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主办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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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中存在两大难题:一是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二是国有银行坏帐重重,成为制约改革全局的症结。因此,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成为整个改革的核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银企之间急需营造一种新型关系,主办银行制度作为一种新的选择模式,便在金融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运而生了。
      一
  我国于1996年开始试行的主办银行制度,主要借鉴了日本的经验。
  日本的主办银行(MAINBANK)制度,是从50年代发展起来的,是指一套包括正式的惯例、机构安排、工商企业和各种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监管当局行为的公司融资与治理结构的体制。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关系。一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是最核心的关系。主办银行成为企业的最大贷款人和大股东,企业总贷款的15%来自主办银行,而主办银行在其对象企业中持有的股份通常处于前五位。同时,主办银行为其对象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如参与债券发行、开立清算帐户、信息咨询及资产管理等,并负担了在企业财务困难时的救助责任。二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主办银行是唯一负责对客户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贷款银行把监督责任委托给主办银行,依靠其判断进行贷款,这种关系称为“相互授权关系”。三是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日本金融管理当局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实施主办银行制度以及对主办银行进行监管的政策。日本银行制定严格的利率上限,以限制债券发行;大藏省严格控制主办银行的数量,并随时对主办银行进行审查,奖励经营有效的银行,惩罚经营不善的银行。
  主办银行制度对于支持日本的企业振兴、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主办银行制度满足了社会资金缺乏条件下经济增长对金融资产的旺盛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巨额资金保证。其次,主办银行制度有利于政府通过银行来有效地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第三,银行和企业从主办银行制度获得大量实惠,对企业而言,可以从主办银行获得稳定的贷款和优质服务;而银行则可以从一系列金融业务中获得稳定的收益。
  进入80年代,由于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加大,从而主办银行制度作用有所减弱,但仍有95%的企业拥有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比例从原来的39.2%上升到1991年的52.1%。
      二
  50年代至70年代主办银行制度在日本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功地将日本经济推上了高速增长的轨道。在这一段时间内,日本资金短缺,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弱,而且长期资本市场不发达。因此企业资金依赖于银行贷款,银行与企业之间多形成以银行为中心的企业集团。主办银行制度的实施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了最佳的利用,达到了最佳的监控效果。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看,存在着许多与日本战后经济相似的地方。首先,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其次,从整体看,资金的供给量远小于资金的需求量。第三,由于资本市场尚不发达,而且长期形成的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格局,使得银行贷款仍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第四,我国亦存在高度集中的银行业,迄今为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数目仅为24家。第五,由于历史原因,原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原专业银行之间存在指定关系,这种关系沿袭下来使得这些银行成为企业各自的基本帐户行。
  这些相似之处为我们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提供了良好的依据。通过主办银行制度建立一种新型的银企关系,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障碍,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1.可以克服经济转轨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防止企业短期化行为 主办银行通过便利的信息来源,对企业实施相机介入管理,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以有效的“外部人监管”制止“内部人控制”的短期行为。同时,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主办银行可以接管企业,参与企业重组,从而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其信贷资产的质量。
  2.可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降低企业筹资成本 主办银行有义务尽力满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使企业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减少出现资金不足的风险。
  3.能够降低银行信贷风险,解决银行监督无力的问题 主办银行制度克服了信息的不完整性和非对称性,强化了监督的力度。同时,主办银行集中资金支持高效益企业和行业,提高了资产质量。
  4.是一条很好的维护金融秩序的途径 首先它避免了企业多头开户造成的银行对企业资金监控困难的问题;其次它减少了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形成了银企之间较为固定的交易关系;第三它解决了银团贷款中各成员利益不均的问题,“相互授权机制”保证各成员得到相应的利益。
      三
  我国试行的主办银行制度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在国有商业银行与其客户(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信用关系,银企双方享受协议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促进共同发展。它对确保重点企业资金需求,密切银企关系起了不小的作用,其坚持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互利原则也都是新型银企关系的体现。但在实施主办银行制度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进行反思。
  一是政府部门干预过多 一方面银企双方不能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实行“拉郎配”,以行政手段划定支持本地企业,而银行却无权选择。而且政府选择企业的标准偏重于企业规模,将效益标准置于其次。另一方面政府包办企业资金需求,签订协议只是简单地由企业向政府报送资金量,然后政府部门加以汇总,再分配给每家银行,银行只能按照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共同协定发贷。这种贷款的风险极大,很可能成为新的不良资产。
  二是认识上的偏差 有些部门和企业把主办银行看成“包办银行”,包资金供应。某些企业片面强调对银行的贷款需求,有的甚至认为有了主办银行,资金供应就不成问题,因而放松对资金使用的管理。陷于困境的企业往往把危机的根源归咎于资金紧张,进而试图通过主办银行制增加其资金供应。但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亏损企业中有83%是因经营不善所致,相当多的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放工资、缴纳税金、归还欠息。过于依赖银行贷款,无疑会加重企业负担;同时也使银行资产质量大大降低,不利于银行的商业化进程。针对这种情况,银企双方都应纠正错误认识,明确主办银行并非“包办银行”。
