物主义”的内涵中也包括了“辩证唯物主义”的特有内涵,那么“唯物主义”的概念就不再适用于其他唯物主义了。例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说“机械唯物主义”也是唯物主义,就要把它排斥在“唯物主义”概念的外延之外。可见,如果否定了“反变律”就等于取消了种、属概念间的差别。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就是在辩证逻辑看来,属概念的内涵虽然比它的种概念的内涵少,并不意味着属概念比种概念来得容易,也不意味着属概念在认识中的作用小,而是恰恰相反(用形式逻辑的眼光是看不到这一点的)。从概念的形成来看,属概念比它的种概念经历了更长远、更艰苦的过程,它是在考察了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大量特殊事物之后才形成的。马克思指出:“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的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这样一来,它就不再只是在特殊形式上才能加以思考了。”[①]就是说,从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来说,总是先认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本质,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概括出它们的共同本质。比如“物质”科学概念的形成,就经历了一个认识上的长期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在古代,人们把物质理解为某些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有人把物质看作是水,有人则把物质归结为火,还有人把原子看作是构成物质最小的、不可分割的单位。到了近代一些哲学家不再把物质理解为某些具体的实物,而是把物质理解为所有的一般的实物或实体。随着社会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物质并非仅仅是人的感官能够直接感觉到的一切实物,原子也并非是不可分割的物质微粒,而是有复杂的内部结构。于是,原来的“物质”概念就显得很不够用了,因为它的内涵多而外延小,不能说明无限丰富的物质现象。直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后,才形成了物质的科学概念,即把物质理解为“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且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②]。从上述可知,作为科学的物质概念的这一基本内涵的形成是多么不易,它是对人类几千年的关于物质认识史的总结。另外,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物质概念具有极高的科学抽象性,所以它的内涵最小,外延最大。但这数量很少的内涵却揭示了物质的最普遍、最深刻的本质,从而它能够说明任何的物质现象,同它所包括的许多种概念相比,具有更大、更高的认识价值,它彻底地说明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一些坚持“正变律”,的同志为论证他们的观点,有时提出这样的问题:难道“物质”概念的内涵比某一个关于具体事物概念的内涵,例如比“桌子”概念的内涵还要少吗?这个反问初听起来颇有些道理,但仔细一想,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正变律”、“物质”的内涵比“桌子”的内涵多,它除了包括“桌子”概念的全部内涵,还包括它所有的种概念的内涵。这样一来,“物质”的内涵就不再是世界上一切物质现象的共同的本质的反映,而是包容了一切物质现象的特殊本质。在这种情况下,“物质”概念就失去了它的广泛的适用性,不能再用它来指称或说明任何一个具体事物了。例如我们就不能再说“桌子是物质”、“铁是物质”、“原子、电子是物质”,等等。可见,如果在“物质”的内涵中把事物的各种各样的特殊属性也收括进来,那么它的外延就要缩小为零,就不能用它的内涵去说明任何事物。我们认为一些同志在这个问题上的失误之处就在于,他们混淆了“概念的内涵”和“概念的内容”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任何概念都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一个概念的全部内容。作为概念内容之一的外延,与其反映的对象之间确定存在着一种“正变关系”,即外延愈大,反映的对象就愈多。但是,这种“正变关系”的成立,是以原概念内涵的减少为代价的,或者说是以种属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为前提的,因为不减少种概念的内涵就不能使它过渡到属概念,亦即不能扩大它的外延,不扩大概念的外延就不能反映更多的事物。某些同志由于没有把“概念的内涵”和“概念的内容”区别开来,使得他们虽然看到了概念所反映的对象随着它的外延的不断扩大而变得日益丰富,但却把这种情况误认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是正变关系。这样,他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属概念的外延会比它的种概念的外延大,适应的范围广;为什么种概念的外延会比它的属概念的外延小,适用的范围窄。另外,这些同志在自己的论述中并没有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间的“正变律”的观点坚持到底。比如他们在讲到商品和货币的关系时又说,货币也是一种商品,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货币的属性比商品多,货币除了具有所有商品的共同本质外,还有自己的特殊本质。从概念的角度看,这些话就是告诉我们,“货币”的内涵比“商品”的内涵多,但它的外延却小于“商品”的外延。于是,在这里又不自觉地承认了“反变律”。这种情况也说明了否定形式逻辑“反变律”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辩证逻辑高于形式逻辑之处,决不是由于它否定了“反变律”,而在于它在承认“反变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看到了内涵和外延的对立统一,它能通过概念的内涵把握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又能意识到概念的外延所反映的许多具体对象各有自己的特殊本质。它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间的关系看作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一”与“多”的对立统一。
