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现行的逻辑科书关于传统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表述,主要有三种:
一是认为它是“一门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1]
二是认为它“主要是研究推理形式和证明形式的科学。”[2]
三是认为它“主要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同时也研究思维的逻辑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3]
以上界说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形式”问题上,这显然是要对接“形式逻辑”,但其具体表述都有不易解释和处理的问题。
首先,把传统形式逻辑说成主要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涉及到“思维形式”和“思维形式的规律”两个基本概念。而这两个基本概念都不足以表征传统形式逻辑应该研究的主要对象。
传统形式逻辑研究所谓的思维形式,是指“凡S都是P”,“凡M都是P,凡S都是M,所以,凡S都是P”等形式。这些形式抛开了命题或推理的具体内容,因而被公认为传统形式逻辑不研究思维内容,只研究思维形式。其实,并非如此。因为,传统形式逻辑研究所谓的思维形式,不是日常用语中所说的事物外壳或事物外形。日常用语中表示事物外壳或事物外形的思维形式,可以与表示事物内核的思维内容分开存在,就像新瓶装旧酒,或旧瓶装新酒,瓶可以与酒分开存在一样。但是,传统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就不能与思维内容相分离。思维形式本身是思维内容各要素所具有的稳定组织方式。它与思维内容是构成思维的两个方面,不存在没有思维内容的思维形式。“凡S都是P”、“凡M都是P,凡S都是M,所以,凡S都是P”等形式,虽说是抛开了命题或推理的具体内容,但它只不过是撇开了“S”、“M”、“P”等字母符号所指称的语词内容,转而研究“凡……都是……”、“……并且……”、“或者……或者……”、“如果……那么……”等联结词的内容。传统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概念、命题、推理、逻辑四律和论证五部分内无一不牵连思维内容。概念主要是讲概念的基本特征和明确概念基本特征的逻辑方法。概念的基本特征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是从质和量的不同角度表述思维内容的。明确概念基本特征的逻辑方法,包括定义法、划分法、概念间关系的确定法、分类法、限制和概括法。这些不同的逻辑方法都是从内涵或外延的不同角度明确思维内容的。命题主要是讲命题的分类和命题的真假。命题的分类依据思维内容,命题真假的判定也离不开命题内容。推理主要是讲推理的形式和规则。推理形式的区分同样依据思维内容,如关系推理不同形式的区分就是依据关系的对称性、传递性和自返性进行的,而关系的对称性、传递性和自返性正是关系推理内容的三种不同的属性。推理规则只是推理形式的改述形式,因此也间接反映了思维内容。逻辑规律和论证更与思维内容联系密切,有的逻辑规律如充足理由律本身就无形式而言。总之,把本来不能也不可能绝对抛开思维内容的思维形式单独作为一门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这恐怕是传统形式逻辑所不及的。
传统形式逻辑研究的所谓“思维形式的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把这逻辑四律概括为思维形式的规律,其出发点是要保持传统形式逻辑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但这种概括的结果却适得其反。因为,逻辑四律是讲真假二值的。同一律被表述为“A是A”,即任一思想是真的就是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矛盾律被表述为“A不是非A”,即两个互相否定的思维至少有一假,不得同真。排中律被表述为“要么A,要么非A”,即两个互相否定的思维必有一真,不得同假。充足理由律被表述为“A真是因其B真,并由B能推出A真。”这就是说,一个思想被确定为真,只有具备那些使人承认它为真的理由,不能是假理由,或者是真理由但与推断无逻辑联系。由此可见,逻辑四律无一不是讲真假的。但传统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凡S都是P”,“凡M都是P,凡S都是M,所以,凡S都是P”等形式,只是对具体思维形式的一般抽象,是逻辑变项和逻辑常项的搭配方式,其本身并无真假可言。它只有通过解释,成为具体的思维形式后,才有所谓真假。用单纯讲真假二值的逻辑四律作为传统形式逻辑的主要内容,这就不称其为传统形式逻辑了。
其次,把传统形式逻辑说成主要是研究推理形式和证明形式的科学,也不适当。
推理形式实际上是命题的逻辑特征的改述。推理的形式是由命题形式中的逻辑常项决定的。如“((P∨q)∧p)→q”这一相容选言推理之所以能够从否定一个支命题到肯定一个支命题,就是由该推理中的选言命题联结词“∨”的逻辑性质决定的。“∨”的逻辑性质受制于被其连接的各个支命题的真假。当支命题有一个真,或者都真时,它为真;当且仅当各支命题都假时,它才为假。因此,否定了选言命题的一个支命题,就要肯定剩余的一个支命题。由此可见,推理的形式是从命题的逻辑含义中衍生出来的,它不过是通过衔接或转换的方式转述了命题的含义关系。
推理形式是命题的逻辑特征的改述,还表现为任何推理形式都能够表示为一个蕴涵式。这就是说,只要把一个推理的所有前提合取起来作为前件,把该推理的结论作为后件,就构成一个“如果……则……”形式的条件命题。这种形式的条件命题直接反映前后条件之间的蕴涵关系。传统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把他主要的推理形式理论就表示为条件命题。他在《前分析篇》中,把直言三段论推理形式表述为:如果A述说所有B,并且B述说所有C,那么A述说所有C。
推理形式作为传统形式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不仅缺少特有的逻辑特征,而且还缺少克服自身缺陷的能力。例如,对于一个正确推理的判定,传统形式逻辑讲前提必须真实,推理形式必须有效,但由真实前提和有效形式组成的推理其结论却不一定都正确。从“凡生物都是发展变化的”这一真实的前提,得出“有些非生物是不发展变化的”这一错误的结论,就采用了有效的推理形式,即:将前提按照直接推理的规则换质得“凡生物都不是不发展变化的”,再换位得“不发展变化的不是生物”,继续换质得“不发展变化的是非生物”,继续换位便得出“有些非生物是不发展变化的。”由此可见,传统形式逻辑所讲的推理形式,有它不能解释的问题。用能够陷入窘境的推理理论作为一门学科的核心部分,显然是不适当的。
