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检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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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08)01-0021-07
  方法一词在各类论着中可谓司空见惯。根据学者的考察,从古希腊开始,方法就已经进入思想家的视野,意指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或方式[1]。此后,有关方法的研究日见盛行。黑格尔指出:方法是关于“逻辑内容的内在自身运动的形式的意识”[2]。美国《哲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方法,严格地说,是指某种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的步骤的详细说明。”[3] 事实上,方法一词,几乎人人会用。但是,在不同语境中或不同环境中,方法的含义是不同的。同时,方法不是人们的随心所欲,而是由认识客体所决定的。社会科学固然有其共通的方法,但具体学科也有自己特定的研究方法。
  犯罪学作为一门专门以犯罪这一特定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自然也有其特定的研究方法。自我国犯罪学成立20多年来,有关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和探讨不可谓不多,但却存在着盲目和跟风的现象,缺乏深入思考,也漠视了研究方法落后所导致的整体研究水平偏低的现实。学界对于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仅限于在教材中的简单描述以及对国外一些研究方法的介绍,少有专门系统研究犯罪学研究方法或是详细介绍犯罪学具体运用方法的着作,使得在犯罪学研究中,对于如何科学地运用研究方法尚存在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研究中存在的如何厘清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的关系、定性与定量在犯罪学研究中的运用、多学科融合研究与选取单学科角度深入研究的选择,以及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移植与创新的结合这四个层面的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本文拟从这四个层面对我国犯罪学的研究方法进行检视和反思。
  一、思辨与实证
  犯罪学自诞生以来尽管只有百年的历史,但学界的研究规模和速度发展极快,有关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层出不穷。从宏观上来说,大致可以分为思辨和实证这两种研究方法。所谓思辨法是依靠尚不充分的观察事实,用直觉和简单的逻辑推理,概括性地把握现象一般性质的一种研究方法[4]。
  思辨法主要有演绎、溯因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演绎方法。演绎方法的基本特征是从概念到概念,从判断到判断地进行思维。即从既成的一般性理论中推导出个别性结论[5]。实证法是超越或排除主观价值判断,考察实地调查和观念所得的经验资料,并以此分析和预测一定社会行为客观效果的一种研究方法[6]。
  重新审视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可以发现在学科发展的初期,以思辨为主要研究方法的犯罪学专着一统天下,科学的实证研究尚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既是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使然,又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影响。
  古代中国的经济学、文艺学以及思想家、法律家非常重视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在古代,思辨方法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如我国的“五行说”。但那时固守的方法主要是考据、注疏、校勘和阐释义理,拘泥于经书言词,不尚自然事实,轻视归纳而偏好演绎,不求实证,师心自用[7]。方法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我国古代科学、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就犯罪研究而言,古时许多关于犯罪的论述大都与治国方略和道德说教联系在一起,有着深刻的儒家思想内涵。这些古代的思想以及研究问题的方法对当前一些学者的研究仍然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受前苏联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作为犯罪学最主要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作为先进的、科学的哲学指导方法,使得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从一开始就处于很高的角度。但是因受一些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方法在某些方面陷入了误区,其中最大的危害是对唯物辩证法的庸俗运用。一些研究人员借口唯物辩证法强调全面辩证地认识事物,而在犯罪学的研究过程中罗列、堆砌资料。他们将大量的、他人在某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加以整合,然后自己构造一套体系,通过这种办法形成一种大而全的犯罪学理论体系。这种研究在犯罪学创立早期对于犯罪学知识的普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对犯罪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言却是巨大的阻碍。很多学者对此现象进行了批判。正如有学者指出:“除了少数学者外,我们多数人不懂得方法论的选择和运用,习惯于坐而论道,闭门造车,生产出一堆堆令人头晕目眩、又大又空的东西。这些东西抄来抄去,形成各种似曾相识的专着、教科书和论文。处于这样一种阶段的犯罪学,没有科学的方法论,缺乏自己独立的理论,就像一个还远未成熟的孩子,处处需要依赖,又怎能指望人家放心地让你自立门户。”[8] 一些学者受前苏联犯罪学派的影响,强调对犯罪现象的哲学分析,尤为关注犯罪背后蕴藏的阶级因素,意识形态的痕迹随处可见。比如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就混淆了犯罪根源与犯罪原因的关系,没有将犯罪现象与个人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在分析个人犯罪行为时带有浓重的阶级色彩,提出了诸如“私有制论”、“阶级斗争论”、“外来影响论”等观点,以此来解释个体犯罪的原因[9]。
  除了中国古代文化注重思辨的传统和前苏联的犯罪学理论对我国犯罪学的研究产生的影响之外,“文革期间”对实证主义进行严厉批判的结果也使实证研究成为实证主义的同义语,许多人因担心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会被当作批判的靶子,而不敢采用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
