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认为价值有三个本质特征,即主体性、主体的设定性和量度的比较性。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价值主体的特性。价值主体不是自成的主体,而是被实践、认识主体设定的主体,设定价值主体后才有价值可言。价值的目的在于比较,比较不是指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的比较,而是指围绕同一价值主体的不同价值客体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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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本质是什么,这是哲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笔者认为,价值包含主体性、主体的设定性和量度的比较性这样三个本质特征。
一
人们在生活中习惯于说,某个东西很有价值,这实际上是说,某个东西对于某人或某种需要来说是很有价值的。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某人或某种需要”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彼此心照不宣。只有当对方追问,某个东西为什么很有价值,人们才会说,那是因为这个东西能满足某人的某种需要。
这就是说,价值不是人或事物的固有属性,而是当其与另外的人或事物发生关系时而表现出来的利害损益的“效应”。如果我们把后者叫作价值主体,前者叫作价值客体,那么我们可以说价值的第一个显着的本质特点,就是其主体性特点。也就是说,价值的性质及其程度如何,主要地总是取决于价值主体的情况,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价值主体的特点相联系。
价值的这一特点,也可以说是价值的指向性、倾向性、相对性。没有指向、倾向,没有主体与之相对应,一个完全孤立的人和事物是没有价值可言的。同一事物当其指向、倾向、对应的价值主体发生改变和变化时,其价值也必然发生改变和变化。对于这一点,大多数价值论学者都予承认。但学者们在对于“主体性”的进一步理解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主体性即以人为中心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因为价值主体只能由人来承当。为什么价值主体只能由人来承当?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却讲不大清楚这个道理,只好说,价值主体是人,这是一个类似于“1+1=2”的公设,这是一个人们公认的事实,是不须讲道理的,只要人是有自我意识的,就必然将自己认定或假设为价值主体。又说,人类中心主义虽有许多过失,但其以人为主体、目的和尺度的观点并没有错,所有反人类中心主义的论点其实都未超出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与自然应和谐相处的反人类中心主义的最后依据仍然落在人类的利益上,只不过是一种更为根本、更为长远的人类利益罢了。
笔者不认为人必然将自己认定或假设为价值主体,人事实上应该也将其它物假定为价值主体。持价值主体是人这一观点的学者仿佛在说,人性是自私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按照该论者的逻辑,我们似乎也可以为个人主义辩护说,所有反对个人主义的论点其实都未超出个人主义,主张集体主义的最后依据仍然落在每个人的利益上,只不过是一种更为根本、更为长远的个人利益罢了。所以,笔者不同意价值主体只能由人来承当的观点,主体性不只是人的民族性、阶级性、个人性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承当价值主体,只有那些具有“自由精神”、道德高尚的人才能成为价值主体。主体性就是一种社会性、道德性。因为如果我们承认所有的人都能承当价值主体,那我们就混淆了人和非人的本质区别,那我们也就没有理由将苍蝇、蚊子排除在价值主体之外。
为什么只有拥有“自由精神”、道德高尚的人才能承当价值主体?这又是因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价值”(Value)的本意是“可宝贵、可珍惜、令人喜爱、值得重视”;价值是指人类生存必需品以外的,完美生活构成物的功用性;价值是对象物对于人的自由和幸福需要的适合性。而生存必需品,如空气、水、阳光、食物不是“可宝贵、可珍惜、令人喜爱、值得重视”的事物,不是价值物。所以,仅只需要“生存必需品”的人还不是价值主体,而只有对“完美生活构成物”有需要和追求的人才能成为价值主体。
笔者认为,“完美生活构成物”应当包括“生存必需品”,没有生存必需品我们的生活便不能完美。作为生存必需品的空气、水、阳光、食物当然也是“可宝贵、可珍惜、令人喜爱、值得重视”的价值物。所以,笔者认为将价值主体作如此苛刻的限制没有道理。主体性当然也不只是社会性和道德性。
笔者坚持认为不仅人而且任何物都可以承当价值主体。而主体性就是价值关系中为主的那个部分的特性,不仅包括人性也包括物性。
既然对价值主体的看法如此分歧,那为什么我们又能在“主体性”这一表述上达成统一呢?这关键还在于“主体”这个词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主体”可以有主人、主宰的意思,也包括主要部件、主要部分的意思。从前一个意思来看,主体被用来指“实体”、“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我国哲学界就主要把主体用来指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上述关于价值主体是人或是部分人的观点,就是从主体是主人、主宰这样一个意义上来理解的。所以这些学者,也总是把价值主体混同于实践主体、认识主体。而笔者认为价值主体概念中的主体,主要是主要部分的意思。价值主体和实践主体、认识主体是可以分离的,而不是绝对融合同一的。
二
价值主体与实践主体、认识主体不同,实践、认识的主体是自成的,它有自己的进化历史,它的规定性及其实现过程是自由的,不假援手的。而价值主体没有自己的进化历史,它就好象是坐标系的原点,它的规点性及其内在尺度的实现都必经凭借于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它是被实践主体、认识主体设定的一个主体。
因为“价值”只是我们思想的工具,它正如坐标系、经纬线,在现实中本为“子虚乌有”。现实中的关系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如果我们要从“价值”的角度来把握复杂纷纭的现实关系,也就是说,要用利害损益来“理顺”现实关系的话,那我们就必须首先设定一方为价值主体。如果我们不设定价值主体,那么“价值”就无从说起。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认为价值主体的设定性是价值的本质特征之一。
有一位颇有名气的哲学博士曾说:“我们应该建设起以‘人民主体论’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系。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的主体和最高决定标准,我理解应该是人民。”[①]笔者同意这一观点。这实际上也就说明,“人民”并不自然而然地是价值主体,而必须通过我们的“建设”。“建设”是一个实践和认识的过程,“建设”也就是设定,离开这一过程,“人民”便不能成为价值主体。当然,在这里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民”与作为实践、认识主体的“人民”可能是同一的,甚至必然是同一的,因为人民的解放只有依靠人民自己的力量,但“人民”必须首先作为实践、认识的主体存在,然后才有可能作为价值主体存在。
“价值”是最复杂多端、最难以把握的,其所以如此就因价值主体纷繁复杂,即使只就人作为价值主体而言,也可以有个人主体、团体主体、阶级主体、社会主体、人类主体等等。主体不同,价值就不同。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价值主体有不同的价值,甚至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价值主体也有不同的价值。价值主体错综复杂,大家同时都是价值主体,那就等于都不是价值主体,那也就无所谓价值。所以,设定价值主体是价值存在的必要前提。
