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田赋征收人员的结构及其素质考察  ——以1927—1937年的湖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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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的田赋是近代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多有着述行世,但迄今尚未见到有关民国时期田赋征收的专论。田赋作为一种税源,它最终通过征收这个环节,将政府与农民联系起来,田赋征收工作能否正常进行,政府的田赋政策能否得到真正切实贯彻,征收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田赋征收体制和征收队伍的整体素质。本文以1927—1937年湖北田赋征收队伍为个案,对民国时期田赋征收人员的结构及其素质作一初步探讨,以期从一侧面揭示这一时期农民实际田赋负担加重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紧张的原因。
  一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将田赋划归地方,田赋收入遂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由此各省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征收工作,相应地制定出田赋征收的规章制度。湖北田赋征收是以省财政厅长为全省田赋征收督征官,以县为征收单位,由各县政府具体办理田赋征收事宜。在县一级以县长或财政局长为督征官和经征官,下设征收总柜即田赋征收处,内设主任一人,征收生、催征吏若干名,总柜设于县政府。① 同时各县可视地方情形酌量设征收分柜于乡镇,内设分柜主任一人,征收生、催征吏若干名。各县粮柜征收人员由县长“遴选熟悉征务,素行端正之人充之”,并受县长监督指挥。② 因此,县长掌握着一县田赋征收大权。那么主管一县田赋征收大权的县长的自身行为,县长对下属征收人员的约束和管理如何,必然会对田赋征收工作及其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就县长自身在田赋征收中的表现而言,其行为是否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是田赋征收能否达到既定目标的关键。1927—1937年湖北田赋实征成数绝大部分年份都在五成以下。学者黄继贤在1937年指出,如果湖北每年剔除代征旧欠,则年度实收平均不足二成。③ 这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各县县长督征不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1936年9月湖北省政府在一份训令中就明确指出:“田赋为省县主要收入,近年各县积欠田赋正附税,多者竟达数十万元,少者也数万元,足见各县县长之因循泄沓,未能切实整顿,以致省县财政同感困难”,如“各县长果能身躬率物,雷厉风行,欠赋当可逐渐减少,税收也必随之起色”。④ 显然,各县县长“泄沓”的工作作风是田赋实征呈现短绌的一个重要原因。不仅如此,各县县长在征收过程中贪赃枉法,更进一步加重了田赋征收的困难。如黄冈县长朱峙三仅1934年上半年就在辖区内的新州毛凤、团凤、竹瓦、仓埠、上巴河、黄州东门等地重出粮票16张,贪为己有。⑤ 1934年春,在湖北财政厅实习的赵钜恩曾揭露了当时县长在田赋征收中贪污腐败、私行巧取的几种特别突出的现象:减报征收成数,以便与书差私分赋款;浮报粮柜职员人数,以便私自冒领薪资;无灾报灾,以便私征肥己;缓解赋款,以便放款取息或居奇营利,一旦遇有事变即转入私囊。⑥ 当时县长群体中贪污腐败现象是非常严重的。据笔者依据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湖北省政府档案第三目(档号:LS1—3—2529至LS1—3—2942)不完全统计,仅1929—1935年全省就有69位县长被控,涉及县份有武昌、汉阳、鄂城、阳新、云梦、枝江、监利、兴山、咸丰、房县等45县。在这69人中直接涉及贪污的县长有38人,占涉案人数的55%,其它都或多或少与经济有关,贪污成风可见一斑。当时就有人批评说:“中央政府所高倡之廉洁政治,各地方政府则视作空谈”,“固然洁身自好,奉公守法之人,未当没有,但实为凤毛麟角。”⑦ 个中原因,除了田赋征收中的直接物质利益诱惑外,还与这一时期国民党在县财政收支方面的实行“多者自得,少者自赔”的具有“承包”色彩的县长负责制不无关系。同时各省政府自掌县长任免更调大权,任意罢免,随意辟用,使得县长任期短、调动繁,如30年代初湖北省85%以上的县长任期平均不足8个月。⑧ 因此,这些县长在职期间无日不在打算卸任后的生活出路,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就只能是装潢门面。
