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的伦理探索  读托马斯·A·香农的《生命伦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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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偶然的机会,买到一本托马斯·A·香农(Thomas A.Shannon)的《生命伦理学导论》(A n Introduction to Bioethics)。托马斯是美国伍斯特理工研究院人文艺术系的宗教和社会 伦理学教授,专门从事健康教育、新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伦理学问题、宗教和生命伦理学的 研究。他的这本代表着1979年出第一版,1987年出第二版,我手里的这本是1997年修订的第 三版。
  这本书概念简洁,条理和脉络清晰,像一张简要的地图带人走进丰富多彩的生命伦理学世 界。它非常适合于教学,联想到将要给硕士生开设的《生命伦理学》课程,很想把它译成中 文。于是便联系了今年4月在杭州“生命伦理与生物技术及生物安全”研讨会上结识的德国 生物伦理委员会的奥勒教授,本想请他鉴定一下翻译的价值,但他似乎并不赞成这种翻译, 他强调中国的同仁应当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几年前在我国翻译出版的美国哲学家恩格 尔哈特的《生命伦理学基础》并不为中国人理解,因为作者讲的东西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 奥勒教授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我还是认为,在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方兴未艾之际,西方 已有的成果会给我们许多启示,使我们在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时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恩 格 尔哈特是一位思想大师,启发人们进行诸多形而上的思考,而托马斯更像是一位教师,对生 命伦理学学科作出了通俗易懂的总结,虽然两人都是美国哲学家,但在治学和观点上还是有 所区别的。
  同恩格尔哈特相比,托马斯算是一个现代性的哲学家,恩格尔哈特自己承认说,《生命伦 理学基础》是一部后现代的着作,因为它接受了后现代的特征:“总叙述已经丧失了可靠性 ,不论它使用何种形式的统一性,也不论它是思辨式的还是关于解放式的叙述。”它让人们 看到,发现一种唯一正确的、俗世的、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伦理学是不可能的,理性没有能 力提供一个确定的道德基础来解决道德争端,启蒙运动的道德工程要借理性来证明一种正确 道德观的希望注定是要落空的。而托马斯则继续按照古老的航线来航行,他虽然没有指定哪 一种道德价值观最有权威性,但却给出通常人们作出关于生命伦理学道德决定的两种主要方 法:第一种方法是义务论(Deontologism),在古希腊词语中,Deon意味责任、义务和原则。 义务论方法始于这样的问题:“我的责任是什么?”或者“我的义务是什么?”正确的做法是 遵循原则。第二个方法是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这一方法要求对比一个行为可能产生 的 各种结果。
  托马斯似不怀疑人的理性能力,认为伦理学理论的作用是证明某种道德决定是正确的,组 织复杂的信息和相互对立的价值观,对“我应当做什么”形成一种回答,理论的主要目的是 为人们的决定提供一致性和内在逻辑性。“如果我们有了理论,在遇到新问题时,人们就不 必每次都从头开始。”他为人们大致地划出一个理论范围,当人们思考作出关于生命伦理学 的决定时,可以根据这些已有的理论甄别应当如何行为,尽管每一种理论也都有其局限性。 结果论的优势是看到特定决定的现实影响,能够协调生活中的细微差异,寻求对它们作出反 应,但主要问题是没有提出一个人们用以衡量各种结果的标准,当结果很微妙时,使人们没 有选择的基础。义务论以义务和责任来回答“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行为本身的目的是满 足和实现责任和义务。道德义务胜于个人利益,这一理论的长处在于仁慈和有固定的出发点 ,一旦责任被认识、原则被决定,便可以看出什么是道德的,但倘若人们只注重义务,便有 可能忽视问题的其它方面。权利伦理学首先考虑伦理学问题包括哪些道德权利,道德困境的 解 决依据权利的等级。这种理论的优势在于强调了个人的道德核心性,以及冲突中的道德权利 ,但它没有告诉我们如何解决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和潜在的道德冲突。直觉主义求助于人 的直觉解决伦理学困境,用道德直觉把握正当与否,但却没有为我们提供信任他人直觉的途 径。
