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被害的初步研究

>>>  史地研究雜志方面文獻收集  >>> 簡體     傳統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1X(2001)-02-0030-06
  我国对被害人学的研究是从对自然人的具体侵害入手的,随着研究的深入,逐步涉及到法人(单位)被害问题。到目前为止,自然人与法人(单位)均是犯罪侵害的对象等问题已在学术界达成共识。但是,围绕着是否应将国家和整个社会都视为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却存在着一定分歧。而且,有一种令人十分担忧的现象是,法学理论和实践部门对国家被害的理论研究重视不够,而在现实生活中直接侵害国家的犯罪却愈演愈烈。强化国家意识,保护国家利益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一点尽管在理论上并无人反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被强调到了不适当的程度,国家利益被个人利益排挤得难觅“正位”的现象却时可见到。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资财、玷污国家形象、蚕食国家利益的犯罪案件正在不断发生,而对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总体上还处于打击不力的状态。
  一、必须正确科学地认识国家的职能
  国家职能除对外防止侵略与颠覆之外,对内的职能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阶级的统治(似可简称为“政治统治职能”),二是组织国内政治、经济、人口等诸方面的协调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似可简称为“社会管理职能”)。如果说,政治统治职能强调的主要是对敌对阶级破坏活动的镇压,侧重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的话,社会管理职能主要强调的是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侧重维护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统治阶级的利益与全体人民的利益是统一的,所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与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国家的双重职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也不能厚此薄彼。
  当我们以百倍的努力强化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以一切必要的手段确保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稳固时,必须同时看到强化社会管理职能的极端重要性。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该国社会管理职能的实施水平。恩格斯早就说过:“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联系我国目前严重存在的干部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笔者以为,国家的政治统治必须以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为基础,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手段有多种,刑事处罚是最后的手段。如果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长期处于偏弱的状态,又迫不得已用刑法来调整已经失衡的社会关系,效果总是难以理想的。比如,当前群众中对贪污贿赂打击不力的呼声甚高,但是静下心来想一想,打击不力的原因之一是贪污贿赂案件频频发生,检察机关已经感到打不胜打了。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不能得到强有力的实现,社会管理职能就会在无形之中患上“软骨病”。这是因为,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既是国家职能之首,又是国家职能中最具强制性、权威性的部分。“刀把子”一软,社会管理职能的全面软弱就在所难免了。无数事实证明,在和平年代“刀把子”变软往往是从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打击不力开始的。当国家机器不能准确、及时、有力地惩处直接危害国家利益的“白领犯罪”的时候,民心就会涣散,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各个环节就会发生懈怠,以致问题丛生,司法机关不堪重负。
  就一个国家而言,其一旦陷入了政治统治职能钝化导致社会管理职能弱化、社会管理职能弱化诱使政治统治职能钝化的“怪圈”,最终的和最大的受害者一定是该国的平民百姓。“所以,人民一方面对国家充满深情,另一方面也充满期待,他们热爱自己的国家,对国家寄予莫大的期望,希望国家能尽保护、关心自己的责任;他们不欢迎软弱、失职,只保护少数特殊利益集团,而把绝大部分人民当作专政、镇压、榨取、欺骗对象的国家。”[2]笔者认为,科学正确地认识国家的职能,全面地理解人民对国家的深情与期待,国家才能真正成为全民族人民利益的保护神。
  二、必须正确界定被害人学的研究范畴
  对被害人一词,在学理上有广义与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狭义的被害人主要是犯罪被害人,即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3]如果将刑事被害人(或简称被害人)限定为“专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那么,这种研究只是在最狭义范围内进行的。有犯罪就有被害,被害人是犯罪人的对应面。如果不加以特别注明的话,被害人学应当研究犯罪人的所有侵害对象——自然人、法人(单位)、国家和社会。
