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转型中的秩序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经济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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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7)01-0030-07
  一、制度分析的不同视角及其评价标准
  新古典经济学通常将自由市场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作为基本的假设前提,从而将交易、市场和厂商等概念视为理所当然(霍奇逊,1993;埃格特森,1996)。于是,经济学的任务就只是研究在自由放任条件下通过价格调节机制实现稀缺资源的最佳配置问题。①尽管新制度经济学逐渐将过去被默认为外部既定的制度因素,以及制度变迁、比较制度分析等等,纳入到自己的研究范围。不过,“这些发展大多数仍保持了新古典理论的主要特征”(霍奇逊,1993),基本上可以看成是对后者的“修正”、“扩展”和“一般化”。自由竞争条件下的收益最大化仍是制度分析的方法论基础,经济效率仍是制度评价的最根本原则。②科斯指出,要获得更高的经济生产率,就要降低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水平则“取决于一国之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教育制度以及文化等等。实际上,正是制度支配、制约着经济绩效,亦正是制度确立了新制度经济学对于经济学家的重要性。”(Ménard,2000)除了对制度的效率解释外,③诺斯亦特别关注动态的经济变迁过程。而要理解这一过程,就“必须循着社会演变的方式,去理解(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演变,及其与知识存量变化、人口统计学特征变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这三者如何共同、持续地影响政治、社会与经济制度的演变。”并且,还须进一步理解信念如何转化为制度,而制度又如何转化为经济演变的方式。他承认,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规律,制约着人们改造社会的方式,但经济学家目前对此还认识不足,未能充分理解其作用机制。不过,理解经济变迁的过程,最终亦是为了提高经济绩效(Ménard,2000)。此外,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的市场与科层组织理论、波斯纳(Posner,1977)的习惯法理论以及德姆塞茨(Demsetz,1967)的产权理论等等,其实都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制度的效率功能。
  不过,有的经济学家已经开始对纯粹基于效率观的制度变迁模型提出了质疑。例如,布罗姆利(Daniel W. Bromley)认为,经济学家之所以对制度产生兴趣,不仅是因为制度对个体与群体行为的统一协调作用显示了人际交易的经济本质,更重要的是,由制度所规定的现状是任何集体行动的出发点。进一步说,制度交易领域或制度结构,为商品流通的有规则的市场过程提供了秩序、结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将经济界定为一套有序关系。④而至于效率和公平,则是由制度体系及其目标函数(亦即支撑这个体系的那套价值)来界定的。他指出,“制度变迁的动因——新的经济机会——本身是转变中的各种制度所决定的。不同的是,经济的制度结构决定了什么被认为是有效率的。根据效率理性得出的制度变迁模型充其量是同义反复,效率的真正含义来自于制度,制度界定了有利可图的交换范围。”⑤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家们,往往“将一种特定的制度结构(完全私有的财产制度)提高成为唯一有效率的制度形式”,并极力怂恿、甚或敦促那些“停滞”的社会经济体系仿效之。⑥然而,“去选择某个有效率的结果,也就是去选择制度安排的某个特定结构及其相应的收入分配。关键的问题不是效率,而是对谁有效率?”(布罗姆利,1996)对此,阿勒斯(L. de Alessi,1990)也颇有同感。就连诺斯,后来亦不得不试图“放弃制度的效率观”(1990),并开始关注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以及其中意识形态的作用等问题。
  柯武刚(Wolfgang Kasper)和史漫飞(Manfred E. Streit)认为,“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从而“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减少合作成本。因此,制度经济学应“聚焦于制度如何在经济交往中促进秩序,即如何在众多个人努力设法克服资源稀缺性时,造就行为模式”。同时,制度不仅影响着人们所持有的价值观和人们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决定着人们如何实现其个人目标和是否能实现其基本的价值(柯武刚与史漫飞,2000)。
