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内在统一性及其范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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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内在统一性问题,对于建立科学的辩证法范畴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辩证法理论的整体分析入手,在将辩证法范畴和规律概括为具有关系量差别的不同质辩证联系形式的基础上,通过诸范畴的有规律运动,构成具有内在联系和逻辑统一性的唯物辩证法范畴体系。
  一
  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理论,唯物辩证法是在对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全面否定中,建立自身的最一般理论规定的。在对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否定中,它将自身规定为客观世界辩证联系的理论反映,由此确定了自身理论性质及其理论内容的客观性。在对形而上学的否定中,它将自身规定为关于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的科学理论,由此确定了自身理论内容的联系性和发展性。因而,唯物辩证法最一般理论规定是:客观性、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它们构成复盖唯物辩证法全部理论领域的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理论内容。应该看到,唯物辩证法的这三个尚处在一般状态的理论规定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其中普遍联系才是具有实体性的理论内容,客观性和全面发展是普遍联系的性质规定和状态规定。就是说,客观的普遍联系自身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和发展之中的。可见,客观的普遍联系才是辩证法理论中的发展主体和变化实体。这样我们就为唯物辩证法自身理论内容的变化和发展,确立了特有的运动主体。正因此,恩格斯将辩证法定义为“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1]。
  唯物辩证法在对唯心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全面否定中,建立起来的客观性普遍联系,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它是对客观世界首先进入人类认识视野的大量普遍存在的无数相互作用的理论概括和科学抽象,因此而具有确定的理论内容;另一方面,在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内部,它仍是一种处于高度融合状态的最简单、最直接、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理论“存在”。它也因此而构成唯物辩证法全部理论内容的内在统一性基础和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辩证法从其逻辑起点开始,逐步将自身分化成各种具有特定内容规定的具体的辩证联系形式,并用范畴的形式,把分化的结果固定下来,逐渐形成唯物辩证法诸规律和范畴。这些具有特定内容规定的辩证法规律和范畴,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反映着客观世界的各种辩证联系,并构成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内在区别和具体内容。因此,唯物辩证法的诸规律和范畴,就是规定了的普遍联系,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辩证联系形式。
  当我们把唯物辩证法诸规律和范畴归结为不同的辩证联系形式后,就将它们置于共同的基础之上,使它们在理论内容上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为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秩序和整体发展规律,奠定了基础。下面我们将在此基础上,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揭示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内在区别和联系秩序,揭示作为辩证联系形式的唯物辩证法诸范畴在整体上的最一般发展规律和理论体系的构成原则。
  唯物辩证法诸范畴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为质和量两方面差别,当我们抽去其质的差别后,诸范畴就作为质上相同但量上不同的辩证联系形式。这些不同联系形式之间区别的标志就是联系量上的多和少,即有的范畴自身包含的联系量多,有的范畴包含的联系量少。用范畴来表达这种区别,就是简单和复杂。那些包含联系量少的范畴就是简单的范畴,那些包含联系量多的范畴就是复杂的范畴。简单范畴和复杂范畴的关系,就是由包含联系量较少的简单范畴进到包含联系量较多的复杂范畴。这是作为同质的辩证联系形式的辩证法诸范畴在理论内容量上的整体发展规律和最基本的范畴秩序。同时也是以辩证法诸规律和范畴为理论内容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整体发展规律和体系构成的基本原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整个来说,发展总是从简单的关系进到比较复杂的关系”。