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与实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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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武堂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副教授 南京 210001)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和无产阶级国家学说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关于民主集中制问题的研究,一直是个热点问题。为了更好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及其实质,笔者拟就此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同志们。
   一、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所谓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和某些一般特征的思维形式。它是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象出来的本质属性概括而成。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所以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民主集中制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马克思恩格斯萌发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这是民主集中制概念的萌发阶段或曰雏形阶段。它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概念和理论的形成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是伴随着无产阶级政党的诞生而萌发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并领导世界上最早的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时,虽然还没有直接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概念,但却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一些重要思想。马恩在领导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过程中,既提出了民主原则:“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1)]又提出了集中的原则:“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如果有人向我说,权威和集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两种应当加以诅咒的东西,那么我就认为,说这种话的人,要么不知道什么叫革命,要么不过是口头革命派”。[(2)]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建设和民主集中制理论产生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源头。对此,列宁曾经作了充分肯定:“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3)]
  2、列宁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初步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理论。这是民主集中制形成阶段。列宁在创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和领导俄国革命的实践中,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从1899年至1905年,列宁在建党过程中,分别提出了“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概念。1905年12月,列宁在党的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党的组织的决议中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4)]郑重地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1906年4月,正式把民主集中制载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章。指出:“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从而最终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无产阶级政党中的重要地位,使民主集中制从理论转化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法规和根本组织原则,成为世界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同本国反动派进行斗争的物质武器。
  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贡献,主要在于:(1)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并把它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2)把民主集中制思想贯穿于党的章程之中,从而使民主集中制有了党内法律和组织的双重保证;(3)确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党内既要实行民主制,又要实行集中制;党内实行“三个服从”的原则和纪律(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部分服从整体);实行选举制和报告制;党的中央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构,有最高最后决定权;加强党的纪律和监督等等。
  3、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的建党风格建立起来的。从党的“二大”起,我们党就承认并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1927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首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从此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特别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仅继承而且丰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使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更完善、更科学。其表现在:
  (1)科学地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列宁虽然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它的内涵作出科学的阐释。毛泽东根据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精神,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作了科学概括。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民主集中制作了进一步概括: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2)充分肯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地位和作用,论述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毛泽东指出,党内的民主是必要的,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没有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巩固。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合理最便利的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江泽民说,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
  (3)进一步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内容。一是提出了以“四个服从”和党委制、各级代表大会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与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中央权威、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严肃纪律、加强党的监督的思想和制度,以及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二是把民主集中制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指出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是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相统一的。它既是群众路线的反映,又是实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相统一的桥梁和纽带,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民主集中制。三是在党执政后,把民主集中制用于政权建设,成为指导国家政权生活的基本原则。邓小平强调指出:“没有无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集中,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就要复辟”。[(5)]“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6)]
  (4)郑重制定了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规定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党性,根绝派性;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接受群众监督,不准搞特权;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严格党的纪律,加强党内监督等重要原则,以规范党员的政治行为,正确处理党内关系。
  (5)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度要实现的目标,拓展了民主集中制的领域。指出: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的组织建设的根本规律,而且是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的思想。
