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视角”研究法及其在民族音乐学中的实践和意义(之二)  (注:本文最初发表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在台湾举行的《音乐的传统与未来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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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双视角”法的定位
  在这个标题之下,笔者拟讨论两个问题:一是用“双视角观照”的原理对所谓“音乐学”、“比较音乐学”和“民族音乐学”已往采用的方法学略作评估;一是阐明“双视角观照法”在这些学科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双视角”法与“音乐学”
  这里的所谓“音乐学”可分成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原生”意义上所说的“音乐学”,有人称之为“‘正统’音乐学”,或“‘西方’音乐学”。这样的“音乐学”,其主体实际上是西方人从自身文化的视角对其自身文化中之音乐的研究;研究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满足西方人自身文明发展的需要。
  这里所说的“西方”,当然是文化意义上所说的“西方”,是一个涵盖面很大的“模糊概念”。它几乎包括了整个西欧、大部分东欧和欧洲人的主要移民地区如美洲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主导文化/主流文化”。或许有人会说,这么大的范围,其内部也是千姿百态,各不相同的。这话当然不错。但我们说过,文化圈子(范围)大小的确定本来就是相对的;再说,把这么大范围中的“主导文化”统称为“西方文化”也并不是我们生造出来强加于人的概念,而是这个“圈子”里的人的一种历史性的“文化认同”。正是在这种自我认同的基础上,西方学术界(如人类学、比较音乐学等)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几乎一致把这个范围之外的文化称之为“异文化/exotic culture”,把他们自己看作是这些“异文化”的“局外人”,却从不在他们的这个圈子里面彼此用这个“异”字相称。所以,用双视角观点来衡量,这样的“音乐学”,本质上只能算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内文化”研究(注:按照阿德勒一八八五年发表的“音乐学术提纲”的规范,这样的“音乐学”还包括了“民族志和民族学性质的调查与比较研究”(见“格罗夫词典”阿德勒条中“提纲”属于“系统部门”的“第四项”),即后来被称之为“比较音乐学”的学科分支。但正如涅特尔等许多民族音乐学家曾经指出的那样,这种“音乐学”在阿氏之后的实际发展中,几乎一直把此种比较学性质的研究看作是不同于“音乐学”的另外一种学问,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在本文中,关于“双视角”法与“比较音乐学”的关系问题我们将下面单独探讨。),是一种仅仅为满足西方人需要的、自足而封闭的音乐认知系统,借用语言学术语来说,即可称谓"EMIC"体系。
  显然,象这种仅仅产生和服务于某一特定文化的、自足而封闭的"EMIC"认知体系,在整个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不是只有西方“音乐学”一种。可以说,只要世界上有多少种音乐文化,就会有多少种相应的“认知体系”,只是有些见诸于文字和文献,形成了一套套的所谓“理论”,而有些只是分藏在人们的心头,流传在人们的口头。拿见诸于文字、文献的“认知体系”来说,诸如中国、印度和阿拉伯等国家和地区的古代音乐理论,就都有着比西方“‘正统’音乐学”更为古老和博大精深的积淀。所有这些“认知体系”,现在通常也都被归在“音乐学”的名称之下。这就是我们要提到的第二种情况。这样的“音乐认知体系(音乐理论/音乐学)”虽都各有与西方“音乐学”不同的内涵、不同的理论目标、不同的思维逻辑和不同的理论规范方式,但作为"EMIC"系统,就它们对于各自文化的自足性和封闭性而言,它们确实可与西方的“‘正统’音乐学”视为对等,划为同类。
