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敦煌文书中的唐五代“地子”、“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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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外学者对吐蕃及归义军统治敦煌时期的赋税制度,尤其是“地子”问题较为关注,分别发表文章进行讨论。①目前,对于归义军时期“地子”与“地税”的关系,“地税”的性质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如刘进宝先生认为吐蕃时期敦煌的“突税”或称为“突课”,是地税中交纳粮食的部分。因为地税除“地子”即交纳“突税”外,还有其他差科,相当于归义军时期的柴、烽子等。归义军时期的“地税”范围广,“地子”范围小,“地税”中除了“地子”外还有官布、税草和税柴。作为“地税”中交纳粮食的部分——“地子”是据地交纳的。雷绍锋先生认为归义军时期的“地税”当为依据田地面积划定户等之产物,“地税”为“户税”之变称,归义军时期的“地税”即户税,而“地子”则是田地税的一种,它与“官布”、“官柴草”等并列,依一定税率计亩征收,“地税”与“地子”是两种不同类型且无多大联系的税目。陈国灿先生同意雷绍锋先生的观点,认为归义军的“地子”实为两税法下的田亩税,“地税”则为以户等高下征收的两税钱,即户税,但归义军时期铜币奇缺,多以实物代钱,故按户等征收的两税钱,以粮食斛斗计征。
  笔者在研读有关史料和论着的过程中,对敦煌文书中的唐五代“地子”、“地税”的性质和关系也产生了一点看法。窃以为目前对于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的赋税制度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归义军赋税制度是混合蕃制和唐制的产物,只有弄清楚吐蕃时期敦煌地区赋税的具体情况,才能对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赋税制度有准确认识。吐蕃时期敦煌的“突税”即“突田税”,主要是指户税,“地子”则为田亩税。此外,“地子”有可能被称为“突税”。归义军时期的“地税”应是根据民户土地、财产等状况定等征收的户税,“地子”则是田亩税,两者是不同的两种税目。本文拟运用敦煌、西域出土汉藏文书、简牍,对吐蕃和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进行考察,以求正于方家。
  一、吐蕃统治西域时期的赋税
  “地子”在唐朝、吐蕃、归义军时期都是敦煌等地的赋税种类之一。安史之乱发生后,吐蕃乘机入侵,河陇西域相继沦陷。吐蕃在这一地区驻守军队,派设官吏,推行蕃制并部分吸收唐制来进行有效统治。吐蕃在当地推行的赋税制度亦不例外,同样与唐制有相似之处,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有异于唐制。据敦煌吐蕃历史文书记载,早在公元7-8世纪,吐蕃王朝本部已对属民按地亩征收赋税、草税:
  及至兔年(中宗嗣圣八年,太后天授二年,辛卯,691)赞普驻于辗噶尔。夏,于“色乌秀”集会议盟。赞普驾临,乃迁至“查那”。清理土地赋税并统计绝户数字。
  及至马年(玄宗开元六年,戊午,718)……冬,赞普驻于札玛牙帐。征三茹之王田全部地亩赋税、草税。②
  在吐蕃占领河陇西域之后,在西域地区实行的赋税种类,据王尧、陈践先生研究有三种情况:
  一 农业生产品的地租:zhing-zhun实际是地租,一般是缴纳实物,如:青稞、小米。
  二 一种税收:khral,按人口计征的税收,也是以实物缴纳。
  三 劳役地租:以服役的形式完成纳税的任务。③
  新疆所出吐蕃简牍多次记载到吐蕃统治下西域地区的赋税征收情况,新疆米兰出土的73RMF号简牍云:
  论努罗之奴仆已在婼羌……冬季田租对半分成于兔年……
  A1//blon mdo sgra g·yog bran nob cungu na mchis……
  2 dgun zhing zhun shas kyi yos bu lovi……
  新疆米兰出土的73RMF1:3号简牍云:
  论赉冲木热(良相军帐郎官)等,前往婼羌,交纳赋税:岸钟悦青稞二克,麦子三克,麦子……
  A1//blon legs khrom bzher la stsogs
  2 pas/nob chungur phebs nas/khral
  B 1 phul bav/mngan grong g·yol nas
  2 khal gnyis/gro khal gsum/gro新疆米兰出土的M.I.xxviii,1号简牍云:
  吐谷浑上部万人部落,凡属唐所辖者……每户征收五升(青稞),万人部落田赋以六成计所征,征青稞混合堆置一处,一部分(青稞)如以羊驮运不完,可派牛运。