  由于县长自身不能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必然对下属缺乏管束,导致上行下效,各级田赋征收人员巧取豪夺、中饱私囊也就成为必然。这一时期,湖北各县普遍存在着县长对下属征收人员管理松弛、疏于约束甚至上下勾结沆瀣一气的现象。例如,安陆粮柜于1932年5月明令布告,“每户应纳正附捐之外,浮收洋二角以上者一经举报,即行按照刑律治罪”。这就是说只要浮收不超过二角即为合法。1933年2月,此事被举报,而县长吕学楷却为下属辩解,说是“笔误”。当年民政厅厅长孟广澎指出:“晓谕民众之文告何等慎重,岂可儿戏出之,即使无浮收之故意,而该府办事精神散漫可见一斑。”⑨ 再如,京山县多宝湾钱粮分柜辖该县南部第四、五、六区,其征收主任原为“本籍熟手”。1933年初,新县长李善鋆到任后,即改委其亲信董凌云接任征收之职。董到职后,其粮差“成群结队前往乡村叫嚣隳突,吓走其成年男子,将留家之妇孺拘往附近街市,暗中串通当地无赖分子出任调解,招待而外,罚款则每人三五元至十余元不等,纵使典当赊借,亦必缴清罚款,始得恢复自由,至其钱粮之究竟完否,则不复过问也”。对此李县长听之任之。当李县长被控,“请假赴省”之际,董凌云却将所征省县两地赋税共计2388.67元全部卷走,而李县长在给省财政厅汇报中,说董只卷走省县两款共1525元1角2分6厘,有意掩盖事实。⑩ 当时财政厅长贾士毅批示:“该县长用人不当,咎实难辞,即令负责照数赔缴。”(11) 可惜的是,笔者没有查到这件案子的最终结果,我猜想很可能是不了了之。
  由上可见,构成本期湖北各县田赋征收队伍的第一个层次,是掌管一县田赋征收大权的县长。而负有田赋征收领导和管理之责的县长,既不能清正廉洁,又滥用私亲,包庇下属,其结果必然会使田赋征收工作混乱无序,弊端丛生。
  二
  在考察了县长在一县田赋征收中的权力及其行为后,我们将视角移向各县乡村基层田赋征收人员即县长以下的乡村田赋征收人员。因为这个群体直接面对广大农户,其构成状况及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到田赋征收工作的成败。这一时期,湖北各县乡村基层田赋征收队伍主要由四类人员组成,他们构成湖北各县田赋征收队伍中的第二个层次。
  第一,以贿赂求得委任而组成的领有薪资的粮柜征收人员。根据《湖北省征收田赋暂行章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粮柜征收人员由征收主任、征收生、催征吏组成,其薪资由县长“于额定征收经费内分别支给”;各县粮柜除总柜主任、分柜主任名额为一人外,其它征收人员都由县长视情形“酌定”。(12) 这就为县长任用私亲、收受贿赂提供了便利,也导致粮柜征收人员的名额毫无限制。“大县粮柜十余处,小县亦有数处,每柜容纳人员多寡,向无定额,县府往往随便额外委派,而司柜主任又多滥用私人,以致一柜征收员有数十名者。”这些人获得委任,“皆须预纳贿赂”,或“托士绅保荐”,其贿额“视地域肥瘠定酬资多寡”。(13) 如江陵县设有七个分柜,县长视之为“私人敛财,或应酬权绅之礼物。每一县长到任,必有县内外之权绅,各为一二柜征收主任,县长亦必安置一二人。而此辈征收主任之产生,全由贿成,迨取得职务后,即公开贿卖下属职位。其属下之征收生,每名至少在五十元以上,此等贿来之征收人员,一经接事,先事捞本,继事牟利,如是浮收揭皮,索诈舞弊之事,恣意所为,县府坐视不能过问。”(14) 同时,由于各粮柜的额定经征费用不足,征收人员编制过剩,薪金不敷支出,也导致经征人员贪污浮收。当时江陵县长算了这样一笔帐:江陵田赋征收经费,每月平均定额为608元,以七柜支配,平均每柜不足87元,其中征收主任每月支薪24元,余者不过62元,而江陵各柜征收生常年在20人以上,再加灯油纸张笔墨等开支,每名征收生的薪资就可想而知,“赖此自活而养家,欲其不浮收勒索,势非饿死不可!”又江陵的造券费全年额定为720元,实际需1300元,再加之雇人缮写、运送,还有征收款的解送等耗费,“政府一概不管,欲其不浮收索诈,势非倾家荡产不可!”“有此两层巨大亏累,再盖以其贿卖职务之所费,纵使止于求本,而其浮收于民者,已属可观。何况此辈胥役皆为营利而来耶,陈鱼鼠于獾猊之前,欲其不噬,宁复可望?”(15) 这种推论也许讲对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低薪不能养廉。然而面对征收中的直接物质利益诱惑,以国民党政治的腐败和体制的弊端,恐怕再高的薪俸也是无济于事的。
  第二,以原有册书为班底组成的无薪资的乡村征收人员。册书把持湖北乡村田赋征收数百年,且根蒂甚深,及至1928年,全省除广济、麻城两县外,其它各县册书制度皆未能废除。(16) 正因为如此,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湖北省政府为废除册书制度,遂命各县政府设立粮柜主办田赋征收事宜,但盘踞乡村的旧日册书使得田赋征收阻力重重,于是各县政府又不得不在粮柜征收人员之外,聘用大量不支薪资的握有粮户底册的旧日册书为征收生,具体操办当地的田赋征收事宜,如在襄阳县,田赋征收由“世袭户书(即册书)承办”,“全县户书五百七十八家,名废实存,因粮户底册咸在彼辈手中,历任县长皆予优容。”(17) 浠水县“册书290余人,……各册书藏有花户秘册,凡造券推收过户,均赖彼等办理,流弊滋多”,虽几经整顿,“或办法不良,或被彼等操纵,故结果毫无成效。”(18) 孝感县约有无名无饷之世袭册书四百余家,握有花户秘册,藉以挟制官厅,经办契税收粮等事。(19) 在英山,田赋“例由各徒差,裁券下乡,分甲征收”(20)。在罗田,“各乡完纳田赋,向由承册生出具墨条,将各花户粮券制出,沿户分送,……虽屡经整顿,卒难革除,习惯既深,有积重难返之势。”(21) 直至1937年湖北省政府也不得不承认:“本省各县田赋征收权力,大都操诸原有书吏改充征收生之手。”(22) 由此可见,册书这个阶层虽然不属政府支薪人员,但“位卑”而不“权轻”,他们在广大乡村实际控制着编造粮册、催征钱粮等具体的田赋征收事项。