  毫无疑问,所有这些EMIC性质的“音乐学”,只要它们的目标被限定在解决自身文明需要的范围之内,只要在它们所属人文圈子里能够“言之成理”并被该文化中多数人所公认,那么,对于它们自己的文化来说,它们也就是合情合理的、有用的和有权威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所说的“双视角”研究法等等,对于它们来说,当然是几乎完全没有自觉考虑的必要。
  但假如,出于某种原因,它们一旦越出了“一已文化”的界限,闯到了别的人文系统中去——最典型的,就是一个多世纪来西方音乐及其“认知体系”闯入了许多非西方文化之中——那么,用笔者在前面提到的常识和理论来衡量,这些“认知体系”的所谓“合理性”、“适用性”和“权威性”,至少从理论上说,就不复存在;具体地说,则要看它们与它们介入的人文系统之间有无关联(契机)、有无异同,以及异同的程度、性质,特别是该人文系统基于某些原因所选择的价值取向而定。
  这是用“双视角”原理看问题的必然逻辑。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至少是在中国音乐界,在这一点上,很多人却都没有领悟过来;甚至可以说,至今没有根本性的扭转。焦点在于:如何评估西方的这个"EMIC"认知体系及其方法学原理对于认知中国自身或其他非西方音乐的合理程度。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至今就象差不多五十年或一百年前一样,依然顽固地守护着以下的信条:西方(古典)音乐及其认知体系所展示的,是人类音乐发展的“颠顶”和“楷模”,是人类音乐发展的“必由之路”。也就是说,它是人类“最先进、最科学”的音乐文化,它的理论、技法,以致审美/价值取向等等,至少在原则上,是人类音乐的“普遍真理”。所以,中国音乐想要摆脱自己的“落后状态”,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就非得服用这贴“灵丹妙药”不可。
  中国如此,不少其他非西方文明也有类似情况。这种文化历史现象,笔者前面曾经提到,西方人自己称之为“(全球)西化运动”,人类学家则把它们称为“(扩张的)文化中心”主义的一种表现;而我则称其为“欧洲音乐文化中心”论。
  在这类信条的统制下,许多非西方文明,都在某种程度上,情愿或不情愿地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价值取向和本位意识,努力去向西方靠拢,或者索性与之认同,导致了自己民族音乐文化的迅速衰落及至消亡,所幸存者,很多也只是在“慢性死亡线”上痛苦地挣扎。一句话,由于这个西方音乐的EMIC体系在全球的扩张,一个原来绚丽多彩、生机勃勃的,各种自足的民族(音乐)文化生态平衡的世界,遭到了空前的破坏。
  一个本质上完全属于EMIC性质的音乐认知体系为什么居然能对世界上那么多的音乐文明带来如此巨大的影响?除了枪炮、资本和殖民政策,以及文化上的“(单线)进化”论和“唯科学”思潮作为其后盾之外,从音乐学者的角度,又应该有些什么样的反省?如何才能在学科中,从理论上防止、铲除和根本杜绝这种“(扩张的)文化中心”主义的继续孳生?当一种"EMIC"音乐认知体系闯入另一种人文系统后,它与该系统本身固有的"EMIC"音乐认知体系应当如何调适?是否只能是“鱼死网破”的关系?不同"EMIC"音乐体系可以“嫁接”吗?不同的"EMIC"体系可以“杂交”吗?不同的"EMIC"体系可以“共存”吗?人类各种固有的"EMIC"音乐体系,在人类文明的时空宏座标上究竟各处于什么位置?还有,是否有可能最终建立起一种真正能客观、准确地描述人类各种自足的音乐体系的,真正人道的、能更宽容和更公平地看待全部人类音乐文明的,真正"ETIC"意义上的“音乐学”?……
