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在哲学中始终是十分基本和特别重要的,甚至称得上是永恒的问题,围绕它的讨论已经进行了两千多年。随着语言哲学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使用了现代逻辑这一方法,这个问题得到了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这个概念得到了更加精确的刻画和说明。但是从我国出版的一些与语言哲学有关的论着来看,在有关现代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探讨的理解方面,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在我看来,这些问题主要出在对现代逻辑的理解方面。本文着重阐述和分析从现代逻辑的观点出发如何理解“存在”。我认为,这一工作对于我国学术界是有意义的。
一
说到“存在”,人们马上会想到“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由于现代哲学的讨论中也提到它,因此对它有必要说几句。
关于“上帝存在”这个问题,中世纪进行了大量的本体论证明和讨论。限于篇幅和我们的主要目的,这里不对中世纪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作详细的介绍和论述。但是应该指出一点,中世纪哲学家讨论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上帝是”(God is)这个命题,即上帝对摩西所说的一句话:“我是我之所是”(拉丁文“Ego sum qui sum”;英文“I am who(I)am”;德文“Ich bin derIch bin”)。关于这里的“是”,中世纪哲学有许多争论,即这应该是表示连词,还是表示存在?许多哲学家认为,这里的“是”就是表示存在(existence),并由此展开了关于“上帝存在”(God exists)的本体论证明。
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许多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批评意见。在传统哲学家中,康德提出的反驳意见最为出名。康德认为,
“是(Sein)显然不是真正的谓词,即不是一个关于任何某种能够加在一事物概念上的东西的概念。它纯粹是一事物的位置,或是某种自身的规定。在逻辑使用中,它仅仅是一个判断的连词。‘上帝是全能的’这个句子包含两个带有对象的概念:上帝和全能;‘是’这个小词并没有引入一个谓词,而仅仅引入了使谓词与主词联系起来的那种东西。如果我现在把这个主词(上帝)与它的全部谓词(全能也属于此)合并起来并且说:‘上帝是’,或者‘这是上帝’,那么我为上帝这个概念没有增加任何新的谓词,而仅仅增加了这个主语本身与它的全部谓词,并且增加了与我的概念相联系的对象。”(Kant: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Band 2,1974,S.533)
从康德的论述,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他是在论述“是”,或者说从“是”的意义上来进行关于上帝的本体论证明的反驳的。在这里,我不想对关于“是”和“存在”的区别进行详细的探讨。我仅想指出以下几点:第一,在我国哲学文献中,把“Sein”(德文)或“Being”(英文)翻译为“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翻译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且由此产生了对于西方与此有关问题的论述和探讨的严重误解。以后我将专门撰文论述和探讨这个问题。第二,西方人在翻译中,尽管也会存在着翻译的不确定性的问题,但是无论是以“Being”来翻译“Sein”,还是以“Sein”来翻译“Being”,一般不会造成理解上的问题。第三,现代哲学家在讨论“上帝存在”的问题时,往往所探讨的“存在”是“existence”,而不是“Sein”或“Being”。(例如,参见D.F.Pears和J.Thomson:"is Existence a Predicate?"载P.F.Strawson:Philosophical Logic,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Kneale:"is Existence a Predicate?"载Feigl:Readings inPhilosophical Analysis,Appleton—Centur—Crofts,INC.1949)以下我在探讨存在,包括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时,主要是在“existence”的意义上理解的。
二
