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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君按:今日【头条】,共识君给大家推荐一篇理性探讨“一夫一妻制”的好文章。作者,潘绥铭,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社会学系教授,被誉为“中国性学第一人” 。 人们惯用的“一夫一妻制度”这个术语,早在1980年代之初就被中央马列着作编译局改译为“专偶制”。 作为一种制度,所谓的一夫一妻,从字面上就确立了异性恋的霸权,排斥了任何一种其他性别结成合法性关系的权利。他们(她们)从来就被认为是违反法定婚姻的“另类人”,甚至根本就被禁止结婚。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女人、男人还是同性恋、跨性别等等,任何一个社会性别都可能冲决专偶制。男人也可以作“二爷”或者“鸭子”;女人也可以主动发起非婚性行为;而其他社会性别更不用说。 问题仅仅在于:为什么大众舆论总是偏偏揪住小三儿、二奶、小姐这些身份的女人,而且乐此不疲呢?为什么它们往往把实际情况偷换为“两个女人之间的争斗”呢?为什么还有人贬斥那些并不希望争取结婚权利的同性恋者呢? 在中国,专偶制里还有一个本来与它毫无关系的因素,那就是对于白头偕老的强求。 在发达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人早就想清楚这个问题了,表现为离婚和再婚的比例越来越高,一生中多次结婚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在每一次婚姻中双方都可以做到专一。这就是所谓“连续婚姻制”,其实就是“一次式专偶制”:虽然一生是多偶的,但是随时都是专偶的。 可是在直到如今的中国,白头偕老却是一种强制的道德评判标准,甚至往往被搞成了“终生唯一专偶制”。 如此糊涂的想法,其实来自农业社会,仅仅是因为农业生产的周期至少需要一年,经验与财富的积累则更是需要一生一世。结果,中国人的婚前恋爱时间也是平均大约一年,以符合春种秋收的农业生产周期。 然后,一旦结婚则都企盼白头偕老,以适应农业社会的生命周期;往往即使双方打得头破血流,也不肯离婚再生(注释:天主教也禁止离婚,但是它在中国普通人里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尚缺乏研究)。 这也无可厚非,但是这遮住了国人的双眼,看不到“一次式专偶制”的最大好处:极大地减少了婚外恋。这是因为,一旦不再强求白头偕老,那么如果爱上婚外之人,自然就是解除原有的婚姻,再与那人结婚;根本就缺少偷偷摸摸搞婚外恋的需求。 当然,这必须来自法律上与生活中的充分而且现实的离婚自由。中国实际上仍然缺乏这个,因此至少有一部分人之所以不离婚而是搞婚外恋,很可能并不是有意为之,而是无奈之举。当事人不愿、不敢、无法为“毁约”而付出应有的代价,只好采取“两害取其轻”的生存策略。 这其实也是专偶苛政的必然产物。 结果,笔者的调查数据表明,当今中国的婚外恋比例高于一些被认为是“性混乱”的发达国家。这,究竟是谁更“纯洁”呢?为什么人家就能做出如此明智的选择呢? 以上谈的都是社会的问题。可是其背后有着强大的个人情感动力的支撑,因此需要搞明白下述的生活哲理。 第一点,专偶是一种生活状况,就是专一地爱一个人而且生活在一起。 它是一种生活实体,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应该是一种排他的、强制式的法律制度。 例如在中国的某些婚外恋中,在婚的那一方其实已经全身心地投入对情人的爱,在婚内只不过是在履行婚姻义务,甚至连夫妻性生活都没有了。这难道还不算专一?仅仅因为这种专一的爱情越出了婚姻之轨,才会被专偶制破口大骂。 第二点,对于个人生活来说,专偶这种状况说的其实是“爱情终归会走向专一”这样一种人类现象。 也就是说,一夫一妻的实现和保持,只是爱情的结果而不是爱情的前提。 如果双方真的爱得死去活来,那么想不专一都很难。反之,越是把专一变成一种制度,越是首先就用这种制度来约束对方,往往就越是容易损害爱情。通俗地说就是:忠贞无大用,不爱必移情;只有爱得深,专一才成真。 说到底,专偶苛政仅仅是为了保护那些有资格有能力获得与维系一夫一妻婚姻的人,却断绝了其余所有人的生路,更消灭了一切非完全异性恋的性关系的存在理由。说白了,这其实就是政权对于所有“异己”的政治压迫,只不过集中于“贞节”对“放荡”的镇压。 尤其重要的是,在中国历史上,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需求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因为人们更加推崇一对一的爱情,而不是为了剿灭异端。可是,在后来直到如今的专偶苛政之下,爱情恰恰是最没有地位的,被紧紧地套在婚姻的框框之内。 司空见惯的是:未婚者如果不以结婚为目的,那么他们的爱情就会被认为不是恋爱而是“乱爱”。在法律上,结婚登记并不需要爱情的存在,离婚诉讼又很难证明它的消失。尤其是没有几个人会承认婚外恋也是爱情。这些都表明,专偶制不仅没有张扬爱情,反而把它的生存空间给人为地大大压缩了。 例如,日渐浮出水面的“同妻”(同性恋男人的妻子)问题,其实就是因为在专偶制之下,夫妻双方都是既不能或不愿寻求真爱,也不能或不愿拆散婚姻,这才会形成一个烦恼,然后才被作为一个问题。反之,相当多的“同妻”并不这样处理生活,结果也就没有烦恼,更不会成为问题。 有些人认为,二奶或者“二爷”或者非异性恋的一方,是侵犯了夫妻互有的“专有权”。可是这恰恰证明了专偶苛政的必然恶果:婚姻本来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义务”,却被错误地扩大为“对于配偶的整个人身的占有权”。它的逻辑错误在于:如此说来,一方提出离婚,不也是破坏对方的“专有权”吗?法律为什么还要允许离婚呢? 举一反三,几乎任何一种涉及到法定婚姻的性关系悲剧与性行为焦虑,莫不来自专偶制对于天下有情人的绝无例外的统治。 因此,笔者并不是要否定一夫一妻这种性关系本身,而是反对把它变成天下一统的、绝不通融的、法网恢恢的社会制度,更反对它成为凶残的苛政。 笔者主张它必须网开一面。也就是说,这个社会可以提倡所有的人都应该做到异性专偶,但是同时也必须宽容那些实在做不到的人与根本就不愿这样做的人;不仅包括这样的女人或者男人,还必须包括任何非完全异性恋的人。社会可以劝导他们,却不应该压制他们,更不能惩罚他们,反而应该保护他们所拥有的获得更好生活的天赋人权。
共识网 2015-08-23 08: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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