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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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3日至14日,“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先生、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陈文申教授、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陈英女士、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郑东亮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守文教授出席了开幕式并做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主持。前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Willian B. Gould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贾俊玲教授做了会议总结发言。
  会议还特别邀请到了英国劳动法院法官、华威大学法学院Alan C. Neal教授,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国际劳工组织顾问AGO Shin-ichi教授,美国劳工部高级顾问李朝先生,香港亚洲专讯资料研究中心主任梁宝霖先生等专家。出席会议的还有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四川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苏州大学等近二十所国内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跨国公司的实际工作者和民间组织(NGO)代表,共约40名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会议采取大会代表主题发言、专家点评和全体参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主要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工标准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和劳动权的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途径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探讨。Willian B. Gould教授、AGO Shin-ichi教授、Alan C.Neal教授和梁宝霖先生、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郭军先生、湖南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常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冯同庆教授、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石美遐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彭光华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周长征博士、上海师范大学法政系刘诚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军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鲁英副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沈同仙副教授、浙江省工会干部学校徐小洪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周宝妹博士等分别作了会议主题发言。
  本次会议吸引了众多国内外知名法学专家,他们分别从国际法、劳动法和社会法的角度就上述问题做了精辟的论述;企业界代表则从实践的层面介绍了目前我国企业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民间组织代表则从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了对此问题的看法。本次会议为中外专家搭建了一个很好的理论交流的平台,这种多学科、多角度的探讨使本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问题。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很好地理解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化,企业不能仅以盈利为目的,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何很好地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我国企业如何应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召开本次研讨会,就此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意义十分重大。
  本次研讨会是我国劳动法学界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将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和定位
  (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进行其他问题讨论的前提和基础,但恰恰就在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会专家学者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学者们基本认同企业社会的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影响及受影响企业行为的各方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但专家学者们对于概念的提炼方法、侧重点、范围、内容、体系方面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
  Alan C. Neal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公司决定采取自愿的行动,来为社会的更美好做贡献,来为环境的更清洁做贡献。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做出的高于法律要求的行为,是自觉自愿的,因为这样做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密切相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考虑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企业经营核心活动的附加选择,而是有关企业应当如何经营的问题。
  梁宝霖先生指出,近些年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会议此起彼伏,然而,“企业社会责任”这个名词,其本身却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当中所涉及的层面,对不同企业也各有不同。当中可以包括企业遵守法律和当地伦理规范;遵守商业道德;对股东及公众有清楚的账目交待;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推动企业社区参与;以至保护环境、生产的安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群,保障弱势社群。在不同的范畴,也涉及对应着不同的人,例如,环保问题就涉及环保的团体及生产当地的居民团体;而劳工问题,就涉及劳工团体,工人及工会的问题。
  王全兴教授认为,在现代理念中,企业不只是投资者的企业,而且是全社会的企业,故应当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社会和谐承担责任,此即企业社会责任。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劳动者、消费者、交易对象、竞争对手、社区、后代人等各种利益相关主体承担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交易安全、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责任,涉及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的责任,即《SA8000社会责任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常凯教授指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并非是个创新概念。这一概念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而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董保华教授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三个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这三个层面的含义。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理论假设前提是企业社会人,不过社会人这个概念,在中国它其实不是单单指企业的,它首先是从劳动者这个角度提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石是从“经济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作为一个社会责任的观念,则是跨国公司首先是自己慢慢地培育起很多社会责任的观念,这是第二个层面,社会责任的观念。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是在理论家书房里的东西,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是走出书房的东西,有的时候是企业在推行的东西。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第三个层面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当然这些标准也是有差异的,企业组织是为了他们的商业目的,因此他们制定的标准里面不想涉及中国特别敏感的政治问题,比如说自由角色国际劳工合作标准基本上不涉及到。像非政府组织的标准,他制定的机构就是非政府组织,所以他就会强调自由角色这些内容。