  A1 //va zha khri sde stod pav rgya la gthogs……
  2 rnams/ skya ri gcig ri bre lnga sbyar te/khri……
  B1 kyis drug cun gyi nas dang bsre zhing……
  2 kha cig lug du ma vbyor te gnag du brdzangs……④
  根据以上简牍记载可知吐蕃统治下的西域地区,部落属民上缴的赋税种类有按地亩面积征收的田租(zhing zhun),即田亩税,也有按户交纳的户税。田租一般按收成比例上交,为50%,对鄯善地区的吐谷浑部落则按60%征收,如年成不好征收数额则做相应调整;而户税则是对每户征收一定数量的粮食,简牍记载对吐谷浑部落每户征收五升青稞,对西域地区的其它部落同样也应征收户税,部落属民上缴粮食等实物。前引73RMF1:3号简牍记载岸(mngan,财务官)钟悦(grong g·yol)名下的赋税(khral)青稞二克(克即khal,为吐蕃计量单位)、麦子三克等有可能就是户税。米兰出土的M.I.viii,63b号简牍也记载有给小罗布长官(nob chunguvi mgo rngon)交纳赋税(khral)的内容,王尧、陈践先生就直接将“khral”译为“户税”。⑤
  唐朝于建中元年(780)正式颁行两税法:“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宜委黜陟使与观察使及刺史、转运所由,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如当处土风不便,更立一限。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⑦
  此时唐朝赋税主要按民户所拥有田亩征收田亩税和按民户资产定户等征收户税,吐蕃占领西域后在当地征收的赋税种类与之相似。由于吐蕃主要以粮食布匹作为等价交换物,所以西域地区征收的户税与田亩税都是粮食。吐蕃统治西域时期也正是唐朝实施两税法时期,吐蕃在西域所实行的赋税制度可能受到两税法的影响。
  二、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突税”与“地子”
  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也对当地汉人征收赋税。P.4640《阴处士碑》记载沙州世族阴嘉政:“自赞普启关之后,左衽迁阶;及宰辅给印之初,垂祛补职,蕃朝改授得前沙州道门亲表部落大使。……六亲当五秉之饶,一家蠲十一之税。”⑧阴氏因为担任吐蕃沙州道门亲表部落大使,所以“一家蠲十一之税”。什一之税出自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后,任用李悝为相国,主持变法。李悝在阐述推行“平籴法”的必要性时指出:“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⑨可见魏国的田税税率为十分之一,平均每亩一斗五升。春秋时期不仅田税曾按田亩收成的十分之一征收,军赋也按田亩收成的十分之一征收。《管子·大匡》称:“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弛而税。”⑩所谓“禄”,读为“录”,登记、记录之意。所谓“案田而税”即“案知其壤瘠而税之”,即“相地而衰征”。可见管仲的军赋征收办法是按土地好坏取粟,税率上年为百分之十五,中年为百分之十,下年为百分之五,上中下年平均为什一之税。(11)由此可知春秋战国时期的地税和军赋都按田亩收成的十分之一征收,后来十一之税成为赋税的代称。唐朝也曾实行什一税法,《资治通鉴》卷223代宗永泰元年(765)五月条载:“畿内麦稔,京兆尹第五琦请税百姓田,十亩收其一……上从之。”(12)但代宗大历五年(770)三月敕文将其废除,(13)只在京畿地区推行,实施时间很短。P.4640《阴处士碑》记载的沙州世族阴嘉政“一家蠲十一之税”应该是泛指赋税,而非确指吐蕃统治下敦煌的赋税按十分之一的比例征收。S.1438 v《沙州某都督状稿》记载蕃占初期,沙州驿户起义被镇压后:“百姓具(俱)安,各就生计,节儿到上讫,所税布麦,诚合全输。”(14)可知吐蕃当局向敦煌百姓征收的赋税主要有粮食和布匹。
  P.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载:
  一其丑年后,寅年、卯年,大兄纳突,每年廿驮,计四十驮,并取大家物纳。……
  一齐周身充将头,当户突税差科并无,官得手力一人,家中种田驱使,计功年别卅驮。从分部落午年至昨亥年,计突课九百驮。……
