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情鸡”事件:国民革命后期劳资纠纷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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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雇工人是1920年代后期中国劳资纠纷的主要焦点之一。本文以1927年初发生在广州的一例因解雇工人问题而引发的工人、商人两大阵营激烈对垒的劳资纠纷——“无情鸡”事件为个案,试图通过对这一具体事件动态演变过程的细致考察和分析,来透视国民革命后期党派政治与劳资利益博弈的某些复杂面相。①
  一、一纸电函:“无情鸡”事件之缘起
  “无情鸡”系广东商界数百年相沿自由解雇工人的旧习:即每年农历年初二,雇主请雇工吃一顿有白切鸡的“过年饭”。席间,如雇主将鸡头对着某工人笑着说:“某大哥,辛苦你一年了,多吃点,莫客气。”这就意味着该工人被辞退了。若雇主不向其说此番话则为继续雇请。故每当雇主请吃鸡时,工人总是“忐忑不安,一双眼都钉住雇主的颜面”,此谓吃“无情鸡”②,它是资方绝对拥有用人权的反映。
  1924年国共合作后,国民党的劳资政策明显呈现出“袒工抑商”的特点。这是由其需要工人大力支持以实现国民革命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而各地商会因顾及眼前经济利益惧怕甚至反对革命,使国民党对资本家阶级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不信任,认为商会“稍一驾御失法,则在在足为革命之障碍”③。正是在此政治导向下,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和工人运动的高涨,广州大多数工会与雇主订有职工任免的劳资契约,规定雇主不得任意解雇工人,若解雇务须经工会同意④,“无情鸡”习俗遂暂时销声匿迹。
  然而,1926年7月,国民政府出师北伐后,中共和国民党左派主力相继北上,留守广州的国民党右派势力开始掌握军政实权,而抑制工人运动的发展则是其北伐期间“巩固后方治安”的首要举措。7月中旬,广东当局宣布进入战时状态,将所有产业、贸易和一切社会团体的活动,都置于其军方的直接控制之下,“不准发生违令之行为”。⑤ 8月6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劳工仲裁条例,规定工人“无论何时,各方不得聚众携械斗殴,或有违犯警律,或危害公安之行动”,“无论何方违反此条,所有损失归其直接负责”。⑥ 翌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也布告以武力制止工人持械游行,并令广州公安局对工人的“法外行动”“务须切实防范”⑦。显然,广东国民党当局的劳资政策已发生变化。
  11月12日,改组后的以李济深为首的粤省政府成立。26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国民政府和中央党部北迁武汉。其后广东政局的态势顿时逆转,国民党“袒商抑工”的劳资政策导向更趋鲜明。12月6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工人纠纷问题议决案:(1)不许工会擅自拘人;(2)厉行禁止持械游行;(3)工人不得擅自封锁工厂,封闭商店,东家亦不得无故自行关闭工厂及商店;(4)工人不得向工厂或商店强取一切杂物。同时规定,为拥护国民革命和保障公共生活安全,在军用品制造业、金融业、交通业及与公共生活相关事业中发生工人纠纷时,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绝对有效,由政府强制执行。⑧ 1927年1月5日,省政府颁行的《广东省暂行解决工商纠纷条例》则是此议决案精神的具体显现。⑨ 粤当局的“袒商抑工”,不仅使得此一时期广州劳资纠纷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⑩,而且为“无情鸡”旧俗的死灰复燃造就了适宜的温床与土壤。
  1927年1月初,曲江县商会致电粤省实业厅,请示雇主“年初二”是否有解雇工人的权力:
  窃查工人立会,为党纲所许。近日各行工会相继成立,可谓一时之盛。惟工会章程,必有无故不得开除工伴一条。常阅报纸登载,每因商店开除工伴发生劳资纠纷,彼则称为有故,此则指为无故,各具理由,各走极端,双方坚持,无从解决。每每酿成罢工,挟迫封锁商店,不独商务大受蹂躏,社会亦为之不宁,闻之令人寒心。但商场习惯,每年阴历初二日为去留工伴之期,在雇主则量材录用,在工伴则择木而栖,合则留,不合则去,本有绝对之自由。转瞬夏历初二日,商店有无自由任免工伴之权?届时开除工伴应否作为有故,抑做无故?乞赐明白批示。(11) 厅长李禄超接电后立即予以批复,并向省府转呈请示办理:“(商人)每年夏历正月初二去留店员,决不能以无故开除论,此等相沿习惯,确有正当之理由。”(12) 1月20日,省政府第十一次委员会议议决将此案照准。(13) 随后,又在国民党中央广州政治分会会议上通过。28日,实业厅便以省政府名义致函广州总商会,将批复结果转发各行商遵照。(14)
  消息传出,各行工人奋起抗争。1月31日,共200余工会的数万人在广州工人代表会、广东总工会的总代表刘尔崧、叶楚沉等率领下,由中央党部礼堂出发,沿途高呼“打倒贪官污吏李禄超、打倒反革命李禄超”等口号而至省府请愿,要求废除“年初二”旧例(15),切实保障各工会与商家以前所订一切条件有效,并接纳其修改暂行解决工商纠纷条例之条陈。(16) 对此,省府只好答复在取缔工商纠纷条例前,工会与雇主所订条件暂准继续有效。另外,雇主若更换工人,应照劳资间已订有的条件办理。(17) 这实际上就否定了其前所批准的商家“年初二”自由解雇工人的决议,因为在此前“市内各行商,无行不有工会,即无行不是与工会订有条件”。(18)
  不过,省政府的应对措施并未对商界产生多大约束力,相反却为工商纠纷的恶化火上浇油。2月2日,广州总商会、广州市商会、广州商民协会、广东全省商会联合会等四商会(19) 召开全市商民联席会议,数百名商会会董及行商代表,对政府的“先许商人有任免店员之权,而后突变初旨”甚有怨言,遂选出林丽生、黄旭升、谭棣池等谒见李济深,“询据何种理由容纳工人请求”。李即宣称:“如东家以为尚有未妥协处,亦可联合请愿政府,政府当酌纳可行者办理。”李氏的答复,无疑增添了商界抗争的决心。于是,四商会再次通告各行商,一律拥护“年初二”自由更换店员权,并以政府宣布许可在前,“威信所在,万无更移,全体商民应一致遵守,毋负政府维持商场之盛意”。(20)“无情鸡”纠纷事态因而进一步扩大。
  二、冲突与回应:工商纠纷之蔓延
  2月3日,农历新年初二。商界不顾工人的抗议而断行大解雇,“或借名缩小生意,减少工人;或借名变更商业,辞退工人;或借名拆股,宣告歇业”,5日内工人因此失业者已至4500余,范围涉及火柴、陶瓷、麻包、纸业、茯苓、鲜果、咸货、烧腊卤味、土洋匹头、牛皮鞋料、铜铁杂货、酒楼茶室等22个工会。(21) 针对商界的肆意解雇,工界为维护权益“自然会尽其可能设法防御或抵抗”(22),如石龙商店因撤换店伴,“被工会派人捣毁商店多家,捕去店东数十,又到市商会搜捕商董及店东2人,现全市罢市”(23);生药行、鸡鸭鹅行等工人亦因“有被店东开除者”而罢工。至2月7日,广州商店慑于工人武力封锁,“开市者仅三数成”。(24) 鉴于此,各行商乃议决:由商会联衔将市内各行纠纷情形致电国民政府及蒋介石,并通告全市商民联合向政府大请愿以争用人权,若有失则停业。(25) 可见,封锁与停业是此时劳资双方直接对垒“年初二”问题的主要手段,以“无情鸡”为焦点的工商纠纷因之愈趋激烈,而纠纷态势的严峻性亦迫使工商两界展开了新一轮令政府进退维谷的利益角逐。