  尽管布罗姆利和柯武刚、史漫飞并未进一步阐明制度的本质或一般功能与制度的规范性内容之间的内在关系,但是,与哈耶克、诺斯等经济学前辈一样,他们启发了我们在经济学的基本框架下,提出一种在纯粹的效率标准以外进行制度分析的独特视角。
  事实上,如果我们想在充满分歧的制度经济学——从老制度主义到新制度主义、从新古典主义到秩序自由主义——中找到某些共识的话,就不能只看到制度的效率方面,更要从他们在经济学框架内,关于制度规则引导人类行为、减少不确定性的作用的大量论述开始。用哈耶克(Hayek,1967)的话来说就是,“经济理论的任务乃在于解释一种经济活动的总体秩序(overall order)是如何实现的”。
  可以这么说,制度经济学最终关注的是“什么符合、什么不符合社会的长期利益”的问题。而无论是老制度主义还是新制度主义、无论是秩序自由主义还是新古典制度主义,其学者都倾向于“一方面假设一个跟其他所有价值皆相关的主导价值,另一方面论证自我矫正力量的存在”来解决这个难题(卢瑟福,1999)。但这往往导致对问题的过于简单化、教条化的处理方式。
  其实,效率和社会的长期利益问题,归根结底都须要以一定的社会秩序为基础,因而都可以从制度的秩序功能中得到说明。我们应该把制度的秩序功能视为理解制度“效率”或其有效性的关键所在,并进而探求达成“一种经济活动的总体秩序”的有效途径,这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制度的变迁与稳定机制,从价值、制度、秩序与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中去理解制度和制度变迁,因此对于转型经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这种研究视角与社会学制度研究的努力方向相一致,⑦可以使我们充分利用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社会学科的研究方法及其成果,以弥补新古典理论方法的不足。
  二、经济转型中的秩序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天生的不稳定性,这不仅为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所揭示,而且亦早已为许多主流经济学家所承认。而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市场制度则更是先天不足,⑧由制度变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亦极大地加剧了市场所带来的这种经济波动。⑨
  如果要使自由的市场制度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功效,前提条件是所有经济主体的产权都是界定清楚的,但这一苛刻的条件就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亦难以完全满足,更遑论处于新旧两种制度交替中的转型经济了。因此,如果过分迷信市场的资源配置功效,将增长视作解决危机、消除贫困的唯一良方,那么在转型经济有限资源的约束条件下,激进的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只是一个伴随剧烈经济波动甚而停滞的再分配过程,不但导致惊人的资源浪费,而且反过来又将阻碍市场制度改革本身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因此,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化的改革应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纳入自己的目标函数中,而此一过程则需要以某种社会经济秩序的延续或重建为前提。
  秩序是我们所有社会结构最一般的和必不可少的条件。⑩但是,我们绝大多数人却都把秩序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东西,我们对它所知甚少,甚至不如我们对所呼吸空气的了解;我们对它的思考也很少,甚至不及我们对如何防止机器破损所费的思索(罗斯,1989)。
  在社会科学中,学者们常常在不同的语境下、依不同的理解去使用“秩序”这个概念。尤其是在德语地区中,往往用经济秩序概念来指称实际存在的制度,而将经济制度概念限于纯粹的制度形式,或者干脆将经济秩序作为经济制度的同义词来使用(恩德勒等,2001)。例如,韦伯(Max Weber)就是将秩序等同于我们所说的制度或体制的;(11)而欧肯(Walter Eucken,一译作欧根)则赋予了“秩序”概念以双重含义:一方面,将其视为个别基本历史事实,即各种日常经济过程赖以实现之形式的总和,(12)另一方面,又将其理解为一种建立并形成于分析基础之上、由众多内容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即所谓作为Ordo的秩序)(恩德勒等,2001)。