  旧日册书之所以能操纵田赋征收的具体事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湖北土地久未清丈,田赋册籍散乱。自太平天国革命后,鱼鳞黄册,不毁于炮火便辗转流入册书手中,以致政府与业主的土地纳税关系,日益隔膜,政府要征收田赋,就非依靠熟悉当地田地的册书不可。(23) 如襄阳县政府,明知旧有册书在田赋征收中的积弊,但在整顿之时,又不得不“选用熟悉粮户之人从事清查”。(24) 其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一般花户都沿用从前老名,所以编造粮册、催付花户、推收过户等,仍非借重过去册书、里书等人不可。如英山,1933年虽成立推收所,但仍不得不“选用原有册书较勤慎忠实者四人,充作推收生”(25)。其三,县长畏难敷衍。田赋的征收,县政府本是直接机关,但一般县长,对田赋内容,大都不甚了解,多数县长到任之初,往往先多方罗致所谓内行的“科班出身的钱谷师爷”来管理征收工作,而这帮“钱谷师爷”大都是旧日县衙门的房课出身,无不代有师承,自成一派。他们作恶舞弊,尽人皆知,但县长苦于册籍不全,不请教他们,田赋便无法征收,所以县长最终只有屈服或同流,如此对上可以朦蔽,对下可以欺诈。(26)
  正是这些旧日册书把持着乡村田赋征收之权,又无薪资以养其廉,其在征收过程中的舞弊和盘剥行为就不难设想了。仅从这些册书为解决自身的“薪资”中,可窥见其流弊之一斑。如在沔阳,田赋向由册书代纳,每一元收取足力一角,每遇秋收,按业户田亩多少,取谷米二升至一二斗不等,名日“抽丰”。(27) 在公安县,册书有二百余人,向无薪资,惟每至秋收后,分赴各承管种户处,索取谷麦(俗名打秋收),“如所欲不遂,即任意陷害,或加重其粮,或改换其名,或飞洒其户,使种户莫知究竟。粮柜无从清查,恶习相沿,牢不可破,钱粮之无起色,亦一大原因也。”(28) 在黄陂,“全县册书有三百余名,不支薪资。每值秋收后,自由向所管各花户收取粮食,每石田收一二斗不等。”(29) 在罗田,“承册生不给薪资,每张券票取茶资钱二三百文不等。”(30) 更有意思的是,这些人舞弊后如何惩处,“法令无明文规定”(31),从而更进一步导致这些人员在田赋征收中的胡作非为。
  第三,保甲长加入征收队伍之中。面对全省各地豪强大户任意抗欠,原有书吏暗中把持,经征人员不能认真催征的局面,为增加省财政收入,湖北省政府又将地方保甲长纳入征收队伍之中,以图加强田赋征收队伍的力量。如1933年5月,省政府在《湖北省清理各县新旧赋暂行办法》中规定,保甲长负有催征之责。1936年5月,省政府更明确规定,“如耕户滞纳,保甲长及联保主任递至区长,均应负连带责任。”(32) 同年9月湖北省政府在给各县县长、各区督征员的训令中规定:“由县长按联保区域派遣征收生持同欠册及册载欠户之券票下乡,会同联保主任及保甲长挨户催收。”(33) 之所以将保甲长加入到征收队伍之中,在湖北省政府看来,“保甲长为现代下层行政机构之有力份子,可用以推行一切政令,而且在地方最为亲切,对于所管各户情况,亦较熟悉,如能运用保甲力量催征,其功效不啻倍徙(应为“蓰”)。”(34) 然而,保甲长加入征收队伍并没有带来省政府预期的效果。1937年2月应山县长莫佳玉在一份上呈文中说:“加委全县各保长兼田赋查催员,并各区长兼田赋督催员,以期随时督催各保长挨户查验各粮户已完粮券。如无粮券可验,或经验明尚有短纳年份,即行催令限期完纳。如再逾限不完,即由保长指名报请,分别传拘。办理以来,征收颇见起色。”(35) 但其成功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笔者查阅这一时期相关档案,全省除应山“颇见起色”外,其它各县,保甲长加入征收队伍对征收的作用似乎并不大。这或许是保甲长的加入,更多了一层盘剥。正如时评:湖北农村任保甲长者,“非借恶霸势力,鱼肉乡民,即恃巨族力量,垄断一切,其主任、保长之权利,绝不肯放弃。有劣迹之主任、保长,虽欲去之而不能。”(36) 保甲长的加入,无疑进一步加重了田赋征收的混乱。
  第四,豪绅地主插足田赋征收。因为利源所在,一般豪绅地主除通过操纵和把持地方政权以及土着势力外,还通过下述三种方式来插足田赋的征收,以获得利益。一是通过控制册书获得利益。因为许多册书要获得委任,需求士绅保荐,同时一些劣绅还可蒙蔽农民抗完钱粮。因此,册书对待土劣或私送金钱或代完钱粮,请其暗中庇护,遇有浮收事项,请其代为向农民证明,确非浮收。(37) 二是通过维护自己的无税之田获得利益。如1934年,湖北的有税田与无税田的比例达1∶7。(38) 所以省财政厅长贾士毅认为:“若以全省面积之辽阔,以视现在册籍所载之粮额,诚不免粮少地多之弊。”(39) 这些无税或漏赋的土地,一般都为豪绅地主所有。因此,豪绅地主常通过各种手段安插私亲于田赋征收队伍之中,维护自己无税之田。三是通过抗缴田赋获得利益。