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的改革浪潮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胡文》中,贯穿始末的最根本的缺陷在于混淆了外贸与国有外贸企业;国有外贸企业与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的概念。在改革开放前,外贸与国有外贸企业;国有外贸企业与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基本上是一回事,因为我国的进出口贸易100%是由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经营的。现在“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乡镇企业及生产企业、科研部门和商业企业先后加入了外贸的行列,而且企业数量和出口份额早已超过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现在“国有外贸企业除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外,还包括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商业物资流通部门和科研院所等”(注:李维城:《加快外贸体制改革的步伐》,《国际贸易》,1996年第4期。)因此, 外贸决不再等同于国有外贸企业;国有外贸企业也不等同于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
《胡文》认为“广东外贸体制经历了三大改革浪潮的冲击,即外贸经营权的逐步下放、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广、人民币汇率的可兑换性并轨。现正呼唤着第四浪潮:外贸民营化。”
很明显在这里《胡文》将外贸体制改革的阶段和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在改革中受到的冲击混为一谈。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外贸体制改革也同样经历了这两个阶段(注:廖庆薪、廖力平:《新编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第104—134页,中大出版社,1995年。)。
第一阶段(1979—1993年)为改革开放后的外贸体制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针对原有外贸体制的弊端和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外贸体制改革。经过5年的试点,1984年9月国务院确定了全面改革外贸体制的三项原则:一是政企分开,下放权力;二是外贸经营实行代理制;三是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口结合。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指引下,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1.调整国家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构;2.政企分开,简政放权;3.下放外贸经营权;4.实行进出口代理制;5.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6.改革外贸计划体制;7.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和财务税收体制;8.兴办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区;9.实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0.深化以进口管理体制为重点的改革等。
第二阶段(1994年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外贸体制改革。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按照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和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外贸体制。”“坚持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1.完善外贸宏观管理;2.转换国有外贸企业经营机制;3.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4.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5.进一步搞好边境贸易;6.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等。
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在改革中已经受到了4 次较大的冲击:外贸经营权下放;外贸计划体制的改革;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出口补贴的取消。
对整个外贸行业来说,现在仍然处于改革的第二阶段;而对国有外贸企业,包括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来说,新的改革浪潮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外贸不能民营化
《胡文》认为“外贸民营指所有企业均有天赋的进出口权,政府超然于直接的外贸生产经营活动;外贸民营化要求从根本上改变外贸企业产权为政府部门所有的状况;外贸民营化的重心是改革国有外贸企业的产权和经营权所有制;外贸民营化的途径是对国有外贸企业,不论大小和所属部门,一律向社会出售。”
(一)国营、国有与民营的概念
在《胡文》中,国营与国有这两个概念是混用的,并将民营与国营相对应。因此首先需要弄清这三个概念。“国营指由国家投资经营”;“国有指国家所有”;“民营指人民群众投资经营或私人经营”(注:中国社科院语言所:《现代汉语词典》第483、484、884页, 商务印书馆,1997。)。“国营企业指国家经营的企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的生产和经营直接服从国家统一计划的领导,受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规律支配”(注:辞海编委会:《辞海》第770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国营一定是国有,国有不一定要国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就是国营企业;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指令性计划的取消,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不是传统概念的国营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相对应;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私营(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对应。
党的十五大后各报刊在多处提到民营概念,其含义均是指私营。例如:“在顺德形成了外资及民营经济两个新的增长点(注:朱剑红:《企业改制在顺德》,《人民日报》,1997.11.5。)”; “在惠州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形成鼎立之势”(注:马勇等:《惠州培育出“混血儿”》,《羊城晚报》,1997.12.5。); “广州的民营企业何处最多?资料显示:去年白云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居广州各区之首”(注:郑毅等:《政府善搭台 民企发展快》,《羊城晚报》,1998. 2.22。)等。
“国家工商局最近在珠海召开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停止使用‘民营企业’的提法。其理由一是为了与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正式文件口径一致。在中央的正式文件和党的十五大报告全文没有‘民营企业’的提法,只有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企业)、集体经济(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提法。理由二是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已分别被写入我国宪法。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私营企业条例,也没有‘民营企业’的提法。理由三是为了语文文字规范。‘民’字对应词是‘官’字,‘民营’的对应词是‘官营’。‘民营官营’的提法存于封建社会”(注:《暂不提“民营企业”》,《羊城晚报》,1998.3.9。)。
