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道德价值观”建设讨论  康德道德哲学的人生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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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在哲学上的成就,实是有目共睹的。其道德伦理思想,更是独树一帜,令人耳目一新。其中康德关于对人生价值的追求和着述,内涵丰富,意蕴深刻,不论过去和现在都具有启迪作用。
      一、“人是目的”——人生价值准则
  康德道德哲学最终目的是解决人生问题。而人生价值的核心则是人生存在的准则。对此,康德以其实践原理,批判了功利主义所奉行的“只视自己为目的,视他人为工具”的人生价值观,确立了“人是目的”即人互为目的和工具的人生价值准则。
  康德认为,人生在世不能只以自己为目的,同时还必须看到他人也同自己一样是一个目的。因为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按其必然性发展时,就已经把人们彼此结合成目的与工具的关系了。具体地说,一方面,人作为目的,即每一个个体同时又是一个整体,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实现自身整体性存在的权利和价值,以及由此表现出的各个方面的个体特性。从而这种目的性所体现的整体性和独立性把社会中所有的个体区别开来,成为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人。我就是自己,我不是别人。一切有理性者之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存在者。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还是对他人的,始终都要把人视为目的。并且,这个目的是一个客观的目的存在,即他本身的存在就是目的具有绝对价值。人之所以认为自己是客观目的存在和具有无限价值,就是因为他认为自己能够合乎道德地行事,也就是说,人认为自己是个有理性者,他的意志能够按照道德法则而且为了道德法则来限定自身。另一方面,人与人又互为工具,这是人实现人自身存在目的性的必然条件。因为人作为个体的存在和发展,整个过程是寓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这些个体的分工不同,从而产生人对人的相互需要,结果在实现自身目的的过程中产生了活动与效用的交换,这就必然赋予人互为工具的性质。但是,人的这种活动与效用的交换都是以人为目的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人的互为工具性是以人的互为目的性为前提的。在社会中存在着的个体,不仅把自己作为一个目的而存在,同时要把和自己进行活动与效用交换的其他个体也作为目的性存在,这样才能使交换得以永远进行,而不会发生只交不换或者只换不交甚至发生交换停顿的现象。所以,在人的活动中,人与人的效用交换中,始终不能把别人仅仅当作工具来任意驱使和使用。相反,如果一个人企图奴役他人,视他人仅为自己的工具,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那他自身也将陷入被奴役。因为他在侵犯别人的人格和尊严时,自己也不再具有人格和尊严了。因此,康德指出,人们要想成为一个有人格和尊严的人,就必须做到:首先,不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在努力去达到它时,一定不要侵犯别人的人格和尊严,因为别人和自己一样,都是一个自在自为的目的;其次,每一个人都应当尽其可能努力来为别人的合理情欲需要提供方便,积极创造条件,因为别人和自己的合理情欲需要并不矛盾,它们应在合作中协调发展;第三,人人都照此去做,就是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实践过程,同时也是人生价值实现的过程。由此可见,康德道德哲学所崇尚和追求的人生价值准则,就是人互为目的性和互为工具性,而不是功利主义的只视自己为目的,视他人为工具。在这方面,康德本人是自己人生准则的忠实执行者。他的仆人郎贝常因醉酒而误事,但康德对他总是宽大为怀。他始终不忘把仆人当作一个有人格的人来对待。
  康德确立了“人互为目的和工具”的人生准则,但对这一准则,他没有只停留在一般性的理解上,他那辩证而富有创造性的思维方式,使他又将这一准则的内容不断增新和升华。在人的目的性与工具性的关系中又注入了辩证法精神,提出了“人的工具性必须以人的目的性为最高条件”,“人的目的性与工具性要完满统一”的人生价值“目的国”。对“目的国”,康德解释说,人们共处在世上,即使彼此互不相识,就组成了一个大的城邦,这个城邦就是“目的国”,它标志人的目的性与工具性的完满结合。在这个目的王国中,每个人都以其中的一个独立不倚、无待于外的成员身份颁布人生律令,同时自己又服从这些律令,这样人人既是“元首”,人人又是“臣民”,人人都发号施令,人人又都遵从。不过这种服从不是屈从外部的强制,而仅仅服从自己的意志。这里的自由和服从,服从与尽义务不但不互相矛盾,反而达到了完满的统一,使自由和权威水乳交融在一起。因此,目的国中的每一个成员,愈是遵从律令,就愈具有人格尊严;为他人做出的愈多,就愈具有绝对价值。
  然而,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康德所确立的人生价值准则是难以实践和操作的。这一点康德本人也十分清醒,因而认为他的目的国只是一个理想。尽管是理想,但必定为社会树立了一个人生意义的标示,社会可以利用它将人心导向这一标示,并促进人们努力去接近和实现它。
      二、“意志自律”——人生价值尺度
