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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在战后积极提出恢复原苏联公民的国籍,并在各地大量发展苏侨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由于战争使人口锐减而造成的劳动力严重匮乏的问题,因此,1940年代后期苏联政府即着手准备将其在华侨民分批接运回国。
1947年底,苏联驻新疆各领馆开始办理苏侨登记事宜。翌年初,苏联派驻伊犁公民注记委员会负责人在迪化苏领馆1月举行的侨民联欢晚会上宣布:“为使苏联在新之各族侨民重新登记及准备回国起见:(一)凡在新疆加入苏籍之公民,应于2月底以前一律重新登记。(二)凡经申请登记而尚未领到入籍证者于此次重新登记后一律补发。(三)所有留新之苏侨,政府准备分批接运回国。”并要求在新疆有产业的侨民于6月以前变卖完毕,而且变卖时最好收购黄金,以便返国时随身带走。对此,当时的新疆省政府即判断苏联的这种措施是为了增加其本国人力,准备应付国际突变,以及吸取新省金融,增加其本国经济力量。[1]此后,由于中国国内政权嬗变,时局动荡,遣侨工作实际停滞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4月初,外交部获悉苏联驻中国的一些领事馆宣布苏侨可以回国开荒,即就此事向苏联驻华大使馆询问。苏方予以否认,表示:莫斯科仅了解有无愿意回国的侨民,准备搜集材料加以研究,至于让侨民报名回国事尚未决定,各地苏领馆有误。[2]但事实上,接运在华侨民回国已是苏联的既定方针,因此,时隔不久,苏联政府即单方面决定遣返在中国的苏联侨民。是月23日,苏联驻华大使馆向中国外交部提出:苏联决定自中国遣送6000户苏侨至苏联的高加索、西伯利亚、哈萨克斯坦等地开荒。中共中央予以批准。[3]外交部认为,这是一件重大复杂的政治任务,应予以大力协助。确定中国对此次苏侨回国应采取主动配合,积极协助,适当照顾,给予方便,尽快送走的方针,要求各有关部门共同协助办理,各地方成立内部的“协助苏侨回国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外事处、公安局共同抓并设立办公室。[4]中国政务院、军委公安司令部也相继发出指示,强调此次苏侨系回到社会主义祖国,参加共产主义建设,与遣送日侨有不同的政治意义。因此,必须掌握中苏团结友好的总方针,自始至终大力予以协助,使回国苏侨欢欣鼓舞,留下苏侨亦得到教育,在各方面给予他们良好的政治影响。要求苏侨回国多的地区,必须由有关省市政府负责同志亲自领导,紧密布置,立即成立协助苏侨回国委员会,以外事处、公安局为主,调配必要的干部,成立办公室,开始进行工作。并且三令五申:此事时间十分紧迫,任务重大,各地政府必须自始至终大力协助,只许办好,不许办坏,认真妥善的完成这一政治任务。以后,新疆各地区相继成立了“迁侨委员会”。[5]
为了保证苏侨遣返工作的顺利进行,1954年,中国政府还确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颁布了具有优待性质的《关于苏侨回国有关汇款、携带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处理办法》、《企业及房产处理办法》、《携带物品处理办法》等文件;同时规定简化苏侨出境的检查手续。对于中国人随苏籍家庭去苏问题,中国外交部和内务部电示各地外事处:根据中央规定,只要苏方同意,中方均可发给中国护照,准其赴苏。如果苏方确实要求这些人退出中国籍后才准予他们去苏,且这些人亦自愿退出中国籍,则可批准他们退籍。如此种种,可以说对苏侨的返国大开绿灯,只是在物品携带问题上有些许限制,规定:不准携出粮食,新疆苏侨携带粮食以沿途食用为限;携带布匹、羊毛、棉花、油脂等出境以不超过自用、家用为限,数量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同时又指示此点在执行中可以放宽。[6]
翌年,面对遣侨工作中出现的很大一部分苏侨不愿回国而要求去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为支持盟友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国方面又确定了处理原则,即除老弱残疾者、在资本主义国家有直系亲属并依其为生者、配偶为资本主义国家侨民并愿随之离华者三种人外,一律不准去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还制定了坚决打击苏侨中组织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为首份子;分批解雇各机关企业学校中的苏侨雇员并一律不再承用;在加工订货、原料分配、上缴利润等方面限制苏侨工商业户,以动摇其经营信心;压缩和限制对苏侨生活困难者,尤其是不愿回国的困难苏侨的救济等行政措施,并明确指出,“这些行政措施的办法是一种强制性压力,其目的是在促使苏侨回国”。[7]
这样,大规模的遣返苏侨活动开始,除新疆外,中国各地的苏侨在1954和1955年两次集体回国时走了47000余人,暂留下的15000多人,苏联政府决定在以后几年内全部遣送回国。[8]
对于新疆苏侨的遣返,据苏联驻伊宁领事沈申自北京苏联大使馆开会回来后对中共新疆分局所谈:1954年当年,新疆苏侨仅从伊犁区遣送500户,其他地区暂时不动。遣送对象不分民族、职业,主要是有劳动力、适于开荒的人。遣返办法是,由苏联领事馆发布公告,让苏侨自动报名登记,报名名额不限。然后,由领馆从中审查挑选500户遣返。计划在6、7、8三个月办完此项工作,9月1日前全部动身,由苏联对外运输公司负责运送。为此,中共新疆分局发出紧急指示,要求伊犁地委等各地市党委谨遵中央和外交部关于“此事涉及中苏友好关系,必须主动积极协助,把协助遣返苏侨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去完成,只准办好,不准办坏”的指示,尽全力协助苏方圆满地完成此项任务。同时决定在伊犁地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协助苏侨回国委员会”。[9]
由此,1954年当年伊犁共遣返苏侨500户2464人。其后,新疆开始大规模遣返苏侨,1955年即有44688名苏侨携其中国籍家属12381人归国。1956年尽管苏联政府指示该年在新疆不办理集体遣侨工作,如苏侨及无国籍苏侨申请回国须经苏领馆审查后个别批准,且回国者所需费用及回苏后生活和工作均由本人解决,是年仍有14000人返回苏联。[10]
1957和1958年中国政府进一步推动遣侨工作的开展。1957年4月22日中共中央针对新疆无国籍人要求去苏的情况指示说,为了照顾新疆劳动力缺乏,无苏护照者一般不能去苏,但如系回国苏侨的无国籍直系亲属,可准其随同去苏。翌年,国务院、外交部和公安部又相继发出文电,重申遣侨方针与过去一样,凡愿回国者我都积极协助其回国。表示同意苏方提出的“1958年到1959年继续按过去的办法遣送在华苏侨”的要求,并且提出:应考虑适当放宽苏侨回国携带物品的尺度,以避免有的苏侨因有些东西不能带走而不愿回国;返国苏侨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愿随同去苏者,一般都可考虑批准。文电还特别建议各地的公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严重破坏遣侨工作的反动的苏侨分子做出必要的处理。[11]据统计,自1954年至1958年底,新疆共遣送99000多名苏侨回国。在苏侨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伊犁州,从1954年至1959年11月20日止,共遣返苏侨86890人,苏侨的中国籍家属45983人,合计达13万余人。[12]
总之,在中苏关系友好时期,新疆政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等部门的各项指示满足了苏联方面的各种要求,承担了大批苏侨携带生产工具、牲畜于春季回国而造成的对春耕生产的不利影响,以及人心浮动所导致的社会秩序不稳定等种种负面效果,始终积极配合了苏联的遣侨计划。
但是进入1960年后,苏联驻新疆的两个领事馆与中国方面在遣侨问题上友好协商的做法发生变化,苏驻乌鲁木齐总领馆曾正面责备中国方面在批准苏侨回国问题上事先不同苏方协商,干预中方审批侨民出境的原则;中国外交部则指示新疆外办,对于目前一般社会苏侨申请去苏,如人数不太多,可采取陆续批准出境的办法办,不必与苏方协商分批遣送。[13]不过尽管双方矛盾不断,新疆自治区仍然采取“先苏籍干部,再城市苏侨,后农村苏侨”的具体步骤,协助苏方有计划地遣送侨民。1960年一年,中方批准543户2485人出境,苏方共遣走347户1743人。翌年3月,自治区外事处拟订的遣返苏侨的方针为:我方不主动向苏方提出此问题,如苏方要求今年继续个别遣返,我们可以表示同意;如提出成批遣返,我方则须立即报外交部,并按外交部的批示做出答复。是年伊犁地区共遣返5472人,其中苏侨2604人,苏侨中国籍亲属2635人。[14]
1962年伊塔事件[15]发生后,中国政府一方面进一步严格苏联侨民身份的界限,规定:新疆少数民族中凡同时持有苏联护照和新疆公安机关颁发的外侨居留证的人才是合法苏侨,只有苏领馆所发护照,无新疆公安机关外侨居留证的人,其苏侨身份不能被承认,其所持护照为非法证件,须予没收。[16]一方面开始清理在华苏侨。5月30日,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根据中央对苏联侨民问题的指示精神,目前在处理苏联侨民申请出境问题的时候,“应当放宽尺度,简化手续”。“苏联侨民要求回归苏联的,应当迅速批准,尽快使其离境。”
