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命伦理学及若干问题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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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生物技术的进步,使医学、生物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难题,并对传统的伦理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是生命伦理学产生的根本原因。生命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对医学伦理学的扩展,是将伦理学应用于解决生物医学技术引起的难题和挑战的。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和迅速发展反映了人类对新技术的使用进行社会化控制的要求。本文从生命伦理学基本原理及目前生物医学技术发展趋势出发,对由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若干社会化问题予以较为全面的分析,并试图寻求其中正确的、合乎伦理道德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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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生命科学进入了一个展新时代。它以DNA 重组、细胞融合等技术,即以遗传信息操作技术为焦点,迅速形成一个领先的新技术群,并向生物学、医学以及其它产业部门开拓其新的应用领域。生物技术的加速度发展已不只是生物学家探讨的课题,它开始冲击并破坏世界科学的纵向结构,不只给科学技术,也给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和有关的资源及其战略等增添了新的难题,对传统的科学、伦理道德、社会的界限提出了新的挑战〔1〕。 为解决这类难题和回答这种挑战,几乎与生物医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学科得以产生,并对人类如何应用新技术寻求更好发展予以道德行为准绳的规范。
   1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及其发展
  本世纪七十年代蓬勃兴起的生物医学技术大大增强了专业人员的力量和知识。以前人们不能做、甚至不敢想象的事情现在似乎一切都是那么简单,如应用现代先进的医学技术是否能使垂死的病人继续存活,产前的胎儿检查是否能决定一个新生命的诞生,人体器官移植、试管婴儿的法律保障,等等。生命伦理学就是为解决现代生物医学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难题和挑战而产生的。1969年,在美国纽约成立了一个社会、伦理学和生命科学研究所, 现在通称为海斯汀中心(The HastingsCenter)。生命伦理学(bioethics)一词第一次是由Potter 在他的着作《生命伦理学:通往未来的桥梁》提出的〔2 〕。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由两个希腊词构成:bio(生命)和ethike(伦理学)。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也涉及到与之有关的动、植物生命。伦理学是指对道德的哲学研究。所以生命伦理学可以定义为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和卫生保健领域内乃至影响整个社会的人类行为进行的系统研究。〔3〕
  事实上,生命伦理学又是医学伦理学的扩展,较之现代意义的医学伦理学有着更广泛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关于所有卫生专业提出的医学伦理学问题;二、有关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的伦理学问题;三、广泛的社会问题,如环境和人口伦理学等;四、有关动、植物的生命问题,如动物实验和生态学中植物保护的生命伦理学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医学伦理学是义务论的(deontological), 而生命伦理学则是价值论的(axiological),即基于更自觉的价值理论〔4〕。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就是由于原来作为绝对要求的道德本身出现了问题,这样就要求系统地批判、审查传统和现今的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符合现代生物科学技术发展的价值理念。
  生命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以规范伦理学理论都对它有影响。同时生命伦理学也蕴含着元伦理学问题,而且生命伦理学还与社会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有关〔5〕。此外, 生命伦理学还与一些概念和事实问题纠缠在一起。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反映了对新技术的使用要进行社会化控制的要求,生命伦理学是涉及人类生命领域的决策的理论基础。它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多种学科在其中交叉,生命伦理学与其相邻学科的关系可用下面的图解加以说明(图1)。
  (附图 B2970702.JPG
  图1 生命伦理学与其交叉学科的关系(图中阴影部分示为生命伦理学)
   2 现代生物技术对生命伦理学的挑战
  现代自然科学主要划分为物理科学和生命科学两大门类。生命科学既研究各种生命活动的现象及其本质,又研究生命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本世纪五十年代分子遗传学一系列的重大成就促进了分子生物学的兴起和发展,随后由于DNA重组、单克隆抗体、PCR等生物技术的应用,使得生命科学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除了成熟技术和正趋于完善的技术已应用于家庭、农业与工业生产中之外,生物技术也可能促进医疗革命。总之,现代生物技术发展惊人,前景辉煌。和其它新技术和创新技术一样,生物技术的发展及其预示的效益将会提出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生物学研究的发展和生命伦理学等诸多方面。