  正如对被害人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的解释一样,对被害人学也存在广义与狭义的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广义过“广”、狭义过“狭”问题亟待解决。有的“广义学”把犯罪侵害的间接承受者以及自然灾害、瘟疫、战争等非犯罪侵害都囊括到研究范围之中,显然是不妥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间接的被害者很难在理论上作出明确清楚的界定,虽然在研究直接被害人时可以有限地涉及间接被害现象,但将间接被害作为研究对象就过于泛化了。至于非犯罪行为的受害问题,已经由民法学、行政法学、灾害学、预防医学等学科分别进行研究,我们注意借鉴其研究成果即可。被害人学在研究对象上只研究被害人个体(自然人),或仅将研究对象扩大到被害的自然人和法人(单位),既与学科定义不相吻合,也与现实斗争的需要不相符合。
  国家被害客观存在。在现代社会,偷税罪、抗税罪、逃税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干扰无线电通讯罪、叛逃罪、间谍罪等,以及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类型犯罪的被害人都是国家。形象地说,如果承认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的存在,就应当承认国家是该罪的被害人。因为国旗、国徽只是国家尊严的象征,国家才是真正的被害主体。被害人的最显着的特征是合法权益直接遭到犯罪的侵害。自然人有其法定的合法权益;法人(单位)自从依法成立之日起也有合法权益;国家作为被害主体,同样具有合法的权益。从法律上看,自然人、法人、国家均是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实体,将国家被害置于被害人学研究范围之外是缺乏根据的。
  考虑到有些犯罪侵害的后果具有跨国家、跨地域的特征,我们有时将国家被害与社会被害相提并论。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其危害后果绝非国界所能阻隔,被害者往往并非一个或数个国家。为此,我们概括地称之为国家与社会被害。当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超越国界的犯罪会日趋增多,未来的社会被害问题会更加突出。但是,国家被害是社会被害的基础,社会被害是国家被害的扩大。当某一犯罪侵害了若干个国家的利益时,国家依然是被害人,凡是被害的国家都有权成为被害国家联合体的成员。若干国家联合起来所形成的超国家政权或国际政府(如欧共体)虽然更加突出地强调社会利益,但也并不是否定国家利益。
  笔者坚持这样的观点:凡是享有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实体都可能成为被害人,被害人学都应当将其列入研究范畴之内。被害人学,在我国另有一个名称叫“被害者学”。主张“被害者学”提法的学者强调“者”系助词,当其用在形容词或动词后面时,表示有此属性或做此动作的人或事物。我们只是考虑到被害人这一提法比较符合现代汉语的习惯,才采用犯罪被害人、刑事被害人、被害人这类用语的,这并不表明我们赞同将被害人局限于纯粹意义上的“人”上。从生物学意义上讲,法人并不是人。但从法学角度看,法人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只要依法批准成立,就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可以虚拟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显然,国家也是如此。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国家是经常被虚拟为人的,如,在国际会议投票表决时的“一国一票”制。
  三、必须强化对国家被害的研究与防范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球的犯罪特点,尤其是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毒品犯罪、环境犯罪等方面的严重情况正在提醒我们,必须开阔视野,将国家与整个社会纳入被害人学的研究范畴。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为我们研究国家被害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例如,伪造货币的被害人中尽管确有自然人与法人(单位)存在,但是,最大的最直接的被害人却是国家。任何一国的货币被犯罪人大量伪造后,首当其冲的被害人是货币的发行者——国家。大量伪币的涌入必然首先使该国的经济秩序发生混乱,致使大量持币人向市场求购商品,造成抢购风潮。当该国政府无力迅速控制局面时,一轮又一轮的恶性货币贬值必然出现,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情况严重时将危及政权的稳固。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走私、盗窃古墓文物、逃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及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犯罪等。可见,被害人学如果不研究国家被害,而只讨论自然人、法人被害,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正如一位法国学者所说:“国家是白领犯罪的最突出的被害人。”“我们必须对国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一事实予以关注。实际上,国家因诈骗行为的存在而损失大量金钱,国家机构因此而成为被害人。”[4]此外,相当一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都会出现自然人、法人(单位)、国家多重被害重叠的现象。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涉及的具体罪行。明显可见自然人与单位的被害,但绝不可忽视该罪对国家的侵害。深入分析黑社会组织犯罪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可以发现,自然人、法人(单位)是该罪的显性被害人,国家是隐性被害人,国家被害的后果更为惨痛和严重。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组织和利用邪教的犯罪,从表面上看受害者是误入邪教或受到邪教蒙蔽的人。但是,邪教所传播的反人类、反社会邪说直接危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和国家政权的稳固。