并且要求各地在接到通知后对现有苏侨人数加以核实,对未处理的申请出境案件做一清理,先迅速处理一批。为了加快这一过程,《通知》特别规定:“苏联侨民要求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一般都可以批准,尽快使其离境。对这种人,过去要先经过苏联领导事馆同意,才由我方签发出境证件。今后只要他们提出申请,就可以签发出境证。领馆同意与否是侨民本人的事,我们可以不去过问”。“苏联侨民中的政治嫌疑分子和接触一般机密的人申请出境,一般不要阻留,应当迅速批准,让其离境”。“申请出境的苏联侨民,如有未了民刑案件和债务纠纷,应当尽快设法解决”。“苏联侨民的中国籍直系亲属,要求一同出境,可以听其随走”。“我留学生带回的苏籍妻子,如果要求回苏联的,可以批准。但他们的丈夫要随走的,不能同意。”等等。关于苏侨离境的时间,《通知》要求大体以批准后一个月为限期,不可过长,而且到期不走的须予以督促。[17]
可以说,中国这时加速遣侨行动的方针与前述1954和1955年的有关方针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其初衷不再是配合苏联的计划,支持苏联的建设,而是要全面清理在华苏侨,以期尽快铲除苏联在中国,尤其是在新疆地区的社会基础,所谓“遣侨这是同修正主义进行斗争的一个方面,要把修正主义在我区的腿子拔掉,我们就要想办法挤其出境”,[18]彻底肃清苏联的影响。
此后至1963年,根据中国外交部与苏方达成的协议,新疆方面按照简化手续的办法进行遣返苏侨的收尾工作,其中1963年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全部遣送完苏侨,对坚决不走的苏侨严加管理。这两年伊犁地区共遣返苏侨7419人,中国籍家属37528人。[19]1964年,伊犁地区分四批遣返俄罗斯四教派分子100户559名;1965年,新疆方面又遣送走了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东正教派分子、俄罗斯四教派分子及俄罗斯族苏人67户333人。到1966年全新疆还有外侨361人,其中苏侨201人。这些不走的苏侨、“半家户”,不仅人数寥寥,而且实际上还处于受监控之中。[20]苏联在新疆的社会基础表面上被清理干净了。
苏联遣返苏侨这一政府行为的实际结果是,形成了一条返国苏侨与其留在中国新疆境内的亲属、社会关系进行联系的渠道,随着这种沟通的日趋频繁,中苏两国关系恶化后,返国苏侨与新疆各族人民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事实上构成了造成新疆地区社会心理动荡的一种新的潜在性因素。
新疆苏侨的作用
苏联对新疆影响的加强与维持主要是通过新疆苏侨这个特殊的群体来实现的,其中苏籍干部、苏侨协会和返国苏侨扮演了重要角色。
其一,苏籍干部的作用。
如果说,苏侨是苏联在新疆地区影响深厚的社会基础,那么新疆,尤其是伊犁州党政领导机关中的苏籍干部则是这个基础的核心,他们拥有中国和苏联的双重国籍,构成了一个特殊的阶层。
苏籍干部是伊、塔、阿三区革命时期遗留的历史问题。当时,苏联派遣了大批联共(布)党员和干部到伊犁发动革命,其中许多人在当地成立的军政部门担任重要职务。此外,一方面当地苏侨几乎全部积极地投入了运动,其中一些人后来走上领导岗位;一方面1947年三区割据后很多少数民族干部被发展为苏侨。这样,三区政府中存在大量苏籍干部就是很自然的了。由于苏联控制的三区在新疆和平解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解放后,原来的三区干部大多进入了新的政府机构,而三区民族军则整体编入解放军序列。[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苏联政府仍然十分希望苏籍干部能在中国新疆新的政府中任职。1949年末,苏联外交部即曾电示苏驻迪化领事,不应反对推荐苏联公民作为新疆政府成员的候选人。对于从苏联公民中选出一些人,并推荐他们担任新疆政府机关的某些职务,苏联方面将在这些人的相应职务获批准后给予明确答复。只是顾忌到自己的意图不宜表露得过分露骨,葛罗米柯授意苏领馆要让新疆地方当局明白,最好由他们向中国的中央政府提出这个问题。当时作为新疆省政府组成人员及在省政府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苏联公民已有25-26人。[22]
苏联方面的这种做法,是与其对新疆继续存有特殊要求紧密相关的。1950年1月周恩来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赴莫斯科与苏联正式谈判签订新约和协定时,由赛福鼎、邓力群等人组成的新疆省代表团已应苏方要求在苏驻伊宁领事的陪同下先期抵达苏联。斯大林在谈到贸易条约时即曾试探性地询问毛泽东,苏联是同新疆、满洲和其他省签订单独的条约,还是同中央签订统一的条约。毛泽东表示,同新疆的条约必须以中央政府的名义签,但同时可以和新疆有单独的协定。[23]中苏两国政府进行外交谈判,同时还单独要求一个省组团参加,充分表明了新疆对于苏联的重要性,以及苏联要求中国默认其在新疆地位的事实。
由于新的政权机构初建,新疆各地干部十分缺乏,经过各级党委培训的民族干部和军队及关内调入的干部,思想、文化,以及政策水平普遍较低,而苏籍干部都具有专门技能,在党、政、军机关中担任各种不同的职务。[24]因此,对于新疆政府各级干部中存在的双重国籍身份问题,中国政府的意见是,这些苏籍干部,尤其是负责干部应尽可能地继续留在中国工作,只是出于维护新生政权独立自主形象的考虑,认为需要解决这些人的国籍问题,即希望他们放弃苏联国籍。为了照顾与中国这个新盟友的关系,苏联方面对这种要求还是采取了合作的态度。苏联外交部曾于1950年初通过中国驻苏大使馆邀请赛福鼎前往晤谈,表示苏联政府同意在新疆工作的苏籍负责干部解决自己的国籍问题,并交付了一份新疆领导干部中的苏侨名单,请赛福鼎转告中国方面,这是苏联政府的意见。赛福鼎当即将这一情况向周恩来进行了汇报。2月份,苏共中央还做出决议,取消中国新疆省政府领导干部中15名苏联公民国籍的决议。以后,中苏两国政府就此事达成协议,尽量动员和争取苏籍干部退出苏籍,长期留在中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中国方面对此问题的处理原则为:“说服教育,自觉自愿,坚决要走的批准”。[25]不过,苏联方面的这种表态显然有违其初衷,因此,当迪化等地试图借普查户口之机调查清楚省、市机关内的苏侨干部时,苏领馆并不主动配合,中苏双方没有取得密切联系,致使这次调查未能实现。[26]
1950年代初,新疆自治区领导干部中的一些享有苏籍和持苏侨证的人退出了苏联国籍。但是,大部分苏籍干部还是不愿意放弃苏联国籍,他们普遍认为苏联比中国好,做一个苏联公民比做中国公民更先进、更光荣,故而既要保留苏籍,又要享有中国人民的一切权利,不愿退出苏籍。特别是在伊犁地区,由于苏籍干部较多,如伊犁直属县的许多县长、科长、部长、公安局长都是苏侨,而且是苏侨协会委员,要动员他们全部退籍,涉及的面也太宽。于是,问题便拖延下来。[27]尽管在1950年代中国政府三令五申对在新疆党、政、军等国家机关中持苏联护照的中国血统干部的方针是坚决要他们退出苏联籍,否则便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干部;中国机关中的领导人员不能持有外国护照,应说服他们自动向苏方退籍,[28]却仍然有大量苏侨在新疆,尤其是伊犁的党政部门中任职。至1960年以前,伊犁地区霍城县的科、部长级以上干部中有60%以上是苏侨;伊犁州级军、政领导人中也有许多是苏侨,甚至是苏侨协会委员;在州级机关和直属县市区长以上干部中,苏侨占22%,另还有25%的人家庭成员是苏侨。[29]
1958年,苏联驻乌鲁木齐领事馆辖区的苏籍负责干部已很少,只余几名,而伊犁州的苏籍负责干部却仍有95人之多。[30]据1959年的摸底调查,伊犁州直属9县市少数民族干部有4056人,其中苏侨825人,与苏侨有亲属关系的928人,与苏方有亲属关系的287人,三者相加共2140人,约占少数民族干部的52%;自治州各级机关单位共有干部710人,公开苏侨身份的105人,与苏侨有亲属关系的89人,与苏方有亲属关系的35人,三者相加共239人,占少数民族干部的33%;另外,塔塔尔族干部49人,其中44人是苏侨或与苏侨有亲属关系;乌孜别克族干部89人,是苏侨及与苏侨有亲属关系的75人;回族干部210人,有苏侨证或与苏侨有亲属关系的93人。虽然是年伊犁方面将公开了苏籍干部身份并要求去苏的人遣送走了,但是与苏侨是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在民族干部中仍占有很大的比重,数量可观。这些人大多数也有苏侨证,只是还不肯暴露出来。[31]
1960年,新疆全疆开始集中力量进行推动苏籍干部退籍的工作,但是该年的登记结果是,全自治区依然有苏籍干部1047人。由于伊犁州的苏侨登记工作未搞彻底,以及外侨管理工作没有跟上,使这次登记在不少地区流于形式,故此数字并不准确,苏籍干部的实际数量应该还要多些。虽然中国政府、新疆地方政府在1960年代初将处理苏籍干部退出苏籍的期限屡次延长,至1962年,仅就伊犁州而言,却仍有苏籍干部1001人。此外,还有许多干部隐瞒了他们的苏籍身份。总的来说,上缴苏联护照和证件的情况是,群众交的多,干部交的少。被迫勉强交的多,自愿交的少。非法证件交的多,具法律性质的护照、证件交的少。不少民族干部既不交出他们持有的苏联护照或非法证件,也不要求去苏联,表现沉默。[32]