  围绕着生命的主体人来说,现代生殖技术使人类能够实现以前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在强调利用各种避孕技术控制生育从而健全社会发展的同时,堕胎和绝育的合法性仍是个很值得争议的社会性问题;围绕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对治疗不孕的贡献的同时,相继而来的又是胎儿归属和代理母亲的权益保障问题;在实验室内使胚胎成为研究材料,使之生长到不同的发育阶段再予以相应的科学实验,等等〔6〕。 这些生物、医疗技术上的既存和潜在的可能对传统观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并提出了许多伦理学上的难题,而事实上这些难题的提出和解决又需要我们以辩证的目光加以看待。首先,生殖技术操纵并干预了传统上认为的不应由所谓技术干预的自然生殖过程,但这些技术的运用往往是为了解决不育和优生的个人和社会的目的。其次,那些想通过无性生殖创造所谓的希特勒或诺贝尔奖获得者无性系设想的人,恐怕又是犯了一个形而上学的错误,因此他们只把人本身单单视为“生物的人”(human—being),而忽视了作为“社会的人”(person)这一人所扮演的社会性角色〔7〕。因此,为更好地处理生殖技术引起的种种伦理学问题, 就需要在伦理学基本理论的后果论和义务论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要尽可能地把人类传统的道德价值与为人类自身带来的最大的幸福和收益结合起来。
  生物医学技术进步引起的伦理学问题,生和死是其较为关注的两极。对于一个垂危而自身又倍感痛苦折磨的人,采用先进的生物医疗技术去挽救是对这些临终病人的“延长生命”,还是“延长死亡”呢?安乐死是不是符合人类的伦理道德呢?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得给死亡下个明确的定义或标准。传统的死亡的概念是指心跳呼吸的停止,但是这种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在实践中时有反常。1968年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停止自发呼吸;动脉压陡降和脑电图平直即“脑死”。这是有关死亡的新概念,即从传统的心脏呼吸概念过渡到中枢神经系统概念。而完善的神经中枢系统又决定了一个“生物的人”能否同时也具有其“社会的人”的固有属性。所以关于死亡的法令,由于各国对死亡的对象是“生物的”还是“社会的”概念的定义不同而有相应不同的标准。“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义为无痛苦的死亡。现指有意引致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他的医疗的一部分,有时也译为“无痛苦致死术”。虽然安乐死有它一定的伦理学根据(濒临死者免受痛苦、有利于死者家属以及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再分配等),但是执行起来却有着主动和被动、通常与非常、有意与无意和自愿和非自愿的区别。许多国家虽然都以法律规定禁止医生施行主动安乐死,但又积极提倡在医院成立“伦理学委员会”对安乐死的执行加以审查,似乎想从自然的人的存亡与人为的法律判定这一矛盾之间寻求一种最合乎伦理道理的解决办法。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还涉及到动、植物的生命,而对这些生命的看待往往又是站在人类这一立场上的,因此它们的存在与发展时常被人所忽视。濒临物种的增多与人类文明的巨大发展相伴随似乎是对生命伦理的一个莫大的嘲弄!所幸的是,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已逐渐涉及这一领域,“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国际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成立以及相应的国际条例、法令的颁布,预示着人类在寻求更好的自身发展同时,开始对我们赖以生存的伙伴加以关注。这方面最有意思的事例是反映在如何正确对待实验动物的问题上。实验动物最早的广泛使用是为发现大量的人类疾病起因于传染原,具有深远意义的是使用动物去确定那些流行疾病的基本性质,临床研究也无可估量地得助于对实验动物及其离体器官所做的生理机制与各种反应的研究。如果没有精心设计的、合乎人道地进行的在动物上的研究,就决不会得到在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上的巨大进步。但是哪些算实验动物而哪些又不算,这是个困难的哲学问题。成熟迅速的果蝇是用于审查自然选择过程和诸如X 射线这类起作用的因素对遗传影响的特别有意义的工具;精心的兔近交提供了关于各个人类亚种对结核病不同的易感性的线索……〔8〕。似乎凡是动物, 只要它不是濒临灭绝并受法律保护,就可被人类作为实验对象加以利用。而一旦被作为实验动物,这一生命自然生存的的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就受到了破坏,至于二战中法西斯用人作为实验对象则更是丧失了伦理道德、令人发指的兽性行为。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动物保护主义者也不能走向极端而妄自批驳动物实验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因为当人们考虑反对活体解剖动物论者的动机的时候,家畜和爱兽的健康却也从得到这样的实验的知识中受益不浅,这真是个最大的讽刺。一个较为合理的设想是:人类和动物同样地将继续受益于使用动物来做基础的生物学研究和利用动物作治疗人类疾病的模型。
  多学科交叉作用使得生物技术在二十世纪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未来的二十一世纪则更是生物学及其边缘学科主宰的世纪。然而伴随生物技术的日益发展,许多有关生命伦理学方面的问题也日渐暴露。除了上述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外,还存在着很多有关制约生命科学发展的危机。例如:当制成DNA重组分子的可能性一经判定, 立刻就听到了警告:因为当居心不良者干预遗传工程时,情况就明显不同了。对用遗传工程方法制成对人有危险的微生物或是新种生物已不再是什么科幻电影所反映出来的人类对未来的恐慌,生物武器和毒素的研制和使用尽管与科学的道德规范相违背,但已确确实实地出现在具有毁灭性的世界军事战场上。而且,可能尽管人类的本意是好的,但由于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必要的防患意识,使得生物技术产品的作用与人们的期望背道而驰。比如酞咪哌啶酮(早期一种能导致精神疾病的镇静药)、致癌化合物、杀虫剂如DTT以及现代生物技术的其它产品, 它们都是难以纠正的灾难的根源。所有这些都应使我们充分认识到,人类在改造和创造世界的同时,也承担着如何使人类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3 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赋于人类的自由和责任
