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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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是1947年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隆隆炮声中诞生的,是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区的建立,开辟了内蒙古历史的新纪元。内蒙古自治区50年的发展历程,充分显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伟大的成功实践。
   一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要求建立一个和平、民主、独立、富强的新中国,把中国引向光明的前途,而国民党政府则在美帝国主义支持下,坚持内战、独裁和卖国的方针,继续在中国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把中国引向黑暗的深渊。国民党政府对内蒙古解放区发动军事进攻和政治破坏。内蒙古解放区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中国共产党培养的蒙汉族干部领导蒙汉各族人民为抗日救国开辟的。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内蒙古各族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族平等和民主自治的运动。与此同时,蒙古族封建上层中一小部分曾投靠日本帝国主义的蒙奸,摇身一变而为国民党反动政府在内蒙古的工具;一部分蒙古王公上层利用蒙古族人民要求自治的愿望,打起民族的旗号,进行政治投机,有的提出“独立”,有的主张“内外蒙合并”。国民党反动政府积极收罗、拉拢一部分蒙奸和反动王公上层,对内蒙古民族的解放运动进行破坏和捣乱。内蒙古地区呈现出极其复杂严重的政治局势,内蒙古民族解放运动面临着两条道路、两种前途的抉择。
  蒙古民族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走过漫长的道路,涌现过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业绩。由于蒙古地区偏僻闭塞和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封建统治根深蒂固,近代以来,新的民主革命思潮对蒙古社会也产生过影响,但不大。辛亥革命后,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反对共和,一小部分蒙古王公上层与俄日帝国主义相勾结,在俄日策动和支持下发动所谓“独立”和“自治”运动。蒙奸德穆楚克栋鲁普之流在日本帝国主义卵翼下伪行“自治”,为日本帝国主义推行“满蒙政策”、奴役和统治蒙古民族效劳。封建王公上层发动的反动的民族运动,其实质是卖身投靠帝国主义、分裂民族、分裂祖国,维持封建统治阶级利益,把蒙古族人民推向更深重的灾难。他们背叛祖国、出卖民族的可耻行径理所当然地受到包括蒙古民族各阶层在内的全国各族各界各阶层的强烈反对,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蒙古族人民为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国内反动政府的民族压迫,进行过无数次的英勇斗争,都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而没能取得胜利。蒙古民族解放运动史证明,蒙古民族问题是中国社会问题的一部分,蒙古民族的解放是同国内各民族的解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蒙古族人民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兄弟民族相互支持和联合的共同斗争中,才能打垮入侵的帝国主义势力,战胜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挣脱民族内部王公贵族封建统治和奴役的枷锁,实现争取民族自由解放的愿望。
  中国共产党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各民族联合起来的彻底革命的民族问题纲领。中国共产党极端重视解决蒙古问题,早在1925年,党中央就专门作出了《蒙古问题决议案》,指出党“应当注意内蒙古的工作”,“应当注意内蒙古的特别情形——他们的经济利益和文化上的民族上的问题,都有相互的关系”。把从内蒙古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出发,作为党在内蒙古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鉴于蒙古民族解放运动史上的教训,要从内蒙古民族的实际利益出发,防止王公贵族封建上层利用蓬勃开展起来的民族解放运动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解放运动挑拨中国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关系,破坏中国革命,达到他们侵略扩张的目的。决议案特别指出:“我们现在最重要的责任,便是使蒙古人中先进分子,尤其是蒙古的知识阶层,归到革命这方面来”。“我们的党应当使蒙古人的民族解放运动与全中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结合起来”,“内蒙古农民中的工作,应竭力联合汉蒙农民反对共同的仇敌:大地主、王公、帝国主义者和军阀等,同时却不应掩没蒙古人的民族利益”。此后,党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指导蒙古民族解放运动的方针和政策,引导内蒙古地区的革命斗争不断走向胜利。抗日战争时期,为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之目的,毛泽东同志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这一论断阐明了党的民族平等自治的主张。根据这一思想,抗战胜利后,党制定了“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为帮助内蒙古民族实现民族解放、人民民主和平等自治的长期要求和愿望,党派出以乌兰夫同志为首的大批蒙汉干部,深入到内蒙古各地开展工作,领导内蒙古人民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内战、独裁和民族压迫政策的斗争,领导内蒙古民族争取民族解放的自治运动,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作为统一各盟旗自治运动的领导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内蒙古各族人民焕发出史无前例的革命热情,积极投入到自治运动中,并在1947年5月1日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取得了自治运动的伟大胜利。
  内蒙古自治运动始终存在着两条道路的斗争。乌兰夫同志在自治政府成立大会上所作政治报告中,针对少数反动上层分子反共反人民、分裂民族分裂祖国的阴谋活动,指出:内蒙古自治运动始终存在着反动上层分子的投机、投降道路同人民群众的解放革命道路的斗争。两条道路的根本区别在于:(一)前者是投在大汉族主义与帝国主义的怀抱里,求得个人利益;后者有坚强的民族与人民的立场,对敌人不抱任何幻想,是采取坚决的斗争。(二)前者不主张发动人民,害怕群众,不主张组织群众,因而使民族解放运动显得无力,无法持久;后者主张实行民主,一切依靠人民群众,而对各阶层采取团结的方针。(三)前者拿着武器,成为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工具,不与民族敌人进行斗争;后者从革命一开始,就把武装斗争看作对敌斗争的主要形式。(四)前者宁愿与敌人妥协,也不愿与真正帮助蒙古民族的朋友携手;后者从开始到现在,都坚决主张团结全民族,联合中共和一切民主势力,联合各民族人民。(五)前者依靠民族敌人来统治人民;后者是蒙古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实行民族自治。(六)前者不顾人民痛苦,向人民榨取剥削;后者主张改善人民生活减轻人民负担”。这是对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史的科学总结。
