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和对应互补都是对立统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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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普遍认为:“对立统一规律就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矛盾就是反映事物的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同一及其关系的基本哲学范畴”〔1〕。这种把对立统一和矛盾等同起来的流行观点, 其实是对二者及其关系的误解。实际上,对立统一有两种基本形式:矛盾仅是其着眼于分、着眼于不同一的形式,其着眼于合、着眼于同一的形式就是“对应互补”。对立统一规律就是这两种基本形式的有机统一和概括。只有将“矛盾分析方法”和“对应互补综合方法”互补运用,才是对立统一规律方法论的全部意义。
      一、对立统一规律的本意
  黑格尔最先规定了“对立”范畴的科学含义:“本质的异即是‘对立’。在对立中,相异者,不是任一别物,而是他正相反对的别物,就是说,每一方面只由于与另一方面有了关系方得到它自己的性格,此一方面只有从另一方面反映回来,方能自己照映自己。另一方面亦然。这样每一方面都是对方自己的对方”〔2〕。 而他所谓的“统一”(或同一)就是这样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结合为一体(简称联结)。对立统一规律的本意,在黑格尔看来,就是互为自己的他物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联结和趋向同一的辩证运动过程的实质。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的“方法”一节中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3〕。在马克思看来, 对立统一规律就是事物的对立面之间互相融合或综合、趋向统一或同一辩证运动的实质。
  恩格斯把对立统一规律表述为“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4〕。“对立:两极性”,即同一个东西的两极;同一,即两极“相等”、“相当”、相互联结和渗透、互补。事物及其运动的实质是彼此相当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抵偿或补充的辩证运动过程。这应该是恩格斯对对立统一规律本意的理解。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转化而同一的”〔5〕。 在《谈谈辩证法》中他把对立统一明确界定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6〕。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理解与黑格尔基本一致,都指根本差异和彼此相当的对立面之间互相联结、互相抵偿或补充,融合或综合为统一物。这说明,对立统一规律在本意上,既可以着眼于对立来表述、理解和运用,也可以着眼于同一(统一)来表述、理解和运用。
      二、矛盾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没有把对立统一和矛盾完全等同。把二者完全等同起来,始自斯大林,完成于毛泽东。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论述辩证法的基本特征时,不提对立统一规律,只提矛盾;不提“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只提“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7〕。使人们认为,对立统一规律就是矛盾, 就是对立面的斗争。到了毛泽东同志的《矛盾论》,就开宗明义地宣布:“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8〕。 此后的一切哲学着作和教科书都毫无疑义地把二者完全等同。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对立统一规律不等同于矛盾规律,又表现为矛盾规律,二者既有区别,又不可分割地联系着。要弄清这种关系, 先要弄清“矛盾”的本意。