  综上所述,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到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再到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拓展和丰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和领域,深刻地说明: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它的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外延也在不断拓展。我们今天在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和深刻认识它的实质的时候,就不能把眼睛定格在“民主的集中制”或“民主的中央集权制”这个名词上,而要站在现实的角度,以发展的观点去看待它。正如毛泽东1937年10月在回答英国记者贝特兰对民主集中制提问时所指出的:“应当不但看名词,而且看实际。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不但看名词,而且看实际”,这是我们今天研究民主集中制理论的一个正确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和实质,并在实践中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民主集中制的实行有一个静态和动态的运行过程
  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形态看,民主集中制表现为相对稳定。它的基本原则(例如“四个服从原则”)是不能随意改变的,这时民主集中制是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从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形态看,民主集中制又是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一方面,民主集中制的运行过程是党员当家作主,实现民主权利的过程: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的运行过程又是党员或党的组织细胞由分散的、个体的意见逐步通过委员会,各级代表大会和“四个服从”的原则上升为党的整体意志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包括党内民主决策和执行决策两个阶段。决策既需要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智慧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又需要按一定程序把党员的智慧上升为全党的整体意志。这个决策过程是在动态运行过程中完成的。在这个决策过程中既有民主,又有集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不可分离。民主集中制的执行过程则是把党的整体意志变成全体党员一致行动的过程。即把凝聚起来的党员的智慧和意志通过执行这一环节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这两个过程是彼此不可分离的。在以上这两个过程中,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有时候民主多一些、有时候集中多一些,这都是运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只有从实践过程中动态地去认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以及民主与集中两者的辩证关系,才能避免从概念到概念的空谈。
  民主集中制在动态的运行过程中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国际的,有国内的,有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还有领导成员的素质及委员会的人员素质结构等各种因素,会使民主集中制发生偏离正常轨道的现象。有时强调集中忽视民主,搞个人专断;有时强调民主忽视集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分散主义或地方主义,削弱中央权威。
  造成民主集中制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偏离的原因有三:一是认识根源。有的人把民主集中制仅仅理解为“民主的集中制”,以此而区别于官僚主义的集中制和专制主义集中制,从而断定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也有的人把集中看成是实体,“民主的”看成是“附属”,以此判定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凡此种种,都是对“民主集中制”认识上的偏颇造成的。
  二是在理解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手段还是目的的问题上,有的仅把民主当手段,有的则认为民主是目的。仅把民主当手段,必然造成忽视民主的倾向。因为民主既然是手段,既可用,又可不用,既可多用,又可少用,认为有用的时候用,认为不需用的时候则不用,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自然是集中制了。反之,把民主仅仅理解为目的,则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民主了。
  三是用形而上学的观点和方法去理解民主集中制。有的同志不是把民主集中制看做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把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看做是对立统一体中的两个平等的实体或侧面,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强调或选择某一个侧面,从而不能从整体上、全局上、本质上去把握民主集中制。因此必然造成民主集中制在动态运行过程中偏离正确的轨道,给党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特征
  任何事物都有区别于其他事物而存在的质的规定性,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科学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特征,才能科学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与实质。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党性特征。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由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的党。它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团结教育人民群众,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体党员和民众的智慧和创造力,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无产阶级才能在解放全人类后解放自己。这就决定了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是组织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建构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规律。“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整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7)]党在组织上的鲜明特征,就是创造性地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正确的、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
  三是政治特征。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又是党和国家(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
  四是功能特征。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至少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构建组织;二是规范组织的活动。按照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以及其它条例、法规,正确处理和调整党员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与中央组织等关系,并保证党的每个成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党的铁的纪律,从而保证全党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高度团结和统一,以增强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作为组织规律,无疑民主集中制属于组织原则,属于组织范畴;作为领导制度的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又属于政治原则,属于政治范畴。看不到民主集中制的双重属性,就会犯片面性的错误,就不可能科学揭示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本质。
   四、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全部关系的总称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与实质作这样的概括:民主集中制是构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之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内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正确处理党内关系以及国家政权生活和政权关系的基本准则。民主集中制所要实现的目标,是要把党组织建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的、有强大战斗力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在于充分发挥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凝聚全党的意志、智慧,确保党在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提高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
  以上对民主集中制内涵和实质的概括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一,它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的科学概括。既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党性特征,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特征和政治特征,同时还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功能特征,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属性。