  哈耶克(Hayek,19736)的秩序概念与欧肯的第二种秩序含义相似:当无数的、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形成了一种紧密联系,从而允许人们通过对整体中某个时空部分的了解,而对其余部分作出某种准确的预期时,此一状态即为“秩序”。简而言之,用康德(Immanuel Kant,1873)的话来说,“秩序就是彼此依法律所进行的合作。”这一定义还可以借依万-普里查德(K.E.Evans-Pritchard)的话作如是补充——“每个人或所有人之所以能够自善其事,完全是因为人们不仅知道,在各种各样的生活环境中,其他人期望他们采取什么行为,自己又预期其他人采取什么行为;而且,他们亦会依照规则协调彼此的行为,并遵循价值观的指引。”正因为这样,我们才能发现“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种秩序、某种一致性和某种恒常性。”(Hayek,1973)亦就是说,(社会)秩序是在某种制度环境下,社会进程中所存在的某种规律性、确定性、一致性、延续性和稳定性。(13)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它不仅是对一种系统均衡状态的稳定性的描述,而且亦可以是对一种系统渐近稳定路径的描述。(14)本文正是在此意义下,而非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或个别基本历史事实来使用这一术语的。
  作为秩序的基本属性,规律性与确定性乃是人们依据某种制度规则,得以对情势之未来发展作出合理预期的社会性状。而这种可预见性,则又依赖于社会及其制度的某种一致性与延续性。换言之,一个社会整体或者一个国家,无论是其社会经济结构、历史延续性,或是地区一致性遭到破坏,都意味着原有秩序不同程度的倾覆。而这种秩序的倾覆,必定起因于或伴随着原有制度环境的一致性与延续性的破坏。这一推论,无疑可以从中国近代制度之演变及经济发展史中得到印证。
  当然,人们对于秩序的理解,更多的是与系统的稳定性联系在一起的。显然,秩序与某种社会稳定性是相一致的,但我们首先应该将其理解为社会的动态稳定性,而非僵化的静止和不变性;然后,只有在此意义上的持续的稳定性才能带来秩序。而且很容易理解,稳定性事实上正是一致性、延续性与确定性的结果或另一种表述。(15)
  早在20世纪20年代,拉德克利夫—布朗就已经指出,制度的功能正在于其对于社会稳定与凝聚力的贡献(Radcliffe-Brown,1964;哈奇,1988)。不过,在人类社会不断变化的生活环境中,秩序并非总能自发地形成的,相反地,在人类历史上倒是有数不胜数的事例说明,社会秩序如何常常为人类自身的鲁莽行为(不仅有无休止的征服和争斗,还有各种失败的变革尝试)所破坏,(16)不同的民族如何经历了一个又一个漫长的混乱岁月。因此,稳定与凝聚力不应视为理所当然的,社会的延续是有条件或问题未决的。毋宁说,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努力创造的结果,是人们在洽同的制度约束下运用理性各行其是的结果。而探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凝聚力的那些因素,正是包括经济理论在内的社会科学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欧肯在其主要着作《国民经济学基础》(1940-1995)和《经济政策的原则》(1952-2001)中,在总结过去100多年来各国在经济政策方面的重大经验及教训(如德国1923年的恶性通货膨胀,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以及苏联、东欧国家的中央计划经济等等)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提出了秩序政策的概念和思想,并将其纳入到自由经济理论中去。与古典自由主义(以亚当·斯密[Adam Smith]为代表)不同,欧肯并不认为竞争秩序会自发生成。相反地他指出,只有制定一种稳定的经济政策,从根本上为经济过程建立和维护一种合适的、具有经济体制性质的框架性秩序,才能形成一种强烈的作用趋势,以促使在产业经济中展开完全的竞争。经济秩序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一般竞争均衡作为“参照体系”,对每一项经济政策措施作出评价,并在框架性条件不足敷用时,根据各个领域的特点或具体的困境贯彻补充型的调整性原则,以修正竞争秩序上的偏差。例如,为维护一种有作用力的竞争秩序而实行反垄断的竞争政策;为修正市场的初次收入分配而实行一种累进税制;为对劳动力供应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修正而由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或最低价格;等等。