  显然,要回答这些问题,我认为,任何一种现成的"EMIC"认知体系都是力不从心的。原因就在于它们都没有能够自觉地寻求“跳出”自己的文化圈子的方法,用“超自我意识”去“反观”自己的对象,而只是仅仅从“内文化视角”这样一个角度对音乐的认知。这就是说,在我看来,要求得以上种种问题的更为合理和更为适当的解决,就必须建立一种新的观察音乐的视点。这个视点,就是“音乐文化的双视角观照”。
  在中国,或许还有两种“音乐学”需要提到:
  一种是以中国人学了西方体系的音乐基本理论和创作技法写出来的音乐作品作为研究对象的那种“音乐学”。毫无疑问,这当然也是“中国人”研究“中国音乐”,所以,也是一种单一视角的封闭式研究。但由于其体系从总体上说,完全是西方的一套,所以在我看来,它只是西方的“EMIC体系”在中国的一个变种。这种“音乐学”研究,当然也大可不必去自觉什么“双视角”的问题。但如果这方面的学者想尝试着把它们同中国的传统音乐文化加以“整合”(即所谓“中西合璧”,“洋为中用”等等),那么,就势必要同中国自己的音乐文化的根基遭遇。这时,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对于这种“音乐学”的研究者来说,就几乎是一种“异文化”而需要从“西方EMIC音乐学”的圈子中“跳出来”,“融入”到这在某种程度上说(对这样的研究者而言)是“异文化”的“中国传统音乐”中去。这就必然要同“双视角”问题发生某种联系。这时,如果研究者对此法缺乏自觉,就必然会象上文我已经提到和象下面我们还将讨论到的情况那样,犯用“西方音乐学”模式去套认和阉割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精义的大错。
  这就是我要提及的另一种“音乐学”:用从西方学来的音乐学理论(工具)去重新诠释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或流传至今的音乐及其认知体系。这似乎是当代中国音乐史家和民族音乐理论家们责无旁贷的使命。但用“双视角”观点看,这里同样存在着“跳出”和“融入”的问题,如稍不注意,就会犯上面所说的毛病:用西方认知模式去歪曲和“修正”中国古代音乐理论的本义和现存中国传统音乐的本质。诚如前面提到,笔者六十年代初的经验正是如此,甚至直到现在,也不敢说已经有了透彻的悟性。
  所以,在笔者看来,对于这两种在中国近代发展起来的“音乐学”研究来说,关注一下“双视角”研究法的讨论或许是不无裨益的事。
  二、“双视角”法与“比较音乐学”
  现在我们再来看一种似乎相反的情况:
  我们知道,作为民族音乐学前身的比较音乐学,因其以所谓“异国音乐”为主要研究对象,曾发展了一些具有“外文化”视角性质的研究方法。因而多少为我们提供了从“外部”观照一种音乐的某种经验。但这门学科由于只是西方人站在其西方文化的立场上,研究对他们来说是“外(异)文化”性质的音乐,研究目的主要又是为了填补西方音乐史上九世纪以前“漆黑一片”的“空白”,因而它似乎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充分意识到要从方法学角度去考虑“跳出”“西方文化”,以“融入”到对象所在的“异文化”中去,“象该文化中的人那样”理解和把握其对象之类的问题(至少从学科总体上看是这样,但不排除个别学者如霍恩博斯特尔等,在客观理解对象的问题上,时常闪烁出很高的悟性)。
  不但如此,当时的比较音乐学还往往乐于特别地强调所谓与研究对象保持“距离”。认为只有保持“距离”,才能确保自己看问题的“客观”。诚然,用“双视角”原理来看,研究者从一定“距离”之外去观察自己的研究对象,作为研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非常必要的,也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对象的全貌,做到所谓“旁观者清”。问题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比较音乐学已往所强调的这种“距离”和“客观”,实际上,只能是在确保纯粹西方格式的“有色眼镜”。因此,观察者通过这种“有色眼镜”之所见,只能是一幅被“西方EMIC认知体系”歪曲和“修正”过的图画。