在现代哲学家中,第一个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提出批评的大概是弗雷格。弗雷格从语言和逻辑两方面进行了说明。他认为,从语言方面说,德文“Es gibt”(存在)后面只能跟一个概念词,因此当我们说“上帝存在”的时候,“上帝”是一个概念词,因而它表示的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概念。从逻辑方面说,“存在”是一个二阶概念,只能作用于一个概念词,因此当我们说“上帝存在”时,“上帝”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概念。而一个概念只是一个函数,是不满足的,需要补充的。因此“上帝”不可能是一个个体。所以“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不成立的。弗雷格对于语言方面的说明,显然是清楚的,即从德语的语言习惯上说,跟在“存在”这个词后面的表达式表达的不是个体,因此当人们说“上帝存在”时,并没有表达出一个作为个体的上帝存在。而对于弗雷格从逻辑方面所作的说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从表面上看,弗雷格提出的逻辑说明的核心是把“存在”说成是一个二阶概念,因为由此才得出它只能作用于一个概念词的结论,而这恰恰是说明“上帝存在”中“上帝”表示的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个个体的根据。因此值得分析和询问的是:为什么“存在”是一个二阶概念?也就是说,弗雷格凭什么说“存在”是一个二阶概念?实际上,弗雷格的这种说法并不是凭空杜撰的,而是建立在他所建立的一阶逻辑理论的基础之上的。根据他的这一理论,“存在”是一个量词,而不是一个谓词;它表达的是一种作用于一个个体域的性质,而不是某一个个体的性质;它是以含有个体为变元的谓词为变元的;因此它是比谓词更高一级的概念。在弗雷格的逻辑理论中,个体是第一层次的东西,概念是第二层次的东西,而像“存在”这样的量词则是更高一个层次的东西,或者说是第三层次的东西。正是根据这样一种理论,弗雷格论证了“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不成立的。应该说,弗雷格的论证是有充分的根据的,也是十分有道理的。当然,对于弗雷格的这个论证,人们也是可以提出批评的,但是首先应该明白,他的论证是怎么得出来的,就是说,首先应该理解他的论证,然后才能对他的论证提出批评。而理解他的论证,就应该首先理解他的一阶谓词理论。
依靠现代逻辑为分析手段的现代哲学家在反驳“上帝存在”的本体论的证明的时候,或者说在探讨“存在”是不是一个谓词的时候,有些人提到了弗雷格的这个证明,比如罗素和卡尔纳普,更多的人则没有提到弗雷格的这个证明,而是提到罗素的证明,因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是非常出名的,也许有些人知道、有些人不知道弗雷格的这个证明,但是有许多人的观点与弗雷格的观点差不多是一样的,比如罗素,尼尔和斯特劳森等人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存在不是一个谓词。存在是一个量词。奎因甚至明确地说,存在就是其变元的值。这里我们应该对这些论述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讨论。
说存在不是一个谓词,隐含着几层意思。在一种意义上,它表示,当说某某个体存在的时候,这样的表达式是不合乎语法规则的。例如,“亚里士多德存在”,“苏格拉底存在”等等是不合语法规则的句子。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重要结果之一就是说明,不能断定这样的表示存在的句子。应该说,这样的解释与我们的直观是有一定距离的。但是如果我们分析一下它的原因,就会明白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解释了。现代逻辑的基础是一阶理论。根据经典的一阶谓词理论,存在不是一个谓词,它表示的不是某个个体的性质。就是说,它不能断定某个个体存在,因为这样会导致悖论。比如,如果可以说某个个体存在,那么也可以说它不存在,这样就会得出下面的悖论:“存在某个个体,这个个体不存在。”根据经典的一阶逻辑理论,存在是一个量词,它表示的是一个个体域的性质。它假设这个个体域是不空的;而且假定句子中出现的个体变项和个体常项指称个体域中的一个个体。通俗地说,就是句子中表示个体的符号是有所指的,或者说,句子中表示个体的符号所指的对象是存在的。因此,根据这样的理论,断定了某个个体有某种性质的时候,就可以断定具有这种性质的这个个体存在。也就是说,存在所断定的总是某种性质,或某种关系的施用范围。根据这样的理论,如果“上帝存在”是一个合乎语法规则的句子,那么“上帝”就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种性质,如果“上帝”是一个个体,那么“上帝存在”就不是一个合乎语法规则的句子。因此“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不成立的。实际上,人们一般都认为“上帝存在”是合乎语法规则的句子,因此这里的解释是:存在一个个体,这个个体是唯一的,并且具有上帝这种性质。显然根据这里的解释,“上帝”不是一个专名,而是一个摹状短语。一个摹状短语与一个专名是不同的,它可能有一个所指的对象,也可能没有一个所指的对象,即它可能是一个空专名。按照罗素的说法,这是“不完整的”。因此“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不成立的。这种解释与弗雷格的解释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本质上是一样的。因为它们都是基于经典的一阶谓词理论。由于在这种逻辑理论中,存在是作为量词来处理的,是个体域的性质,因此它不能作用于个体,不是个体的性质。我们同样也可以对这种解释提出批评和质疑,也可以不同意它,但是我们首先应该明白这种解释是怎么一回事,是怎么形成的。
