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思想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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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思想自由是一种绝对自由
  思想自由,亦称精神自由、意志自由、观点自由等。与行为自由相对应,是人的意识的内向领域里的自由。包括独立自主地进行思维和判断的自由,不受干涉地接受、持有某种见解或观点,不受干涉地进行思想交流的自由。谈到自由,人们总是首先想到其相对性,即自由不是放任,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1〕自由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遵循理性的指导。但是, 自由的相对性仅是针对行为而言的。人的行为是其意志活动的外化,必然影响、涉及他人的利益,只有“无害于他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是自由的。如果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侵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其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和剥夺。而就人的意志活动本身而言,其自由却是绝对的,除受主体认识能力的限制外,不受他人的干涉,法律只应限制人的行为,而不应限制人的思想。因为纯粹的思维活动不会危害他人,在人们的思想变为公开行动之前,也不会破坏社会秩序。实际上,人的思想是无法控制的,不论一个人的权力有多大,都永远无法阻止人们接受或持有某种见解。统治者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却无法剥夺人的思想和信仰。
  对封建社会中的思想专制和精神压迫,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曾给予尖锐批判,对思想自由的绝对性给予充分肯定。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说:“每个人都是他思想的主人”,“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们崇拜上帝,这可算作误用治权与纂夺人民之权。”〔2 〕“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能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3〕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则从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 论述了思想自由的绝对性。他认为,自由的本意是自立、自为的存在,能够达到自立从而具有自由的只有精神。他说:“精神一般来说就是思维”,“在思维里我是自由的,因为我不在他物中,而完全保持在我自身中,并且,那对我是客观存在着的对象,也是为我而存在的,与我有不可分离的统一。”〔4〕
  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们,在创立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过程中,也对思想自由的绝对性作过大量论述,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马克思认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人的外在行为,而不应惩罚人的内在思想方式,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没有规定任何惩罚的客观标准。他说:“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5 〕马克思分析道,惩罚思想的法律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在罗马帝国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就是这种法律;在法国大革命的罗伯斯庇尔时期,国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也是这种法律。历史事实表明:“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是以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认可”。〔6〕马克思认为, 当时的普鲁士书报检查令也是这种法令,因为该法令惩罚的客体不是行为,而是“倾向”,“这种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的行为如何。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威胁着我的生存的一种阴险的陷井。”〔7〕
  在社会主义国家,非但不能用法律惩罚思想,而且不能用行政命令等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分歧。对此,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说,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是非的辨别问题,可以用强制的方法去解决。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而且是有害的。……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议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8〕在谈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方针时, 他又说:“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我们认为会有害于艺术和科学的发展。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艺术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通过艺术和科学的实践去解决,而不应当采取简单的方法去解决。”〔9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文革期间解决认识分歧的错误做法,邓小平同志重申了“三不主义”,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并说,纠正错误的思想倾向,“不要随意上纲,不要人人过关,不要搞运动”。〔10〕等。经典作家的论述,一方面表明思想自由的绝对性,即不受法律调整,也不能用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压制。同时又给我们指出了解决思想分歧的正确方法,那就是讨论、说服和教育等民主的方法。
      二、思想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
  思想禁锢是封建法的特征,专制主义的法律不仅要限制人的行为,还要控制人的思想。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宗教裁判制曾把哥白尼关于太阳系的学说、达尔文的进化论等视为异端邪说,并残酷迫害过持有进步思想的科学家。中国的封建统治者更把控制思想作为维护专制的有效手段。公元前213年,秦始皇焚书坑儒,开了惩罚思想的先河, 到了汉朝专门设立一种纯思想的罪名,称为“腹诽罪”,并形成“腹诽之法”。清朝在统治异端思想推行文化高压政策方面,更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突出的表现形式是“文字狱”,文字罪人,常因一言一语而妄加臆断,然后一律定为大逆罪横加屠戮。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思想禁锢受到启蒙思想家的抨击,是否允许思想自由,成为区分政府善恶的标准。他们认为,凡把意见当作罪恶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允许自由思辩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思想自由被当作天赋人权, 首先为当时的资产阶级政治宣言所肯定。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最早规定了“意见不受干涉的自由”,其中第10条写道:“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是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思想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不过,在早期的资产阶级宪法中,多没有关于思想自由的明确表述,只是规定了作为思想自由延伸的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和信仰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思想自由才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为新制定的资产阶级宪法明确宣告。如日本国宪法(1947年)第19条规定:“思想及意见之自由不得侵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7年)第4条规定:“信仰自由、 良心自由、世界观自由不受侵犯。”等。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 有18部宪法规定了观点自由,22部宪法规定了思想自由,16部宪法同时规定了观点自由和思想自由。〔11〕思想自由还被载入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公约》中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护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此外,《公民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
  应当说,思想自由成为法所保护的权利,禁止以思想为法律惩处的标准,是社会进步和法律文明的标志。因为思维是人脑的机能,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起点。思想自由不仅具有不可剥夺、不可限制性,而且还是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基础,是真理传播乃至整个社会进步的动力。限制思想自由,也就限制了人类认识和创新的能力。没有新思想、新观念的产生,真理性的认识不能传播,必然延缓社会的发展。正如斯宾诺莎所说“若是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则从事于科学艺术就不会有什么收获。”〔12〕历史的每一重大进步,往往是在原有的精神枷锁被打碎之后。欧洲历史上的文艺复兴运动,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进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都曾深刻地启发了人们的头脑,为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做好了思想准备。如果没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观念的传播,没有对专制、等级和特权的批判,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度就不可能建立。同样,不破除“两个凡是”对人们思想的禁锢,倡导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也不可能顺利进行。