  这话兴许说得还不够确切。因为从“双视角”原理看,任何一个观察者,只要是研究“异文化”,就都必然会用其“母文化”(即某种特定的“外文化”)视角去看这个对象的。观察者哪怕“跳”得再“出”,“融”得再“深”,终也不可能完全摆脱他自身文化的影响;而况更重要的是:如果观察者“真的”忘却了自己的文化,“完全融入”了自己对象所在的文化圈子,那么充其量,就等于在其母文化圈子里减去一个成员,而在他所研究的“异文化”圈里添加一个成员而已,完全失去了“跳出”和“融入”的意义(关于这一点,下文还要讨论)。所以,笔者对比较音乐学的这种关于“距离”和“客观”的方法学理论所要提出的批评,更准确地说,不是不要强调“距离”和“客观”,也不是指这种方法可能导致的结果的本身,而是对于导致这种结果的可能、性质和程度在理论上不应没有自觉,不应对此种看问题的角度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缺乏清醒的估计,甚至天真到把这种纯粹西方式的“认知”模式看作是“科学”解释人类音乐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的程度。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
  至于——诚如后来民族音乐学对比较音乐学的一种批评所指出的那样——比较音乐学在方法论上,已往之所以会对一种音乐所根植之“文化”缺乏应有重视,而更多是只注重于音乐本身(比较单一的形态学意义上的“音乐本身”)的研究,我想,或许也可理解为上述方法学的失误所导致的一种“相关效应”;也就是说,如果比较音乐学能够承认“文化差异”的客观存在,意识到“双视角”看问题的意义,那么,它的研究方法论,就必然会把“文化”的问题放到核心概念的地位上来。而这正是后来比较音乐学不得不让位于民族音乐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比较音乐学虽然在如何从“外文化”角度观照一种音乐方面为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如何“跳出”一种文化,“融入”另一种“文化”去“内视”和“体认”其对象方面,却并没有给我们留下多少有用的遗产。
  三、“双视角”法与“民族音乐学”
  二次大战后,“比较音乐学”经过大约十几年的阵痛,改为今名“民族音乐学”,其学术取向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作为方法学的一个明显转变,就是把“音乐”与“文化”的关系提到了核心概念的地位;与此同时,一大批非西方世界的、着重于研究自身文明中之音乐文化的音乐学家也开始纷纷崛起,他们大多也加入了民族音乐学家的队伍。因此,近半个世纪以来,在民族音乐学的领域里,出现了偏重于从“外文化”角度研究音乐和偏重于从“内文化”角度研究音乐这样两种学术倾向同时并重的局面;与此背景密切相关,民族音乐学又进一步发展了人类学提出的关于“文化价值相对”的理论,提出了“双重音乐能力”的培养等。凡此种种,都是民族音乐学之对于作为总体学科来理解的“音乐学”所作出的最重要的历史性贡献,也为我们今天导出“双视角观照法”创造了重要的前提和条件。
  但遗憾的是,半个世纪来,尽管民族音乐学在学科方法论方面提出过多种架构,如:“音乐在文化中”、“音乐之作为文化……”和“通过音乐……(认识文化、研究人)”等等,甚至包括诸如“价值观”和“逆向研究”等问题在内的种种涉及到研究方法论的讨论,人们的精力似乎都只是集中在如何约定和处理“音乐”与“文化”的关系上面,都没有超越“音乐与文化的关系”这个基本的主题。