公检法作为政府的核心部门,一直是审查比较严格的地方,但据1962年调查,伊犁州检察院8个民族干部中即有3个系苏侨;伊宁市公安局民族干部中80%与苏方有亲属关系,有的还有苏侨证件;伊宁市文教系统的民族干部、知识分子教员中与苏侨有关系的人或持有非法苏侨证件的人最多,如伊宁市各民族小学300余名教员80%持有各种苏侨证件;四个民族中学156个教员中49人有非法证件或与苏侨是亲属关系。其他县市的情况也大致如此。[33]
据对1954-1963年遣返回国的苏侨及其中国籍亲属在新疆任职情况的统计,在这18万多人中,曾于新疆党、政、军机关任过职的有7521人;担任过厅、局级以上职务的36人;在军队中任过职的316人,其中包括原新疆军区少将副参谋长和原伊犁军区参谋长。[34]苏籍干部、苏侨占据新疆一些地区的政要、宣教部门,其所产生的影响可谓既关键,又巨大。
应该说,在1950年代中期中苏两国友好阶段,乃至末期随中苏两党分歧的发展,两国关系出现倒退时,在新疆苏籍干部退籍的问题上,苏联政府表面上基本持配合态度,对于苏籍干部回苏的要求,苏联驻新疆领事馆大体尊重中国方面的意见,如中方不同意他们回国,领馆即不予批准。对于苏籍干部多数愿意保留苏籍的状况,苏联方面也表示: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已经十年了,这个问题是解决的时候了。并自我检讨在这方面工作做得也不够,苏籍干部不能再坐在两张椅子上,应采取坚决的措施解决他们的国籍问题,因为不干涉他国内政是苏联的原则之一,这种现象如继续存在下去不符合苏联的国家规定。同时强调指出:在事实上,领馆并没有领导这些县长和将军,对他们的工作也不能进行指导,我们只是告诉他们忠实地、诚恳地兢兢业业地工作,而他们在岗位上是起到了先进作用的。[35]尽管苏方的这种告白基本符合实际,但是,在新疆这个中国主权国家的领土上存在着大量拥有苏联国籍的一般干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而且他们大多心向苏联,或对中国人和外国人的界限认识模糊,这无疑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不安定因素。尤其是苏籍干部基本都是少数民族,这即使苏侨问题同民族问题混在一起,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当少数苏籍干部本身就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而苏领馆对这些人又基本持同情态度时,[36]新疆苏籍干部问题的负面影响也就更为突出了。事实上,也正是这部分人日后成为苏联在新疆进行各种非法活动的中坚力量。
进入1960年代以后,苏联领事馆改变了以往在苏籍干部退籍问题上的做法,竭力阻止此类人辞退其在中国党政机关中所担任的职务。1960年8月,新疆自治区政府方面根据中央指示,决定彻底解决新疆的苏籍干部问题,本着争取他们退出苏籍留下工作、对坚持回国者予以批准的精神,向苏籍干部进行动员。由于多数人仍然要求回苏,公安部门即陆续给一些人发了出境签证。但是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馆却突然一反以往配合放行的常规,对这些人多方阻挠,劝他们不要急于退职,并且一方面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打电话,表示如果没有苏联区苏维埃以上的证明和在苏亲属的邀请书,苏方就不能发给他们入境签证;一方面以当年不集体遣侨,批准去苏的权力在苏联最高苏维埃,申请返苏须逐案报批为由,敷衍塞责,拖延事情的解决。此外,当中国方面为调查苏籍干部人员情况反复向苏方索要名单时,苏领馆也始终不肯提供。[37]
同期,苏联驻乌鲁木齐和伊宁领馆虽然同意苏籍干部加入中国籍长期留在中国工作,但在具体受理苏籍干部退籍的问题时却设法留难,多方了解中国处理苏籍干部的方针,试图在此问题上对中国施加压力,以使中方做出让步,允许苏籍干部继续留在中国的国家机关中。苏联总领事曾提出:苏籍干部在党政军机关担任着各种不同的职务,尤其是伊犁苏籍干部的数字很大,他们不愿意退籍,是否就遣返他们回苏?这个问题的解决要靠本人自愿,中苏双方只能说服不能强迫。由此,从1960年5月到1961年3月向苏领馆提出退籍申请者均未获得批准。[38]
[1] 参见1948年1月19日迪化组关于苏侨问题致宋希濂电,1948年1月24日迪化组关于苏侨问题致宋希濂电,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目录2,卷号35,第89-90,95-97页;1948年5月12日外交部驻平津特派员致外交部报北平苏侨公会理事会改选情形,中华民国外交部档案库,亚西司,167.7/0002,苏联侨民协会,第184页。
[2] 1954年4月12日外交部就苏侨回国开荒事致各地外事处电,旅大市档案馆,全宗2,目录2,卷号660,第7-8页。
[3] 1954年4月29日外交部关于协助苏侨回国问题给中央的报告,辽宁省档案馆,全宗13,目录1,卷号50,第1页。
[4] 参见1954年5月中共新疆分局关于协助苏侨回国问题的紧急指示,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75,目录6,卷宗54,第27-29页;《伊犁自治州外事志》。
[5] 1954年5月12日政务院关于协助苏侨回国事致各地政府电,辽宁省档案馆,全宗13,目录1,卷号27,第1-5页;1954年5月23日军委公安司令部关于协助苏侨回国问题的通知,旅大市档案馆,全宗2,目录2,卷号660,第14-16页。
[6] 参见1955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协助遣送苏侨回国工作的指示,辽宁省档案馆,全宗1,目录2,卷号78,第15-16、19页;1954年5月23日军委公安司令部关于协助苏侨回国问题的通知,旅大市档案馆,全宗2,目录2,卷号660,第14-16页;1954年7月15日外交部、内务部关于中国人随苏籍家属去苏问题电,旅大市档案馆,全宗2,目录2,卷号660,第59-60页。
[7] 1955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协助遣送全部苏侨回国事致各地公安厅(局)、外事处电,辽宁省档案馆,全宗1,目录2,卷号78,第57-61页。不过,自1956年起,中国方面经与苏方协商取消了对苏侨去资本主义国家的限制,在到1958年的两年中,中方大约放走了要求去资本主义国家的苏侨2万人。参见1958年遣送苏侨回国问题,吉林省档案馆,全宗77,目录4,卷号61,第79页。
[8] 1955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协助遣送全部苏侨回国事致各地公安厅(局)、外事处电,辽宁省档案馆,全宗1,目录2,卷号78,第57页。
[9] 参见1954年5月中共新疆分局关于协助苏侨回国问题的紧急指示,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75,目录6,卷号54,第29页。
[10] 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56年2月2日新疆外办关于苏联通知不办理集体遣返苏侨的报告,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0,卷号233,第9页;1958年1月10日伊犁外事分处1957年工作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59,第134页。
[11] 参见1958年遣送苏侨回国问题,吉林省档案馆,全宗77,目录4,卷号61,第79-82页;1958年6月12日外交部、公安部关于1958年遣送苏侨问题电,吉林省档案馆,全宗77,目录4,卷号1,第38-41页。
[12] 1959年2月3日赛福鼎与达巴申谈话纪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80,第7页;《伊犁自治州外事志》。
[13] 1961年3月10日新疆外事处1960年工作总结及1961年工作安排意见,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3,卷号8,第2-3页;1961年3月25日外交部关于苏侨和苏籍干部处理问题致新疆外办电,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4,卷号182,第36-37页。
[14] 1961年3月10日新疆外事处1960年工作总结及1961年工作安排意见,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3,卷号8,第4、6、10页;《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60年苏方从新疆遣走1743人的数字包括苏侨及其中国籍家属。另据《伊犁自治州外事志》记载:该州1960年经批准出境1788人,其中苏侨957人,中国籍亲属和无国籍侨民831人。