传统形式逻辑既不能以推理形式为主体对象,也不能以证明形式为主体对象。因为,传统形式逻辑主要使用自然语言即日常语言表示和分析证明形式,当然,它也使用一些字母符号或者序数词作证明形式的构成成分,但它毕竟不能作为证明形式的主要的和决定性的构成成分。这样,传统形式逻辑所表述的证明形式,与自然语言中表达的证明是一致的。自然语言往往是多义或有歧义的。用多义的或有歧义的语词、语句会使得它所表示的证明形式意义不清,或表述不严谨,也难于制定有效的手段来判定较复杂的证明形式的正确性。证明形式本身也不具有特殊的逻辑意义,它只是命题形式、推理形式和逻辑四律的综合运用。
再次,把传统形式逻辑说成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同时也研究思维的逻辑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也未免失之偏颇。因为,这一界说既与辩证逻辑的对象划不清界限,又与现代形式逻辑,即数理逻辑划不清界线。辩证逻辑主要研究的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假说、辩证论证等,是具体思维的逻辑形式,而具体思维的逻辑形式也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同样,辩证逻辑所研究的对立统一思维律、质量互变思维律、否定之否定思维律等,是具体思维的逻辑形式的规律,而具体思维的逻辑形式的规律也是思维的逻辑规律。现代形式逻辑(指限于两个演算的现代形式逻辑)是在完全脱离抽象思维及其形式的内容意义上的联系的前提下,只从逻辑值的真假方面研究抽象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的,这种抽象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不能不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
为了使传统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和数理逻辑区分开来,说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用自然语言研究命题形式及其衔接或转换方式的科学,似更为妥贴。
传统形式逻辑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部分不是概念,也不是推理、逻辑四律和论证,而是命题形式。命题形式作为基本的结构形式在其他结构形式及逻辑四律和论证中也起到了主轴的作用。
概念就是命题形式的浓缩和省略。概念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两个方面的构成都是命题形式,概念与概念之间外延关系的确定和表示也是命题形式。如A概念与B概念有“全同”关系,即“凡A是B”并且“凡B是A”。因此,用语词形式表示的概念,实际是紧缩、简略的命题形式。
推理就是命题形式的转换和伸展。命题形式与命题形式之间存在着含义关系,包括等同、蕴含、交叉和全异四种。推理反映的是前提命题形式与结论命题形式之间的含义蕴含或等同关系,这种含义上的蕴含、等同关系具有真假依存性。因此,命题形式的转换和展开形式即为推理。
逻辑四律就是命题形式的原则和要求。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矛盾律。他在《形而上学》中指出:“同样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4]“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对同一对象为真,两个反对判断也是如此。”[5]这就是说,任一对象不能同时既具有某属性又不具有某属性;对于一个命题形式及其否定不能持两可的态度。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排中律时指出:“两个相反显然不能同时都真,──另一方面也不能一切叙述都是假的。”[6]显然,这是从另一角度提出命题形式确定性的原则要求。同一律是从正面直接体现命题形式确定性的原则要求。即如果在考察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一命题成立,则它陈述的客体是怎么一个事态,就不会又是另一种事态。黑格尔在评述这条规律时说:它能使命题形式,包括命题形式成分具有“坚定性和确定性”,从而能“加以充分确切地把握”,“不以混沌模糊的印象为满足”[7]。莱布尼茨最先提出充足理由律,他在《单子论》中指出:“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8]可见,充足理由律是在前三律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明确命题形式与命题形式之间具有联系的必然性。
论证就是命题形式的认定和解释。论证即确认某一命题形式为真或假的过程。如果某一命题形式是未经检验为真或假的,其论证就是对该命题形式的一种认定。这种认定带有科研性。如果一个命题形式是已由别人论证为真或为假的,其论证就是对该命题形式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带有宣示性。不对命题形式作出某种认定或解释的论证,不称其为论证。
总之,命题形式在概念、推理、逻辑四律和论证中都起到支撑和决定作用,用自然语言研究它的形式特征及其配置方式正是传统形式逻辑研究的主要对象。
[注]
[1]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页。
[2]诸葛殷同等:《形式逻辑原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页。
[3]《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
[4][6]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2、81页。
[5]转引自杨百顺:《西方逻辑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4页。
[7]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5页。
[8]转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页。
山东师大学报:社科版济南26-28B3逻辑李小虎19951995 作者:山东师大学报:社科版济南26-28B3逻辑李小虎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