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内在的规定性,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被设定的。毛泽东曾经说:“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②]。那位哲学博士说:“人民既不同于山头帮派的小团体主义,也不同于戈尔巴乔夫的抽象的全人类利益,它真正体现我们一直强调的国家、集体、个人相统一的原则,并具体地包含每个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之,价值观念的坐标原点是主体、人、人民,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是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所有这些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认识。”[③]这就是说,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民”,其内在的规定性也只能是相对的设定的。
既然价值主体是设定的,那么有人可能会问,那价值岂不完全是一种主观随意的玩意儿。我们说,不然。一方面,因为价值主体是被实践、认识着的主体来设定的,实践、认识主体的思想不是胡思乱想,而被客观现实、客观规律决定的。所以,所有的价值也都是受一种更高的原则——客观规律——制约和决定的。人们因为存在着对客观规律认识的程度上的差异,所以有不同的价值,但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总是趋向于同一的,所以价值总是存在一和多的矛盾,价值是多元的,但也可以是统一的、一元的。
价值主体是设定的,无论只以人为价值主体,或者只以部分人为价值主体,还是把物也作为价值主体,都是对价值主体的设定。这都是因为我们对客观原则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有其合理性,实际上,只有人才被设定为价值主体。而笔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合理的,实际上物也常常被设定为价值主体。比如,农民和农业专家就常把农作物设作价值主体,悉心思考和研究农作物需要什么样的气温环境和农药肥料,或者说什么样的气温环境和农药肥料更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结实。
三
价值除了其主体性及主体的设定性两个本质特征外,比较性也是其本质特征之一。所谓价值的比较性,是指围绕同一价值主体甚或同一需要的多个价值客体之间的高下优劣性。这也就是说,价值不仅指单一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而是指多个价值客体对同一价值主体的需要(甚或同一需要)的满足与否关系的度量比较。
价值问题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好坏问题,而好坏就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价值主体而言的多个价值客体的比较。比如说,窝窝头满足人们进食的需要,如果没有比较,我们就不能说它是好还是坏。只有当我们有了吃菜根、树皮的经验,我们才说窝窝头好;而当我们有了吃大米饭、面粉馍的经验后,我们又要说窝窝头不好。所以,当我们说某个东西好或坏(进行价值评价)的时候,就意味着与其它东西的比较。
比较性是价值的本质内涵,没有比较性内涵,价值概念本身将失去其存在的理由和意义。这也就是说,“价值”的目的就是将纷繁复杂世界的万事万物互作比较,排出秩序,以使我们的理性世界变得清晰明朗。
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概念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比较性”内涵。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概念是对其使用价值概念和交换价值概念的进一步提炼和抽象,或者说“价值”即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统一。“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④],使用价值即商品满足人们需要的特征,亦即我们所谓的主体性、指向性特征。而“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量的关系,表现为不同种使用价值彼此交换的比例,即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的关系”[⑤]。这就是说,交换价值代表了价值的“比较性”特征。马克思最终将价值定义为一般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这就是因为马克思要强调价值的可“比较性”。商品本是由个别具体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但个别的、具体的劳动是无法进行比较的,只有抽去其个性和具象的一般人类劳动才能进行比较。
哲学价值概念与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当然应有所区别,但我们认为其区别只应是外延上的区别,而不是本质内涵上的区别。有人把哲学价值概念等同于经济学理论中的使用价值概念,这实际上是否定哲学价值概念中有比较性内涵。有人甚至明确宣称,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是不可比较的。我们认为这都是对“价值”的片面性理解。
价值是应包含比较内涵的,而且这种比较总是指围绕同一价值主体的多个价值客体之间的高下优劣的比较。有人可能认为,这种比较或许只是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的比较。如有人是这样来给价值下定义的:“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就表现为价值”[⑥]。我们认为实际情况中决不会只存在一个价值主体与一个价值客体,如果确有这种情况,那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无所谓价值。另一方面,我们认为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要真正成为衡量价值客体的尺度,首先必须为认识主体所认识,成为认识主体的“分寸感”。而认识主体的“分寸感”正是通过比较不同的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的效用而获得的。所以,价值的比较性内涵所指的是价值客体之间的比较。
注释:
①③李德顺“析‘无价值判断’”,《中国青年报》1993年4月6日。②《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64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 ④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月版。⑥李德顺《价值论》第10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责任编辑:饶娣清
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63-66B1哲学原理汪辉勇19971997 作者: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63-66B1哲学原理汪辉勇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5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