  笔者注意到:六十年代以后,民族音乐学曾从语言学及时引进了"EMIC/ETIC"(注:"ETIC"和"EMIC",现汉语通常译作“客位(的)”和“主位(的)”。对于民族音乐学来说,这一对术语最早是由C·西格(C·Seeger)于六十年代从语言学(语音学)中引入。它们分别采自语音学中"phonetic"(音素的)和"phonemic"(音位的)这样两个对补关系的术语。所谓“音素”,是根据语音音节的发音动作分解出来的最小语音单位;而“音位”,则是指一种特定的语言(或方言)里用来区别词义的最小语音单位。“音素的”语音描写方法把语音现象作为单纯的声音连续体来进行描写,因而是“客位的”;而“音拉的”语音描写方法则把语音在“意义”上的区别(辨义作用)看作区分该种语言(或方言)之最小语音单位的依据,因而是“主位的”。这种关于“客位”和“主位”的语音学理论,通常认为是六十年代由美国语言学家派克(K.L.Pike)首先提出来的。其实,这仅是指西格引进民族音乐学的来源。在语言学界,关于“音位”的定义和理论,在派克以前实际上已有很多的讨论,如俄国出生的语言学家и.с.特鲁别茨柯依(и.с.трубецкой)和雅可布逊(R.Jakobson)等所谓“布拉格学派”(又称“布拉格音位学派”或“功能语言学派”,属于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的分支之一)以及英国的琼斯(D.Jones)等等。)概念。这是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与笔者所说的“双视角”法也有至为密切关系。它的引进,本可成为民族音乐学方法论再度出现飞跃的重要契机。但实际情况是,在相当时期中,人们多半只是在讨论学科某些具体操作方法时(如记谱方法和“现场作业/实地考察/field works”的技巧等问题时)才使用这对概念。这恐怕与以下事实有关,即:在民族音乐学领域里,始终没有象语言(音)学之建立“音位学”那样,发展出一套成熟的、能被学界普遍公认和能对各种自足状态的音乐文化进行严格的"ETIC/EMIC"描写的机制。原因之一,正如西格所说:音乐毕竟不象语言那样有明确的“意义/meanning”,因而在音乐学中发展这套机制要比语言学困难得多。另一方面,我认为,这恐怕也与西方(古典)音乐理论体系的“全球化”影响有关。因为,在许多人依然迷信西方的"EMIC"音乐认知体系(包括其记谱法、基本乐理、技法、审美取向、价值观念等等)是“足以”(或只要“小修小补”就“足以”)普遍适用于客观描述人类各种音乐文化的“科学体系”的“大气候”之下,很难想象会有多少人花功夫关注、并下决心去真正解决这样的问题(注:笔者与邵力源先生经过九年努力,于一九九五年五月研制成功一种软件,我们把它称为“通过旋律动态模拟器”(Dynamic Emulator for Any Melodies, Versionl.0,简称"DEAM1.0")。利用这个软件,可将人耳听音乐所获得的结果(一种特定的听觉心理的反馈,目前仅限于音高和时间的互动关系),用一套特殊的符号(相当于记谱符号)精确地作出描述(即加以“量化”和“外化”),并可直接转化为“音乐声”,用听觉反复验证。因而它可以成为我们建立"EMIC/ETIC"音乐形态学描写各种音乐形态的基础工具。关于此软件的详细介绍,见笔者与邵力源的《关于“通用旋律动态模拟器”(第一版)软件的设计、研究报告》(见《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一九九七年第一期)。)。
  笔者也注意到,九十年代以来,这方面的探讨在国际上再次成为热点,并比以前大为深入。与此相关,在国际民族音乐学界,这几年还重新激起了所谓“局内人”与“局外人”关系的讨论。这在战略上,确是一个与"EMIC/ETIC"概念的讨论同样重要的契机,且比这对概念的讨论更具“软科学”的性质。但到目前为止,虽也有少数学者谈到了“局内”与“局外”事实上的相对性,指出在这两极之间,存在着各种可能的程度和等级(levels),但从总体上说,人们似乎更多的只是在强调:区分“局内人(主位)”和“局外人(客位)”这样两类不同身份的人的必要性;强调民族音乐学研究应当充分重视来自这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对于被观察事物之看法的差异;以及作为一种对学科方法论的反思,强调要更加重视来自“局内人”的报告等等。这一切当然都是非常正确和非常必要的。但我们仍不能不说,迄今为止,似乎仍很少有人指出:在实际研究中,这两种身份在任何一个研究者身上,其实都同时存在(因而更确切地用词,不应当是“身份”,而应当称为“立场”、“视角”),并在研究的过程中,随着研究者研究取向的变化以及研究目标的拓宽和深化,自觉不自觉地会处于不断变换之中。因而是对音乐与文化的关系进行约定的基础。