  内蒙古民族在抗战胜利后的两条道路、两种前途的斗争中,挫败了分裂民族、分裂祖国的阴谋,毅然决然地走上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这是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抉择: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内蒙古民族取得了民族解放的伟大胜利,开辟了内蒙古民族历史的新纪元。民族压迫阻碍被压迫民族的自由发展,没有这种自由发展,就不能在各民族联合下完成推翻资本主义统治的社会革命。恩格斯曾指出:“排除民族压迫是一切健康和自由的发展的基本条件”。[①]内蒙古民族饱经历史忧患,长期遭受民族压迫,社会发展受到严重阻滞。现在,终于推翻了民族压迫,获得彻底解放,从此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
  第二,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证明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适合国情的,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极大地激发了内蒙古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为内蒙古的社会改革、经济恢复和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奠定了基础。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为其他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提供了借鉴。
  第三,维护了祖国统一,对中国历史发展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从中国面临的民主革命任务的实际出发,在民族纲领中提出承认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承认民族自决权,是为了彻底的反对民族压迫,并不等于倡导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更不是无条件地支持一切民族分立的要求,而只是承认被压迫民族享有的一项平等权利。“我们要求民族有自决自由,即被压迫民族有独立自由、分离自由,并不是因为我们想实行经济分裂,或者想建立小国,恰恰相反,我们是想建立大国,使各民族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相互接近乃至相互融合,但是没有分离自由,这种基础是不可想象的。”[②]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家是当代国家的普遍形式,只有建立这样的国家,才有利于各民族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去同资产阶级作斗争。大国比小国更能顺利地解决发展经济的任务。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无产阶级坚决反对分立主义和分散主义,因为它削弱各民族的经济联系,破坏各民族无产阶级的联合,不利于各民族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大的国家多数都是多民族的国家,这样的国家必须建立在各民族自愿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同时,提出少数民族和汉族联合建立民主集中制的统一的国家,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国家既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又能保证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内蒙古民族在充分考虑了祖国的历史和现实,从本民族发展的根本利益和各民族共同利益出发,并没有运用自决权从祖国大家庭中分离出去,而是选择了与各民族共同建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个选择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维护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为其他民族树立了榜样,对各民族共同的发展进步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个贡献随着历史的发展日益显示出其伟大意义。当代一些实行联邦制和分权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矛盾加剧,弊端丛生,导致各民族共同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丧失。我国则民族团结、国家稳定。两相对照,充分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证明内蒙古民族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对祖国、对各民族共同事业所做贡献的伟大历史意义。
   二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显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促进了内蒙古经济文化建设,推动了社会发展进步,曾被周恩来总理誉为模范自治区,成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范例。
  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 实现内蒙古民族统一的区域自治是蒙古族人民的夙愿,它牵涉到政治、经济、行政区划、民族关系等方面一系列的历史和现实问题。历史上清王朝、北洋军阀、国民党政府对蒙古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在内蒙古地区放垦移民、设省置县,实行分割统治,直到把“内蒙古”这一民族地域的概念取消。在实现统一区域自治过程中,既要做到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恢复内蒙古历史区域的本来面貌,将内蒙古民族聚居的地区统一为一个民族自治区,又要照顾到已经形成的现实状况,在对原省县区划调整撤并过程中,兼顾各民族的发展。本着这一原则,在条件逐步成熟的过程中,党帮助内蒙古民族逐步实现了统一的区域自治。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时,解放战争正在激烈进行,内蒙古地区还没有获得完全解放,区划只限于呼伦贝尔、纳文慕仁、兴安、锡林郭勒、察哈尔5个盟,面积约54万平方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创造了条件。1950年初,根据毛泽东主席恢复内蒙古历史上的本来面貌,逐步实现内蒙古东西部统一的意图,确定自治区首府由张家口迁归绥,次年七月搬迁。1950年8月,察哈尔省的多伦、宝昌、化德三县划入自治区。195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乌兰夫就任绥远省主席。