  郭军先生指出,社会责任是当前一个普遍性的口号,即使是企业社会责任也不仅仅应当是法学所研究的问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企业一开始建立它就是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它就有社会责任的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责任和我们今天研究的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一个概念。今天我们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从中国内地地区来看,更多恐怕是企业在商业层面上,竞争过程中提出来的一个问题。当然,企业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责任,包括内涵非常广泛,涉及劳工标准、环境保护、人权保障、消除腐败,非常非常复杂,这里面既有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有道德层面的问题。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劳动法领域里面界定的标准,劳动关系领域里面的法定标准是最低标准,这仅仅在法律范畴内的,而不是纯属于道德范畴。
  冯同庆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在当代又呈现出诸多新的形式。这里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缘于20世纪末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和西方消费者压力下由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推动的相应的企业活动和社会运动。其最初和主要的动力是西方社会公众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监督,其直接的基础是西方社会公众的道德价值体系。
  沈同仙副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分歧在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重心有着不同的看法。国际劳工组织在“负社会责任企业的重构”的文件中,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一种企业协调受企业影响各方之间的关系且平衡各方利益的程序”。我国的学者大部分都是从国际劳工组织的概念来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按照这样理解,毫无疑问对雇员的责任是包含在企业责任当中,也就是雇员是企业社会责任里面非常重要的对象。企业社会责任当中如果我们把它定义为雇主对劳工或者是企业对雇员的责任,我们就要区分法律上的责任和道德上的责任,研究它们是不是都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
  刘诚博士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首先,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其次,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社会利益相关者压力的友好回应;第三,公司形象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第四,公司社会责任既是产品质量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形象的组成部分。此外,公司社会责任还有中义定义和狭义定义。中义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优质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良好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是社会责任认证标准所规定的公司义务;狭义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合格现代产品质量的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守法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是公司应该承担的保证供应商遵守劳动法与环境法的义务。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的外延,既包括了自身义务,又包括对供应商的连带义务,既包括善待劳工的义务,又包括环境友好的义务。
  周长征博士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应当对股东负责之外,还应当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最低限度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企业的一项道德义务,公司作为社会的一员,虽然其法人资格带有拟制人格的性质,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不得损害公共道德方面的义务。不仅如此,已经有一些国家开始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求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意味着社会责任将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徐小洪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含义比较广泛,至少应当有三个层次的含义:一个层次就是公司社会责任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比如说相关利益群体和公司社会责任的运动,这是第一个层次;在这个层次上面出现公司法的修改是第二个层次;进一步第三个层次就是导致公司治理制度的变迁。现在台湾人写的一些书,就是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去讲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欧美的、欧洲的、美国的。比如说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相关利益者当中有劳动者、员工,从他们的角度来讲就涉及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参与等等。企业社会责任简单地说可以由这三个层次说明界定。
  (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和定位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和定位进行了探讨。学者们主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功能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所归属的社科领域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Alan C. Neal教授提出了一个命题:企业社会责任是管制的获胜,还是自由主义的“遮羞布”?他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价值体系,是道德体系,它可以帮助法律的执行,它可以提高公司的有效监管;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本身不是灵丹妙药,而且绝对不应该认为它是最基本的社会监管的替代品。企业社会责任(CSR)不管多么时髦,不能取代各个国家的基本保障人权,保障劳工权益的法律,也不能取代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原则。针对这一命题,也有学者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即使是一块“遮羞布”,也要比没有“遮羞布”好,如果企业连“遮羞布”都不要就更可怕了,从这个层面来讲企业社会责任还是有它的意义的。
  AGO Shin-ichi教授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定位。他主要围绕企业社会责任是不是一个法律规范,以及从国际公法的层面上来讲,对国家有多大的约束力,对企业有多大的约束力这一问题讨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还不是法律,最起码现在还不是,但是它确实是一种规范,它的目标是从法律上解释这种情形,它也会指出一些问题,这种问题是很多私营规范所显现出来的,因为这些行为规范正在扮演着越来越广泛的角色。
  梁宝霖先生侧重于从劳工运动组织、民间组织(NGO)这个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理解。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现在还是自上而下的,不是因为工人要求企业社会责任。本来企业社会责任从正面理解是为了保障劳工权益,但是现在劳工竟然没有主动权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完全是一种资本对它的影响的情况,而且是资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搞的这种东西。因此,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自愿”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特质这一观点,他认为,从企业的角度,这是他们的自愿贡献,而不是基本的责任,因此这是企业对社会的特别贡献。然而从民间团体的角度,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性质根本就没有法律的约束性,企业自我的监管保证不了什么,最后这只是一种公开的手段。
