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思想的伦理内涵及其现代价值

>>>  古風悠悠—傳統政治與精神文明  >>> 簡體     傳統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1—0009—05
  “中和”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中华民族特有的道德哲学和生存智慧。它所蕴涵的目的善和手段善,在理论上能促进伦理学创新;在实践上有利于和谐文化建设,对巩固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作用。
  一、“中和”思想的伦理内涵:目的善和手段善有机统一
  从字面看,“中和”由相对独立的“中”和“和”两个字组成。《说文解字》对“中”的解释是“内也”、“正也”。前者指“喜怒哀乐之未发”(《礼记·中庸》)的“不偏不倚”(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状态,这是本体意义上的“中道”。后者指“发而皆中节”(《礼记·中庸》)的“无过无不及”(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状态,这是方法论意义上的“适中”、“时中”。《说文解字》对“和”的解释是“相应也”、“调也”。前者指声音相和,后者指五味调和,二者共同的特征是“和而不同”,是不同元素相配合的矛盾均衡状态,是多样性的统一。
  从实质看,“中”和“和”所具有的基本含义正好表明,“中和”是目的善和手段善的有机统一。“和”作为价值观,表征事物存在的最佳状态,它所具有的和谐、协调、平衡、秩序、协同、和合性质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价值取向和追求,这种取向和追求对人类而言,是终极意义的“至善”;“中”作为方法论,表征事物存在的最佳结构、最佳关系和最佳行为方式,是中华民族建构和协调主客体关系的最一般方法论原则。中国传统的“中和”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对中间的命中,在过度与不及两种恶之间”。即所谓“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1] 不谋而合。“中和”思想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伦理内涵。
  作为目的之善,“中和”蕴涵的价值目标是追求人、自然、社会、民族、国家等各要素之间的和谐统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传统中和观认为,人与自然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天地万物与人的本性具有内在统一性。庄子说:“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张载也说:“天人之本无二”、“天人不须强分”,因为“乾称父,坤称母……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西铭》)天地自然是人与万物的父母,天地人同处宇宙中,天地之性即人类之性,人与万物同源,人与万物一体,所以,二者应和谐相处。《周易·乾·象》中曾言:“保合太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亦即只有保持天时节气的中和状态,才能化生万物,使天地自然呈现出美好、安宁的祥和景象。同时,人类还要“明于天人之分……不与天争职”,(《荀子·天论》)须“仁民爱物”,即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礼记·中庸》)。
  追求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和谐。孔子的学生有子在阐述孔子的思想时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孟子也清醒地认识到人与人和谐的重要性,指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在古代,这种人与人的和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家庭的和谐,子思引证《诗》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宜尔室家,乐尔妻孥”,认为家庭和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强调秉承“尚中贵和”、“和而不同”的基本原则,实现人际关系的一致和谐。三是人与社会的和谐,意在各安其分,各尽其责,如周敦颐所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通书·礼乐》)传统的中和之道还强调人与自身的和谐,尤其重视人内心的平和,恰如董仲舒所说:“仁人之所以多寿者,外无贪而内清净,心和平而不失中正。”(《春秋繁露·循天之道》)
  追求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和谐。在处理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关系时,我国古代的思想家依据中和之道,提出了“协和万邦”的价值目标。《尚书·尧典》称赞尧时说:“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可见。尧的德行在于能“协和万邦”,协调国家矛盾。促进民族融合。孔子曾听说季氏要攻打颛臾,就劝季氏家臣冉有和季路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可以看出,孔子认为统治者不应过分忧虑财富的不够和人口数量的不足,而应忧虑财富的不均和民心的不安,并指出只要修治礼乐、文德并用,就会实现民心安定、社会和谐。
  作为手段之善,“中和”思想内涵着一套以仁守中、以义时中、以礼制中、以智执中的“致中和”方法。
  存心守仁,自然中节。“仁”是守中的根本。《礼记·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这种“不偏不倚”的“中”,有其活水源头,这个活水源头就是“仁”。仁是心本来的德性,孟子称之为“善端”,王阳明称之为“良知”。“心作为仁之体,只有保持自性明觉,毫无私欲之萌,才能与仁合一,求得理得心安。”[2] 25“仁”与“中”异名同实,都是指心理的归寂、平衡状态。人只要时时保持这种平常的心情,循守自然的法度,即存心守仁,就能自然中节。朱熹曾引程子的话说:“仁者,天下之正理,失其正,则无序而不和。”儒家认为这种使人不失其中的“仁”就是忠恕之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于施人”。(《论语·卫灵公》)儒家认为坚守忠恕之仁,能推己及人、不偏不倚,就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