[15] 指1962年4-5月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及所属塔城地区发生的60000多边民大规模逃往苏联,以及5月29日边民冲击州人民委员会、围攻中共伊犁区党委、进行打砸抢的事件。对此事件起因的考察,见李丹慧:《对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起因的历史考察》,《党史研究资料》1999年第4、5期。
[16] 参见1962年5月30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苏联侨民出境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档案馆,全宗1,目录18/1,卷号248,第5页;1962年8月15日新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命令,1965年6月5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对苏方批准退出苏联国籍的人的管理意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2,卷号21,第46页。
[17] 1962年5月30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苏联侨民出境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档案馆,全宗1,目录18/1,卷号248,第4-5页。
[18] 1963年3月28日博尔塔拉自治州公安处边防工作会议总结,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20,第234页。
[19] 1963年2月4日伊犁外事分处1963年工作规划要点,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8,第9-11页;《伊犁自治州外事志》。
[20] 1964年12月24日伊犁外事分处1964年工作总结报告,1966年新疆自治区外办关于1965年外事工作总结及1966年工作要点,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31,第253、263页;全宗11,目录2,卷号22,第33、36页。
[21] 详见沈志华:《中苏结盟与苏联对新疆政策的变化(1944-1950)》,《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3期;曹达诺夫·扎伊尔:《五军的革命历程》,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第105页。
[22] 1949年12月15日葛罗米柯关于苏联公民在新疆政府任职问题致苏联驻新疆领事电,沈志华个人收藏档案;1959年2月3日赛福鼎与达巴申谈话纪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80,第6页。
[23] 1950年1月22日斯大林与毛泽东会谈记录,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全宗45,目录1,案宗329,第29-38页。
[24] 1950年12月1日《内部参考》第282号,第3-4页;1961年3月10日新疆自治区人委外事处1960年的工作总结及1961年的工作安排意见,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3,卷号8,第5页。
[25] 参见1959年2月3日赛福鼎与达巴申谈话纪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80,第6页;1950年2月26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取消一些苏联公民国籍的决议,俄罗斯现代史文献保管和研究中心,全宗17,目录3,案宗1080,第20页;1961年3月10日新疆自治区人委外事处1960年的工作总结及1961年的工作安排意见,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3,卷号8,第2页;笔者1998年8月31日采访陈锡华记录。如果比照苏联提供给赛福鼎的25-26人的苏籍领导干部名单,则应还有10-11人没有退出苏籍。
[26] 1953年8月新疆省政府外事处关于新疆工作三年来的总结及今后意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第9页。
[27] 参见1953年8月新疆省政府外事处关于新疆工作三年来的总结及今后意见,1959年2月3日赛福鼎与达巴申谈话纪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第10页;卷号80,第6页;笔者1998年8月31日采访陈锡华记录;《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37页。
[28] 参见1958年遣送苏侨回国问题,吉林省档案馆,全宗77,目录4,卷号61,第80页;1958年6月12日外交部、公安部关于1958年遣送苏侨问题电,吉林省档案馆,全宗77,目录4,卷号1,第39页。
[29] 《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37页。
[30] 1959年2月3日赛福鼎与达巴申谈话纪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80,第10页。
[31] 参见1962年10月10日黄金明给新疆自治区人委外办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148、150、152页。
[32] 参见1961年3月10日新疆自治区人委外事处1960年的工作总结及1961年的工作安排意见,1961年3月25日外交部关于苏侨和苏籍干部的处理问题加急电,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3,卷号8,第4-5页;全宗13,目录44,卷号182,第36页;1962年伊犁区党委政法部1962年全州苏侨数字统计,1962年10月10日黄金明给新疆自治区人委外办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19页;第140-142页。
[33] 1962年10月10日黄金明给新疆自治区人委外办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149-150页。
[34] 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63年12月31日伊犁军区司令部情报处1963年情报工作总结,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29,第129-133页。
[35] 1959年2月3日赛福鼎与达巴申谈话纪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80,第10-12、7、14页。
[36] 1961年3月25日外交部关于苏侨和苏籍干部处理问题的加急电,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4,卷号182,第36页。
[37] 1960年10月12日新疆自治区人委办公厅给区党委、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国务院外办的报告,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3,卷号208,第49-50页;1962年10月10日黄金明给新疆自治区人委外办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148页。
[38] 1961年3月10日新疆自治区人委外事处1960年的工作总结及1961年的工作安排意见,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3,卷号8,第5-6页。
此期苏联政策发生上述变化,应该说是别有所图的。毕竟,在中国的党政军机构中保留有苏籍干部,有利于苏联对新疆的影响和控制。伊犁地区就有不少隐瞒自己苏侨身份的干部经常与苏联领事馆联系,汇报中方内部情况,提供各种情报,包括中共中央绝密文件,甚至有的民族干警还秘密领取苏联领事馆的工薪。[1]
总之,当这个庞大的苏籍干部、苏侨身份的干部群体人心思苏时,其对新疆各族群众的影响也必定是十分严重的。不少苏籍干部不仅在苏联大规模发展侨民的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在1962年的伊塔事件中成为坚决逃往苏联的一类人,其中有地方民族主义情绪或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不满者,还成为煽动、组织及胁迫群众外逃的首要份子。