  矛盾概念归根结底是一个关系范畴。虽然有人认为它既是性质范畴又是关系范畴〔9〕。作为关系范畴, 它又有关系的性质和状态两重内涵。从关系的性质说,矛盾是指事物内部诸方面和事物之间的两极相反性、两重性、可分性。在此意义上,它与“对立”范畴的意义相近,或者说是着眼于对立性而言的。黑格尔和列宁都把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这种两极相反性、自身背反性、两重性、可分性叫做“事物自身中的矛盾性(自己的他者)”〔10〕。
  矛盾作为对立统一关系的状态,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方面、诸要素之间不相一致、不相符合、不相适应、不相容、不平衡、二律背反、甚至尖锐冲突、势不两立、严重对抗等等不同一的状况或性质。正如毛泽东同志言简意赅的概括和表述:“一切矛盾着的方面,都因一定的条件具备着不同一性,所以称为矛盾”〔11〕。
  矛盾就是性质意义的矛盾和状态意义的矛盾的综合。前者在外延上与对立统一相同,在内涵上除增加了“着眼于对立”之义外也相同。此意上的矛盾与对立统一确实基本相同,是对立统一的可以着眼于对立的形式。后者与对立统一在外延和内涵上都有显着差异。对立不等于不同一,不意味着不同一。相反,越恰好正相反对,越高度同一。所以后者不仅偏离、超越了同一,也偏离、超越了本来意义的对立,是应然性的对立统一的一定的偏离、涨落、超越了的实然性(具体)形式,是原对立统一到新对立统一的过渡形式,从而它也就不是可以着眼于对立,而是必须着眼于对立、着眼于分(分析不同一的根源和机制,通过分离、分解、消除不同一的因素、方面而解决之)、着眼于不同一。前者与后者也不是分立的、简单相加的关系,而是融合或重叠的关系,在外延上前者包括着后者,在内涵上后者包含着前者。而作为前者与后者综合的矛盾,在外延上与对立统一相同,在内涵上比对立统一更丰富、更生动、更具体。因此,矛盾与对立统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就采取这样的形式:矛盾是对立统一的着眼于分、着眼于对立、着眼于不同(不统一)的形式。
      三、“对应互补律”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又一基本形式
  对应互补律是“对应——选择——互补律”的简称。唯物辩证法的“对应”范畴是尼尔斯·玻尔的“对应原理”的合理推广〔12〕。其内涵既不等同于对立范畴,也不等同于同一范畴,而是综合了对立和同一的类比性内涵的、着眼于同一性的整体性的新哲学范畴。具体地说,对应性是“两极相反性”、“连续性”、“相似性”、“相配适应性”的有机统一或综合。同一性之最深厚的基础、最根本的内容、最基本的表现,就是对应性。对应度越高,同一的程度也愈大,着眼于同一性来看,所谓对立面也是对应面。
  两极相反性,是对立的本意。恩格斯把对立表述为“两极化”、“两极性”,一极恰好是另一极的反面。一切互相对应的事物、方面、要素之间都具有这种类比的属性。如物质和精神、阳和阴、先进和落后等等。对应性以两极相反性为基础,舍此无所谓对应。
  连续性,是两极之间的“渐近一致性”。“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13〕,说的就是连续性。它表明,一极在极限情况下就过渡为另一极。前后相继的连续性亦叫继承性。连续性是联系范畴的具体形式或内容,因而也是同一范畴的具体形式或内容。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等属性,都是连续性的进一步延伸或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性,亦称相似关系、相似原理,是反映事物、方面、要素之间既相异又相同关系的类比性概念。由于它具有永恒普遍性,已被作为哲学范畴提出。它作为同一性和对应性的重要形式或内容,相似的程度愈高,对应和同一的程度也越大。
  相配适应性,是表征事物、方面、要素之间互相匹配、吻合、适应、符合、相称等,从而能相互融合、结合为一体的性质和关系。如上与下、正与负等。这一类比意义的属性也是同一性和对应性的重要形式或内涵,是对立面或对应面相互依存和结合的根据。
  对应性就是综合着这些属性的整体性的哲学范畴。由于它同时综合了对立和同一两范畴的类比性内涵,便与对立和同一都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在整体比较意义上包含了对立性和同一性的内涵,但总的说来是着眼于合而不着眼于分、着眼于同一而不着眼于对立、斗争、不同一的。
