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中国逻辑史研究专家们对“孔子在中国逻辑史上的地位”研究较多,但多限于对孔子“正名”逻辑思想的理论意义及其对中国古代逻辑的影响的探讨。笔者认为,“正名”理论确实是孔子逻辑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但孔子的逻辑思想不限于“正名”理论。本文似从概念、判断、推理和逻辑规律四个方面,对《论语》中所包含的丰富的逻辑思想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关于概念
孔子的“名”即相当于今日的概念,正名理论主要是关于概念的理论。除此以外,孔子在概念方面还第一次提出了内涵和外延问题。孔子的政治伦理思想中有一些概念,如“仁”、“恕”、“智”、“孝”等等,在《论语》中,孔子用类似于定义(实为语词定义)的方法揭示这些概念的内涵。例如:关于“仁”,颜渊问仁,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里仁》);樊迟问仁,孔子说:“仁者爱人”(《颜渊》)。关于“恕”,孔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关于“智”,孔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智)也”(《为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政》篇中孔子答子游问孝的一段话:
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孔子先引用了他人对孝的定义:孝就是能养。然后提出这个定义不正确:如果孝就是能养,那么人们对犬马也能养,这能叫做孝吗?对父母长辈不尊敬,能养父母与能养犬马有什么区别!孔子这里实际上指出了他人对孝的定义犯有“定义过宽”的错误,定义项(能养)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孝)的外延,因为对于犬马皆能有养,但不能算是孝;对于父母长辈,只有养而不敬,也不能算是孝,孝的实质(内涵)是“敬”,而不仅仅在于“有养”。
二、关于判断
判断在孔子的言论中叫做“言”,孔子第一个提出判断要恰当、合乎情理(言顺)的要求。“言不顺则事不成”,“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就是说判断必须恰当,而要做到这一点,下判断必须慎重,不可随便。
孔子不但提出了判断恰当的一般要求,而且注意到运用不同形式的判断来表达不同的思想。在《论语》中,我们可以看到近代普通逻辑中的各种判断形式。下面举例说明。
直言判断(S是〈不是〉P):“克己复礼为仁”,“政者,正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
关系判断(aRb):“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雍也》)
联言判断(p并且q):“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言而与之言,失言”(《卫灵公》);“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公治长》)。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如果p则q):“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政》);“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泰伯》)。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不p不q):“不学思,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季氏》);“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述而》)。
值得指出的是,《论语》所记述的孔子言论中,假言判断和联言判断运用特别多。假言判断通常反映事物的规律性,联言判断则从多方面全面反映事物的属性,这两种判断形式运用得多,说明了孔子理性认识具有深刻而全面的特点。
无可否认,孔子没有从纯形式的角度来讨论判断,但由于他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大学问家,学说流传极广,他所使用的判断形式也必然对后世学者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我们不可低估孔子所使用的判断形式在客观上的逻辑意义。
三、关于推理
孔子第一个把“思”作为认识对象,他所说的“思”主要指推理。孔子多次论及推理的作用。《学而》篇说:“告诸往而知来者”,朱熹《集注》:“往者,其所已言也;来者,其所未言者。”告往知来,就是从过去推知未来,从已知推出未知,这正是推理的功能。可见孔子已自觉地认识到推理对认识的巨大作用。在《为政》中所说的“温故而知新”也是强调推理有由已知推出新知的作用。
孔子在推理方面另一重大贡献就是提出了“能近取譬”和“举一反三”的类比推论方法。“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为仁之方也已。”(《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在这里是将自己和他人进行类比,但“能近取譬”的原则决不限于己和人的类比。己和人之所以能进行类推,是因为己与人属于同类,性质相近的东西(同类)才可以类比,因此,“能近取譬”不仅是类比的方法,也是类比的原则,这与一百多年后《墨经》提出的“异类不比”的原则是相通的。
“举一反三”是孔子对学生治学的要求,他说;“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述而》)房间有四只角,告之一只角的情况,如果不能推知另外三只角的情况,就不再教他了。孔子要求学生善于类推,他的学生中有“闻一知二”的,有“闻一知十”的(《公治长》),这都是根据孔子的要求学会举一反三的类推方法的结果。
《论语》中还有一些完整的演绎推理形式,如《子路》篇关于正名的议论中包含了一个典型的假言联锁推理:
如果名不正,则言不顺;
如果言不顺,则事不成;
如果事不成,则礼乐不兴;
如果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如果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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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名不正,则民无所措手足。
这是一种形式比较复杂的演绎推理,孔子把它表达得如此规范,可见孔子实际思想中所运用的演绎推理形式是非常广泛的,可惜这方面没有留下全面的记录。
四、关于思维规律
在《论语》中,我们可以看到同一律和矛盾律思想的萌芽。
孔子非常注意运用概念的准确言,主张概念(名)应有确定的意义和用法,对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概念不能加以混淆。例如:
冉子退朝,子曰:“何晏也?”对曰:“有政。”子曰:“其事也。如有政,虽吾不从,吾其于闻之。”(《子路》)
孔子严格区分了“政”(决策大事)和“事”(日常事务)两个不同的概念,指出冉子把“事”说成“政”混淆了概念,应该纠正。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孔子严格区分“和”与“同”(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一《子路》)、“周”与“比”(“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一《为政》、“达”与“闻”(“是闻也,非达也。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言而观色,虑以下人……夫闻也者,色取仁而行违,居之不疑”—一《颜渊》),等等。
孔子把相近的概念加以严格区分,要求概念具有确定性,不容混淆,正是形式逻辑同一律对运用概念的要求,因此,可以说孔子的逻辑思想中已经有了同一律的思想萌芽。
孔子言论中对思维中的矛盾现象也有所涉及。“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是惑也。”(《颜渊》)这里的“惑”就是思维中的错误,“惑”不在于“爱之欲其生”,也不在于指“恶之欲其死”,它指的是把二者对举,对同一对象既“爱之欲其生”又“恶之欲其死”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这种错误显然是逻辑错误,即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
从以上对《论语》的分析可以看出,孔子的逻辑思想是十分丰富的,其内容涉及到概念、判断、推理和逻辑规律等各个方面。
(责任编辑:成卉)
广东社会科学广州063-065B5中国哲学史杨树森19951995 作者:广东社会科学广州063-065B5中国哲学史杨树森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