  顺理合义,随时处中。“义”是“中”的准则。《礼记·中庸》说,“义者,宜也。”心得其宜,行得其中,表里都做到恰到好处,是“义”的最高准则。因为理无定在,事有时宜,所以《礼记·中庸》又说:“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时中”就是“随时处中”,“时”是随时而变之意,“中”是变化要恰到好处。可见,“时中”就是要做到合“义”。在我国古代,合“义”表现在多方面:一是顺势而为。如孔子在出处去就问题上始终坚持“危邦不久,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可以仕则仕,可以止则止,可以久则久,可以速则速”(《孟子·公孙丑上》);“狂”则志存高远、积极进取,“狷”则气质脱俗、自有所守。二是是非得当。王阳明说:“是非两字,是个大规矩,巧处则存乎其人”。这里强调“中”并非是游离于是非两端的“中”,或简单的折衷,也不是计量上的平均,而是在是非曲直中取其应当。三是无过无不及。孔子曾批评微生高“掠美市恩”(《论语·公冶长》)是过,臧文仲“知贤不举”(《论语·卫灵公》)是不及,二者在厉害关系上都有违中道,都是不义。所以,真正的中和是要在时间、地点和情势的变化中作到恰到好处,关键在于顺理合义。
  抱义循礼,以礼制中。“礼”是“中”的常道和规范。朱子说:“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朱子集注·论语·学而第一》)在朱熹看来,礼是人心自然的条理和秩序,表现于人事,就是合理的态度和规矩。礼外现于人事,但根源于天理,而天理就是合乎中道。所以,人遵循礼的基本规范,就是顺应人心的自然条理,也就是合乎中道。据《说苑·修文》记载,子夏守丧三年后,“孔子与之琴,使之弦,援琴而弦,衎衎而乐”,表明他哀已尽;而闵子骞守丧三年后,“孔子与之琴,使之弦,援琴而弦,切切而悲”,表明他哀未尽。但正是由于遵循“三年之丧”的先王之礼,子夏不敢因哀已尽而守丧不及,闵子骞也不敢因哀未尽而守丧有过。所以,孔子称赞他们都是君子。可见,礼可以控制情绪,使行为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即“制中”。
  取巧用智,精一执中。“智”是“中”的前提条件。“执中”首先要知道“中”在哪里、如何达到“中”,而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方面,正如《尚书·大禹谟》记载舜命禹十六字心法前两句所说:“人心惟危,道心惟微。”人心因“生于行气之私”,容易流于人欲;道心发于义理,精微难见,而且由于理在气中,又易被气所左右,而使微者更微。所以,脆弱的人心很难与微弱的道心合一而处“中”。另一方面,“中”随时变迁,没有固定形态,须懂得“权”才行。而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可见,“权”必须有相应的智慧才可胜任。这种神妙不测的智慧就是十六字心法后两句所讲的“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惟精”指的是要“知善”,有德性之知,懂得“择乎中庸”的道理,善于在事物的千变万化中作出准确的预测和判断,选择最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惟一”指的是要“行善”,在身体力行中坚守“中庸”不动摇。“知善”和“行善”只有统一起来,才是可以“执中”的大智慧。所谓“知之深,则行之力。知得‘中’,则行得‘正’”。[2] 33所以,孔子曾赞美颜子说:“回之为人也,择乎中庸,得一善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也。”(《礼记·中庸》)颜子就是古代把“知善”和“行善”完美结合的典范。
  总之,“中和”是目的善与手段善的统一。其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承认差别、保持适度、追求和谐,主张在多样中求得统一,在动态中求得平衡;实现这一理念的基本方法是处“中”,要求做到坚守仁爱、保持适度、遵循规范、知行并举。
  二、“中和”思想的理论价值:促进伦理学创新
  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问题来自实践,其具体理论观点和形态从根本上说是随着社会物质生产活动的变化而变化的,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同时,伦理学及其所揭示的道德思想和道德观点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又具有民族性的“标记”,正如黑格尔所说:“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整体、民族的伦理、民族的立法、民族的风格,甚至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机械的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3] 这就要求伦理学的研究和创新要重视承接那些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仍然具有鲜活生命力的传统道德资源。正是在此意义上,“中和”思想所蕴含的道德资源对伦理学创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大体上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把“中和”思想所追求的“和谐”理念融入伦理学核心价值体系之中,有利于促进伦理学理论创新。核心价值在人们长期的物质生产活动和道德活动中凝炼而成,是一个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引领着社会的道德风貌和人们的道德生活。因此,核心价值在伦理学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不仅直接影响道德准则体系,而且渗透在道德选择、道德评价和道德教育的全过程中。把反映时代要求、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伦理理念和伦理精神纳入核心价值体系,往往能促进伦理学的创新和突破。“中和”思想所蕴含的和谐理念之所以可以纳入伦理学核心价值体系,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和谐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首先,和谐是时代的需要。面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不同价值观相互激荡、不同利益相互碰撞的客观现实,和谐成为世界安宁、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其次,和谐是时代的趋势。从孔汉思在《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断言“没有新的全球伦理,便没有新的全球秩序”[4],世界各地以环保、和平为主题的绿色组织及其活动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和支持,到中国政府把社会和谐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高度,所有这些现象表明,从宗教领域到世俗社会、从国际到国内,和谐日益成为人们共同的理念和追求。最后,和谐面临时代的挑战,国际国内还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全球经济不平衡、霸权主义、恐怖主义时时威胁着世界和平;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生态失衡、分配不公、诚信缺失……,反衬出凸现和谐价值的紧迫性。和谐可以纳入伦理学核心价值体系,还在于和谐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之间的伦理关系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和谐贯穿于其他价值或者是其他价值的最终目的,在伦理学价值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如在公平、正义、平等等已被普遍认同的伦理价值中,就既渗透着和谐价值,又以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为其重要目标。