  一大兄初番和之日,齐周阝(衍文)父脚下附作奴。后至佥牟使上析出出(衍文)为户,便有差税身役,直至于今。自齐周勾当之时,突田大家输纳,其身役、知更、远使,并不曾料。……(15)  由该文书可知:齐周因充任部落将头而被免去“当户突税差科”,突(dor)为吐蕃土地计量单位,吐蕃当局注籍的土地,以“突”为计量单位,故称突地,吐蕃在敦煌实行计口授田,1人 10亩,称为1突。“突税”也被称为“突田”、“纳突”。这里需要指出的是P.3774号等文书中的“突课”实际是田课,指依附农民向土地占有者提供的地租,并非指“突税”,(16)齐周由于担任将头,所以由官府配给手力,该手力即为充当官员私人仆役,供其驱使,为其耕种田亩,向其交纳田课(地租)的部落民户,是一种长役。因为主人土地是注籍的突地,所以田课也被称为突课。
  蕃占时期汉文文书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记载沙州某部落左三将29户居民交纳丑年“突田”的情况,交纳赋税种类有青稞、小麦、糜、粟、面、蚕茧、布、油、苏(酥)、马F7Q612.JPG等,除油、苏分别以升、合和两计量外,其余都以驮、斗、升作为计量单位,其中布的一项当是以布匹数折合成粮食驮数来计算。另外还有以炒麦工值折合成粮食来充纳“突田”的情况出现。(17)这应该就是P.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中提到的“突税”。
  据杨际平先生统计研究: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记载的此项税收只能是按户征收,不可能是按亩或按丁计征,除去其中几户有优免和半输,分别交纳2石、3.2石、 8.2石、9.5石,还有两户分别交纳22.85石和26.1石的特殊情况外,左三将每户一般应交纳 18石(即九驮左右,因各户纳粮的品种和地点不同,故其数额稍有差异)。(18)陈庆英先生则认为 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中左三将各户居民纳丑年突税额大约是按各户人口、地亩、财产状况而规定了不同数额。(19)笔者认为由于吐蕃在西域征收的赋税种类有户税和地税两项,在相邻的敦煌亦不例外,所以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记载的应是一项户税。《通典》记载有天宝年间唐之户税按户等高下征收的情况:“大约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为八等户以下户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文),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20)
  杜佑称唐户税名义上是王公以下都课税,实际高等户少,下等户多,被征课的主要对象是下等户,即同属下等户中的八、九等户。他把天宝七年至十四年的户税收入通扯拉平,大约是每年二百万贯,一至七等户税率不明。估算时以每户二百五十文为标准,这个数字很接近九等户的税钱数,可知九等户的人数又远比八等户为多。(21)吐蕃统治下的河陇西域(尤其是以落蕃唐人为主要居民的敦煌等地)也应存在这一情况,所以笔者以为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中所记吐蕃敦煌某部落左三将民户所交纳的户税即“突税”的情况,表明大多数普通民户交纳数额都在18石左右,而地亩、资产等较多的两户则交纳税额较高,分别为22.85石和26.1石。至于P.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记载齐周的大兄纳突,“每年廿驮”,杨际平先生认为或是齐周的堂兄弟大兄和宣子两户共纳廿驮,每人10驮,即20石,与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中部落民户所纳“突税”18石大体相当而略多,(22)笔者同意此观点,对这一情况的另外一种解释就是齐周的大兄田亩、资产多,所以纳突远多于18石。吐蕃统治敦煌向部落民户征收的户税之所以称为“突税”或“突田”,是因为对于当时的民户来说,注籍田亩(突地)是其主要财产,是吐蕃当局征收户税的主要依据。
  敦煌吐蕃文文书记载吐蕃当局还对部落民户按户征收粮食供养寺院,P.t.1111《寺庙粮食帐目清单》:“马年秋,沙州唐人三部落有唐人六百八十四户,每户向寺庙交供养粮二克计,共计青稞一千三百六十八克。”(23)沙州唐人三部落是指公元820年成立的阿骨萨、悉董萨和公元824年以后某年成立的悉宁宗三个部落,该文书记载马年(826或838年)沙州唐人三部落有唐人六百八十四户,每户向寺庙交供养粮二克,这实际反映了吐蕃王朝所实行的七户养僧制度在敦煌地区实施的具体情况,(24)部落按户上缴的养僧粮税应是在他们所交户税中拨付,是突税的一部分。
  除去户税外,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又向部落民户征收“地子”,S.5822《杨庆界寅年地子历》云:
  杨庆界寅年地子历。青麦肆驮半玖斗,小麦肆拾驮贰斗,粟柒驮伍斗,糜两驮,豆肆驮半伍斗,计伍拾玖驮壹斗。