三
不熟悉现代逻辑的人一定会问,“存在是个体域的性质”,“存在不作用于个体”,“存在是其变元的值”等等,这些表达是什么意思呢?这些问题提得好!它们需要我们再做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
根据现代逻辑的理解,简单的句子表达的一般是某种东西具有某种性质,或者某些东西具有某种关系。一般来说,在句子结构中,总有一些共同的成分,也有一些不同的成分,其中所表达的“性质”和“关系”就是共同的成分,而所表达的具有这些性质和关系的东西则是不同的成分。比如,“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弗雷格是哲学家”,“罗素是哲学家”,等等。在这些句子中,“是哲学家”是这些句子共同的成分,而“亚里士多德”、“弗雷格”和“罗素”则是不同的成分。这种共同的成分叫谓词,我们可以用一个谓词符号F来表示,这种不同的成分叫作个体名称或专名,我们用“x”来表示,这样,简单句子的结构就是“Fx”。我们分析句子的结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说明句子,而且从逻辑的观点看,是为了从真假的角度来说明句子。就是说,我们所关心的是“Fx”(“某物具有某种性质”)在什么情况下是真的。考虑这样的问题,必须限定一个范围。否则我们就无法考虑它的真假。当我们限定一个范围以后,对于“Fx”的真假的说明就有两种情况。为了比较直观、比较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分两步进行。
首先,让我们假定一个范围,这个范围里面只有a、b、c三个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考虑“Fx”的真假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对a、b、和c而言,只有在a是F,b是F并且c是F的情况下,“Fx”才是真的。这里实际是说明,必须所考虑的范围的所有东西都具有F性质,“Fx”才是真的。另一种方式是:对a、b、和c而言,如果a是F,或者b是F,或者c是F,那么“Fx”就是真的。这里实际上是说明,在所考虑的范围中,只要有一个东西具有F性质,“Fx”就是真的。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定有一间屋子,里面有a、b和c三个人。我说:“有一个人是哲学家。”听了这句话的人不知道屋子里的人是谁,但是他可以以上述两种方式来考虑我说的这句话对不对。根据前一种方式,我的话是真的,当且仅当a是哲学家,b是哲学家并且c是哲学家。而根据后一种方式,如果a是哲学家,或者b是哲学家,或者c是哲学家,我的话就是真的。
以上对考虑句子真假的方式的说明是清楚的。但是我们会发现,这种考虑有一个缺点,就是我们假定了一个确定的范围。而通过“Fx”这种结构来考虑句子的真假,假定一个确定的所考虑的范围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我们无法证明我们所假定的范围穷尽了实际可能的情况。比如上面我说的那句话,显然不能仅仅限于那间屋子。因此这样的考虑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现在我们打破这个范围,来进行第二步的说明。即我们重新设定我们所考虑的范围,把它定为无限。这样的一个范围有x[,1],x[,2],……x[,n]个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可以以上述两种方式来考虑“Fx”的真假。根据第一种方式,我们的考虑是:对于x[,1],x[,2],……x[,n]而言,只有在x[,1]是F,x[,2]是F,……,并且x[,n]是F的条件下,“Fx”才是真的。根据第二种方式,我们的考虑是:对于x[,1],x[,2],……x[,n]而言,或者x[,1]是F,或者x[,2]是F,……,或者x[,n]是F,“Fx”就是真的。这就是现代逻辑的量词理论对句子结构的基本考虑和解释。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考虑有关存在的问题了。我们知道,上述两种考虑问题的方式即是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这是两种限定个体范围的考虑方式。但是它实际上是规定了谓词所应用的范围,说明谓词表示的情况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真的或假的。根据上述理论,当我们说“具有某种性质的某物存在时”,我们实际上是说:“存在这样一个东西,它是某物并且具有某种性质。”这里的“存在”实际上是给“具有某种性质的某物”指派了一个范围,或者说确定了它所应用的一个范围。在语法形式上,“具有某种性质的某物”是主语,“存在”是谓语。但是在逻辑解释中,“具有某种形式的某物”是谓词,而“存在”是量词,而且是对谓词的限定说明。因此根据现代逻辑的观点,人们才说,存在说明的是个体域的性质,存在作用的是谓词。