  唯物辩证法的“互补”范畴也是尼尔斯·玻尔“互补原理”的合理推广。如果说对应范畴具有整体的静态比较的意义,那么互补范畴就具有整体的动态作用的意义,二者相辅相成,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在对应面之间,此一方的自足性(所有、所优、所长)恰与另一方的非自足性(所缺、所劣、所短)相对,反之亦然。因而彼此便具有“相干性”,相互需要、相互吸引、相互依赖而相互补充结合为具有新质和功能的系统,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独立存在和发展。
  互相对应的事物、方面、要素之间实现互补,必须经过一定的运行机制——选择。选择也是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客观世界无限多样的事物、方面、要素之间,既有互相对应者,也有不对应者;既有对应度较高者,也有对应度较低者。只有通过一定的舍弃、排除不对应或对应度低者,取其对应者或对应度较高者的机制,才能实现互补。并且在互补结合和作用过程中,事物、方面和要素之间要不断地通过再取舍的机制来提高对应互补度,以趋向、达到或保持最佳(最优化)状态。这种取和舍统一的运行机制就是选择范畴的内涵。选择的根据、基础是对应,结果、趋向、目的是互补。不以对应和互补为根据和结果的选择或者不能发生,或者不能成功。因此在对应互补关系中不能排除选择问题,也不能离开对应互补关系孤立、随意地谈论选择。
  静态类比意义的对应性、动态作用意义的互补性、取舍统一机制意义的选择性,内在地联结,即通过选择机制使诸对应者实现互补,并不断通过再选择而趋向最佳对应互补态,从而使事物或系统优化地建构和完善的规律,就是“对应——选择——互补律”。它揭示了“对立面怎样能够是同一的”(列宁),即怎样相互依存和融合为新事物并逐步趋向和谐、优化和完善而成为同一的辩证运动机制。因而是事物、系统建构和优化完善的辩证法。可见,它作为对立统一规律的着眼于合、着眼于同一的基本形式是无可质疑的。
      四、矛盾和对应互补的关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着眼点、适用对象和作用特点不同。矛盾着眼于对立、分、不同一而经过斗争、转化消解不同一,达到新的同一;后者着眼于合、同一而通过选择和再选择以优化建构、提高对应互补度,达到合谐或完美统一。这就构成了哲学最高层面的“两面神思维”。
  鉴于上述区别,则二者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也有了区别。客观对象的运动发展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运行或运用过程,因此对立统一规律适用于一切事物的一切运动过程。但事物的运动发展具有过程性和阶段性,是两个基本阶段的永恒交替:其一是旧死新生的“显着变动阶段”,笔者称之为“革命性发展阶段”;其二是新生事物成长、壮大、完美的“相对静止阶段”,笔者称之为“建设性发展阶段”。当事物处在革命性发展阶段,内在的不同一状况占主导地位,相应地斗争性也占统治地位而具有绝对性。此时其内在的不同一状况必然促其衰亡解体,人们只能顺应时势地着眼于消除不同一的方面或因素,促使其向新事物转化。
  反之,当事物作为新事物处在发育、壮大、完善的“建设性发展阶段”,属于同一性占主导地位的事物,其主题就是优化建构和完善,追求自身内在的完善统一与和谐,就应该顺应时势、依其固有特点,用“对应互补法则”总揽其运动过程的全局。
  二者作用的特点也不同,主要表现是:
  第一,矛盾凸现“分”,以分见长;对应互补凸现“合”,以合着称。矛盾法则着眼于分、不同一,认识和解决矛盾就是认识不同一状况的发生、发展、激化的机理并循其固有规律而消除之,典型的解决方法是“一方吃掉另一方”和“双方同归于尽”。矛盾法则凸现和强化“分”、“不同一”,蕴涵着相对潜隐和弱化“合”、“同一”。当时代主题或局域主题及其特点转向全面综合性的优化建构与完善时,必然要求哲学方法论采取凸现和强化“合”、“同一”的新形式。这就是“对立互补法则”提出的客观基础。
  第二,前者“破字当头,立在其中”、“先破后立”,后者“立字当头,破在其中”、“先立后破”。解决矛盾,作为消解不同一的情况,就是消灭失去存在价值或理由的因素、方面或旧事物,本身就是破,破是主题、先导、前提,不破不立,除旧方能布新。因而必然坚持“破字当头,立在其中”、“先破后立”的特点。按对应互补法则建构和完善新事物或系统,本身就是立,立是主题。其中虽然也有破,但它必须服务于、服从于立的主题。因此必然具有“立字当头,破在其中”、“先立后破”的特点。因为一切新事物和系统的建构、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过程,是在自身存在和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立和破的过程。稳定才能立,先立后破才能稳定,这是互为条件的。