  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思想自由形式上是绝对的,但对其保护却很有限。资产阶级思想自由在政治活动中的最高表现是“政见自由”,即保持、接受、传播某种政治观点和见解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允许政治上的反对派和持不同政见者的存在,并由此形成了资产阶级的政党政治。但资本主义的政见自由是以不危害其统治秩序为前提的,当某种政见的传播危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时,统治者就会撕掉罩在脸上的温情面纱,禁止该政见的传播,并残酷地迫害持不同政见者。19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因为揭露北方统治的腐朽和黑暗,主张砸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政权,而遭到反动政府的迫害和驱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革命在许多国家取得胜利,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引起各国垄断资产阶级的恐慌,他们把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视为洪水猛兽,就连号称是最民主国家的美国,50年代前后也通过一系列反动法令,限制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如1946年的霍布斯法,1947年的忠诚调查令,1947年的塔夫脱—哈特莱法,1948年的蒙特—尼克松法等。根据这些法令,美国共产党被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并丧失了法律赋予政治团体的权利,剥夺了人民听取各种政治见解和在不同政党的纲领中进行自由选择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可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见自由”,只能是持有和传播资产阶级见解的自由,与此相反的思想则被视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威胁,禁止人们持有和传播。
      三、我国宪法对思想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在这几部宪法中,均未出现思想自由这个术语。那么,是否可以据此认为,思想自由不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不保障思想自由呢?不是的。正象不能因为我国宪法没有使用“人权”术语,而认为我国不保障人权一样。在我国宪法中,思想自由有多处体现。首先,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即公民有权利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如公民在会议上的发言、发表演讲、讲学等;有权利以文字、绘画等书面形式系统、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还有权利以集会、列队行进、静坐等方式表达共同的愿望和要求。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都是人们思想和见解的外现,称之为表达自由。而表达自由是以思想自由为前提和基础的,没有思想的形成,就不可能有思想的表达,没有思想的自由,就不可能有表达的自由。思想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必然要求,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中已经暗含着思想自由。从另一方面说,思想自由要以表达自由来体现和保障。人的思想只有表达出来,才能为他人和社会所知晓,科学的、真理性的认识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从而体现出思想的价值。如果一个人因为说了自己的心里话而受到惩罚,今后必然会小心翼翼,思维活动的创造性受到限制,其他人也会引以为戒,就会形成万马齐喑的局面。思想是无法限制的,而表达则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统治者总是通过控制表达,进而控制人们的思想。可以说,一个社会表达自由实现的程度,正是人们思想自由实现的程度,两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其次,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一切宗教都有两项内容:一为宗教的信条,即宗教教义中包含的思想和见解;二为宗教的仪节。与此相应,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两种自由:一为信仰自由,所谓信仰,即对某种宗教教条非常确信和崇拜,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和理想而执着地追求。二为礼拜自由,任何信教的人有履行其宗教仪节的自由。这其中的信仰自由就属于思想自由的范畴,西方社会的思想自由正是从信仰自由发展而来的。对于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不能采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对待,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和其他强制手段,就象文化大革命那样“破四旧”的暴力手段,就可以消灭宗教,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只有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普及文化科学知识,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才能使人们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
  再次,我国宪法第47条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该项自由也是以思想自由为基础的,是思想自由的最高表现形式。一方面,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需要研究者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研究能力,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生活。另一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过程,也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其成果是推动人类进步所必需的精神生产。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则向人们提供优秀的文化食粮。实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应当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尊重人类的认识规律,允许人们犯认识上的错误,允许并保护不同学派、不同学术观点的存在、交流和争鸣。不能运用行政命令甚至“群众运动”、“大批判”等手段支持某一学派和学术观点,打击另一学派,压制其他学术观点。要实行科学领域无禁区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彻底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主张思想自由,并不是要放弃或削弱无产阶级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在两种意识形态共存竞争的今天,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我们是坚定不移的。实行思想自由,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对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式,我们应该按照辩证否定的观点,剔除其中的糟粕,批判其腐朽、没落、反动的思想观念。同时还要吸取其中的精华,学习、借鉴反映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建设服务。这两者都只有在自由的思考和讨论中才能完成。没有思想自由,就容易把优秀的成果当糟粕剔除,而把腐朽的东西当精华引进。就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而言,作为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也是不断发展着的思想体系,我们在坚持的同时,还要丰富和发展。没有思想自由,搞一言堂,就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不能丰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宝库,就会犯教条主义的错误,使得假马克思主义横行。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经常遇到“左”的思想和资产阶级的自由化思潮的干扰,但是,用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些错误认识,只有通过充分自由的讨论,通过思想的交流和碰撞,才能使人们认识到这些思想对国家、社会的危害,从而使这些思想失去市场。
  对于思想自由的保障,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曾受到极左政策和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人们才逐步从个人迷信和教条主义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党内外思想活跃,人们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了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迅猛发展。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可能前进,它的生机就要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12〕思想禁锢必然导致思想的僵化,导致迷信和盲从。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应更加明确思想自由的宪法地位。思想自由作为一项独立的自由权和文明民主社会的标志,应在我国宪法中做出明确规定。
  注释:
  〔1〕《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上册,第154页。
  〔2〕〔3〕《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70页,217页。
  〔4〕《精神现象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上卷,第133页。
  〔5〕〔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
  〔8〕《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卷,第368页。
  〔9〕同上,第388页。
  〔10〕《邓小平文选》,第336页。
  〔11〕《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 页。
  〔12〕《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3页。
当代法学长春28~31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王德志19981998作者 山东大学法学院       作者:当代法学长春28~31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王德志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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