  尽管哈耶克极力主张社会秩序应是自发生成的,但他却坚决反对“教条的自由放任”(哈耶克,1997)和所谓的“完全竞争”理论(哈耶克,1989)。(17)尤其是在实际问题上,如在产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和社团法(尤其包括工会法)问题上,在其他合理的制度框架内仍然存在的垄断或准垄断地位的问题上,以及在税收和国际贸易等等问题上,他主张“应该考虑保证有效竞争秩序所必需的一些措施”,关注关于竞争秩序的政策问题。因为作为一个市场正常运转(即竞争秩序)的先决条件,不但须要防止暴力和欺诈,而且还必须保护产权和契约自由;不但需要能够保证充分的经济稳定的货币及金融政策,而且还需要(以对市场干预最少的方式)向失业者提供某种保障(哈耶克,1989)。(18)
  不过,对于一个处于制度转型中的社会来说,仅有相机抉择的秩序政策通常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有一种能够有助于建立新秩序的制度环境。因为秩序本身不是一种孤立的抽象存在。(19)在现实社会中,经济秩序的一个中心特征是相互依存。不仅所有的经济现象、所有的评价和行为相互依存,而且,经济秩序、包括其亚秩序,亦同所有其他(国家的、社会的、文化的等等)秩序相互依存(恩德勒等,2001)。在这种相互依存关系中,秩序的性质是由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某种评价体系——即创造并维持这种秩序的那种制度的规范性内容——所决定的。(20)因此,秩序政策及其所欲促成的竞争秩序亦非普适的,而是有着明确的价值取向、并依赖于一个更广泛的合适的制度环境支持的。
  半个多世纪以来,经济增长一直牢牢地主导着经济学领域,这一术语在实践中意味着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人们早已经习惯于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视为解决或改善所有社会问题的救命稻草。但是,被视为支撑经济增长的最佳制度选择的市场本身,既不能记录它自己日益增长的规模给社会和生态系统带来的成本,亦不能通过价格来反映环境中低墒资源的绝对稀缺性。即使在一个完美的市场当中,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既不能保证经济恰好处于可持续的规模水平上,亦不能保证分配的公平性。
  与之相反,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则首先关注技术上和伦理上的持续改进,以及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而且,这种发展观允许一种节约型社会的存在,从而使得在既有的总量约束下,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获得更高质量的生活水平成为可能。与“华盛顿共识”所信奉的经济增长模式相比,可持续的发展观所支持的社会经济模式,更注重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相应地亦更重视文化和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经济转型与制度变迁,受到制度结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以及国家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并无一定的必然路径或模式。无论是由于技术和社会分工等内部因素的累积性改变、还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冲击所致,这一过程本身都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而,与制度经济学许多传统理论的预言不同,尽管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却并不足以保证制度均衡的唯一性和最优性。当经济转型瓦解了原有的社会结构、从而破坏了社会的连续性之后,制度变迁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中的信息的不对称,使转型中的经济及其新生的制度对不确定事件格外敏感。这时,制度变迁的过程具有多向性,而且很难达到“有效”的渐近稳定均衡。但我们却可以证明,转型过程中的秩序对于成功实现制度创新具有根本性的意义。(21)而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无疑是有利于这种秩序的形成的。
  注释:
  ①其实真正的问题在于,在引进新古典经济理论及其分析方法的几乎任何地方,这套假设亦毫无疑问地被照搬过去。尤其是在那些以西方为榜样的发展中国家和其他转型社会中,人们一直徒劳地企图在这些以高度成熟的市场制度为背景(但这些背景因素是以默认的方式隐含于假设之中的)发展出来的理论和分析方法中,去寻求解决当地问题的良方。