  曹兴国小贰斗。徐游岩粟贰斗。田福子小半驮贰斗。杜邕小陆斗,豆壹斗,粟伍斗。赵隆隆小陆斗。王光俊小半驮伍斗,青伍斗,粟半驮伍斗。董元忠青贰斗,小半驮贰斗。王孝义小伍斗,豆壹斗。吴琼小半驮,豆伍斗。曹进玉□/□(25)
  “地子”所交纳的都是粮食,种类有粟、小麦、青麦、豆等,由部落中的某些人专门负责收集,再向官府交纳。P.2858号背《酉年(829?)索海朝租地帖》云:
  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阴安渠地两突。每年价麦捌汉硕,仰海朝八月末已前依数填还了。如违不还,及有欠少不充,任将此帖掣夺家资,用充麦直。其每年地子,三分内二分亦同分付。酉年二月十二日索海朝立帖。身或东西不在,仰保填还。(26)由此可知,吐蕃时期敦煌的“地子”是按田亩征收,地主将田地租给别人耕种,田亩上所征“地子”由双方共同承担。“地子”实际上就是地税。
  “地子”本出唐朝,最先是唐朝的“义仓税”,按亩计征。《唐六典》记载:“凡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27)《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记载:“元和元年正月制……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28)表明到了唐代中后期,“地子”已经成为地税。另外,唐代还有职田地子,即职田租子,是朝廷发给官员的官俸。还有屯田地子或营田苗子,即由国家直接控制经营土地上的收获物。(29)P.2942《唐永泰年代(765-766)河西巡抚使判集》中《甘州地税勾征,耆寿诉称纳不济》一则提到:“地子勾征,俱非杂税,妄求蠲免,在法无文。马料兵粮,固需支给。仓储虚竭,何计供承。”(30)在吐蕃攻占前夕,唐朝河西节度使在甘州地区征收的“地子”也属于重要地亩税,用以供给兵粮,已不是为充义仓粟而征纳。由此可知,吐蕃统治下敦煌百姓所上缴的“地子”,与唐朝中后期在中原内地和河西陷蕃前夕唐朝河西节度使在甘州所征收的“地子”性质相同,都是地税。吐蕃统治下敦煌的赋税种类“地子”正是源于唐朝。
  英藏文书S.5760《为官斋配征杜进荣等户苏、油限所由催纳帖》记载:
  1 廿四日官斋要苏二十□/□杜进荣张□/□之下折今□
  2 突田麦一驮□二十:翟□奴、□判通、曹奴子、□□□、各六升,折麦一亩□/□催纳,如违更决罚,七月廿一日。(31)
  姜伯勤先生认为从该文书中的“突田麦”,“折麦一亩”可知突田麦是按地亩多寡征收,进而认为“突田麦”即“地子”,(32)笔者以为该文书因涂墨,相当部分内容难以辨认,所以该文书记载文字的确切含义尚不能完全明了。“突田麦”是“突税”之一部分,“突税”是按民户的田地、财产状况进行征收,土地是主要的征收依据,所以即使该文书内容是表明一些民户的“突田麦”按其地亩多寡征收,也在情理之中,但不能表明“突田麦”肯定就是“地子”。至于 P.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记载“齐周身充将头,当户突税差科并无”,笔者以为这可能表明齐周身为将头,免除了自身负担的“突税差科”,但并未免除其应根据自己所拥有的注籍田亩交纳的“地子”;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即蕃占时期敦煌的“突税”(“突田”)包括了户税(也称为“突税”、“突田”)和地亩税即“地子”。
  P.3491《酉年左突将应征突田户纳麦粟数簿》又记载:
  左七将酉年应征突田户总五十三户。五方印及封户破除:张清、蔡期、李斌、阴惟兴、宋太平下。户四十八,全岁计纳麦四百二十八驮,粟一百一十七驮。(33)可知沙州某部落左七将四十八户,酉年平均每户要足额交纳麦约17.83石,粟4.88石,多于 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中平均每户足额交纳的“突税”,其中可能包含了交纳的户税——“突税”和田亩税——“地子”,另外户税(“突税”)和地税(“地子”)的数额随年份不同可能也会有所变动。在S.6235号残卷中还记载有官仓和突田仓:“……官仓,如后□师边,便粟两石,至秋四石,寺家仓三驮麦,突田仓□/□”。(34)吐蕃敦煌百姓所交户税(“突税”、“突田”)应储放在突田仓中,所交田亩税(“地子”)则应储放在官仓中。除去上缴户税和“地子”,敦煌百姓还要受当局差遣,服修城、支更、远使等差役。