[2]这一辩证法理论内容的整体发展规律的逻辑形式,就是由比较抽象的范畴上升到比较具体的范畴,比较抽象的范畴就是包含联系量少的范畴,比较具体的范畴就是包含联系量多的范畴。这一规律的认识论形式,就是由比较片面的认识和认识形式进到比较全面的认识和认识形式,那些片面的认识和认识形式就是包含联系量较少的辩证法范畴,那些比较全面的认识和认识形式就是包含联系量比较多的辩证法范畴。因此,作为辩证法理论内容的联系量,构成作为逻辑形成和认识形式的辩证法范畴的内在理论实体。联系量的区别标志则构成作为逻辑形式和认识形式的抽象和具体,片面和全面区别的客观尺度和理论根据。在此意义上,辩证法自身理论内容的量上的发展规律,构成辩证的逻辑发展规律和认识发展规律的客观基础,三者因此而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并遵循着本质上相同的整体发展规律。因此,辩证法诸范畴及其发展规律,既反映着客观世界的辩证联系和发展规律;又具有认识形式的职能,反映着认识发展规律;还履行着逻辑综合的职能,具有辩证思维形式的价值。也正因此,列宁认为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是同一的。在此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科学地掌握同一辩证法范畴在不同理论背景中的意义转换和职能转换,对理解列宁关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同一论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述辩证法范畴在不同理论领域中的整体发展规律,无论在马克思《资本论》的经济范畴运动中,还是在黑格尔《逻辑学》的概念运动中,都得到了完全的证明和典型的表达。
  二
  抽去辩证法诸范畴质上的区别,是为了能在其共同的基础上,揭示诸范畴内容量上的整体发展规律。然而,仅有此还远不够,更为重要的还在于怎样科学地确定不同质的辩证法范畴之间的联系秩序和整体发展规律。只有这样,辩证法诸范畴才能在量的整体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特定性质规定的理论内容,才能构成由不同的具有质量统一规定的诸范畴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此,首先要予以解决的,是辩证法诸范畴质上的联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联系。我认为,这种联系本质上仍是一种辩证法理论体系内部的整体结构关系。它在逻辑上就是不同范畴之间的理论根据关系,在内容上就是一种联系形式决定另一种联系形式,一种辩证法范畴决定另一种辩证法范畴的决定关系。这种辩证法范畴之间的决定和被决定关系,本质上是客观事物内部结构关系中的决定与被决定,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的理论反映。这一理论体系构成原则,马克思在建立《资本论》范畴体系时,曾特别阐述过:“因此,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安排是不行的,错误的,它们的次序倒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的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这种关系同看来是它们的合乎自然的次序或者同符合历史发展次序的东西恰好相反。问题并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更不在于它们在“观念”上(蒲鲁东)(在历史运动的一个模糊表现中)的次序。而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的社会内部的结构。[3]在辩证法的这种结构关系体系中,诸范畴间不仅保持着理论内容上的连续性,而且表现出具有确定方向的“自己运动”。
  将辩证法诸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归结为不同辩证联系形式之间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内部结构关系后,从理论内容的内在发生角度看,对于建立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辩证法理论体系内部,科学地确立整个范畴链上的最初的决定范畴。因为它是辩证法全部理论范畴的内容生根点,并且构成整个理论体系全部内容的内在根据。
  在唯物辩证法理论内部,哪个范畴有资格成为这一具有特殊理论使命的第一范畴?前述分析确立的自身处于发展中的普遍联系范畴,因其是在辩证法对形而上学整体否定关系中建立起来的,自身是处于高度融合状态中的最一般和最抽象的规定,它只能作为辩证法理论体系自身整体上的逻辑起点而不能作为理论体系的内部结构起点。因为作为理论体系内部结构起点的第一决定范畴,首先自身必须是一种具有特定内容规定的辩证联系形式,并且是一种能在内容的外延上复盖全部理论领域,内涵上成为全部辩证法范畴根据的辩证联系形式。而且还是理论体系内部最简单的那种具体的辩证联系形式。分析表明:这一范畴就是以对立统一关系为内容的矛盾范畴。只要我们对普遍联系进行辩证分析,就会发现一切联系总是以区别为前提,而最大的区别,就是对立。因而,一切联系实质上就是对立面之间的联系,即对立面的统一。在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领域内,对立统一不仅构成抽象的普遍联系的内在本质规定,而且还是这一理论内部最根本和最内在的联系。因为它首先在量上是最简单的一种关系,在质上是全部理论的内在核心和根据。这种在对抽象的普遍联系的辩证否定中生成的辩证法理论内部的第一辩论关系,在理论体系内部的结构关系中有着决定一切的作用,并构成整个理论体系的内在核心和灵魂。正因为如此,列宁曾深刻地指出:“可以把辩证法归结为对立统一学说,这样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4]