  麦金太尔曾说过,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每个道德行为者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出结 论,而并非认同人们开始推理时前提的正确性和适当性。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赞成论证的有 效形式和结构,但却不能赞成出发点的恰当性。其实,道德争论是一种不同的道德前提、不 同的道德价值观的争论。托马斯热忱地提出不同的道德前提和价值观,恩格尔哈特则强调这 些前提是无法证明的,因为每一个前提实际上已经构成一种标准,在本质上都是事先预设的 ,即事先预设了本来需要由理性证明的东西。这样一来,与其说人们是用理性来发现道德的 标准,不如说是用理性来解说这些事先的预设。由于这些预设都是一些具体的道德感,理性 最终难以承担起为其证明的使命。如同休谟发现的事实与价值的鸿沟一样,我们如何能从“ 趋乐避苦”的感觉事实演绎出应当“趋乐避苦”的道德原则呢?托马斯相信人们终究可以运 用一个道德前提证明自己的选择,相信理性的可靠性,并把它作为归宿,而恩格尔哈特却在 理性的家园里迷失。
  由于托马斯与恩格尔哈特对待理性态度上的冲突,由于他们各自徘徊于现代与后现代的不 同疆域,在思考生命伦理学的原则时,看法也不尽相同。托马斯超越不同的伦理价值观,提 出几个常用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其一是自主性原则。它是一种个人自由行为的形式,要求个 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选择来决定行为的过程。自主性有两个要素:要求人们有能力思考行为 的计划,并有能力把计划付诸于现实。其二是不作恶原则。它是一种方法论,强调人们有义 务不伤害别人,这是从希波克拉底誓言演绎而来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不能使他人受益, 至少也不应当伤害他们。其三是仁慈原则。这是不作恶原则的积极体现,强调在对自身不构 成危险的情况下,我们有义务帮助他人,促进他人的利益。其四为公正原则。这关系到资源 的分配,托马斯认为通常有两种公正形式,相对公正和非相对公正。前者强调个人与个人、 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在竞争同一种资源情况下,对个人需要的权衡。后者意味 着依据一种标准,而不是其他人的权利主张进行资源分配。
  恩格尔哈特提出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允许原则可以看成是一种“元(Meta)原则”。“元 ”在英语中有“超越”、“超出”、“位于……之后”等意,它是一种超验的、程序性的原 则,不能告诉我们应当相信何种道德理论,没有具体道德内容。允许原则强调在一个俗世的 多元化的社会中,涉及他人行动的权威只能从他人的允许中来,不经过他人允许便采取行动 是不具有任何道德权威的,同样,道德争议的解决只能来源于争议者们的同意,因为无法来 源于理性论证或共同信仰,所以允许或同意是权威的来源,尊重争议者表达同意的权利乃是 道德共同体之可能存在的必要条件,允许原则提供了俗世的道德商谈所需的最起码的语法, 尤其是对于具有不同道德价值观的异乡人来说,允许原则是为互相合作和解决争端所必需的 。恩格尔哈特提出的是一种后现代的道德原则,它并不肯定什么,提倡什么,它超越了不同 的传统、意识形态、道德理论和宗教之间的差异,在这些差异之上提出一种更为抽象,也具 有实用价值的普遍原则。而且这个原则并不局限于生命伦理学领域,还可以为全球化进程中 不 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不同政治争端的解决提供指导,恩格尔哈特实际上在探讨超越托马斯所 提出的各种道德理论、原则之外的原则——一个更具有普适性的底线原则。
  恩格尔哈特提出另一个生命伦理学原则是行善原则。他认为道德行动的目标是趋善避恶, 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社会中,没有一种具体的善恶说明或者善恶排列可以被确立为标准的 ,这样一来,在尊重自主权的约束之下,没有一种道德观可以在相互竞争的道德感之上得到 确立,但行善的承诺仍然是道德事业的特点,因为不承诺行善,道德生活也就没有内容了。 从表面上看,恩格尔哈特的这一原则仍旧是超验的,没有规定行善的具体内容,但事实上人 们对善的理解终究是不同的,每个人都可能按照自己的行善标准行善,因而行善便有了不同 的含义,所以比起允许原则来说,这一行善的原则又回到现代的疆域中来了。很显然,仅 仅凭借后现代的原则和标准不可能完全地解决我们的问题,恩格尔哈特最终还是认为人们可 以 通过一种宗教或者道德共同体、通过上帝的恩典和道德传统来得到正确的道德观。他本人也 是虔诚的正统东正教徒。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研究生命伦理学时必须周旋于现代与后现代 之间,不仅需要恩格尔哈特,也需要托马斯。