  吐蕃统治下的敦煌,部落民户既要承担户税——“突税”,又要交纳地税——“地子”,这与唐朝的两税法相似。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780)正式颁行两税法,核心是征收地税和户税,征收的主要物品是谷物和钱两大类,征收时往往折成绢帛等交纳。《旧唐书》卷16《穆宗纪》记载元和十五年(820)八月辛未,“兵部尚书杨於陵总百寮钱货轻重之议,取天下两税、榷酒、盐利等,悉以布帛任土所产物充税,并不征见钱;则物渐重,钱渐轻,农人见免贱卖匹段。”(35)另外还征收附加税,其中包括草税,唐顺宗《放免积欠诏》中宣布放免从兴元元年 (784)至贞元二十年(804)畿内及诸州府及诸色人所欠租课斛斗、见钱、施、丝、草共五十二万余。(36)可以确知自两税法实施之初,实已征收藁草。其后自宪宗以至唐昭宗时,仍屡见放免藁草的诏书。(37)而这一时期正是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主要以粮食和布匹作为等价交换物,部落百姓所交户税——“突税”中包括粮食、布匹、草料以及蚕茧、羊苏 (酥)、油等,而且还可以用劳役代替部分“突税”。通过对二者进行比较,笔者以为吐蕃当局在敦煌西域等地征收户税(敦煌称为“突税”、“突田”)和田亩税(敦煌称为“地子”)的做法当是受到唐朝两税法的影响,但是又有其自身特点,与唐制不尽相同。另外,据国家图书馆藏BD09291、 09368、09297、12001号文书记载吐蕃官府还向敦煌百姓征收麻、棉线、铁等物品,征收方式目前尚不能确知,有可能也是以户为单位征收。(38)这也是敦煌地区赋税制度的特别之处。
  三、归义军时期“地税”与“地子”同吐蕃、唐朝赋税制度的关系
  公元848年,张议潮率领各族民众起事,驱逐吐蕃统治,建立归义军政权。该政权承袭吐蕃政权在瓜沙的统治,故其各项制度受到吐蕃制度的深厚影响,同时归义军政权又大力仿效唐制,所以归义军政权的各项政治、经济、军事制度是唐制和吐蕃旧制混合的产物。归义军政权向百姓征收的赋税中主要有“地税”和“地子”,P.2814号背《归义军曹氏时期悬泉镇百姓某乙等乞请缓收税债状稿》云:
  司空仁恩高照,边镇仓(苍)生,难一一随纳,着税及诸债负难冀(?)不敢悬泉镇百姓某乙。右伏惟某乙先王税,每户着地税两硕伍斗,今以天税不丰,百姓薄收,伏乞(39)
  文书记载归义军政权向悬泉镇百姓征收“地税”,每户两硕伍斗,这无疑是户税。雷绍锋先生认为:“户税同地子、官布、柴草等税目一样,也许完全根基于田地,田地多者,户等高,纳交的户税量就该相应地大。反之,则少,但绝无可能所有民户一律‘两硕伍斗’。‘两硕伍斗’疑为最低户等所纳。”(40)笔者亦同意“两硕伍斗”有可能就是最低户等所纳户税。另外归义军政权也向民户征收“地子”,按亩计征,每亩有征收定额。(41)P.3451号《甲午年(公元994年)洪润乡百姓汜庆子请理枉屈状》记载:
  洪润乡百姓汜庆子。伏以庆子去癸巳年,于远田为犁牛主,共人户唐奴子合种,秋收之时,先量地子,后总停分,一无升合交加,是他怠慢,不纳地税王宅,官夺将庆子家资刀一口,□□追寻不得,理当有屈,枉劫贫人,伏望□/□(阿)郎鸿慈,详照枉劫之理。伏请F7Q613.JPG□(分)  五月(42)
  该文书表明洪润乡百姓汜庆子同人户唐奴子合种田地,收获后先量出;所耕种地亩应征“地子”上缴,后来唐奴子又不纳“地税王宅”,故引起纠纷,说明“地税”与“地子”是不同的两种赋税。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制度直接承袭吐蕃旧制,官府向百姓征收的户税——“地税”和田亩税——“地子”,正是源于蕃占时期的户税——“突税(突田)”和田亩税——“地子”。蕃占时期实行“突田制”,计口授田,以突为土地计量单位,将户税称为“突税”或“突田”。突(dor)即吐蕃语十亩土地之意,“突税”直译亦即为“地税”之意。归义军时期不再实行“突田制”,田地恢复原称,不再被称为突地,故而将吐蕃统治时期的户税名称——“突税”径直改称为“地税”。但是归义军的户税——“地税”与蕃占时期的“突税”又有所不同:归义军政权将布匹、柴草等直接附加在田亩上进行征收,(43)“地税”只单纯征收粮食。而归义军政权征收的“地子”则仍然是按亩计征,与蕃占时期相同。前面指出唐朝实行两税法,在户税和地税之外加征草税,归义军将柴草税从户税中剥离,附在地亩上进行征收,也有可能是受到唐制的影响。
  无论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赋税制度还是唐朝的两税法,其中都有户税和地税两项,是赋税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融合唐蕃制度的归义军赋税制度中也必然有户税和地税两个大项,目前在敦煌文书中并未发现归义军政权除“地税”、“地子”以外还征收户税的记载,所以归义军政权征收的“地税”只能是户税,而“地子”则是据地亩征收的田亩税,两者是不同的赋税。归义军政权征收的户税——“地税”应是根据民户所有土地、财产状况等进行分等征收,其中土地是民户的主要财产,因而也是确定户税的主要依据。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神沙乡令狐贤威状》云:
  神沙乡百姓令狐贤威。
  右贤威父祖地壹拾叁亩,请在南沙上灌进渠,北临大河,年年被大河水漂,并入大河,寸畔不贱(残)。昨蒙仆射阿郎给免地税,伏乞与后给免所着地子布草役夫等,伏请公凭。裁下,处分。