  诚然,现代生命科学和其它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更好地认识自身和周围世界创造了自由的活动空间。自从阐明了基因本身即DNA 的化学结构以来,分子生物学的迅速发展,对“自由”这个人类进化的产物已经可以用“信息”这个概念来掌握了。例如,在现代人类遗传学中把人类迄今所蓄积的信息区分为DNA信息、大脑信息和体外信息三种。 前两种信息的增加是基于人类及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进化结果,而这一进步则又通过语言、符号和今天的计算机等介体迅速地蓄积了可称为人类文化的体外信息。现代科技的显着作用就是无限地蓄积体外信息并有可能给人类以无限的自由。
  但是,由于错误使用生物技术而造成的各种公害,使我们了解到自然环境内在调和能力的界限,即通过DNA 信息所进行的生物制约比预期的更为严格。因此,为了建成更优良的人类生存环境,从根本上来说需要蓄积与DNA不相矛盾的体外信息,而这就要求从医疗卫生政策、 生命伦理学和人类价值的三体关系来研究人类所承担的责任。 正如Pellegrino所指出的,制定卫生政策是为了帮助我们控制生物医学技术对个人保健的无限制使用;实现医学知识收益的公正分配;以及使医学知识的使用有益于目前和未来时代〔9〕。 生命伦理学是卫生政策与人类价值之间的桥梁,它考察所作出的选择是在道德上的正确性,并且谋求解决在作出选择时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价值冲突。
  那么,生命伦理学向人类提出的责任到底又有哪些呢?特别是在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日新月异的时候,我们对未来又肩负着何种责任和使命呢?
  首先,应是对生命伦理的正确阐释,特别是在生命科学的发展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之间发生这样或那样矛盾的时候。
  第二,应制定规范性的国际法规和具有法律性的国际条例来限制和制止生物技术的滥用,这在当前尤为重要。
  第三,应加强对不正当使用生物技术的防护手段,并努力加强和促进各行业部门间以及国际区域间的紧密协作,以尽量避免和对付突发性的灾难。
  第四,应积极提倡有关生命科学、生物技术与其它学科和技术的共同的协调发展,特别是鼓励一些交叉、边缘学科的研究逐步走向成熟。
  现在,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对人类社会化趋势的需求,生命伦理学已成为生物学家、医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立法决策者乃至整个公众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在处理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只简单地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要求来决定什么该做以及该如何做。因为我们不能将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只简单地归结为技术问题,否则必然会导致歪曲、否认生命伦理学以及社会控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生命伦理学问题与生物医学技术问题两者之间联系得是如此紧密,所以又不能脱离生物医学的实际而将生命伦理学的某些结论强加于生物医学家的头上。因此,如何运用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理来指导生物医学家们的工作,以及现代生物医学技术该如何延着正确、有效的轨道发展,这其中充满着辩证的哲学思辨过程。
   * * *
   参考文献
  〔1 〕阿尔贝—萨松:《生物技术——挑战与希望》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6年。
  〔2〕Potter Van P.,Bioethics:Bridge to the Future. Engelwood Cliffis:Prentice Hall,1971.
  〔3〕Reich W.,Encyclopedia of Bioethics.vol.I-IV.NY:The Fre Press,1978.
  〔4〕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5 〕奥米里扬诺夫斯基等编:《现代自然科学中的哲学思想斗争》,商务印书馆,1987年。
  〔6〕轻部征夫、香月祥太郎、远藤勋:《生物技术的挑战》, 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87年。
  〔7〕傅世侠、张昀:《生命科学与人类文明》,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8〕顾方舟、卢圣栋:《生物技术的现状与未来》, 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大学联合出版社,1990年。
  〔9〕Pellegrino E.,Keynote Address. In: Bankowski Z. andBryant J.eds.,Health Policy,Ethics and Human Values. CIOMS,Switzerland,1985.
  自然辩证法研究京21-24B2科学技术哲学孙俊辉19971997孙俊辉,1972年生,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邮编:上海 200031   (本文责任编辑 马惠娣)*       作者:自然辩证法研究京21-24B2科学技术哲学孙俊辉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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