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规范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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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规范是道德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理论上,它是历史和现实中的人们所进行的道德思考之结晶,体现了人们曾经达到和正在达到的道德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在实践上,它是道德原则要求的转化形式,起着指导社会成员具体行为的作用。因此,道德规范常常构成一道德体系的核心内容。人们对道德规范的认识究竟达到了怎样的程度呢?在这一领域,如同其他科学领域,人们的认识曾经走过了不少弯路,至今仍然在一些重要的思维方式上陷入传统的樊篱。突出的表现就是对精确性的盲从,无视道德规范的模糊性。这一指导原则导致了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误区。本文尝试运用模糊论的基本原理做些初步探讨。
      道德规范的模糊性
  本世纪70年代是人类科学发展的重大转折时期。一系列新兴学科和新观念得以确立,模糊论的提出就是其中一项重大成果。
  模糊论的根基在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模糊现象。人们发现,在精确问题之外存在着模糊问题,如“张三是男的”这一问题,可以给出“对”或“错”而无第三种可能的精确回答,属精确问题。但对“张三是高个”之类的问题,就很难给出精确回答。以后人们又进一步发现,精确只是模糊的特例,模糊现象是普遍、广泛的,于是人们开始更加主动地运用模糊化处理,以节约信息传递,有效地实现表象集合,提出了模糊化思维。
  在道德规范中同样大量存在模糊性判断。如善良,有时是善良或不善良的区别问题,有时是多大程度上善良或不善良的隶属问题。不仅如此,我们还应有意识地对道德规范加以模糊化处理,以便深化道德规范的现实指导作用。在此,我们首先考察一下道德规范模糊性的几种主要表现。
    一、道德规范本质的模糊性
  道德规范是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概括,它规定了具有全社会意义的共同行为要求,它还借助于社会成员内心愿望和主动意识,因此,道德规范是客观的社会要求和人们的主观意识的统一。这就是道德规范的本质。然而,我们是否从中得到了关于道德规范本质的确切概念和形象呢?
  显然没有。首先,反映和概括社会生活重大社会关系的规范有许多种类,不同学科都从不同侧面反映和概括这种重大社会关系。例如,比道德规范更基本的经济规范,就更加切近社会关系。其次,借助社会成员内心愿望和主动意识绝不是道德规范的独有特性。例如,在艺术创作中,必须有文学家、艺术家们自在自为的参与。那么,主观客观相统一是不是就代表了道德规范的本质?也不尽然。法律规范和政治规范同样是主观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法律规范既体现了社会发展和民意的要求,又必须借助于广大公民的自觉自愿履行方能实施。事实上,中国传统社会缺乏法治精神,就在于忽视了法律规范与人们自主意识的一致性,“法不责众”现象的大量存在说明了法律规范与社会成员自觉意识的脱节。政治规范既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又是社会各阶层利益相妥协的产物。仅有统治者意志的政治规范是不稳定的,现代社会的民主恰恰是要突出政治规范的平等性,即人们在政治规范面前的可重复性行为。
  可见,道德规范的本质是模糊的。这种模糊不是思维模糊,而是对象本身的界限不清、性状不明的属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这种模糊性不可能根本消除,因为它与人们既有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手段无关,即使人类发展到更高阶段,人们对道德规范本质的认识仍然会有不清晰之处。为什么会是这样呢?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本来是与其他各种社会行为和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实际的情况是:一个现象既有经济、政治意义,又有道德意义;一个人在做取舍、选择时,既会考虑社会习俗和个人偏好的影响,又要顾及道德的影响。总之,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研究却是分析的,势必造成模糊性;事物又是变化发展的,新道德现象不断涌现,社会生活向道德提出大量新问题,而研究却是相对静止的,模糊性也自然相伴生。
    二、道德规范形式的模糊性
  道德规范作为一种标准或准则,总要采取一定的表达形式和实践方式,以易于人们掌握和理解。道德规范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约定俗成的,一类是有意识制定的。前者带有较多的风俗、习惯的内容,是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的体现,如禁忌、礼仪、箴言等;后者凝结了更多的理性思考,是时代精神和人类性的体现,如义务、良心、责任等。
  道德规范形式的模糊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诸种道德规范的形式总是与其他社会规范形式相重合,如宗教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等,在这些社会规范形式之间难以划出截然不同的表现特性。另一方面,各种道德规范形式之间常常也是界限不清的,如礼仪与礼貌、义务与责任等,人为地划分只会使理论变得繁琐。
    三、道德规范作用方式的模糊性