  任何学术研究只有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符合社会的需要,能对现实问题的解决给予科学的指导,才会有蓬勃的生命力。从现实而言,自然人、法人、国家的被害事实俱在,如果我们主观上将国家排斥在被害主体之外,就大有置事实于不顾的味道了。据资料,1998年1至7月份,我国对外贸易顺差达267亿美元,直接利用外资240亿美元,而同期国家外汇储备仅增加了7亿美元。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骗汇、逃汇案件的急剧上升。[5]显然,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直到199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股犯罪恶流才初步得到遏制。显而易见,相对于犯罪而言,自然人、法人、国家同属于被害主体,拒不对国家被害进行研究的被害人学决不可能是完整成熟的学科。一门学科在其发展初期往往比较注重对具体现象的研究,故抽象程度较低。被害人学起步时,主要是对杀人、伤害、盗窃、强奸等个体被害人的研究,由于受研究视野的限制,误以为被害人就是自然人是情有可原的。但时至今日,被害人学已经走完了仅对明显的具体表象进行研究的初始阶段,无论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上都开始进入了更加抽象、概括的阶段。我们怎么可以对国家被害视而不见呢?!
  我国有的学者依据被盗窃财物的归属者的不同,将盗窃案件划分为盗公(盗窃公共财物)、盗私(盗窃私人财产)两类。这就是说,在犯罪人侵害的被害人合法权益中客观上存在着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三方面利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地方的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也会出现,法律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亟待加强。以走私犯罪为例,走私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和外贸管理制度,在暴利的推动之下,相当一部分法人走私、武装走私都是在地方党政官员的指挥、协调下完成的。一个时期以来,“走私致富论”在某些地方盛行,而国库的收入却急剧减少,国家的整体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走私狂潮中的局部获利,既掩盖了个别人的暴富,更是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偷逃国家税收、破坏国家经济、扰乱外贸管理、摧残民族工业的疯狂犯罪。走私罪的被害人就是国家。
  四、犯罪学工作者应当成为保卫国家的勇士
  笔者认为,应当谨防国家利益淡化的倾向,规范国家权力与保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同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如果说,律师坦言“我为我的当事人说话”理所当然的话,法学工作者“我为国家服务”更是天经地义。法学工作者虽然不能通过从事物质生产直接充实国库的储备,但通过对国家利益的扞卫能够使国家的实力不断增强却是毫无疑问的。为此,笔者愿大声疾呼:法学界(尤其是犯罪学界)必须强化对国家被害的研究,犯罪学工作者应当成为保卫国家的勇士。对人民而言,在和平时期保卫国家的任务主要不是抵御外敌的入侵(当然抵御外敌入侵的任务不容松懈,但此任务的主要担当者是军队),而是防止内贼的破坏与内贼与外敌勾结而为的犯罪。对法学工作者而言,既然有保家卫国之心,就应当勇敢地站在与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斗争的前沿。
  近几年来,我国在对个人利益的尊重以及允许合法地实现个人利益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轻视甚至损害国家利益的浊流已经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危害结果。国家被害既是被害人学研究中亟待深化的课题,又是一个充满挑战的领域。与研究相对比较深入的自然人被害相比,国家被害的多数表现形式都是隐蔽的、非传统的。例如,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其罪名本身就是从该类国家被害事实中抽象出来的,而犯罪人主要是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这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激化到了必须用刑法加以调整的程度。如何主动预防国家被害发生以至恶化的任务,已经历史地落在了我们肩头。2000年2月15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3月7日已执行枪决。毫无疑问,胡长清所为给国家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处以极刑是罪有应得。但是,类似胡长清这样的贪官有多少,他们已经和正在给国家造成的危害有多大,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有人认为,反腐败的难点之一是来自知情人的举报太少。而党政干部腐败的主要知情人必定是党政干部,平民百姓至多只能看到一些表面现象,其举报的线索能触及腐败核心机密的可能性甚小。当前,来自中高层领导干部的反腐败举报甚少的现象至少说明,国家意识、国家利益在党员领导干部心目中被弱化、虚化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提出打一场国家利益保卫战的口号并不是危言耸听。