  其二,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全新的、赋予有深刻内涵的科学概念。它既不是民主、集中和制度三个概念的简单组合,也不是民主制与集中制两个概念的算式相加之和,而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正如刘少奇所指出的:“党的民主集中制,是矛盾的统一体”。[(8)]“民主和集中——这是两个矛盾的概念。它反映出客观事实上的矛盾,反映着党的矛盾的结构。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就是反映党员与党、下级对上级、上级对下级的矛盾关系的”。[(9)]只讲民主就变成了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只讲集中就变成了专制政体,在党内就成了家长制。家长制不是党内的正确结构。正确的结构是民主集中制。这里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即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表现。“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即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所以,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的基础和源泉。没有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党就不能高效地凝聚全党的意志和智慧,就有可能变成个人或少数人的独裁。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的体现和归宿。党只有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全党的智慧、意志高效地凝聚在一起,才能实现党在意志上的高度统一,从而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的一致。
  其三,它充分体现了党的目的、民主集中制的目的和意义,从根本上揭示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同任何形式的民主制、集中制等的最本质上的区别。党的目的是团结统一,加强战斗力。民主集中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和组织上的统一。党只有在思想政治上达到一致才能保证组织上的统一,而组织上的统一又能帮助和推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巩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民主集中制就是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团结统一的道路和具体形式。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意义。毛泽东说:“我们充分地发扬了民主,就能把党内、党外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我们的事业的发展就会顺利得多”。[(10)]刘少奇更是直截了当地揭示了党内民主的实质。他说:“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统一不只是集中,而是民主的集中。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同时,没有集中,也不能有真正的统一”。[(11)]因此,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完全新的质,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与集中全部关系的总称。
   五、“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观点值得商榷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以来,学术界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与实质展开了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各抒己见。其中最具特色的是王贵秀教授在他的近期力作《论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出版,以下简称王文)所阐述的观点。王文称:“民主集中制,即‘民主的集中(制)’,是一个不可分的统一整体”。[(12)]“民主的”和“集中(制)”这二者间的关系,“不是两个实体的关系”,“而是属性和实体的关系”。[(13)]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既不是民主制,也不是集中制,而是“少数服从多数”。其理由是:
  只有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内在基础,才能使民主集中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名副其实的民主集中制,才能使它与专制集中制、无政府主义从根本上区别开来。一方面,就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的产生来说,只有在实行民主选举的条件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才能说实行了民主集中制;另一方面,就重大问题的决定、决策、决议来说,只有通过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才能说实行了民主集中制。另外,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的分野和界限,最根本的恰恰也就在于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内在基础还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以此“实质”来给民主集中制定义;“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集中制”。[(14)]
  笔者认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集中制”这个定义,一方面,在思维内容上它只揭示了民主集中制本质的规定是民主。这是因为:其一,少数服从多数是以绝对服从为前提的。绝对服从不是不民主,正是民主;其二,少数与多数在党内地位是平等的。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少数人的权利是受制度保护的,这种平等性正是民主的基本原则;其三,少数服从多数是无条件的。这既是民主的体现,又是高度纪律性的表现。它表明,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这个定义,在思维形式或逻辑结构上则显得有些混乱。按照王文中的原意,民主集中制即是“民主的集中制”。去掉“民主(的)”这个附加语,这个定义就成了“集中制是集中制”。这等于什么都没有说。再则,既然民主是从属于“集中(制)”的,则“集中”不就成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这也是合乎逻辑的。就像红花、白花、黄花,不管花的属性是什么,其本质还是花。
  按一般下定义的规则,下定义的概念和被定义的概念必须相称,即两者的外延必须相等;下定义的概念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包括定义的概念。“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集中制”这个定义是违背上述两项定义规则的,因而也不可能真正科学揭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那么,究竟如何科学定义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和正确把握它的实质呢?笔者赞同这样的意见:“从普通逻辑的角度来看,要弄清和阐明一个对象的实质,最根本的就是要揭示作为该对象之反映的那个概念的特有内涵,即该对象所特有的本质属性。”最好的办法就是按逻辑的方法下一个“属加种差”定义。[(15)]问题是被定义的概念即种概念是“民主集中制”还是“民主(的)”,被定义概念的属概念是“制(度)”还是“集中制(度)”。这个问题不搞清,就没法给民主集中制下定义。
  笔者认为,在这里,“民主集中制”是一个被定义概念(种概念),“制(度)”是“民主集中制”这个被定义概念的属概念。它要界定的是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与西方的民主制或封建的专制制度及联帮制、自治制等概念的本质区别。我们这里所说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离开这个前提条件,我们既无法给民主集中制下一个科学定义,也无法把握民主集中制最本质的规定性。如果我们把“集中(制)”作为被定义概念的属概念,这个“集中(制)”就是一般意义的即抽象的集中制而不是列宁所说的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更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
  按照以上原则和要求去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实质,笔者既不赞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的观点,也不赞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的说法。理由很简单,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统一体)。民主与集中是民主集中制这个实体中的两个平等的侧面。它的实质不可能是一个侧面而不是另一个侧面。如果强调一个侧面而忽视另一个侧面,那必然导致民主集中制在执行过程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因而造成民主集中制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之一。少数服从多数的目的、意义以至其实质,就是为了体现多数人的意志,集中多数人的智慧、调动多数人以至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这也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实质所在。这在上文已经论述过了,在此不再赘述。
  注: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5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378页。
  (3)《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1卷第68页。
  (4)《苏共决议汇编》第18册第119页。
  (5)《邓小平文选》(1936—1965)第286页。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5页。
  (7)《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58页。
  (8)(9)(11)《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322页、326页、327页。
  (10)《毛泽东着作选读》下册第838页。
  (12)(13)(14)(15)王贵秀:《论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第162页、145页、139—141页、第138页。
   〔责任编辑:孙冶〕*
  
  
  
南京社会科学:经济·政治版32-38D2中国共产党姜武堂19971997 作者:南京社会科学:经济·政治版32-38D2中国共产党姜武堂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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