土豪劣绅本身就是地方一霸,加之当时湖北许多县份的基层政权为土豪劣绅操纵和把持着,他们对政府的田赋政策“全视利益有无为断”,(40) 并常常借势抗缴田赋,“甚至彼辈之宗族亲属,亦皆托其包庇,借势力随同抗征”。(41) 由于土豪劣绅插足田赋征收并抗缴田赋,致使省县田赋收入大为减少,从而增加了省县财政困难。为此,省政府在1937年2月的一份训令中,要求各县长应对豪强大户抗欠不缴者,督责主管人员,“按户催追,绝对不许再有包庇抗欠情事,如有恃势违抗,应即恪遵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前南昌行营监科赣电严惩豪强办法,按其情节,分别惩办。”(42) 然而,土豪劣绅与国民党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民党政府打击土豪劣绅的办法和措施是非常有限的。(43) 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豪绅地主不属于政府正式编制的田赋征收人员,但他们倚仗强大势力,通过把持地方政权、控制册书、安插私亲于征收机关等手段,插足田赋征收,成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幕后操纵者,在农村直接宰割广大农民。
  由上可见,本期湖北各县田赋征收队伍的第二个层次,即乡村基层田赋征收队伍主要由四类人员构成。其中以贿赂求得委任的粮柜征收人员和握有粮户底册的旧日册书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实际操办者;保甲长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协办者;土豪劣绅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幕后操纵者。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这四类人员往往结合在一起,难以截然划分开来。正是这个群体实际把持着各县乡村田赋征收之权,隐然盘踞在政府与农民之间。他们假公济私、营私舞弊、鱼肉乡民,不仅农民受其剥削,而且政府的田赋收入亦遭其损害。以1933年英山县为例:“关于各项正附税捐,极形疲滞”,“是以亩捐收入,不足各项正费开支,即如田赋一项截现时止,二十一年忙欠尚未扫数,二十二年上忙仅征获二十余元,若不严厉整顿,行见各项政费,均无着落。”(44)
  三
  时人评论说:“赋税之科征,关系国计民生,至为重大,惟期于公有济,于民无扰始可耳。”(45) 这一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各级田赋征收人员素质的高低。下面我们从各县田赋征收人员在田赋征收过程中的种种舞弊行为,可以窥见其一般素质。除前文所述的舞弊现象外,下面仅据笔者所接触到的档案资料,再举几种当时较为普遍的舞弊行为。
  其一,以伪造、涂改、不给券据的方式浮征钱粮。按照湖北省政府的规定,田赋征收人员向农民征收钱粮、推收过户时必须出具粮券契据,以保证税收入库。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经常出现经征人员伪造、涂改或不给粮券契据的现象,他们以此非法的手段向农户收取钱粮,据为己有。1933年7月汉川县长陈振钧在一份呈文中说:“汉川田赋税契久为里书所把持,在前清时即有伪印粮券契纸,侵害国税”的现象,及至民国依然如故。(46) 如1932年9月,汉川第一区第七保保民邹民浩购田二斗,后被人告发匿契不税时,邹将已税之契呈县府核复,县府才发现税契印章是伪造的,邹不得不重新投税一次。原来,邹购田后即交给里书钱选任契税3元,结果钱与另一里书陈顺臣私分此款,并由陈伪造湖北省财政厅、汉川县政府两印署于买契契税收据上。除了伪造券据外,涂改或不给券据,也是经征人员浮征钱粮经常使用的手段。如汉川县第五区倪家村,因1931年水灾,1932年战乱,省财政厅批准豁免这二年的田赋,但当地里书陈颖斋强要老百姓补完这两年的田赋,并不给券票。老百姓“明明知道吃了苦,确实不敢违拗”,“纵或有几个脑筋灵敏一点的百姓向他索要,他就把那十五年废票改为十九年,十九年的改为二十年”,以此搪塞,欺骗乡民。(47)
  其二,“外柜”代完。本期湖北田赋征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封投柜”,即粮户直接到粮柜完税,以减少中间盘剥。然而这种交税方式的实际运行情况如何呢?如在江陵县,一般征收生与当地流氓地痞勾结,乘农民赴柜完纳之际,利用农民老实无知,在外招揽代完(俗称“外柜”),从中浮收,而粮柜上的征收生,对农民迳赴柜上完纳者,又多方挑剔,故意为难,使农民感到困难,不得不请“外柜”代办,以期速了。(48) 从而形成粮柜和“外柜”内外结合,对农民进行盘剥。“自封投柜”的原则也就有名无实。
  其三,私征积财,藉财护弊。如广济县在1930年设立武穴分柜,随即印出红券5500张,未及开征,武穴被红军占领,而该柜征收主任吴青云等私藏红券,却“捏报抄毁”,后县市秩序恢复,即以此券私征,得洋一万元。吴青云除买田外,还联络征收生吴云卿等利用此款成立“孔韩会”,筹集“会金”,预为将来“犯科”收押后的动作金。后吴青云等被控收押,就是用“会金”运作出来的,并官复原职。(49)