  我们在强调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合法权益严加保护的时候,必须同时强化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当前,尤其要防止虚化、淡化国家利益的倾向,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切不可忽视、漠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国家的利益既是无数个体、团体利益的集合,又高于个体、团体的利益。国家的利益遭受侵害后,全部损失最终还是分散地由个体、团体承担。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同时,必须对“坑众人富一人”、“损整体富局部”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逃税为例,犯罪人逃避交纳的税款越多,国库收入就越少,而国家贫穷衰败的结果必然是民众的穷困。“国将不强,民焉能富”,这个道理是明白无疑的。法学界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只注意对个人和单位利益的研究和保护,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也是十分有害的。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几年来,我国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的案件不计其数,国家财产的损失大得惊人。此类案件从表面上看被害的是单位,实质是国家利益受损。按照以往的思路,只要查不到直接负责主管人贪污贿赂的真凭实据,国家的损失就算“付学费”了。按照笔者的观点,《刑法》第167条规定的情形是典型的国家被害,国家必须追究两类犯罪人(诈骗犯罪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者)的刑事责任。遗憾的是,我国的司法实践至今到底追究了多少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者的刑事责任呢?
  1999年12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2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其中将原168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说《刑法》第168条的修改意图是十分明显的。只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且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已经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国家运用暴力手段维护其利益的决心。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关键就看司法工作者如何用司法实践体现和表达国家的这一意志了。
  收稿日期:2000-11-30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南京30~35D414刑事法学汤啸天20012001国家具有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双重职能,政治统治职能只能以社会管理职能为基础才能实施。被害人学的研究范畴应当是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国家。国家被害客观存在,国家是犯罪侵害的基本主体。当前我国的国家被害现象十分严重,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偏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统治职能的实现。法学界必须强化保护国家利益的意识,重视对国家被害的研究。犯罪/被害/国家被害/被害人学crime/victim/the victim of state/victimologyOn the Victim of StateTang Xiaotian(Shang hai University Law School., Shanghai 201701,China)The state has two fuctions: to govern to administrate;the fulfillment of the governmental function must be based on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The category of the research on victimology includes the natural person,the corporation and the state infringed directly by criminality.The victim of state does exist,and the state is the basic subject of criminal infringement.Nowadays,the phenomenon of the victim of state in our country is very serious.To some extent,the weakness of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has influenced the fulfillment of governmental responsibilities.Therefore,the jurisprudential circles need strengthen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interests,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study on the victim of state.汤啸天(1950-),男,上海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所所长,201701. 作者:《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南京30~35D414刑事法学汤啸天20012001国家具有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双重职能,政治统治职能只能以社会管理职能为基础才能实施。被害人学的研究范畴应当是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国家。国家被害客观存在,国家是犯罪侵害的基本主体。当前我国的国家被害现象十分严重,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偏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统治职能的实现。法学界必须强化保护国家利益的意识,重视对国家被害的研究。犯罪/被害/国家被害/被害人学crime/victim/the victim of state/victimology

网载 2013-09-10 21:43:38

[新一篇] 對動補結構產生于六朝說之獻疑

[舊一篇] 對國際形勢中幾個熱點問題的看法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