  三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尚待完善 在主办银行制度试点阶段,银企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协议约束软化。协议签订后,银行贷款的承诺具有刚性,在企业有合理资金需要时,银行基本依约发放贷款;而银行对企业财务指标的考核相对滞后,一般要到年末才反映,即使企业财务状况不理想,贷款也已经发放,指标考核对企业的约束相对软化。况且企业对银行查帐的要求经常推三阻四。此外,银行同业之间的沟通较少,主办银行没有按规定向其他贷款银行通报企业信息,其他贷款银行向企业增加贷款也不征求主办银行意见。
  四是主办银行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主办银行制度有助于解决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外部人控制”问题同样应引起重视。银行对企业的经营财务行为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力,那么银行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还是银行自身的利益而干预企业的行为呢?商业银行根本目标决定了它肯定为自身利益而干预企业,所以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约束银行的行为。第二,银行无法平等地对待客户企业和非客户企业,若过于优惠地对待客户企业,本身就在助长不平等竞争,妨碍资金的市场化流动。第三,主办银行制度的运行也是有成本的。在国有企业效益普遍欠佳而非国有企业效益相对较高的条件下,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确立主办银行关系无疑要付出昂贵的放弃投资风险分散化的机会成本。
  主办银行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银企关系模式,对于促进银行与企业的共同发展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如果不能及时纠正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偏差,企业和银行都会陷入危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将发挥更大的作用。针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工作:
  1.政府应切实转变职能 政府部门要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传统做法,减少甚至杜绝用行政手段干预银行与企业的行为,让银企双方通过利益机制在市场竞争中相互选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政府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为银行与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政府各部门应注意宏观经济政策的互相配套,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要保持协调一致,产业政策要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2.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为更大范围地推广主办银行制度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经济效益较差,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不灵活,束缚太多。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加快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通过改造,明晰产权关系,明确责权关系,摆脱过多的政府干预,让企业完全按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排除企业吃国家、吃银行的行为。规范股份公司的常设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真正发挥三会的作用,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内部运行机制。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素质,使主办银行制度达到预期效果。
  3.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增强主办银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让主办银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对企业进行监控,首要问题是银行基于对其贷款收益的关心而对企业实施监控,同时还应建立能使主办银行在监控企业时不致于滥用权力的约束机制。要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办银行,必须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强化银行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体制,从制度上构造资产风险防范的屏障;端正服务观念,提高自身经营素质,拓宽服务范围,从单纯的资金供应向资金、信息咨询、结算、委托代理等综合性服务方向转变。
  4.妥善处理主办银行制度中的几个关系 一是主办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同为市场主体的银行与企业之间应是相互平等而又相互独立的关系,银行与企业应平等对话,自由地相互选择,不受外界因素的不正当干扰。主办银行不包资金,应根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满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同时主办银行以最大债权人的身份,对企业运作实施外部监控。主办银行与客户企业应严格遵循所订协议规定的条款,只有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基础之上,才能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二是主办银行与非主办银行之间的关系。由于当前银行与银行之间存在许多不正当竞争,企业多头开户,利用银行之间的竞争,将资金四处转移,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在当前形势下,要维护主办银行的权力,即同意企业向其他银行借款的权力,其他银行对企业贷款要首先征求主办银行的意见。同时,银行之间形成相互信任相互委托的机制,主办银行向其他银行提供客户企业的有关信息,形成整个银行业的信息共有,可以减少资信调查成本和监控成本,减少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三是主办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应放弃指定主办银行及贷款数量的作法,转为努力创造有利于主办银行制度的环境,并且藉此通过调控主办银行的行为而达到调控整个经济运行的目的。
  5.大力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主办银行在自身资金无法满足企业需求时,有义务设法为企业组织银团贷款或从其他渠道组织资金。因此当前需要建立适应主办银行制度发展的金融市场。一是开拓票据市场,发展票据承兑、贴现及再贴现业务;二是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在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的同时,实现银行同业间资金的有效流动;三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方式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压力,增加企业融资渠道。
  主办银行制度通过建立长期稳固的银企关系,激发银行与企业二者的活力。我国借鉴和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可以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弥补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技术和经验的不足;同时促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银行与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借助一种新型的商业关系,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金融科学(中国金融学院学报)京72~75F62金融与保险陈媛19981998陈媛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作者:金融科学(中国金融学院学报)京72~75F62金融与保险陈媛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1: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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