  其四,报灾取巧,即利用省政府对受灾地区实行田赋减免或缓征的政策,经征人员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法从中渔利。如潜江县的柴西、七里、棠梨合称三院,1931年、1932年三院受灾,县政府上报省财政厅“蠲免”三院的田赋并获核准。但该县县长李枢在1933年仍“令差役,督同保甲”,强征三院前二年的田赋,否则“以抗粮不完为题,枷锁到县”。(50) 由此可见,县政府上报的蠲免,只是为了向省里少交税款,实际仍然在征收。所谓的“蠲免”,农民并没有得到任何实惠。
  其五,县政府擅自增加田赋附加。以前人们在谈到田赋征收中的舞弊现象时,大多只关注到征收员吏的个体行为,而忽略县政府的集体行为。笔者认为县政府擅自增加田赋附加,加重农民负担,也是一种舞弊行为。只不过这时舞弊主体由“个体”转化为“集体”,舞弊的方式由秘密转为公开罢了。本期湖北各县政府擅自增加田赋附加是一种常事。如均县政府在编制1934年度岁入预算时,确定全县田赋每亩征收正附税捐0.365元,而该县政府却在1934年12月强行将赋率改为每亩征收正附税捐0.49元。(51) 这就使得每亩田赋无形增加0.125元的负担。随后县民李亚强等控告到财政部,要求按岁入预算标准征收。财政部长孔祥熙批示该县政府“自不得于预算外擅自加征”,并要求湖北省政府切实查明。(52) 但湖北省财政厅却以该县田赋附加改率,是由该区专员召集各县县长会议商定,财政厅备案为由,驳回李亚强等人上诉。最后是均县政府仍照改率征收。(53) 由此可见,法令和政策的规定,是抵不过地方政府的“集体”决定,山高皇帝远,中央政府也奈何不得。所以笔者认为这种集体行为舞弊更胜于个体行为舞弊,因为它的受害面更大。
  由是可看出,本期湖北各县田赋征收人员在田赋征收过中的舞弊手段是花样百出,就舞弊主体而言,既有员吏的个体行为,也有政府的集体行为。他们在田赋征收中的种种舞弊行为,表明这支征收队伍的整体素质十分低下,当然也就无法实现“于公有济,于民无扰”的目标。
  综上所述,本期湖北田赋征收是以县为地域单位,其征收队伍大致由两个层次五类人员构成。其中,县长为一县田赋征收的最高领导者和管理者;以贿赂求得委任的粮柜征收人员和握有粮户底册的旧日册书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实际操办者;保甲长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协办者;土豪劣绅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幕后操纵者。从理论上讲,各级田赋征收人员,应该是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田赋政策的传导者,是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田赋征收目标的完成者,是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一种联系纽带。然而各级田赋征收人员在实际田赋征收过程中的种种舞弊行为,表明这支征收队伍的整体素质十分低下,从而无法承担起“传导者”、“完成者”和“纽带”的角色。其最终结果必然造成农民实际田赋负担的加重,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紧张。因此,能否有效地整顿田赋征收队伍、革除田赋征收中的弊端就直接影响到基层社会的稳定。
  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指导项目《民国时期湖北农民负担研究》(项目编号:2004d239)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财政》,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81—82页。田赋征收处,在1933年前称粮柜,1933年改名为钱粮总柜,1936年撤销钱粮总柜,改设税捐经征处,其职权得到扩大。
  ②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征收田赋暂行章程施行细则》(1933年),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档号:LS19—2—2408。
  ③黄继贤:《近年各省承粮田地亩额及田赋之额征与实收》,《经济学年刊》1937年第9期。
  ④湖北省政府:《为饬催征欠赋规定办法六项仰遵照办理由》(1936年9月1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412。
  ⑤《黄冈民众代表雷勉平等电呈黄冈县长朱峙三重出粮票剥夺人民恳请查撤惩办以儆效尤电》(1934年6月2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5—4366。
  ⑥赵钜恩:《湖北财政厅实习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80545—80549页。
  ⑦傅莘耕:《匪区土地处理条例之立法意义及实施成绩的观测》,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37499页。
