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会组织及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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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湾的农业发展中农民团体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会作为农民团体的主体,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中,为推动台湾农业发展及改善农民生活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快农业发展步伐,进一步研究台湾的农会组织,必将对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台湾农会组织的概况
  (一)农会组织形成过程
  台湾农会组织起源于日本统治时代,1900年9 月第一个农会于台北县三峡镇成立,此后相继在新竹、新化等地设立,到1908年台湾共成立了16个农会组织。此期间的农会系农民自发性的职业团体,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合作克服垦荒的困难,以便增产增收;确保耕作权和减租减息。在日本统治时期,为加强对农会的控制,更多地掠夺资源和产品,日本政府分别多次对农会组织进行合并和规范,制定了《台湾农会令》、《台湾农会令施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到日本退出台湾时,农会组织已发展成省、县、乡镇三级制的农会,由最早的农民自发性的松散非正式性组织,发展到政府致力干涉并有法律依据紧密正式性组织。
  台湾光复后,为进一步发展农业,理顺、健全农会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国民政府分别于1946、1949、1953年多次对农会组织进行改组,台湾省政府在1952年颁布的《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于1974年6月12日颁布了《农会法》。《农会法》对农会组织的任务、宗旨、会员的组成、权责、经费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较系统的规定,它对促进农会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台湾农会共有305 个,农会组织已成为具有多目标、综合性的农民团体。它组织体系完整、普遍,深入到农村,直接联系农民,从事推广、供销、信用、保险等多项业务,与农民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关系非常密切。
  (二)农会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
  台湾的农会组织按行政区域设立,分为省、县、乡镇三级,在省级有台湾省农会和台北市农会,在县市级有21个县、 市农会,在乡镇有268个乡镇农会。乡镇以下还有4517个农事小组,是农会事业的基础。各级农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均为独立社团法人。下级农会为上级农会的会员,上级农会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对下级农会进行辅导。农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赞助会员。目前,台湾99%的农户都加入了农会,现有农会会员170.6万人,其中正式会员98.8万人,赞助会员71.8万人。
  台湾农会在内部治理结构上,按照合作民主管理的原则设置机构。各级农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农会年度会务、事业计划、预决算、各种章制、处分及其他与会员权利有关的事项,并选举理事、监事及出席上级农会会员大会的代表。一般乡镇设理事9人,监事3人,县级设理事9—15人,监事3—5人,省级设理事21人, 监事7人。理、监事会依法不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依会员大会决议策划业务,监事会的职责为监察业务及财务。理事会聘任总干事,负责农会的经营管理工作。农会总干事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农会理事会聘任。农会总干事所必备的条件很严格,总干事任期为4年, 政府视其表现给予相应评价。如在4年内有上佳表现, 将被政府向理事会推荐为下届总干事的唯一人选。
  在人事管理上,形成了一整套员工考试、聘任、辞退和工资奖励办法。农会的干部分为两类:一类是选举制员工,是指省、县、乡镇各级农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另一类为聘任制员工,包括总干事在内的业务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农会聘任员工人数,由政府管理部门根据每个农会的经营情况确定。对农会新进员工一律从统一考试中择优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成绩优良者予以正式聘任。农会设人事评议小组,总干事为召集人,指定各部门主管5—7人组成,负责评议员工的聘任、薪点、解雇、考核、奖惩、退休等事项。
  (三)农会组织的任务
  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效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农民与协助农业政策推广上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按照农会法的规定,各级农会的任务是:1.保障农民权益,传播农事法令及调解农事纠纷;2.协助土地、农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森林之培养;3.优良种子、肥料推广;4.农业生产之指导、示范、优良品种之繁殖及促进农业专业区之经营;5.农业推广、训练及农业生产之奖励事项;6.农业机械化及增进劳动效率有关事项;7.辅导及推行共同经营、委托经营、发展家庭农场及代耕业务;8.家畜产品之运销、仓储、加工、制造及市场之经营; 9.农业生产资料之进口、加工、制造、出售及会员生活用品之供销;10.农业仓库及会员共同利用事业;11.会员金融事业;12.接受委托办理农业保险事业;13.接受委托协助农民保险事业及农舍辅建;14.农村合作及社会服务事业;15.农村副业及农村工业之倡导;16.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福利及救济事业;17.农地利用之改善;18.农业灾害之防治及救济;19.代理公库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团体之委托事项;20.经主管机关特准办理之事项。
  从农会法规定的任务来看,足见台湾当局对农会的重视程度,以及农会在台湾农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如在农产品运销中,农会不仅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之一,而且也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要供应人。1994年,农会运销毛猪414万头,占市场交易量的62.8 %。同时,农会还建立了100多家超市,开展农产品直销业务。
  (四)农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方向