  托马斯《生命伦理学导论》的特色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给出的生命伦理 学定义打开了人们的思路,令人视野开阔,耳目一新。以往人们一直为搞清医学伦理学和生 命 伦理学的关系而苦恼。托马斯试图澄清这一问题,在他看来,医学伦理学主要研究医学和医 疗保健领域的伦理学问题,这可以进一步分为临床医学伦理学和制度医学伦理学,前者主 要关系到医患界面的伦理学问题,例如知情同意或者放弃治疗。制度医学伦理学审查医疗实 践的结构或制度背景,如健康保健政策问题或者医疗资源分配问题。这里面也包括健康保健 伦理学,其主要任务是分析与保障机制相关的政策和问题。生命伦理学的范围更为宽阔,包 括在技术、医学、生物学对于生命的应用时所遇到的各种伦理学问题。它要求一种思维上的 革命,告诉我们真正的跨学科思考和合作是什么。托马斯十分赞成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哲学家 萨米尔·格洛维兹给出的生命伦理学定义——“对于相关于健康情境、生命科学情境的道德 决定的范围进行严格地审查。”托马斯认为这一定义的长处在于强调了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 性和它的社会维度。
  其次,《生命伦理学导论》讨论了许多当代生命伦理学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本着作共分 四章,第一章讨论一些一般性的问题,回答什么是生命伦理学,技术、自然和责任,以及伦 理学主题等问题。第二章主要讨论生育技术发展带来的伦理学问题,如关于流产、生育技术 ,以及产前诊断的伦理争论。第三章讨论关于死亡和濒死的伦理争论,如死亡的定义、放弃 或中断治疗、安乐死,以及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等。第四章讨论了一些特殊的问题,如关于动 植物的基因工程、关于人的基因工程、器官移植、人体实验,病人权利和全球伦理等问题。
  再次,《生命伦理学导论》在讨论一些具体的生命伦理学争论问题时,不仅充分地展开了 各种不同的观点,而且在总结争论、廓清概念方面有所创新。例如,托马斯认为美国二十世 纪中叶以来在性领域出现了三次大的革命:第一次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出现的口服避孕药, 这一药片有效地把性与生育分开。第二次是1978年出现的体外授精,这一技术把生育与性分 开,使人们有可能在没有性爱的情况下生育。第三次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现的代理母亲, 这不仅标志着性与生育分离开来、生育与性分离开来,而且也标志着性、生育与传统的家庭 模式分离开来。倘若人们在这种背景下看待关于流产问题的辩论,就可以发现这实际上是关 于一种避孕手段是否可行的争论,保守的观点把性与生育看成是由上帝把持的自然的一部分 ,流产违背了这种自然秩序,而激进的观点认为,正是上帝让人对环境和自身承担更多的义 务和责任,通过流产来避孕是人们履行责任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违背自然秩序。因此,关于 流产的争论并非是科学争论,而是哲学或者道德价值观的争论。再如,在死亡问题上,托马 斯也让人注意到一些道德困境。现代的医学正在制造无法表达自己意见的新型病人,“活着 的尸体”便是其中的一例。《布莱克法学词典》给死亡下的定义是“生命的终止、停止生存 ;由医生确定的血液循环的全部停止,生物和生命机能的终止和由此而来的后果,如呼吸、 脉搏等活动的停止。”按照这一定义,既然呼吸和血液是生命的要素,它们的缺少也就意味 着死亡,然而,在现代医学中,呼吸器对于脑死亡患者的使用已使这一定义面临困境。托马 斯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谁是生命的标志呢?是人还是呼吸器?
  此外,托马斯也介绍了关于安乐死争论中的不同观点。反对安乐死的理由是:这一行为可 能给人造成更大的心灵伤害,而且不再有机会对病人进行最终的治疗,身边的亲人也许无法 摆脱社会的压力,虽然这一行为可能是自主的,但也可能反映出人们的孤立和分离。此外从 宗教角度上看,生死是上帝决定的,人类只是自己生命的管家,对于生死没有什么权利。而 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是:安乐死的决定是一个人自主性的最终体现。它表明人们对生命的控制 ——死。安乐死不仅免去了病人的巨大痛苦,也免去了家庭的经济压力。在托马斯看来,这 些争论和分歧来自于仁慈的动机与不谋杀的伦理准则之间、生命的价值与尊严与病人在患绝 症时所体验的尊严丧失之间的困惑。
博览群书京62~65B8伦理学肖巍20022002书评Thomas A.Shannon:An Introduction to Bioethics,Paulist Press 1997《生命伦理学基 础》,[美]恩格尔哈特着,范瑞平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版 作者:博览群书京62~65B8伦理学肖巍20022002书评

网载 2013-09-10 21: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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