  ⑧王奇生:《民国时期县长的群体结构与人事嬗递——以1927年至1949年长江流域省份为中心》,《历史研究》1999年第2期。
  ⑨湖北省政府:《关于湖北安陆县长吕学楷贪污渎职的材料及处理情形》(1933—1934年),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3—2676。
  ⑩湖北省财政厅:《为呈报多宝湾钱粮分柜征收主任董凌云卷款潜逃请电令京山县长赔偿税款及缉拿该主任归案法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5—4312。
  (11)湖北省财政厅:《奉令以据京山县财务委员会等电为京山县多宝湾钱粮柜征收主任董凌云卷款潜逃一案办理情形由》(1933年7月3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5—4312。
  (12)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征收田赋暂行章程施行细则》(1933年),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408。
  (13)邹子珍:《为拟具区署兼征田赋办法草案乞鉴核采择由》(1935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408。
  (14)雷啸岑:《呈明江陵县钱柜浮收积弊及拿办作恶最甚之征收主任、征收生及拟定今后整理办法乞核示遵由》(1934年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5—4366。
  (15)雷啸岑:《呈明江陵县钱柜浮收积弊及拿办作恶最甚之征收主任、征收生及拟定今后整理办法乞核示遵由》(1934年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5—4366。
  (16)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汉口国华印务公司1934年版,第50、489页。
  (17)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1067页。
  (18)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332—333页。
  (19)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629页。
  (20)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407—408页。
  (21)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388页。
  (22)湖北省财政厅:《为饬催征欠赋规定办法六项仰遵照办理具报由》(1937年2月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413。
  (23)石西民:《我国田赋的积弊与整理》,《中国农村》1936年第11期。
  (2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1067页。
  (25)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408页。
  (26)孙晓村:《中国田赋的征收》,《〈中国农村〉论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66—367页。
  (27)陈钧、张元俊等主编:《湖北农业开发史》,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248页。
  (28)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988—989页。
  (29)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512页。
  (30)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388页。
  (31)黄岗县政府:《黄岗县长为册书经征亩捐如有隐匿舞弊情事如何处分案》(1934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7—6547。
  (32)湖北省政府:《湖北省二十五年度行政计划整理田赋原则两项》(1936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369。
  (33)湖北省政府:《为饬催征欠赋规定办法六项仰遵照办理由》(1936年9月1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412。
  (34)湖北省财政厅:《为饬催征欠赋规定办法六项仰遵照办理具报由》(1937年2月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413。