例如,伊宁市文教界50余名苏侨教员就曾带动500多名少数民族学生参加了1962年5月29日冲击伊犁州人民委员会、围攻中共伊犁区党委的行动,并且闹得最凶。中国政府平息此事件后,苏驻新疆两个领馆在6月份提出闭馆,个别上层统战人士即宣称,“领事馆撤走了,我们还有地下领事”。[2]8月15日新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布命令,要求全疆人民分清内外、是非界限,加强祖国观念。规定:凡同时持有苏联护照和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外侨居留证的人,是合法苏侨;凡只持有苏联护照而未持有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外侨居留证的人,不算苏侨,他们的苏联护照是非法的,仍算是中国人。[3]一些干部看了命令后即挑拨说,“宪法规定凡居住在中国的人,其家属在国外的任何时候都能办理出境。全国各地都执行这个政策,唯有新疆不执行”;中国政府“不准许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出境,特别是新疆地方有80%的维族人都是苏联人”,却“不让走”。有的干部甚至恶毒地说:“宁愿吃苏联的屎,也不在中国住。”煽动分裂情绪。另外,还有不少干部散布“中国和苏联正在打仗”,“两国之间的友谊完了,邮电停了,路也不通了”,“过去新疆是大后方,现在是大前方”等言论,[4]制造紧张空气。而已经去苏的一些人,如原新疆自治区文化厅厅长孜牙·赛买提、原新疆军区副参谋长祖龙太也夫等“东土”骨干分子、分裂分子,则在苏联的庇护与支持下,不断鼓吹“东土耳其斯坦”独立,积极进行分裂活动,与新疆境内潜在的民族分裂势力遥相呼应。[5]由此可见,新疆苏籍干部问题久久得不到解决的结果是,新疆民族干部队伍的严重不纯,此类苏籍干部给民族团结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成为新疆社会中重要的不安定因子。
可以说,正是考虑到新疆苏籍干部的这种消极作用,中国政府在伊塔事件之后,于加强祖国、领土观念宣传教育的同时,开始抓紧苏籍干部退出苏联国籍、加入中国国籍的工作。只是看起来,这项工作的收效不大,从1962年7-8月起至年末,新疆地区仅有3名干部及其家属7人声明退出苏籍,申请加入中国籍。地方政府按照公安部、外交部1962年12月8日电报规定的办法为他们办理了入籍手续。1963年11月2日公安部、外交部又致电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外事处,对新疆地区持苏联护照干部的国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规定:原为中国人,三区革命时期在新疆当地加入苏联国籍的,以及在去苏联后加入苏联国籍的,本人声明退出苏联国籍并将苏联护照交回苏联驻华大使馆以后,不必办理加入中国国籍手续,即可按照中国公民予以登记户口;本人出生于苏联,原为苏联国籍的,在声明退出苏联国籍并将苏联护照交回苏联驻华大使馆以后,还须办理加入中国国籍的手续。电报还专门指出:退出苏联国籍的声明,由本人连同苏联护照寄交苏联驻华大使馆。声明和护照寄出后,不论苏方是否批准他们退籍,我均视为他们不再具有苏联国籍。[6]这项改籍工作一直延续至1960年代中期。1965年6月公安部、外交部电示新疆:苏方批准退籍的人,如果是合法苏侨,改按无国籍侨民管理;如其要求做中国人,应办理加入中国籍的手续,但本人如是我干部,则在苏方批准退籍后,即可恢复中国籍,不必再办理加入中国籍的手续;苏方批准退籍的人如系持非法苏联护照者,则仍继续按中国人管理。[7]由此,通过改变苏籍干部的身份,将他们完全置于中国政府的控制和管理之中。
不过事实上,民族分裂意识、向往苏联的思想并不是简单的退籍、改籍行为就能够化解得了的。特别是那些苏籍身份不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干部,其内心深处更多了一重抵触情绪。随着中苏关系的持续恶化,这类人不仅成为苏联在新疆的重要喉舌和备援力量,而且构成了新疆特别是伊犁地区对苏防范的主要障碍。
其二,苏侨协会的作用。
二战结束后,苏联为了加强对在华苏侨的管理,增进对中国的影响,于1946年开始,一方面在苏侨聚居地相继恢复一些因日本侵华而停办的苏联侨民协会,或接收俄侨公会,或新建苏侨协会;[8]一方面要求国民党政府封闭进行反苏活动的由白俄侨民组成的协会,并试图鼓动白俄少数民族分子分别成立侨民协会,以分化白俄原有团体。与此同时,一些苏侨自登记苏籍和组织协会起,态度日益嚣张;有的苏侨协会还要求具有代苏联政府或使领馆的性质,中华民国外交部以苏侨协会“绝对不能有普通人民团体以外之地位”为由予以拒绝。[9]
苏联方面尤其重视新疆苏侨协会的建设,为发展苏侨,扩大苏联在新疆的社会基础,1946年11月,在伊犁、塔城、阿山分别成立了苏侨协会;翌年4月,迪化市归化族重新加入苏籍的侨民要求恢复苏侨协会,并将归化族文化会的财产拨归苏侨会,获新疆省政府批准。8月,迪化苏协成立。[10]至1954年,伊、塔、阿三区苏协会员人数已达27095人,约占全疆苏侨总数的3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成立后,1955年12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苏侨协会总会也予以成立,伊、塔、阿、博乐各地的苏侨协会和各分会隶属于该总会。新疆苏侨协会完全在苏联领馆的控制之下,经常向苏领馆请示工作,并回报情况和提供情报。这个社会团体还拥有自己的经济实力,自己的报纸和旗帜,在三区享有特权,被苏驻伊宁领事称为“国中之国”。[11]
新疆苏侨协会企业作为一支实力雄厚的经济力量,不仅对当地人民的经济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在苏联对新疆的经济渗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国解放后,苏侨协会不断开办工商企业。据不完全统计,至1958年,伊、塔、阿地区苏侨协会开办的工商企业,资金即达270万元。苏侨协会的商贸组织也相当庞大,在解放初期,仅伊犁的商贸机构即有职员百余人,并在乌鲁木齐、兰州、上海等地设有商业代办处。这些企业享有与苏联外贸机构直接订货和贸易往来的便利条件,在当地商业方面占有很大比重,几乎垄断了伊宁市场。苏侨协会还建有联合工商合作社,该社拥有在中国其他地区的领土上经营事业的权利。众多的苏协企业在工商业经营中,时常发生偷税、漏税、抗税、抬高物价,以及非法收购运销土特产品等违犯中国法令的行为,如1951至1952年,塔城苏侨协会漏税50000元;1955至1956年,伊犁苏协经营的工商文娱企业漏税40000余元等等。[12]
拥有会员最多的伊犁苏侨协会及其所属各分会,还从事着超过侨民协会自身职能范围的活动,诸如办理一些只有政权机构才有权受理的司法业务。伊犁苏侨协会改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苏侨协会总会后,即将司法科扩大为民事处;并于1957年成立了3人法庭;次年,该法庭撤消,改设民事科。在1950年代中期,这些司法机构经常受理苏侨民事案件和苏侨与中国公民的各类民事纠纷,据统计,在1953-1955年的三年中,伊犁苏侨协会即受理各种案件724件,审判63件。[13]
新疆各地的苏协,特别是伊犁苏协,在加强苏联对新疆民族群众思想文化控制方面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在1950年代,苏联方面通过新疆各地的苏侨协会,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强对中国边民灌输“苏联优越”的思想。苏侨协会并开办苏侨学校,建立青年夜校,组织苏籍干部学习苏联的报刊文件和国家建设的方针政策,等等,加强对苏侨青年、干部的思想控制。[14]这种思想文化宣传,加上伊犁地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学生从三区革命时期起至1958年一直使用苏联版本的教科书,受的是苏联国民教育,学的是我们的“祖国是苏联”、“首都是莫斯科”,新疆是“东土耳其斯坦”等等,致使到1960年代初期,在全伊犁地区少数民族孩子的心目中,依然只知有苏联、有莫斯科,而不知中国是什么国家、北京是哪个国家的首都;在25岁以上的知识分子中,许多人认为“苏联是自己的祖国”,而“中国是自己的第二祖国”;在民族干部和群众中还有人说:“中国没有乌孜别克族,我是苏联人,我的党是苏联共产党,我的祖国是苏联,我要回苏联去。”祖国观念严重混乱和淡薄,乃至于伊犁州党政领导机构不得不在伊塔事件之后对全州进行“三一”思想教育,即宣讲“一个党——中国共产党,一个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条道路——社会主义”,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爱祖国的宣传教育,使之理解新疆伊犁是祖国的领土,维族和哈族等民族是祖国的少数民族之一,不是苏联人;宣传祖国的伟大和做中国人的光荣。[15]
1950年代末1960年代初,新疆苏侨协会的势力进一步膨胀,在苏驻新疆领馆的支持下,加大从事超职能性质的活动,尤其是代行领事业务,受理加入苏联国籍的申请,并在苏侨遣返工作开始后,办理苏侨回国手续和遣送苏侨等工作。伊犁苏侨协会总会以及阿勒泰、霍城、昭苏、伊宁市等地的苏侨协会根据领事馆的授意,有计划地在中国公民中大肆进行串联登记活动。[16]苏侨协会干部利用此项工作之便,在中国公民中发放假侨民证,有的苏侨协会会长就专门做非法发放苏侨证的事情。特别是有的苏协还吸收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参加;有的苏协主席本人就是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并在当地民族群众中搞小集团活动;有的在地方公安部门工作的地方民族主义分子为拉拢人回苏,为那些借口将侨证上照片遗失的人乱开证明,以便于他们去领馆换取新的护照。[17]