  虽然既有的伦理学价值体系中蕴含着和谐理念,但这种仅仅把和谐潜藏于其他价值中的状态,不足以充分体现和谐在现时代的特殊意义。伦理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价值理念应反映并契合时代需要。将和谐纳入伦理学核心价值体系,更加凸显它在伦理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目的正在于通过伦理学理论创新,实现伦理学的实践价值。
  其二,以“中和”思想所蕴含的“承认差别,追求和谐”的原则整合各种道德资源,可以为寻找新的伦理学生长点提供方法论指导。道德思想和道德观点所具有的历史继承性,决定了伦理学创新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已有道德资源的批判继承、再生和超越过程。“中和”思想所蕴含的“承认差别,追求和谐”的方法论原则,对这一过程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基于两个维度的考虑:
  一是空间的维度。1997年亨廷顿对其《文明的冲突》中关于“文明的冲突”模式是理解世界政治的基本模式的预言做出了这样的解释:“我所期望的是,我唤起人们对文明冲突的危险性的注意,将有助于促进整个世界上‘文明的对话’。”[5] 显然,他已感觉到了世界文明对话的必要和可能。但是,文明对话不是文化的趋同化,而是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杜维明先生所说:“文明对话预设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它承认平等和差别,没有平等,对话就缺乏共同的基础;没有差别,对话就没有必要。”[6] 不同民族和国家有不同的道德文化,彼此都有存在的合理性。事实上,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的正义、同情、礼仪、责任与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理性、法制、权利和个人尊严等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融合,都是普世性的价值观。在构建新的伦理理念,尤其是在探求普世伦理过程中,不同民族的道德文化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对话,在沟通和对话中增强融通性,在融通基础上创生出更具活力的新道德。
  二是时间的维度。道德虽然始终受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和其他意识形态的影响,但它又具有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继承性。作为一种思想体系,任何新型道德的产生都要吸收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资源,并以新的经济关系和新的时代内容改造业已产生的道德范畴和道德观念。“中和”思想所蕴含的“承认差别,追求和谐”原则在时间维度上,就是要求伦理学创新不能割断道德的历史纽带,要在挖掘、转换和创生中实现传统道德的扬弃。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我国传统道德资源十分丰富,但受20世纪以来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传统道德文化长期没有找到合适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造成社会道德文化资源的严重不足和“国家伦理资源的亏空”。[7] 这从反面揭示,如果不能对传统道德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伦理学创新就会被置于荒芜的空地,没有良好的生长根基。
  三、“中和”思想的实践价值: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精神资源
  “中和”思想不仅具有促进伦理学创新的理论价值,而且它作为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精神和生存智慧,其正确合理的思想内核为当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当今世界的和平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精神资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首先,以传统的中和思想来追求人与人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和谐。
  社会是以人为主体的集合体,人与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人的一切行为皆根源于利益,人与人的关系说到底是利益关系。在人们对自己的利益追求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利益占有的多少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发展为人与人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差别和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和谐社会也不是要取消差别与矛盾,相反,一定程度的差别与矛盾运动正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是这种差别与矛盾,在自发的状态下有可能尖锐和激化,从而发展为对抗性矛盾,进而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利益差别与矛盾有两种发展前途,一种是和谐社会,一种是动荡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历史过程中,许多国际和地区的发展历程显示,这一时期正是两种发展前途的“临界点”。此时,以“中和”精神来思考当代社会的发展道路就显得尤为紧迫。传统的“中和”之道,在承认差别、矛盾的前提下,特别提倡“和而不同”,认为只有善于利用事物之间的差异和特性进行相互补充,对不同的事物进行协调,才能“和实生物”,才能充分发挥不同事物彼此结合的整体作用。如果只是一味追求没有任何差别的一致和雷同,就会“同则不继”、“尽乃弃矣”,失去应有的生机与活力。我们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就应该承认差别,保持适度,追求和谐,注重矛盾的统一和均衡。在多样中求得统一,在动态中求得稳定,在互利中求得共赢。具体而言,我们承认在现实社会有机体内部和外部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差别,而且这诸多的差别正是社会充满活力的源泉;这种差别的展开就是社会内外部的各种矛盾运动,但是各种矛盾运动要保持在统一体可容许的程度内,以实现人与人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和谐。这才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要义。
