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现代保理业务作为一项综合性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欧美市场的商品交易中。身处买方市场的各国出口商如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争取并稳定客源?其中的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固然重要,它们的高低、好坏往往关系到交易能否成功,但更为重要的是出口商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来迎合进口商,从而减少其资金的占压与费用支出,降低其风险。作为为商人提供服务的银行,要做到适应这一变化,更好地支持客户业务的发展,就必须发展新业务,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或承兑交单这一适应买方市场要求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通过银行提供应收帐款管理、销售信用控制、坏帐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各项服务,可使出口商对建立在正当交易基础之上的售后分户帐管理、款项催收等大量工作能够有效转移;同时由于银行能够通过资信调查等手段对买方核定信用限额,从而可使出口商转入的已核定的应收帐款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在需要时可获得银行融资。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出口商自己销售、自己催款等工作,降低了出口商自己承担买方信用的风险,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难题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还是一项较新的业务,它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与国外相比,我国银行在这项业务的开展上存在着很大差距,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银行的客户——出口商对保理业务的了解不够。
面对买方市场下的激烈市场竞争,国内出口商仍然习惯于以往传统的信用证方式出口商品。同时,我国现阶段的商品出口大多仍集中在一些国有外贸公司手中,尽管伴随着外贸体制改革,国家下放和扩大了一些工贸企业的产品出口权,但并非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事商品的出口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这些企业在出口方面的忧患意识不强,竞争观念淡薄,防碍了它们对新业务的认识与接受。
其二,我国银行对新业务的接受能力不足。
国内银行,除了中国银行外,大多是在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从事国际业务的。时至今日,这些银行无论在业务规模上,还是在服务水平上,与国外银行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由于业务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国内银行大多仍满足于以往的传统服务方式,造成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存在不足。
由于银行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存在不足,加上国内银行习惯于多年来使用的传统结算方式,如LC,D/P等,因此在新业务的推广宣传方面也存在差距,致使这项新业务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国内的出口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以双保理机制出现。因此,国内银行开办此项业务时,更多地需要得到国外代理行或联行的支持与服务。由于我国银行大多开办国际业务的时间较短,因此其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在数量及地区分布上存在着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银行对这一业务的认识和使用。
其三,国内银行开办此项业务面临的风险较大。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方式基础之上的。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并销售商品后,由于保理业务项下银行的坏帐担保,出口商在银行已核准应收帐款额度内的风险通常是转移到银行的,因而银行面临的风险就非常大。这就需要银行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正确评估客户信誉。但由于国内银行的国外代理行少,且分布不匀,因此国内行开办此项业务时便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造成自身风险较大。
其四,我国在鼓励出口方面的措施仍存在一定不足。
出口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因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鼓励企业出口方面都给予多形式、多方面的支持。我国在这方面虽然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由于其限制条件较多,且配套措施跟不上,因此国内出口商较难采用赊销或D/A方式出口商品,保理业务难以开展。
二、我国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采取的措施
在现阶段,世界上较发达的欧美国家间的现汇贸易大多采用O/A或D/A方式成交,银行在这些地区开办的保理业务获得了很大发展。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以及金融业的对外全面开放的形势,面对国外银行业的激烈竞争,我国银行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挑战。
第一,统一认识,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
银行应宣传保理业务的优势,积极推广这一业务,使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到,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只有采用更加灵活方便的方式(O/A,D/A)开展贸易才能占领并扩大市场,银行开办保理业务的基础才能坚实牢靠。
第二,加强银行的自身建设,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前提。
一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使其熟练掌握此业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才能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风险。
二是加大国外代理行的建设与发展。出口企业的国外客户分布比较分散,客户自身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国内行只有广泛利用国外代理行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才能尽量减少自身面临的风险,才能加强对国外客户的了解,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前提。
第三,加强国内行的风险调控机制的建设。
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与发展,银行应加强对国外客户的了解,建立国外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不同国家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分别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额度,并且对出口商提供多少不等的融资服务,以使银行的工作处于主动有利地位。
第四,坚持保理业务与政府有关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协调运用。
现阶段,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出口而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大都是以短期综合保险为主,这恰恰与保理业务的发展基础相吻合。为了减少出口商乃至经办保理业务的银行承担的风险,银行应鼓励出口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多采用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商品。这样,一方面出口企业顺应了市场的需要,有利于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国内行在提供保理服务后的风险也可以有效转嫁,从而使银行面临的风险降低,为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增加,融资扩大。两项措施的有机结合,可以促进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这一业务的进一步推广。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F62金融与保险王学龙20022002王学龙 天津财经学院金融系 作者: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F62金融与保险王学龙20022002
网载 2013-09-10 21: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