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外贸企业与国民经济的利益差异及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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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而政府则以整个国民经济利益最大化为调控目标,经济政策的设计制定要考虑企业与国民经济的利益关系,把二者尽可能统一起来,使企业追求利润的努力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下面按这一思路分析一下出口退税与“假亏”出口商品问题。
      一、“假亏”与实亏”
  作为局部和个体的外贸部门和企业与作为全局和整体的国民经济在经济利益上并不总是一致的。外贸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虽能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但也会使双方利益上的不一致表现得更为突出。“假亏”出口商品就是这一矛盾的反映。下面举例说明:
     A商品   B商品   C商品 美元牌价  8.27元  8.27元  8.27元出口换汇成本 8元    9元   10元 外贸盈亏  0.27元  -0.73元  -1.73元生产部门利润 1元    1元    1元国民经济盈亏 1.27元  0.27元  -0.73元
  假设A、B、C三种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分别是8元、9元、10元, 按照现行汇率(1美元=8.27元人民币)计算,A商品是赢利商品,外贸企业愿意经营;B和C都是亏损商品,每换回1美元分别亏损0.73元和1. 73元,企业会停止经营。这是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若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来看,盈亏的界限就不同了。假设A、B、C 三种商品每出口换汇1美元给国内加工业提供的纯利润都是1元人民币,那么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B商品不是亏损商品,而是赢利商品,每出口1美元可以为国民经济提供0.27元人民币的效益(1元-0.73元=0.27 元)。这就是所谓的“假亏”出口商品,即从外贸企业来看是亏损,但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是赢利的出口商品,很显然,如果停止出口这种商品,虽然可提高外贸企业的效益,但对国民经济是不利的。而C 商品则是“实亏”或“双亏”商品,每出口1美元会使国民经济亏损0.73元(1元-1.73元=-0.73元),一般来讲,停止出口此种商品对国民经济和外贸企业都是有利的。
  对“假亏”商品怎么办?如果任由外贸企业选择出口赢利商品,那么这部分“假亏”商品势必会被淘汰,从而对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发生不利影响,进一步考虑国家税收、社会就业、国内人均收入等因素,则减产或停产的负作用会更大;如果国家以行政手段促使外贸企业负亏经营,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如果让生产企业降价让利,因为生产企业利润微薄,且可能是由多个加工环节形成,加上目前国内工业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呈扩大趋势,不少企业靠微利产品补偿亏损产品以维护生产和就业,这部分利润也很难挤让;让生产厂商自营出口可以部分避免假亏矛盾,但如果有些零部件是外购或委托外加工的,仍会出现假亏问题,况且不是所有厂家都愿意或能够自营出口的,那样可能会使许多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升高。因此出路恐怕只有两个:一是人民币汇率下调,使“假亏”商品变为不亏;二是由政府对这类商品的出口给予扶持。
  用下调汇率来解决“假亏”出口商品问题是下策:首先,人民币汇率下调会使进料加工的成本提高,而出口价格却不能同步提高,从而使加工利润减少或无利可图,现今进料加工已占我国出口的1/3,我们不能“拆东墙补西墙”;其次,在我国目前的进口商品中,生产资料大约占85%,汇率下调后高价进口生产资料会推动国内产品成本和价格上升;最后,即使汇率下调不产生上述副作用,也不能根本解决“假亏”商品问题,它可以使原来的“假亏”商品变为不亏,但原来的实亏商品在新汇率下有一部分又成了新的“假亏”商品,该如何对待?因此,用下调汇率来解决“假亏”问题,“后遗症”很多,且没有止境。那么,解决办法只剩一个,就是由政府对“假亏”出口商品给予扶持,让外贸企业经营这些产品有利可图,政府则用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国民经济效益。出口退税就是政府扶持出口、协调企业与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得失
  出口退税是各国政府基于消费地征税原则,为保持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把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出口厂商。我国的出口退税始于1985年4月,自1994年1月1 日国内全面推行增值税后,出口退税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也设置三档税率,即一般商品的退税率为17%,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为13%,农产品、煤炭等为6%。后由于出口增速较快, 使财政部每年拨备的退税资金与实际应退税金额出现较大缺口,如1994年退税预算为448亿元,实际应退税款715亿元;1995年退税预算550亿元, 实际应退税款(含上年结转)达1100多亿元,财政部难以负担和兑现,加上不少地区发生骗税违法活动,政府不得不暂停办理退税,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并于1995 年7月1日和1996年1月1日两次调低上述三类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分别调为14%、10%、3%、和9%、6%、3%。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的货币大幅贬值,为缓解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的沉重压力,政府又小幅调高部分商品(如纺织品、船舶)的出口退税率。