尽管苏联方面曾经表示:伊犁领事馆委托苏侨协会办理护照是不对的。苏联外交部已在不久前指示说,办理护照的各种业务只能由领事馆本身去做,并应和地方政府取得密切联系,苏侨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而遣侨工作是由国家进行的。伊犁领事馆把领馆的业务交给苏侨协会办理是工作中的一个错误。签证工作只能由领事馆和总领事馆及莫斯科来的同志们搞。并且特别申明,苏侨协会无权发出证件,苏协干部只可做一些具体性技术工作。苏侨协会发出的不合规定的证件应该作废,持证人也不能前往苏联。[18]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苏侨协会从未停止过插手此项工作。特别是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以后,苏侨协会在苏领馆的纵容下非法发展侨民的活动更加积极,伊宁市苏协的秘书在发放无主护照时竟然宣称要“把这些护照发给那些想加入苏籍的中国公民”,“这儿粮食定量标准这么低,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到苏联去”,“我们要把这里所有信伊斯兰教的人统统接到苏联去”。[19]
此外,苏协还是苏驻新疆领事馆的耳目,为苏联及时掌握中方的各种情况、各项政策提供情报、信息。苏侨协会经常利用工作条件之便公开深入中国社会基层搞调查,搜集情报。伊犁州苏协总会最后一任主席即曾通过关系,以拉拢利诱等手段窃取中国的机密文件。1961年10月至1962年5月,伊犁州苏协共窃得情报46件,盗窃中国绝密文件22份。伊塔事件后,伊犁州政府还曾查获一箱被伊宁市苏协主席偷走的文件。[20]
在新疆,苏侨协会早已不再是纯粹的社会团体组织,它与苏领馆一起,成为苏联插入新疆的楔子。1962年5-6月,中国方面查封了伊犁州苏协总会及其下属的塔城、昭苏、乌苏、特克斯、尼勒克、博尔塔拉、阿勒泰等7个分会,[21]拔掉了这批楔子。但是,苏侨协会长期以来在新疆社会中形成的影响,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消弭的。
其三,返国苏侨的作用。
苏联在新疆非法大量发展苏侨的活动和大批遣返苏侨的政策,给新疆,尤其是伊犁地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它事实上使苏联的影响在新疆扎下了根。当中苏分裂后,这种影响甚至成了新疆民族分裂情绪的潜在性根源。在1962年新疆边民大规模逃苏行动的酝酿中,以及在伊塔事件后苏联方面煽动新疆民族群众与祖国分离的活动中,返国苏侨,特别是1950年代末1960年代初回到苏联的侨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这批人不少是以非法证件确定自己身份的,他们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侨民。可以说,中苏关系恶化后,返国苏侨事实上成为苏联对付中国反苏方针的一股重要的借用力量,发挥着某种工具性质的作用。
第一,苏联利用新疆返国苏侨、逃苏边民,通过邮件往来及广播宣传,鼓动中国公民去苏联。
在苏联地方政府的安排下,自1961年以来,返国苏侨及越境去苏的人员与其中国境内的亲友紧密联系,通过信件,传播诸如:“苏联政府设立外侨委员会,专接有护照、白条子的人和已跑来的人员的家属,时间在1963年夏天,你们现在就要准备”;“毛泽东与赫鲁晓夫二人协商好,要在今年4月份把剩在中国的哈萨克族全部接到苏联”;“苏中两国已达成协议,中国方面给苏方70000人,苏联方面要把留在中国的亲属全部接过来,就连最远的亲戚最近也要过来,苏方将发给公民证。这些人现在没来的原因是有侨证的人还没来完,等侨民来完后,就按苏中双方规定的人数送过来”;“苏联政府指示: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逃跑,不要单个越境,因为这是苏联所不欢迎的”等等富于迷惑性、煽动性的言论,同时邮寄米、面和肥皂、棉布等中国定量供应的物品,宣传苏联生活的优越,极力鼓动中国边民继续集体外逃;并且还利用亲友关系写信鼓动担任劝阻外逃工作的干部去苏,直接破坏中方进行的这项工作。[22]
据统计,1961至1962年,从苏方发寄来的信件、邮包猛增。如塔城地区,1961年一季度苏方来信5038封,1962年第一季度增至6609封,增长31%;乌鲁木齐,1961年全年苏方来信40324封,平均每月3360封,1962年1-5月增至51978封,平均每月10395封,平均每月增长209%。又如塔城地区1961年第一季度苏方寄来包裹340件,1962年第一季度增至632件,增长85.2%;乌鲁木齐1961年苏方寄来包裹675件,平均每月139件,1962年1-5月达851件,平均每月170件,平均每月增长22.3%。另如塔城地区1961年一季度收到苏联报刊杂志等印刷品462件,1962年一季度增至923件,增长99.8%;乌鲁木齐1961年一季度收到550件,1962年一季度增至704件,增长28%。[23]
1962年末至1963年,这类信件和邮包进一步增长:1962年11月-1963年3月,伊犁自治州直属县(市)、塔城专区、博尔塔拉自治州总计收到从苏联进口的信件70311件。伊犁地区收到的信件最多时每月增长50.87%,一般平均增加20%左右,有时一天就进口一千多件。这些信函或鼓动边民去苏,或宣扬苏联物质优越,许多信件不但寄给社会苏侨,而且寄给当地中国公民,对社会群众影响很大。而此期从苏方邮寄来的包裹数量也不少,内容包括各种食品和百货用品,如伊犁直属县(市),1962年12月份共收到包裹171件,其中主食(大米、面粉等)22公斤;副食品(肉、油、糖、饼干等)438公斤,余为服装、百货用品等;1963年1月份收到254件,总计1945公斤,包括主食23公斤;副食品444公斤,各种服装、百货等1478公斤;2月份收到270件,总计2018公斤,其中主食49公斤,副食品797公斤,其余物品1969公斤。[24]
返国苏侨和逃苏人员包裹的物质诱惑引起新疆社会的巨大反响,以伊宁市为例,当地主要民族,如哈萨克、维吾尔、回、乌孜别克、塔塔尔、锡伯、柯尔克孜和汉等民族中收到包裹的人在当地居民中占的比例相当大,而且接到这类包裹的除社会群众外,机关干部也很普遍,伊犁州州级各机关和伊宁市的一些主要机关,如伊犁区党委、伊犁自治州人委、伊犁军区等28个单位均有职工从苏联收到包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领导机关的职工和个别民族领导人也经常收到苏联方面的包裹;而伊犁各工矿企业单位收到包裹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状况所产生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由于收件人经常向亲友和当地居民宣扬苏联的物质文明,使得民族群众,包括一些与苏侨无任何亲属关系的中国公民极为羡慕苏联的生活水平,从而积极设法与苏侨拉拢关系,千方百计地从苏联弄到包裹,[25]或准备外逃。在返国苏侨及逃苏人员的煽动和诱惑下,伊塔事件过去后,新疆地区外逃事件仍继续时有发生,如集团外逃:1963年发生80起772人,1964年11起121人,1965年10起54人;零散外逃:1963年130人,1964年61人,1965年60人。只是在中方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情况下,逃出去的人逐年减少,途中劫获的人逐年增多了。[26]
1961上半年,苏联哈萨克广播电台恢复了曾于1950年自动撤消的对新疆维语广播节目,录制返苏侨民和逃苏人员赞美苏联的讲话、访问记等,频繁播放,其频率和播出时间都与中国的维语广播电台相近,极易为新疆地区的听众所接收。[27]尤为严重的是,1963-1964年,返国侨民中的一些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在广播中挑拨民族关系,激化民族分裂情绪。如有的人通过广播宣扬所谓“三区革命精神”,说“三区革命以前,人民受不了国民党之苦才起来推翻国民党。但解放以后,在各个运动中追查三区革命英雄,问他们把汉人杀了多少,结果将这些英雄以负有血债为名,都给整死了”;“毛主席说‘三区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一部分’,实际上把三区革命的人杀的杀,捕的捕,都弄完了”;“在新疆的少数民族正在遭受严重的压迫,没有自由,特别是维吾尔、哈萨克族。新疆虽然成立了维吾尔自治区,但都是汉人掌大权,蹂躏维吾尔族。由于汉族的压迫,很多维、哈族不堪忍受而逃到苏联来”等等,挑起新疆各民族对汉族人的仇恨;甚至露骨地宣传“一切伊斯兰教徒,都是土耳其的后代”,直接鼓动民族分裂情绪。此种分裂宣传与物质引诱相比,其负面影响更为关键,也更为深远。如边民在接受了这种言论后,有的即曾切齿地说:“我要把汉族杀完!”有的散布说:“去苏的人有几十万,都联名向赫鲁晓夫申请,说他们在新疆成立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要求赫鲁晓夫做主,把共和国拿过去归还给民族,凡是去苏的维、哈族青年都愿意作战。”有的民族宗教上层人物则声称:“新疆、西藏独立的问题苏联已经同意了,在联合国也通过了,苏联政府已经宣布,把塔什干以东的地区,成立维吾尔区,现在看从中国去的大人物,也不会睡觉,他们会为新疆独立付出代价的。”有的干脆就认为:中苏分歧“太好了,对我们有好处。中国说空话,苏联会干实际事,策动一下新疆,自己的人民都会起来反抗”!如此等等,形成了一股浓厚的民族分裂氛围。[28]