  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中,先验的自我作为理性的本体存在,在一切伦理行为中构成绝对命令的依据,使人生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那么,人生在世,如何判定他的价值意义呢?对此,康德以行为价值判断为基础,设立了“意志自律”的人生价值标准。其基本内容有三:
  第一,行为意志动机必须遵从客观法则。康德认为,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要遵循两种原则,即主观的“准则”和客观的“法则”。主观准则只是个人的行为原则,只具有主观情感或感性经验的因素,因而不具有客观的普遍性和必然有效性;客观的法则没有任何主观的或感性上的成份,因而具有普遍和必然的客观有效性。这样一种具有先验性和普遍有效性的准则,康德称之为道德法则,它对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绝对的束缚力,它既是人们行事所必须遵从的法则,又是判定人们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依据。康德在解释这一准则时强调说,一个人行事时,仅自己认为是有根据的还不够,而必须要使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认为是有根据的,这样才能讨论行为的道德价值问题。按照康德设立的标准,一个人的行为意志动机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就在于:当一个人扪心自问自己应当怎样立身处世时,当问自己这样行为应不应该实现时,首要之务就是要使自己的行为准则符合客观法则,即用道德法则来决定个人的行为意志动机,从而使个人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意义。同时,人作为人都是平等的,你能这样做的,他人也能这样做。因此不要把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于他人。自己愿望的,也应该是别人愿望的。我对待别人怎样,不能不给别人以权利使他在同样的情况下也那样对待我。康德照自己提出的做人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他这样承诺自己:“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成个普遍规律。”〔1〕
  第二,行为意志动机必须本于义务和职责。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对人来说是一道命令,执行这道命令就是人的义务。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不但看其是否合乎法则的条文,而且还需要看其是否含有法则精神,既要合于义务,又要发于义务。因此,义务就是具有感性和理性双重身份存在的人的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判别人的行为意志动机是否具有价值的判据之一。康德认为,人之所以能够在感性世界里执行超感性世界的意志,接受超感性的道德律令,就在于他先验地具有一种“义务心”,而这种义务心可以使他牺牲一切个人好恶。可见,康德所追求和推崇的价值行为,是一种以超乎利己心的纯义务作为唯一动机的行为,它的格言是:虽然对我不利,我还是履行我的义务。用康德的话说:“除了‘就是牺牲我的一切爱好,我也应该遵守这个规律’这个格准以外,没有什么能够决定我的意志”。〔2〕同时康德又进一步解释说,义务这个概念诚然含着一种被迫强制地服从规律的意义,可人在履行义务时却可以说他是自由的,因为他不顾一切感性的利害,按照道德律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一旦顾及到个人的利害关系,人就是受自然界的必然性所支配,成为不自由的了。总之,从义务心出发的行为,就要准备忍受感性上的痛苦,就需要作出牺牲。也只有在经过的感性存在的磨炼过程,才更能显示出人生价值的伟大。
  可见,康德所理解的义务同时也是一种职责。这种职责康德规定为一种只依照康德法则而排除了一切好恶动机并在客观上应当实践着的行为职责。这种职责要求人们处世做人必须对道德法则服从,用道德法则去平伏感性上的一切好恶,从而使人们的行为不但在客观上契合于法则,而且在主观上本于法则。而要达到主观上本于法则,就要对法则发生一种敬重,这种敬重心既是法则决定意志的唯一方式,同时又是无可怀疑的道德动机。康德进一步解释说,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心,作为一道命令,并不包含任何快乐,反而在这个范围内包含着行为中的一种痛苦,从这个意义上说,敬重就是牺牲行为主体自己私利的一种价值。但是在另一方面,又因为这种命令只是被人们自己理性的立法所加的,所以它也包含着一种提高作用,因而感情上这种主观作用,同时又是一种自我肯定的自豪感。这种痛苦与自豪、消极与积极相反相成的心理因素,便构成了道德感情的特征,人有了这种道德感即有了敬重心,才能强制自己服从道德法则,平伏一切感性因素的干扰,产生善良的意志动机,用以指导并判定人们的道德实践。
  第三,行为意志动机一定与意志自律性相符合。康德认为,凡是有道德价值的行为,都必须是与意志自律性相一致的行为。所谓意志自律就是:“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律的意志。”〔3〕具体讲,意志自律就是意志给自己出命令,给自己定法则。意志是立法者,也是守法者;是领导者,也是属下;意志自己管理自己。因此,人们行为道德的法则就是建立在意志的自律之上,由意志给自己所规定的一种应当遵守的形式。人及一切有理性的主体都要依照意志所规定的法则去行为,同时又要依据意志自己所规定的法则去判定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价值性。所以康德总结说:“自律概念与道德的普遍原则是分不开的——这个普遍原则,从理想上论,是有理性者的一切行为的根据,就象自然律是一切现象的根据一样”。〔4〕