  商界请愿宣言发出后,工界亦不示弱。2月8日,广州工人代表会偕同各工会代表请愿省农工厅,提出:以前东家与工会订有条件者应照条件办理,未有条件的可换工人,但须用原工会会员,工价不得低折。若遇假借歇业、转换字号故意开除工人,复业时除用原工人外,并得赔偿损失。如减少工人,须审查该工厂或商店理由是否属实,若属实则订约用该会工人,否则工人一律停工对付。(26) 农工厅照准,并通令各商一体遵行。10日,由京果、海味、旅业、西药、革履等20余工团组成的革命工人请愿团,在李占标、廖葆真等率领下亦请愿省府:明令店东不得无故开除工人,技术工人及服务工人或退职后两年内的工人亦不得开除,被开除者应即复工。在未得其同意前,政府应拒绝商人不利工人的请求。(27) 然而,省政府却以无暇即时答复为辞,仅议决“对于工人商人两方面提出条件,应由政府组织仲裁会解决,并得由该(请愿)团派代表出席”而敷衍塞责。(28)
  商界的请愿也在加紧进行。在革命工人请愿团向省府提出要求的同日,四商会联函广州、佛山、石龙行商15000余人,由邹殿邦、区述之等率领也至省府请愿,要求雇主有自由雇佣权,年满月满开除店伴,不能以无故开除论,但与工会订有条件的照条件办理。如条件无年满月满及年初二不能开除字样,雇主仍有权去留店伴。(29) 在此次被《密勒氏评论报》誉为“或许是中国商人第一次向国民党大规模的请愿”中(30),商界始终以顽抗的姿态逼使政府就范:他们高呼“打倒商人即商人灭亡,商人灭亡即政府灭亡”(31);且颇具决心:“若工会方面仍强硬继续反对解雇运动,政府不事禁止,则商人方面当全体罢市”,“情愿牺牲营业,亦在所不惜”。(32) 此外,还将省府包围不准政要外出,“即政治部、民政厅、政治分会等机关职员亦同一办法”。商界的恃强举措,最终迫使省府对其请求暂准照办,同时还议决组织工商纠纷仲裁会以解决“年初二”问题。(33) 对此,各商人满意而归,顷刻间爆竹声轰动全市。
  不难发现,省政府对工商两界请愿的息事宁人,反映了其作为“国民”政府举步维艰的两难境遇。诚如时人所言:“商民自得到政府的答复之后,固然高兴异常,大放炮竹,但有些头脑稍明白之商民领袖,亦深知政府无法可以解决此问题,因为今天工人去请愿,政府可以完满答复工人的要求,明天商民去请愿,政府也可以完满答复商民的要求,如此循环下去,终无解决之希望。”(34)而邓中夏所论则颇中肯綮:“所以工人固然不要空想单方面得到完全胜利,同时商人亦不要空想单方面得到完全胜利。要知道政府为国民的政府,固然不得‘袒工抑商’,又何可‘袒商抑工’以失其平?”(35)
  劳资双方的激烈对峙并未因政府的“羁縻笼络”而稍戢,反而进一步强化:商界自请愿胜利后,更是大量解雇工人,其中多为“革命者和工人运动的积极分子”。(36) 至2月中旬,广州因年初二被开除的工人计万人。“这一切又引起了新的罢工浪潮”,而尤以工会封锁商店为甚。虽经政府严令禁止,各工会仍于商店门口树插纠察队旗,不准其营业。据调查,被封锁的店铺共有500余家,以纱绸、烟丝、生药、纯料、酱料、影相、糖面、书籍等行为多。(37) 劳资冲突的升级,“即中小商民与工人(特别是店员)对抗的形势,如果无适当之解决,必致根本动摇国民革命中各阶级联合战线”。(38)“今岁的无情鸡问题,不特是社会间的纠纷现象,实在是民众势力的大关键,国民革命中的重要问题。”(39)
  为缓和国民革命后期统一战线内部日趋激化的劳资冲突,2月10日,广州工人代表会就已敬告商界,倡言“我工商两界,关系至为密切,犹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深愿彼此互相谅解让步,造成繁盛之广州商务”。(40) 而后,又致函四商会筹设工商联席会议以弭纠纷。同时,更加明确其工商合作态度:“欲谋工商事业之发展,惟有赖于工商二界之合作,舍此以外更无他途。”(41) 工人代表会“工商合作”主张的提出,立即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中共所属工会的同情与响应。2月13日,省港罢工委员会呼吁工商两界携手“共求公道”,“然后双轮相辅,入于正轨”。(42) 及后,海员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广东办事处亦劝告商界“开诚布公”而“由此树立工商合作之基础,造成广东和平富庶的新局面”。(43) 而粤省国民党机关报亦发社论力倡工商合作:“愿我广州工商界有最后之觉悟,彼此谅解,使政府爱护工商之诚意,得以有表现之可能,以完成国民革命之全功。”(44)
  社会问题只有在它进入公共话语论坛的渠道时,才能激发抗议活动。(45) 在国民党右派势力强势的逆境下,工人代表会“工商合作”策略之酝酿,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公意,亦符合国民党“劳资协调”的一贯主张,当然也就很容易取得公共话语的同情与共鸣,从而给商界以更大的舆论压力。工人代表会态度的“温和”,显然与中共工运政策的调整密切关联。国民政府北迁后,至少为在形式上维系革命统一战线,避免与国民党右派发生公开的决裂,中共此时开始降低工人运动的激进程度。诚如中共广东区委所言:“把工人与商人的关系弄得太恶劣了,结果在整个工人阶级与政府对抗的形势上陷于孤立,或竟使商人结合在政府方面来压迫工人。因为我们现在还不是要打倒资本家而与政府对抗,所以我们不能敌人树得太多了。资产阶级是我们最后的敌人,但是我们现在还不需要与他们站在绝对的冲突地位以孤立我们自己的势力。”因此,“对于广东劳资的冲突,现时就要小心的工作”,“有时应当妥协一下”。(46)
  三、仲裁与调停:纠纷调解中之利益博弈
  尽管为缓和立场,工人代表会的“工商合作”倡议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但却因遭商界的漠视而落空,劳资双方遂诉诸政府所主持的工商纠纷仲裁会。然而,仲裁会几度不欢而散,几乎毫无进展。
  2月14日,第一次仲裁会议因劳资代表的缺席而流会。(47) 翌日,该会正式开幕,但又因权限论争而陷于空谈(48),至17日第二次会议才入主题。会上,劳资双方就“年初二”商人有无解雇权展开激烈争论:商界认为,年初二日去留工人实为必要,万难取消。而工界则视之为旧习,主张应即废除改用新历。(49) 后经主席调解达成暂行办法六项:(1)凡工会以前与商人订立条件,未声明年初二不能开除者,准商人自由去留店伴;(2)商店更换工人须用原工会工人;(3)新雇工人工资不得低折;(4)商店因营业收缩须减少工人,工会不得强迫用回原额;(5)以上办法只适用于仲裁期内;(6)工会与商人以前所订条件,仲裁期内暂准继续有效。(50) 这实际上与政府以前应对工商请愿团的方案并无二致,雇佣权问题也并未因之而解决,相反劳资双方仍对此多有争执直至散会。
  2月18日,仲裁会第三次会议。商界仍坚持“年初二”用人权,“用人必须征求工会同意,是损失主权,决难承认”。而工界则谓用人须其同意“系防流弊而昭公允,并无深刻要求”。劳资双方各持己见,主席只得宣称将调处实情呈广州政治分会裁决,且下次会期届时通知。显然,政府的“借词不决”,只能“致仲裁时间延长,使失业工人感受许多痛苦”。对此,刘尔崧即席声明取消前仲裁会议定的暂行六项办法,“而三日来之工商纠纷仲裁会议所得亦完全推翻,逆料今后工人纠纷将益见严重”。(51) 事实上,此后的几日里,广州的警察与军队一直在协助商人,至少有800家商店和工厂由军警出动解除了工人的封锁。(52)
  为避免劳资关系的再度恶化,2月20日,广州政治分会强令工商两界必须遵守2月17日通过的六项暂行办法,且定21日再开仲裁会。然而,是日因商界的缺席又一次流会。(53) 不过,六项暂行办法之存废遂成为25日第四次仲裁会议劳资双方论争的焦点:工界深恐“仲裁会结束无期,而商人依照该六条办法执行,则工人方面吃亏不少”,故主张将其明令取消。而商界认为此六项办法“业经当日工商代表通过,似无推翻之可能,而且商店任免店员系因营业状况而定,店东绝无私见存于其间,故在商言商者,任免店员权万无放弃之理”。其后主席刘石心动议商界“当略让步,且为体谅工人失业之苦计,须暂行用回失业工人,作暂雇工人待遇”,而商界对此表示决不容纳,致使此次劳资双方又“舌争移时”,徒劳而返。(54)