  光化三年庚申岁十二月六日(44)
  令狐贤威由于壹拾叁亩田地被水冲没,没有收成,归义军节度使将其户税——“地税”免去,以减轻其负担,但令狐贤威希望将附着在这十三亩土地上的“地子、布、草、役夫”等也一并免去,所以又向归义军政权上状请求蠲免。
  P.3501背《后周显德五年(958,曹元忠时期)押衙安员进等牒》也记载类似情况:
  平康乡百姓菜幸深。右幸深有地壹户子计额请在南沙灌进渠地壹顷叁拾亩。去三月官中开河道,用地拾亩,至今未有支替。伏乞令公鸿造,特赐矜免地税,伏请处分。(45)
  此件牒状也是百姓耕地拾亩被官府征用,没有另拨田地支替,故请求免去户税—“地税”。
  刘进宝先生称:“如果将地税理解为户税,地子就是地税的话,那就会得出如下结论,即令狐贤威由于耕地被河水漂没,便免除了其户税,而被河水漂没之土地上的地税反而依然存在,这在任何时代都是无法解释的。”(46)笔者以为对此问题可做如下解释:“地税”是根据民户地亩、财产状况等分等定额征收粮食,地亩是其定额的主要依据,“地税”是归义军政权所征赋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上引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神沙乡令狐贤威状》中,神沙乡百姓令狐贤威所负担的户税——“地税”数额当不低于(很可能还要高于)其被淹没的13亩田地上所相应负担的“地子”数额和户税数额的总和。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时归义军政权首先免除民户户税——“地税”,而非损失田亩所负担的田亩税——“地子”。同样P.3501背《后周显德五年(958,曹元忠时期)押衙安员进等牒》中平康乡百姓菜幸深所负担的户税——“地税”的数额也当不低于(很可能还要高于)其被官府征用的10亩田地上能够收获的粮食产量,故而菜幸深要求官府免去其“地税”。
  综上所述: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向民户征收户税——“突税”、田亩税——“地子”,应当是受到唐朝两税法征收户税和地税的影响。归义军政权承袭吐蕃统治,其赋税制度是唐制和蕃制混合,向民户征收的“地子”即田亩税,向民户征收的“地税”则系从吐蕃时期的“突税”演变而来,其性质还是户税。
  注释:
  ①参见姜伯勤:《一件反映唐初农民抗交“地子”的文书——关于〈牛定相〉辞》,《考古》1978年第3期;鲍晓娜:《唐代“地子”考释》,《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4期;刘进宝:《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地子”》,《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雷绍锋:《唐末宋初归义军时期之“地子”、“地税”浅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33-140页;后经补充修改又收入氏着《归义军赋役制度初探》一书,台北:中华发展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洪业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第39-65、103-109页;陈国灿:《略论唐五代的各类“地子”及其演变》,《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 163-185页;后改为《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五代地子的演变》,收入氏着:《敦煌学史事新证》,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75-300页;堀敏一:《中唐以后敦煌地区的税制》,原载《东亚古代的国家和地区》(唐代史研究会报告第Ⅷ集),东京:刀水书房,1999年,张宇汉译文载《敦煌研究》2000年第3期;刘进宝:《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另外学界对蕃占时期和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的赋税制度进行探讨的论文还有姜伯勤:《突地考》,《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1期;姜伯勤:《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研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2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329-360页;杨际平:《吐蕃时期沙州社会经济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57-413页;池田温:《敦煌にゎけゐ土地税役制をめぐつ》,日本唐代史研究会编:《东アジア古文书の史の研究》,东京:刀水书房, 1990年,第46-70页;杨铭:《吐蕃在敦煌计口授田的几个问题》,《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