1954年缓远省撤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蒙绥合并是中国历史上本着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原则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是自治区实现统一自治的决定性步骤。经过一系列步骤,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956年7月,庄严宣告完成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任务。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为内蒙古民族繁荣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民族自治权利的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认真行使自治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实行民族自治权,大力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是关键。自治区成立后,积极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50年来,除“文革”特殊时期外,在自治机关干部的组成上都坚持以蒙古族为主。从自治区成立初期的临时参议会议长、自治政府主席,到历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历届人代会选举,都从当时民族构成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条件出发保证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有的代表性,体现了蒙古族实行自治、汉族占人口多数、照顾区内少数民族的原则。在自治区的各级机关中根据需要与可能,都尽量配备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出发,自治区不仅重视培养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党政干部,也加大了对文教卫生科技管理等方面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截止目前,全区少数民族干部达16.63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23.3%,其中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有10.3万人,占全区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21.91%,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8万人,占同类干部的21%。他们分布在自治区各条战线,为自治区的革命和建设、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出了重大贡献。
  重视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体现 蒙古语言文字是蒙古族人民进行生产和社会交际的重要工具,在发展内蒙古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自治区成立后规定并实行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都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各种会议在必要时必须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在履行诉讼时,对不懂汉语言文字的当事人,要为他们提供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审讯、宣布判决。人民代表选举时,要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自治区大力创办以蒙古语文授课的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了从幼儿园到高校、从普通教育到成人教育的民族教育体系。建立了蒙古语言研究机构,创办了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报纸、电台、出版社。80年代以来又发展起蒙语电视。在使用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过程中,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蒙汉兼通人才与日俱增。
  依法用好国家赋予的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权利 自治区成立后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认识本地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经济特点,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把中央政策和本地区实际结合起来。在民主改革时期,从牧区畜牧业经济特点出发,制定了“三不两利”政策,使牧区经济受到保护,并在短期内得以恢复和发展。在农村土改中,从蒙汉地主占有土地情况不同,土地关系中交织着民族关系的实际出发,制定了有步骤、有分别、有照顾地消灭地主阶级的方针,蒙汉族农民统一分配土地,蒙族农民按平均数多分一份,既解决了封建土地关系问题,又加强了蒙汉族农民团结。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针对畜牧业经济脆弱性、不稳定性、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的特点,制定了“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定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按照“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分类指导的精神办事。对牧主经济的改造采取了类似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赎卖政策,以公私合营形式改造了牧主经济。这些措施,使畜牧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着稳定增长的态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自治区特点出发,在农村较早地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在牧区,则建立了草畜统一经营的责任制。这些都是与中央赋予的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变通措施的权利分不开的。在地方立法中,自治区也很好地运用特殊权利,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许多重要的地方法规。如《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执行,基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草原无主,牧民无权,侵占无妨、破坏无罪”的局面,标志着自治区进入依法治草的新时期。