关于固定范畴与流动范畴
一些辩证逻辑着作在谈到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区别时认为,前者应用的是流动的范畴,是以流动的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后者应用的是固定的范畴,是以固定的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这种观点正确吗?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众所周知,作为辩证逻辑的具体范畴、概念其本身都是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对立统一(我们把“固定性”理解为“确定性”,把“流动性”理解为“灵活性”)。辩证逻辑的范畴、概念其内容(内涵与外延的有机统一)不是固定不变的,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随着它们所反映的事物的变化或者人们在实践基础上对事物认识的深入而发生变化。这里又有两种情形:一是范畴。概念的名称不变,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的内容不同或不完全相同。例如,关于“原子”的概念和“人民”的概念就是这样。即使如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它们还是有自己相对确定的内容;二是用不同的概念去反映事物变化的不同状况。例如,由于生命有机体新陈代谢规律的作用,一个人一生中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于是人们就用“婴儿”、“童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这些概念去反映这个变化过程,但这些概念自身都各有相对确定的内容。就是说,人们是用确定的概念去反映和表达运动的对象,用相对静止去描述绝对运动,这是主客观矛盾的必然结果,正如列宁所说:“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糙化,不加以割碎,不使之僵化,那末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思维对运动的描述,总是粗糙化、僵化。”[③]第二,一些对偶的范畴、概念之间的对立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在一定的条件和关系下相互转化的。例如“原因和结果”、“战争与和平”、“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极转化为另一极。但在转化之前,它们的涵义是确定的,从而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上述情况表明,灵活性是以确定性为前提的,没有确定性,哪来的灵活性?就客观事物来说,它的变化无非是指事物从一种质态过渡到另一种质态,如果事物没有自身的质态的确定性,就不能说清楚什么是变化。拿范畴、概念来说,其灵活性是包含着确定性、与确定性相联系的灵活性,否认了范畴、概念的相对确定性,就会导致相对主义诡辩论。毛泽东同志在《论持久战》这一光辉着作中,在批评战争问题上的相对主义观点时指出:“有些人,基于战争的流动性,就从根本上否认战争计划或战争方针之相对的固定性,说这样的计划或方针是‘机械的’东西。这种意见是错误的。如上条所述,我们完全承认:由于战争情况之只有相对的确实性和战争是迅速地向前流动的(或运动的,推移的),战争的计划或方针,也只应给以相对的固定性,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和战争的流动而适时地加以更换或修改,不这样做,我们就变成机械主义者。然而决不能否认一定时间内的相对地固定的战争计划或方针;否认了这一点,就否认了一切,连战争本身,连说话的人,都否认了。由于战争的情况和行动都有其相对的固定性,因而应之而生的战争计划或方针,也就必须拿相对的固定性赋予它。……否认了这点,战争就无从着手,成为毫无定见,这也不是、那也不是,或者这也是、那也是的战争相对主义了。”他最后得出结论说:“在绝对流动的整个战争长河中有其各个特定阶段上的相对的固定性——这就是我们对於战争计划或战争方针的根本性质的意见。”[④]我们认为即使那些直接反映事物变化发展的范畴、概念也必须有自身的确定性。例如“矛盾”、“运动”、“发展”、“变化”等,也都有确定的涵义;否则,它们就成为不可理解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辩证逻辑应用的也是确定的范畴、概念,也是用确定的范畴、概念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
我们认为在范畴或概念问题上,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区别不在于前者应用的是流动的范畴,后者应用的是固定的范畴(把范畴、概念分为一些是流动的,另一些是固定的,这种划分就是不科学的),而在于它们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侧面研究范畴或概念。形式逻辑不研究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它把概念看作是已有的、现成的东西来研究其逻辑特征,要求人们在使用任何一个概念时必须有相对确定的内容,必须用不同的概念去反映不同的对象,不容许混淆不同的概念。但形式逻辑决不反对概念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这一点使得它与形而上学区别开来。对于概念间的关系它侧重于从概念的外延方面去研究,不研究这些概念间有什么内在的本质的联系。辩证逻辑重点研究概念的辩证本性研究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概念的矛盾运动,不同概念间的相互联系和转化,特别是它揭示了一些对偶范畴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等等。总之,两种逻辑科学各有自己的研究重点,辩证逻辑在承认和应用形式逻辑对概念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另外的侧面对范畴、概念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所以,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是统一的,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
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公式是一样的吗?