有了以上说明,我们实际上也就比较容易明白,为什么奎因要说存在就是其变元的值。这是因为,根据以上的说明,一个表示存在的句子实际上表达的是:至少有一个东西满足一定的条件。就是说,根据这样的语言表达方式,我们实际上是把一个词解释为有一个所指称的东西,因而存在的表达是由这个所指称的东西决定的。基于一阶逻辑的哲学家完全相信,一阶逻辑理论对于量词的描述是十分有效的,尽管它只刻画了两个量词。比如,奎因认为,一阶逻辑的量词理论虽然没有刻画和说明变元在言语中可能会出现的所有方式,但是“变元的量词使用在某种意义上是穷尽的,因为变元的所有使用都可以化归为这种使用。每一个含有变元的陈述都能够根据已知的规则翻译成相等的、其中的变元只有量词用法的陈述。变元的所有其他使用都可以被解释为一些缩小的语境,在这些语境中,变元仅仅表示量词的变元。”(Quine:"Designation and Existence",in Feigl(ed.):Readings in Philosophical Analysis,Appleton—Centur—Crofts,INC.1949.P.50)正是根据这样的理解,奎因才明确地说:
“一个变元‘x’一般被认为是与一个实体范围,即所谓的变元的值域联系在一起的。这个值域不能与替代物的域混淆起来。名字是替代物,被命名的实体是值。数字、数的名是算术变元的替代物,而这些变元的值是数。变元可以被大致认为它们的值的含混的名。含混的名这个概念并不像它初看上去那样神秘,因为它本质上是关于一个代词的概念。‘x’这个变元是一个与量词‘(x)’或‘(ヨx)’相联系使用的关系代词。”(同上)
有了以上的分析,再看这里的论述,应该说,奎因关于存在是其变元的值的思想的十分清楚的了。
四
对于依赖于现代逻辑的理论所做出的这些解释,包括对奎因的解释,人们当然可以提出批评和质疑。但是,最重要的是首先应该理解这种理论和这样的解释。这样才不会使我们的讨论不着边际。其实,在逻辑学家中也是有许多讨论和不同看法的。比如,艾耶尔就对奎因的解释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奎因的下述说法,即我们能够涉及本体论承诺的唯一方式就是使用约束变元,是引人误解的。“因为这样似乎会使人以为,我们可以仅仅通过改变我们的记号用法就能完全摆脱这些承诺。由于约束变元的作用,如同罗素使用的那样,是给谓词指派一个应用范围,因此最好是说我们仅仅在以下程度上涉及本体论的承诺,即我们使用被断定为应用于某种东西的谓词。至于谓词应用到什么东西上,则只能说是任何满足这些谓词的东西……。”(Ayer:"on What There Is",in Philosophical Essays,Macmillan and Co.LTD.1954,pp.218—219)从艾耶尔的批评我们可以看出,他不仅理解了奎因的基本思想,而且与奎因的基本思想,特别是关于量词和个体变元的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他只是不同意奎因在这个问题上的表达方式。这样的讨论对于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精确表达显然是有好处的。
但是在现代逻辑理论中,也有不满意一阶逻辑关于存在的处理方式的,由此形成了自由逻辑。根据这种逻辑理论,存在可以作用于个体,即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存在”这样的句子,或者,这样的句子是合乎语法的。这种理论刻画了存在作用于个体的性质。表面上看,一种逻辑理论认为存在不能作用于个体,另一种逻辑理论认为存在能够作用于个体,这两种理论似乎是对立的,似乎人们也可以问,哪一种理论是正确的?具体地说,似乎还可以问,根据自由逻辑的解释,“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不是有效的?实际上,问题远远没有像看上去那样简单。若要弄明白这个问题,必须明白自由逻辑是怎么一回事。
前面我们已经扼要地说明了经典的一阶谓词理论关于“存在”的处理。这种处理办法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揭示了“存在”这个词在日常使用中往往是有歧义的,即这个词往往表示的不是个体的性质,而是个体的类的性质,从而使我们认识到句子中语言的语法结构和逻辑结构是不一样的,语言中对于个体和概念的表达是有层次方面差异的,因此使我们可以避免导致“存在”悖论。但是经典的一阶谓词理论关于“存在”的处理也是有缺陷的。许多逻辑学家也对它提出了批评。(参见王雨田主编:《现代逻辑科学导引》下卷,第195—197页)其中最主要的批评如下。这种关于“存在”的解释将专名分为空专名和不空的专名,并将空专名解释为摹状词。但是,区别空专名和不空的专名必须依赖于语义,而这是经典的一阶逻辑理论本身无法做到的。此外,采用摹状词的解释还会引起另一个问题。比如我们希望能够说“柏伽索斯(飞马)有翅膀”是真的,也能够说“柏伽索斯(飞马)是河马”是假的。如果把这两句话中的“柏伽索斯”作为摹状词来解释,就得到下面两个句子:“那个唯一具有柏伽索斯这种性质的东西有翅膀”,“那个唯一具有柏伽索斯这种性质的东西是河马”。而这两个句子都是假的。