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确立和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发挥了巨大作用 自治政府一成立,便在施政纲领中宣布:“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各民族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历史、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各民族自由发扬本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与革命传统,自由发展本民族的经济生活,共同建设新内蒙古”。在自治政府领导下,各民族人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都是国家的主人。旧社会那种奴役、同化、压迫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为平等互助友爱合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新型民族关系所代替。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解决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蒙汉关系中的矛盾,首先着力调整农牧关系。在半农半牧区,蒙族牧民要放牧,汉族农民要种地。针对这种农牧矛盾,制定了“以牧为主,照顾农业,禁止开荒,保护牧场”的政策,继之又提出“全面规划,农牧结合,多种经营,有计划地发展农牧业生产”的方针,实现了农牧两利,加强了蒙汉团结。为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50年代实现了蒙绥合并、统一由内蒙古人民政府领导的重大举措。结合普选,解决了分裂蒙汉关系的旗县并存问题,为发展生产、进行建设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加强了民族团结。根据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政府领导蒙汉各族人民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产生民族压迫的阶级根源,使已经建立的新型民族关系发展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50年代后期虽经“左”的干扰和“文革”破坏,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然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拨乱反正,为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为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形势越来越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三
  内蒙古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光辉道路上已经胜利地走过50个春秋,现正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创造更加辉煌的新历史。
  内蒙古自治区50年的成功实践证明,什么时候坚持和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自治区就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什么时候违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自治区的发展就出现停滞甚至倒退,十年“文革”时期就是如此。内蒙古党委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断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领导内蒙古各族人民不断创造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大优越性,就是它能保证和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邓小平曾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③]“政治要以经济做基础,基础不坚固还行吗?如果我们只给人家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空头支票,……这是不行的。”[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党委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生产力。从内蒙古自然特点、民族特点、经济特点出发,确定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基本路子是林牧为主、农工并举、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特别是抓好粮食生产,逐步形成种植、养殖、加工相结合、贸工农(牧)相联系的商品生产经济体系。从自治区实际出发,用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指导各方面的工作,坚持思想更解放一些,政策更宽一些,措施更灵活一些,速度适当,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稳定、协调的良性局面。实行全方位开放,坚持自力更生和国家帮助相结合的方针。更好地把国家赋予的特殊权利、特殊政策用好、用活,加速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繁荣。
  内蒙古党委遵照邓小平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今后发展起来很可能走进前列”的期望,制定了新的战略任务和战略目标,提出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即经济体制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两个提高”(即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和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完成“两大历史性任务”(即“九五”期间基本实现小康和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纲领。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这个宏伟纲领而奋斗。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更加完善,将更加焕发出其无比的优越性。内蒙古民族沿着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大道以暂新的英姿,正豪迈地迈向21世纪。
  注释:
  ①《马恩选集》第4卷第428页
  ②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第242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7页
  ④同③
   〔作者单位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科社所〕
   (责任编辑 冯军胜)*
  
  
  
内蒙古社会科学呼和浩特67-72A849民族研究王勋铭19971997 作者:内蒙古社会科学呼和浩特67-72A849民族研究王勋铭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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