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学对程朱理学的继承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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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61 文献标识码:A
  冯友兰创立的新理学是中国现代哲学中很有影响的哲学思潮。在谈到新理学的思想来源的时候,冯友兰坦率地承认新理学与程朱理学有直接的继承关系。他说:“我们现在所讲之系统,大体上是承接宋明道学中理学一派。”(注:冯友兰:《新理学》,第1页,商务印书馆,1939。)那么,新理学继承了程朱理学中的哪些思想遗产呢?冯友兰本人没有论及,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新理学继承了程朱理学“理在事先”的本体论原则。新理学明确地提出:“理先于实际底例而有。”新理学只对“理在事先”作了一些非根本性的修改。程朱理学认为在万物之先的理是一个完整的精神实体,“一理之实而万物分之以为体”;每个事物都是全体之理的体现,“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朱子语类》卷九十四)。新理学则认为,在万物之先的是由无数多的理组成“理世界”,每个事物只能依照其中某些理,而不能依照理之全体。程朱侧重于从体用关系说明“理在事先”,新理学侧重于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说明“理在事先”,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得出大体相同的结论。
  第二,新理学继承了程朱理学的价值本体思想以及纲常伦理观念。朱熹提出,永恒不变的天理不仅仅是存在的本体,更重要的还是价值的本体。从价值本体的意义上说,天理构成伦理纲常的终极依据。“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以为天,地得之以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而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该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朱子文集·读大纪》)新理学虽然没有像朱子那样直接把伦理纲常归结为天理,但基本上沿袭了价值本体的观念。他强调伦理纲常根源于“人之理”或“社会之理”,断言“大部分底道德是因社会之有而有底。只要有社会,就需要这些道德,无论其社会,是哪一种底社会。这种道德中国人名之曰‘常’,常者不变也。照中国传统底说法,有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注:冯友兰:《新事论》,第220页,商务印书馆,1940。)新理学同程朱理学一样,都以论证恪守伦理纲常的必要性为宗旨,以“希圣希贤”为人生价值目标。同程朱一样,冯友兰也把恒常的价值本体(“理”)看作保证社会稳定的哲学基础。
  第三,新理学继承了程朱理学“天人合一”的思想模式。程朱理学认为,“物与我心中之理本是一物,两无少欠,但要我应之尔。物心共此理。”(《朱子语类》卷十二)只是因为人们受到“人欲”的限制,才造成人与天理之间的隔阂。要想实现天人合一的终极目标,就必须加强身心修养,“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新理学同样把“天人合一”视为人生的最高境界,冯友兰称之为“天地境界”。他对天地境界作了这样的描述:“在超乎自己之境界者,觉其自己与大全,中间并无隔阂,亦无界限;其自己即是大全,大全即是其自己。此即所谓‘浑然与物同体’。”(注:冯友兰:《新理学》,第305页,商务印书馆,1939。)在这种境界中的人,“极高明而道中庸”,“即世间而出世间”。程朱认为人应当在义理上与天合一,新理学则认为人应当在境界上与天合一,应该说新理学的理论更为精致了。但是,他们的学术宗旨是一致的,都确立内在而超越的价值取向。
  冯友兰的新理学对于程朱理学既有继承的关系,也有改造和发展的关系。正如冯友兰自己所述,新理学是“接着”程朱理学讲的,但不是“照着”程朱理学讲的。新理学确有其“新”之所在,我认为它的“新”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冯友兰试图用西方哲学思想解释、改造和印证程朱理学思想。他从新实在主义出发,把程朱理学说成是“纯客观论”,将这一点规定为新理学和程朱理学的共性。他说:“我们的主张,可以说是一种纯客观论。照常识的看法,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但言语中之普通名词如人,马,形容词,如红底,方底等,所代表者,均不是客观底,或不能离开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纯主观论以为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亦是主观底,或可归于主观底。但这种说法是说不通底。……我们的主张,是纯客观论。旧日底理学,亦是悼客观论。”(注:冯友兰:《新理学》,第45-46页。)在这里,他运用西方哲学的术语把新理学的哲学性质表达得十分清楚:它认同西方的新实在主义,反对朴素的实在论(即所谓“常识的看法”),也不赞成主观唯心主义(即所谓“纯主观论”),而主张名词所代表者“离开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的客观唯心主义。