因为“那个唯一具有柏伽索斯这种性质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当然,人们也可以不用摹状词的解释,而用一般的量词方式来解释。比如,可以得到下面两个句子:“对于任何一个事物来说,如果它是柏伽索斯,那么它有翅膀”;“对于任何一个事物来说,如果它是柏伽索斯,那么它是河马”。但是这同样解决不了问题,因为这里虽然把“柏伽索斯”解释成为谓词,但是找不到可以满足这个谓词的东西。因此这两个命题都是真的,而且是空的。于是,现代逻辑学家寻找新的解决办法。自由逻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在这里,我们实际上可以看得很清楚,自由逻辑主要是为了解决空专名所带来的问题。因此它的主要措施也是针对空专名而定的。经典的一阶逻辑的一条重要原则,如上所述,是假定个体域是不空的,而且每一个个体变项和个体常项都指称个体域中的一个个体。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由于空专名没有所指称的对象,因此被处理为摹状词。自由逻辑想要解决的是空专名的问题,因此它首先就要修改或者说抛弃经典的一阶逻辑的这条规则。这样做的结果是严格地区分个体变项和个体常项的作用。在自由逻辑中,对个体变项的要求与经典的一阶逻辑相同,即每一个个体变项必须指称个体域中的一个个体,但是对个体常项的要求则与经典的一阶逻辑不同。自由逻辑区分出两种个体常项,一种指称个体域中的个体,另一种不指称个体域中的个体。这后一种个体常项显然就是空专名。自由逻辑是在经典的一阶逻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不可能与一阶逻辑完全不同。实际上,在自由逻辑中,定义语言的方式,包括它的初始符号和形成规则与经典的一阶逻辑是完全一样的,特别是,如同在一阶逻辑中一样,存在也是作为量词符号引入的。但是在这里出现了差异。由于在自由逻辑中有不指称个体域中的个体的常项,因此存在量词对这样的常项就失去了作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采取新的措施。有一种具体的办法是假定一个指称量化域的初始谓词,即表示存在的初始谓词。有了这样一个谓词,就可以处理那些不指称个体域中的个体的常项了。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在经典的一阶逻辑中有一条重要的存在概括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果断定某个事物有某种性质,那么就可以断定存在一个有这种性质的东西。而在自由逻辑中,根据经过修改的存在概括原则,如果断定某事物有某种性质并且这个事物存在,那么就可以断定存在一个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就是说,自由逻辑必须先断定某事物存在,然后才能断定存在一个具有该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的东西。
经过对经典逻辑的修改,自由逻辑断定了存在可以作用于个体,这样就符合了我们自然语言的直观表达。但是我们看到,自由逻辑的这一结果是有代价的。由于它允许有空专名存在,而且它引入存在假定也是为了解决空专名的问题的,因此,虽然它说明存在可以作用于个体,但是它并没有说明这样的个体存在,而只是假定了这样的个体存在。以“上帝存在”为例。即使把“上帝”看作是一个专名,而不是像经典逻辑那样看作是一个摹状词,也是可以的,就是说,是合乎语法的。但是这并没有证明作为个体的上帝存在。如果要对“上帝是全能的”这个句子进行本体论的证明,那么根据存在概括,就可以说:“如果上帝是全能的并且上帝存在,那么就有一个东西,它是全能的。”这里我们可以看得十分清楚,自由逻辑刻画了存在可以作用于个体的性质,但是没有约定存在所作用的个体都有所指。因此它只是说明我们可以说“上帝存在”,但是并没有证明“上帝”存在。而且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看到,自由逻辑虽然克服了经典逻辑不允许说“某个体存在”的缺陷,却削弱了经典逻辑的量词理论。
此外,由于自由逻辑区分出有指称的个体常项和没有指称的个体常项,并且允许含有没有指称的个体常项,因此它对与个体有关的规则不得不进行修改,从而也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结果。比如等价规则。根据经典的逻辑理论,我们可以断定,如果两个个体a和b相等,那么就可以得出,如果a有什么性质,则b也有什么性质。但是根据自由逻辑,我们可以断定,即使两个个体a和b不存在,如果a和b相等,那么就可以得出,如果a有什么性质,则b也有什么性质。由此可以看出,根据自由逻辑的这种解释,人们就必须承认,没有指称的个体也是有性质的,否则,断定两个没有指称的个体相等或不相等,断定一个没有指称的个体具有某种性质与另一个没有指称的个体具有某种性质有什么等价关系,就没有任何意义。在这一点上,人们的争论是非常多的。
五
应该指出,以上我们仅仅从“某物存在”并主要以“上帝存在”为例论述了现代逻辑对于“存在”的处理和理解。实际上这只是现代逻辑对“存在”的理解的一部分。但是由此我们已经可以看出,现代逻辑关于“存在”的处理是与量词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可能要问,这样的处理有什么意义?