  仲裁会的几番调处令国民党当局大为失望,广州政治分会遂内定七项解决标准:(1)确定商家每年有一日自由雇佣权,此日暂定为夏历年初二;(2)年初二辞退工伴,商店应补回工人一月原额薪金及伙食,再雇仍用原工会会员且薪金不得低折;(3)如因营业收缩减少工人,应通知其所属工会,工会以为理由不足,得呈请主管机关处断;(4)更换收银、账房等工伴,应用该工会会员,但须有商店担保,否则商人得自由外雇,外雇工人仍准加入该工会,工会不得拒绝;(5)在职工会委员及去职一年内,不得沿用旧例开除,但请假、旷职一月以上或犯法者不在此限;(6)以前劳资订立条件无故不得开除者,仍继续有效,但无明白规定者,商人得自由去留;(7)工商间订雇佣契约,应由工会作证。(55) 同时,限令仲裁会一周内解决纠纷,否则由该会决定办法执行。(56)
  2月26日,仲裁会第五次会议。主席请议政治分会前所定之七项标准。工界却提出商店应先设法补救被辞工人,使其生活安稳,然后再议其他条件。对此,商界当即拒绝。后由商民部谭惠泉提出折衷办法:由商店津贴被开除工人膳费7日,每日每名4角,商界则允“容下日答复”。(57) 28日,仲裁会第六次会议。商界断然否决补给工人伙食,而工界仍坚持“此吃饭问题不先决,则其他条件万难磋商”。及后,商民部代表再行调处,仍无济于事。(58) 3月2日,仲裁会第七次会议。商界对补给伙食问题仍予否认,工界则以“区区小费,尚不能办到,是无诚意讨论”而率先退席,七项标准依旧未得讨论。(59) 而3日第八次会议“情形仍如是”(60)。
  至3月4日,已为仲裁会末日,劳资双方犹未融洽。主席乃提出去留工伴权,并规定不受任何条件拘束,但须补被辞工人一月薪金,这样商人损失有限。结果商界仍为不满,工界亦极力反对。(61) 无奈,主席只得宣布将争议情形呈政治分会解决。仲裁会就这样结束了其20余日毫无实效的“调停生涯”。诚如当时报纸所论:“开会之初,吾人早料其必无结果。盖以广州工会对于自身利益,主张极为坚决,仲裁会内徒以口舌辩争,岂易望其退让?且商人之争此一日去留权,非一日之问题,实以两年来所受工会逼令承认之条件,为例过苛,欲以此一日为解除束缚之机会。故行商亦视此为生死关头,不轻易让步。”(62)
  也正因“政治分会所宣布之解决办法,能否得工商两方之同情,固属一疑问;更或因办法已经政府决定无可转圜,工商两界因而更发生较大之斗争亦未可定,至是尤难以收拾”(63),农工商学会乃以第三者身份出任调停,“力谋工商协作”(64)。“当时一般社会皆以工商纠纷问题于绝望之中,仍有一线调解之生机,甚为欣喜。”同时,此举亦得到广州政治分会的高度赞赏,“盖政治分会亦以此事若不能彻底解决,工人失业,商务停顿,社会经济固受莫大之影响,尤恐地方治安,亦将被其牵动”,故允暂将其议决方案搁置而利调停。(65)
  3月7日,农工商学会发出敬告工商两界同胞书,阐释其调解此次劳资纠纷的宗旨与途径:“今日工商两界之纠纷,所以久悬莫决,其唯一原因乃在于双方感情之未复也。故订立条件,必俟双方相安,欲订相安之条件,必须俟双方感情恢复,先疏通双方之后,再召集工商二界开联欢会,以谋工商两界之合作。”(66) 遗憾的是,调停却遭到了商界的质疑。四商会认为,“此事已在仲裁会决裂,该会乃出而任调处。其能调处者,亦不过如政府之代表而已。且恐该会并无实力,纵然调解,至商人认为满意时,未必工人方面肯俯首服从。反之,则工商纠纷更愈趋扩大,呈不可收拾之现象”(67),遂谢绝调停并主张“惟召全省商人为二次大请愿,促当局将解决工商纠纷办法公布,令双方遵行”(68)。与之相反,此时工界却对调停寄予厚望,不愿由政府出面解决,“如政府不理,则商人必失败,屈服于工人,故宣传工商直接磋商空气,极为浓厚。”(69) 同时,广州工人代表会还致电鲍罗廷设法斡旋,“借延政治分会公布办法”。揆诸事实,则因政治分会三委员中,仅陈树人与工人接近,而李济深、孔祥熙俱同情于商界,“将来宣布解决办法,谅难尽量容纳工人意见”。(70) 然而,工界的意图却因农工商学会的调停遭到商界之拒绝而难以实现。
  显然,农工商学会“昙花一现”的努力并未能丝毫缓解广州国民党当局的两难困境,此时政治分会仍未遽行颁布办法,“盖以此项问题,双方均已死力相争,亟冀审慎考虑,使双方各得其平,免引起任何一方之不满也。”正是基此理念,3月15日,该会才将办法议决,而为慎重其事,仍未即行宣布。至18日,政治分会复以“工商两方已极其注意,若因此而发生不良现象,殊非政府消弭工商纠纷之本旨”为由,再将此案搁置。同时,令省党部商民部征询商界对此项办法是否满意。22日,商民部向政治分会函复四商会意见:每年必有一日绝对自由用人权;以前工商间所订条件,如有行不通之处,得提出修改,此为最低限度,无可再议。(71)
  也正是在商界的再三催促下(72),23日,政治分会只得采取强制裁决,并通函工商团体遵照执行:
  查工商两方因去留店伴问题,发生争执,瞬历月余,纠纷不除,安业无日。双方既感失业颠连之苦,社会亦呈杌隍不安之象。长此因循,不独对于庶政刷新有所窒碍,即于北伐进行亦蒙影响。现仲裁会既叠经讨论,尚无调解之方,本会为政治指导机关,自应亟谋解决。现经参酌双方之意见,熟权工商之利害,讨论再三,爰于第十八次会议,议决解决办法六项,统筹兼顾,不倚不偏。双方苟非意气相争,固执成见,能以后方治安为重要,以服从党的指挥为依归,自可遵照而行,藉图解决。(73) 同时,正式将解决工商纠纷办法颁布:(1)确定店东每年有一日自由去留店伴权,此日暂定夏历年初二;但其去留店伴不在年初二者,仍照旧习得以每年一日去留,其余临时雇用者不在此限。(2)夏历年初二(或依旧习去留之日)辞退店伴,商店应补店伴两月原额薪金及伙食(如固有条件规定,则照条件办理)。补充人员仍用原工会会员,薪金不得低折。(3)因营业收缩减少店伴,商店应补其薪金及伙食两月;而商店亏折收缩或歇业时,则只补薪金一月,且应通知工人所属工会;若工会查实商店有意为难,得呈请两造主管机关处断。(4)工会职员在职期及去职一年内,雇主不得沿用年初二旧例开除,但犯法及旷职逾期者不在此限;工会职员除政府例定假期外,为办理工会事务请假每年合计不得过30日。(5)以前各店与工会订条件无故不得开除者,仍继续有效,但无明白规定者,商人仍得自由去留。(6)工商间订定雇佣契约,应由工会商会作证。(74) 由此观之,此条例内容多为政治分会前七项解决标准的补充与修正(75),尽管政治分会一再标榜“统筹兼顾,不偏不倚”,但其“袒商抑工”的政治倾向隐然可见:工界终究未有完成其废除“无情鸡”之夙愿,“这对富有战斗性的工人而言,很难说是一次胜利”(76);而对商界虽有诸种条件约束,但其年初二自由解雇工人权毕竟获得国民党当局法律形式上的认可。这不仅反映了国民革命后期广州国民党处置劳资纠纷问题政治理念的右转,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其同工商两界“冲突与合作”的微妙的复杂内涵。
  四、凝聚与分化:政府强制裁决后之劳资因应
  针对政治分会的强制裁决,劳资双方的应对却颇显异趣。这与此时广州工商阵营的内部变动密切相关。192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劳资纠纷呈现这样一种变化:因工人主动要求增加工资、改良待遇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减少,而因资方停业、歇业、解雇所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这就意味着工人由主动要求改善生活、生产待遇为主逐渐转变为被动争取就业、生存权利为主,显示出此时期劳资纠纷主动者逐渐形成由劳方向资方转移的趋势。(77) 而“无情鸡”事件正是反映这种变化趋势的典型例证:在纠纷中,商界自始即取主动和强势姿态,对工人的合理要求坚拒不纳。尽管政治分会的解决工商纠纷办法作出有利于商界的裁定,而四商会仍不满意:
  自条例颁布,广州四商会即拟提出反响,连日为此已迭次召集四商会联席会议,秘密讨论应付方法,业经一致议决,先由各商会各将六项办法分派全市商民,着将意见提出以便汇集,由四商会联衔转请政治分会修改,一面积极进行成立商人代表会,以最短期间请求立案毕,即由四商会指挥商代会,负起应付工商纠纷的与工团交战任务,如不得直,则由商代会召集全省商民定期举行第二次请愿,或联合一致以罢市为后盾云。(78) 可见,四商会的“一体化”行动在应对此次劳资纠纷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广州商人向虽四商会之组织,惟势极散涣,故事事失败。近乃觉悟,知欲获最后之胜利,非团结到底不可。”(79) 也正是以“无情鸡”问题为契机,四商会一改昔日的组织松散状态,增强了其内部的团结凝聚力。(80) 对此,孔祥熙曾有感言:“忆在广州时,见农工中共党之毒,猖獗异常,商人则垂头丧气。嗣商人以询余,余答农工皆有团结,商人何独不知团结?后商人遂从事组织,能整个表示其痛苦之所在,政府乃得接受其请求,即渐加以改进。”(81)
  与此呈鲜明对照,工界阵营却时刻濒临着分裂的危险。纠纷甫始,广州四工会因团体利益的驱使尚能暂时走向联合,但也多为各自行动,其提交仲裁会关于“年初二”问题之提案仍是分别运作且态度歧异,未能如商界那样整合统一。(82) 尤其在国民革命后期,因竞争会员、争夺会费或公共福利等而引起的工会纠纷更是迭见报端与政府档案:由于工会太分散,常常发生武装冲突,几乎每日都可听到工人在冲突中遇害的消息(83);据市公安局不完全统计,仅1926年广州发生的恶性工人械斗案就有49起之多。(84) 尽管个中原因极其繁杂,但工界分裂程度之深却是不争的事实。(85) 工界内部因派系分歧而导致的利益分野势必严重影响着其与商界、政府的交涉和谈判。
  也正因如此,执广州工界牛耳的工人代表会,在“无情鸡”纠纷中之态度经历了由强硬至温和的蜕变:“工商合作”、“工商联席会议”之酝酿可谓其妥协的表征,这虽与中共为避免国共合作破裂而持更加调和的政治策略不无关联,但也有工人代表会对工人自身利益的考虑。“查其所以有此现象者,纯因该会所属各工会失业工人之日众,且今岁年初二所开除者,大部分属于该会分子。若长此递演下去,该会工人势非至于全体失业不止,则将来工人对于该会之信仰力必大减,所属工会不难被总工会吸引以去。”(86) 然而,工人代表会本身的潜在危机更不容忽视,正如中共广东区委所承认的:
  由于国民党中央工人部、国民党省委工人部、农工局(厅)工人部的领导人员是我们的同志,任何工会的成立都得通过他们的检查,这些工会不得不加入工人代表会,因此工人代表会不是由于我们工作的结果而成立起来的,而是靠我们的政治力量而存在的。结果,如兵工厂工人工会、灯泡公司工人工会、自来水公司等一些强大的产业工会没有加入工人代表会。如果国民党右派分子掌握政权,工人代表立即会被赶走,我们指导工人代表会的权力也会立即丧失。(87)
  这也许在某种程度上道出了工人代表会社会基础薄弱的致命缺陷。因此,随着国民革命形势的逆转,其分裂的倾向亦就在所难免。至“无情鸡”事件发生时,该会已因“政治上党派势力消长关系,环境形势不佳,属于共派中人,多已他去”而致“会务非常废弛,所辖工会既多退出,转而加入广州革命工人联合会”,加之“政治实力又非己系中人所握,奥援复失,自知虽再起而抗争,亦未必能号召。即能号召矣,亦未能得政府之容纳。”这样,政治分会的六项解决办法公布多日,“现该会似采冷静态度”。(88) 可见,由于革命客观形势的恶化而导致的内部分裂是驱使工人代表会对“无情鸡”事件发生策略转变的又一动因。
  而具有“国民党系统稳健派”之称的广东总工会,向以“劳资协议”、“调停”路线为指导开展工人运动(89),且其所属工会会员多为从事机器、电灯、自来水等工作的技术工人,“事实上雇主不易将其辞退,且亦不肯将其辞退,因其职业有一种专门技术为之保障,年初二雇主有无去留工伴权,实与彼等工人无甚关系故也。”(90) 因此,其对政治分会的解决办法持满意态度(91),这与广东机器工会基本上如出一辙,而革命工人联合会则因新建势弱而亦抱静观姿态。(92) 须指出,这些国民党右派工会多由旧式行会脱胎而来,此种由行会孕育而生的工会组织的肌体上不可避免地附着“工商合行”的深深烙印,“劳资协调”的行会理念始终左右着其对资方的行动。(93) 诚如达林所言:
  在广州,企业主和工人都参加的那种中世纪式的旧行会力量还相当强大。阶级斗争的发展使行会陷于崩溃。它们像肥皂泡一样迅即破裂。工人们纷纷退出行会,建立自己的工会。不过行会已有多年的惯例,有长期以来牵制工人的办法……一旦罢工使行会垮台而工人参加了阶级工会,旧行会的商人便立即吸收上层工人、失业工人和工贼另行组织自己的工会。(94) 这可谓是阶级斗争与“工商合行”行会理念交锋的真实缩影,揭橥了传统行会近代转型“变”与“不变”的新旧胶合的复杂面相。1920年代国民党右派工会对其雇主和商业利益常取“温和”立场的事实(95),由此可窥冰山一角。
  总之,商界的团结与凝聚是其始终对“无情鸡”问题持强硬姿态的后盾及动力源泉,而工界内部的党派政治分化却造成其由强硬向温和的策略逆转。可见,劳资阵营力量的此消彼长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局的决策行为,而广州政治分会“袒商抑工”的强制裁决办法便是此诠释的绝好注脚。该办法颁布后,被解雇工人便依此向雇主要求补给薪金,故1927年发生的此项劳资争议案远比其他年份为多,至1928、1929年间,其仍“尚有效用”。(96) 此次纠纷就这样以商界的胜利而了结。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无情鸡”旧俗才得彻底废除。(97)
  五、结语
  从劳资关系角度看,此次因曲江商会一纸电函引发的“年初二”解雇工人问题,由于工会、商会、党派等诸多势力的介入,而使事态迅速蔓延,最终演化为一场牵动全广州工商两大阵营持续50余日的劳资冲突。这一事件集中反映了国民革命后期广州工商两界在应对劳资争议过程中迥异的心态与行为,以及国共两党对待劳资问题政策的差别。
  首先,劳资双方皆以“集体行动”(98) 的方式向政府进行利益表达。由于雇佣权问题是涉及劳资双方经济权益“有之则生,无之则死”的关键所在(99),故在此次旷日持久的劳资纠纷中,工商两界无论向政府请愿抑或仲裁谈判皆据理力争。同时,还分别以激烈行动——封锁商店与停业罢市为后盾,充分显示了各自的决心与力量。这样,不仅能给对方造成决定性的经济与心理压力,胁迫其就范,更重要的是,通过实施自己的“过激”行为,还能“唤起”政府的重视与干预,迫使其于劳资间尽快作出有利于自己方面的裁决。而“集体行动”的直接性、威慑性和有效性等特点,使得其成为国民革命后期劳资双方向政府交涉和表达意愿的最佳渠道。(100) 可以说,此次“无情鸡”事件所展示的,正是四工会、四商会两大阵营为维护各自经济权益而进行的“集体行动”之争(101),开启了近代中国大规模团体性劳资纠纷与党派政治结合的先河。
  其次,国民党“阶级协调”的政治统治逻辑是解决此次劳资纠纷的内在基点。国民党劳资政策由“袒工抑商”至“袒商抑工”的调整,不仅是“无情鸡”问题发轫的动因,而且亦成为解决此次纠纷的内在政策依据。
  国民革命兴起后,“无论是忠于三民主义还是忠于马列主义,共产党和国民党的领导人都认为必须高度重视工人阶级”,“试图将工人运动纳入自己的政治旗帜之下”。(102) 因而,工人在革命中的政治地位愈显重要。与之相比,自辛亥革命以来,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就与其阶级主体貌合神离。商团事变的发生,可谓是商界对国民革命的认同已降至冰点,“大多数之旧式商会不独不参加革命,且为反革命”。(103) 本阶级主体的缺失,迫使国民党只得寻求其他阶级力量的支持,而作为能有效制衡商界的工人遂为国共两党合力革命的首要选择。这样,因国民党“袒工抑商”政策的实施、中共对工人阶级斗争理念的宣传及引导,就必然促使革命统一战线中工商间的阶级分野愈趋显明,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工人运动左倾情绪的滋生,加剧了劳资关系的紧张(104),且与国民党“劳资协调”进行全民革命的一贯宗旨大相径庭。