  对于出口退税的利弊得失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出口退税弊大于利,其理由一是外商往往以此为借口向我国出口企业压价,出口企业并未获得退税利益,利益流失海外,徒增政府退税负担,还有招致他国反倾销之虞;二是骗税难以禁绝,不如釜底抽薪,取消退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口退税确有必要,目前的退税比率太低,出口商品达不到零税率,使我国产品处于不利的国际竞争地位,应当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恢复到原先水平。
  笔者认为,出口退税作为政府调控出口的一种有力手段,不应轻易放弃,退税中发生的骗税等问题,可以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完善退税制度、加大惩戒力度来解决;至于退税比率,并不一定要追求出口商品零税率,而应以商品出口是否“假亏”以及亏损的幅度为主要考虑因素。
      三、政府选择与国际惯例
  出口退税与出口现金补贴同为政府鼓励出口的措施,但前者基本为国际社会认可,而后者则被各国视作商品倾销措施。出口退税是政府把出口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所纳税款退还出口厂商,因为按生产地或消费地征税属一国主权,他国无权干涉,虽然这是一种有利于出口的税制设计,但在性质上与现金补贴是不同的。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虽然把政府赠款、贷款、债务免除、退税、免税、外汇留成、政府采购等都笼统列为出口补贴形式,但对出口退税基本认可,如附件Ⅰ和Ⅱ中规定:如果累进间接税是对出口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投入(弥补正常损耗)而征收,则出口产品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可以被豁免、减少或延期;允许出口产品生产消费投入品的进口税费的减免或退还;补贴仅指对有关出口产品生产和分配环节的间接税的豁免或减少超过对那些在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环节的征税。因此出口退税一般不会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报复。
  我国取消出口补贴、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尽管这一制度还有待完善,但有两点是应当肯定的:一是使用这种国际通行规则大大减轻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所受压力,发达国家不能借口“反补贴”任意实行贸易限制和制裁;二是作为一视同仁的出口扶持措施,对众多出口企业是公平对待的,无论赢利还是亏损,都享受同样的退税比率,这与80年代不亏不补、亏多少补多少、奖懒罚勤的补贴政策相比是大大进步了。
  人们往往把政府对出口产品的扶持与“大锅饭”联系起来,视作外贸部门高成本低效益的根源,实际上扶持与吃“大锅饭”没有必然联系,仍然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比如政府对假亏产品提高退税比率,使其成为可赢利产品,用经济手段引导企业扩大这类产品的出口,并未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按照平均换汇成本给各种假亏产品确定退税额,企业出口同样数额的产品,不论多亏、少亏或不亏,拿到的退税数额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为国家利益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补偿,企业自身造成的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己负责,这仍是自负盈亏。
  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合理确定各类出口产品的退税比率,实现国民经济效益最大化。笔者认为:可以在对出口产品普遍给予较低比率退税的基础上(如目前的9%或更低),对假亏出口商品实行较高的退税比率,这里需要解决退税对象认定、退税比率(金额)、退税实行期限等问题。
    1.退税对象
  退税的对象是出口产品,而不是出口企业,因而需要对各种出口商品分别测算,算出其平均换汇成本及生产部门的平均加工利润,了解哪些产品出口有赢利,哪些是“假亏”,哪些是“实亏”,再考虑合理利用资源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确定哪些商品该予以扶持,哪些商品不该扶持。一般来讲,对“假亏”商品应予以扶持,对“实亏”商品不应扶持,但也应当有发展的眼光,要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和动态比较利益,不能只看眼前利益。有些新兴工业部门的产品,由于生产技术尚不完善,初期投入资金多,市场狭窄而不稳,目前出口可能是“假亏”甚至“实亏”,但从长远来看有潜在比较优势,换汇成本会不断降低,将来能带来大量出口利润,则不但“假亏”要扶持,即使是“实亏”,只要其出口有利于国民经济长期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应该扶持。但有些“夕阳工业”产品由于生产技术陈旧,市场需求萎缩,价格下跌造成出口亏损,即使目前尚是“假亏”,也不应扶持,因为这类产品没有发展前途,扶持的未来收益是零。
    2.退税期限
  对特定出口产品实行较高退税比率的期限,应主要根据各种产品的生命周期而定。退税的主要作用是扶持某些出口产品度过其成本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的困难阶段,因此不应是长期的,而应是短期的,退税的比率也应是递减的。一般来说,对刚投产的新产品,期限可以长一些,对将进入成熟期的产品,期限应定得短一些。退税期限的规定应能刺激生产企业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生产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和产品换汇成本,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特殊退税待遇。
    3.退税比率(数额)