  ②新古典制度经济学的研究,通常涉及“在理想条件下,对最优的或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的识别”问题(De Alessi 1990:14)。而“效率之所以吸引经济学家,是因为其所需的价值判断似乎非常之少。第一个价值判断是个人偏好是最根本的。第二个价值判断是帕累托原理。”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基本上继承了这一效率观。但是,“这种效率的比较优势是通过一系列严格而脆弱的假设而获得的。资源配置存在着许多种帕累托最优,每一种均与社会成员对不同的分配状况的满意程度相联系。”(布罗姆利1996:2-3)即使在新古典制度经济学里,也有学者提出过类似的批评。例如德姆塞茨就曾指出,制度安排必须努力在多个目标之间实现某种平衡,而“目前简单地依靠完全竞争及帕累托最优概念的做法,却不能为达到这一平衡提供多大帮助。”(1969:20)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完全放弃了制度的效率解释。
  ③诺斯“是始终如一地根据制度对生产活动及经济增长的贡献来讨论制度的相对‘效率’的。对诺斯而言,产权的‘有效体系’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或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的体系。经济增长的乏力被归咎于‘无效的产权’,而无效产权又来自控制国家机构的人的寻租企图和计量及交易成本问题的存在。”(卢瑟福1999:186)
  ④制度之所以能够创造秩序、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是因为它可以帮助“社会集团在各种各样的信息中找到它们的内聚力——关于共同价值观的信息,关于他人可能采取行动的信息,以及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集团任何成员某些行为所带来后果的信息。”(布罗姆利1996:59)
  ⑤布罗姆利在为其同一着述所作的《中译本序》中还指出,“判断资源的每一种配置是否有效率,取决于经济深层的制度结构——产品的所有权、经济主体的财富状况和其他界定交换领域和范围的‘博弈规则’。”(布罗姆利1996:2)请注意,正如布罗姆利一样,许多经济学家都曾经分别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制度结构一词,但其中绝大多数的用法都与本文所要表达的观点没有多大联系。
  ⑥马克思(Karl Marx)亦不例外。一方面,作为英国政治经济学的继承人兼批判者,“马克思指责古典的经济学家把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看作普遍有效的规律。他认为每种经济制度都有它自身的经济规律。……因此马克思把普遍有效的经济理论思想发展成每种制度都有自己独特的经济规律的思想。”(阿隆2000:101-2)但另一方面,作为第一位目的明确地研究经济发展理论的学者,Marx与他的维多利亚同代人一样,深信欧洲的文明优越于亚洲的文明。在他看来,“旧的亚洲式的社会”在东方专制制度下停滞而野蛮(至多是“半野蛮半文明”),“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只是由于英国人的破坏和干涉,才“在亚洲造成了一场最大的、老实说也是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因此,西方化是摆脱这种悲惨遭遇的唯一方法。要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才有希望建设一个新社会(马克思1972:145-9;阿恩特1999:41-3)。而这种流行观念,不仅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影响了中国整个二十世纪的发展道路,而且,日后在二十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还成为中国所实行的那种极端的、反传统的社会与文化政策的意识形态上的思想渊源。
  ⑦例如,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学派指出,正是制度规范提供了效率标准得以构建的环境和框架(Fligstein 1990; Whitley 1992; Scott 1995)。事实上,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文化所决定的,从他们所向往的财富、希望、安全或快乐的种类,以致他们追求这些目标的方式,都取决于社会价值及合法性的观念(博克1988:151)。
  ⑧“俄罗斯市场是在苏联经济的行政命令体制崩溃过程中产生的。它产生于强大的国家体制削弱和瓦解过程之中,而这种削弱和瓦解是在苏共中央意识形态发生变化和通过具有市场色彩的法律条文的影响下发生的……削弱国家体制(以激进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客观上导致了旧的国家调节经济机制陷入崩溃。市场作为削弱行政命令体制方针的附属物出现了。”(科萨尔斯与雷芙金娜2000:30)