第二,苏联要求送回部分逃苏人员和回苏侨民,以及一些逃苏、回苏人员潜行回国,给新疆地区增添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1963年,苏联方面曾拟交回500名新疆外逃人员,中国方面予以拒绝。在中国看来,当苏联抽调5个师陈兵中苏边界,对中方施加压力时,这种要求无疑具有以武力为后盾组织外逃分子武装还乡,颠覆新疆地方政权的企图。事实上,苏联方面希望将部分新疆逃苏、回苏人员送回原籍的最初考虑,主要在于这些人去苏后不安心当地的生活,把他们遣返回中国,既可以卸掉包袱,又可以择清苏联与新疆边民外逃的关系。[29]至于向边境地区增兵,也应是对中国边民大规模逃苏的一种警戒性反应。但是,随着中苏两国关系的渐趋恶化,苏方唆使新疆逃苏、回苏人员非法窜回中方的迹象日趋明显,新疆地方政府对苏联方面派出小股“还乡团”重返故里煽动边民外逃的警惕性也随之不断提高。[30]
1964年6月19日,苏联驻华使馆向中国外交部口头声明说:目前由于苏方所做的解释工作,自愿要求返回中国的人员增加了一倍,苏方准备把他们交回。中国外交部再次予以拒绝。[31]此后,7至8月,苏方即连续在新疆的阿勒泰、塔城、博尔塔拉,以及伊犁州直属县边界,试探性的派过来10名逃苏、回苏分子。这些派遣分子经过审查,大部分带有刺探情报和策反的任务。据有关部门掌握的情报,1964年以来苏方对新疆外逃人员进行了大量的安抚、收买和训练工作,[32]这显然是在为对付中国的反苏意向做准备。
逃苏、回苏分子重新潜入新疆,渗入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给中国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安定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为此,在1962年边民外逃主要地区塔城,当地政府要求把“反回窜”斗争作为该区党、政、军、民应坚决完成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并且必须把这一任务放在首要位置,全力以赴,不论苏方放回多少人,都必须分区划段、分片包干负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将外逃回归人员一个不漏的全部收容起来。如果苏方在会晤或会谈中公开提出要交回1962年4、5月份逃苏的人员,中方要坚决据理顶回,绝不接收,并揭露苏方以交回经过训练的少数人,为扣留被其煽动逃苏的大多数人打掩护的阴谋,严厉谴责苏方强行放回部分负有特殊任务的分子,企图再次对我挑起颠覆破坏的阴谋,同时让苏方将该年逃苏的中国60000多边民和牲畜财产通过政府全部无条件的交回。如果苏方以放回部分外逃人员为名,组织大批外逃分子武装回窜,各边防站、边境农牧场、民兵连首先应把回窜分子放进中国境内15-20公里的地方先包围起来,然后上报情况,听候处理。[33]
1965年5月,苏方纵容新疆外逃人员32人回窜,在遭到中方的谴责后,又于6月份向中国外交部提出要送回700名外逃单身汉。新疆方面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同意接受,但同时谴责苏方把700名单身汉与60000多外逃人员分开的阴谋,要求苏方提供名单、财产清册,经中方审查核实后接收这些人员。[34]以此对苏方通过外交途径要求送还新疆外逃边民的举措,继续保持高度警惕。1964年至1965年底,新疆方面共抓获苏方潜入人员8名,1962年逃苏潜回人员39名。[35]
新疆逃苏、回苏人员的归返趋向,引起中国方面的严重不安,认为苏联已在军事上做了充分准备,赌注已经下定,苏联的中亚各共和国已树立起以中国为敌的意向,煽起了反汉、仇汉的民族主义情绪。这即为修正主义的战争冒险准备了思想基础,一旦时机成熟,就有可能进犯中国。因此,新疆的危险主要来自苏联修正主义。这种认识导致了中国政府的政策性变化,边界边防斗争成为当时中方反修斗争最为尖锐激烈的一个方面。新疆外事工作自1960年代中期开始,实际走上了“进一步突出备战,突出反修,以针对苏联现代修正主义、帮助苏联人民革命为中心”的道路。[36]
通过考察新疆苏联侨民的发展变化情况,可以看出,新疆苏侨同其为数众多的中国籍亲属及社会关系,实际上为苏联影响的扩大构建起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成为苏联得以把新疆纳入自己势力范围的基本条件。当中苏关系出现问题时,苏联在新疆大规模非法发展侨民,以及苏侨的遣返,事实上为苏联维持其对新疆的影响创造了条件;而返国苏侨与新疆边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民族分裂情绪的升级,又导致了中苏双方政策的变化:苏联中亚地区的各加盟共和国从某种程度上成为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加油站、大本营,中国的新疆则从中苏友好的基地、战略大后方变为中国对抗苏联修正主义的中心,伊犁更成为反修前哨,两国关系恶化的进程由此而推进。
此外,新疆苏侨这个特殊阶层的形成及演变,还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关系以国际主义为原则的缺陷。新疆之所以能成为苏联的势力范围,不仅因为有民族血缘纽带的联系,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这种国际主义标准造成的结果。当新疆的苏联侨民出现尾大不掉之势时,长期以来形成的兄弟关系、兄弟情谊也已经根深蒂固,新疆百姓,特别是民族群众,思想上倾向苏联,祖国观念模糊,民族分裂情绪拥有极大的潜在性市场,以此导致煽动外逃一呼百应局面的出现。只是在1964年中苏这对兄弟反目成仇以后,新疆地方领导机构在反对修正主义的宣传教育运动中“揭开盖子”,或者说是公开地批判苏联,消除了群众中对中苏关系问题的各种猜测,才使得前两年一直进行的“三一”思想教育真正起到了效用,[37]苏联在新疆的影响也才得以进一步清除。
[1] 1962年10月10日黄金明给新疆自治区人委外办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152页。
[2] 1962年10月10日黄金明给新疆自治区人委外办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149、152页。
[3] 参见《中国共产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史大事记1949.10-1966.4》(上册),第184页;1965年6月5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对苏方批准退出苏联国籍的人的管理意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2,卷号21,第46页。
[4] 1962年伊犁公安局关于非法领取苏侨证情况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27-29页。
[5] 参见1963年伊犁区委外办对修正主义颠覆破坏活动动态的调研提纲和调研中应注意的问题,1964年2月20日伊犁外事分处关于1964年元月以来苏方动态变化情况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8,第38-39页;卷号131,第105-111页。
[6] 参见1965年6月5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对苏方批准退出苏联国籍的人的管理意见附件,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2,卷号21,第47-48页。
[7] 1965年6月5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对苏方批准退出苏联国籍的人的管理意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2,卷号21,第46页。
[8] 如1947年7月上海高加索苏侨会恢复;1946年7月接收天津俄侨公会,改为苏联公民协会;1946年4月上海苏联国民协会、6月青岛苏侨协会成立等等。参见1947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军务局致外交部王部长代电,1946年7月18日外交部驻平津特派员李泽晋致外交部电,1946年6月17日外交部亚西司致社会部函,1946年6月12日青岛市政府就苏侨态度嚣张请示今后如何处理事致外交部电,中华民国外交部档案库,亚西司,167.7/001,上海苏联侨民协会,第208-209、77-79、43页;167.7/0002,苏联侨民协会,第3页。
[9] 参见1946年8月31日苏大使彼得罗夫致外交部次长甘乃光照会,1946年12月29日社会部致外交部函,1946年6月12日青岛市政府就苏侨态度嚣张请示今后如何处理事致外交部电,1946年6月22日外交部答复青岛市政府电,中华民国外交部档案库,亚西司,167.7/001,上海苏联侨民协会,第101-103、170-173页;167.7/002,苏联侨民协会,第3、4-7页。