  ②王尧、陈践:《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年,第148、151页。
  ③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37页。
  ④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第37-38页;参见F. W. Thomas(托马斯),Tibetan Literary Text and Documents concerning Chinese Turkestan(新疆发现之吐蕃文书),volume Ⅱ,London, 1951, pp. 30-31。
  ⑤《吐蕃简牍综录》,第67页。
  ⑥《唐会要》卷83《租税上》,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535页。
  ⑦《旧唐书》卷48《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93页。
  ⑧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5辑,北京:全国图书馆缩微文献复制中心,1990年,第222-223页;郑炳林:《敦煌碑铭赞辑释》,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34页。
  ⑨《汉书》卷2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125页。
  ⑩戴望:《管子校正》,《诸子集成》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110页。
  (11)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7-19页。
  (12)《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175页。
  (13)《册府元龟》卷487《邦计部·赋税一》:“(大历)五年三月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5832页。
  (14)《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5辑,第319页。
  (15)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缩微文献复制中心,1990年,第284页。
  (16)参见姜伯勤:《突地考》,《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l期,第17-18页。
  (17)《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405-406页。
  (18)杨际平:《吐蕃时期沙州社会经济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第380-387页。
  (19)陈庆英:《从敦煌出土帐簿文书看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藏学研究论丛》第3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2年,转载于《中国敦煌学百年文库》民族卷2,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9年,第22页。
  (20)《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34页。
  (21)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1-92页。
  (22)《吐蕃时期沙州社会经济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第387页。
  (23)王尧、陈践:《敦煌吐蕃文书论文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汉文第21页。