  ⑨“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涉及了广泛破坏性的革新。由于这个原因,革新带来了长期的、创造性的、强大的、经常是充满仇恨的挑战,它会拖延和改变新的经济秩序。变革威胁长期确立的道德上可以不咎的生产结构、财产关系、剩余分配模式、经济和非经济价值、技术和工作惯例,受到有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的顽固的集团和机构的反对。”(杜普莱西斯2001:390-1)
  ⑩在汉语里,秩、序皆有次第、次序之意。《广雅》云:秩,次也。《释言》云:秩,序也。如《尚书·皋陶谟》曰:天秩有理。《周易·文言》曰:与四时合其序。《荀子·君子》曰:长幼有序。故秩序当解为一种有条不紊、井井有理之形势。
  (11)“当我们谈及‘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陈述’(Rechtssatz)时,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法学着眼点和社会学着眼点之间的区别。……这里所说的法学的着眼点与社会学的着眼点之间的区别,在原则上也规定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区别。法律的着眼点,或更确切地说,法学教义的着眼点,着重的是(法律)陈述的正确意义;这些陈述的内容构成了一种秩序——一种被看作是对特定人群的行为有规约作用的秩序。……为此目的,法理学家在假定了法律陈述之经验有效性的前提下,……把所有陈述都看成是可以组合在一系统中的,这个系统在逻辑上是圆融贯通、不存在内在矛盾的。这种系统就是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学(SozialF11R436.JPGkonomie)则把现实的人类活动看成是受到必须考虑经济生活的事实这种必然性所制约的活动。我们将用经济秩序这一术语来指称对各种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的分配状况,这种分配状况在每种情况下,都来自于社会一致承认的权衡利益的特殊方式;此外,经济秩序这一术语也将用来指称这些产品和设施通过那些支配的权力而确实被使用的方式,这些支配的权力乃是以事实上的承认(Einverstandnis)为基础的。显而易见,这两种研究路向处理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一方处于‘应然’的领域,而另一方则处于‘实然’的世界。但尽管如此,如果我们不是从法学的角度,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秩序时,亦即把它看成是经验上有效的秩序时,那么仍然可以说,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乃是彼此内在关联的。在这种语境下,‘法律秩序’就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意义。它指涉的并不是一套逻辑上正确无误的规范,而毋宁是指关于人类行为的各种现实规约因素(Bestimmungsgründe)的一套复合体。”(韦伯1998:1-3)
  (12)“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是由企业和家庭在其中结合、各自实现的形式整体构成的,也就是由经济过程在其中具体运行的形式整体构成的。这就是经济秩序的意义。很显然,恰恰在工业经济中,经济秩序变化极快,而且各国情况又各不相同。但是,由于经济秩序是由有限的纯粹形式组成的,所以,又是可以比较的,可以准确地区分它们的相似点和差别。……必须在具体秩序建设范围内去理解各种经济机构,例如合作社、辛迪加、工会或货币发行银行,甚至价格、工资和利息,它们在集中管理经济型的经济秩序中和在以交换经济为主的经济秩序中的意义完全不同。在交换经济中,这些机构的作用取决于市场形式或货币体系。此外,像所有制、契约自由或责任之类的法律概念也因制度形式不同而不同。……在各种经济秩序形式内,经济运行过程也不同。”(欧根2001:21-8)基于这种认识,欧肯区分了对应于三种经济秩序形式的经济政策: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集中管理经济过程的政策和中间道路的经济政策。他反对那种将经济秩序视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社会秩序、国家制度、法律秩序和其他秩序的观点”。“近代史和过去时代的历史都明确地告诉人们,国家制度或者法制也对经济秩序的形成产生影响。……不存在其余秩序对经济秩序的单方面依赖,而是相互依赖,即‘秩序的相互依赖性’。……这种反作用也存在于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之间。不只是经济调节方法改变着社会结构,社会结构也对经济调节起反作用。……这种‘秩序的相互依赖性’是一个生活的、并且是现代生活的基本事实。对它的认识是对各种问题,包括现代经济政策、法律政策和国家政策问题的理解的前提。”(欧根2001:198-9)正是在此前提下,欧肯“确立了一种明确的、系统的秩序政策构想”(恩德勒等2001:362)。上述意义下的“秩序”一词,常常又用“体系”(system,依语境又译作制度、体制)、“结构”(structure)或“模式”(pattern)来表示。