  退税比率(也可以技术折算为一定数额)应视具体商品而定,在该商品平均换汇成本的基础上加一定利润做为标准,核定退税数额,使外贸企业经营该商品有微利可图。譬如前述之B商品, 若政府欲使外贸企业出口1美元获得0.20元人民币的利润,就应以9.20元(9元+0.20元)为标准给予该产品每美元出口0.93元(9.20元-8.27元)的退税,企业不论多亏、少亏或不亏,都按出口金额取得这一定量补偿。财政部门虽支出0.93元,却保住了生产部门的1元利润和外贸部门的0.20元利润,因而整个国民经济的赢利水平得到提高。
  由于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经营好的企业出口1 美元收益会高于0.20元人民币,经营差的企业收益则低于0.20元,甚至无利可图,放弃经营。这样,各种扶持产品的出口也会向出口该产品效益好的企业集中,从而有利于外贸部门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为退税金额的逐步减少以至取消创造条件。
  有一部分假亏出口商品在按最高比率(17%)退还增值税后,外贸企业可能仍无利可图,这就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给予进一步扶持。众所周知,我国企业负担是税、费各半,税率并不高,但加上名目繁多的收费,企业负担沉重。收费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可否由省级地方政府比照出口退税率的一定比例(如1/2)确定出口退费率,在其限度之内对本省某些假亏出口商品给予进一步的扶持。由于维持假亏商品出口的主要受益方是地方经济,能增加当地生产部门利润,增加就业和人均收入,繁荣市场,增加税收,因此地方政府承担一定的出口扶持责任是合理的,从效益分析来看也是舍小取大,得大于失。“出口退费”也不是没根据的:既然可以采用消费地征税原则,也就可以采用消费地收费原则,对出口商品退还其生产、分配、流通环节所缴纳的各项间接收费是合情合理的。今后可以考虑在提高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的基础上,把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移交到省级财政,这样既有利于把出口企业与地方经济结合为利益整体,充分发挥出口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从一个省区出发也便于计算平均换汇成本,进而确定假亏出口商品的种类和不同的退税(费)扶持力度。这项工作因政策性强、技术性强,要统筹兼顾,不宜再分解到市、县地方政府。
      四、思考与建议
  如果我们不采取扶持措施,随着假亏商品的减少或停止出口,外贸企业为完成出口指标、维持或扩大经营规模和赢利,势必要争夺其他赢利商品的货源和客户,“过度经营”会加剧对内抬价抢购、对外削价竞销,必然使部分赢利商品进入假亏或实亏商品的行列,对国民经济利益造成进一步损害。
  当然,区分假亏商品、确定退税比率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从各种商品国内(或省内)平均换汇成本的计算,到生产加工环节利润的厘定,需要做大量琐细具体的工作,如果再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就业影响、资源消耗等因素,则计算必定会更为复杂,有些也难以精确,恐怕要依靠技术经济专家的测算或估算。笔者在这里主要想指出假亏商品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起大家重视,至于问题的解决还希望有关方面专家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因为这一矛盾靠市场机制本身是难以解决的,经济规律自发作用的结果会损害国民经济利益。
  依笔者浅见,如果我们能大致认定某种出口商品为假亏,就应当给予退税扶持;如果估算的退税比率可高可低,应当就高不就低。因为维持假亏商品出口是我们的主要利益所在,假如退税比率高估,这部分利益为出口企业所得,从国民经济来看不是损失;假如退税比率低估,不足以让企业“扭亏为盈”,使这些产品的出口中断,国民经济必然蒙受损失。当然,对那些亏损幅度大的实亏商品不应给予任何退税,因为那些是“双亏”商品,停止出口利大于弊,退税既消费财政资金,又误导资源配置,影响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笔者也不反对一些同志提出的出口退税“马太原则”,即对出口效益好的商品应提高退税比率以鼓励扩大出口,目前国内生产能力过剩和商品供给过剩的情况日趋严重,增加出口可多实现一部分商品价值并对国民经济有良好的乘数推动作用。但相对而言,笔者认为对假亏出口商品的扶持鼓励更为重要,因为对于赢利商品,出口企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自然会想方设法增加出口,政府可以顺水推舟,给予鼓励,也可以顺其自然,听任市场机制去引导企业,出口不会减少;而假亏商品却如逆水行舟,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推动,出口必然减少或停止,其结果得失是不言自明的。
  再分析一下“少征多退”问题,即退税金额会超过征税金额。事实上,在执行足额退税、商品零税率出口的许多国家,“少征多退”是一种普遍现象,因为纳税是企业行为,难免有少数企业瞒报少缴,而退税是政府行为,本意是鼓励出口,自然不会“逃避”退税责任,征不足与退足之间必然形成差额。对“少征多退”这种“制度渗漏”各国一般是默认的,不致产生贸易纠纷。关键是财税部门对退税的“收支”分析判断,以一部分退税支出换取生产规模扩大的税收增加和市场繁荣的税收增加,是以小换大,并不单纯是一种“支出”,如果不愿支出这笔费用,坐视“假亏”商品减少以至停止出口,从表面上看出口亏损减少,外贸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政府也没有花钱,但实际上将加重财政在其它方面的补亏负担,显然不符合国家全局利益。应在各方面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参照国际规范,制定适当的退税办法,确保假亏商品的出口,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
国际贸易问题京11~15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兰宜生19991999兰宜生,复旦大学 作者:国际贸易问题京11~15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兰宜生19991999

网载 2013-09-10 21: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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