冯友兰用客观唯心主义这条线把新实在主义同程朱理学联结在一起,构成了他的新理学。例如,他把新实在主义的“两个世界”的理论同程朱理学的“理在事先”的学说结合在一起,提出了“理世界在逻辑上先于实际底世界”的观点;他用新实在主义的个体性原理对程朱理学浑然一体的太极加以分割,提出了“太极即是众理之大全”的观点。除了新实在主义之外,新理学还吸收了实用主义和柏格森主义的某些观点。冯友兰也注意用西方哲学史上古典哲学的学说印证自己的观点。他说,新理学的“理之观念有似于希腊哲学(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及近代哲学(如海格尔的哲学)中底‘有’之观念。气之观念,有似于其中底‘无’之观念。道体之观念,有似于其中底‘变’之观念。大全之观念,有似于其中底‘绝对’之观念。”(注:冯友兰:《新原道》,第119页。)冯友兰试图借用西方哲学之“石”攻程朱理学之“玉”,对其作出新的阐发,凸显了中国理学与西方哲学之间的共同性和兼容性。
  其次,冯友兰试图把中国哲学史上有代表性的学说都综合到新理学思想体系之中。他以“极高明而道中庸”为尺度剪裁孔孟、名家、老庄、易庸、玄学、禅宗、陆王等各家思想,以期为我所用。他声称,新理学“于它的应用方面,它同于儒家的‘道中庸’。它说理有同于名家的所谓‘指’。它为中国哲学中所谓有名,找到了适当底地位。它说气有似于道家所谓道。它为中国哲学中所谓无名,找到了适当底地位。它说了些虽说而没有积极地说甚么底‘废话’,有似于道家,玄学及禅宗。所以它于‘极高明’方面,超过了先秦儒家及宋明道学。”(注:冯友兰:《新原道》,第113页。)冯友兰把公孙龙“物莫非指”的思想、道家“道生万物”的思想、玄学“经虚涉旷”的思想、禅宗“担水砍柴,无非妙道”的思想、陆王“先立乎其大”的思想都吸收到新理学思想体系之中,从而使之有了区别于程朱理学的独到之处。就新理学的思想覆盖面而言,远远超过了宋明理学。
  再次,冯友兰试图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对程朱理学的基本观点作出理论上的论证。我们知道,程朱理学虽提出“理在事先”的原则,但并没有作出充分的理论论证,只是作为一种信条而加以倡导。这样的信条很难满足现代人的精神需要,必须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才能重新产生影响力。新理学试图完成这个任务。在冯友兰写作新理学的时代,国外逻辑学有较大的发展,出现了数理逻辑这门新学科。数理逻辑是演绎逻辑的发展,但具有更加形式化的特点。它暂时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仅从思维形式方面研究命题的真假。有些哲学家把数理逻辑的形式化方法运用到哲学研究中,形成所谓“逻辑分析”的哲学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把哲学逻辑化,或者把逻辑哲学化。他们首先把逻辑学看成先验的纯粹抽象概念的分析和演绎的体系,然后把哲学也看成先验的纯粹概念的分析和演绎体系。新实在主义者用这种方法复活了古希腊的柏拉图主义和中世纪的唯实论,冯友兰也想采取同样的方法复活程朱理学。他反复申诉,“哲学中之观念命题及其推论,多是形式底,逻辑底,而不是事实底,经验底。”(注:冯友兰:《新理学》,第10页。)他通过“如果……则……”的蕴涵关系对“理在事先”加以论证,把程朱理学提升到了现代哲学的理论形态。
  综上所述,可以说新理学是以程朱理学为正宗,以中外各种有影响的哲学理论为借鉴,运用逻辑分析方法构造起来的哲学体系。众所周知,冯友兰不但是着名的哲学家,同时也是着名的哲学史家。他在《中国哲学史》等着作中对程朱理学的解释,不太注意新理学与程朱理学之间的区别,常常用新理学的观点解释程朱理学,难免流露出“解释学的偏差”(例如,他把朱熹哲学中理与物的关系,说成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我们在研究程朱理学是应当注意到这一点。
  收稿日期:2001-11-14
中州学刊郑州111~113B5中国哲学宋志明20022002冯友兰一方面继承程朱理学理在事先的本体论原则、伦常观念和天人合一的思想模式,另一方面又对其加以改造。他用西方哲学思想解释、改造和印证程朱理学思想,把中国哲学史上有代表性的学说都综合到理学的论域之中,并且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对程朱理学的基本观点作出理论上的论证,创立了新理学体系。冯友兰/新理学/程朱理学宋志明 (1947-),吉林省吉林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总编、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2 作者:中州学刊郑州111~113B5中国哲学宋志明20022002冯友兰一方面继承程朱理学理在事先的本体论原则、伦常观念和天人合一的思想模式,另一方面又对其加以改造。他用西方哲学思想解释、改造和印证程朱理学思想,把中国哲学史上有代表性的学说都综合到理学的论域之中,并且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对程朱理学的基本观点作出理论上的论证,创立了新理学体系。冯友兰/新理学/程朱理学

网载 2013-09-10 2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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