  第三,相比之下,后者比前者要求更细致、精确,往往更复杂艰难、过程也更长。列宁有“革命易建设难”的命题,毛泽东有“序幕与长剧”之喻。这都揭示了一个一般的、也是常识性的道理,即“对象本身”的合比分、立比破、建设性发展比革命性发展,往往更精细、更艰难、更复杂,因而过程也更长、更曲折。如果说在革命性发展的时代主题和特点下,把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归结为、等同于“矛盾法则”,且其中的“对立”、“斗争”、“转化”等范畴研究得更深细些,而“同一”范畴却相对粗浅些,是哲学的时代性的表现,那么现时代建设性发展的主题和特点就要求着眼于同一性来研究对立统一规律。“对立互补法则”及其相应范畴的提出和深入研究也是哲学时代性的现实表现。而且进一步提出“对应互补度”的概念,使这一法则在深细程度上更贴近和易于过渡到现代综合性学科乃至具体科学的形式化。
  矛盾和对应互补也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概括地说,就是相互剔弃包含和互补。首先,二者互为剔弃了的形式而相互包含。对立统一关系的不同一的形式是矛盾,同一的形式是对应互补,因此二者便互为剔弃了的形式。但矛盾是同一中的不同一,对应互补是包含一定对应互补差(矛盾)的同一,因此二者便相互渗透、包含,在中间阶段相互过渡而差异消失。固然,二者都有极端的形式(双向上)。在相向的极端上,二者相互过渡,矛盾变为对应互补,对应互补变为矛盾。在相背的极端上,极不同一的矛盾中仍有一定的对应互补性;极完美的对应互补仍有一定的对应互补差(即矛盾),绝对的不同一和对应互补都不存在(这其实就是矛盾和对应互补的普遍性的真正内蕴)。当对应互补性弱化到一定程度,原矛盾统一体就要解体,被新统一体取代。当对应互补差小到一定程度,事物或系统就处于解决了矛盾的较佳或最佳的对应互补态,达到了自身的优化的完美。这说明,不仅矛盾显在状态的事物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潜在的最佳或较佳对应互补态的事物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前者称为“矛盾体”,把后者称作“对应补体”,那么二者的客观存在就是矛盾法则和对应互补法则提出及其相互剔弃包含关系的客观基础。
  其次,矛盾法则和对应互补法则也具有互补性。这是二者相互剔弃包含的逻辑延伸。二者作为对立统一规律的两极形式,当然具有对应互补性。当对象的性质宜用前者总揽全局时,应以后者作为补充,反之亦然。如在中国革命过程中,主要运用矛盾法则,但也要按对应互补法则搞好党、军队和根据地的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全局上主要运用对应互补法则,但也要按矛盾法则同国内外敌对势力、陈规陋习和一切腐朽思想意识进行斗争,直至彻底战而胜之。总之,互补运用矛盾法则和对应互补法则两种基本形式,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完整把握和运用,就是在最高的哲学层面上的现代“两面神思维”,就是现代人类文化走向全面综合时代的最高思想理论表现。*
  注:
  〔1〕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30页。
  〔2〕黑格尔:《小逻辑》,第263页。
  〔3〕〔4〕〔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1页;第3 卷,第484、535页。
  〔5〕〔6〕〔10〕列宁:《哲学笔记》,第111、408、238页。
  〔7〕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第663页。
  〔8〕〔11〕《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卷,第299、328页。
  〔9〕王同:《“矛盾”含义之我见》,《文史哲》1990年第6期。
  〔12〕高铭仁:《对应——选择——互补范畴》,《争鸣》1991年第2期。
               作者单位:山东滨州医学院马列部
               责任编辑:吴桂荣
  
  
  
东岳论丛济南45-49B1哲学原理高铭仁19961996 作者:东岳论丛济南45-49B1哲学原理高铭仁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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