  (13)莫兰(Edgar Morin)指出,自主秩序是由系统的不变性、稳定性、约束性、必要性、重复性、规律性、对称性、恒定性、双重性以及再生性等等这一切的合力所决定的(莫兰2002:128)。
  (14)秩序是系统效率的必要前提,但其本身却未必是最优的。参见本文第五章第二节。
  (15)人们一般都承认,长期的社会稳定与秩序在中国历史上是一种常态,这无疑是和中国文化独一无二的延续性是分不开的。但同时,不少人却往往将这种社会与文化的稳定性一律与僵化、停滞等而视之,并将这种妄以臆度的“停滞”以及中国近代经济的衰落一同归咎于中国文化的“内在缺陷”。然则,如此一来便无法解释,何以中国的文化、技术乃至经济能够在世界历史上长期占据遥遥领先的地位。例如,“到十一世纪下半叶,中国北部已经有了大规模的炼铁工业,年产量达12.5万吨左右。……这个生产数字竟比七个世纪之后英国产业革命初期的铁产量还大得多!”(肯尼迪1988:5-7)而且,直到1800年,中国制造业的产量仍高居世界首位,占世界总产量的33.3%,比整个欧洲的份额还高出5.2个百分点。甚至到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尽管已经陷于衰落之中,但中国的制造业份额仍与英国相当,而高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Bairoch 1982:296)。因此作为中国人,若仍试图专以所谓文化缺陷来解释现代中国的失败,则显然是极为愚昧和卑怯的。
  与此相反,对于秩序的另一种曲解是,政客们出于其政治利益的需要,而将仅仅依靠高压或欺蒙手段才得以维持的某种看似稳定的表象宣称为秩序,并企图借此赋予其统治以合法性。
  (16)在战时或在艰难困苦之际,现存秩序被破坏的可能性是一直存在的;甚至在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秩序框架中,违反规范的现象亦是极为频繁的。大规模或突然地变更法律,也会扰乱人们的预期,因为人们在进行工作或安排个人事务时总是忠实于现状的(博登海默1999:225)。
  (17)哈耶克认为,“竞争从其本质上说,是一种动态过程。”而竞争均衡理论却始终假定“竞争过程有助于产生(或近于造就)的态势已经存在”,但这些作为“完全”竞争分析基础的假设条件(而且其大部分亦是讨论各种“不完全”或“垄断”市场的条件),“其实应该是竞争过程的结果”。另外,有无竞争比起某一特定场合的竞争是否完全更重要;压制竞争所引起的弊病,亦一定大于竞争不完全可能带来的弊病(哈耶克1989:87-93)。
  (18)然而这样一来,就使哈耶克在其一贯主张的关于非审慎设计的制度和自发秩序的自由主义理论,与这种选择合理的竞争框架的指导型经济的思想之间陷于难以克服的悖论。显然,哈耶克思想中的这种矛盾,以及秩序政策的必要性,其实都是源于一种自由市场经济或竞争秩序的理想,与现实经济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机会主义行为和垄断之间的必然矛盾。
  (19)昂格尔(Roberto Mangabeira Unger)即指出,“在每一种情况下,社会是什么和它应该是什么的信念之间有一种牢固的相互联系,事实材料的数量并不足以证明一种社会秩序普遍概念的正确性。”(昂格尔2001:23)
  (20)即使在一个高度同质的社会中,价值体系的个体差异仍是可能存在的,更勿论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了。但是,只要一个社会能够在某种制度之下形成一种普遍的秩序,那么,我们总可以在其中发现某种为社会行动者所普遍遵循的社会价值体系。
  (21)参见郭旭新:“制度变迁的行为经济学分析”,载《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南京社会科学30~36F11理论经济学郭旭新20072007
可持续发展/经济转型/制度/秩序
经济转型与制度变迁,受到制度结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以及国家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并无一定的必然路径或模式。无论是由于技术和社会分工等内部因素的累积性改变,还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冲击所致,这一过程本身都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转型过程中的秩序对于成功实现制度创新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无疑有利于这种秩序的形成。
作者:南京社会科学30~36F11理论经济学郭旭新20072007
可持续发展/经济转型/制度/秩序

网载 2013-09-10 2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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