  农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支持。台湾农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会费、事业资金、农业推广经费募集收入、农业金融机关盈余提拨收入、当局补助费、农会各项事业盈余及当局委托事业提拨收入等。农会会员从农会兴办的各项事业中得到实惠,按照合作组织的规律性,农会为农民提供服务不以盈利,而以帮助成员增加收益为目的。因此,农会的多数业务活动自身收益甚少,如农会的供销和推广事业都属于非盈利性活动。1993年在由农民团体举办的160 个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纯利润为2.28亿新台币,收益率仅为3.75%,农业推广更是不提供收入。从目前农会自身来源,支撑运销、推广等各项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信用部的收入。当局对农会事业的资金支持主要:一是直接支持,如基础设置、公益性建设等。二是间接支持,如减免税等。农会的盈余按规定依下列比例进行分配:(1)法定公积金15%;(2)公益金5%; (3)农业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事业费不得少于62%;(4)各级农会间有关推广、互助及训练费8%;(5)理、监事及工作人员酬金,不得超过10%。
  台湾农会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独立、组织严密、机制健全、功能齐全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为台湾农业的快速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农会自身无论是在组织系统内部、还是其作用的发挥上都还存在着改进的地方:如从组织体系来看,农会组织起源于农民之间的松散非正式组合,应该说是一个民间组织,完全是为了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今天的农会组织按照《农会法》对其任务的规定已成为半官半民间形式的组织,它具有政府机构的部分职能,并且已对政府机构人事的变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一种从经济组织向政治组织过渡的趋势,这不利于农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业、农民、农产品都面临着走向市场,承担市场风险。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民的市场意识缺乏、自身素质不高、农产品的质量不高、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农民在市场中饱尝辛酸。如何切实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确保农民收入的稳步增加,促进农业的发展,台湾农会组织中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有不少可值得借鉴。
  (一)我国农业管理体系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1.我国的农业管理基本是政府行为,大多还是延习以前计划经济的一套。在中央、省、地县、乡镇都有农业的主管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在指导农业生产过程中,它所面临的是纷繁复杂的农民个体和瞬息万变的市场,虽然这种形式有利于整齐划一的行动,但难免出现盲目性。况且农业主管部门不存在任何市场经营风险,它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从事农业管理的绝大多数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利益与农民之间的利益是脱钩的。他们对农业的管理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完全依据他们的责任心和素质的高低,而没有一种机制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必然的联系,这不利于调动工作人员和农民的积极性,相反使得两者之间易出现某种对立情绪。
  2.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职能划得过细,就一个县来说有农经委、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在乡镇还有七站八所。职能交叉,政出多门,让农民不知听谁的好,直接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威信。
  3.在我国直接与农民找交道的是村级政府。目前,通过村民自治和村务、财务两公开,规范了村级政府的行为,密切了干群关系。然而村级政府在农村到底应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在农业生产中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缺乏明确的界定。
  4.在我国农村,农民一直没有代表自己经济利益的组织。在建国初期虽然进行了合作社运动,但到后期大多是政社合一,以政府行为来替代经济行为,并不能真正体现合作社的建社原则和要求,同样也无法真正实践服务于农民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突飞猛进,单家独户的小农生产面临着市场的巨大冲击,社会化的大生产必然要求农业生产也要适应这一形式。因此,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分工与协作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然而在我国农民没有代表自己经济利益的组织,农民之间的合作也缺乏规范,没有形成气候,以至农民作为生产者,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人,其个体的经济利益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
  (二)我国农业管理体系中的问题探讨
  在台湾农业的发展中,主要是依靠农会的力量来促使其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格局。当然也存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其主要是对农业生产进行宏观调控,它直接作用于农会。农会在政府和农民以及农民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形成一个有效的保护空间和机制。从我国农业管理体系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不难看出,在我国还基本延习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农业的管理模式,这很难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相适应。
  1.以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农业管理观念和模式。
  思想观念上要所有突破。在充分认识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真正跳了计划经济的条条框框,真正处理好宏观和微观两个方向的问题。用市场经济的思维来构建我国农业的管理体系和组织农业生产,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重新对我国农业管理体系进行定位,真正做到“统而不死,放而不乱”。