  随着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很多学者意识到以往的研究方法存在不足,开始尝试新的方法,实证方法重新浮出了水面。但是学者对于是否应加强实证方法的运用,看法不一。如2000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首届全国公安院校犯罪学学科建设研讨会上,针对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应该偏重基础理论的思辨研究还是加强实证研究这一问题,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是基础课,应注重基础理论的思辨研究;也有学者认为实证研究严重不足,尤其是高水平的实证研究亟待加强[10]。许多学者也真正投入到发展我国的犯罪学实证研究当中。如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周路教授分别于1990年、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进行了5次大型调查,调查的对象是天津市自1990年至2002年12年间监狱当年新入狱的全部刑事犯罪人,依此建立了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了《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一书。这些学者认为,就方法的作用而言,就结论的来源而言,实证研究是决定性的,实证的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是具有基础地位的[11]。至此,实证方法的运用已经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潮流。
  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一,学者过分强调实证研究而否定思辨研究。这主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没有脱离实证的轨道,但处处以实证为“唯一”;二是整个背离了实证研究的宗旨,夸大实证研究中量化的重要性,脱离实证研究必须的研究规范性[12]。其二,对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的运用不科学。有的实证研究成了庸俗的统计调查,有的甚至连用于实证研究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都存在问题,这使得实证研究的结果要么意义不大,要么结论错误。
  对于犯罪学研究中实证方法的运用,我们应该辩证地来对待。思辨方法并非一无是处,实证方法也并非尽善尽美。以心理学发展过程为例,运用实证方法对例证进行研究,根本无法独撑心理学研究领域的天下;而备受冷落的思辨方法在心理学价值论研究取向中,在心理学理论建构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两种方法的结合互补,才是发展心理学的正确道路。同样地,在犯罪学的研究上,我们既需要通过思辨研究来运用逻辑演绎、推断构建命题,又需要通过实证研究,在使用感官观察外部世界、搜集材料的基础上构建命题。一个完整的犯罪学研究,不仅需要经验材料,而且需要思辨分析[13]。
  二、定性与定量
  解决了犯罪学研究方法宏观层面的问题之后,我们接着探寻一下犯罪学的具体分析方法。所谓犯罪学研究的分析方法,是指对所获得或收集的犯罪学资料,经整理之后进行分析,以构建或验证某种犯罪学理论的技术手段[14]。对犯罪学研究资料进行分析的具体方法有很多,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是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主要是指运用一系列基于逻辑学原理的思维规则、分析手段以及其他有关学科知识,对调查所获的犯罪学研究资料进行剖析,以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特征和规律即犯罪现象质的规定性的方法。定量分析方法,主要是指运用一系列基于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的测算、计算和分析手段,对调查所获的犯罪学研究资料进行分析,以说明犯罪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规律、数量关系即犯罪现象量的规定性的方法[15]。
  从科学认识的过程看,任何研究或分析一般都是从研究事物的质的差别开始,然后再去研究它们的量的规定,在量的分析的基础上,再作最后的定性分析,得出更加可靠的分析结论。有定性分析而没有定量分析,只能对事物或现象有一个大致的认识,这种认识既不精确,也不全面,甚至可能是错误的。没有定性分析,则可能使定量分析迷失方向,或者毫无意义。科学理论的诞生,总是需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以相互结合的方式贯穿于研究中。对犯罪学而言同样如此,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都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配合使用,才能达到系统、全面、科学地认识犯罪现象规律的目的。
  在我国,由于存在前面已经分析过的重思辨而轻实证问题,因此许多人在犯罪学的研究中都是立足于定性的分析方法,而较少采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很多人在研究犯罪现象形成的原因及规律时,忽视各种定量分析方法的作用。比如,宏观上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微观上从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来探讨犯罪的成因及规律,并以此作为制定预防犯罪对策的依据。到目前为止,犯罪学界关于犯罪问题的研究还不能从质量统一的角度完全科学地反映犯罪现象的本质,还没有从总体上及一切方面的内部联系上把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面对来自犯罪现象本身的大量变化莫测的消息冲击,我国犯罪学的研究过程中出现了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脱节的现象,从而在制定预防犯罪措施时缺乏全面的、可靠的依据,影响了预防犯罪的成效。