  随着国民革命后期国共党争的日趋激烈,广州工会的派系纷争与劳资冲突相互激荡,社会秩序更受影响。由于对中共领导的工人运动抱有本能的恐惧,加之广州商人受商民运动的党化控驭,其革命性已有明显提高,而更重要的是,日益紧迫的北伐军事行动,亦需稳定的后方和税收来源,因此,国民党对其“袒工抑商”的劳资政策予以调整势在必然。国民党劳资政策在“袒工抑商”与“袒商抑工”之间的游移,恰好表明其“劳资协调”的政治统治逻辑。综观广东国民党政权在处理这场劳资纠纷时的表现,与其说是为了维护某一特定阶级的利益,毋宁说主要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国民党在处理阶级矛盾与冲突时,与各阶级间不同的利害关系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政策与态度,但具体事件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国民党也不时要表现出某种社会“公正”(105),这是社会整合机制使然。
  任何社会的协调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整合机制。社会整合通常是通过两个层次实现的:一是社会中心体(国家政府)凭借行政法规及其权威,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以避免社会失范,使之循正轨运行;二是民间社会实体(如工会、商会等)以契约、非行政的手段在地方社区、行业领域中,依其社会成员的利益展开自主活动,向社会中心体提出要求,使承担不同功能的角色、组织、制度在社会活动中呈和谐运行。然而,由于出发点和利益的分歧,这两套不同层面、功能的整合系统在社会运行机制中经常处于失衡状态。(106) 此时,作为社会中心体的国家政府必须在如何有利于形成二者双向良性互动中进行自身抉择,而广东国民党政权在“无情鸡”纠纷中的决策与政治行为正是此种“公正”抉择之两难心态的真实写照。“国民党一直自我标榜为‘代表全民利益的党’,一视同仁地保护工人、商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国民党有工人部和与此平行的商民部。同一个组织中常发出相反的指示。工人部通常由共产党人领导,该部把工人组织起来,支持工人反对资本家的斗争。同时,资产阶级也通过商民部反对工人运动。形势复杂而又矛盾。所有的罢工都打着国民党的旗号进行;资产阶级也打着同一面国民党旗帜反击工人阶级。这是民族革命统一战线内部的阶级斗争。”(107) 达林的此番言论可谓真实地揭示了国民革命后期国民党在处理劳资关系中的尴尬窘境。
  最后,应指出,从“无情鸡”事件史实来看,自始至终就存在着“对抗与合作”这两种劳资关系的互动形态:这主要表现为中共领导的广州工人代表会与商界的阶级对垒,而广东总工会等国民党右派工会则与商界取合作姿态。当然,此两种类型劳资关系模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波动。
  国民革命后期,尽管因中共阶级斗争理念的宣传,广州工商间的阶级分野愈趋明显,但就总体而言,其分野程度毕竟有限。这与广州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密切关联。从清末至民初,广州的社会经济结构基本上仍以传统行业为主,如在1928年的《广州商业分类表》33928个商户中,“工厂”只有1081个,新式的商业行业也并不多。(108) 这种以传统行业为主导的工商业格局的持续存在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其行会势力的消退,并使之有可能在遇到适宜条件时“枯木逢春”。与此相应,广州工界的社会构成亦呈现出以传统行业工人为主体的特征。据邓中夏对1926年20万广州工人的社会分析,产业工人仅占8.5%,而以手工业工人、码头工人、水上工人、店员为主体的传统行业工人却达91.5%。(109) 这就不难理解,“工商合行”的传统行会理念依旧在许多行业工会,尤其是以广东总工会、广东机器工会为代表的国民党右派工人团体中还相当盛行。正如国民党工人领导者所言,“多数(并非全部)国民党工人组织起源于行会,但其在某种程度上仍受传统行会实践的影响”。(110) 这或许道出了其所奉行的“劳资合作”工人运动路线的真谛。事实上,中共的阶级动员却一直遭到这些“劳资协调”型工会的顽固抵制,在产业工人中更是如此。对此,中共广东区委曾坦言:“我们对重要的产业工人没有注意”,“仍不能领导工人群众去瓦解机器工人总会”。(111) 可见,“工商合行”的传统行会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并阻碍了中共对广州工人的政治与阶级动员,这似可从另一侧面诠释其开创的农村包围城市革命道路的正确性。而工人代表会在“无情鸡”纠纷中由“阶级斗争”至“工商合作”的策略转变,不仅适应了“工商合行”的传统行会理念,且亦与国民党“阶级协调”的劳资政策一脉相承。劳资“协调与合作”遂为广州工商两界最终应对“无情鸡”事件的主要价值取向。
  长期以来,我们将中国工运史研究限定在中共党史的范围内,而在阐释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时却往往又偏重于阶级斗争的对抗层面,并将其普遍模式化。诚然,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法确实是研究近代中国劳资关系的基本方法,但若过分强调劳资对立方面的研究而忽视对其合作方面的探讨便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这样也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而笔者尝试对“无情鸡”事件中劳资合作方面所做之关注和探讨,或许可作为上述中国工运史研究缺憾的一种补充吧。
  本文承蒙匿名审稿人提出宝贵意见,修改稿完成后,又蒙邱捷先生拨冗指正,在此一并致谢。
  注释:
  ①以劳方、资方与国民党政权的互动为视角来探讨近代中国劳资关系问题,近年已开始为国内学界所注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有: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两文均予笔者很大启发。而与“无情鸡”事件相关的成果多是从传统工运史的角度来分析的,如禤倩红、卢权《北伐出师后的广东工人运动》,《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第70—72页;张克谟、钟毅旭主编《广东工人运动史》第1卷,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265页;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工人运动史》第3卷,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6—418页等。这些论着的叙述都甚为简略,且因史实不清而得出的结论迥异:如张克谟、钟毅旭认为,广州商界基本接受了省港罢工委员会的调停,被开除工人多数陆续恢复了工作;而禤倩红、刘明逵等则指出,因政府对资方继续持袒护立场,工人复工无望,“无情鸡”问题不了了之。显然,在重构史实过程中详为考订很有必要。
  ②参见邓中夏《“年初二”问题解决的途径》,《人民周刊》第42期,1927年2月15日,第1页。
  ③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第40页。
  ④[苏]C. A. 达林着,侯均初等译:《中国回忆录(1921—192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04页。
  ⑤参阅禤倩红、卢权《北伐出师后的广东工人运动》,《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第56—57页。
  ⑥《劳工仲裁条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42号,1926年8月,第3—4页。