  (35)湖北省财政厅:《为呈复征收田赋各种情形祈鉴核由》(1937年2月20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413。
  (36)1936年6月19日《武汉日报》。
  (37)赵钜恩:《湖北财政厅实习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0550页。
  (38)贾德怀:《民国财政简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592页。
  (39)贾士毅:《呈报遂令整理田赋各情形》,《湖北省政府公报》第36期。
  (40)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79页。
  (41)1934年11月17日《申报》。
  (42)孙晓村:《中国田赋的征收》,《〈中国农村〉论文选》,第366—367页。
  (43)彭厚文:《试析30年代前期国民党打击土豪劣绅的政策》,《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4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422页。
  (45)杨洪:《松滋县志》(上册),1937年印行,松滋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2年翻印,第121页。
  (46)陈振钧:《为呈报汉川县胥吏伪造印契舞弊已奉令准照原议分别执行一案情形祈核示由》(1933年7月28日),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号:LS1—5—4363。
  (47)《汉川县第五区倪家村公民请求上柜完纳钱粮请愿书》(1933年12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5—4364。
  (48)雷啸岑:《呈明江陵县钱柜浮收积弊及拿办作恶最甚之征收主任、征收生及拟定今后整理办法乞核示遵由》(1934年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5—4366。
  (49)李兆华:《呈诉广济征收员吴青云等舞弊情形依法查究而维国赋由》(1933年12月7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5—4368。
  (50)朱海臣:《呈控潜江县县长李枢横征暴敛恳请委员查勘减免以救灾黎由》(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5—4356。
  (51)李亚强:《为田赋过重吁恳依法改定税捐率以轻负担而纾民困由》(1935年4月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512。
  (52)孔祥熙:《据李亚强等呈请改定税捐率等情咨请转饬查明核办》(1935年4月2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512。
  (5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财政厅决定书》(1935年8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19—2—2512。

民国档案南京88~94K4中国现代史张泰山20062006
湖北省/田赋/征收人员
1927—1937年湖北省田赋征收是以县为地域单位,其征收队伍大致由两个层次五类人员构成。第一层次为县长,是一县田赋征收的最高领导者和管理者;第二个层次是县长以下的基层田赋征收队伍,主要由四类人员构成,其中,以贿赂求得委任的粮柜征收人员和握有粮户底册的旧日册书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实际操办者,保甲长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协办者,土豪劣绅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幕后操纵者。本期湖北各县田赋征收人员在实际田赋征收过程中的种种舞弊行为,表明这支征收队伍的整体素质十分低下。其结果使得田赋征收工作处于无序状态,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制定的田赋政策难以得到贯彻,它既不能实现田赋征收目标,又导致农民实际田赋负担加重,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紧张。
作者:民国档案南京88~94K4中国现代史张泰山20062006
湖北省/田赋/征收人员

网载 2013-09-10 2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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