我认为,它至少有以下几点意义。首先,它对“存在”提出了一种解释。根据现代逻辑,“存在”的意思乃是:“(至少)有一个事物(它如何如何)。”应该看到,“有什么什么”和我们一般所说的“存在”或以“存在”所要表达的是符合的。其次,根据这种解释,我们可以处理自然语言中表示存在的句子。而且我们会发现,这样的句子有许多,不仅像“存在某某事物”这样的句子表示存在,而且像“有某某事物”这样的句子也表示存在。特别是像“一些事物具有某某性质”这样的句子也是表示存在。比如,“一些哲学家是爱国者”,这个句子是说:“(至少)有一个事物,这个事物是哲学家,并且这个事物是爱国者。”这就说明,在我们的自然语言表达中,表达存在不一定要把“存在”两个字说出来。第三,当自然语言中出现“存在”这个词时,“存在”并不是它修饰的那个词所表达的事物所具有的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清楚地说明,句子的语法形式和逻辑形式是不一样的。比如,当人们说“上帝存在”时,它表达的是:“有一个事物,这个事物是上帝。”就是说,在这个句子中,“上帝”是语法主语,但是在逻辑上是谓词,而“存在”是语法谓语,但是在逻辑上是量词,是修饰谓词的东西。第四,由于揭示了“存在”在句子中逻辑结构与语法结构上的差异,因此有助于我们进行与此有关的正确的推理。
理解“存在”可以有多种途径。现代逻辑的方法仅仅是一种途径,也就是说,它不是唯一的途径。问题是要看这样的方法为我们理解存在带来了哪些好处,使我们的有关研究取得了哪些进展。以上关于“上帝存在”的分析仅仅是应用现代逻辑方法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结果。但是由此也足以说明应用现代逻辑方法的重要性。下面我想简单地举另外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日常语言哲学学派的代表人物摩尔和斯特劳森也探讨了存在问题。摩尔从对日常语言的理解出发探讨了存在。他用分析例句的方法,通过比较“存在”和“咆哮”作谓词的句子,得出“存在”和“咆哮”这样的谓词是有区别的。我们看到,他所用的例句及探讨涉及到量词“所有”、“大多数”、“有些”和否定词“并非”,还涉及到“真”和“假”。但是他并没有能够明确地说明“存在”和“咆哮”这样的谓词的区别是什么。斯特劳森借用了摩尔的例句,并且也涉及了量词,最终说出了摩尔所没有说出的一些东西,这就是,量化形容词在存在句中所起的作用和在非存在句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他认为,看到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看到呈现出量化形容词的句子的奇特或不奇特的地方是如何与存在不是谓词这一学说相联系的”(Strawson,P.F.:"Is Existence Never a Predicate?"inFreedom and Resentment",Methuen and Co.LTD,1974,P.194),而“摩尔从来没有真正阐明这些例句和这种学说之间的联系是什么”(同上书,第195页)。在摩尔和斯特劳森的讨论中,出发点都是日常语言,例句也是一样的,但是所得结论却不同。这是因为摩尔不懂现代逻辑,他虽然从自然语言出发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探讨了存在,涉及了量词,而且尽管他对语言中词句的意义具有敏锐的分析辨别能力,但是无法认识存在和量词的本质,因此只能停留在经验说明的表面上。而斯特劳森则不同,他具有很高的现代逻辑修养。虽然他没有使用符号,好像使用了图式的说明方法,但是从他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应用了现代逻辑方法,借助现代逻辑关于量词的理论,通过对日常语言中量词的分析,对存在进行了说明,并且说明摩尔所无法说明的东西。可见,在对“存在”的分析论述上,懂不懂现代逻辑并不是无关紧要的。
现代逻辑对于哲学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责任编辑:朱葆伟*
哲学研究京74-80,封三B6外国哲学王路19971997 作者:哲学研究京74-80,封三B6外国哲学王路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43:20