  ⑦《总部严厉制止工人斗殴》,1926年8月10日《广州民国日报》,第10版;禤倩红、卢权:《北伐出师后的广东工人运动》,《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第57页。
  ⑧《广东省政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录》,《广东行政周刊》第1期,1927年1月3日,第48页。
  ⑨如该条例对工会的规定除不得擅自拘人、持械游行、封锁商店与工厂等项外,还对其征收会员、会费等予以严格限制;而对商人其最严厉的规定亦不过是“不得阴谋搀设工会”和“不得指使或贿买别行工人或闲杂流氓参加,以增重纠纷”而已。其详情可参见《省政府暂行解决工商纠纷条例》,1927年1月6日《广州民国日报》,第4版;陈友琴《工会组织法及工商纠纷条例》,民智书局1927年版,第24、25页。此条例立即得到广州商界的拥护,参见《商民代表大会之第二日》,1927年1月12日《广州民国日报》,第9版。
  ⑩主要表现为由商界主动发难的渐趋增多,且其态度颇为强硬。其手段包括:(1)联同罢业或闭厂先行抵制。报馆、车衣、菜栏、酱料、金行、火柴厂等东家“皆是工人提出条件尚未罢工时,雇主先行闭厂停业,以绝其生路”;(2)强迫工人退出工会以去其保障,如纱绸东家以开除工作威迫工人登报退会等;(3)强行开门营业,置工人要求于不顾;(4)开除、裁减工人而另雇,以“搀夺”其工作。“此类事实难以枚举”。据1926年12月政府不完全统计,在广州180个工会中,失业人数为60744人,占工人总数的20%强。其中因生意冷淡被商家裁减者69个,而与东家发生纠纷被开除的有22个。可见,任免职工问题已为国民革命后期广州劳资纠纷的重要构成。参阅邓中夏《一九二六年之广州工潮》,《邓中夏文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1页;冯菊坡《广州工人代表大会与广州工人运动之现状》,《人民周刊》第33期,1926年12月3日,第4页;《广州市市政厅社会调查股报告》,《广州市市政公报》第243号,1926年12月30日,第3—4页。
  (11)《令公安局奉省令夏历正月初二日各商店有自由更换店员之权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254号,1927年4月20日,第37页。
  (12)罗浮:《年初二解雇工人问题》,《向导周报》第190期,1927年3月6日,《向导》第5集,人民出版社1954年影印,第2047页。
  (13)《广东省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录》,《广东行政周刊》第5期,1927年2月1日,第5页。
  (14)《粤商店正月初二去留店伴问题》,1927年2月16日《申报》,第3张第9版。
  (15)《省政府对工会请愿案之办法》,1927年2月7日《广州民国日报》,第3版。因党派政治的渗入,此时广州工界主要分为四派:(1)中共领导的广州工人代表会,1924年5月成立,为实力最大的工会;(2)广东总工会,1921年3月成立,是国民党右派控制下的旧式手工业行会和新式工团的联合体,其行会色彩甚为浓厚;(3)广东机器工会,1926年1月由国民党右派工会广东机器工人维持会改组而来;(4)广州革命工人联合会,1926年4月由海味、盐业等30余工会筹组而成,亦属国民党右派工会团体。1926年9月的两份共产国际报告称:现在广州地区有168个工会,会员共18.8万名。其中工代会所属的有130个,会员数15万;广东总工会所属的有30个,会员数3万;机器工会所属的有8个,会员数7000。参见《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远东局使团关于对广州政治关系和党派关系调查结果的报告》、《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远东局使团关于对广州政治关系和党派关系的调查结果和结论》(1926年9月12日),《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6—1927)》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第469、487页。尽管国民革命后期广州工界因党派歧异内部冲突时有发生,但对来自商界的“无情鸡”威迫,尚能暂时趋向联合。
  (16)罗浮:《年初二解雇工人问题》,《向导周报》第190期,1927年3月6日,第2047页。工代会修改《广东省暂行解决工商纠纷条例》之详情可见《广州工人代表会总代表会议情形》,1927年1月10日《广州民国日报》,第3版。
  (17)《一月卅一日广州各工会请愿案》,《广东行政周刊》第6、7期合刊,1927年2月21日,第55页。1927年2月1日(农历丙寅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此法案由省政府正式宣布施行。
  (18)《粤商店正月初二去留店伴问题》,1927年2月16日《申报》,第3张第9版。
  (19)广州是近代中国商人组织发轫较早的区域之一。1926年,仅已注册的各种商业公会就有140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四个复合型、颇有影响力的商会组织,它们构成了粤商的主体。其详情可参见霍新宾《国共党争与阶级分野——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工商关系的实证考察》,《安徽史学》2005年第10期,第70页脚注。
  (20)《粤商店正月初二去留店伴问题》,1927年2月16日《申报》,第3张第9版。
  (21)《广州工代会对旧历新年开除工人之决议》,1927年2月10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 News from South China" ,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Formerly Millard' s Review) , Vol. 39, No. 13( 1927) , p. 346。
  (22)邓中夏:《一九二六年之广州工潮》,《邓中夏文集》,第331页。
  (23)《粤省之工潮》,1927年2月10日《申报》,第2张第7版。
  (24)《广州之罢工潮》,1927年2月9日《申报》,第2张第7版。
  (25)《广州工商纠纷再志》,1927年2月21日天津《大公报》,第6版。
  (26)《广州工代会对旧历新年开除工人之决议》,1927年2月10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
  (27)《革命工人大请愿之详情》,1927年2月11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
  (28)《广东省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录》,《广东行政周刊》第6、7期合刊,1927年2月21日,第13页。
  (29)《全市商民请愿情形》、《商人请愿团通布解决条件》,1927年2月11、12日《广州民国日报》,第9、5版;《广州商人大请愿》,1927年2月24日《晨报》;《各项事件传闻录》(1927年2月11日),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94—1—1588。达林认为,此次商界请愿约有22000人。参见C. A. 达林《中国回忆录(1921—1927)》,第305页。不过,该书记录的时间“2月20日”有误,应为“2月10日”。
  (30)" News from South China" ,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Vol. 39, No. 13( 1927) , p. 346.