  常凯教授从企业社会责任通常都是通过“工厂守则”,或所谓“企业规则”、“就业规则”来实现的这一事实出发,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背景和法律依据,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作为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基本操作形式的工厂守则,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企业的法律责任,或公司在劳动关系中的义务。他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在上个世纪80年代重提并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其法律背景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与生存权在全球化过程中的深刻冲突。同时,企业社会责任之所以能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在全球兴起,还因为这一运动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刘诚博士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与现状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现有观点进行了评析,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不仅可以定义,而且可以定位,但不可能法制化(至少在中国的语境中不可能法制化);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应寻求公司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境界是实现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和谐统一。他同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不等于社会责任认证,公司社会责任也不等于法定义务。认证涉及商誉,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政府行为,而只能是民间行为;法律不需要、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规定,公司社会责任只能是社会谈判协议之义务。此外,正确理解公司社会责任,首先需要理解社会合作,即资方、劳方、消费者、公众之间存在社会合作关系;其次,应该正确理解利益相关者,即资方、劳方、消费者、公众都是利益相关者;第三,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纳入产品质量的范畴,即社会责任认证属于一种新型产品质量认证。
  郑东亮先生从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竞争角度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竞争、计划的一种表现,或者说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种工具。经济全球化更深化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更多的体现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上的矛盾引发、激发出来的一种形式。尽管说企业社会责任表面上看是在消费者运动推动下,实际上它背后我们感觉有更多的力量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这种发展,而且就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好像更多地,或者说焦点是集中在中国,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因为中国更深地流入经济体系以后出现了这样一种趋势。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来推动职工权益的维护,推动《劳动法》的实施,应该说有作用,但是恐怕作用非常有限;相反,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实会有很大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主要是从跨国公司自身来推动,但实际上跨国公司它本身也没有这种动力,从供应商来说确实也没有这样的动力。所以这就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可能会走向一种形式,最后变成企业做秀的一种东西。
  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沿革
  为了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与其相关的问题,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历史背景。学者们基本认同当代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全球化有关,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常凯教授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背景和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沿革。他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在上个世纪80年代重提并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运动,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以及所造成的以劳工问题为中心的新的社会经济问题而形成的,其法律背景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与生存权在全球化过程中的深刻冲突。企业社会责任之所以能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在全球兴起,还因为这一运动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早在1919年4月在巴黎和会通过《国际劳动宪章》,便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9项原则,这些原则,大部分已经具体反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制订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随后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通过的《费城宣言》以及在1998年6月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劳工权利基本原则宣言》都规定了相关内容。
  彭光华博士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背景进行了研究。他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背景(其中涉及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比较复杂,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和方面,即市民运动、公司治理论、经济全球化。第一,作为市民运动最主要形式之一的消费者运动,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法律对消费者保护不周,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借助政府和民间的力量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对产品的安全和卫生提出了要求。到19世纪中下叶,人们除了对传统的产品质量、产品安全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关注之外,也开始将视线扩展到了包括人权、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的层面之上。随着消费者运动在全球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和对企业的威慑力也逐渐扩大,直到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全球化的消费者运动推向了顶峰。另外,国际劳工运动、环保运动、女权运动等其他市民运动,与消费者运动紧密结合,互相渗透,要求跨国公司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人性化生产,还要从伦理和道义上保护劳动者的其他权益。第二,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伴随着公司治理论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公司治理论的每一次更新都来源于对企业发展中所遇问题的针对性处理和解决,社会责任也是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由单边治理向共同治理的转变,则充分考虑到了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从理论和机制上也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现代企业理论倡导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从长远出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的长期利益呈正相关的关系,又从理念上将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到了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之内,使企业社会责任有了更为强大的理念依托。