  因此,笔者写这篇文章虽说是有感于自己的实践和国内音乐学研究实况而发,是为了促进民族音乐学在中国的发展所做的一种努力,同时也是对上述国际性讨论的一种响应和参与。所以,所谓“音乐文化的双视角观照”原理,我认为,毋宁说是对未来真正ETIC性质的、有关人类音乐通性的“音乐学”(作为“总体学科”理解的“音乐学”,或可称为“总体音乐学”)学科方法论的一种罗曼蒂克的设想,莫如说是关于当代民族音乐学学科方法论重新定位的一种现实主义的思考。
  说到底,两者其实一样。
  四、“双视角”法在民族音乐学全定义中的表述:
  根据以上论述,“双视角”法在笔者之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全定义(注:笔者早些时候考虑到中国在音乐学研究方面的实际情况所提出的关于“民族音乐学”的界说,可参见《民族音乐学研究方法导论》(《中国音乐学》一九八六年第一、二、三期连载)和《界说民族音乐学》(《民族音乐》一九八八年第一期)。)中,可表述为:
  民族音乐学,或称“人类学的音乐学/Anthropological Musicology”(简称“人类音乐学”)或“音乐人类学/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是融合人类学方法,面对所有人类音乐文化的一种学术性研究,是作为总体学科理解为“音乐学”(即上面提到的“总体音乐学”,英文似可译作"Holistic Musicology"或直接译作"Musicology")属下之理论学科的一个分支(注:这里所说的“总体音乐学”包括所有建立在“单视角观照”和“双视角观照”基础上的“音乐认知体系”当然也包括关于这两类“音乐认知体系”的总论和通论。值得一提的是,笔者认为,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民族音乐学在“总体音乐学”中有着不可更改的位置,即:“属于总体音乐学之理论学科层次上的一个学科分支”,而并不就是如有些西方民族音乐学家所说的,是所谓准备“取代”“‘正统’音乐学”的“世界音乐学”或在此基础上再省略掉“世界”二字的“音乐学”。参见注(12)提示论文。)。它与“(总体)音乐学”理论学科层次上之其他学科的区别在于:它把音乐视为文化的一个面相,综合历史音乐学和系统音乐学的双重特点,着重探讨:音乐与人、音乐与其他文化面相的关系,人类音乐文化的通性与个性,它们的“文化过程”(生成、起源和流变)等等;民族音乐学同时也探讨特定音乐文化之风格的生成、分布和变迁,它们的文化内涵(象征意义)和文化功能(文化机制),它们之生存和发展的途径及其在人类音乐文明时空宏坐标上的位置和意义(注:参考钱学森先生用系统论思想对“现代科学技术”的系统分类(见《哲学研究》1982年第三期:《现代科学技术结构——再谈科学技术体系》),笔者在《民族音乐学研究方法导论》中曾提出:“总体音乐学”的学科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哲学(和通论)的层次、理论学科的层次和应用学科的层次。与民族音乐学同属于理论学科层次的分支还有:属于所谓“系统部门”的音响音乐学、符号音乐学、形态音乐学、生理音乐学、心理音乐学、审美音乐学(音乐美学)和属于所谓“历史部门”的历史音乐学。它们都还各有自己直接或间接的应用学科,如音乐工学、音乐工艺学、音乐教育学、音乐评论、音乐治疗、音乐通讯和作曲、表演理论等等。这里,按照系统论思想,任何一个学科分支都面对同一个“人类音乐整体”,而不是象已往那样去分割这个“总体”,因此,各学科分支的研究对象和各学科之间的区别,仅在于看问题的“角度”的不同,也即关于“把音乐视为何物”之答案的不同。