  由此可见,在辩证法看来,不仅要把它的所有范畴归结为辩证联系形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把一切联系形式归结为对立统一。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全部理论内容的核心,诸范畴才具有动力和活力,才具有辩证的灵魂,才能成为真正的辩证联系形式。因此,如果说普遍联系构成唯物辩证法同形而上学的最一般区别标志和整体特征的话,那么,对立统一关系就构成唯物辩证法同形而上学之间的最根本和最内在的本质区别,并由此形成辩证法自身所独有的理论特色。对立统一关系的动态形式,就是对立统一规律,它构成唯物辩证法理论的最根本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并决定着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内在结构性质。对立统一关系的范畴形式,就是矛盾。矛盾就是处于统一体中的对立面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的对立统一关系。矛盾中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由此可见,矛盾是辩证法理论体系内部第一个具有特定关系内容的辩证法范畴。它因此构成辩证理论体系内部结构的起点范畴。
  在建立范畴体系过程中,我们已经在不同范围和不同层次上,为辩证法理论体系确立了两个起点,即逻辑起点和结构起点。这样一来,我们就又要涉入辩证法理论体系研究中长期争论不休,但又意义重大的起点范畴问题。毫无疑问,正确地确立辩证法理论体系的起点范畴,对建立科学的辩证法理论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认为,这一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其症结在于,争论各方都没有在理论层次上将辩证法理论的起点,划分为逻辑起点和结构起点。逻辑起点是辩证法在其外部理论关系中建立起来的,反映辩证法理论自身整体特征的最简单、最直接、最基本和最抽象的辩证法范畴,它也因此而成为辩证法理论领域的最一般的“存在”,显然它就是处于发展之中的普遍联系。而结构起点则是辩证法理论体系内部的理论起点,这种起点范畴,相对于逻辑起点是具体的辩证联系形式,但在理论体系的内部结构关系中,它又是最简单的,最抽象的,意义最大,作用最大,处于决定一切地位的最根本的辩证法范畴,这一范畴无疑就是以对立统一关系为内容的矛盾范畴。它既是辩证法其它所有范畴的根据,又为所有范畴运动提供内在的动力。因此,在解决辩证法理论体系的起点范畴上,关键是要善于划分理论体系起点的层次和范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在不同层次上同对方论战的局面。
  矛盾作为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内部起点范畴,它构成其它所有范畴的内在根据和发展动力。但也正因为矛盾范畴是一切其它范畴的普遍根据,而无法由此确定其它范畴之间的联系秩序。能够确立其它所有范畴之间内在联系的必定是比矛盾范畴更具体的辩证法范畴。这一范畴就是以矛盾为内容的本质范畴。作为事物内在矛盾的本质,既决定着事物自身的性质,揭示一事物同他事物的内部联系,又决定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它因此而在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以其特有的理论内容,决定着辩证法其它所有范畴的内在联系秩序。因此,列宁曾特别强调过,“就本来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本质自身中的矛盾”。[6]如果说辩证法所有范畴是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和不同范围,揭示和反映事物自身的辩证联系,那么以对立统一为特殊内容规定的事物本质,就是诸种辩证关系中的最深层和最根本的辩证联系,它因此而决定着辩证法所有其它范畴的地位和联系秩序。形象地说,以矛盾为实体的本质范畴,是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范畴组织中心和结构关系总枢纽。
  在辩证法理论领域内,本质范畴的体系组织作用,是通过如何表现本质及其对这一表现过程的状态描述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辩证法的所有其它范畴,都是通过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联系环节,在同本质的表现关系中,建立自身特有的辩证规定,并以此确定自己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联系秩序和理论地位。根据辩证法范畴表现本质的广度和深度,我们将所有范畴依次区别为低级范畴和高级范畴。那些表现本质较抽象和较片面的范畴,就是比较低级的范畴;那些表现本质较直接、较具体和较全面的范畴,就是比较高级的范畴。不同等级范畴的整体发展规律,是由比较低级的范畴发展到比较高级的范畴。这就是唯物辩证法的内部结构秩序和整体发展规律。同时这也是作为认识和逻辑的辩证法整体发展规律。因为,随着辩证法范畴的等级上升运动,范畴所包含的认识和认识能力同步提高,范畴自身的逻辑综合能力随着范畴自身的辩证联系含量的增多而升高。在辩证法范畴的发展进程中,范畴自身的发展既反映着客观联系的发展,又反映着认识和逻辑的发展,三者是同一过程的不同理论表现。我认为,这才是列宁三者同一思想的实质所在。