第三,经济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又形成了对劳动的压制和剥夺,造成劳资力量对比的失衡,带来贫穷的全球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又重被提起,与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及劳工运动互为支援,形成一种颇具规模的追究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刘诚博士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形式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沿革。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出现很早,亚当·斯密200多年前就对此问题进行过论证;但是,作为一场社会运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却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直接源于消费者运动的压力,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迅速发展是多重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肇始于消费者运动的压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最初表现为跨国公司制定并实施内部生产守则,内容大体上集中于消除童工、禁止歧视、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等四项基本劳工权利以及工资、工时、职业安全、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生产条件两个方面。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形式也在不断升级,开始由跨国公司自我约束的内部生产守则向社会监督的外部生产守则转变。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国际贸易存在密切联系,其纽带是社会条款。
  周长征博士从企业社会责任作为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过程的角度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沿革。他指出,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企业的一项道德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各国公众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主动承诺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仅如此,已经有一些国家开始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求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意味着社会责任将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国际贸易的领域,这主要是由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NGO)推动的。当前最着名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有两个,一个是“洁净服装运动”(CCC),另一个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已经风行全球,其主要形式不是立法,而是由企业自己制订一定的生产行为守则,以约束自己及其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
  企业社会责任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讨论点,对于其发展趋势,学者们分别从社会学、法学(主要是劳动法学)两个角度进行了探讨。
  冯同庆教授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他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施行中跨国公司、劳工、企业、政府、工会等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从劳工权益角度考察了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趋势。该研究表明,由于跨国公司、劳工、企业、政府、工会各方能够在其中受益,企业社会责任将得到更广泛的施行;又由于各方的受益是有分殊的,施行的方式呈现互有冲突又基本合作的特征;因此,劳工权益受到“超经济”侵害的现象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是,劳工权益的总体状况不会出现大的变化,其实际改善是逐步的、长时段的。
  董保华教授从劳动关系的非标准与共同雇主的角度预测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趋势使原有的劳动法调整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提出了挑战。“非标准劳动关系”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目前各国鼓励发展“非标准劳动关系”一般采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和“共同雇主”相结合的手段加以调整,二者分别从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导致雇主责任范围的扩大,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迅猛发展。
  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工标准的关系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工标准存在密切的关系,学者们主要从国际劳工理念、国际公法、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与我国《劳动法》、企业社会责任所具有的双重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全球化的视角等角度阐述了二者的关系。
  William B. Gould教授从国际劳工标准的理念出发,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工标准的关系。他首先指出,国际劳动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既是一个老的概念也是一个新的概念。推行国际标准的理念,其根源在于人们为消除剥削和虐待劳工,有时甚至是提倡工作场所的民主观念而进行的努力。国际劳工标准在适用中存在两个问题,即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以及国内法律机构对外国法律的适用问题。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贯彻国际劳工标准理念都是为了推进保护劳工利益。
  AGO Shin-ichi教授从国际公法的角度,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关系。他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国际劳工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国际劳工组织的管理委员会在1977年11月通过、1986年进行修改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原则的三方宣言就有很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涉及到劳工标准。
  黎建飞教授从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与我国《劳动法》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工标准的关系。他通过比较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与《劳动法》,认为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中有八个方面是关于劳工标准的,即,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禁止强迫劳动、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禁止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沈同仙副教授从企业社会责任所具有的双重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和劳工标准的关系,同时又提出了几个仍需思考的问题。她指出,雇员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责任对象,毫无疑问,我们在劳动标准的确立和贯彻上应该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可以将企业基于社会责任而产生的对雇员的义务分为法律上的义务和道德上的义务两种。法律的义务要求企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其经济职能。企业的道德义务要求企业履行体现雇员心目中公平或正义价值观的非强制性义务。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是互相联系的,道德义务对法律义务的意义在于它可以矫正和补充劳动标准立法中的缺陷;可以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但仍有几个问题需要思考,比如如何合理区界劳动标准中企业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如何处理劳动标准的立法和司法的关系?如何处理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国情的关系?