据此思路,同民族音乐学并列的其他理论学科分支各自的研究对象(区别性特征)大致可表述为: 系统音乐学:关于人类音乐文化的系统性(共时性)研究,如: 音响学:把音乐视为音响物理运动现象,研究“音乐声”的物理属性; 符号学:把音乐视为特殊符号系统,研究该符号系统之象征意义和信息传递机制; 生理学:研究人的音乐行为的生理机制和反应,也即研究音乐与作为生理性的人的关系(或可与心理学合二为一); 心理学:研究人的音乐行为的心理机制和反应,也即研究音乐与作为社会性的人的关系(或可与生理学合二为一); 审美学:把音乐视为审美对象,研究人与音乐之间的审美关系,如音乐的主观创造与评价等等; 形态学:把音乐视为“乐音”(人选择用以建构音乐“小宇宙”的最小声音单位)的运动形式,研究其运动的轨迹和逻辑。 历史音乐学:关于人类音乐文明过程的研究(即“音乐文化过程”的历时性研究),如中国音乐史、欧洲音乐史等。 人类音乐学:(即人类学的音乐学的简称,通常也称为音乐人类学或广义理解的民族音乐学):把音乐视为文化的一种面相,综合系统音乐学和历史音乐学的双重特点,以阐明音乐与文化的互动关系,包括如以下现有学科: 社会音乐学:偏重于研究城市文明中的音乐; 民俗音乐学:偏重于研究城市文明及其边缘(受城市文明一定影响)非主流文化中的音乐。 民族音乐学(狭义):偏重于研究自然民族之音乐。)。这门学科当其侧重于文化整体的立场时,则主要是通过音乐与文化诸般面相之关系的研究,去试图回答有关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心理学、美学和哲学等方面的种种问题,从而进一步理解和认识人类本身。而“音乐文化的双视角观照”,则可以看作是此门学科最基本的方法学原理,是对“音乐”与“文化”之关系进行约定的基础。中国的民族音乐学在面对人类音乐总体的前提下,有三个侧重的层次:甲、根植于中华民族文化环境中的传统音乐——研究的主体;乙、与中华民族传统音乐有明显血缘关系和交互影响的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的音乐;丙、其它参照系统,特别是欧洲音乐体系,作为一种对近代世界(包括近代和当代中国)有巨大影响力的音乐体系和作为一种有比较严谨的理论体系的音乐文化,具有特殊的参照价值,在中国的民族音乐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而这三个层次的研究,都尤其需要我们自觉运用“双视角”的方法进行观照,才可能更加准确和更加客观地把握住它们在人类音乐文明变迁的时空宏坐标上的意义和位置。
  
  
  
中国音乐学3京65~85J6音乐、舞蹈研究沈洽19981998“双视角观照”研究法的提出、界定和立论;其作为民族音乐学研究方法论之一种架构的可能和意义;其在民族音乐学(尤其在中国的民族音乐学)研究实践中的应用。核心术语:双视角观照  其他重要术语:人文化 约定俗成 生理心理 文化心理 融入 跳出 通过记谱 防范记谱 通过语词 防范语词  重要外来术语:双重(多重)音乐能力(bi-musicality)心理定势(mind-set)主位/客位(ETIC/EMIC)自我中心偏见(ethnocentrism)全球西化运动(Westernization in the World)欧洲中心论(European centrism)作者简况:沈洽,1940年生,现在中国音乐学院工作。 作者:中国音乐学3京65~85J6音乐、舞蹈研究沈洽19981998“双视角观照”研究法的提出、界定和立论;其作为民族音乐学研究方法论之一种架构的可能和意义;其在民族音乐学(尤其在中国的民族音乐学)研究实践中的应用。核心术语:双视角观照  其他重要术语:人文化 约定俗成 生理心理 文化心理 融入 跳出 通过记谱 防范记谱 通过语词 防范语词  重要外来术语:双重(多重)音乐能力(bi-musicality)心理定势(mind-set)主位/客位(ETIC/EMIC)自我中心偏见(ethnocentrism)全球西化运动(Westernization in the World)欧洲中心论(European centrism)

网载 2013-09-10 21: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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