  近年来,犯罪学研究缺乏定量分析的缺陷及在综合治理犯罪中的某些疏漏,引起了国内犯罪研究机构和学者的重视。有些学者已经开始把定量分析的方法应用于对犯罪学的研究中,打破了以往犯罪学偏重定性分析的格局,从而肯定了定量分析在犯罪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促使犯罪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不断完善。但是,即使在学界现有的一些犯罪实证研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着定性与定量相脱离的问题,或者片面地强调对经验资料的定量分析,理论抽象不够,未能处理好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之间的关系;或者将实证分析方法片面地等同于经验资料的数量分析,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现象的考察仅仅停留在那种简单的数据描述和就事论事的程度上,不作深层的逻辑推理和理论抽象,使得研究结论缺乏整体性和规律性,严重影响犯罪研究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除此之外,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也影响了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一是搜集资料困难且在犯罪统计中存在大量犯罪黑数,使得用来分析的资料和数据的可靠性存在问题。例如,虽然我国公安、检察和法院等机关每年、每季、每月甚至每天都有犯罪资料汇总,但是各部门的统计报表仅属于最一般性的事务性工作,反映的犯罪情况可能只是冰山的一角。二是不科学的定量分析方法要么不足以反映复杂的社会犯罪现象,要么歪曲了犯罪学对象的本来面目[16],使得得出的结论的实际意义不大甚至产生误导,适得其反。以犯罪学研究中统计方法的运用为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我国目前还没有设计出一套能全面反映犯罪现象的统计指标体系,从宏观上还没有形成对犯罪问题的各个方面进行动态描述、跟踪分析和警情显示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所以,无法从根本上寻找犯罪现象的内在规律、展示犯罪变化的轨迹。第二,从对犯罪现象研究的过程看,我国只是搜集、整理了某些资料,而并没有对大量资料运用统计特有的方法进行进一步的实证分析,使得这些资料无法得到更好的利用。第三,我国虽然有从事犯罪资料统计的人员,但几乎没有专门的机构,统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很难形成一种整体合力。第四,我国搜集、处理犯罪资料的技术还很落后,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各种犯罪数据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外已经将信息论、耗散论、系统论引入犯罪统计研究,而我国传统的犯罪研究还是零散的、杂乱的,相关专业的渗透和结合更无从谈起。正是上述这些问题,使得定量分析在犯罪学研究中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
  针对我国犯罪学资料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当务之急是积极探索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的最佳结合,同时努力改进定量分析的具体方法,从而促进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进步,更有力地推动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对此,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有的学者提出要规范使用统计方法、正确使用数学模型、科学利用SPSS、SAS、MATALB等软件[17];有的学者具体研究电子计算机在实证研究中的运用[18];有的学者指出在硕士和博士招生阶段,招收一些有志于犯罪学研究又受过法学基础教育的人,系统地学习各种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培养新一代的能熟练运用统计学及各种现代技术进行犯罪学研究的复合人才[19]。学者们的这些建议和尝试无疑会加快解决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所存在的问题的步伐。
  三、多学科与单角度
  犯罪学研究方法有着丰富的内容。但这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犯罪学学科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形成的。新的科学方法论的产生,必然会带来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更新,这对犯罪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可以说,犯罪学研究方法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紧密相连,正是不同犯罪学流派的研究方法推动了整个犯罪学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犯罪学的学科定位问题。
  在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我们曾将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分支学科。这一做法的谬误十分明显。现在已经无人再对犯罪学的独立学科地位表示怀疑了,但这并不等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问题已经完全解决了。现在更让人关心的是: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内在逻辑关系如何理顺[20]?对此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是多元的学科群,是各种独立的研究犯罪各门学科的汇集。犯罪学科群包括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刑罚学、刑事政策学等独立学科。这些独立的学科之间有着犯罪这个共同的研究对象,却没有共同的研究方法。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这一统一的学科是建立在对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等独立学科基本观点和结论进行综合的基础上的。综合性的犯罪学既包括各种独立犯罪学学科的内容,又高于这些独立学科,是对独立学科在新的层次上的概括和综合。
  正是对犯罪学学科内在逻辑关系的争议导致了学者在犯罪学研究方法上的不统一。认为犯罪学是多元学科群的学者,强调各门独立的学科应该从本学科的角度来研究犯罪;而认为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的学者则指出,对于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研究应从多学科入手。菲利就认为犯罪学是作为一门“协调”学科而存在的,犯罪学研究必须从人类学、生物学、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各个角度充分研究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犯罪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应该辩证地看待。