  周长征博士从全球化的视角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劳动标准问题。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在劳动标准方面主要是要遵守国际劳工公约所倡导的基本劳动标准,或者称为“核心劳动标准”,这些劳动标准可以分为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保护童工等五个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当主要在劳动标准方面。
  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和劳动权的保护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权的保护密切相关。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对于劳动权的保护实际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权保护范围、方式、侧重点等方面有不同的认识。
  周宝妹博士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措施和标准被用于阻碍贸易自由发展的目的,成为了非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对国际贸易壁垒并非意味着反对保护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的修改和完善应当参照国际劳工标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如何得到救济是劳动法应当规定的重要内容。法律的贯彻和执行需要来源于外力的监督。
  李涛先生从劳工知情权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权的保障进行了论述。他认为,无论企业社会责任是以哪一种话语表达方式或者是以哪一本守则出现,关键的问题就是谁来监督它的落实,监督落实的保障条件是什么,这才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劳工是企业生产的主体,这个角色是非常明确的,对于守则、规范式,包括法律制度,非常重要的就是明确劳工有知情权,而且这是一个基本的权利,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就是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在现实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也好,劳工权益保护也好,正在成为当今社会非常时髦的一个热门的流行话语;另一方面,我们也在看到这些时髦话语与劳工群体的距离其实还是非常非常遥远的。
  郑尚元教授和扈春海先生通过分析劳动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与实现形式,认为用人单位的守法是劳动权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他们认为,确立公司社会责任是使公司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权保障立法的关键,公司社会责任是将公司组织与劳动权联系起来的纽带,保护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公司法与劳动法在劳动权保障方面具有密切的关联,二者之间应建立起密切的协调关系。
  王建军副教授从劳动安全方面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权的保护。她认为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作为企业最小范围的责任来讲是职工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我们国家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因为我们国家已经连续三年事故高发。劳动者职业安全是企业最起码的责任,也是劳动者最合理的要求,当然也是政府最应该规范的。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就要保护工人的最基本的劳动权,即劳动者职业安全保障权。
  五、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途径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至关重要,社会责任的实施不能够脱离中国实际,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在客观上可以推动中国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动力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这需要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整体合力,比如说社会消费者的力量,政府的力量,社会组织的力量、雇主的力量、劳工的力量等等,我们要整合这些社会力量。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实施中的各种问题,与会专家们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郭军先生从工会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实施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贯彻,比现在现有的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的效果都直接,都明显。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实施过程中是否可以量化的问题,他认为,即使现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在研究社会责任指导性的文件,但也不是把它作为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可认证的标准来制定,因此社会责任标准不是一个认证的纯技术标准。但从工会的角度,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按现在的发展趋势也可能成为类似于劳工标准这样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性的标准。他指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路径,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现在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绝大多数都是发达国家要求不发达国家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另一个是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都在于生产和供应的低端,而不在于高端。
  石美遐教授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背景出发,指出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实质,提出了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实施问题的主要对策。她指出,中国在全球化和“入世”的双重作用下,其经济以空前的深度和广度位居全球化的前沿地带,劳动关系领域是问题的焦点地段,其突出表现之一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实质主要不在法律制定层面,而在法律的实施层面。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实施问题的主要对策有:抓着国内高层“以人为本”决策的有利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共同努力,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等;提高劳动者法律援助的可及性。
  徐小洪教授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验厂实质上是市场化实施劳动法规的一种途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验厂体现了劳资关系的变化这三个基本的命题出发,结合直接验厂的体会,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验厂中存在着以下各种各样的关系:客户与社会责任组织的关系;客户与企业的关系;社会责任组织与香港非政府组织、国内非政府组织、专业验厂公司的关系;社会责任组织与企业的关系;社会责任组织与工人的关系、如果该企业有工会,还存在社会责任组织与工会关系;专业验厂公司与企业关系;企业与工人(或工会)关系。在这整个关系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存在着正面效应和都可能出现问题。虽然验厂有许多正面效应,但验厂也存在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客户的社会责任感问题、企业做假问题、工人消极被动问题、专业验厂公司商业化问题、谁支付成本问题、与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冲突问题、谁持续监督企业问题、非政府性组织的管理问题。