辩证矛盾是指事物内部两个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它决定了事物的存在并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没有辩证矛盾就没有世界。例如,同化与异化、生产与消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一个人的优点与缺点之间的矛盾等等都是辩证矛盾。辩证矛盾是事物自身所固有的,我们对它只能承认而不能排除。逻辑矛盾是指思想的自相矛盾。例如,如果是在“三同”(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的条件下,或者说是在同一意义上断定某物“是人又不是人”、“存在又不存在”、“既生又死”,某人“既有优点又没有优点”,“既面朝东又不是面朝东”等等,都是逻辑矛盾。逻辑矛盾是思维逻辑结构混乱的表现,是主观臆造的,在客观世界中找不到它的原型。逻辑矛盾必须排除,而且只有排除思维中的逻辑矛盾,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辩证矛盾。无论辩证矛盾或逻辑矛盾都必须通过判断来表述,而任何判断都有自己的逻辑结构,亦即逻辑形式。那么,表述辩证矛盾的逻辑形式与表述逻辑矛盾的逻辑形式是一样的吗?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应当指出,对于辩证矛盾的表述,如果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大的事物,由于它是由许多方面的矛盾构成的矛盾总体,因而要全面的反映这个矛盾总体,仅用一两个判断是不行的,必须通过有众多判断组成的判断体系。这里要讨论的是仅就事物的某一种矛盾说的,即用什么方式来表述这种矛盾?我们认为要表述事物的某一种矛盾,至少要用由两个简单判断组成的一个联言判断,这个联言判断的两个联言肢分别揭示矛盾的一个方面的规定性。这种揭示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判断,就是通常所说的“辩证矛盾判断”。在日常说话时,为了表述的精炼,人们往往对这种判断加以简化。例如: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基本上是适应的,但还有不完善的方面,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简述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又相适应又相矛盾”;把从中国人多、土地面积大的方面看,中国是名副其实的大国,和从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比较穷,国民生产总值人均不过300美元方面看,中国是名副其实的小国,简述为“中国是个大国,又是个小国”[⑤]等等。根据这个简化的表述,于是有些同志就把辩证矛盾判断的形式结构抽象为“S是P又不是P”或者是“S是P又是Q”(Q代表同P相反对的概念),并进一步形式化为“PΛ”(Λ是数理逻辑中的合取符号,一般可读作“并且”;可读作“非P”)。这些同志由此得出结论:辩证矛盾判断突破了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的限制,可以不遵守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辩证矛盾判断的形式结构是否可以形式化为PΛ”?这是不可以的。我们认为把辩证矛盾判断的逻辑形式抽象为“PΛ”,不是科学的抽象。因为这种抽象把事物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的区别给抽象掉了,或者说它抹煞了矛盾的对立面、事物的正面和反面之间的差别。从上面所举的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出,P和非P实际上是对事物的两个不同的方面说的,而“又是P又是非P”这个公式不能使人看出这一点。所以,我们认为“PΛ”不是辩证矛盾判断的公式。那么用什么方式可以确切地表示出辩证矛盾判断的结构呢?我们用S代表判断主项所反映的一个或一类事物,用P代表判断谓项所反映的事物的属性,用代表与P相矛盾的属性,用S(,1)和S(,2)分别代表S事物的矛盾的两个方面,辩证矛盾判断的结构可用公式“P(,s1)(,s2)”来表示。公式中的P是对S(,1)说的,是对S(,2)说的,“”这个符号表示对立统一的合取,整个公式是说S(,1)是P并且S(,2)是非P,P(,s1)和(,s2)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合取关系。这个公式确切地显示了辩证矛盾判断的内在结构,表明P和非P是对S的不同方面说的,因而并不违反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相反,如果认为P和非P都是对S事物的同一个方面说的,用公式表示就是P(,s1)Λ(,s1)或者P(,s2)Λ(,s2),这就构成了逻辑矛盾,从而违反了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拿上面的例子来说,“又相适应又相矛盾”,“是大国又是小国”,如果都是在同一个意义上或者都是对事物的同一个方面说的,那就陷入了自相矛盾,是形式逻辑不矛盾律所不允许的。还有一些辩证判断,如“在一定条件下,直线和曲线、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真理和谬误是相互转化的”,“‘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日本打到中国,日本人叫胜利。中国大片土地被侵占,中国人叫失败。但是在中国的失败里面包含着胜利,在日本的胜利里面包含着失败”[⑥]。这类辩证判断明确地表述了事物矛盾的双方P和非P相互包含、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但它们不是无条件地断定“P就是非P”或“非P就是P”,因而用“PΛ”的公式来表示它们的形式结构也是不恰当的。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表示辩证矛盾的公式和表示逻辑矛盾的公式是不同的,辩证矛盾的公式不是“PΛ”,而应当是“P(,s1)Λ(,s2)”,后一个公式并没有违背而是严格遵守了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所以,那种把“PΛ”当作辩证矛盾的公式,从而认为辩证矛盾突破了不矛盾律的限制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如何识别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