  回顾犯罪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每当引入一门新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就会在犯罪学的研究上引起共鸣。从龙勃罗梭引入人类学(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人类学,到菲利引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社会学,最后到加罗法洛引入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心理学,犯罪学始终处于法律学科和其他人文学科的边缘[21]。犯罪学的研究范围不断扩展,原因就在于它能不断地吸取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科研成果。只要这些学科能够对犯罪做出一定的合理解释,犯罪学就能合理吸收,纳入自己的学科领域。当然,犯罪学理论的这种张力也带来了一些副作用。由于犯罪学各个分支学科千差万别,学科和学科之间甚至风马牛不相及,犯罪学学科的独立属性很容易被淹没。正如美国学者里查德·昆尼等指出的那样:当代犯罪学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反映了犯罪研究者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的差别,而且反映了他们研究犯罪的直接、具体目的的差别。犯罪研究者总是基于特定的目的来选择研究主题,并采取相应的研究方法来确定和发展自己的理论观点和体系,因此也就像盲人摸象一样,各有所好地去看大象,以各自的方法摸到大象的不同部分。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使犯罪理论和学说出现更加混乱的格局。为此,美国学者把犯罪学构想为一门由一系列与犯罪有关的研究领域构成的学科。这些领域可以容纳多元化的理论观点或构成一个综合性的理论体系[22]。美国塞林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的马汶·沃尔夫岗教授就认为犯罪学是一门“整合学科”。
  那么,我国的犯罪学学者对于犯罪学研究方法视角的选择,究竟是需要多种学科协同发展,还是需要选择某个学科作为自己的研究角度深入进行研究呢?笔者认为,对于犯罪学的研究,既需要选取一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又需要用多学科的方法进行全面研究。而目前,学界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不足。
  首先是多学科方法欠缺的问题。现在我国的犯罪学者大都是法学家,这实际上限制了犯罪学的进一步发展。犯罪学独特的、多维度的研究视角,使得它需要借鉴其他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犯罪问题。“而中国学者现有的知识结构是不合理的,很多学者没有自然科学知识背景,缺乏实证的精神。他们仅仅依靠唯物辩证法,很少使用生物学、生理学、脑电波学、精神病学、遗传和基因学等解释工具。在研究中研究者们都习惯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进行周全,研究的视野非常狭窄,研究领域非常有限,解释能力非常有限,这样就造就了犯罪学的研究缺乏更充分的理论支持和更有力的理论论证力。”[23] 这也与学者对单个学科领域研究的深度不够有关。
  其次是以偏概全的问题。有些研究人员在采用某种学科的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时,只注意到犯罪的某一方面的特征,往往以某一视角的犯罪学替代整体犯罪学。如有学者提出:犯罪学除了属于社会学之外再无别的归宿。因此,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仅仅是同一门学科的两个不同名称而已[24]。虽然社会学研究方法是犯罪学研究中采用的主要方法,在现阶段,犯罪社会学也确实是犯罪学的主体部分,但决不能简单地把犯罪学等同于犯罪社会学。犯罪社会学应属于犯罪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对于犯罪的研究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要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宏观研究,也要进行微观研究。
  再次是整合学科过于简单的问题。有些研究人员为了追求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全面性,在从犯罪学的学科角度对各分支学科进行整合的时候,往往只是简单地综合,举出十几个犯罪学的分支学科,而没有形成犯罪学科的内在逻辑体系。如此综合的结果,使得犯罪学除了具有“犯罪研究百科全书”这么一点意义外,实际上再无其他任何继续存在下去的理由[25]。
  面对上述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积极拓展学科领域,加快学科与学科的结合。当前,以生物学、生理学、人类学、脑电波学、精神病学、遗传和基因学等学科为解释工具,直接针对人自身而提出的“片面、偏激”之作,不是太多,而是太少。这些偏激之作的意义不仅体现在某一观点的伸张、扩展直达极致,而且体现在能卸掉社会覆盖在人的身心上的重负,吸引世界对人性的关注[26]。而且,正是这些“片面、偏激”,为我们打开了一个个犯罪学的新领域。在依托某个学科对犯罪学进行深入研究时,还要防止前面提到的以偏概全的问题。虽然犯罪学的深入发展在某些时候需要这种“深刻的片面”,但犯罪现象的本质决定了对它的认识,既要从宏观的角度,又要从微观的角度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只有进行多学科的共同研究,才能科学地解释犯罪问题。在将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整合的时候,一定要将其统一到“如何准确把握犯罪真实和有效预防犯罪”这一主题之中[27]。达到这一目标的唯一途径就是加强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正如有学者所说:“如果犯罪学没有坚实的本体理论,一味地拓展犯罪学的发展空间,热衷于开创犯罪学的分支学科,则犯罪学的理论难以达到应有的深度。”[28]
  四、移植与创新
  在犯罪学的研究过程中,还有两种方法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移植和创新。
  移植,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意谓将有机体的一部分组织或器官补在或移入同一机体或另一机体的缺陷部分,使它逐渐长好。我国有学者进一步解释说,移植从语源上来自植物学和医学。通常“从植物学术语的角度看,移植意味着整株植物的移地栽培,因而有整体移入的意思。但是,从医学术语的角度看,器官的移植显然是指部分的移入而非整体的移入,而且器官移植还可使人想到人体的排他性等一系列复杂的生理活动的过程[29]。犯罪学研究方法上的移植,显然是医学意义上的移植,而非植物学意义上的移植。这种移植是以被移植的国外犯罪学方法理论(供体)和接受移植的本国犯罪学方法理论(受体)之间存在某种共同性为前提的。
  科学的移植对人类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有一位着名的发明家说过:“移植发明是科学研究最有效、最简单的方法,也是应用于研究最多的方法之一。重要的科学研究成果,有时也来自于移植。”以法律移植为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极好途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是空白。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事业繁荣、国际贸易发展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内在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认真研究、比较各发达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成熟技术和先进经验,并大胆引进,在此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较短的时间内跨入世界先进行列[30]。