  与道德规范形式相对应,道德规范作用方式也通常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他律,一种是自律。当然,道德规范本质已经决定了任何一个道德规范都不可能或者是纯粹他律的,或者是纯粹自律的,相反,道德规范总是同时包含了他律和自律两种因素,区别在于,一部分道德规范的他律成分多一些,而另一部分道德规范的自律成分多一些。为什么呢?在道德领域,他律和自律属于相对概念不是对立概念,他律和自律有时是相对于行为者与规范的接近(理解)程度而言,有时是相对于规范与规范之间的自在(隶属)程度而言,因此,行为者服从道德规范并不总是他律的或自律的,而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
  认识到道德规范的模糊性,并不是为人们既有的认识打上休止符,相反,正是看到了道德规范的模糊性,才必须强调:(一)不可对道德规范做孤立、静止的理解,把它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割裂开来,这无助于把握道德规范,而且会窒息道德规范的活生生的源泉。(二)各种道德规范要求是随人类社会发展和认识能力的提高而渐进的。尽管很难在道德规范间精确地划出变化的“质点”,但在总体曲线上仍然显示了道德规范模糊性与人们道德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一致性。(三)人们对道德规范的把握不在于获得精确的逻辑表达,而在于运用道德规范的模糊性拓展其作用领域。在道德规范问题上更应注重实际操作性研究,而非原理性探求。
      模糊论与道德规范
  模糊性问题是人类在实践中早已接触到的问题。而现代科学发展的总趋势,则从以分析为主对确定性现象的研究,进到以综合为主对不确定性现象的研究,这就为模糊论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动力和场所。模糊论运用综合的、整体的观点考察大型的、复杂的、不确定性对象,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模糊论原理,如不相容性原理、满意原理、模糊控制等等。这些原理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解决某些道德规范问题,或为解决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
  我们知道,传统科学观都以追求极限和最优化为目的的,总是希望达到认识最深刻、做工最精细、研究最佳态等。然而,这些理想值常常难以企及。一方面由于实现最优化是要付出相应代价的,为达到某一因素的最优就必须牺牲其他同等重要的因素。如要生产出强度最大的材料,就要放弃经济、效用的因素,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另一方面,由于事物本身或运动存在着许多性状不清、界限不明的属性,最优的理论设想在实际中无法确定。以前人们并不是清醒、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爱因斯坦在晚年为“宇宙统一论”的假想所吸引,毕其余生企图构造出精确和谐的宇宙统一模型,却以失败而告终。这就迫使人们从最优的追求中撤退,回到接受满意的目标上来。满意原理表明:在复杂的系统中,最优化往往是代价太大或难以找到,最优化不是必要的,只要满意即可。
  道德规范的提出是为了广大社会成员能够信奉、遵守,因此,道德规范的形式要易于理解和掌握,道德规范的内容应以切实可行的目标为鹄的。毫无疑问,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多层次的,这是社会成员不同的经济利益要求和道德觉悟水平的反映。每一层次各有其小目标,整个体系又有一总目标,构成了一个目标体系。相应的问题是:每一层次的小目标值定在何处?不同层次目标间的渐进关系如何?整个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目标取向在哪里?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必须首先解决一个指导思想的问题,即设定目标是以最优为原则还是以满意为原则?换句话说,是要塑造道德规范的少数典型,还是培养道德规范的实践群体?不可否认,我们过去深受精确科学观的影响,一谈到道德规范,就是完美无缺的理想要求;一说起道德规范的目标,就是彻底纯粹的典型形象,总之,常常把视野放在模范人物身上,以为在最能体现道德规范的模范中最具有代表性和说明力。
  这种做法等于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两种道德”的格局:一种是普通道德,即不妨碍他人、洁身自好的行为;一种是非普通道德,即最全面、最彻底体现特定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前者是可以称为好人的普通道德,后者是可以称为模范人物的典型道德。如果我们依照模范人物的不平凡言行诠释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就成了道德理想,普通人就难以做到了,其结果可能是好人难当,因为要好就应最好,否则就拒绝好坏评价。人们就被推入十分尴尬的局面:或者最彻底地奉行道德,或者不道德。这究竟是对道德的推崇还是抑制?!
  道德规范的使命是具体化道德原则,使某一道德的学说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它是实践理性的集中体现。道德规范的目标不是塑造少数、个别的典型,不是追求最优化,而是要影响和说服广大民众,自觉地将道德规范作为个人生活的准则。尽管我们可能会少一些典型,但却会在广大民众中播下道德规范意识的种子,这就获得了道德规范的满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所
                责任编辑:吴灿新*
  
  
  
现代哲学广州84-86B8伦理学李萍19961996 作者:现代哲学广州84-86B8伦理学李萍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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