  (24)参见拙文:《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源流辨析》,《敦煌吐鲁番研究》第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283-295页。
  (25)《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407页。
  (26)《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3页。
  (27)《唐六典》卷3《仓部郎中员外郎》,东京:日本広池学园事业部点校本,1973年,第77页。
  (28)《唐会要》,第1615页。
  (29)参见陈国灿:《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五代地子的演变》,《敦煌学史事新证》,第278-282页。
  (30)《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623页。
  (31)《英藏敦煌文献》第9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7页。
  (32)参见《突地考》,《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1期,第16页;《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研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2辑,第345-346页。
  (33)《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375页。
  (34)《英藏敦煌文献》第10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1页。
  (35)《旧唐书》,第480页。
  (36)《全唐文》卷55《放免积欠诏》,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600-601页。
  (37)参见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第164页。
  (38)参见郝春文:《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未刊敦煌文献研读札记》,《敦煌研究》2004年第4期,第26-27页。
  (39)《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451页。
  (40)《归义军赋役制度初探》,第107页。
  (41)参见刘进宝:《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地子”》,《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
  (42)《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320页。
  (43)《归义军赋役制度初探》,第65-102页。
  (44)《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93页。
  (45)《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303页。
  (46)刘进宝:《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第125页。
历史研究京164~172F7经济史陆离20062006
敦煌/吐蕃/归义军/地子/地税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赋税制度受唐两税法的影响,征收户税即“突税”与田亩税即“地子”。此外,“地子”可能也被称为“突税”。归义军政权承袭吐蕃统治,赋税制度是唐制与蕃制的混合,向民户征收“地子”即田亩税,征收的“地税”则从吐蕃时期的“突税”演变而来,其性质还是户税。归义军政权赋税制度中的“地子”和“地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目。
作者:历史研究京164~172F7经济史陆离20062006
敦煌/吐蕃/归义军/地子/地税

网载 2013-09-10 20: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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