  (31)《粤汉两地工商间之纠纷》,1927年2月16日天津《大公报》,第6版。
  (32)《广州市商民大请愿》、《各社要电·东方社10日广州电》,1927年2月11、12日《申报》,第2张第6、8版;《各行商请愿问题已解决》,1927年2月12日《广州民国日报》,第3版。
  (33)《广东省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录》,《广东行政周刊》第6、7期合刊,1927年2月21日,第13页。省府议决,仲裁会由农工、实业两厅长,省市党部工人、商民两部长,及四商会、广州工人代表会、广东总工会、广东机器工会、革命工人联合会各派代表一人组成,由农工厅召集会议并以该厅长为主席。
  (34)罗浮:《年初二解雇工人问题》,《向导周报》第190期,1927年3月6日,第2048页。
  (35)邓中夏:《“年初二”问题解决的途径》,《人民周刊》第42期,1927年2月15日,第1页。
  (36)C. A. 达林《中国回忆录(1921—1927)》,第305页。
  (37)参阅《商家年初二用人权问题》,1927年2月12日《申报》,第2张第8版;《粤工人擅行封锁商店》,1927年3月7日《晨报》;C. A. 达林:《中国回忆录(1921—1927)》,第305页。
  (38)罗浮:《年初二解雇工人问题》,《向导周报》第190期,1927年3月6日,第2048页。
  (39)德功:《无情鸡》,《民众的武力》第7、8期合刊,1927年2月26日,第15页。
  (40)《广州工人代表会敬告商界同胞书》,1927年2月11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
  (41)《工代会致本市四商会函》,1927年2月15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
  (42)《罢工会为初二案告商界同胞书》,1927年2月15日《广州民国日报》,第9版。
  (43)《两封敬告商界同胞书》,1927年2月16日《广州民国日报》,第6版。
  (44)焰生:《告广州工商界》,1927年2月12日《广州民国日报》,第2版。
  (45)[美]艾尔东·莫里斯(A. D. Morris)等主编,刘能译:《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46)《中共广东区委政治报告(二)——国民政府迁移及省政府改组后广东政局与我们的政策》(1926年11月23日),《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1—1926年)甲6,中央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1982年编印,第437—438页。
  (47)《粤工商纠纷尚未解决》,1927年2月16日《申报》,第2张第7版。
  (48)如商民协会代表要求仲裁会应负解决一切纠纷的职责,主席陈孚木表示只解决总的问题,而工人代表会刘尔崧则言两者皆可。参见罗浮《年初二解雇工人问题》,《向导周报》第190期,1927年3月6日,第2048页。
  (49)详情可参见《粤商雇佣问题尚无解决法》,1927年3月1日《申报》,第2张第7版。
  (50)《工商纠纷仲裁会第二次会议》,1927年2月18日《广州民国日报》,第3版。
  (51)《工商纠纷仲裁会第三次会议》,1927年2月19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粤商雇佣问题尚无解决法》,1927年3月1日《申报》,第2张第7版。
  (52)" News from South China" ,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Vol. 40, No. 1( 1927) , p. 18.
  (53)《广州工商界尚未融洽》,1927年2月27日《申报》,第2张第6版。
  (54)《工商纠纷仲裁会第四次会议》,1927年2月26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粤商雇佣问题仍未解决》,1927年3月5日《申报》,第3张第9版。
  (55)《工商纠纷解决标准案》,《广东行政周刊》第9期,1927年3月7日,第36—37页。
  (56)《粤商雇佣问题解决难》,1927年3月7日《申报》,第2张第7版。
  (57)《工商纠纷仲裁会第五次会议》,1927年2月28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
  (58)《工商纠纷仲裁会第六次会议》,1927年3月1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粤工商纠纷尚未裁决》,1927年3月3日《申报》,第2张第6版。
  (59)《工商纠纷仲裁会第七次会议》,1927年3月3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
  (60)详情可参见《第八次工商纠纷仲裁会会议情形》,1927年3月4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广州工商仲裁会宣布结束》,《银行周报》第11卷第11号,1927年3月29日,第5页。
  (61)《广州工商两界之纠纷》,王清彬等编:《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第2编,“劳动运动”,北平社会调查部1928年版,第345—346页;《工商纠纷仲裁会最后之会议》,1927年3月5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
  (62)《仲裁会结束后之工商》,1927年3月20日《晨报》,第5版。
  (63)《粤工商纠纷节外生枝》,1927年3月22日《晨报》,第5版。
  (64)《农工商学会调解工商纠纷》,1927年3月7日《广州民国日报》,第9版。农工商学会是由四商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省农民协会及省教育会于1926年5月成立,以“拥护国民革命”为宗旨的民众联合阵线组织。参见《广东农工商学联合委员会简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36号,1926年6月,第41页。
  (65)《粤工商纠纷节外生枝》,1927年3月22日《晨报》,第5版。
  (66)《农工商学会敬告工商两界书》,1927年3月8日《广州民国日报》,第4版。
  (67)《粤工商纠纷节外生枝》,1927年3月22日《晨报》,第5版。
  (68)《粤商界将有第二次大请愿》,1927年3月9日《申报》,第1张第4版;《四商会对出席农工商学会之会议》,1927年3月8日《广州民国日报》,第9版。
  (69)《广州工商纠纷问题》,1927年4月5日《晨报》,第5版。
  (70)《粤工商纠纷节外生枝》,1927年3月22日《晨报》,第5版。
  (71)《粤省解决工商纠纷办法》,1927年4月8日《晨报》,第5版。
  (72)《本馆要电·22日香港电》,1927年3月23日《申报》,第1张第4版。
  (73)《函广东省政府送工商任免店员工伴纠纷案解决办法六项由》(1927年3月23日),《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十六年份月报合编》第5期,1927年5月,第363页。
  (74)参阅《政治分会公布解决工商纠纷办法》,1927年3月25日广州《国民新闻》,第9版;《政治分会公布解决工商纠纷六项办法》,1927年3月25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
  (75)应指出,政治分会前七项解决标准颁布后,引起工商两界不满。2月28日、3月1日,四商会与工人代表会分别上书省府、政治分会提出修正意见。其详情可参见《四商会请修正解决工商纠纷标准》、《工代会条陈解决工商纠纷意见》,1927年3月1、3日《广州民国日报》,第9版。政治分会颁布的解决工商纠纷六项办法实质上是以其七项解决标准为蓝本,参照工商两界的修正意见而相妥协的产物。
  (76)Ming Kou Chan, Labor and Empire: The Chinese Labor Movement in the Canton Delta, 1895—1927( Ph. D. Dissert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1975) , p. 233.