[10] 《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47年4月3日蒋介石致外交部王世杰函,中华民国外交部档案库,亚西司,167.7/002,苏联侨民协会,第197-198页。
[11] 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新疆三区革命史编纂委员会编《新疆三区革命大事记》,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02页;笔者1998年8月31日采访陈锡华记录。
[12] 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51年9月伊宁苏籍人民协会伊犁区联合工商合作社规划,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40,目录2,卷号12,第2页。
[13] 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
[14] 《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2-45页;《伊犁自治州外事志》。
[15] 参见沈志华1998年8月27日采访新疆自治区三区革命史资料组组长张克迅记录;《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38页;1963年3月28日博尔塔拉自治州公安处边防工作会议总结,1962年10月10日黄金明给新疆自治区人委外办的调查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20,第228、231页;卷号114,第143页。
[16] 1960年10月12日新疆自治区人委办公厅给区党委、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国务院外办的报告,新疆自治区档案馆,全宗13,目录43,卷号208,第48-49页;《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0-41页。
[17] 1959年2月3日赛福鼎与达巴申谈话纪要,1959年3月8日伊犁州外事分处:3月5日张书记同沙鲁诺夫领事谈话摘要,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80,第5页;第43-45页。
[18] 1959年6月29日新疆自治区人委外办:自治区党委吕书记与苏联外交部领事局副局长康茹科夫、远东局奥西波夫和总领事达巴申谈话纪要,1959年7月6日伊犁州外事分处:
苏外交部领事局副局长等人与伊犁区委书记等人谈话记录,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74,第40-41、44页;卷号80,第87-88页。
[19] 1962年伊犁州外事分处关于非法领取苏侨证情况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27、24页;《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1页。
[20] 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62年10月10日自治区外办黄金明关于苏侨参加5·29伊宁暴乱证据等问题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152页。
[21] 《伊犁自治州外事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第二卷),第247-248页。
[22] 参见1963年2月18日伊犁地社情综合办关于2月上旬边民外逃情况简报,1963年2月18日中共伊犁地委综合办关于塔城县边民动态简报,1963年3月伊犁外事分处关于修正主义分子活动动态和伊犁地区社会动态报告,“伊塔事件真相”,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21,第50-52;第53-55页;卷号118,第12-21页;卷号114,第116-117页。
[23] “伊塔事件真相”,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116-117页。原档如此。个别数字有误,似应为:乌鲁木齐1961年1-5月苏方寄来包裹675件,平均每月135件。
[24] 1963年4月25日伊犁外事分处关于苏方来信和邮包煽动民族群众去苏情况的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21,第15-23页。
[25] 同上。
[26] 1966年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边境地区管理工作的基本总结及今后工作意见(草稿),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2,卷号22,第46页。
[27] 《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6页;“伊塔事件真相”,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117页。
[28] 参见1963年3月伊犁外事分处关于修正主义分子活动动态和伊犁地区社会动态报告,1964年12月24日伊犁外事分处1964年工作总结报告,1963年11月29日伊犁外事分处关于苏宣扬三区革命精神、攻击三面红旗的社情简报,1963年2月18日中共伊犁地委社情综合办关于2月上旬边民外逃情况简报,1963年10月17日伊宁市公安局关于民族宗教上层人物的情况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8,第12-21页;卷号131,第248-263页;卷号119,第104-107页;卷号121,第50-52页;卷号124,第87-91页。
[29] 参见1964年6月30日中共塔城地委边防委员会关于对付苏修企图放回部分1962年逃苏人员的处理方案,1963年10月12日中共伊犁区委外办关于边界边防情况的报告,1964年6月27日中共塔城地委边防委员会关于对付修正主义企图放回部分1962年逃苏人员的处理方案,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29,第135-141页;卷号131,第68-78页;卷号129,第27-35页。
[30] 参见1963年8月20日中共塔城地委关于从6-8月修正主义的活动看其基本动向的报告,1963年3月28日博尔塔拉自治州公安处边防工作会议总结,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21,第56-61页;卷号120,第230-234页。
[31] 1964年6月30日中共塔城地委边防委员会关于对付苏修企图放回部分1962年逃苏人员的处理方案,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29,第27-35页。
[32] 1964年12月24日伊犁外事分处1964年工作总结报告,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31,第248-263页。
[33] 参见1964年6月30日中共塔城地委边防委员会关于对付修正主义者企图放回部分1962年逃苏人员的处理方案,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29,第27-35页。a[34]
[34]参见1966年新疆自治区外办关于1965年外事工作总结及1966年工作要点,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2,卷号22,第32页。关于中方同意接收700名单身汉及要求苏方提供名册这件事的最终结果如何,笔者未见到材料。
[35] 参见1966年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边境地区管理工作的基本总结及今后工作意见(草稿),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2,卷号22,第45-53页。
[36] 参见1964年12月24日伊犁外事分处1964年工作总结报告,1966年新疆自治区外办关于1965年外事工作总结及1966年工作要点(草稿),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31,第262、261页;全宗11,目录2,卷号20,第31-37页。
[37] 1964年1月2日中共塔城地委关于反对修正主义宣传教育运动基本总结,伊犁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29,第13页。
李丹慧 2013-08-28 1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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