  其次,以传统的“中和”思想来追求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和谐。
  自然是人类的起点和归宿,是人类社会之本根,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在漫长的物种进化史上,人的意识和灵性这一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一经产生,人便从与自然浑然为一的状态中脱颖而出,成为当之无愧的“万物之灵”。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就意味着人与自然有了巨大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丝毫不能改变人来源于自然界并将永远依存于自然界这一事实,所以,这种差别并不意味着人在自然面前可以为所欲为,换句话说,人是“万物之灵”但并非“万物之主”。生产力作为人类征服与改造自然的能力,它的不断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必由之路。但是,征服与改造要有一个合理的度,正像在贫瘠的土地上长不出好庄稼一样,在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中也不可能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因此,我们不能肆无忌惮地夸大人与自然的差别,而是要将这种差别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追求人与自然间的和谐。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步入了一个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时期,不自觉地走了一条高消耗、高污染、粗放型的经济增长之路,人与自然的差别演化为尖锐激烈的矛盾。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物种灭绝、水土流失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时刻困扰着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面临着深刻的危机。作为传统生存智慧的“中和”之道,为我们重新认识和深刻反思现有的发展之路,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古代的“中和”思想,非常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一直强调天人一体、天人合一,认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二程遗书》卷二),反对“暴殄天物”。孔子曾经具体论述对鸟类、鱼类的保护,强调对鸟鱼要“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论语·述而》)。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真正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就应当重新认识人与自然间的相互关系,不仅要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追求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且要维护自然界的平衡、善待自然,在对自然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始终秉承“民胞物与”、“仁民爱物”的中和之道,“赞天地之化育”而“与天地参”,进而使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间能够和谐相处、协调发展。
  最后,以传统的“中和”思想来追求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和谐。
  在人类社会步入21世纪,人们日益认识到和平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和平对于世界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平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之一。中国传统的“中和”之道为这一世界共识提供了有益的历史注脚和资源支持。英国哲学家罗素在《中国问题》一书中推崇道:“中国至高无上的伦理品质中的一些东西,现代世界极为需要。这些品质中,我认为和气是第一位的”,“若能被全世界采纳,地球上肯定会比现在有更多的欢乐、祥和。”[8] 传统“中和”思想所倡导的“和为贵”的价值取向和协和万邦的相处原则,充分体现了对和谐、秩序、仁爱的向往和追求。今天,我们在努力维护和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进程中,应把传统的“中和”精神转化为和平共处、相互尊重、兼爱宽容的基本准则,推进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谐,共同创造一个和平、和谐、稳定、发展、繁荣的新世纪。
唯实南京9~13B8伦理学杨明/丁瑞莲20072007
中和/目的善/手段善/伦理学创新/和谐社会
“中和”思想蕴涵着丰富的伦理内涵。它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以及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和谐统一为价值目标,具有目的善意义;同时,形成了一套以仁守中、以义时中、以礼制中、以智执中的“致中和”方法,又有手段善意义。在理论上,“中和”既可以作为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元素,又可以成为整合各种道德资源的基本方法,从而促进伦理学创新;在实践上,它为当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当今世界的和平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精神资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作者:唯实南京9~13B8伦理学杨明/丁瑞莲20072007
中和/目的善/手段善/伦理学创新/和谐社会

网载 2013-09-10 21:18:32

[新一篇] “上與造物者游,而下與外死生無終始者為友”——對莊子生死觀的一個考察

[舊一篇] “人性”與“哲學”:一種可能的闡釋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