(二)外贸民营化问题
第一、如果按《胡文》所说,所有企业“均有‘天赋’的进出口经营权,可以自由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政府超然于直接的外贸生产经营活动”即为外贸民营,那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所有企业将逐步拥有外贸经营权,因此外贸民营化的前提必须是全国所有国有企业民营化,作者似乎应先探讨企业民营化然后再谈外贸民营化。(1994年底,我国在复关谈判中对外承诺,复关后5 年对国内企业外贸经营权实行自动登记制。在1996年经中美双方,后又与欧、日等国就外贸经营权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谈判达成共识,形成案文并得到一致通过。在这一案文中虽然没有提及外贸权登记制问题,但是我们已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只是不同意赋予中国个人贸易权的要求;过渡期则由5年缩短为3年;根据外经贸部颁布的《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自动登记制在特区已试行了1年。)
第二、如果像《胡文》所说,将“国有外贸企业,不论大小和所属部门,在进行清产核资之后,一律向社会上出售”,其结果也不一定是民营化。因为只有将国有外贸企业产权全部或大部分卖给私人或私营企业,才符合民营的定义,而在目前阶段,私人或私营企业并没有这么大的经济实力,购买所有的国有外贸企业。如果卖给其他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其仍属国有企业的范畴。因为“从企业资产投资者组成结构的角度看,改革后我国国有企业将分成以下6 种基本类型:国家独资企业;国家—职工合资企业;国家—职工—社会合资企业;国家间接独资企业;国家间接合资企业;国有中外合资企业”(注:刘秀山、陈永民:《现代企业制度158问》第19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第三、《胡文》认为“外贸企业不是物资生产部门,也非影响国计民生的关键服务机构”、“国营外贸企业已居于相当次要的地位”是外贸民营化的条件之一。现实是,1997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3250亿美元,外贸依存度达到40%(注:仲大军:《人民币贬值?谈何容易!》,《羊城晚报·新闻周刊》,1998.2.18。), 这说明外贸企业对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尽管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日益下降,但是国有外贸企业的出口仍占我国出口的56.2%(注:李时雨:《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速》,《国际贸易》,1998年第1期。);尽管1997 年广东省“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出口占全省出口的75.7%(注:徐德志:《喜悦的回顾,乐观的期望》,《国际经贸探索》,1998年第1期。),但在这些企业中国有外贸企业仍占很大比重, 毫无疑问国有外贸企业依然是我国和广东省外贸领域中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而且无论国有外贸企业在外贸领域中所占多大比重,其作用是民营企业无法取代的。
第四、《胡文》认为“三大改革仍以外贸企业产权不转移性为前提,因而没有扫除传统政府经营体制下固有的根本弊病”,民营化将以产权为突破口。事实是,《胡文》也认为“广东已经对中小外贸企业实行了深层次改革的有益尝试,以产权为突破,发展合并或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经营、出售转让、破产拍卖等”。另外必须指出的是国有企业的产权转移不一定要通过出售的方式实现,而是可以通过产权分解的方式实现,这就是通过公司化使国有企业不但拥有经营权,而且拥有派生产权—即法人产权,其实质是国家最终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结合(注:刘秀山、陈永民:《现代企业制度158问》第19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第五、外贸民营化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外贸民营化并不能解决国有外贸企业的许多问题,因为现存问题中有不少是非所有制原因造成的;其实就是所有制原因造成的问题也并非不可能通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加以解决。对一些中小型国有外贸企业进行民营改造当然是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之一,但这决不是所有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大中型国有外贸企业应该走股份制的道路,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有利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因此,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股份化,不能简单地说是民营化或私有化。
第六、外贸民营化不符合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实情。就外贸企业组织形式说,最近几年我国流通领域的外贸专业公司实行了股份制改造。据初步统计,仅1996年在全国外经贸系统按《公司法》改组、改制的流通领域的外贸公司共有166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71家, 国有独资公司15家,股份合作公司12家,股份有限公司68家,其中已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16家(现18家)。如果要这些外贸公司民营化,就是要其放弃控股权,这是完全不必要也是完全不可能的。
第七、外贸民营化不符合现行的政策规定。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结构共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并且应当多样化。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改革的重大任务”。在目前的外贸改革中,必须坚持外贸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外贸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外贸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外贸公有资产在外贸总资产中占优势。这种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外贸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就是说,外贸国有经济必须在外贸领域占支配地位。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外贸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的前提下,外贸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也不会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社会主义性质。
通过以上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国有外贸企业不需要民营化,外贸不能民营化。
国际经贸探索广州44~46,56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廖力平19981998《国际经贸探索》1998年第1 期刊登了胡松华《第四浪潮:外贸民营化》的文章(以下简称《胡文》),本文认为《胡文》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不清,有部分观点不妥,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讨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作者:国际经贸探索广州44~46,56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廖力平19981998《国际经贸探索》1998年第1 期刊登了胡松华《第四浪潮:外贸民营化》的文章(以下简称《胡文》),本文认为《胡文》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不清,有部分观点不妥,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讨论。
网载 2013-09-10 21: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