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认定中应把握的几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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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强调:“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看领导物质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而且要看领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这要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基本依据。”为了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到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工作中去,我们认为在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认定中应把握好六个关系:
  1、工作实绩与统计数字。 领导干部的实绩是领导集体或领导者个人,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过程中,通过正确决策并认真抓好落实(包括落实本级决策和上级决策)在实践中产生的客观效果。这里主要是人的因素即领导干部主观努力的结果。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无疑包含了领导干部主观努力的成果,但统计数字与工作实绩不能等同。首先,并非所有的工作成效都是可以量化为数字的,即使有些在理论上可以量化,在事实上也难以统计。其次,在可以量化也可以统计的工作中,一旦用数字反映出来,又往往会包括诸多客观因素。再次,由于指标体系的编制总不能穷尽一切,也只能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标进行考核,于是就有一个指标体系设置的科学性问题。第四,还有一些数字,虽然到统计部门后就成了法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现行统计方法、手段的限制,难以保证其准确度。为此,对数字真实性的确认又成了一个问题。即使人们认为比较实的财政收入,在个别情况下,也存在“虚收虚支”问题。而且,在财政税收上,是“杀鸡取卵”还是涵养税源,后发效应也将大不一样。财政收入只是“收获”,不是“耕耘”和“下种”。一个重“收获”和一个重“耕耘”与“下种”的领导班子,其实绩效应的显现是不一样的,前者多体现于在任期间,后者则多含于后任之中。这并不是说数字就没有用了,它仍然是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用来指导工作的重要参考,但必须如实地认识其在考核干部工作中局限性的一面。
  2、显绩与潜绩。实绩有显与潜之分。显绩有两种, 一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成绩,如港口、道路、大楼、企业、通讯等硬件建设;另一种是当年或短期内即能取得明显效果的工作,如为企业协调资金、帮助群众解决具体困难、假冒伪劣专项治理、招商引资等事的办理。潜绩也分两种,一种是“虽虚犹实”的成绩,如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法制建设及思想教育等;另一种是指事已办成,也已办好,只是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见效的工作成绩,如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等。有些工作,需有三四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真正见到效果,如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人才的培训等。就现在市、县、乡三级主要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限讲,可能会有一些工作不是在任期间可以见到实效的,任期内的领导精力及物质方面的投入,只有在下任才能体现出来。还有一些工作,甚至需要几任领导班子接力赛式的连续努力才能见效,或事情干成以后若干年才能显效。显绩和潜绩都很重要,但从“两手抓、两手硬”角度考虑,从鼓励各级干部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短期行为角度考虑,应更注重考核潜绩。“政声人去后”这句话,既包含了功过应由历史来评价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也包含了作为潜绩的后发效应。如果在指导思想上不是这样确定,就会对基层工作产生两个误导:一是只重硬项,忽视看似“软”、“虚”的工作;二是只重眼前,不顾长远,搞短期行为。
  3、实绩与条件。我们考核的目标是领导干部主观努力的成效,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实绩,往往还包含了客观条件所产生的作用。这里的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历史条件,即历史遗留下来的,主要是前任打下的基础或创造的条件,这有好与坏之分。一个重在打基础的领导班子与一个重说轻做、搞短期行为的班子,对后任的影响绝对是不一样的。二是现实条件,即领导班子自身努力以外的因素。如连续几年的风调雨顺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家经济结构或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及市场变化给一个地方利益带来的变动等等。三是人文条件。一个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当地人的素质、人文环境密切相关。比如,有的县因为“文革”或更长、更深的背景,有“窝里斗”的习惯,这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总之,在确认一级领导班子实绩的时候,有必要对其工作环境、条件、背景、起点进行分析,力求全面地、历史地看待和评价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和速度。