  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管理体系。按照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改革,彻底改变政企不分和政出多门等现象。对县及其以上的农业主管部门逐步调整和建设成为职能统一,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部门。各级农业的主管部门要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对农业生产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同时,积极培育发展农产品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中介组织(包括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各种经济组织)。对乡镇的七站八所,应加强管理力度,转换经营机制,可通过合作社的原则,将其逐步演化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门。
  2.以农业产业化为突破口,带动农民组织化,建立农民自我保护机制。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目前发展农业产业化主要要抓住三个环节:一是龙头企业建设,二是生产基地建设,三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如何建立利益的共同体,台湾农会通过合作制的原则组建起来的运行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在建立利益共同体的过程中,农民的自身利益保护问题又尤为关键,这也是农业产业化是否能取得实质性成功的关键。农民个体利益千差万别,难以有效地加以保护,这也是农业产业化在推进过程中的障碍之一。因此,就很有必要使其利益趋向一致化,这就需要有一个农民自己经济组织,来代表农民利益,保障自身的权益,因此,提高农民组织化,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需要。
  加强对农民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素质。在经济体制转型期间,首先是要培养农民作为生产者的主人翁意识和合作协助意识。我国农民在实际生产上有一定的依从性、盲目性和片面性,小农经济的思想还广泛存在,市场意识缺乏。因此,关键是培养主人翁意识和合作协助意识,如何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尤为重要。其次是要努力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没有科技的普及,没有农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农业是不可能取得长足的发展。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立农民自我保护机制。将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求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建立农民自我保护机制,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台湾农会组织在农产品运销过程中的作用就很显而易见。特别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出现了阶段性的变化,农业的发展受到资源和需求的双重约束,将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①以农村供销合作社为基础,改革现行供销社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把周围农户组织起来,由供销社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销售服务。②以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吸收农户参加,成立区域性农民购销合作组织。由购销合作组织统一为其成员购进农业生产资料和组织农产品销售。③成立各种专业性的购销合作组织,可在各类专业协会、研究会的基础上建立,将农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统一起来。④成立跨地区、跨部门、多种经济成分参加的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组织,按照市场需要组织农业生产,使农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保持密切的联系。⑤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有些部门也可以转变为批发市场的代理商,为农民代销农产品,并及时向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把生产与市场联结起来。当然,这些形式的组织只有通过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形式进行运作,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按照市场经济的规范,将其真正建成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才能真正拓宽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空间,逐步建立起农民自我保护机制。政府可通过这类经济组织来协调与农民的关系,指导农业生产,农民也可以通过这类经济实体,来缓解市场竞争的压力,提高适应市场能力,保护自身利益。
  收稿日期 2000—02—28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合肥21~23F2农业经济朱立军/王涛20002000在台湾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农会组织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系统阐述台湾农会的组织体系、治理结构、任务目标,分析了台湾地区通过农会组织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模式和机制,并结合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现状,探讨了我国当前农业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革我国农业管理体系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对策。农会组织/农业管理体系朱立军 男 1971年生 安徽农业大学党委组织部工作  助理研究员 合肥 230036 作者: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合肥21~23F2农业经济朱立军/王涛20002000在台湾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农会组织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系统阐述台湾农会的组织体系、治理结构、任务目标,分析了台湾地区通过农会组织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模式和机制,并结合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现状,探讨了我国当前农业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革我国农业管理体系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对策。农会组织/农业管理体系

网载 2013-09-10 20: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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