  三
  显然,只要遵循上述原则和方法,就能够建立起具有内在统一性的辩证法范畴体系。本文不准备详论辩证法范畴的内在发生和相互转化过程,而仅以简述主要范畴(一级范畴)的一般发展秩序为限。
  以本质为中心的辩证法范畴体系,是客观事物辩证法的理论反映。本质作为决定事物根本属性的内在联系,是在同事物的直接存在的关系中,建立自身规定的,那种存在于直接性中的本质,就是事物的内在根据。然而,纯本质转化为根据而进入存在,是以客观条件为前提的。作为条件的“他物”不仅以物质要素的方式进入事物内部,被本质关系规定为内容,而且还以自身特有的物质性特征同外界的他物保持着广泛的普遍联系。因此,事物的内容就是被事物的本质关系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诸要素的内部联系和表现方式,就是事物的形式。根据形式的要素含量和关系含量,可把形式区分为基本形式,特殊形式和个别形式。基本形式就是表现事物本质最切近的纯粹的一般形式,它是构成事物基本矛盾双方的具体的内在联系方式。特殊形式就是处于特殊的环境条件之中的事物主要组成要素的内在联系方式。个别形式就是处于完全确定和具体环境之中的事物全部要素的联系方式和直接表现。由基本形式到个别形式,是事物自身及其理论反映上的特殊化过程。当事物以个别形式的方式进入特定的外部联系时,形式转化为个别现象。这种现象,一方面以其特殊的直接方式,从某一方面反映和表现着事物的内在本质;另一方面,又由于现象是事物在特殊环境里和特殊关系中的本质表现,环境条件的特殊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改变了个别现象的本质表现能力。因此,个别性、直接性、片面性和易变性构成现象的基本特征。在现象中,那些反映和表现本质作用的部分,构成现象的本质方面;那些反映环境条件作用的方面,构成现象的偶然性方面。随着事物条件关系的变化,事物在各种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现实关系中,以大量不同的方式表现本质,并且随着事物自身的壮大和环境条件的改善,现象表现本质的能力不断提高。这样,本质就在大量的个别现象中,获得了比较全面的直接表现。这些大量的表现着本质的现象,就是本质的现象,普遍的现象。这种普遍的现象,就是与本质合而为一的现实。由个别的偶然现象到现实的发展,就是由偶然性到必然性,由可能性到现实性的发展。可能性和现实性,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描述直接现象层次上事物本质性和非本质性状态特征和发展趋势的辩证法范畴。在变化的现象中,本质表现为不变的规律,根据规律所反映的现象的量的差别,规律分别表现为简单的个别因果规律和复杂的整体统计规律。因果规律是个别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其特征是一种现象决定另一种现象;统计规律是大量现象的变化中所表现出的取决于内在本质的某种确定的发展趋势。这就是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秩序。
  以上辩证法范畴发展过程告诉我们,由一个范畴到另一个范畴的发展,是通过原有范畴不断扩大联系范围,增加联系的方式实现的。并且,随着范畴自身联系量的增加,范畴的意义范围不断扩大,普遍性水平也不断提高。由此实现了范畴自身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具体,由低级到高级的上升运动。这就是作为逻辑和认识论的辩证法的理论内容的发生机制和发展方式。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这就是范畴自身特有的“反思”运动。其核心就是范畴在不断扩大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建立自身和发展自身。这种范畴发展方式本质上是对现代科学发展方式的哲学概括。如现代科学发展的典范形式,即由经典力学到相对论的发展,由欧几里得几何学到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发展,都是通过引入原有科学中所没有的新内容和新联系而实现发展的,而且在发展了的更普遍的理论中,原有理论可以作为特殊理论而存在。就是说,更普遍更高级的科学理论包含着更复杂、更广泛的联系内容。根据恩格斯的指示,这种通过建立新关系来实现事物发展的方式,也是解决客观矛盾及矛盾发展的基本形式。另外,这种范畴发展方式还告诉我们,范畴规定的全面性源于范畴联系多样性,而且同一范畴在不同的理论关系中,会出现语义和性质上的差异。同理,认识的全面性完全取决于认识角度的多向性。总而言之,在理论上一定要善于从多层次和多种联系中去处理范畴,在认识上要善于从多方面和多角度去观察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列宁关于“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7]的要求。这样才能同形而上学和诡辩论划清界限,建立起具有内在统一性的辩证法范畴体系。
  [1][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页;第2卷,第122页;第2卷,第110页;
  [4][6]列宁:《哲学笔记》第240页;278页;
  [5]《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09页;
  [7]《列宁选集》第4卷,第45页。
             (作者单位:重庆市烟草公司渝中区分公司)
  
  
  
探索重庆41-44,47B1哲学原理孙运明19951995 作者:探索重庆41-44,47B1哲学原理孙运明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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