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间接、概括的反映,在科学概念中凝结了人们对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辩证逻辑根据概念对事物反映程度的不同,把概念分为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这种区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抽象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比较片面和肤浅,它具有片面性、点截性、孤立性和贫乏性的特点;具体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比较全面和深刻,它具有全面性、灵活性、整体性和丰富性的特点。任何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是概念的“物质外壳”。概念和语词虽有密切联系,但又有本质的差别。概念是全人类共同使用的思维形式,是对客观事物及其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反映。语词具有民族和地区的特点,它不是对事物的反映,只是一种标志事物、表达概念的信息符号,表现为一组得见的声音和看得见的笔划。概念同它反映的事物之间有确定的对应关系,但语词和概念并非一一对应的,就是说什么样的语词表达什么样的概念没有必然联系,它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上述情况决定了不同的语词可以表示相同的概念,同一个语词也可以表示不同的概念。由于人类历史上各时代的实践、科学以及人的智力发展的状况不同,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程度和形成的概念也就不同。即使生活在同一个时代的人,由于每个人的实践情况、学习条件、智力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他们对同一个事物也会形成不同的概念。辩证逻辑把体现不同认识水平的概念从总体上分为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那么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概念,人们是否规定各用不同的固定语词来表达呢?没有!恐怕将来也不会有这样的规定。这是因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不能穷尽的,认识的深化层次是无限的,即使是具体概念也在永无止境地发展着,想要把对同一个事物达到不同认识水平的概念都用不同的语词来表示,实际上是办不到的。这样就产生了语词和它所表达的概念之间的矛盾:某个语词产生之后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有的语词甚至几千年来人类都沿用它指称某类事物,但人们关于这类事物的概念却随着认识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就决定了同一个语词既可以表示抽象概念,又可以表示具体概念。所以,我们不能奢望仅仅凭藉语词形式上的标志就能识别它代表的是什么认识水平的概念。黑格尔说过这样的话:“正像同一句格言,从年轻人(即使他对这句格言理解得完全正确)的口中说出来时,总是没有那种在饱经风霜的成年人的智慧中所具有的意义和广袤性,后者能够表达出这句格言所包含的内容的全部力量。”[⑦]这个道理既是深刻的,又是明显的。由于人们对同一个事物的认识水平不同而形成的不同概念,往往又是用相同的语词来表示,所以同一个语词代表什么概念是因人而异的。这里说的“因人而异”,不是说客观事物的性质会随着人们对它的认识的不同而变化,而是说对于事物的认识达到何种程度,形成什么样的概念是因人而异的。在我国逻辑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辩证概念(具体概念)必须用具有矛盾结构的语词来表达,不具有矛盾结构的语词不能表达辩证概念(具体概念)。持有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象“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对立统一”这样具有矛盾结构的语词表达的是辩证概念,而象“人民”、“民主”、“专政”这样的语词由于它们没有矛盾的结构,所以不能表达辩证概念。这种只是从语词的形式结构上来识别概念的观点,我们是不能同意的。我们承认具有矛盾结构的语词可以表达具体概念,但不一定都是表达具体概念。且不说一些具有矛盾结构的语词,如“圆的正方形”、“木制的铁”等,表达的是包含逻辑矛盾的概念,就是那些能够表达具体概念的语词,如上述“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对立统一”等,由于人们的理解水平不同,也可以代表不同的概念,在几岁的小孩子那里,它们甚至只是一些没有意义的声音和符号。再如“民主”这个语词虽然没有矛盾结构,但不一定表示的就是抽象概念,它在一些人的头脑里代表的很可能是一个内容复杂、丰富、深刻的具体概念。另外,如果认为只有具有矛盾结构的语词才能表达具体概念,那么在人们的口头或文字表述中具体概念的数量实在太少了,这势必把大量的不用矛盾语词表达的概念都看作是抽象概念或非辩证概念,这是不符合人们思维的实际的。我们认为要识别一个语词表达的是什么概念,是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不能仅从语词形式亦即语形上看,更重要的是要从概念的内容亦即语义上看,即看一个人对他所使用的概念究竟能说出多少内容,然后才能确定在他头脑中形成的是什么样的概念。要全面地确定语义,还应当从语用上考察,即从一个人对概念的具体使用中来考察他对该概念是如何理解的以及理解到何等程度。总之,不揭示出概念的全部内容,就无法识别概念的类型。要揭示概念的内容,就要通过思维的另一种基本形式,这就是判断。可以认为,判断是揭示概念内部的诸种规定性,从而使语词和概念的矛盾得到解决的唯一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概念是压缩的判断,判断是展开了的概念。只有通过判断才能把概念的内容充分地展示出来,从而才能给我们提供识别某一语词表达的是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的可靠依据。
注: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7页。
②《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61页。
③⑦《哲学笔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63、74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85-486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
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97-398页。
作者:山东大学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宋全成)
文史哲济南055-060B3逻辑于惠堂 19951995 作者:文史哲济南055-060B3逻辑于惠堂 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