  常凯教授指出,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基本操作形式是所谓“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又称“企业行动规范运动”或“工厂守则运动”。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和监督认证方式,需要改变单纯的商业运作模式。国际上的一些劳工标准的检查和认证组织,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的。但是,这种认证过程中的商业运作,也使得这种监察和认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存在一些问题。因为质量或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完全可以通过一些静态的和量化的客观指标来衡量,但劳工标准作为一种权利的实现则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而且不同的人可以具有不同的感受和评价,具有权利的主观性。如果这种认证完全由权利关系的一方控制,即由雇主提供所有的资料和证言证人,就很难保证其结果的公正和客观。如果监察和认证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也具有商业目的,把监察认证当成一桩生意,那么这种认证方式的公正和客观性将更值得怀疑。另外,一些负责认证的公证机构,其认证人员并非是劳动关系或劳动法律的专业人员,对于他们的专业资格认定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董保华教授指出,从理论上来讲,解决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施问题的最好方案是建立一种机制,由劳动者自己、消费者或者非政府组织监督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但是至少目前的阶段,工人的这种行为不被政府支持,从效果来看也没有太大的效果;中国的消费者起来推动这个运动也不可能,中国的消费者根本没有起来;非政府组织加入进来能够更有利推动这个运动,但是非常遗憾的是这种情况没有出现。现在的讨论应当是在最好没有的情况下接不接受次好的。从这种角度看,只要是次好的,或者只要有一点点好的就不必反对它。针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实施的过程,他指出,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一种认为有作用,一种认为有问题。这两个说法都是对的,有作用,也有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肯定是有作用的,不管怎么说通过企业社会认证活动,对于改善中国劳工状况肯定有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比较有限。
  冯彦君教授指出,通过接受订单进场验单来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主观上不是我们的想法,但客观上说是我们的责任。因为中国法律的实施需要多种力量,一定是一种合力,有雇主用人单位的自觉遵守,或者是被迫遵守,有劳动者为权利的斗争而努力。接受外国企业的订单,接受他们的检查,我认为这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接受这样一种履行的社会义务,这当中恰恰体现社会人、经济人角色互动。为了拿订单就得接受人家对扮演社会人角色最低法律责任的履行,这是有意义的。至少在中国漫长的转型期里,虽然不是理想的,但是必须要容忍,因为它有它的基本意义。在当前这样一个时期,中国经济走向国际化要竞争,要扮演经济人角色,当然也要对其进行规范,我认为正面的意义是积极的,当然也有负面的问题,怎么规范就是一个问题。
  鲁英副教授指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当然愿意接受最好的,但这里有个前提,就看你有没有能力去改变环境。现在对于中国的状况来讲,我们到了厂个文明冲突的一个时代,还有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企业的诚信,企业的守法,还有执法的问题。我有25年律师的经历,现在做劳动法,接触过200多个案例,真正体会到现在中国劳动者确实处于非常劣势的,所以我觉得讲企业社会责任,还是要避免一种贵族化的倾向,我们既要把最好的东西接受,但是也要考虑当前我们的执法环境和劳动者的历史地位。
  陶文忠副教授从社会责任运动和中国劳动关系体制重构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进行了研究。他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有许多不对称、不协调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理论和作用范围的不对称,就是最需要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地方,特别是那些生产条件比较恶劣,需要履行社会责任的中小企业没有覆盖到,它主要是从跨国公司生产链这个角度来的;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动机和动力不对称,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动力是品牌公司所面对的公平社会外部压力,但是对真正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说,实际的动力是订单受益。第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和路径不对称,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性的东西,但是实施的路径是商业性的,所以往往可以看到社会责任可能的结果与其名称里面的要求不对称。第四,企业社会责任期望和结果不对称,从社会责任认证主要的内容来看,核心的部分是工人权益,但是实际上支付这样一个认证费用之后,可能损失恰恰是工人的权益。第五方面不对称是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真正付出成本是下游制造商,获得收益的是品牌拥有商。
  此外,李朝先生在点评Gould教授和AGO教授的报告时,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和研究的情况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南正在逐步变成法律规范。然而,尽管企业社会责任正在逐步具有法律的特性,但它不能取代或者代替一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就中国而言,应该密切关注这一趋势及其对中国法律发展造成的影响,即要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对中国法制化进程将会是一种促进还是阻碍?”。他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劳动法制还需要发展和完善,中国实施和执行劳动法还面临很多挑战。当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时候倡导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会加强政府保护工人权利的职能吗?还是它只是给予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更多制定自己标准的权力,而对政府权威造成挑战?这样的问题反映出了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困难。虽然CSR有很多的标准形式,包括企业中关于行为和道德标准的章程和政策,企业和工人组织发布的多边规范,但是在西方经常用到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形式,常被看成是超越法律义务的,由企业倡导的一种宽泛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议。由此看来,如果把CSR看成一种超越法律义务的企业自愿承担的责任,那么劳动关系各方首先应该承担起劳动法上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只是补充、而不是代替企业的法律责任。否则,就如Alan教授所说的,CSR可能会成为企业的“一块遮羞布”。
  正如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张鸣起书记在致辞中所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严肃的话题,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举办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研讨会,共同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和国家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我们采取措施、实际应对、不断推进社会企业责任的进步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国际研讨会,在各国学者的积极参与下,对企业社会责任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探索,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当然,由于各位学者的知识背景和文化背景以及观察问题角度的差异,在许多问题上观点并不一致。但也正是在一定共识上的分歧和争议使得本次讨论会具有了推动劳动法学更加繁荣的重大意义。
  本综述根据与会代表提供的论文和研讨会主题发言讨论记录综合归类整理。

中外法学京553~563D413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叶静漪/肖京20072007
叶静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京,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作者:中外法学京553~563D413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叶静漪/肖京20072007

网载 2013-09-10 21: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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