  (77)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第34页;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第15页。
  (78)《解决年初二案办法颁布之后》,1927年4月19日《晨报》,第5版。
  (79)《粤劳资斗争不易妥协》,1927年3月6日《晨报》,第5版。
  (80)《四商会联议组织商代会》,1927年4月4日《广州民国日报》,第10版。为应付政治分会即将颁布的解决工商纠纷办法,3月11日,四商会在筹组广东商人代表会时曾因意见分歧而生纠葛,市商会梁培基、杨公卫等深恐“倘因此致商代会胎死腹中,年初二案虽欲不失败而不可得”,遂主动至总商会和解。至15日,“该两会经此一度之沟通,前嫌始释”。参见《广州工商纠纷问题》,1927年4月5日《晨报》,第5版。
  (81)[美]约瑟夫·弗史密斯撰,朱华译:《商民协会的瓦解与党治的失败》,《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9页。
  (82)详情可参见《工商两界向仲裁会之提案》,1927年2月21日《广州民国日报》,第5版。
  (83)《广州工会运动的报告》(1926年夏),《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1—1926年)甲6,第341页。
  (84)详情可参见《公安局工人纠纷报告》,《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月报》第1期,1927年1月,第1—8页。
  (85)邓中夏在《一九二六年之广州工潮》中将工会纠纷的原因归结为:(1)行会组织、职业组织与产业组织的冲突;(2)新旧生产技术的冲突;(3)东家工会与工人工会的冲突;(4)政治势力的挑拨;(5)封建思想的余毒;(6)失业问题为其总原因。详情可参见《邓中夏文集》,第333—336页。另外,邝笑庵《广东工会之纠纷问题》(《国闻周报》第3卷第28期,1926年7月25日,第9—17页)对广州工会纠纷的事实亦有所涉及。对此笔者拟另文探讨。
  (86)《粤劳资斗争不易妥协》,1927年3月6日《晨报》,第5版。
  (87)《广州工会运动的报告》(1926年夏),《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1—1926年)甲6,第345页。
  (88)《解决年初二案办法颁布之后》,1927年4月19日《晨报》,第5版。
  (89)[日]广田宽治撰,吴仁译:《广东工人运动的各种思潮——广东省总工会成立经过》,《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4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6—157页。
  (90)《粤工商纠纷无法解决》,1927年3月21日《晨报》,第3版。
  (91)《解决年初二案办法颁布之后》,1927年4月19日《晨报》,第5版。
  (92)《解决年初二案办法颁布之后》,1927年4月19日《晨报》,第5版。
  (93)“工商合行”,系指劳资双方共生于同一行会,这是广州传统行会组织结构的主要特色。详情可参见霍新宾《清末民初广州的行会工会化》,《史学月刊》2005年第10期,第49—55页。
  (94)[苏]C.达林:《工人的广州》(1927年4月),安徽大学苏联问题研究所、四川省中共党史研究会编译:《苏联〈真理报〉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选辑》(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327—328页。
  (95)Ming Kou Chan, Labor and Empire: The Chinese Labor Movement in the Canton Delta, 1895—1927, p. 260.
  (96)参见余启中《民国十二年至廿二年广州劳资争议底分析》,国立中山大学出版部1934年版,第15页。
  (97)《省政府关于从今年起废止“无情鸡”恶习的通知》(1950年12月18日),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劳动局档案,256—1—1。
  (98)西方社会史学家Charles Tilly用“集体行动”泛称这类“人们为追求共同的权益而聚集行动的行为”。其理论认为促进群众“动员”的有四个要素:即组织、利益、镇压与机会;而形成集体行动主要是由三方面的要素构成,即动员、机会与权力。参见巫仁恕《明末清初城市手工业工人的集体抗议行动:以苏州城为探讨中心》,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8期,1997年12月,第53页脚注。
  (99)《四商会对任免店员权之意见》,1927年3月5日《广州民国日报》,第9版。
  (100)据时人对1923—1927年广州222起劳资争议的分析,与团体交涉无关的仅有7起,其余的215起则与团体交涉相关。这是笔者依据余启中《民国十二年至廿二年广州劳资争议底分析》第13页所提供的信息整理而得。
  (101)据美国学者R. 希尔费丁对劳资斗争的分析,劳资关系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表现为单个独立的资本家和单个独立的工人间的关系;第二阶段表现为单个独立的资本家与组织起来的工人间的关系;第三阶段则表现为资本家组织与工人组织间的关系。由于劳资组织的发展,双方的斗争也渐有普遍的重大的社会政治意义。参见刘艾玉编着《劳动社会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313页。
  (102)[美]裴宜理着,刘平译:《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103)《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6年1月1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92页。
  (104)详情可参见霍新宾《国共党争与阶级分野——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工商关系的实证考察》,《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第70—73页。
  (105)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第16页;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第42页。
  (106)参阅忻平《试论20—30年代上海社会整合机制》,《学术月刊》1996年第5期,第80页。
  (107)C. A. 达林:《中国回忆录(1921—1927)》,第196页。
  (108)邱捷:《清末民初广州的行业与店铺》,《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23期,2001年4月15日,第4页。
  (109)邓中夏:《一九二六年之广州工潮》,《邓中夏文集》,第349页。
  (110)Ming Kou Chan, Labor and Empire: The Chinese Labor Movement in the Canton Delta, 1895—1927, p. 258.
  (111)《广州工会运动的报告》(1926年夏),《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1—1926年)甲6,第346页。

近代史研究京41~55K4中国现代史霍新宾20072007
“无情鸡”事件/国民革命/国共两党/劳资政策
1927年初,因曲江商会一纸电函而引发解雇工人的“无情鸡”问题,由于工会、商会、国共两党等诸多势力的介入,最终演化为一场持续50余日的劳资冲突。这一事件不仅集中反映了国民革命后期广州工商两界在利益冲突中迥异的心态及行为,而且,也体现了国共两党对待劳资问题政策的差别,折射出以“阶级协调”标榜的国民党政权在社会整合中为抉择在劳资之间的“公正”立场而面临的两难境遇。从阶级斗争与“工商合行”两种理念交锋而导致以劳资合作来应对此次纠纷的事实中,亦可知中共对工人政治与阶级动员能力是有限的。
作者:近代史研究京41~55K4中国现代史霍新宾20072007
“无情鸡”事件/国民革命/国共两党/劳资政策

网载 2013-09-10 21: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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