  4、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集体实绩自然是在上级党委、 政府领导下,在“班长”的统领下,班子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但又不是简单的相加关系,即各个领导成员实绩之和即为集体实绩;反过来,也不能一顶帽子大家戴,形成“实绩大锅饭”,这也不利于调动个人积极性。我们以为,一般情况下,在领导集体实绩中两个正职的作用是主要的。当然,对于集体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带来重大损失,也应当首先追究两个正职的责任。对某一战线的工作实绩,虽然与集体领导密切相关,但因集体决策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决策、任务落实,主要是主管领导同志做的,应主要记在他们的名下。
  5、实绩与“公论”。有政绩,群众不拥护不是好干部; 群众拥护,没有政绩也不是好干部。这说明,实绩与公论缺一不可。就问题的实质讲,实绩与公论应是大体一致的,但在实际中有时也会有一些出入。这大体有四种情况:一是宣传力度大小的区别;二是“两手”软硬程度的不同;三是干事与自律的失衡;四是由于客观条件的优劣,同等主观努力程度所产生的效果不同。这其中既有领导干部自身的原因,也有群众了解程度及认识上的差别。需要对各种情况做具体分析。
  6、既定考核指标与创造性工作。一年一度的实绩考核, 一般是按照既定指标体系进行的。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实绩的整体,似乎还少了一块,即他们将上级精神与本地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工作的实绩。毛泽东讲,表面上完全无异议地执行上级指示,不是真正地执行指示,而是怠慢上级指示最妙的方法。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比如,地方党委对各方面关系的理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人才的引进,地方发展战略规划和特色产业、特色城建的谋划及其实施等诸如此类的工作,虽然考核指标中难以包括,但这些工作对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同时,也因为创造性工作前无先例,亦有风险,一方面,应允许失误;另一方面,这要比照抄照搬更能反映主要领导干部的水平。因此,地方党委、政府的创造性工作,应构成考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把握好以上六个关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认为应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1、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的原则。 党政机关与企业的情况有许多不同,但就干好干坏不能一样这一条来说,应当是一样的。而要区分干好与干坏,就必须实行严格的考核,就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才,应当表现在为人民服务的实绩上;作为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德,应当主要表现在党性上。实绩显,是有党性的表现;党性强,也应当表现在实绩上。因此,“党性”和“实绩”标准是正确的标准,在考核实践中应始终坚持这一标准。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这个问题上的实事求是, 主要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实绩要实。实绩不真实,在干部、群众中的负面影响极大。实绩突出不突出,是个工作问题,用作假的手段骗取实绩,则是个政治品质问题。二是考核办法要实。能量化的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定性考核,不勉强量化,要因事制宜。同时,对于虽未在年初“上帐”,但确实依据本地实际做出的有效的创造性工作,应纳入程序予以确认。三是实事求是地看待干部,在年度考核或阶段性考核干部时,其实绩有一是一,有二是二,该怎么结论就怎么结论,但是当把实绩与干部使用联系起来时,则要看干部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对于在“一票否决”项目上出现失误的干部,还应有一个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问题,注意处理好否定工作与否定干部的关系。另外,由于干事或决策的实施都有一个周期,当年调整的领导班子,年内不宜考核,因为说不清是哪一任的实绩。
  3、坚持突出重点,力求简化的原则。 考核指标的设置宜简不宜繁,要突出重点,便于操作,以说明问题和反映实质为准,同时注意在防假求实上下功夫。在编制考核目标体系时,要尽可能使各指标相互制约,对易作假或容易发生误导的指标要加以限制和规范。
  4、坚持“讲政治”的原则。在实绩考核问题上“讲政治”,一是要强调所考核的实绩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实绩。有悖于党的基本路线的东西,不能认定为实绩。二是要强调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说到底,实绩也是党和人民的成绩。我们的领导干部在实绩上的贡献,只是较好地带领人民群众执行了党的方针、路线的结果。说清这一点很重要,它可以防止一些领导干部误以为实绩完全是个人的东西而向党讨价还价,也可以避免一些干部为片面追求实绩而造假。三是要注重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观点和决策水平。这关系到一个领导干部驾驭全面的能力和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
  5、坚持两种实绩和本领并重的原则。领导物质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与领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不是并列的两种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因此,考核内容的设置要统筹兼顾,通过对两个文明建设一起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各级领导班子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委政策研究室)*
  
  
  
内部文稿京10-12MF1体制改革李瑞昌/赵士锋/高文锋/陈银秀/孙书祥19971997 作者:内部文稿京10-12MF1体制改革李瑞昌/赵士锋/高文锋/陈银秀/孙书祥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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