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特别方略”引发的思考——关于“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的思考与建议”系列报道之三

>>>  史地研究雜志方面文獻收集  >>> 簡體     傳統


  “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的新思路被提出来以后,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建议先后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治》专题、中经网、新浪网等媒体摘发或转发。在建议的基础上设立的“党员干部廉洁账号”,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的建议也引发了有关专家学者对反腐败工作的探讨。湖南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易炼红教授在评价该建议时说:“这个建议现实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有很高的决策参考价值。”同时,记者还采访了几位专家学者,他们对此有更进一步的思考。
    制度创新是深入反腐倡廉的突破口
  记者:有学者认为对腐败现象严厉惩治只是治标之策,尽管可以威慑一些腐败分子,但往往是“按下葫芦冒出瓢”。中央一再强调,反腐必须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那么什么是治腐之本,又怎样来标本兼治呢?
  陈泽珲(长沙市岳麓区区委书记):纵观古今中外反腐败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依法治腐才是惩治腐败的根本方略。依法治腐是一种以法治为核心的反腐倡廉的理论和模式,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创新,在社会结构中形成一种内在的以法治为主导的监督制度,使公职权力的运行纳入法治轨道,从制度上防止和铲除腐败。由此可见,制度创新是依法治腐的关键环节,也是治腐之本的关键环节。
  记者: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度创新来反腐倡廉,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陈泽珲:是的。他们设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如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印度的中央调查局;还建立了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制度、接受礼品限额制度、对贪污贿赂的惩戒制度、公务员考试选拔制度、回避制度等等,这些都是制度创新的成果。
  我国近年来也相应地建立了一系列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制度和办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过去分析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时,往往只注重从外来因素方面找原因,而对制度包括各个具体环节的运作重视不够。
  记者:根据目前的形势,我国反腐倡廉的制度要从哪些方面来创新呢?
  陈泽珲:以制度创新推动反腐倡廉深入开展,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需要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上的腐败现象。针对“爱哭的孩子有奶吃”、“跑部钱进”等现象,要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还要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总之,应当全面加强反腐败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民主议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特种审计制度、遗产税赠予税制度、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等,有条件的还可以上升为法律法规。创新反腐败制度,核心是要规范、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使。我们要通过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斩断腐败,从流程上剔除腐败,从结果上卡住腐败,真正使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
    加强立法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
  记者:惩治腐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不同手段。而立法应该说是这一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夏国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我们党和政府颁布的廉政和反腐方面的文件、规定已经不少,但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的不多。而且由于形势发展很快,加之经验不足,有些文件、规定在统一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上有缺陷,存在“竹篮式”(漏洞多)、“橡皮式”(弹性大)、“瀑布式”(各地各部门不统一、落差大)的问题,制约了惩腐的力度。因此,惩治腐败,首先要完善立法工作。
  记者: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设立这一法律体系时,要注意些什么呢?
  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要注意防止以下几种倾向:其一,重刑罚制裁和行政制裁,轻其他制裁。过去,我们习惯于依赖刑罚的事后制裁,追求刑罚对腐败分子和可能的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或者在发生了腐败问题后,仅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而忽视了其他法律在预防腐败,特别是从经济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作用。其二,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预防和治理腐败,如果没有与实体规范相配套的程序规范,实体法律执行将大打折扣。其三,重禁止规范轻制裁措施,客观上造成了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现状。其四,重应对当前轻着眼未来。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了冒出来的腐败,又产生新的腐败现象,因此,针对一种腐败行为制定一个法律或者法规,虽然应对了当前,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治理,而且成本太大了。
  记者:从反腐败的现实需要来看,还有哪些立法亟待完善呢?
  夏国佳:要完善反腐败立法,把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反腐败相关政策、规定,纳入法律范畴,制定统一的一套包括反贪污贿赂法和有关的经济、行政管理法规在内的廉政法律体系;检视已有刑事法律,修正不适应反腐形势的法条;签署国际条约,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协作。
  同时要完善待遇立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法律规定公务员比较丰厚的薪金、较高的社会地位、较受人重视的资质条件等,从而使公务员不愿腐败。通过立法规范权力运作,做到公开、公正,增强权力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完善规范权力运作的立法,也是反腐败现象的需要。
    治理腐败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督机制的作用
  记者:在2000年4月1日以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允许以匿名形式存款,不少腐败分子将各种不正当钱财以此形式藏匿。金融制度的漏洞及由此带来的金融监督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夏振坤(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是这样的。即使《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颁布施行以后,我国当前仍有不少金融领域尚未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实名,个人不法钱财在金融领域的流出、流入存在可能,因而全面实行金融实名制势在必行。
  记者:如何来发挥金融监督机制的作用呢?
  夏振坤:我认为可以采用“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的建议,即在全国人口编号赋码基础上的统一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内地公民唯一的合法实名证件,不仅便于金融机构操作,而且有利于司法部门查证腐败分子的非法收入。同时也要建立完备的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电脑网络,有技术系统上的支持;还要坚决取缔所有的非法金融机构。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随着惩治腐败力度的加大,不法收入通过金融渠道外逃的现象日益严重。资金外逃的危害十分严重,不仅增大了对腐败分子调查取证的难度,削弱党的威信,而且加大了我国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使我国金融风险上升。可以说,防止资金外逃是堵塞“黑钱”逃离通道、避免腐败分子逃脱制裁的现实需要。
  记者:我们的金融部门要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资金外逃呢?
  夏振坤: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全国外汇管理的责任部门,对外汇的流出流入应严格管理,相当多的腐败收入外逃,是腐败分子与不法企业相勾结,利用作假进口的形式进行的。外汇管理局应会同海关对进口付汇的报关单位严格查验其真实性,对以个人名义对外支付教育费、旅费等非贸易项目下的资金外逃,应通过严格控制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转移收支加以制止。面对全球一体化及日趋复杂的国内外金融形势,中国人民银行应通过开展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强对涉外银行及国内银行的涉外业务监管工作,特别是对金融机构助长资金外逃的行为应依法采取严厉的处罚行动,如罚没收入,停办某项业务等,对直接经办人员应取消其金融从业人员资格。
  当然,在即将加入WTO、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防止腐败资金外逃与保护合法资金流动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开放的中国不应阻碍资金在国际间的合法流动,防范资金外逃也不应以损害外商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三湘都市报长沙(14)D2中国共产党徐焰20022002徐焰 三湘都市报记者 作者:三湘都市报长沙(14)D2中国共产党徐焰20022002

网载 2013-09-10 21:58:39

[新一篇] 用自己的語言研究中印關系

[舊一篇] 由《夜宴》《狂人日記》到對“第五代”作曲家的反思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