  康德从道德哲学视角,第一次设定了人的行为与意志自律即道德法则相符合的人生价值尺度。尽管康德本人对其自律的最佳状态能否达到信心不足,但是,必定为人生价值尺度的伦理探索开了先河。
      三、“道德法则至上”——人生价值取向
  康德生活的时代,关于人生价值问题,一直是困扰着理论家们的重大课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和唯理主义,对这一充满矛盾的难题各自都作了形而上学的解决,因而都陷入理论的误区和困境,进而导致人们对理性的厌倦、人生的惘然和道德的困惑,使人生价值取向出现重新定位的动荡和多重化选择之间的混乱。当时较普遍存在人生价值的“失范”或盲目。在这种情况下,康德张扬起理性的旗帜,以其独特的辩证且富有创造性的思维方式,提出了“理性道德法则至上”,即感性情欲需要与理性道德法则相统一的人生价值定位。
  康德认为,人类固有一种追求自身完善的天性,这种天性首先就是欲望。人只有在欲望中,才成为特定的本质。欲望中,才成为特定的本质。欲望是人类道德实践活动的直接目的和动力。但是,人的欲望与动物的欲望具有本质的区别。人是依靠他独具的意识和意志,将欲望从对外界的消极适应和盲目追求上升为合目的的实践活动的。表现出人自身为一种特殊的创造力。对于人的欲望,康德又进一步进行了区分,认为人在感觉方面有感觉的欲望,即人的物质或精神的情欲需要,没有情欲需要,就没有行为的动力;在理性方面又有理性的欲望,即理性为意志立法,没有理性,就没有了导向。感性欲望与理性欲望原本就是统一的。所不同的是,由于感觉的欲望发自感官,在感官遇到本有的对象时,自然就产生本能的倾向,而理性的欲望发自理性,在理性发现一个善时,自然也就发出想往之情,并形成意志动机去实现它。因此,感性欲望属于低级形式的欲望,只有理性欲望才是高级形式的欲望。当然,理性与欲望不是单纯或绝对的外在对立物,它们都包含对立面于自身中。它们的辩证统一和矛盾运动,构成人类社会的伦理生活。欲望不能没有道德法则的规范,道德法则又不能撇开欲望,因为“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于感性就总有一种不能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顾虑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谋求今生的幸福和来生的幸福而为自己立下一些实践的准则”。〔5〕因此,欲望和道德法则是互相包含对立于自身的统一物,它们都互以对方为自身的根据,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辩证统一关系。
  但是,康德又指出,欲望和理性各自在统一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则是根本不同的。理性作为道德法则,作为最高欲望官能,决定着人的感性物质或精神的情欲需要这一低级欲望官能,从而形成人们的行为意志动机,进而从这样一种善的意志动机产生出具有伦理道德价值的行为,使个人需要在社会整体需要中得以合理而充分的实现。可见,康德始终坚持把理性道德法则放在优先于感性情欲需要的地位上,即理性道德法则制约和支配感性情欲需要,感性情欲需要必须服从和符合理性道德法则。同时康德特别强调人的行为动机必须是本于义务、本于职责,发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心,并要求人作为人不要迷恋于个人的抽象情欲需要之中,因为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体,个人情欲需要的实现只有在普遍的社会规定的界限内才是合理的。人处世做人要有克己之心,要有一个良好的意志,要追求崇高的人生价值理想,并竭全力去实现。
  这样,康德针对功利主义否定人生价值的理性前提,将人生意义直接指向感性情欲需要的片面性以及唯理主义脱离人的感性情欲需要,将人生价值定位于道德理性的偏失,运用辩证的思维方法,在道德法则的统帅下,企图使感性情欲需要与理性道德法则达到完满统一。这个统一就是人生价值的最高取向,也就是人生意义所达到的最高目标。
  然而,“理性道德法则至上”的价值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怎样实现?这类问题却困扰着康德。他苦苦地思索和探求,终因其理论的局限得出:能够实现与不能达到的二律背反的矛盾结论。
  总之,康德在西方近代史上第一次从伦理学方面系统提出了人生价值问题,以其独特的方式表达了做人的哲理,实现了其哲学要解决人生问题的最终目的。然而,由于康德的伦理观如同其认识论一样,割裂了现象与本质、有限与无限、相对与绝对的辩证关系,特别是,他脱离社会现实和历史发展追求人生价值,带有很大的抽象性和空想性。但是,康德确立的人生价值准则,人生价值尺度,人生价值取向,毕竟是其所追求和推崇的完整真实的人生价值。所以,康德不是以完美,而是以追求显示出永恒的人生价值,为后人留下更多的启迪。
  注:
  〔1〕〔2〕〔3〕〔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6、15、45、66页。
  〔5〕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62页。
        作者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马列主义教研部
        责任编辑 宋禾*
  
  
  
长白论丛长春19-22B8伦理学张俊芳19961996 作者:长白论丛长春19-22B8伦理学张俊芳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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