  当今世界已不再是封闭的世界,而犯罪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犯罪的全球化趋势以及一些国际性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发生及其危害,要求犯罪学者不能只注意本国的犯罪问题,而要放眼世界,对各国的犯罪的发生原因、规律、特点、防范对策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完全可以,而且有必要引进和移植国外犯罪学先进的研究方法来发展我国的犯罪学。在短短的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犯罪学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就,与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引进、移植国外先进的犯罪学研究理论是分不开的。
  为了更有效地防范犯罪学方法移植过程中的“失效”,我们就应该切实处理好方法移植与方法选择、方法移植与方法创新的关系。
  一方面,要处理好方法移植与方法选择的关系。马克思晚年在提出跨越式发展理论的时候,就强调要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矛盾。因为“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会引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把这些演变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31]。这就要求我们针对我国的犯罪现状、犯罪产生的原因和犯罪发展的特点,有选择地进行研究方法的引进与移植。例如,基于外国人心理特点设计的量表,就不能原封不动地用来测量中国人。类似于在引进、移植国外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中国犯罪问题时,竟然采用美国的实证资料的情形[32],应当绝对地予以杜绝。只有这样,才能使移植过来的犯罪学研究方法在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和学科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方法移植与方法创新的关系。我国犯罪学的总体科研水平比较落后。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应该把方法移植与创新结合起来。方法移植的目的不应该是单纯的模仿,而应该以移植为契机,在移植的基础上加以消化、吸收与创新,以提高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自主创新能力,创立并不断更新自己的具体研究方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研究之路。我国一些犯罪学学者已经在这个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如皮艺军教授提出的“本能异化论”,让人产生耳目一新、入木三分之感,其原因就在于他独辟蹊径,建立了自己的一整套独特的方法体系,将“人的本能”这一人学研究中的重要理论问题移植到犯罪原因研究领域,并给沉寂了多年的西方传统的犯罪生物学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33]。可以说是我国采用犯罪人类学、生物学理论研究犯罪本源问题的经典之作。
  五、结语
  前文从四个层面对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方法进行了检视和反思,不仅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而且辩证地提出了解决思路。我国犯罪学的稚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缺失。只有当我们处理好了研究方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才能够真正地促进我国犯罪学学科的发展和完善。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不仅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司法工作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通过各种方法对犯罪现象、特点进行分析,找出其发展规律,可以帮助司法实务部门制定刑事政策,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改进和完善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从这点上讲,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者任重而道远。
  收稿日期:2007-11-06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郑州21~27D414刑事法学康均心/代承20082008
犯罪学/犯罪学研究方法/实证方法/定性与定量方法
Inspection and Reconsideration of our Country's Criminology Re search Method犯罪学作为一门专门以犯罪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有其自身的研究方法。在我国,由于研究方法落后所导致的整体研究水平偏低的现实,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犯罪学学科的发展。只有当我们处理好了研究方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才能够真正地促进我国犯罪学学科的发展和完善。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不仅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司法工作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通过各种方法对犯罪现象、特点进行分析,找出其发展规律,可以帮助司法实务部门制定刑事政策,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犯罪。
作者: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郑州21~27D414刑事法学康均心/代承20082008
犯罪学/犯罪学研究方法/实证方法/定性与定量方法

网载 2013-09-10 21: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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